脊髓型颈椎病自愈病例手术一年后无效还能用方法治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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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髓型颈椎病治疗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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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脊髓型颈椎病手术后加重案例
医疗事故&&脊髓型颈椎病手术后加重案例
_辽宁锦州医疗事..._新浪博客
如果在鉴定中有明确的手术失误证据,得到赔偿就比较容易。下面是个鉴定介绍&
经台安县卫生局委托,鞍山市医学会对本案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日,鞍山市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的分析意见为:1、根据患者的病史、临床症状、查休及核磁共振检查,诊断为脊髓型颈椎病,诊断正确。行颈椎后路单开门减压、椎管成形术,术式选择得当;2、术后发现患者左侧肢体无力,经CT检查提示减压椎板门轴处断裂,椎板骨质脱落,造成脊髓受压,院方在手术操作过程中存在过错。行第二次手术治疗,将脱落的骨块摘除,脊髓减压。但术后患者左侧肢体肌力恢复不理想;3、目前患者无二便失禁,右侧肢体肌力正常。左上肢肌力Ⅱ-Ⅲ级,左下肢肌力Ⅲ级。此损害后果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本案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伤残六级。
下面也是比较明确
2011年7月,原告王万一向本院提交诉状,并就与被告徐州市中心医院的纠纷申请医疗损害诉前鉴定。经本院委托,日,徐州市医学会作出徐州医损鉴(号《医疗损害鉴定书》,其专家意见为:患者王万一第一次手术后脊髓损伤与颈5椎体后缘骨赘增生对脊髓挤压有关,亦与医方术中减压不彻底有一定因果关系;日患者头面部外伤是造成颈2-3、颈6-7椎体及脊髓呈台阶样改变的直接原因。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伤残等级为五级,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导致患者目前状况的同等因素。
&&&&原告王万一不服上述鉴定意见,于2012年5月申请江苏省医学会再次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日,江苏省医学会作出江苏医损鉴[049]《医疗损害鉴定书》,其分析说明为:1、患者于日因“颈部酸痛伴四肢麻木、无力5年”收住徐州市中心医院,根据查体及影像片检查,脊髓型颈椎病诊断明确,医方予行颈后路椎管扩大成型+植骨内固定术,手术的目的首先是为了减压并稳定病变的颈椎节段,防止脊髓神经病变进一步加重,颈椎后路手术是目前治疗多节段颈椎病变的常用术式,医方采用这一术式未违反颈椎病手术治疗的规定。2、患者术后即出现双上肢症状加重,三角肌肌力下降,结合术前、术后MR显示颈4-6椎体水平脊髓局灶性异常信号检查,判断与医方术中减压不彻底有一定关系,同时不能排除手术造成脊髓和神经根的损伤。3、根据影像片资料、病史,认为目前患者症状恢复不佳与日外伤史有关缺乏依据。4、医方虽在两次术前已履行告知义务并签字,但医患双方就手术风险沟通不足。5、患者术前肺功能不全与目前症状无关。6、患者手术为Ⅰ类切口,因有植入物而且为高龄患者,根据《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指导原则》中外科手术预防用药基本原则,患者可以预防用药,但存在不合理用药问题,主要为预防用药的给药时机和选择用药不合理,预防用药要求术前30分钟至2小时之内给药,而医方为术后给药,另外根据卫办医政发(2009)38号文中常用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对应用人工植入物的骨科手术推荐使用第一、第二代头孢合理,但联合使用依替米星不合理。日青霉素皮试阳性、头孢唑啉皮试阴性,说明青霉素类不能使用,而目前在头孢菌素类药物使用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明确规定需皮试或用何药做皮试,故临床使用头孢替安不违反医疗原则。日、10月22日患者体温升高、血像升高医方予更换抗生素治疗符合治疗原则。医方在联合用药上存在过错,但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7、该患者为高龄,机体组织,包括骨骼、血管、脊髓神经等均有退行性改变,脊髓型颈椎病即使不选择手术治疗,病情仍会发展加重。颈椎病手术存在较大风险,愈后不佳,医方在医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目前状况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专家意见为: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王万一伤残等级为五级,医方的医疗行为是致患者目前状况的同等因素。
这个病手术难度大,鉴定意见考虑了多方面因素,论述很详细,可信
审理中,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下列事项对外委托进行司法鉴定:1、海南省人民医院对张家权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如有过失,其过失与张家权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失参与度;2、张家权的伤残等级、日后护理依赖等级和护理期限、后续治疗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就第2项鉴定事项进行鉴定,并于日作出琼公平鉴(2013)医鉴字第106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张家权患脊髓型颈椎病,经手术治疗后并发颈脊髓中下段损害导致不完全性截瘫,鉴定为一级伤残;2、不完全性截瘫导致四肢完全不能自主活动、大小便功能失禁,其护理等级属于完全护理依赖等级,其护理期限应根据临床治疗康复情况确定;3、关于后续治疗费:根据目前情况主要是在家进行针灸或按摩康复治疗,每月约需1800元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即从损伤日日至日止;4、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轮椅)费约需850元左右,更换期限为10年。
&&&&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对上述第1项鉴定事项进行鉴定,于日作出南方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3)医鉴字第71号《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载明:“1、关于手术适应症及术前准备的问题。根据病历记载,患者因四肢麻木无力1年入院就诊,主要表现为双下肢麻木无力明显,伴行走时双下肢似踩棉花感,行走不稳,不能快步行走等。入院查体摇摆不稳步态,颈椎间孔压迫试验双侧(+),双臂丛牵拉试验(+),双下肢痛觉减退明显,双肱二头肌肌腱反射活跃,双膝、跟腱反射减弱,双侧霍夫曼征阳性。颈椎MRI:颈椎退变,C5/6/7椎间盘突出,压迫脊髓,以C5/6为甚。根据患者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脊髓型颈椎病诊断明确。张家权既往有高血压病史,自行服药治疗,血压控制尚好,入院血压158/100mmHg,高血压病诊断明确。在入院时患者并无任何心肌梗塞的临床表现,医方入院未诊断心肌梗塞并不违背疾病诊疗常规,因此不存在患方认为的漏诊误诊行为。根据临床知识,颌枕带牵引、推拿按摩等保守治疗并不适用于脊髓型颈椎病,药物也仅是对症治疗。脊髓型颈椎病因脊髓长期受压和反复受刺激,容易引起肢体不同程度的残疾,非手术治疗效果不良,因此,原则上脊髓型颈椎病一旦诊断明确,适合手术治疗者,应给予手术治疗。该患者为脊髓型颈椎病,脊髓受压明显,就诊前曾在当地医院行保守治疗后,症状不但无好转且逐渐加重。根据患者颈椎病的类型、病情及治疗史,对于该患者应采取手术治疗。临床上对于血压在160/100mmHg以下,围手术期可不做特殊准备,血压过高者(﹥180/100mmHg)术前应选用合适降压药物。该患者高血压病非手术禁忌症,且医方在患者入院后予以控制血压处理,护理记录显示的血压数值,表明术前血压控制平稳。在入院后医方予以完善相关检查,3月3日心电图提示Ⅱ、Ⅲ、avF异常QS型(陈旧下壁心肌梗死?),肢导联低电压。医方也有予以关注,在3月5日术前讨论中对该情况对手术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认为‘患者心梗如有可能也是在1年半之前,对该次手术影响不大’。同时亦有请心内科会诊,3月5日有相关会诊记录。患者上述心电图异常非本次手术的禁忌症,事实证明该患者也并未出现与心血管有关的术后并发症,其术后出现颈髓神经损伤也与患者冠心病无关。因此,综上,院方在术前对患者所患高血压病及冠心病给予了关注并请心内科会诊,对手术风险进行了评价后,认为患者具备手术治疗的适应症,因此医方给予患者手术治疗,治疗措施选择得当,也符合患者当时病情治疗的需要,不存在过失。但在患者入院后医方未行颈椎CT检查,术前辅助检查不够完善。CT和MRI都可以显示椎间盘突出、椎管及神经根狭窄及脊髓受压情况,尤其在脊髓型颈椎病诊断中MRI有重要价值,但其对于骨质呈低信号以及骨赘形成显示不如CT清晰。医方未予行颈椎CT检查,对于患者颈椎骨质病变和病情严重程度及手术难度的充分评估有一定影响,存在一定过失。2、关于手术方式及手术操作。根据临床学知识,颈椎手术可分为前路手术和后路手术。但对于手术方式的选择,文献资料记载观点并不完全一致。……根据病历资料,该患者为脊髓型颈椎病,术前MR显示C5/6/7椎间盘突出,脊髓受压,以C5/6为甚,医方选择的手术方式为前路椎体次全切除、右髂骨取骨植骨、钛板内固定术,实际上并不违反该疾病的诊疗原则,也并非不可采取的手术方法,因此,认为医方在手术方式的选择无明显不当,不存在过失。审阅病历资料,医方在术前讨论、术前总结及术前谈话显示,拟定手术名称为前路C5、6椎体次全切除减压、右髂骨取骨植骨、钛板内固定术。而根据手术记录,医方在术中发现C4/5、C5/6、C6/7椎间盘向四周膨出,术中实际手术操作由拟定的C5、6更改为前路C4、5、6椎体次全切除减压、右髂骨取骨植骨、钛板内固定术。在临床实践中,术前术后手术方式不完全一致的情况是允许存在的,但是在术中需要更换手术方式时,应对患者家属进行知情告知,但医方的病历中未见有任何书面记录显示医方有将上述手术更改的情况进行相关的知情告知,因此,认为医方在手术方式更改方面未善尽知情告知义务,存在过失。根据病历资料的记载,患者在3月6日行颈椎手术治疗,患者术后即出现脊髓损伤的表现。3月31日肌电图提示右上肢尺神经、正中神经运动及感觉电位波幅低;所查肌肉呈神经源性损害肌电图表现,累及双C6-T1支配肌,右侧明显。出院后患者多次去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诊断为颈6脊髓损伤。根据术后颈椎CT及MR显示,可见其颈椎右侧减压不彻底,且锥管内可见有明显的软组织阴影,不排除因为止血不彻底导致椎管内血肿形成,上述脊髓损伤表现与医方手术操作有关,由于颈椎减压不彻底,血肿形成,脊髓受压、水肿等可导致脊髓不全性损伤,系导致本案患者术后颈髓损伤、病情加重的原因。在临床上脊髓再灌注损伤也是术后脊髓损伤的原因之一,但是主要表现为截瘫或全瘫,术后主要表现为四肢出现渐进性的由下肢向上肢的运动感觉障碍,呈进行性加重,且需要排除术后血肿压迫等机械因素。而该患者术后主要临床表现为不全瘫,右侧肢体明显偏瘫,且术后颈椎CT及MR检查可以找到明确导致患者脊髓损伤的原因。综上分析,认为医方手术治疗不彻底,未达到有效减压目的,导致脊髓继发性损伤,加重患者病情,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在发现患者出现脊髓损伤表现以后,医方给予大剂量激素、营养神经、针灸、功能锻炼等系列治疗,处理及时,治疗措施得当,在并发症的治疗上不存在过失。对于患方提及麻醉问题,目前未发现医方在麻醉操作上存在过失行为。麻醉问题亦与本案患者目前损害后果无关。3、关于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脊髓型颈椎病由于脊髓长期压迫及受刺激,该病本身容易引起肢体不同程度的残疾。而颈椎病(尤其是脊髓型颈椎病)手术本身比较复杂,治疗有一定难度,手术风险大,其中脊髓损伤属于手术比较常见的并发症之一,无论是前路还是后路手术都有导致或加重脊髓损伤、瘫痪的可能,临床上难以完全避免。张家权患有脊髓型颈椎病,在术前已经有明显的脊髓受压、损伤的表现,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具备手术治疗适应症,手术前医方已明确告知术后可能出现不完全瘫痪并发症的风险。因此患者所患疾病本身须承担一定的治疗(手术)风险,疾病本身及其所致的脊髓受压损伤基础是导致患者目前不全瘫痪损害后果的重要因素。
医方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失行为:1)术前辅助检查不完善(未行颈椎CT检查),对于患者颈椎病变和病情严重程度及手术难度的充分评估有一定影响,但与患者损害后果没有明确或直接因果关系;2)术中更换手术方式时未履行知情告知义务,与患者目前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3)手术治疗不彻底,未达到有效的脊髓减压目的,导致患者继发性脊髓损伤、病情加重,与最终患者不全瘫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考虑到海南省属于我国偏远、医疗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结合2008年当时当地的医疗水平及患者病情,综合分析认为患者自身疾病是导致目前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医方的过失系导致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的次要因素。
因国家尚未出台统一医疗损害鉴定标准,我中心根据业内较为认可的《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认为医方的过失行为在患者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属于次要因素,建议参与度为20—40%。”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载明:“海南省人民医院在对张家权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该过失在患者目前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属于次要因素,建议参与度为20—40%。”
下面的案例鉴定认为术前检查不够,手术减压不够。
经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作出的(京)法源司鉴(2012)临鉴字第2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李连成现四肢瘫,小便失禁结果与医院对其实施颈椎手术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2、李连成小便失禁评定为五级残疾,四肢肌瘫评定为三级残疾。3、李连成符合完全护理依赖程度,需一人护理。4、李连成后续治疗费本次鉴定难以具体评价,其颈椎疾病是否需手术治疗及费用建议法庭参考临床专科意见或双方协商一致意见,对于李连成目前身体状况日常治疗费用本次鉴定评估为l000元-1500元范围。后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又作出了法源医函(2013)第5号补充说明,有关医疗过错及过错程度的问题认为,医院在术前进行了相应的MRI和DT检查,但检查椎体层面不足,未能反映出病情对椎管内脊髓的影响,此外颈椎实施手术未能达到良好的减压目的,也反映出手术操作和技术上的不足,因此,院方以上的不足均影响到手术实施的效果和李连成术后症状未能良好改善的结果,院方的诊疗工作存在过错。关于李连成术前基础残疾情况,其大小便失禁尚未达到评残程度,其双下肢肌力减弱情况相当四级伤残的状态。日,李连成到北京天坛医院会诊为:1、可再次行颈前路减压手术,手术风险较大,神经功能恢复性不清,慎重考虑,是否手术。2、不适随诊。后因李连成与院方就是否再次手术及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李连成出院,随儿子在泊头市生活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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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髓型颈椎病,术后1年。现下肢无力
健康咨询描述:
母亲1年前发现下肢无力,走路踩棉花的感觉,就去医院检查,发现是脊髓型颈椎病,立马做了脊髓型的颈椎减压术,现术后一年了,病情没有得到缓解还越来越重,现在行走已经很艰难了。别的都正常,就下肢无力,不能正常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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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椎病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疾病,出现这种疾病的原因有很多,不管是哪一种原因导致患者出现颈椎病,尤其是症状比较严重的脊髓型颈椎病,患者都应该积极的进行治疗。现在很多患者都采用手术的方法进行脊髓型颈椎病的治疗,但是有一部分患者却在术后没多久就表现出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严重的伤害着患者的健康,所以需要避免这些危害的出现。
步骤/方法:
脊髓型颈椎病手术后一般会出现伤口复发,现在正处于夏季,是很多细菌、病毒的高发季节,脊髓型颈椎病手术后的伤口,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护理,就会因为炎热的气温,导致炎症的发生。
由于手术对于脊髓型颈椎病的伤害很大,如果患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排解,就会因为压力过大,出现抑郁等,这些严重的伤害了患者的健康,所以患者在术后需要家人的开导,以及爱心的辅导。
脊髓型颈椎病手术后恢复起来比较缓慢,需要有一个静心休养的环境,患者不能急着去进行工作,注意劳逸结合很重要,这样可以缓解患者的颈椎的疲劳,这样有助于患者伤口的急速康复。
注意事项:
脊髓型颈椎病手术后还需要积极的进行康复护理,比如患者应该注意饮食,加强体育运动,比如进行爬山、游泳、跳绳等,这些可以提高患者的免疫力,增强患者的抗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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