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听中国有声小说现代小说的首创者

中国古代至现当代文学史考研笔记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
中国古代至现当代文学史考研笔记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想免费下载本文?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你可能喜欢当代中国玄幻小说粗窥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当代中国玄幻小说粗窥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中国现代小说的首创者是谁?_百度知道
中国现代小说的首创者是谁?
提问者采纳
鲁迅先生、郭沫若,他的每一篇小说都是现代小说写作的一个范本、巴金等应该是胡适先生吧。但中国现代小说的奠基人是鲁迅先生,之后涌现出一大批倡导者和响应者。如!他首先发起用白话文写作文章
提问者评价
真快呀!谢谢啊!
采纳率100%
其他类似问题
中国现代的相关知识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中国裁判文书网
&&/&&&&/&&
张先余与丁美华、刘刚、管国庆、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芜民一初字第00178号
原告:张先余,男。
委托代理人:张世林,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任妮,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美华,男。
委托代理人:彭本奇,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磊,律师。
被告:刘刚,男。
被告:管国庆,男。
委托代理人:乐传民,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新建,律师。
被告: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厚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顺平,律师。
原告张先余诉被告丁美华、刘刚、管国庆、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房地产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先余的委托代理人张世林,被告丁美华的委托代理人彭本奇,被告管国庆的委托代理人俞新建,被告首创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先余诉称:2012年上半年,丁美华挂靠天民建设公司承建首创房地产公司开发的芜湖县阳光半岛别墅群H组团建设工程。丁美华与刘刚签订《钢筋发包协议书》,将钢筋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发包给刘刚,刘刚又擅自转包给管国庆。2012年4月,管国庆聘用钢筋工张先余到其承建的工地工作。日5时左右,张先余到工地工作,8时左右,张先余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途经阳光半岛香樟中路沙滩岛H座路口处,与沿香樟中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的陶良春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先余、陶良春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张先余受伤后已进行两次手术。后经芜湖广济司法鉴定所评定张先余的伤残等级为一处柒级,一处拾级。期间原告多次与上述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前后二次共支付了7万元医药费,剩余医药费及赔偿拒绝商谈。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张先余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其身份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用以证明原告受伤的事实;
3、本院(2013)芜民一初字第0098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首创房地产公司将工程发包给被告丁美华,后丁美华将钢筋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经被告刘刚,被告刘刚再发包给被告管国庆,被告管国庆负赔偿责任,各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
4、出院记录,证明原告受伤后已进行二次手术,用去医药费数万元;
5、鉴定书,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处柒级,一处拾级;
6、户口簿,证明原告有一子,现几个月,被告应给付被抚养人生活费;
7、票据,证明鉴定费、交通费损失。
被告丁美华辩称:张先余是因交通事故受伤,而不是在雇佣活动中受伤,其不应承担责任;丁美华与首创房地产公司不是喇叭口工地承包人也不是发包人,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另张先余的部分诉讼请求过高。
被告丁美华就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证明一份,证明丁美华与张先余没有雇佣关系,张先余受伤是在到另外的工地途中,而不是到丁美华的工地途中;
2、借条两张,证明丁美华在原告受伤后,借给原告亲属吴二梅7万元,作为张先余的医药费;
3、本院(2013)芜民一初字第00985号,证明原告与被告管国庆存在雇用关系;原告受伤系因交通事故,且原告负同等责任,依法应当减轻各被告的赔偿责任;丁美华与其他四被告承担赔偿原告医药费65789.93元,原告应当返还多垫付的费用。
被告刘刚未答辩、未举证。
被告管国庆辩称:本案是交通事故引起的,应该扣除交通事故赔偿部分,同时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过高,部分不合理。
被告管国庆未就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首创房地产公司辩称:同意丁美华的答辩意见。本案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是在安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故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首创房地产公司未举证。
经庭审当事人举证、质证,且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为:首创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口头将其公司开发的芜湖县阳光半岛别墅群H组团工程发包给丁美华,丁美华将承接的工程中的钢筋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分包给刘刚,刘刚又将承接的工程转包给管国庆,管国庆在工地组织施工、管理、发放工资,工程款最终由刘刚与丁美华统一结算。2012年4月份左右,管国庆雇佣钢筋工张先余到其所在的工地工作。日5时左右,张先余到工地工作,8时左右,张先余受管国庆指使前往芜湖县湾沚镇&喇叭口&某工地施工,在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阳光半岛香樟中路沙滩岛H座路口处,与沿香樟中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的陶良春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先余、陶良春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张先余受伤后,被送往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先后住院治疗86天,用去医疗费元,诊断为多发伤,左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骨骨折,颅内积气,左侧上颌窦前壁、颧骨、蝶骨、左侧眼眶内外壁骨折,右侧额颞叶脑挫裂伤伴硬膜下血肿,右耳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日,张先余的伤情经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伤残等级一处柒级,一处拾级。
另查明:张先余在交通事故中与陶良春负同等责任;丁美华已为张先余垫付医疗费7万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侵害,理应获得相应的赔偿。第一、关于本案的赔偿责任,本起事故首先是一起交通事故,事故的双方负同等责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本起事故也是一起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张先余受管国庆指使在阳光半岛别墅群H组团施工,工作内容由管国庆安排,工资由管国庆发放,管国庆与张先余应当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雇员张先余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应当由雇主管国庆承担责任。刘刚明知管国庆没有施工资质而予以转包,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丁美华与首创房地产公司分别将工程转包、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同样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各被告认为张先余受到的伤害是在从阳光半岛别墅群H组团到&喇叭口&某工地的路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的,而非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故管国庆、刘刚、丁美华、首创房地产公司对张先余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关于本案的诉讼请求,因张先余住院治疗86天,为此对张先余诉讼要求护理费7740元,营养费1720元,伙食补助费1720元,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误工费,误工天数计算到定残前一日为419天,误工费标准,本院酌定为100元/天,故误工费为41900元;残疾赔偿金因张先余的伤残等级为一处柒级,一处拾级,同时其一直在城镇务工,故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为元;鉴定费凭票核算为700元;医学费凭票为300元;至于精神抚慰金和交通费,本院结合张先余的伤情和过错责任大小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分别酌定为12000元和1000元,综上张先余的总损失为元。在交通事故中,张先余与陶良春驾驶的车辆均为机动车且负同等责任,为此张先余共计应获得赔偿元。因在雇佣活动中,雇员受害即使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雇员也可以要求雇主代为赔偿,因此管国庆、刘刚、丁美华、首创房地产公司应连带赔偿张先余各项经济损失元。至于张先余诉讼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本院认为张先余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故对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丁美华、被告刘刚、被告管国庆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张先余各项经济损失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先余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252元(已由原告张先余预交),由被告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美华、刘刚、管国庆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阿梅
代理审判员  徐旭征
人民陪审员  凌秀明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 娟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来源: 作者:谢会昌;
中国现代小说史上的第一个三部曲不是矛盾的《蚀》
近年出版的一些《中国现代文学史》著作,在论及茅盾的文学创作时,有编著者认定茅盾创作于一九二七年九月至一九二八年六月的处女作、成名作《蚀》,开创了中国现代文学史上的第一个三部曲,并给予历史的评价。比如黄修己主编的中央电大教本《中国现代文学简史》(中国青年出版社一九八四年六月出版)认为:“他(茅盾)不仅开了‘幻灭,主题的先河,而且还是三部曲形式的首创者。”(见该书第二百二十二页)专门研究茅盾的叶子铭在他的专论《茅盾漫评》(百花出版社一九八三年六月出版)也这样认为。他的这本专著里有组《茅盾书话》的文章,其中“之三”的题目是:《我国现代小说史上的第一个三部曲—<蚀》》。文章开头一段的立论是: 在“五四”以后的中国现代小说史上,茅盾是第一个运用三部曲的形式来反映社会现 实的小说家。著名的小说《蚀》三部曲(即《幻灭》、《动摇》、《追求》)。不仅是茅盾的处 女作与成名作,也是现代小说史上第一个三部曲。换句话说,茅盾是首先从欧洲文学中 引进三部曲这一艺术形式的小说家。”(该书第二百五十页)接下分析道:“在中国文学里”,“没有三部曲这样一种形式”,它“源于古希腊悲剧之父埃斯......(本文共计2页)
       
         &
相关文章推荐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04期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7年01期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01期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04期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06期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8年02期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02期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02期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03期
《南京晓庄学院学报》2009年04期
《中国统计》2010年10期
《南京晓庄学院学报》2013年02期
贵州社会科学
主办:贵州省社会科学院
出版:贵州社会科学杂志编辑部
出版周期:月刊
出版地:贵州省贵阳市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听中国有声小说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