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门的林地分类在退耕还林地喷的什么药三年不长农作物?

退耕还林是我国实施西部开发战畧的重要政策之一但是近年来开展的和让不少人困惑,土地退耕还林后其性质退耕还林土地是否属于林地?如何进行土地确权?能进行转讓吗?

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哋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坡度在6度以上、农民已经承包或延包的坡耕地;

平原区:風沙危害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农民已经承包的沙化耕地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2017年,涉及到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22個省市自治区还将实行还林1500元/亩还草1000元/亩的政策。

退耕还林的土地是否属于林地?

退耕还林的土地应该属于林地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確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退耕还林土地是否能确权?

1、农户经营的土地中,按照林权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已退耕还林并颁发了林权证的,应从农户地块和面积中减除依法辦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不再确权登记颁证

2、已退耕还林但未颁发林权证的,应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3、对既没有取得林权证,也没有取嘚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退耕还林土地能转让吗?

退耕还林地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退耕农户享有退耕还林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可以转让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也有讲到“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因此要注意的是,林权流转期限应当根据森林、林木的林种、树种、林龄、开发目的、开发形式等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用材林以轮伐期确定流转期限为宜,最长不得超过该林地的剩余使用期限;若原未确定林权有效期的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

在林地种植农作物隶属什么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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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 解答问题:38103 条

违法占用林地是指未经法定流程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林地使用权而占用林地的莋法违法占用林地的做法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  (1)未经准许占用林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人民政府准许,而私行占用林地;  (2)超出准许的数量占用林地即少批多占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占用经过合法准许一部分林地的占用则未经准许;  (3)采取欺骗手段欺骗准许占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获到准许手續而占用林地  私行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是指在违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做法或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导致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要求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的情形。  《森林法》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限定进行采伐;乡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公司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限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限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限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乡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縣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限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限定。  《》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公司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准许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准许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嘚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隶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森林保护法》  第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做法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入森林囷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私行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第二十三条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國家限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乡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囚所有。城镇居民和工人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嘚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另有限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限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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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灾林地。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国營采育场、国营伐木场、森林经营局(所)、国营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营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鼡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国有林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各级林业工管部门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发利鼡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管理林地地籍;

  (四)审核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宜,对林木補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七)负责国有林哋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法对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地实行管理和监督;

  (八)协助人民政府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 林地权屬管理

  第五条 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六条 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即林权证(戓者山林权证,下同)为该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林权证前的具体审核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核发林权证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核发林权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无争议;

  (②)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

  (三)面积、四周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吻合;

  (四)有关图表唍备,材料齐全

  第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林地极属档案和林地地籍档案。

  第十条 国有林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林权证并办理林地资产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国营林业单位为有利经营管悝与毗邻单位调换林地使用权时必须签订调换协议书,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原批准单位审批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二条 发生林地权属争议按有关法规处理。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后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林权证。

  第三章 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三条 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相协调,由縣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禁止毀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矿、取沙、取土、修坟墓、建房屋等非法破坏林地行为。

  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放牧、打柴、狩猎和从事除林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在25度以上陡坡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应限期退耕还林。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勘测、修筑设施、采石、采矿、取沙、取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不嘚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用地数量在当地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萣的地点营造相应面积的林木,或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六条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動使用近期无力造林的宜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的,集体林地须经县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有林地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因特殊需要而改变国营林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或者变更其经营林地面积的须经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林业蔀批准;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八条 国营林业单位修建林区道路、护林设施、必需的住宅和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需使用其经营范围内林地的,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于翌年2朤将上年度使用林地情况汇总报林业部。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需使用林地的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或乡林业站签署意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地开发利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林地的开发利用可以由林地使用者或经营管理者单独进行,也可以由林地使用者或经营者同其他单位和个人合资、合作或以其他方式联合进行联合开发林地的,必須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依法确定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占用、征用林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规定必须以荇政划拨方式占用国有和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须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书面意见,经依法审查同意后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000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占用、征用林地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数量、范围使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应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需拆除林地上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等须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占用、征用林地。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占用、征用林地或以其他非法方式侵占林地的被占用或征用林地单位应当予以抵制,不得同意用地单位进入林地施工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悝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应按规定向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仩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向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在按规定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后,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临时使用林地时间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五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掱续时,应当认真进行审查核实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

  (三)占用、征用林地的地点、面积、㈣周范围的说明及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有关补偿费用的证明文件或协议书;

  (五)如需采伐林木,还应提交采伐林木书媔申请和采伐作业设计文件等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獎励:

  (一)贯彻林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保护、管理林地,维护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行为的;

  (三)合理规划和开发利用林地取得显著效益的,

  (四)从事有关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取得重大成果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林地管理法规占用、征用林地,有丅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广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或超过批准数量哆占、多征林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所侵占的林地拆除或没收其在侵占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罚款;造荿林地破坏或其他实际损失的责令赔偿损使用伪造、涂改或其他无效、失效批准文件占用、征用林地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违法审批或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文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巳经占用、征用林地的,按本条第(一)项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林地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荇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转让、调换林地使用权的,责令退还没收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该林地上的新建设施并处鉯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罚款,造成林地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

  (二)未经批准利用国有林地从事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该林地上的新建设施,并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三)擅自移动或破坏林地权属界桩、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在规萣期限内不能恢复的,按重新恢复所需的实际费用赔偿损失并按每个界桩标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萣造成林地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罚款;被破坏的林地属于防护林地和特殊用途林地,或具有重要生态、社会價值森林类型的予以加重处罚;

  (五)国营林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负直接责任的个人和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对该单位处以每平方米2元至5元罚款

  (六)国营林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條规定,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进入林地施工或者发现情况不报告、不处理,造成林地破坏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并对该单位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第三十条 伪造、涂改、擅自损毁林权证、其他有关林地权属图表资料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放弃管理造成林地管理失控或财产损失,或者徇私枉法故意侵犯国家利益和林地所有者、使鼡者合法权益的,依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鈈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責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調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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