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采暖地区既有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从哪年开始实施,具体实施哪些城市?还有哪些城市未动工?

工作量和节能效果核算方法说明
根据《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号)、《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号),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的计算方法说明如下:
一、 改造工作量
(一)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工作量
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应满足分户计量和室温可调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核算全部节能改造工作量。达到要求的按采暖系统改造覆盖的实际建筑面积核定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工作量。
(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作量
1.对于改造后,改造部分传热系数满足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地方标准要求高于国家标准的应满足地方标准要求)的建筑,按改造内容核定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围护结构改造的核定改造面积(㎡)=围护结构对应的建筑面积&(∑改造内容工作量系数)
式中: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内容包括门窗节能改造、外墙节能改造及屋面、楼梯间节能改造,对应的工作量系数分别为:严寒地区40%、50%、10%,寒冷地区50%、40%、10%。
2.对于改造后,改造部分的传热系数仍未满足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建筑,计算公式如下:
围护结构改造的核定改造面积(㎡)=围护结构对应的建筑面积&[∑(改造内容工作量系数&未达标项的修正系数)]
未达标项的修正系数=未达标项的传热系数限值/未达标项的实测传热系数
注:(1)未达标项的传热系数限值参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2)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检测方法参见《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32-2001)。
(三)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工作量
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为适应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后引起的流量及水力平衡变化所进行的必要的改造,所采用的改造手段应与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形式相适应。具体工作量计算公式如下:
热源及管网改造的核定改造工作量(㎡)=管网改造所覆盖的实际建筑面积(㎡)&(θ1+θ2)
式中:θ1为锅炉房或热力站计量装置安装的工作量系数。对于已安装该项计量装置的项目,θ1取值为70%;对于未安装该项计量装置的项目,θ1取值为0;θ2为热源及管网调控装置安装的工作量系数。对于改造后热源及管网满足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要求的项目,θ2取值为30%;对于不满足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要求的项目,θ2取值为0。
二、节能效果系数
根据《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以热源为单位,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系统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进行改造的,热源端的节能量高于3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2;节能量高于2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节能量高于15%的,节能效果系数为0.8;以热力站为单位,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系统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进行改造的,热力站节能量高于4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2;节能量高于3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节能量高于2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0.8。
节能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节能量(%)=(改造前能耗&对应的气象修正系数-改造后能耗&对应的气象修正系数)&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系数&热环境修正系数/(改造前能耗&对应的气象修正系数)
(一)能耗(千克标准煤)=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0.404&电耗(千瓦时)
注:按火力发电煤耗计算,每年各不相同,为便于对比,以国家统计局每度电折合0.404千克标准煤,作为电力折算标准煤系数。
(二)采暖能耗确定原则
1.改造后采暖能耗根据热源、热力站或建筑楼前热计量装置计量确定。
2.改造前的采暖能耗如有计量装置的,按计量装置计量数据确定,对于无计量装置的,按照以单栋建筑、热力站、热源为改造单元的实际情况依据同类型、同种供热形式的建筑能耗统计数据、理论计算或通过计算机软件模拟的方法确定。
计算方法参见(三)。
(三)改造前无计量装置的采暖能耗计算方法
1.以单栋建筑为单元:
(1)参考计量装置的计算公式:
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建筑楼前热计量装置读数(J)
/(室外管网输送效率&锅炉运行效率&)
注:根据《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1千克标准煤(1kgce)的低位发热值为J。
(2)理论计算公式:
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24&采暖期天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改造面积/(标准煤热值&室外管网输送效率&锅炉运行效率)
注:公式中各参数的计算方法及取值参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2.以热力站为单元:
(1)参考计量装置的计算公式:
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热力站计量装置读数(J)/(一次网输送效率&锅炉运行效率&)
(2)理论计算公式:
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改造区域内各单栋建筑的采暖能耗
注:各单栋建筑的采暖能耗计算方法参照以单栋建筑为单元的计算方法(2)。
(3)参考热力站运行记录的采暖能耗计算公式:
&& 3.以热源为单元:
(1)参考计量装置的计算公式:
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热源计量装置读数(J)/(锅炉运行效率&)
(2)理论计算:
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改造区域内各单栋建筑的采暖能耗
注:各单栋建筑的采暖能耗计算方法参照以单栋建筑为单元的计算方法(2)。
(3)参考锅炉房运行记录的采暖能耗计算公式:&&&
(4)参考耗煤量的计算公式:
(四)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系数
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系数根据两部制热价中固定热价所占比例确定,固定热价所占比例为50%的,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系数为1,固定热价所占比例为30%的,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系数为1.1,固定热价所占比例为20%的,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系数为1.2。
(五)气象修正系数
某地区能耗的气象修正系数(%)=该地区的标准度日数/该地区对应采暖季的度日数&&&&&&&&&&&&&&&&&&&&&&&&&&&&&&&&&&&&&&&&&&&&&&&&&&&&&
注:(1)各地区的标准度日数参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2)各地区对应采暖季的度日数由所在城市气象部门提供。
(六)热环境修正系数
1.对于改造前进行了建筑热环境测试的项目,计算公式如下:
热环境修正系数(%)=(改造后室内的平均温度-该地区的采暖室外平均温度)/(改造前室内的平均温度-该地区的采暖室外平均温度)
注:各地区对应的采暖室外平均温度由所在城市气象部门提供。
2.对于改造前未进行建筑热环境测试的项目,参照用户满意度调查结果。根据用户对改造后室内热环境的满意程度,即“不满意”、“较满意”、“满意”、“非常满意”四档,各档对应的分值分别为0.8、1、1.1、1.2,计算公式如下:
热环境修正系数(%)=∑(分值&对应档的实际统计人数)/调查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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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4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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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4年既有居住建筑
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2014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
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乌鲁木齐市“十二五”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规划》、《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等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安排部署,2014年我市计划完成28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根据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权限下放有关精神,为扎实推进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切实保障和改善首府民生,结合今年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部署和要求,通过降低建筑能耗、提高供热效率,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促进首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居民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先易后难的原则;
(三)坚持供热计量改造、围护结构改造同步的原则;
(四)坚持节能改造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的原则;
(五)坚持政府引导资金逐年递减的原则,早改早受益;
(六)坚持热源或供热站为单位的成片节能改造。
三、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
2014年,我市目标完成28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现建筑节能率50%以上,可节约标煤4.76万吨/年;实现用户采暖系统的“可调、可控、可计量”,促进供热单位和用户的行为节能,切实降低建筑能耗。
根据市级财力情况及各区(县)项目申报情况,我市确定了2014年各区(县)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任务:天山区75万平方米;沙依巴克区110万平方米;高新区(新市区)55万平方米;水磨沟区10万平方米;经开区(头区)5万平方米;米东区20万平方米;乌鲁木齐县3万平方米;达坂城区2万平方米。
四、改造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2003年4月15日前建造的非节能建筑;项目最小改造单位为楼栋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m2;建筑结构完好,满足抗震及消防安全要求;不属于城市房屋征收范围,并具有改造价值的建筑。
五、改造依据、改造内容及标准
(一)改造依据
1、《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3、《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
4、《供热计量技术规程》;
5、《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7、《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
9、《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使用部分建筑外保温材料有关事宜的通知》等。
(二)改造内容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包括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三部分,改造内容具体包括:
(一)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包括建筑物热力入口改造和室内计量温控改造。建筑物热力入口改造包括安装楼栋热量表、水力平衡装置、过滤器、关闭阀等设备。
(二)热源及供热管网平衡改造:包括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计量与能耗监测改造。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包括热源(换热站)水泵变频、气候补偿改造、热计量表和自动调节控制设备安装,供热管网水力平衡改造。
(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对建筑物的屋面、外墙、外门窗、地下室顶板、阳台底板等部位实施节能改造。
(三)改造标准
节能改造项目应不低于建筑50%节能设计标准,鼓励高标准节能改造。改造后建筑应达到用户室温“可调、可控、可计量”、供热数据监控和按热计量收费的目标,否则不得通过评估验收,不得享受政府补贴资金。
六、项目管理
(一)实施主体:围护结构部分改造的实施主体为业主单位、业主委员会、社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等;供热系统改造的实施主体为各供热企业或其委托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等。
(二)项目申报:对符合条件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由业主单位与供热企业充分沟通后,向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节能改造申请(申请格式见附件1),各区(县)结合供热系统实际统筹确定改造计划后,上报市建筑节能主管部门。
(三)项目立项:市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汇总核查各区(县)申报项目,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下达我市年度节能改造项目计划。
(四)组织实施: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组织设计、审图、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工作流程见附件2),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施工单位要求具备房建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监理要求具备房建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工程标段不宜超过5万平方米。供热系统改造应按照要求开展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评估验收等工作,改造设计方案应由各区(县)供热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定后实施。
(五)评估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并实行热计量收费后,由建设单位、供热单位联合向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办法参照国家《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我市《关于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等要求,并将验收结果及时上报市建筑节能、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进行备案、审核和抽检等工作。
七、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一)成立组织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我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保障我市2014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
1、指导协调组:
组&&长:马伊磊&&&市政协副主席、建委主任
副组长:吴亚东&&&市建委副主任、供热办主任
&&&&&&&&何&&锋&&&市建委主任助理
&&&&&&&&郁利华&&&市建筑节能墙改办主任
&&&&&&&&艾尼瓦尔&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
&&&&&&&&陈&&敏&&&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副站长
2、实施管理组:
成&&员:蒋文辉&&&米东区副区长
&&&&&&&&侯洁琼&&&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副区长
&&&&&&&&周永军&&&高新区(新市区)副区长
&&&&&&&&杨序德&&&乌鲁木齐县副县长
卢振地&&&天山区副区长
&&&&&&&&徐晓捷&&&沙依巴克区副区长
&&&&&&&&杨&&春&&&水磨沟区副区长&
&&&&&&&&周&&勇&&&达坂城区副区长
(二)责任分工
市建委负责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计划规划编制、政策及标准制定;负责项目立项审批、补贴资金落实、监督检查、验收抽查、目标考核等工作。
市建筑节能墙改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统计、任务分解、区(县)实施方案审查、监督检查、资金拨付、进度上报、考核培训等工作。
市供热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各区(县)既有建筑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等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任务分解,负责做好本行政辖区节能改造项目的申报受理和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制定区(县)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并上报市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备案;负责落实区(县)配套资金,组织市级补贴资金的申报和拨付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建设管理、监督检查、进度上报、评估验收等;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和供热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自筹资金落实、项目申报、委托设计、审图、招投标、委托施工、办理前期手续、申请竣工验收和评估验收、档案存档等工作。
八、资金补贴
(一)补贴标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按照竣工建筑面积给予132元/平方米的定额补贴,剩余资金自筹。其中,围护结构改造补贴110元/平方米,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平衡改造补贴22元/平方米。政府引导资金将逐年递减,鼓励早改早受益。同时,各区(县)应配套节能改造资金,推动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进程。
(二)资金使用
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贴资金按照年度计划分批拨付到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应按照各自实施方案、工程进度做好资金补贴工作,项目评估验收完后拨付工程尾款。政府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市级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将每年予以检查。
九、工作要求
(一)切实转变工作角色。各区(县)应深刻领会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权限下放有关精神,牵头组织开展本区(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并按照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各自的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管理办法、日常巡检制度、工作例会制度、评估验收等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强化闭合式管理。
(二)实行目标考核制度。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对各区(县)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工程例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周进度报送、宣传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同时,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区(县)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和内容。
(三)及时报备项目重大调整。各区(县)在确保完成年度计划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可根据工程实际对改造项目予以调整。项目调整、改造内容变化、改造模式变化、资金拨付模式变化、人员变动等重大调整和变化应及时报备市建筑节能主管部门。
(四)加强沟通和交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程例会制度,市级半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各区(县)每周召开一次工程例会,统筹推进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同时,建立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QQ群,各区(县)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及时加入,方便快速沟通和交流工程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发布最新政策和工作动态等。
(五)建立工作周报制度。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行周报制度,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每周向所在区(县)报送项目周进展,各区(县)应于每周二上午12:00前向市建筑节能墙改办报送周进展(周报表详见附件2),便于我市及时了解项目进展及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区(县)应结合年度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检,对节能改造项目的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防范、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对违反建设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节能规范标准的单位,依法责令停工、整改和实施行政处罚。我市将结合年度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检,不定期通报对各区(县)和工程项目的检查情况。
(七)加强宣传和培训。各区(县)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宣传工作,尤其是面向群众做好政策宣传、施工配合、节能运行和改造效果等方面的宣传,保障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人员培训力度,切实提高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质量水平。
&&&&&&&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申请
各&&&&&&&&区(县)建设局:
根据国家、自治区、乌市有关建筑节能工作的政策精神和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按照《乌鲁木齐市&&&&&&年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我单位计划申请节能改造建筑& &栋,建筑面积&&&  m2。项目名称: &&&&&&& && ,建设年代: &&&&&& ,结构形式: &&&&&&& && ,供热单位:&&&&&&& && 。该项目由于&&原因,现特申请列入&&&&&年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同时,我单位承诺,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能够即时足额到位。
联系人   &&  电话 &&    。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进度周报表
填报人:&&&&&&&&&&&&&&联系方式:
&&年&&月&&日&
建设规模和内容(m2)
计划投资(万元)
已完成投资额(万元)
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工程进度所需资金(万元)
工程建设进度
完成工作量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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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 乌鲁木齐建设网管信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_论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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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的​十​一​五​期​间​工​作​任​务​,​提​出​了​《​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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