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加减法解解二元一次方程组组2分之5m+5分之n=-4和3分之m+6分之n=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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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程组7x-4y=2, -14x+2y=-2
方程组7x-4y=2, -14x+2y=-2小勋章 : 用加减法,很容易得到y = -1/3,x =2/21朗朗天空_2012 : 方程组7x-4y=2①, -14x+2y=-2②;①×2+②得:y=-1/3相关问题:解下列方程组7x+4y=2和3x-6y=24已知关于x y的二元一次方程组ax+4y=2,7x-by=-3,的解是x=1,y...解二元一次方程组 x+2y+2=0 7x-4y=-41用加减消元法解下列二元一次方程组 {x+2y=-2,7x-4y=4 {4x-...用加减消元法解下列二元一次方程组 {x+2y=-2,7x-4y=4 {4x-...解方程组7x+4y=4 (1)3x-6y=24(2)有关知识:解二元一次方程组 x+2y+2=0 7x-4y=-41 : x+2y+2=0 7x-4y=-41 2x+4y=-47x+4y=-41 9x=-45x=-5 -5+2y+2=02y=3y=1.5 x=-5y=1.5 不懂可追问,有帮助请采纳,谢谢!方程组x/2=y/4=x+y+1/4的解 : 令x/2=y/4=x+y+1/4=k 所以x=2k,y=4k 所以x+y+1/4=2k+4k+1/4=k 所以6k-k=-1/4 解得:k=-1/20 所以x=2k=-1/10,y=4k=-1/5用二元一次方程组加减法解 {5x-6y=9 7x-4y=-5}怎么算 : {5x-6y=9 ①
7x-4y=-5 ②
①×2-②×3得
10x-21x=18+15
祝学习进步解方程组3x+2y=7,2x-1y=14时,如果设1... : 变形后可得:3m+2n=7;2m-n=14,解得:m=5,n=-4。则x=15,y=-14用加减消元法解下列二元一次方程组 {x+2y=-2,7x-4y=4 {4x-3y=... : (1)解:1式乘2+2式得
将3式带入一式得
(2)解:1式加2式乘9得
6又4分之1x=6
将3式带入一式得
y=3分之13解方程组 1.3x+2y=21,2x-y=14 2.4分之x+3分之y=7,3分之x+2分... : 1.
3x+2y=21 (1)
2x-y=14 (2)
(1)=(2)*2得:
代入(2)得:
所以:方程组得解是:x=7;y=0
x/4+y/3=7 (1)
x/3+y/2=8 (2)
(1)*6-(2)*4得:
3x/2-4x/3=10
9x-8x=...用加减消元法解下列二元一次方程组 {x+2y=-2,7x-4y=4 {4x-3y=... : (1)解:1式乘2+2式得
将3式带入一式得
y=-1 (2)解:1式加2式乘9得
6又4分之1x=6
将3式带入一式得
y=3分之13二元一次方程组:x+2y+2=0(1)7x-4y+41=0(2) : x+2y+2=0…………①
7x-4y+41=0…………②
①×2+②得
把x=-5代入①得
∴x=-5,y=1.5
很高兴为您解答,祝你...解方程组x+y=1 x+y+2 : x+y=1 得出x=1-y 代入x+y+2 1-y+y+2=3
x+y=1 x+y=2 打错了 x+y=1+x+y=2 =2x+2y=3 x=3-2y/2 代入x+y=1 得 3-2y/2+y=1 y=-1/2+y 然后就是无解了 如果是这样 只能解到...解方程组y+1/4=x+2/3,2x-3y=1 : 将方程1变换为: x=y+1/4-2/3 = y -5/12 将其带入方程2 ,得: 2(y- 5/12)-3y = 1 解得: y=-11/6 带入变换得的方程,则x=y-5/12 =-11/6-5/12=-27/12 则: x=-27/12, y=-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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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残疾人就业情况是什么?_百度知道
当前残疾人就业情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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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残疾人就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政策选择目前,就业问题是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热点和难点,因此也成为我国劳动科学研究领域中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在就业渠道、就业形式、就业岗位的创造、积极的就业政策等方面,已取得了较为成熟、系统的研究成果,且有相当部分的理论成果已经付诸实践,为我国解决劳动者就业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指导。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目前关于就业问题的研究大多仅集中于健全人,而对残疾人的研究和关注甚少。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的成员,他们中的相当部分也是劳动者,而且由于残疾人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他们在就业过程中更加需要国家政策、制度的帮助,因此,本文拟对此作些探讨。一、残疾人就业问题的特殊性研究残疾人就业,首先要界定什么是残疾人。这在各国外关于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规中,其界定角度和内容往往存在着差别。联合国在1975年公布的《残疾人权利宣言》中对“残疾人”作了如下界定:“任何由于先天性或非先天性的身体或精神缺陷而不能保证自己可以取得正常的个人生活或社会生活上一切或部分必需品的人”。在国际劳工组织的《1955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建议书》(第99号)中对“残疾人”的定义是:“一切体力或思维能力减退而确实很少有可能获得并保持一份适宜工作的人”。1983年由第69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组织《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规定,残疾人是指:由于被正当承认的身体或精神上的损伤致使其获得和保持适当的工作并得以提升的前景大为降低的人。该定义不仅强调要获得和保持适当的工作,而且还强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能使其得以提升。即强调了残疾人的就业质量问题,这比联合国的《残疾人权利宣言》和国际劳工组织的《1955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建议书》的界定都有所进步。中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尽管各国的定义不同,但从残疾人的上述界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残疾人具有下列共同特点:(1)具有身体结构和功能障碍。由于身体或精神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在社会生活中,存在许多困难,因此,需要社会和家庭的特别关注,并给予帮助以及保障。(2)存在个体能力障碍,人力资本偏低。残疾人的人力资本偏低,主要表现为劳动能力和就业能力的低下。由于自身的障碍以及社会教育体制的不健全,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机会较少,导致他们在体质、智力、知识、技能及潜能上不能得到充分的开发,总体素质较低,劳动技能单一,这使得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3)存在社会能力障碍。由于残疾人自身存在一定的障碍,以及因残疾导致的就业困难、生活贫困,加上社会上存在一些偏见,使得残疾人在心理上往往易产生自卑、焦虑、急躁和对社会不满等情绪,在社会生活及学习、工作中有胆怯、缺乏信心、易有挫败感等心理问题,他们的心理压力一般高于正常人群,且心理高度敏感。要指出的是,虽然残疾人因生理功能、心理状态的异常或丧失,使其体力或智力功能的发挥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无法像健全人那样从事完全正常的劳动,但这不等于说残疾人不是劳动者,不具有部分劳动能力,事实上,许多残疾人还有一种与残俱来的功能代偿。根据国际社会流行的“对于残疾人不能着眼于他不能干什么,而要着眼于他能干什么”的观点,只要我们找到残疾人劳动能力的特长所在,残疾人就能成为劳动者。在社会上,有些人对残疾人的劳动能力持怀疑态度,甚至将残疾人与“残废人”等同起来,这是对残疾人就业的歧视。建国之初,我国对残疾人采取的收养救济的保障方式虽然使残疾人的生活发生了质的变化,免除了冻饿之苦,但这种方式无法使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回归社会主流,因此,要从被动的财物保障转变为主动的就业保障。残疾人就业,是指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劳动要求的残疾人获得劳动岗位,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人。它包含三层含义:第一,不是每个残疾人都存在就业问题,只有有劳动能力已在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才有劳动就业问题。第二,残疾人不是从事了任何劳动都算就业,只有从事了被社会承认并能获得报酬或收人的劳动,才算就业。第三,不论其从事什么性质的劳动,只要这种劳动被社会承认又能获得报酬或收人,都算就业。在上述三点上,残疾人就业和健全人就业是相同的。但是,由于残疾人受自身身体、精神方面的限制,以及历史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残疾人在就业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这表现在:1、残疾人的职业选择和工作类型要受其残疾类型和残疾程度的约束。不同的残疾类型(如肢体残疾、听力语言残疾、精神残疾或者多重残疾)对残疾人的工作能力有着不同的影响,比如视力残疾的人就不能从事那些对视力有要求的工作,语言听力残疾难以从事教师、口语翻译;智力残疾不能从事脑力劳动和技术工作;肢体残疾基本不能从事强体力劳动,精神病残疾不应从事管理等工作等;不同残疾的程度也对残疾人工作的能力有重大影响。这都极大地限制了残疾人的就业面,使残疾人难以在更为广泛的领域展示自己的才干,制约了残疾人在就业上的灵活性和可选择性。2、残疾人就业的稳定性较差。由于残疾人文化水平较低(目前文盲率约占66%),劳动技能较为单一,往往只能从事一般的、单调的、不稳定的工作,且就业结构单一,就业可替代性高。例如,盲人所从事的职业主要局限于盲人保健按摩,而劳动力市场中这一行业或工作所容纳的劳动力也有限,并不断有健全人进入这一领域。用人单位稍有风吹草动,这些残疾人便首当其冲受到影响。3、残疾人就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较多。例如,残疾人经常要承受的外部环境影响有:社会对残疾人和残疾人就业的歧视性态度、接受教育和培训机会的不平等、有障碍的建筑等公共设施、就业信息不灵、与就业相关的交通不便、缺少残疾人用品、用具及支助服务等,这些都对残疾人就业和职业活动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4、严峻的就业形势使残疾人在就业中处于劣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和经济增长方式的逐步转变,以及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企业之间竞争的日益激烈,导致就业结构调整,劳动密集型工作逐渐消失,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的矛盾突出,这都使本身劳动能力不强的残疾人群体在就业上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5、残疾人就业要促进与保障并重。在就业和劳动过程中,通常要求用人单位在精神和物质上给予更多的照顾,支出更多的资金,对残疾人的就业安全给予保障。例如支付各种保险;在企业提供无障碍环境;提供特殊的工作用具和交通工具等。6、残疾人就业需要更多的人情关怀和照顾。残疾人是在身心活动上有不同程度困难的群体,这是由于残疾的存在和影响所造成的,应该给予特殊的关心和照顾,以利于克服这些困难的影响,为他们能力的充分发挥创造必要的条件。三、三种就业模式及其效应评价1、残疾人集中就业模式。残疾人集中就业,使这些社会的“弱势”人群能够集中起来,从而集中地为残疾人提供劳动所需的设备、工具和必要的福利设施,使残疾人工作的物理环境有良好的基础;残疾人福利企业对残疾人的各项保障措施和福利待遇也比较成型,企业为残疾人提供的各项工作设施硬件和福利待遇软件都具有了一定的规模,为残疾人的工作提供了较完善的保障条件,同时也具备了产生规模效应的基础,可以为企业节约一定的成本;残疾人因其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容易产生自卑心理和其他心理障碍,不愿与外界交流,也缺乏相应的技巧,集中就业可以使残疾人在一个相对比较熟悉和自然的环境中工作,残疾人彼此之间也更容易交流,少了一份歧视,多了一份理解,心态上更加平和,易于鼓励残疾人努力专心工作,为残疾人的心理提供了平等的环境。总之,残疾人集中就业为残疾人提供了较为有利的条件,是残疾人就业的“保护伞”。在残疾人心目中是残疾人就业的理想途径。而且残疾人集中就业也便于对残疾职工的统一管理。有不少福利企业的产品还创出了自己的品牌,拥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如北京的“大宝”化妆品、“101”系列产品等,都有很好的销量。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残疾人通过福利企业集中就业这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传统渠道,其地位及作用急速下降,其局限性日益显露出来。表现在:(1)福利企业急剧萎缩,安置残疾人的数量下降。长期以来城镇福利企业里的残疾人都习惯于捧着“铁饭碗”吃“大锅饭”。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市场经济逐步取代计划经济,残疾人赖以为生的福利企业因此受到了外界强烈的冲击。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竞争日益加剧,日臻完善的市场机制对计划色彩浓厚的福利企业的挤压也在同步放大,效益下滑与生产不景气正在严重制约着整个福利生产向前发展,福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处于劣势,使社会福利企业面临越来越严重的考验。目前,福利企业不仅无法吸纳大量新成长的残疾人劳动力,还要排放一大批下岗、失业残疾人,其改革与发展面临着很多困难,无法满足残疾人就业的需求。据统计,全国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人数已从高峰时的90万降至目前的不足70万人,形成了全国福利企业经济规模保持稳定而就业人数锐减的局面。例如上海市福利企业已由1996年的4200多家减少到2O02年4月的3198家,残疾人就业人数也由92000多人减少为62000多人。济南市福利企业由1999年的300多家、安置残疾人6000多人,下降到现在的138家、在岗残疾人职工仅有2048人。江苏省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职工也由高峰时的24.8万人降到现在的21万人。(2)福利企业先天存在不足,制约了集中就业的发展。福利企业是在政府保护下成长起来的,普遍存在着整体素质较低、体制不活、粗放式经营、设备简陋、技术陈旧、资金鹰乏、产品落后、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素质偏低、管理意识落后、缺乏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等问题。有的基础工作薄弱,规章制度不健全,经济责任制不完善,没有切实的经营战略和长远目标;有的商品经济意识和市场观念不强,在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技术改造、人员培训等方面措施不得力。这些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突显出来,成为制约福利企业在新形势下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障碍之一,福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成为了企业中的“弱势群体”。由于企业效益不景气,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工资普遍偏低。如济南市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4500元左右,相当于健全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半左右,只能达到济南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市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平均工资为6500元左右,而上海市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按上海市劳动局的统计为15O00元。(3)兴办福利企业投资主体和经营范围受限,影响集中就业发展。按照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的通知》,只有民政、乡镇、街道举办的福利企业才认定为福利企业,享受退税政策,其他主体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一律不予享受退税政策。实际上,不论是福利经济占较大比重的苏南、浙江、山东,还是西部地区,普遍存在福利企业的改制现象。而福利企业改制在深化企业改革的形势下已是大势所趋,相关限制性政策严重滞后。例如,青岛市福利企业改制面达到90%。福利企业通过改制,由市局直属的福利企业改制成企业或社会所办,企业增强了活力,残疾职工工资提高了,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此外,福利企业只允许从事工业性生产,不允许进人经营性、服务性领域,也限制了集中就业的发展。(4)福利企业的退税政策不完善。首先是福利企业中的“四残”职工认定政策不协调。根据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残疾职工应包括:视力残疾者;肢体残疾者;听力、语言残疾者;智力残疾者。但是,近两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在对残疾职工认定上只限于“四残”,(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将智力残疾排除在外,使许多得不到退税的福利企业纷纷解除与智力残疾职工的劳动关系。如青岛市黄岛区2003年上半年就由于福利企业辞退智力残疾职工而引发了大批残疾职工上访、围攻区政府的恶性事件。其次,福利企业的退税政策没有与残疾人的安排和利益挂钩,不利于调动企业安置残疾人的积极性。由于分散就业方式只能满足素质较高,身体条件较好的残疾人就业的需要而无法满足所有残疾人的就业需求,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福利企业也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因此,集中就业仍然是一种重要的就业模式。当前,应注意吸收国外有益经验,搞好福利企业。如瑞典、芬兰等北欧国家和一些东欧国家也采取国家投资兴办残疾人工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形式,并通过立法在税收、信贷、物资、产业等政策上给予优惠照顾。瑞典政府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在20世纪70年代成立了萨姆豪尔集团公司,该公司除了领导层是健全人外,其余都是残疾人。这种残疾人就业集团化、规模化的方式就可以借鉴和吸收,为我国残疾人就业的发展做出贡献。2、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模式所谓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就是国家和地方政府以法令形式规定社会各单位必须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式履行法律责任,其实质就是把残疾人就业作为全社会的责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安排残疾人就业。因此,它克服了单一依靠举办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局限性,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可以说,集中就业是残疾人事业处于收养救济阶段的高级就业形式,而分散按比例就业则是残疾人事业处于平等参与阶段的较高级就业形式。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也是多数国家采用的一种比较通行的政策,以日、英、法等国家为代表,通过国家立法,规定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必须按一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另外,一些国家还对雇用残疾人企业的最低规模做了规定,比如美国、奥地利等规定2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雇用残疾人。实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仅可以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率,而且有助于增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目前,我国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发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第一,残疾人就业法规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如警察法、教育法以及铁路、邮政、金融等系统的部门规章之间协调性不够。法规之间的冲突,影响了按比例就业工作在相关行业、单位的实施;第二,现行法规、规章没有赋予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也没有确定其他执法主体,因此,有关政策在执行时难以到位,力度不够,目前主要靠各级残联的积极协调与争取,政府责任体系没有建立起来,就业管理缺少行政权威,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专业手段不足;第三,法律对残疾人就业的属地管辖问题缺乏具体的界定,各地残联之间团跨地区用人单位的管辖权常常发生争议,给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带来了阻碍。(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存在一定问题。第一,现有法规、规章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将就业保障金的计收依据规定为本地区上年度工资水平。在实际执行时,经常出现职工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用人单位以有违公平为由拒绝缴纳保障金,而职工收入高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用人单位却更愿意用缴纳保障金的方式来代替安置残疾人,这使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难度加大,达不到政策设计的原有目的。因此,计收标准应进行调整,确定一个调节数值,并统一规定亏损单位减缴保障金的额度和档次,保证法规的可持续性。第二,法规中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在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这样,在实施过程中,有的用人单位经济状况不佳,结余经费极为有限,付不起就业保障金;有的用人单位则以没有结余经费为由拒付就业保障金,使就业保障金的收缴遇到困难。第三,有些地方在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上普遍存在有钱不敢花的现象,反映在资金使用上限制在五项用途,严格不准突破,使一些应当做的工作做不了。同时,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情况也缺乏向社会和残疾人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第四,就业保障金在扶持残疾人集体开业、个体从业和扶持贫困残疾人从事种养业的力度有待加强,多数地方没有建立良好的资金运作机制,基层不敢投入、不会投入,无法做到把就业保障金用好、用活。(3)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和重视不够。不少人认为,现在连健全人就业都难,出现大量下岗失业职工,还谈什么残疾人就业?有的人则认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干预了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乱收费”,加重了企业负担。还有的人把残疾人看作“包袱”,迫于形势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压力,消极对待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残疾人就业工作得不到有利的支持。例如有些企业采取残疾人不用工作,每月发给残疾人一两百元的“悬空上班”工资的做法。这种“挂靠就业”虽然可以完成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任务,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且节约了大笔工资开支。但由于这部分残疾人尚未真正就业,他们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影响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切实开展。因此,应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全社会都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4)按比例就业推行力度不够,安置就业的少。很多单位、企业考虑到安置残疾职工后的医疗支出、劳保福利、住房等问题,在生产安排和生活管理等好面都有困难、因此宁愿交保障金也不愿长期安置残疾人就业。如上海市参与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单位10042个,其中不足比例且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就有2198个。占实施单位的21.9%,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以保护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为由,不支持强制实施,致使按比例就业阻力重重,安排人数远未达到法定比例,弱智、精神残疾人安排就业十分困难。另外,按比例就业在覆盖范围上不同用人单位、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承担社会义务不均等,存在差别对待问题。如苏州、无锡等地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不施行按比例就业。在安排对象上仅限于城镇人口,不适应农村劳动力加速向非农领域转移的发展趋势,阻碍了就业工作的开展。3、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模式。目前,全国残疾人个体就业的规模超过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在一些省市个体就业在城镇残疾人就业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据调查。安徽全省17.6万就业残疾人中个体就业者达12.6万人。在私营经济较发达的浙江省涌现出一大批残疾人创业者,残疾人私营业主资产在百万元以上的有260户,资产在千万元以上的有40多户。从总体上看,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有更多的困难。由于市场需求变化快,个体就业的周期性、多变性、不稳定性矛盾日益突出,残疾人应变市场变化的能力较差,技能水平不高,再加上缺资金、短场地,大多从事传统经营项目,缺乏市场竞争力。因此,经营收益低,参加社会保障的能力差,保障率极低。国家制定的优惠政策缺乏刚性规定,有关部门执行中带有随意性,优惠政策往往得不到落实。残疾人的灵活就业是指个人或通过一定的组织组织起来参与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以及社区公益性劳动。所从事的主要岗位包括保洁、保绿、保安、车棚管理、报刊收发、电梯修理、废品回收等工作,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残疾人自己寻找经营服务项目进入社区;二是根据安排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由政府有关部门帮助建立劳动组织,如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等。灵活就业门槛较低,是一种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就业形式。这种形式在大中城市发展较快。它可以借助社区建设,整合社区内的资源和政策优势,利用劳动部门的托底政策,多方联手,努力使大量残疾人在社区公益性劳动岗位得到安排。残疾人在社区公益性劳动岗位工作,一方面为实行全面保障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部分残疾人从社区岗位走向分散就业或集中就业创造了条件,起到蓄水池的作用,有利于残疾人就业整体水平的提高。但残疾人灵活就业也存在一些问题:(1)开办小揽企件和从事个体经营面临不利的经营政策环境。在税收、信贷、场地、服务方面都存在障碍和困难;(2)社会保障制度与促进灵活就业的要求严重不相适应;(3)灵活就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4)城镇社区建设滞后,就业岗位尚未合理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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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就业是民生之本,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是残疾人实现自身价值的保证。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关系到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和生产力的解放。同时,保障残疾人就业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和目标。因此,研究残疾人就业的现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分析西安市福利企业残疾人就业的现状及其影响的因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对策建议
Abstract: Employment is the basic of livelihood. Employment of the disabled is the basic of their equally participating the social life and sharing the material and cultural achievements, is the assurance of their realizing the value of themselves. Employment of the disabled is related to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s of citizens and the liberation of productive forces. While assuring the employment of the disabled is the measures and targets of building a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Researching the status of employment of the disabled is Theoretically significant and relevant. This paper analysis the employment status of the disabled in welfare enterprises at Xi’an and their affecting factors, gives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KeyWords: The disabled, employment,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残疾人是人类多样性的一部分,人类所有成员固有的尊严、价值、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残疾人也同样享有。残疾人拥有平等的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历史与现实的实践表明,残疾人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重要创造者,促进残疾人就业就是充分利用人力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因此,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关系到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和生产力的解放,必须始终高度重视。
我国历来重视残疾人权利的保障和实现。1990年,我国颁布了《残疾人保障法》。2006年12月,我国成为《残疾人权利公约》缔约国之一。日我国《残疾人就业条例》正式实施。几十年以来,我国的残疾人保障状况明显改善。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是残疾人实现自身价值的保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促进残疾人就业,是推动残疾人平等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同残疾人的需要相比,还处在较低的水平。在我国8296万残疾人中,已经实现就业的仅为2266万人,因此,通过对残疾人就业现状进行的分析,研究影响残疾人就业的因素,提出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合理建议,有利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对实现残疾人就业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西安市残疾人就业现状分析
2.1调查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是采用典型抽样调查的方法,2007年对西安市三家福利企业共发放调查问卷76份,回收有效问卷75份,有效回收率98.7%。
2.2基本情况
1)残疾人的年龄、性别
接受调查的75位残疾人中,其中男性43人,占样本总量的57%;女性32人,占样本总量的43%。被调查者的年龄分布为18岁-25岁5%、25岁-35岁49%、35岁-45岁占35%,45岁-55岁占11%
2)残疾人的文化程度
文化程度小学及以下占样本总量的25%;初中文化程度的占样本总量的36%;高中/中专及职高占29%;大专及以上占9%(如表2-2所示)。从文化程度上来看,残疾劳动者的普遍文化程度偏低,初等文化程度的残疾人占61%。
3)残疾人的残疾特征
在75个残疾人调查样本中,视力残疾4人,其中一级盲1人,二级盲2人,一级弱视力1人;肢体残疾34人,一级肢残1人,二级肢残25人,三级肢残8人;智力残疾人8人,其中二级智力残疾1人,三级智力残疾1人,四级智力残疾6人;无单独的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无精神残疾;多重残疾29人,其中二级及以上多重残疾22人。72%的被调查者是中度或重度残疾(如图2-1所示),这要考虑到样本全部取自福利性企业,在福利性企业就业的残疾人往往是因为无法通过市场自主择业才请求国家安置的。
2.3 存在的问题
1)残疾人对就业促进政策的满意度
(1)对就业促进政策满意的整体情况
在调查中,有86%的残疾人对现行残疾人就业促进制度整体上不满意或比较不满意,表示出积极态度的仅为9%
(2)各就业促进政策满意度的具体情况
残疾人培训政策的满意度普遍较高,被调查者表示满意的和比较满意的为45%;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情况稍好,满意度为28%;集中就业政策满意度最低,仅为7%。
根据对开放性问题的总结,残疾人普遍认为集中就业政策存在的问题是福利企业数量少,效益不佳。残疾人反映按比例就业政策存在的问题是:安排的岗位质量不高,工资低,发展前景不好;好的单位拒绝残疾人进入;政策的执行力度不足。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残疾人对按比例就业政策并不完全认同。较之其他就业促进政策,残疾人对培训政策的看法要积极很多。但是,在结果汇总中还是发现,有27%的残疾人对培训政策持负面看法:培训对就业的促进作用不大。
2)残疾人不能实现平等就业
1.就业机会不平等
在调查中,有72%的残疾人表示自己在求职过程中因为残疾而受到了区别对待(如图2-4所示),这说明了大部分残疾人不能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2.劳动强度大
调查显示,残疾人的劳动强度大,68%从事体力劳动的残疾人劳动强度为中度或重度
3.工资水平偏低
根据陕西庆大电气公司2006年工资表中的数据,2006年残疾人的年平均工资为9912元,而西安市同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7728元。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残疾人收入偏低的特征十分明显(如图2-5所示)。考虑到残疾人的劳动强度,偏低的工资水平充分说明了残疾人在就业中存在严重的“同工不同酬”的问题,残疾人的劳动能力没有得到公正的衡量。
3)残疾人的自身因素限制其就业
在调查中发现,大部分残疾人认为自身因素对其就业起到显著的限制作用。这里的自身因素包括残疾特征和心理因素。
2.4原因分析
1.政策方面
(1)集中就业政策
①原有政策的消极影响未消除
根据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的通知》,长期以来只有民政、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才有资格享受退税政策,其他主体举办的福利企业一律不能享有。旧政策既不利于拓展就业渠道,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同时也不利于吸引民间投资用于残疾人就业保障,在全社会创造重视残疾人就业的氛围。直到2006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才修正了政策中不合理的规定。但十多年来旧政策的负面影响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除。
②福利企业的产权结构单一,不利于市场竞争
原有福利企业的产权结构基本是公有制,为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福利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存在诸多弊病,如产权不清,政企不分等等。再加上福利企业大多设备简陋,技术陈旧,资金缺乏,管理落后,使得相当数量的福利企业不能适应迅速变化的市场要求,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企业的经营状况恶化,停产,甚至倒闭。大批原本已被安置就业的残疾职工下岗、失业。陕西省的福利企业数量已较其高峰时期大幅度下滑,集中安置残疾人数量锐减。
③福利企业没有保护性的产业政策保障其发展
目前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经营范围也是有限制的,福利企业只能从事工业性生产,不允许进入经营性、服务性领域,而工业性生产领域竞争激烈,利润比较薄。国家对福利企业的原有扶持政策只是粗放型的税收优惠,目前这种优惠的作用非常有限。由于诸多原因,福利企业经营状态普遍不好。在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已经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
(2)按比例就业政策
①按比例就业政策在执行时存在逆向选择的情况
因为按比例政策是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挂钩的,如果企业拒绝按职工总数的1.5%接纳残疾人就业,那么少接收一个残疾人,企业就应该为其支付就业保障金,金额为西安市上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这种过于机械的残疾人保障金计算方法,使得政策在执行时存在逆向选择的情况。
现在的就业保障金交纳公式是: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在职残疾员工数)*上年度本地的社会平均工资这样的计算方法使得效益一般、低薪岗位多的企业往往愿意接纳残疾人,而平均薪水比较高的企业更愿意交纳残疾人保障金。因为低薪企业缴纳就业保障金的成本要高于招收一名残疾人的成本,所以愿意接收残疾人。而高薪企业经济效益好,大多是高科技或高层次的服务行业。就残疾人而言,大多数文化水平低,劳动技能简单,无法从事这类企业的正常工作,相对高薪企业来说,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比安排残疾人就业成本要低。由于高薪企业的逆向选择,按比例就业政策在很多时候成了按比例收钱,有悖于国家制定政策的初衷,没有切实改善残疾群体的就业境况。
②对残疾保障金的征缴方法欠妥
根据《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85号令),各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当地地方税务部门代征。这是陕西省根据本省情况,为了更好的执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所制定的征缴方法。其原意是利用税务机关的强制性,可以从单位的税务账户上强行划拨,保证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
但是,这个约束机制在实际实施中却出现了无法执行的情况。因为目前有税务账户的一般只是营利性的企业,广大的事业单位乃至政府机关是没有税务账户的,税务机关的强行征缴根本无法进行。最后的结果是,陕西的很多单位既不按国家政策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不仅让残疾人的就业保障措施无法实施,而且严重损害了残疾人就业立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公信力。
③残联缺乏执行按比例就业政策的行政职能
在目前,按比例就业政策的主管单位是各级残联。可残疾人联合会只是一个残疾人的事业单位,它的主要职能是“代表、服务、管理”残疾人。从组织功能看,残联缺乏相应的行政职能,在就业管理上缺少权威性,经常力不从心,在更多的时候,只能是协调和争取各单位按比例接收残疾人。在没有配套的政府责任体系建立之前,按比例就业政策在执行力度上难免不足。
(3)阻碍残疾人培训政策更好发挥作用的原因
①培训工作的行政程序烦琐
为了有效使用就业保障金,杜绝浪费,西安市残联在培训工作上采用的是“先申请,后拨款”的办法:就业培训中心只有在确定本次培训的项目,培训人数,师资情况,场地费用之后,才能向残联申请本次培训的经费。这种方法尽管可以约束培训基金的使用,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严重束缚了就业培训机构的工作灵活性,造成培训工作拖沓,培训的筹备时间过长,往往培训真正开始了,培训对象的需求已经发生了变化。同时市场是瞬息万变的,这种烦琐的行政程序不利于就业培训中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②缺乏配套机制的相衔接
残疾人培训工作并不只孤立的,它需要配套机制相配合才能发挥理想的作用。目前西安市在配合培训工作的机制上存在两个不足:一是培训与后勤的衔接不足。残疾人一般行动不便,普通的培训场所和教学、生活设施因为缺乏无障碍设计,不适合残疾人使用。但现在西安市没有一个正式的残疾人培训基地,这直接制约了长期培训和脱产培训开展。二是培训与就业机会缺乏衔接。目前西安市采取的是以市场就业为主,辅以工作推荐的方式对培训者进行就业安置,缺少系统的与培训相配套的就业扶持计划。这样一方面不能完全降低培训者的工作搜寻成本,从而减少了他们参加培训的愿望;另一方面,在不能确定市场需求的情况下进行培训,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虚耗了培训基金。
2.社会方面
(1)企业拒绝聘用残疾人
①成本原因
按照“经济人”的假设,企业以盈利为第一目的,会出于成本的考虑拒绝给予残疾人平等的就业机会。一是企业认为残疾人体弱多病,如果雇佣,会需要更高的医疗保障支出和其他福利开支,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二是现在国家和社会日益重视残疾人的权益,对残疾人的降职或者解雇,会引起残联和社会的关注。以一些企业的观点来看,这妨碍了企业正常配置人力资源,降低了经济效率。
(2)偏好原因
按照劳动经济学的理论,对残疾人的歧视是在劳动力市场上对残疾人与劳动生产率无关的个人特征的评价。产生这种歧视的原因是偏好,即对残疾群体不喜欢,希望与其在工作中保持距离,并进行限制的主观情感。偏好可以分为雇主偏好,雇员偏好和顾客偏好三种。通过访谈发现,雇主偏好在目前陕西的劳动市场上大量存在,很多单位不能从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角度出发,以“影响形象”为由拒绝残疾人应聘,侵害了残疾人的劳动权益。
(2)社会观念排斥残疾人
①社会对残疾特征的观念排斥限制残疾人就业
通过现代社会提供的各种补偿条件,残疾人已经能够以适合自己的方式认知世界,掌握知识与技能,在不同层次上达到与健全人一样的认知广度与深度。在合适的康复训练、先进的补偿工具、足够的无障碍设施的帮助下,绝大部分残疾人在参与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中,没有任何功能的不足。
然而在调查中却发现,残疾人的劳动能力一般不能得到公正的衡量,他们的劳动强度大而工资微薄。造成这种不平等的原因是长期占据社会主流的“残疾的医疗模式观”。在这种认识模式下,残疾人被视为脆弱的和对社会缺乏价值的个体,换而言之,他们不能以有意义的方式贡献社会,发挥作用。向残疾人提供工作岗位被视为对残疾人的救济而不是他们应享有的权利。残疾人创造物质、精神财富的活动不被重视,他们的劳动能力不能得到合理的评估。
在“残疾的医疗模式观”长期影响下,残疾人从事的岗位一般体力劳动含量高,任务繁重单一,不利于显示残疾人的劳动能力。同时,这些岗位技术含量低,发展空间小,薪酬福利待遇差。
②社会排斥影响了残疾人的择业心理
因为社会一直以来存在着对残疾人“能干什么”和“不能干什么”的消极假设,工作被自然分成了两种:“非残疾人从事的”和“适合残疾人从事的”。残疾群体如果长期生活在一个系统地否定其权利和影响的社会之中,他们会从内心适应这样一种否定其自身能力的消极信息,而且还会把这样的信息当作“真理”加以接受。
在长期社会观念排斥的强化之下,残疾人会产生很强的自卑心理,有意无意的过分夸大自己的缺陷和劣势,把求职范围锁定在岗位要求简单、技术含量不高的工作上,不敢尝试具有挑战性的,职业发展前景好的工作。
3.残疾人自身方面
(1)残疾特征限制其就业
尽管存在阿德勒所说的“代偿”或“补偿”效应,但受技术条件和残疾人自身意志差异所限,残疾人丧失的功能不能得到完全的弥补。所以,残疾就会导致相应劳动能力的损失,某些工作无法完成:智力残疾人语言表达差,情绪情感不稳定,缺乏独立性,无法从事脑力劳动和技术工作;肢体残疾由于四肢功能性障碍,不能从事强体力劳动;精神残疾社交能力差,并且在社会角色上存在紊乱和障碍,不能从事管理类工作;听力、言语残疾不适合从事教师或口语翻译;视力残疾因为重要的感知功能丧失,在没有专门培训和无障碍辅助工具的帮助下,不适合从事绝大部分工作。
(2)残疾人非健康的心理特征限制其就业
由于残疾人长期受到排挤,孤立于主流社会之外,从而导致他们不能正确认识自己在劳动市场的实际地位,存在一些非健康的求职心理期望:部分残疾人存在过高的心理预期,不能正视自身没有技术优势,却希望得到工作条件好,工资高的工作;部分残疾人就业观念陈旧,等待政府的帮助,而不是主动寻找工作;还有一些残疾人,因为长期远离正常的社会生活,害怕重新融入社会,缺乏主动就业的积极性。无论是哪一种非健康的求职心理,都会对残疾人就业产生极大的负面作用。
3.对策建议
3.1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
1.加快推进福利企业新政策的落实
尽快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实现不分所有制形式都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扶持,以推进福利性企业的发展壮大。
新政策的作用有两点:一方面,通过打破现有福利企业的所有制界限,可以推进福利企业的改革搞活。另一方面,在福利性企业的投资主体上,不再仅限于国家、集体和少数残疾劳动者,不再以所有制形式作为福利企业的准入资格限制,为其它形式的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举办福利企业创造条件。最后要做到,不论采取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只要按照政策规定安置了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并给予他们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就可以算做福利性企业,可以“一视同仁”的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2.制定保护性的产业政策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结合陕西省的具体情况,尽快制定陕西省的具体实施办法,以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对适合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福利性企业生产经营;某些产品确定由福利企业专产专营;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福利企业的产品。制定保护性的政策,可以极大促进福利企业的发展,改善福利企业的效益,吸纳更多的残疾人就业。
3.改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方法
为了避免存在高薪企业的“逆向选择”——即使交纳就业保障金也不愿意接纳残疾劳动者就业,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方法上,应变目前的按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征收为按单位平均工资计算征收。就全社会来说,如果残疾劳动者就业量不变,可保证征收总量不变。但通过经济手段运用改变了残疾劳动者多从事低薪工作的情况,提升了残疾人的就业质量。
4.完善残疾保障金的征收方法
企业的残疾保障金依然由税务机关征收,以保证残疾保障金征收的强制性。对于不交纳税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可以由其上级财政拨款单位从经费源头上进行控制。如果这些机关单位拒绝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由残联提请暂扣其部分经费充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加强行政执行力度
完善按比例安置工作的管理规定,明确各实施环节的执法主体及其权能,强化部门协调与合作。按照目前政策,各级残联是按比例就业的具体实施者,但由于这是一项综合性、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各个环节如果没有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分工与合作,执行难度将很大。为此,必须完善有关的管理配套措施,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及相应的权能,工商、税务、劳动、残疾人服务机构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按比例就业工作。
6.健全现有的培训制度
(1)做好培训制度与其它配套机制的衔接工作
首先,要建立残疾人培训基地,在设施上保证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可以无障碍的进行长期系统的培训学习。同时可以利用西安充足的高等教育资源,将高校的老师聘为残疾人培训基地的兼职教师,提高残疾人培训质量。
其次,是做到培训与就业的衔接。一方面,与企业签订劳动力供给协议,保证残疾人可以通过培训实现就业;另一方面可以由残疾人就业培训中心出资开办一些企业,将培训出来的学员直接在自办的企业中安置就业;对于就业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可以由残联购买公益岗位实现就业。
实现培训与就业的衔接,可以提高培训工作的效率,也有利于激励残疾人参加培训。
(2)建立灵活的培训机制
一方面要保证残疾人就业培训中心有足够的机动培训基金,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及时调整培训计划,增开班级,满足残疾人的培训需求。另一方面,培训不再仅由政府进行,可以将一部分培训交给雇佣残疾人的企业,由企业根据残疾人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再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拨款为企业进行补贴。
3.2保障残疾人实现平等就业
1.实现残疾人就业资格的平等
(1)运用经济手段缓解企业成本压力
一部分企业不雇佣残疾人是担心残疾人会带来高昂的社会保障支出,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成本。可以为企业雇佣残疾人提供经济支持,来缓解企业的担心。首先对雇佣残疾人的企业可以减免残疾人的社会保障费,降低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使企业愿意雇佣残疾人。另外,可以由政府出面为残疾人上特殊的社会保险,分担企业所承担的员工养老、医疗保障的压力,为企业减轻后顾之忧。
(2)适当规定积极行为以保证公平
所谓积极行为是指为了纠正已经存在的歧视,法律强制或者用人单位自愿给予某些法定人群优惠的行为。在对残疾人的各种偏见依然流行的今天,适当规定积极行为,保证残疾人平等就业,不仅是有效的,而且是必要的。
为了更好的保护残疾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可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员工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在工作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无障碍设施;针对残疾人的特点改进劳动工具;同等条件下,残疾人有最后被解聘的权利。
2.实现残疾人收入均等
(1)建立残疾人岗位薪酬评估制度
为了合理确定残疾人应享受的收入水平和福利待遇,可以在残疾人上岗前,由残联组织会同劳动部门对其即将从事的岗位进行薪酬评估。参照同行业同类薪酬水平确定残疾人所应享受的待遇。以评估结果与企业协商,确定残疾人的工资标准。在残疾人上岗之后,根据本地工资水平的调整,定期进行重新评估,以保证保残疾人在付出相同的劳动之后,得到与健全人一样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
(2)建立企业薪酬信誉制度
要保障残疾人的劳动能力被公正合理的评估,离不开企业的配合。但是,不能完全寄希望于企业的责任感,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可以建立一种薪酬信誉制度,根据企业对残疾员工的态度确定企业的信誉等级。对于信誉较低的企业通过媒体曝光,用社会舆论来促使企业整改。
3.3 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
1.改变社会观念
对公众进行教育,提高他们的认识,是实现残疾劳动者平等就业、融入社会的核心内容和先决条件。应使公众认识到劳动是包括残疾人在内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就业、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等权利。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生活的基础,是实现其人生价值的关键。应由政府出面进行积极的宣传倡导,使全社会改变对残疾人排斥的观念,积极为他们创造条件,使其更好地融入到社会财富的创造中。
2.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
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物质基础。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使全社会形成“无障碍”意识并积极保护无障碍设施。其次,是建立监督机制,在新建建筑中必须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对于没有无障碍设计的建筑项目不能审批建造。第三,要积极促进全社会的无障碍改造,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对原有建筑,尤其是残疾人集中的工作、生活场所进行无障碍改造。通过无障碍设施建设,将帮助残疾人消除包括不友好的工作环境在内的环境障碍。
3.提高残疾人融入社会的能力
(1)加强残疾人的康复培训
残疾人由于在生理、心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丧失了以正常方式从事很多活动的能力。通过康复培训,可以使残疾人学会使用辅助工具、学会应用无障碍设施,最大限度的发挥正常组织的功能,对丧失的功能进行弥补,提高残疾人的社会适应能力以及劳动能力。
具体措施如下:建立和完善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社会化康复体系,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建立社区康复队伍,完善适宜的社区康复设施,将社区康复服务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卫生工作;由残联在医疗机构的帮助下确定残疾人的康复方案,制定个性化的培训计划,最大限度的挖掘残疾人的潜能;与残疾人的工作单位合作,跟踪他们的工作表现,调整康复培训方案来提高残疾人的劳动能力。
(2)向残疾人提供心理健康支持
长期以来社会观念的排斥,对残疾人的心理产生了很多消极影响,会影响残疾人以开放的心态融入社会、寻求就业。对此,残联可以和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对残疾人开展免费心理健康咨询。对于发现存在心理问题的个体备案处理,进行长期追踪治疗。提供心理健康支持,有助于残疾人保持自信健康的心态融入主流社会。同时对残疾人的就业也能一定的促进作用。
文章来源:《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国际论坛暨第三届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论坛论文集》
说的太好了,我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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