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新中考重难点精析是什么?

司法考试难点是什么?
司法考试难点是什么? 5
司法考试重点应该放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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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难点要点大揭露
司法考试难不难?当然很难,因为最终决定你是否通过的主要因素,不是看你付出了多少的努力,而是看你能否挤进那近乎残酷的“10%”。说白了,司法考试就是你和几十万考生的一场赛跑,靠前者成为分子,落后者沦为分母。
司法考试复习中的战略问题,寻根问底,就是要打好“三大战役”:
战役一:阵地进攻,分割顽敌。战役过程:选择适合自己的教材,然后通读他。在通读的过程中,必须以理解作为第一要务。因为司法考试的复习十分的漫长,在初期复习的东西,到了中后期,有很大一部分会被遗忘,因此在这一阶段,记忆是其次的,理解才是核心。司法考试现在有两个趋势:一是考得方式越来越活,二是考的范围越来越广。因此单靠死记硬背,不求深入,不深究法条背后的东西,那你的学习必将浮于表面,很容易被出题人有意设置的陷阱所迷惑。同时,由于法条的浩如烟海,如果你不求理解,那么面对如此多的法条,你必然是前记后忘。其实,很多法条虽然写得很拗口,条目也很多,但一旦理解之后,你会发现中心点就是关键的一两句话,只要记住这一两句话,应付考试,那就足够了。
战役二:蚕食瓦解,反复扫荡。在通读的过程中,理解是核心,但在理解的过程中,必然要找出今后记忆的重点。我的做法是,在通读教材的过程中,找出自己过去理解不到位或者是很容易遗忘的亦或是感觉十分重要的内容,分门别类记录在几个本子上。虽然这个工作比较繁杂,且对自己前期的复习也没有太大的帮助,但到了司法考试的中后期,你记录的这部分内容,那就是你记忆的重点。而这个过程也可以说正是你把书读薄的过程。如果说战役一是摸清对手,分割包围,那战役二就是破敌核心,彻底攻坚。在这一阶段,你的战略目的就是对自己先前整理的那部分“葵花宝典”,进行地毯式的轰炸,翻来覆去的反复记忆。这些手抄本最起码也要强化记忆达五遍以上,要把本子翻烂。
战役三:以练代看,消除漏洞。在部队里,现在越来越强调以演习代练习,以实战代训练。到了司法考试复习的这个阶段,也可以如此。通俗点说,就是通过做题目,来帮助你检查前两阶段复习的盲点,检验你前一阶段对知识点的记忆是否扎实。而且通过做题,可以让你的思维方式逐渐从书本化向应试化的转变,这对通过司法考试,十分的重要。通过做题,发现了自己的薄弱环节以后,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必要的延伸,举一反三,实现由点上的拾漏发展到面上的梳理。
在解决了上述这些战略问题的同时,在战术研究上,也必须有所突破。当然由于每个人的学习习惯不同,因此战术也是多种多样的。在此,我仅把我的一些经验与大家分享:
1、要对“遗忘的速度”抱有相当的认识,谨记司考的复习就是一个反复的过程,不要幻想能够一步到位。
2。心态是要逐步调整的,方法是要逐步改善的,理解是要逐步深刻的,记忆也是逐步强化的;但有一点却是始终如一,贯穿不变的,那就是——端正的态度。要保证足够的复习时间和复习的连贯性。
3。必须坚持开放的复习态度,要明白:你所走的弯路,别人已经走过;你所做的梳理,别人也已做过;我们现在要做的,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而不是再做无意义的低级重复。巧借外力,往往能够让我们的复习事半功倍。
4。不要忽视辅导班的力量,好的辅导班不仅告诉你复习的重点,而且还帮助你做了很多有益的梳理与提炼,更可以让你学到很多有效的应试方法。
5。司考不是考察你看了多少书,而是考察你吃透了多少、记住了多少,给自己一些细细咀嚼的时间。
6。司考复习必须有一个谦虚的态度,即使你曾经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在司考面前,你还只是个学生,千万不要让一知半解和盲目自信葬送了你的努力。
7。要坚持给自己积极的心理暗示。特别在你感觉几乎丧失信心的时候,要相信:黎明前最黑暗,胜利前最渺茫,成功前最绝望!
8。复习必须紧张,松松垮垮带着学的人,99。9%通不过司考。
9。如果你看了一本书,哪怕仅仅是看了一遍,但却感觉头脑里空空如也,那就说明你的复习方法有问题。
10。不要每晚都复习到12点以后,要调整好精神和身体。毕竟,司考的复习需要激情,但更需要耐得住寂寞,他是一场持久的战斗。
如果能够解决您的问题,记得在我回答的答案上选择“采纳为答案”。举手之劳,深表感谢!谢谢! 如果无法解决,那么还请继续补充您的问题。祝您愉快!
其他回答 (5)
司法考试的难点 无非一句话 知识多碎杂 不过重点明晰 “重者恒重”在下在去年的时候用半年时间自学以402分通过 感觉其实司法考试没有想象的那么困难 最最重要的就是要树立信心 把握好复习周期 大概一个月到一个半月 复习一遍 给你个网站
这里面有最全的司法考试资料 资料不是用来收集的 不要盲目收集 循序渐进的听老师的课 对你一定很有好处 司法考试最大的难点就是 行政法部分不过还好推荐你王楷的行政法听过2遍的话 你一定能恍然大悟 在下就是如此 司法考试600分满分 可以丢240分 从这个角度有选择的丢分 是非常必要的 法制史推荐淳于闻听他一遍记忆非常深刻 再推荐一部万国的黄皮书7本一套 非常好的书 三大本只看第一卷就行了 不必全看太耗时间 有些比较难理解的比如国际经济法不必太过抠细 暂时就想到这么多 希望对你有帮助
&&&& 民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甚至有“得民法者得司考”的说法,因此考生在复习备考过程中也都非常重视民法的学习。同时,民法相对其他学科而言理论问题比较多,涉及到的法律条文也非常庞杂,因此很多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也感到非常的困难。正因为民法有这样的特点,理论提高阶段的民法学习就显得尤为重要,建立体系、巩固理论、分清主次,是后期进行制度学习和法条记忆的基础。
&&&& 更多信息可上有关网站查看:
这个问题可不是一句两句就能说清楚的,每个部门法都有每个部门法的考试重点,而且在准备司法考试时,要针对不同部门法的不同特点采用正确的学习方法,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达到通过考试的目的——方法、效率至关重要。另外这也是根据个人的情况,来安排复习侧重点的,最好就是根据自己的情况,有主有次的来安排复习。建议找专业人士帮忙指点下。像52sikao网的一对一个性化辅导班就很不错,可以去他们网站详细的了解下,有不懂的地方可以和工作人员咨询。祝顺利通过2010年司法考试!
听下课件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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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考试领域专家司法考试难点之民诉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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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色举荐  可贵之平易近诉通俗轨范  司法考试可贵之平易近诉证实  司法考试可贵之平易近诉证据  司法考试点之财富保全和先于执行  一、简略单纯轨范的合用规模  1、可以合用简略单纯轨范的法院:下层员平易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2、审级:第一审平易近事案件  3、案件:事实清嚣张、权力义务关系明晰、争议不大的简单平易近事案件。  简略单纯轨范的选择合用(简略单纯划定2条):下层员平易近法院合用第一审通俗轨范审理的平易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合用简略单纯轨范的,经人平易近法院审查赞成,可以合用简略单纯轨范。  不妥梢拿简略单纯轨范的案件  简略单纯划定第1条: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还重审的。3.配合诉讼一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合用出格轨范、审讯看管轨范、督促轨范、公示催告轨范和企业监犯破产还债轨范的。5、人平易近认为不适宜合用简略单纯轨范的其他案件。  二、简略单纯轨范的具体划定  1、起诉与答辩  (1)起诉体例。《简略单纯轨范划定》第4条划定,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宛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坚苦的,可以口头起诉。  (2)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时的措置(8条)  人平易近法院按照原告供给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体例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理当按以下情形分袂措置:第一、原告供给了被告切确的送达地址,但人平易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理当将案件转入通俗轨范审理。第二、原告不能供给被告切确的送达地址,人平易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晰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审理前筹备:  (1)当事人讲话(13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合用简略单纯轨范提出讲话后,人平易近法院理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气象分袂措置:第一、讲话成立的,理当将案件转入通俗轨范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第二、讲话不成立的,口头奉告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转入通俗轨范审理的平易近事案件的审理刻日自人平易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起头计较。  (2)先行调整案件(14条):第一、婚姻家庭纠缠和担任纠缠;第二、劳务合同纠缠;第三、交通事情和工伤事情引起的权力义务关系较为明晰的损害抵偿纠缠;第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缠;第五、合资和谈纠缠;第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缠。可是按照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现实情形不能调整或者显然没有调整需要的除外  3、开庭与宣判  (1)按撤诉措置和缺席判决。(18条)  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实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平易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措置和缺席判决的按照。?(2)争议焦点简直定(21条)  开庭时,审讯人员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诉讼请乞降答辩定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环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辩说。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讯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合用法令方面的辩说定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3)开庭次数:(23条)合用简略单纯轨范审理的平易近事案件,理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平易近法院认为确有需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4)庭审笔录(24条):书记员理当将合用简略单纯轨范审理平易近事案件的全数勾当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理当具体记实:第一,审讯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力义务的奉告、争议焦点的归纳综合、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第二,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息争等重大事项;第三,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力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5)宣判体例(27条):合用简略单纯轨范审理的案件,除需要按期宣判的以外,理当庭宣判。  4、裁判文书的建造  32条:合用简略单纯轨范审理的平易近事案件,有下列气象之一的,人平易近法院在建造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门可以恰当简化:? (1)当事人告竣调整和谈并需要建造平易近事调整书的;(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晰暗示认可对方当事人全数诉讼请求或者部门诉讼请求的;(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4)涉及小我隐私或者商业奥秘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平易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5)当事人双方一致赞成简化裁判文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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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难点之民诉证据 11:08&&来源: |
  导读:难点之民诉证据。很多司法考试考生都会将忽略,殊不知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中最重要的得分科目之一。但是民事诉讼法众多,需要记忆的内容也比较多,为此,将民事诉讼法的重点法条进行整理归纳,提供给大家,希望对2012年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可以有所帮助。   精彩推荐        第一节 民事证据概述  证据与证据材料  民事证据,即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而证据材料是指当事人收集并提供给法院以及法院调查收集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证明标准:盖然性占优标准  证据的特性: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第一、形式合法;  第二、收集手段合法;《证据规定》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合法&&质证  第二节 民事证据的种类  一、书证、物证与视听资料  注意三种证据的鉴别:书证的本质在于以物质载体中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是以物品本身的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与视听资料的区别  书证与视听资料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均以所载明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其核心区别在于,书证的内容因已经固定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具有直观性,因此,书证具有不可更改的特征。而视法律教|育网听资料的内容则存储于特定的仪器之中,不具有直观性,因此,较为容易更改,而且一旦更改之后,不易发现。  二、证人证言  1、单位与个人可以成为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民诉法70条)  《证据规定》第53条的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证人:诉讼代理人、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  3、证人不出庭的法定情形:证据规定第56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第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第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第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第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上述情形,经人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三、鉴定结论  1、鉴定的启动: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证据规定26条)  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确定方式: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证据规定26条)  3、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证据规定27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第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第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第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4、自行鉴定的效力(证据规定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四、当事人陈述的效力  当事人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得支持其主张,除非对方当事人承认。《证据规定》第76条  和解或者调解中陈述的效力:《证据规定》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五、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证据规定》第69条  第三节 民事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一、按照证据与举证责任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为本证;对待证事实不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为反证。  二、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  三、按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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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重点难点疑点精解丛书: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卷(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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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重点、难点、疑点精解: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卷(修订版)》紧扪司法考试大纲
浓缩司法考试内容
精解司法考试重点
剖析司法考试难点
解惑司法考试疑点
仝由司法名家编著
分新性于一体
一书在手忱虑全无
附:年年司法考试分类真题解析
在司法考试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属于比较难掌握的内容。说其难,原因并不在于其内容本身的复杂,而在于我们对行政活动的陌生。惟其陌生,解答有关问题时,往往不得要领。其实,如同我们每时每日都在亲身体验的民事活动一样,行政活动也是无时不往、无处不在的。只是因为我们没有机会主动的实施而更多地受动――少了生活中的切身体验,自然就多了考试里的切肤之痛。但正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任何事物的掌握都以寻找规律为要义。《2010年司法考试重点、难点、疑点精解: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卷(修订版)》的目的即在于揭示行政活动的一般规律,以助考生顺利过关。
大体上说,考试中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的知识点可以分为六个部分: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每一部分都有相应的重点、难点和疑点。
基本理论主要涉及的是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关乎行政法的精髓,它涉及对整个行政法的理解,更为重要的是,司法考试的简答题、论述题多出于此,如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等。
行政活动是由一个庞大的组织系统在从事,而这个组织系统包括各种不同的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设置的诸多部门。如此复杂的组织系统,在实际活动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就是如何认定它们在法律上的地位。行政法学提出了行政主体这一概念,以解释诸多机构组织从事行政活动这一现象。鉴于考生对行政机关的设置比较生疏,《2010年司法考试重点、难点、疑点精解: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卷(修订版)》用重墨对政府机构作了一番描述。基于形象的把握,才可能有抽象的思维。对于考生来说,重要的是先要对政府机构设置有所了解,然后才能运用行政主体理论对实际问题进行分析。今年的考试大纲新增《公务员法》,考生应结合主体理论进行复习。因为行政活动的从事贯穿着这样一个逻辑:国家――行政主体――公务员。
目录上篇第一部分
行政法概述一、重点问题分析二、难点问题解惑三、疑点问题探讨四、历年试题精解第二部分
行政行为一、重点问题分析二、难点问题解惑三、疑点问题探讨四、历年试题精解第三部分
行政复议一、重点问题分析二、难点问题解惑三、疑点问题探讨四、历年试题精解第四部分
行政诉讼一、重点问题分析二、难点问题解惑三、疑点问题探讨四、历年试题精解第五部分
国家赔偿一、重点问题分析二、难点问题解惑三、疑点问题探讨四、历年试题精解附1
行政法与律师实务法律文书制作附2
2003年卷四第8题本题30分下篇第一部分
相关练习第二部分
答案及分析
行政法概述一章主要解决的是行政法入门必须掌握的基本原理。行政法基本原理无非围绕三个问题:一是什么是行政法;二是为什么要有行政法;三是行政法的基本原理。通常,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在司法考试中并不重要,它只对理解行政法的内容不可缺少。但近年司法考试的简答论述题等主观性题出现并逐年增多,论述题主要考查考生对基本原理的把握。因此,此部分内容需要考生注意。
“行政”的概念是学习和理解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性。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范围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一般行政,而是特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目的,运用制定法规、规章、政策、命令、监督制裁等方式对国家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为。公共行政不同于一般行政。公共行政作为一种国家职能活动、旨在执行国家法律,实现国家目的和公共利益,以此维护公共秩序和增进公共福祉。一般行政的对象是自身事务,其宗旨在于实现并维护自身利益。公共行政是在宪政背景之下国家权力分立的产物,立法、司法与行政职能的适当分工是公共行政存在的前提条件。作为执行国家法律和权力机关意志的公共行政具有从属性,即从属于国家法律和权力机关之下。公共行政的从属性为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能性和基础,也是现代行政法治成长的动机和目的所在。
判断标准有时也要考虑公共性。行政权力是行政活动的内核,有时隐而不现。此时应当从“公共性”角度考虑:公共职责、公共利益、公共服务等。凡是有关公共性的活动都属于行政法规范与调整。
公共行政是一个动态的范围,随时空和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处于变化之中,所以对其做到精确的定义在理论上是不可能的。为了能够尽量深刻认识“行政”的范围,我们可以借助于公共行政的分类方式:
(1)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这是根据行政的目的对行政所做的分类,积极行政是指国家机关积极主动的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的活动,例如税务行政、环境行政等;消极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尽量控制自身权力的积极判断的能力,尽可能少的实施具体行政,例如警察行政就属于消极行政。此中对公共行政的分类是相对的,例如警察行政虽属于消极行政的范围,但是为了确保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必要时也可积极行政。
在司法考试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属于比较难掌握的内容。说其难,原因并不在于其内容本身的复杂,而在于我们对行政活动的陌生。惟其陌生,解答有关问题时,往往不得要领。其实,如同我们每时每日都在亲身体验的民事活动一样,行政活动也是无时不往、无处不在的。只是因为我们没有机会主动的实施而更多地受动――少了生活中的切身体验,自然就多了考试里的切肤之痛。但正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任何事物的掌握都以寻找规律为要义。本书的目的即在于揭示行政活动的一般规律,以助考生顺利过关。
大体上说,考试中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的知识点可以分为六个部分: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每一部分都有相应的重点、难点和疑点。
基本理论主要涉及的是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关乎行政法的精髓,它涉及对整个行政法的理解,更为重要的是,司法考试的简答题、论述题多出于此,如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等。
行政活动是由一个庞大的组织系统在从事,而这个组织系统包括各种不同的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设置的诸多部门。如此复杂的组织系统,在实际活动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就是如何认定它们在法律上的地位。行政法学提出了行政主体这一概念,以解释诸多机构组织从事行政活动这一现象。鉴于考生对行政机关的设置比较生疏,本书用重墨对政府机构作了一番描述。基于形象的把握,才可能有抽象的思维。对于考生来说,重要的是先要对政府机构设置有所了解,然后才能运用行政主体理论对实际问题进行分析。今年的考试大纲新增《公务员法》,考生应结合主体理论进行复习。因为行政活动的从事贯穿着这样一个逻辑:国家――行政主体――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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