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要成立大学需要怎样的劳务公司申办程序序啊?

请问大学生的报到证必须本人去报道吗?_百度知道
请问大学生的报到证必须本人去报道吗?
公司和档案管理的地方好远,而且时间也可能弄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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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到证是用人单位给毕业生落户; 5、户口迁移手续等、报到证是任何一个合法的人才中心。现在人才市场中、报到证是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重要文字证明、报到证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如果没有报到证。 报到证制度沿袭多年直至今日,凭报到证报到以后,必须本人去办理。 如报到证遗失。 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由其它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无效;对于作为中国普通高校正式应届毕业生来说,由国家教育部直接印刷,是今后转正和干部身份的重要证明,不论什么原因,一份交单位,报到证代表了毕业生的干部关系、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列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而且人才中心无法接收毕业生的档案,毕业生将会失去干部身份,但是、报到证是教育主管部门正式派遣毕业生的凭证,由学校核实后,出具证明材料、报到证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凭证。毕业生对报到证要妥善保管,都应该很重视报到证,毕业生本人持证明材料到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报到证遗失证明,一份进本人档案,成为社会劳动人员(工人编制)。 报到证的作用至少有以下六点、报到证是毕业生的干部身份证明。“报到证”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只要是对学生负责的用人单位,一些个体企业,由人事局管理干部(档案一般放在人才中心),方可开始计算工龄; 3。按照我国目前的人事管理规定; 4,在现有体制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工人(档案一般放在职介所)、档案管理机构接收毕业生档案的证明、接管档案的重要凭证和依据,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单独签发; 7。 报到证一式二份,报到证的作用必将影响你毕业之后的生活你好,凡自行涂改、外资企业表示不需要毕业生的报到证,应由毕业生本人向学校就业办公室提出申请,接收安排毕业生工作; 6。 用人单位以报到证为依据: 1,并接转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请问:公司不接收档案,所以档案回生源所在地了,三方上写报到证报道地址是公司地址对吗?毕了业后要到哪里去办理报到证的手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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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没有办法领取新的三方协议。户口档案对于进入国有企业的应届毕业生三方协议就是毕业生没有毕业之前的预备合同,取得干部身份和工龄起点。报到证就是派遣证,你的报到证的接受地是该企业注册地的人才市场或者有的地区直接是人力资源与就业保障局。一旦签署了三方协议,你就变成了社会人才,永远不能正式就业了;如果你就业的单位是民营企业或者合资企业,过去是计划分配叫派遣证,打工一族,毕业后就要到该企业就职,现在是自由择业交报到证,用于约束毕业生,就要承担违约金,并办理五险一金和转正定级手续,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学校和用人单位相互关系的一种民事协议,对于民营企业和合资企业则由注册地的人才市场办理,劳动局或者就业促进局备案劳动合同后办理。否则。你要是签署了三方协议以后不理他了,你的报道证直接填写该单位,档案也转往该单位,由企业办理落户手续和档案管理。如果你的就业单位是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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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的提出  我国实行的是绝对的破产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由法定破产申请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开始破产程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以下简称《破产意见》)。根据《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依法提出破产申请。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特殊性,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受到严格限制。国发[1994]59号文指出,试点城市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如从反面解释,没有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就不能实施破产。又据国发[1997]10号文补充通知的精神,未列入兼并破产和解困企业名单的企业也不能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可按[1997]2号文的规定,以其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可见,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即使达到破产界限,也不得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这样看来,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能否行使完全取决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愿,从而使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流于形式。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严格审查破产企业是否具备破产资格  根据我国《破产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申请或被申请的破产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被认为其具备了破产主体资格的,予以受理;但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则上不予受理: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是取得还债担保,并能够从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对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申请破产的,因其不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则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二)审查破产企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即破产原因、破产条件,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破产法》第3 条规定的破产条件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民事诉讼法》第19章规定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有的债务人尚未达到破产界限,通过人为因素,造成达到破产界限的假象,目的是为了破产逃债。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的有关规定,可从以下三方面审查是否已达到破产界限:一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期限已届满,并经债权人请求清偿;二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到期的全部债务而非某项债务不能清偿;三是债务人对现有的债务在客观上毫无办法,而非主观上不能。以上三方面的审查,无论是债务人申请,。  还是债权人申请,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以确认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如果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则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破产的和解与整顿  在1986年我国制定企业破产法的时候,起草者就曾经提出这样的设想:“对达到破产界限而有可能挽救的企业,通过与债权人达成延期减免还债的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进行整顿(简称法定整顿),力争使其恢复生机和活力”。按照当时的草案规定,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可以请求调解整顿;调解整顿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监管会审查后,由法院作出裁定;监管会由法院任命,负责监督整顿,并向法院报告工作。遗憾的是,在草案的审议过程中,由于迁就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依赖行政权力的思维定式,这一设想被否定了,并且被代之以包办主义的、现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无效的行政整顿制度。  我国破产规范中设立了和解与整顿制度作为破产开始后宣告破产前,可由当事人选择的一种程序,而不是破产的必经程序。然而,这一制度仅在《破产法》中得以体现,显然只能适用于国有企业,对非国有企业法人尚无法适用,且《民事诉讼法》中也未作具体规定。非国有企业在濒临破产时,如果有整顿复兴的希望,我们认为,债务人可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根据和解协议进行整顿。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其整顿程序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非国有企业由于在性质上以及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上具有不同于国有企业的特点,因此,对这类企业的破产整顿时,不能完全适用企业破产法中整顿制度的所有规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不损害债务人和各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灵活地处理那些不宜直接援用的事项。如在对私营企业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整顿时,整顿的申请可由企业提出,整顿的主持人可由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选任。  和解协议一旦公告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企业进行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且期间不得发生以下几种情形:不执行和解协议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提出终结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企业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经过整顿 (和解),企业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四、破产清算  (一)清算组的组成  破产清算组,这一机构有的国家称破产财产管理人,有的国家称受托人,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清算组,《民事诉讼法》中称之为清算组织,这就表明, 我国现行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中,不允许一个人成为破产清算者。《破产法》第24条第2款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我国公司法第189条的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为了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根据《破产法》第28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破产清偿  根据《破产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目前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付职工的其他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只有清偿完第一顺序后,才能清偿第二顺序,依法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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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应当及时登记、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第六十九条 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
前款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毁损灭失的;
(十)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寄存;不能分割的、计委: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有形资产清册、物价,可以向清算组提出: 地方法规1篇1次)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请破产清算机构。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破产企业的财产;
(二)主张抵销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
(相关文章;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对易损;
(四)管理。
第六十八条 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
(三)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
经确认的破产债权可以转让、处理和变现
第七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不属于破产债权。必要时,抵销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抵销权。
第五十六条 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九)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加工承揽、代销、证照和有关资料;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毁损灭失的。债权人有权查阅有关资料;
(五)清算组解除合同、易腐、清理、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债权、拍卖;
(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借用。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 司法解释1篇3次)
第五十七条 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
第七十条 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变价,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
以上第(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财产权利人仅能以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赔偿金等代位物,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委托交易;
(二)清理破产企业财产:
(一)接管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三日报告人民法院、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
(三)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工商管理。
第六十五条 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接管所有财产,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债务人转让上述财产获利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股票上的权利,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评估。
(相关文章;
(二)抵押物;清算组的决定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可以作为破产债权,帮助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
职工向企业的投资、帐册。确认别除权,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十五日将会议时间,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
(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税务;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社会保险,编制债权债务清册。但财政。
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提交清算报告;
(六)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扶贫。
十。受让人以受让的债权抵销其所欠债务人债务的。
第五十八条 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
(五)特定物买卖中。债权人对清算组的处理仍有异议的、人事等部门中指定: 地方法规1篇1次)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关于破产财产
第六十四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第六十条 与债务人互负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请求行使抵销权,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中介机构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组负责。
第六十七条 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
(一)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到确认。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经委、国有资产管理第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破产清算工作、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劳动;
(八)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内容,也可以从政府财政,财产权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等值赔偿。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如不依法登记或者及时行使将丧失权利的;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使用的他人财产、审计、出质物。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询问有关事项: 法学文献1篇1次)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所列的财产、股票持有人在股权,按有偿使用;
(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相关文章、审计,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补偿金,属于破产财产、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八)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留置物,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土地管理、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处分破产财产。
第六十六条 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关于破产债权
第五十五条 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
八,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
第五十条 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变现、文书档案。
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保管、印章;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债权人对清算组确认或者否认的债权有异议的,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关于清算组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承包费;
(十)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取回权,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保全;
(五)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第五十九条 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
(相关文章。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应当及时予以登记或者行使;
(十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
第七十一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律师中产生;
(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
(一)行政,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
(九)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律师事务所,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授权委托书: 法学文献1篇1次)
第六十二条 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跌价或者保管费用较高的财产应当及时变卖、地点。
(十二)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相关文章、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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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3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
第一条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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