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批准权的林业部门门在我的矿权范围内规划宜林地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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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和《林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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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关于《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使用林地管理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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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起草背景
  林地和矿产都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我省&七山一水两分田&,采矿涉及使用林地情况普遍。加强采矿使用林地管理,既是《森林法》和《矿产资源法》赋予的法定职责,也是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保障。
  为加强采矿使用林地管理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省林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先后于2004年和2013年下发了《关于加强采矿征占用林地管理的通知》(浙林资〔号)、《关于进一步严格林地管理切实加强生态保护的通知》(浙林资〔2013〕84号),规定了林地禁采区范围,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对严格采矿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对矿产资源需求量日益加大,近年来在采矿使用林地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林业与国土资源部门在采矿使用林地管理工作上的协调机制不够完善。两部门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采矿选址等环节沟通不够充分,出现采矿权设置与使用林地审批不衔接的情况。三门县沿赤乡白象山建筑用石料矿的行政诉讼,去年经浙江卫视《今日聚焦》栏目以及相关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省领导也专门为此作出重要批示。
  二是采矿使用林地与生态公益林保护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一方面,近年来我省启动了一系列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对普通建筑用石料矿的需求量非常大,每年需求量在4亿吨以上。另一方面,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我省生态公益林不断扩面,全省生态公益林地面积占全省林地总面积的比重近半。在实际工作中,采矿涉及使用公益林的情况越来越多,采矿使用林地与生态公益林保护的矛盾亟待化解。
  三是省林业、国土两部门的文件与国家林业局关于使用林地审批规定不相符。日起实施的国家林业局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以及2015年9月国家林业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号)规定,除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以外的大中型矿山可以使用Ⅱ级保护林地(我省Ⅱ级保护林地主要为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地)。而省林业、国土两部门的浙林资〔2013〕84号文件规定,一般采石、采矿项目不得占用生态公益林地。因此,有必要根据国家林业局文件精神就采矿涉及使用公益林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加以明确。
  综上所述,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切实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针对当前采矿使用林地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家林业、国土资源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出台进一步规范采矿使用林地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既非常必要且相当紧迫。
  二、文件起草依据
  文件起草主要依据《森林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35号令)、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号)、《浙江省公益林变更调整管理办法》(浙林造﹝2015﹞6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四边三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2〕8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两路两侧&整治的有关要求。
  三、文件起草过程
  去年三门县采矿权纠纷发生后,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经林业、国土资源两厅协商,决定对原来联合下发的浙林资〔2013〕84号文件进行完善和细化。随后,两厅立即开展文件起草工作。经过6个多月的深入调研、反复研讨、广泛征求意见,基本完成了文件起草任务。一是深入矿山实地调研。省林业、国土两厅分别赴临安、富阳等地实地调查了解采矿使用林地情况,认真听取采矿权人和当地林业、国土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明确文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二是起草文件初稿。根据采矿管理和林地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采矿使用林地管理实际,起草文件初稿。三是多次协商修改。形成文件初稿后,林业、国土两厅多次进行沟通协商,反复讨论修改,使其同时符合林业和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规定。形成较为成熟的文件稿后,分别在林业、国土系统的相关会议上征求市、县部门意见,并在浙江林业厅网站上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告,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四是吸收修改完善。对于征求的意见建议,我们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和整理,对文件稿进行修改完善后,经两厅主要负责人审签,形成目前的文件稿。
  四、文件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和矿产资源规划。
  明确各级林业、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或调整过程中,要充分征求所在地林业部门意见,林业部门要根据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二)进一步完善采矿涉及省级公益林调整政策。
  明确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在本通知下发前已设置的采矿权涉及省级公益林的,可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采矿许可证申请调整为非省级公益林。为批准立项的围涂工程、渔港建设以及政府全额投资的交通、能源、港口、滩涂围垦等建设项目配套专供、仅工程自用、不对外销售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的采矿权涉及省级公益林的,可依据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批准文件申请调整为非省级公益林。
  (三)进一步落实采矿使用林地联合踏勘制度。
  明确采矿权设置要严格执行联合踏勘制度,县级林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明确选址意见。强调对不符合国家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批条件的,或涉及&两路两侧&、&四边区域&范围的,县级林业部门不得签署&同意设置&意见。对县级林业部门签署&不同意设置&意见或未征求林业部门意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设置采矿权。
  (四)进一步加强采矿使用林地的监管。
  明确采矿权人必须经林业部门依法审批后方可使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必须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规定了办理长期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和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不同情形。强调各级林业、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开展审批项目的监督检查。
  (五)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
  强调各级林业、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工作。
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占用林地采矿2年后才办证 林业部门敷衍搪塞_网易新闻
占用林地采矿2年后才办证 林业部门敷衍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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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老板承认“提前”动地 林业部门仍敷衍搪塞)
占用林地采矿2年后才办证?新快报讯 这都占用林地开矿开路两年多了,老百姓举报多次才发现,居然林地使用许可证才刚办下来,而林业部门则坚称经实地查验民众反映的开矿开地行为并不存在……昨日,广东省林业局局长陈光俊一行做客广东民声热线节目,直言采矿许可证是由国土部门管理,但如果林业局没有批准使用林地就属于未批先占。国土、工人、老板都有证据证明“提前动工”昨日节目中,暗访记者发现,连州海潮矿产公司从2014年开始在清远连州市大路边镇浦东村大王岭占用林地,打洞采矿或毁林开路等,当地村民多次举报非法占用林地采矿后发现,省林业厅2016年8月才向矿产公司发出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村民觉得不可思议,“2014年占用(林地)采矿,为什么又能两年后办到许可证,非法变合法……”连州市林业局局长严世志说,“举报的人说他开(采)了,其实不一定开(采)了……”连州市林业局林政股股长廖盛杰拿出了审批卷宗,当中有连州森林资源调查队的现状调查报告,另有一份现场查验表写明,“不存在未批先占现象”,查验人签名为冯镇隆、廖盛杰,分别是前任和现任林政股股长,查验时间为日。廖盛杰表示,该矿产公司2014年就已经提出申请,但因为林业指标很紧缺,所以直到2016年8月才批下来,当时并没有开工。但村民拿出了他们的证据。两位曾经在海潮矿产公司打工的村民提供了一些拍摄于2015年6月、2016年三四月的矿场照片和视频,从中可以看到,矿洞里开进了大卡车,矿区有一个平整的地面,摆放着多台泥头车、挖掘机和小汽车。连州市国土局的信访答复函却写明,“2015年该矿区没有超规模开采”。记者还发现,连州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记载,海潮矿产公司在日为19名工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日,两名工人在工作时因油壶爆炸被炸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某受访时也承认,“2014年11月就搞公路,做挡土墙,那个时候开始的,2015年七八月份才正式打洞……”清远林业局坦言当时并未现场调查连州林业局真不知道海潮公司的未批先占行为,还是装聋作哑、视而不见?其实在林业局给村民的答复函中,也明确提到该矿山从2015年5月开工。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明确要求,查验人员或单位要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交虚假现场查验报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今年3月21日,广东省林业厅以《查办通知书》的形式把当地村民的信访件转给清远林业局调查处理,清远林业局则把这份通知书直接转给了连州市林业局,再电话要求跟进处理。连州市林业局林政股股长廖盛杰也再次回复。清远市林业局给出一份复函,称,“我局非常重视,组织人员到现场调查”。而实际上,清远市林业局并未组织人员到现场调查。昨日节目中现场连线了清远市林业局局长黄家跃,其坦言的确未派员到现场调查,当时有一个连州的工作人员抽调到清远市林业局工作,所以是向他和连州市林业局了解了情况。黄家跃表示,该矿产公司的开采自2014年国土部门公开招拍,经过多部门初审,矿产公司为了完善手续,2016年就申请办理林业手续,因为考虑到采矿权办理手续有一个阶段,所以2017年开到(手续)以后,2016年就帮其办补批手续。其坦言,2014年到底有没有开工,要进一步调查了解。对此,罗燕喜坦言,如果是节目报道里反映的情况属实,的确提交了虚拟查验报告。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怠于履职,被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遵义市播州区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日前未依法履行林业行政部门应尽的监管职责,怠于履职已属违法
本文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黄琼 张诗琪
责任编辑:纪珂_b6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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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 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 赵树丛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第八条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森林经营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并提供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等。
第十三条 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退还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申请。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林地使用审核审批。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中已经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分期或者分段实施安排,按照规定权限分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根据开发计划分阶段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配套的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迁建工程,可以分别具体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需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围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根据有关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可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整体项目申请时,应当附具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的批文及其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权限一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第十六条 国家或者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跨多个市(县),已经完成报批材料并且具备动工条件的,可以地级市为单位,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段审核。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可以分别坝址、淹没区,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审核。
第十七条 公路、铁路、输电线路、油气管线和水利水电、航道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可以根据施工进展情况,一次或者分批次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规定权限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并且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补偿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延续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当对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森林、林木、林地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地单位使用林地情况的监管,督促用地单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批准用地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林地管理档案。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原审核同意机关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第二十六条 《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Ⅰ、Ⅱ、Ⅲ、Ⅳ级保护林地,是指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林地。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林地,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于日发布、日修改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马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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