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怎么用函数计算伤残津贴如何计算? 伤残津贴如何计算对应的两个系数要怎么导进去?

> 武汉生育津贴领取及计算武汉生育津贴领取及计算来源:生育津贴时间:【导读】:生育津贴是国家给予职业女性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的基本生活费用,其主要作用就是保障女性生育期间基本生活,让职业女性安心生育。目前我国并未对生育津贴标准进行统一规定,部分地区甚至没有生育津贴。下面我们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武汉生育津贴领取及计算等相关事项。
武汉生育津贴怎么领?
【承办机构】:及分局
【办理事项】:生育津贴领取
【办结时限】:两个月后
【咨询电话】:027-12333
生育津贴领取条件:符合武汉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生育津贴领取资料:
1、生育保险津贴申报审核表;
2、出院小结;
3、出生证明;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已领取则需提供);
5、社保卡;
6、身份证;
7、单位账户;
8、其它相关资料。
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单位经办人在职工产假或护理假结束三个月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津贴领取手续。
武汉生育津贴怎么算?
武汉生育津贴领取金额与产假天数、单位缴费基数等因素有关,其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产假天数。
【问】:武汉生育津贴产后多久可以申领?如何操作?
【答】:武汉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假结束后三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即可。
【问】:已经为单位一职员办理了生育津贴领取手续?不知多久有结果?如何查询?
【答】:一般情形,武汉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待遇窗口受理后生育津贴申请两个月后,单位可在武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网上社保办理大厅查询生育津贴审批结果。如审批通过,可请打印结算单到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
【问】:本人属于晚婚晚育,不知能休多久产假?能领多少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答】:武汉晚婚晚育者可以享受128天产假,领取津贴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领取金额=生育上月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基数/30X128天。“武汉生育津贴领取及计算”由武汉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转载注明出处:相关信息相关评论武汉社保办事指南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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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云南省生育津贴规定及标准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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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云南省生育津贴规定及标准计算公式
  15:44:13  
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生育保险关系,维护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
人单位)及其职工。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
第三条 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的具体经办工作。卫生、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州(市)级统筹、省级调剂金制度,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0?8%—1?0%,具体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职工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或者所在县(市、区)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职工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
(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财政在基金出现不足时给予的补贴资金;
(六)其他依法应当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八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其他预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挪作其他用途。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对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统筹地经办机构应当编制职工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审核,报同级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调剂金用于各统筹地区出现收不抵支情况时的统一调剂使用。具体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一)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
(二)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医疗费;
(三)生育营养补助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职工领取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标准,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假期天数为实际计发数。计算公式为:实际计发数=月平均工资(元)÷30(天)×假期天数
第十三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怀孕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以下产假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二)女职工生育为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晚育的享受7天护理假。
(五)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
(六)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时按照正常产假休假。
(七)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八)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
(九)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十)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十一)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十二)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40天。国家和省对产假进行调整的,执行调整后的产假。
第十四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品费、护理费和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
用。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实行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议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经办机构自行约定。暂不具备协议结算条件的统筹地区执行个人包干结算办法。协议结算或包干结算执行“结余归己,超支自担”原则。与医疗机构协议结算超支的医疗费用,协议医疗机构不得向职工收取。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协议结算或包干结算的参考标准为:
(一)顺产2500元。
(二)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
(三)剖宫产5000元。
(四)产前检查1000元。
(五)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2000元。
(六)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七)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450元。
(八)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
(九)皮埋术200元。
(十)皮埋取除术150元。
(十一)输卵管结扎术2000元。
(十二)输精管结扎术1000元。
(十三)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
(十四)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各统筹地区可根据本级基金使用情况对各项参考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职工因异地居住、急诊等原因,需要在统筹地以外地区或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应向经办机构申报备案后就医,实行个人包干结算。
第十六条 从怀孕开始到产假结束期间因生育引起的规定并发症的住院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
(不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全自费部分)再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助70%。规定并发症有:异位妊娠(宫外孕),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各种原因引起的产前、产中或产后大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重度产褥感染。未在本条范围内的其他并发症,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职工生育给予1000元生育营养补助。多胞胎的,每多1胎增加1000元。
第十八条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在具备卫生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产生的医疗费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职工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营养费用、死亡补助等参考标准,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基金收支情况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适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发生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和生育营养费的补助标准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配偶计划内生育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补助标准支付给男职工,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计划内生产的,不论胎儿是否存活,均享受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助和营养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 连续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因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的,其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合同终止后10个月内发生生育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在职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生育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职工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
(四)参保男职工申领待遇的,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未就业证明。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核定待遇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未依法办理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本办法所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
准向职工支付。
第二十八条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行为。协议医疗机构应当是具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审核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需要协议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的,协议医疗机构应当配合。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经办机构、协议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印发的《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生育津贴标准按本单位工资计省政府官网公布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缴纳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可由单位先垫付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津贴计算标准,从现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据了解,…
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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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生育津贴到底怎么算?
09:48 来源:网络综合
金融网权威发布2016年上海生育津贴到底怎么算?,更多2016年上海生育津贴到底怎么算?相关信息请访问金融网。
Q 女职工请产假,工资如何计算?是按基本工资还是按正常工资给? 首先明确产假工资就是生育生活津贴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可以理解为小伙伴们口中所说的“产假工资”。 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且符合生育生活津贴领取标准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标准取决于: 生育生活津贴享受期限(即产假天数) 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根据生育妇女缴费情况核定,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28天的生育生活津贴可以拿多少? 如果你是在职女职工,一个基本公式是: 生育生活津贴数额=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现已全部增至128天) 生育生活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举个栗子: 上海市的张小姐现年27岁,月薪10000,所在公司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000,最近刚刚生完宝宝。 根据新计生条例,她一共有: 产假98(基本产假)+30(延长产假)=128天。 生育津贴==38400元。 由于小张的生育津贴低于她本人工资标准,差额=4266.67元,由公司补足。 接下来聊聊缴费情况如何影响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社保累计满一年 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的,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社保累计不满一年 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按2892元计发。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以下银行信息港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6北京生育津贴申请、计算公式及报销流程,供大家参考!
2016北京生育津贴申请、计算公式及报销流程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参保职工,因引流产或分娩情况休假的人员。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2、《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复印件);
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5、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7、《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8、《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两份);
9、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的其它相关材料。
1、本市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1、4、5、7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
2、外埠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2、4、5、7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分娩日期在日前的,还应携带办理材料3;
3、参保职工因引流产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4、6、7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引流产日期在日前的外埠户籍参保职工,还应携带办理材料3;
4、外籍或港澳台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4、5、7到参保属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
5、用人单位要求对已经领取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进行信息或待遇变更的,应携带办理材料8,并按社保经(代)办机构的要求提供办理材料9;
6、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完成生育津贴核准手续。并录入生育津贴登记信息,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一式两份)。一份送还用人单位,一份与其他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7、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况时,经办人员应出具《生育保险待遇材料告知书》,与其它申报材料一同返还用人单位,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不予登记的理由。
每月5日-25日(工作日)
1.填表时请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2.申请材料复印件应使用A4纸居中复印,身份证复印件应提供《居民身份证》(二代证)正反面复印件。
3.公章盖印请端正盖在单位名称处,不能歪斜、模糊。
4.签名字体工整、不能歪斜、模糊。
北京生育津贴计算、报销
一、生育津贴计算公式: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生育津贴详细待遇标准请参考下图: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问题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相当于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工资,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一直以来,生育津贴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发。2012年起,生育津贴调整为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一般来说,单胎产假最长为4个月。假如一名女职工所在单位上一年月缴费平均工资是3000元,她生育前后共120天产假。那么她享受的生育津贴的标准就是3000元除以30,再乘以120,则她在产假期间共可得工资12000元。
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生育津贴报销:
1、生育津贴报销条件:
参保职工需在分娩前连续缴费9个月
为维护生育保险基金安全,生育保险规定领取生育津贴需有连续9个月的缴费,避免选择性参保。
女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2、生育津贴报销流程
报销需在产后3个月之内办理,社保每月5日-25日受理。
收集相关四证(原件和复印件),产后3个月内报女方单位人力资源部-&个人填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并由单位盖章&& 个人执此表到爱人单位人力资源部盖章并双方本人签字,返还女方单位人力资源部 && 女方单位每月5日-25日报社保申报 && 到帐后发还本人。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以下银行信息港小编DL为大家整理了2016北京生育津贴报销流程和标准政策,供大家参考!
2016北京生育津贴报销流程和标准政策
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在日后生育,且在本通知印发前按原规定已领取晚育假的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
二、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出具以下证明:
(一) 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应当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 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应当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 认服务单》。
(二)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应当提交由 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三、参保人员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所提供的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相关证明只能使用一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完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后,应在上述相关证明上加盖 已申领生育津贴 印章。
四、参保人员在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前办理的《生育服务证》,以及在本通知印发前办理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在本通知印发后可继续作为领取生育待遇的证明。
参保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了相关证明,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的,再次生育时原持有的《生育服务证》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不能继续使用。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生育津贴享受条件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 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
(2) 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
(3)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备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三个月内办理.
备孕或备孕成功的准爸爸准妈妈们注意了!我们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作用很大,涉及到产前检查、产后休假等过程中的费用,千万别忽视了!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2016年生育保险报销最新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生育保险的缴纳比例
与养老保险不同,生育保险只有单位缴纳,个人是不用缴纳的,每个地区的缴纳比例略有不同,北京地区目前是0.8%,缴纳的比例并不高。单位为女性缴纳生育险之后,女性从开始怀孕到分娩结束后一段时间,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
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员工,单位都要为其缴纳生育险,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倡导男女公平就业,减轻就业单位对女性的歧视状况;二是如果男员工的妻子没有工作,则产检及生育费用可以在男方单位报销。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生育保险主要有三方面的作用:
一、产前检查及住院生产费用的报销
产前检查的费用都由报销金额限制,比如北京地区产检费用最多只能报销1400元,超出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实际上目前产检费用报销比例还是挺低的,在北京公立医院产检起码要元,而且前提条件是比较顺利没有意外情况发生。
在北京,住院生产费用是采取 限额付费 的模式,自然生产及剖腹产报销金额不同,不同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也不同,具体报销金额如下:
比如你在北京市一个三甲医院生产,并且是顺产,在住院生产的时候最多报销3000元,如果生产费用在3000元以内,自己基本不用花什么钱了,只需要付一些护工或是其它报销范围外的费用就可以,如果生产费用超过3000元,则只需要支付超过3000元的部分。
2016年初二胎政策放开以来,很多地区相继调整了产假的时间,取消晚育假,但同时给予一定的奖励假,从已公布的地区来看,产假天数最少有128天,其中上海、天津、浙江、广东、湖北等地均为128天,山西、安徽、江西、山东、四川、宁夏等地均为158天,北京地区最少128天最多7个月,福建地区在128-158天之间。
此外,在难产、剖腹产、多胞胎等情况下会额外增加产假天数,一般情况下难产、剖腹产是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15天。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说只有生了孩子的才能休产假,流产也可以享受享受产假待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三、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女性在休产假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的待遇,相当于正常领取工资。那究竟能领取多少呢?公式如下:
生育津贴的领取金额=分娩当月单位平均缴纳工资基数&30&产假天数
这里的缴纳工资基数,即五险一金的扣除基础,指的是上一个社保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也就是说,按照你的工资和单位平均工资之间的高者发放生育津贴。
举例说明:你所在地区的产假天数为128天,刚顺产一个宝宝,单位员工的上一社保年度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你上一社保年度月工资是1万元,则你能领取的生育津贴金额为:=34133元,这部分由社保基金支付。由于你的工资高于单位员工的平均工资,因此超出的部分=8533元由单位支付,总共领取的生育津贴金额为42666元。
需要注意的是,生育津贴是不扣个人所得税的。
生产完之后员工需要提供完整的资料进行报销,比如北京地区生育津贴报销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2.《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复印件);
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5.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7.《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8.《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两份);
9.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的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资料并非每一项都需要,比如你是北京户口,就无需外来人员服务联系单。
分析师提醒大家,每个地区生育险的待遇会略有差异,因此在生产或是报销之前最好先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热线12333进行咨询,具体要走哪些程序可以向单位的人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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