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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作者:黄海涓
穆丽娜&&发布时间: 21:17:16摘 要
近年来,网络游戏产业发展迅猛,但随之而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文从网络游戏消费者&&游戏玩家的角度来分析网络游戏纠纷中的各种问题,对法律上的解决途径做出详细的研究和探讨,以期能够对网络游戏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有所裨益。
本文首先对与网络游戏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各种法律概念进行详细的界定,分析了网络游戏的概念,然后对网络游戏环境下消费者的特点进行了描述与辨析,并对游戏虚拟财产的含义、特征、法律属性进行了分析,为后面分析解决问题奠定基础。
接着分析了目前我国网络游戏消费者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及保护广大游戏玩家权益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详细列举了侵害网络游戏玩家的各种侵权方式及从消费者角度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本文的重点及亮点: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还没有定论,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目前在我国对于是否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定义为财产,立法上没有明确的态度,没有认可也没有否认。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也是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我国这方面的立法保护还是严重滞后,急需加快立法步伐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网络游戏游戏产业。
由于目前在理论界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及游戏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很大争议,并且在这方面的立法也非常空白,因此,导致在审判司法领域涉及到此类问题时会遇到很到的审理难点。
本文通过对法院管辖的认定、网络游戏玩家身份认定、证据的固定、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关于游戏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是否适用精神赔偿、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游戏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效力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游戏 消费者& 虚拟财产 侵权
全文共10000字。
以下正文:
自1999年网络游戏正式登陆中国以来,网游产业发展迅猛。无论从网络游戏、网游开发公司、网游运营商的数量还是在与网络游戏相关的周边服务产业等方面,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高速增长的新兴市场。然而,正式由于网络游戏产业是一个新兴事物,目前随之而来的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这几年也是层出不穷,传统民商经济法理论受到时代的挑战,立法方面严重滞后,司法方面缺乏统一认识。所有这些直接导致了广大的网络游戏消费者&&游戏玩家在接受网络游戏服务的同时其合法权益得不到足够的保护。网络游戏玩家权益的保护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事实上,法律方面的滞后导致的广大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本文拟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及相关解释结合相关理论,对网络游戏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立法、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与网络游戏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概念的界定
(一)网络游戏的含义
网络游戏,也称&在线游戏&,是利用TCP/IP协议,以互联网为依托,可以多人同时参加的游戏项目,是电子游戏借助于互联网技术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的游戏类型。网络游戏与其他单机的电子游戏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在线性、联网性即可以通过网络与其他玩家同时参与游戏。其所依据的网络则是指&网络是一个技术概念,而网络空间是一个社会概念,就是用比特-0-1数字方式去代码(表达和构成)事物以及事物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又具有实在性的数字化的社会空间&。
(二) 网络游戏中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及特征
1、传统意义上消费者的含义
传统意义上,消费者的概念已经比较明确,理论和实务界也已经形成共识。一般来讲,都认为消费者是从事生活消费的自然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消费者的界定为,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而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在传统意义上来讲,所谓的消费者,应当具备以下一个特征:第一、消费者必须是自然人;第二、购买商品或接收服务的目的是为了个人的生活需要;第三、为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支付了对价;第四、购买的商品或接收的服务是有经营者所提供的。
2、网络游戏环境下的游戏玩家属于消费者
广大网络游戏玩家符合消费者的几个特征,应当可以认定是消费者而受到相应法律的保护。第一、在网络里进行游戏的玩家都是自然人,其他的社会主体形态不可能直接进行网络游戏;第二、网络游戏玩家所接受的游戏娱乐服务都是网络游戏运营商这些经营者所提供的;第三、广大玩家在接收网络游戏服务的时候,都以各种形式对个人账号冲值,向网络游戏运营商支付了对价;第四、网络游戏玩家进行游戏娱乐是一种满足生活需要的消费,尽管这些需求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物质需求而是获取的精神上的享受。
3、网络游戏消费者的特征
网络游戏玩家作为消费者,其与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相比,有以下特征:
(1)依附性。网络游戏玩家的消费必须依附于网络游戏运营商所提供的网络游戏平台,只有在这个平台下广大玩家的消费才以游戏人物角色、游戏装备、游戏币等形式能被体现出来,否则,网络游戏玩家的消费活动将无从谈起。
(2)虚拟性。广大游戏玩家接受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游戏娱乐服务,主要体现为在网络游戏的平台下的所产生游戏账号及账号角色之下的游戏装备、游戏币等。而无论是玩家的所建立的人物角色还是角色之下所掌控的各种游戏装备、游戏币等物品都是虚拟的,他们的物理表现形式都是网络游戏服务器中所存储的电磁记录。
(3)持续性。广大游戏玩家接受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游戏娱乐服务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活动。传统意义上的消费活动大多数都是一次性的。而网络游戏玩家控制自己的游戏角色在虚拟世界立驰骋,往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及金钱来打怪、升级,一般情况下会持续几个月甚至数年时间。
(4)双重性。广大游戏玩家的游戏消费活动,不仅仅体现为接受网络运营商的娱乐服务,还体现为对各种游戏装备、游戏币等虚拟商品的购买行为。甚至有些虚拟商品不能通过自己的游戏过程或向其他玩家购买获得,而必须向网络游戏运营商支付现实货币获得。
(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含义、属性及特征
顾名思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游戏这个虚拟环境下的由网络游戏玩家所掌控的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各种稀缺的游戏资源。我认为,所谓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应当是指游戏玩家可以通过虚拟或现实货币获取的,为玩家个人所掌控的,在游戏环境下有使用价值且在现实社会中有价值的,各种由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的所有虚拟物品的总称。其表现形式有虚拟装备、游戏货币、游戏账号等。
从虚拟财产的含义上来看,其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依附性。网络游戏玩家的游戏活动必须依附于网络游戏运营商所提供的网络游戏平台,只有在这个平台下广大玩家的游戏活动才以对游戏人物的角色控制、对游戏装备、游戏币的使用交易等形式体现出来,否则,脱离了这个网络游戏的虚拟空间,所有的虚拟财产也将无从谈起。
2、虚拟性。虚拟性是针对传统意义上财产的有体性而言的,是由其依附性决定了的。虚拟财产的表现形式可以从三个层面来认识即物理层、数据层和应用层。首先是物理层,这个层面对应的是一系列特定的电磁记录,是虚拟财产最根本的物理表现形式,实际上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虚拟财产也是客观存在的。其次,是数据层,这个层面对应的是一系列按照特定顺序排列的数据代码,是对相应的物理层的数据解释,属于一种特定的计算机语言形式。最后,才是应用层,这个层面是通过游戏终端表现出来的多媒体形式,包括图像、声音等,也是网络游戏玩家所直接接触的层面,属于虚拟财产感观的表现形式。正是由于虚拟财产的这种表现形式,才使的其与传统意义上财产的有着根本的区别。。
3、期限性。与传统意义上财产不同,虚拟财产有其时间上的期限。这也主要是由于其依附性所决定的,虚拟财产依附于网络游戏这个虚拟空间,而网络游戏的运营并不是永久的。
纵上,虚拟财产虽然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但是其现实的物理表现形式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其价值也已然反映到现实的利益关系之中,具备了财产的基本属性同时也有着自身的特性。理所当然的应当纳入法律所保护的财产体系。
二、虚拟财产纠纷及网络游戏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网络游戏消费者纠纷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游戏这种娱乐形式正在得到广泛的流传,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加入到这一虚拟世界中来。目前,网络游戏产业的销售收入规模已经远远超过了传统的三大娱乐产业,成为了互联网经济发展的&火车头&,我国经济的新的增长点。然而,在网络游戏产业迅猛发展的背后,缺隐藏了不少令人担忧的危机。有关虚拟物品纠纷和侵害网络游戏玩家的权益纠纷大量出现,我国网络游戏消费者权益保护令人担忧,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善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引导和规范。在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商及网络游戏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接近空白,游戏玩家的利益受到侵害后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济。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之后,在适用法律上也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依,处理结果往往不确定、不可预见,同一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处理结果也会有很大的区别。所有这些导致广大网络游戏玩家在维权时显得力不从心,使得庞大的网络游戏消费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同时也阻碍了整个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侵害网络游戏消费者权益的表现形式
目前,在我国的网络游戏消费过程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纠纷可分为侵权和违约两大类,产生纠纷的形式却是多种多样,产生的原因和形式也是层出不穷。但侵害游戏消费者权益的表现形式大概由以下几种:
1、网络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被盗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对游戏玩家至关重要,其大部分重要的权益都是通过游戏虚拟财产表现出来。而且游戏虚拟财产已经进入现实生活流通领域,具备了传统意义上的商品价值。因此,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盗窃案件,近年来非常频繁。广大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投入了大量时间、精力甚至花费了不斐的现实货币才取得了高级别的游戏装备或游戏币。但是一旦账号被盗,那么其人物角色下的虚拟财产便会在一夜时间不翼而飞。这对网络游戏玩家而言不仅仅是物质财产上的损失,也会对玩家造成不小的精神损害。
2、网络游戏玩家的账号被游戏运营商封锁,或者账号下的虚拟物品无故被运营商删除
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游戏运营商可以在后台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对玩家的游戏过程进行全程的跟踪记录。一旦发现游戏玩家的游戏记录有异常,存在作弊破坏游戏规则行为的可能,游戏运营商就可以为了自己所谓管理的需要,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就对玩家的账号进行封锁,或者对可疑的虚拟物品进行删除。玩家游戏账号一旦被封,那么整个游戏账号便处于瘫痪状态,玩家便无法进入游戏,所有的游戏活动将无法进行。而虚拟物品被删除,玩家也将无法享受到该虚拟物品所带来的乐趣。游戏运营商至少应当在查明情况后对相关玩家采取合理的处罚措施,而不应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封号或者直接删除认为可疑的虚拟物品。
3、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数据变更丢失导致虚拟物品消失或价值更改。
一般情况下,网络游戏运营商会对网络游戏进行定期的维护更新,保证游戏的正常运行。但也不排除游戏运营商在对游戏服务器的管理上出现过失导致出现故障或者游戏服务器被黑客侵入等。这样就会导致服务器上储存的各种游戏数据丢失或被更改,从而导致虚拟财产的消失或属性被变动。
4、网络游戏运营商停止运营导致游戏玩家权益的损害。
任何一款网络游戏都不可能永久存在,都有其寿命。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网络游戏停止运转,网络游戏运营商都应当提前尽到对游戏玩家的告知义务和合理的补偿义务。但是实际上,能够做到这一点的游戏运营商却是屈指可数,他们往往是由于经营不善而终止运营或者是恶意终止运营。不论那种情况都会是游戏玩家的游戏账号和账号下的虚拟财产失去依附的平台,而从根本上损害了消费者在该网络游戏中的所有权益。
5、网络游戏玩家个人隐私的侵害
网络游戏在注册的时候,游戏运营商往往要求游戏玩家填写自己真是的个人资料。实际上,在要求网络游戏实名制的今天这种要求倒也无可厚非。但是一旦玩家填写了自己真实的个人信息,游戏运营商就由义务妥善地保管这些信心并保证不能这些信息不能被滥用。事实上,情况却恰恰相反,IP地址被追踪、个人隐私信息被非法出售、账号密码被泄漏、电子邮件地肆虐已经令广大游戏玩家不胜其烦。所有这些网络隐私信息一旦被滥用,将会给游戏玩家带来难以置信地后果并导致网络秩序地混乱。
上述几种侵害网络游戏消费者权益的形式只是众多侵犯游戏玩家权利形式中重要的几种,但也基本涵盖了网络游戏玩家在与游戏运营商、第三人之间的纠纷。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迅猛发展,侵犯网络游戏玩家权益的纠纷数量成倍攀升,为我们研究侵害网络游戏玩家权益现象和加强保护网络游戏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三)有关虚拟财产纠纷和侵害网络游戏玩家权益纠纷的解决
网络游戏玩家的权益被侵害后,都会想办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目前我国在处理有关网络游戏玩家权益侵害纠纷方面的立法还有很多空白,司法实践上也存在许多新问题不能够很好的统一,专门解决网络游戏纠纷的机构或组织也没有建立起来。
要有效的解决有关网络游戏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纠纷首先要厘清游戏玩家与游戏运营商及其他相关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首先,法律法规应当规范网络游戏格式合同的内容,严格的控制违反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合同条款。如果发生纠纷,在以该游戏合同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是,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做出有利于游戏消费者一方的解释,或者直接就判定违反公平的格式条款无效。其次,在立法上要对网络游戏消费者的保护有倾向性。由于在网络游戏纠纷中,游戏玩家作为个体与拥有经济技术优势的游戏运营商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根据公平的原则,法律应当对游戏运营商规定较多的义务,对游戏消费者规定较多的权利;在诉讼程序上,游戏运营商应当对纠纷的证据承担较多的举证责任。同时,对于一些不顾商业道德恶意侵害游戏玩家权益的行为除了做出赔偿性规定外还应当有相应的惩罚性措施。只有在法律内容和程序上都做出对游戏消费者倾向性的保护,才能平衡两者之间的不平等地位。最后,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有必要建立一些专门处理网络游戏纠纷的机构来负责网络游戏产业的运行和特定法律法规的实施操作,加强行业的监管和纠纷的处理。
三、对网络游戏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建议
(一)我国目前网络游戏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现状
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还没有定论,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目前在我国对于是否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定义为财产,立法上没有明确的态度,没有认可也没有否认。
针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及保护玩家权益的法律法规,我国现在还有很大空白,只有在个别的法律法规中能够找到相关的规定。比如于2000年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所规定的利用互联网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为追究第三人侵犯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提供了一些笼统的规定。不过,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和社会对保护网络游戏消费者权益的关注,立法机关也开始对这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关注,比如2010年8月1日实施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就比较系统的规定了有关网络游戏方面的问题,虽然该办法效力还不够高,但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也是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我国这方面的立法保护还是严重滞后,急需加快立法步伐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网络游戏游戏产业。
(二)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及司法建议
由于目前在理论界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及游戏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很大争议,并且在这方面的立法也非常空白,因此,导致在审判司法领域涉及到此类问题时会遇到很到的审理难点。
1、法院管辖问题的认定
一个有关网络游戏的法律纠纷起诉到法院,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管辖权问题,而管辖权的确定则要先确定该纠纷的案由。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有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及侵害游戏玩家权益的纠纷通常将其案由定为服务合同纠纷或者是一般的侵权纠纷。如果定为服务合同纠纷,那么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或者是双方约定的管辖地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如果案由被定为一般的侵权纠纷,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则是以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发生的、侵权行为结果地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网络游戏纠纷的原被告双方,一方是散布在全国各地的游戏玩家,一方是网络游戏运营商,如果按照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的话,显然不利于各地的游戏玩家行使自己的诉权。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广大的游戏玩家在以网络游戏运营商为被告起诉时,通常会将自己上网玩游戏的电脑所在地作为游戏服务合同履行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结果地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目前,有些法院在确定管辖时,也是采取了将玩家的电脑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或者侵权行为的做法。他们认为,游戏玩家的电脑作为接收网络游戏服务的终端,是玩家直接接收服务的窗口,也是其权益收到侵害结果发生的地方。但目前这种做法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还没有得到统一,能否将网络游戏玩家的电脑所在地作为管辖的依据还是司法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难题。
2、网络游戏玩家身份认定问题
在2010年8月1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条例》实施之前,由于我国没有落实网络游戏实名制,许多游戏玩家在注册游戏账号的时候都没有填写自己的真实个人信息。一旦发生纠纷时,在确定玩家真实身份时就遇到了很大的麻烦,直接影响到了案件主体的确定和玩家自身的利益。
对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该主体认定问题,唯有实施用户实名制认证,并且切实有效地实施实名制制度,才能解决玩家主体身份认定问题。游戏玩家在注册游戏账号时,如果填写了虚假的注册信息,一方面对于游戏运营商来说无法掌握玩家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一旦纠纷发生,法院很难确认玩家的诉讼主体身份,不利于维护网络安全。因此,我国近些年都在努力地推行了网络游戏注册实名制制度。但是,公民的身份证信息并不属于隐秘资源,任何人都可以很容易的取得他人的身份信息。特别是一些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在填写注册信息时,完全可以填写其他成年人的真实信息来通过注册。比如,在大多数网吧,网吧老板一般会准备一些备用的成年人身份证,供未成年人玩家使用;还有在网上可以免费下载到很多身份证生成器,很轻易地就可以生成自己所需要的身份信息。因此,网络游戏实名制的有效实施才是重中之重。
3、证据的固定、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网络游戏纠纷案件中,游戏玩家和游戏运营商对争议焦点往往各执一词,相互推托举证责任,因此,对于证据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是目前我国审理该类案件的一大难点。这类案件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在证据的固定、认定和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上缺乏理论的支持和法律法规的依据。
对于游戏玩家身份认定的举证责任上。首先,应当由网络游戏玩家对自己所持有的游戏账号、账号密码的一致性承担举证责任。游戏账号及密码是游戏玩家用以登陆游戏的凭证,只要玩家能够用自己所有的账号和密码登陆游戏便可以基本认定该玩家的主题资格。更进一步,也可以责令玩家提供在注册游戏账号是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如注册的姓名、电话、邮箱等,只要和游戏运营商所储存的信息核对一致,即可证明账号归该玩家所有。除非游戏运营商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该玩家不是该游戏账号的真正拥有者,否则便不能推翻该项事实。
在游戏虚拟财产丢失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上。由于网络游戏玩家的弱势地位,几乎不可能举出证据来证明游戏运营商的过错,如果在此类案件中适用过错侵权原则,将会给游戏玩家一方带来巨大的举证困难,明显有悖于公平原则。因此,在此类纠纷中,适宜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先由游戏运营商负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争议账号的虚拟财产丢失之时存在异常登陆情况,并且运营商尽到了防火墙设置、密码保护措施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自己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过错。如果游戏运营商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运营商对于虚拟财产的丢失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网络游戏玩家是否使用了违反游戏服务合同的第三方软件即游戏外挂的认定问题。游戏运营商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比较合理,因为:游戏玩家是否使用外挂的事实直接关系到游戏运营商采取对玩家的惩罚措施的合理性,而且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游戏服务器可以很容易地查询到游戏玩家地数据记录是否异常。
4、关于游戏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问题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纠纷赔偿金额的确定不同于其他纠纷赔偿金额的确认。主要是由于其虚拟性导致价值很难评估,而且目前缺乏虚拟财产的评估机制,这也是司法审判过程中的一大难点。
我认为根据游戏玩家所投入的经济成本进行定价是最合理的一种。尽管这种定价方式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无法确切的反映出虚拟财产的真是价值,但是毕竟这种方式是一种市场定价方法,是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的,因此有很大的合理性。
5、是否适用精神赔偿的问题
网络游戏纠纷中,大部分游戏玩家在其诉讼请求中都有要求游戏运营商赔偿其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他们认为,自己为取得高级的游戏虚拟装备倾注了大量的时间和心血,而这些虚拟财产的丢失或属性变动不但使其合法的财产权受到了侵害,同时也使自己在网络游戏这个虚拟社会的地位下降,精神受到严重的打击,应当给予适当的精神赔偿。
&我认为,网络游戏纠纷案件不适宜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针对权利人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救济制度。只有人格权和身份权遭受到了损害,才能依据法律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责任。所谓的精神损害包括精神上的痛苦及精神利益的损失,前者是指公民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心理、生理上的损失,致使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产生焦虑不安等负面情绪,后者是指公民的人身利益受到损害。37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有很多的限制型规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适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也不同与现实生活中特定的有纪念意义的物品,作为虚拟世界存在的物品无法与现实生活中的个人产生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关系,因才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在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中,案件的案由必须是侵权纠纷而不能是合同纠纷。在目前的网络游戏纠纷案件中,有不少案件的案由都是娱乐服务合同纠纷,这样就更加无法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6、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制度中所有权取得的一项特殊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人的交易安全和交易信赖。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其适用条件是: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2、转让的价格是合理的,3、依照法律需要登记的物品已经登记,无需登记的物品已经交付。网络游戏玩家在遇到自己的虚拟物品被盗之后,一般是先向游戏运营商反映,运营商一般都建议失窃的游戏玩家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待立案后,再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将被盗的虚拟物品发还。但是,目前许多的公安机关都拒绝受理此类案件,原因是还没有这方面立案的明确法律规定,即便是立案受理了也不能对失窃的虚拟物品归属作出认定。网络游戏运营商有技术方面的优势,能够通过对游戏数据的查询来确认玩家账号的登陆或交易情况是否异常,一般情况下也能够判断出虚拟物品是否被盗。但是就算游戏运营通过游戏数据的查询推断出虚拟物品是被盗窃,但是被盗的虚拟物品往往会在很短的时间内转让给第三方。这种情况下,游戏运营商会陷入两难境地,是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便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一大难点。
我认为,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不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原因如下:1、善意取得制度是整个物权法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虚拟财产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首先应当适用物权制度。但目前我国的理论界对于虚拟财产是否作为物权来保护还是有争议的,因此目前不宜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虚拟财产。2、线下游戏虚拟财产的现实交易是否合法认识上也没有得到完全的统一,有不少游戏运营商在其娱乐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禁止线下交易。如果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游戏虚拟财产,无疑将是对多数游戏运营商这一合同条款的漠视,而且还很可能会刺激盗号等网络不法行为。因此,目前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虚拟财产,应当由购买人承担所购物品的风险。
7、游戏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效力问题
网络游戏玩家和游戏运营商之间的游戏服务合同都是游戏运营商单方面拟定的,游戏玩家在选择网络游戏时必须先接受该游戏服务协议。游戏玩家没有选择权,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因此,在游戏服务合同中往往会存在大量的不利于游戏玩家、减轻或免除游戏运营商的条款即&霸王条款&。当有关网络游戏的纠纷出现时,游戏玩家往往会对&霸王条款&的效力问题提出质疑,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这些条款的效力问题也成为了一个争议的焦点。
我认为,对于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游戏玩家账号被盗的合同条款,如果过错一方在游戏运营商,就应当对玩家承担责任,如果游戏运营商对账号的被盗没有过错,也应当积极配合玩家找回账号,不能够根据游戏服务协议中有关游戏玩家对于网络游戏和交易责任自负等约定来单方面免除己方的责任。如果游戏玩家使用外挂进行游戏,对于其账号下的游戏虚拟物品是否受到保护呢?我认为,尽管使用外挂的行为时非法的,但这并不能够直接导致该玩家游戏账号内所有的游戏虚拟装备都是因为使用外挂而获得的。玩家使用外挂期间而获得的游戏虚拟装备,游戏运营商可以以玩家违反游戏服务条款为由删除该虚拟物品,但是该玩家在没有使用外挂情况下获取的装备并不能够使用该格式条款。
总之,网络游戏运营商与游戏玩家之间的游戏服务协议是两者间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协议条款应当规范、严谨、公平。有关部门有必要对游戏运营商单方拟定的游戏服务协议进行有效地引导和监督,确保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结语
网络游戏产业迅猛发展,与之相关的纠纷层出不穷,广大网络游戏消费者&&游戏玩家的利益急需法律的保护。本文中,我在借鉴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网络游戏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述。网络游戏玩家属于消费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网络游戏玩家的保护有必要性和急迫性。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权属于物权,应当受到物权法律制度的调整。本文通过对网络游戏玩家的弱势地位的分析,被侵权形式的论述,就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的一些疑点难点问题进行一一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能力有限,有些观点不够成熟,希望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第1页&&共1页文章出处:忻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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