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鱼时,什怎么样做鱼的鱼能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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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偷鱼”,派出所却给出了不同的处理结果
作者:三门浬浦派出所&&发布时间:&& 浏览数:次
同样是“偷鱼”,派出所却给出了不同的处理结果
———浬浦派出所积极推进案件公开说理
同样是“偷鱼”,处理却有截然不同。案件当事人亲属及部分村民对派出所的处理结果存在争议。3月3日,三门县公安局浬浦派出所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邀请镇人大主席、县人大代表、执法监督员、村干部、当事人及部分当事人亲属聚集一堂,通过说理性方式解开大家心中的疑问。
案件背景:
案例一:日晚,家住丁山脚村的村民项某鱼塘鱼被盗。接警后,浬浦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侦查,历经一个多月艰难侦破,锁定盗窃项某鱼塘的嫌疑人管某、叶某、戴某,三人迫于警方压力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承认了盗窃项某鱼塘非法获利千余元的事实。随后,民警依法对管某、叶某、戴某分别被处以4到6天的行政拘留。
案例二:日晚,浬浦派出所接到报警称下岙堂村水库有人偷鱼。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何某四人正在用电瓶抓鱼,当时他们已电到三条小鲫鱼,不足一斤。民警经过走访调查,得知该水库无人承包,水库里的鱼也属自然生成,并非归谁所有。因此,民警对何某等人电鱼工具进行没收,并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
说理执法:
同为“偷鱼”行为,处理却有截然不同?面对大家疑问,在调解室里,浬浦派出所副所长郑林钧将两起“偷鱼”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结果摆在桌面。
“我先说说,其实在我们农村偷鱼并不是什么新奇的事情,几个人晚上一起到鱼塘里捞几条鱼解解馋,没什么大惊小怪的。派出所应该应该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而不拘留,派出所这样做有点小题大做了。今后这几个被拘留的人在村里也可能成了大家的笑柄。”当事人村干部说出自己的看法。
“这里我要声明一下,叶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事先商量共同前往人家鱼塘偷鱼,并准备好渔网、泡沫船等,盗窃数额在千余元,已经构成盗窃罪,但涉案价值不大,且不构成刑事犯罪,作为公安机关对违法者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这样才能提高大家对法律的敬畏,才能遵守法律。”所长叶未捷回答处理的原因。
“对,在农村偷鱼,也就是玩玩而已,不是什么大事情,就口头上说他几句,这事算过去了。拘留他们4到6日有点小题大做!”当事人亲属说出个人想法。
“不会,大家应该清楚叶某等人偷鱼的数额已经超出了‘解馋’界限,且叶某等人是有目的去的,理应从重处罚,但公安机关考虑到叶某等人的主观恶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得到报案人一方的谅解,因此综合各方面考虑,才做出了减轻处罚。”法制大队教导员黎朝日说。
“那为什么同样是偷鱼,叶某他们要拘留,而前两天在下岙堂水库里电鱼的何某他们就没事?你们派出所办案是不是因人而异?”人大代表发表说出个人疑问。
“我要讲明的是叶某等人到项某投放鱼苗的鱼塘偷鱼,而何某等四人前往无人管理的下岙堂水库电鱼,而该水库并非个人或集体承包的,水库里的鱼属自然物,不属于公私财物,但民警已对何某等人电鱼工具进行没收,交由乡镇农业部门处理,不归公安处理,我们是在依法行事。”副所长郑林钧帮大家解心结。
“据我所知,项某并未向镇里缴纳承包款,我认为鱼塘不归项某所有。”当事人亲属又抛出话题。
“这应该是镇里与项某之间的事,目前鱼塘项某在管理属实,即便项某未支付承包款也不影响他对该鱼塘的主张所有权。”浬浦派出所教导员俞尧体作了解答。
“今天下午,我们总算上了堂法制课,其实好人与坏人就如隔着张纸,捅破了就不完美,今后大家要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就永远不会与违法‘沾上亲’。”一位人大代表幽默话语让大家哄堂大笑。
“其实民警的答复我早就满意了!”当事人家属纷纷表了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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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鱼被抓到,只逮到一条鱼,这样触犯法律吗?公安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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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中华鲟就得判刑了,如果不是珍惜和濒危保护动物,无所谓,给被偷的人几毛钱就行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但是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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