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复 翻译翻译了西方很多著作,其中最著名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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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严复翻译了当时哪些西方的代表作(写出这些代表作的书名和作者)_百度知道
严复翻译了当时哪些西方的代表作(写出这些代表作的书名和作者)
翻译的著作/ 原文作者/ 发表时间:1.《天演论》/ 赫胥黎/1896年~1898年2.《原富》(即《国富论》)/ 亚达·斯密/1901年3.《群学肄言》/ 斯宾塞/1903年4.《群己权界论》/ 约翰·穆勒/1903年5.《穆勒名学》/ 约翰·穆勒/1903年6.《社会通诠》/ 甄克斯/1903年7.《法意》(即《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1904年~1909年8.《名学浅说》/ 耶方斯/19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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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战败新说:严复翻译《国富论》开错了药方
08:36:03 & &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贾根良
&&&&晚清腐败和军事体制落后,这些还不是甲午战败的根本原因。甲午战败最深刻的根源在于清政府国家发展战略观的失败。是日本明治维新的主要目的之一,而明治维新的成功在于清政府毫不知晓的日本国家发展战略,以及为其提供指导的李斯特主义国家崛起学说。这直接决定了日本在军事、行政等诸多方面国家治理体制的高效率。
&&&&日本明治维新与李斯特主义
&&&&第二,日本明治维新领导集团熟悉并根据日本国情借鉴了西方列强崛起的历史经验。大久保利通和伊藤博文在对美欧国家长达近两年的考察中发现,英国、美国、德国等西方列强都是通过军事力量建立殖民地而崛起的。以大久保利通为例,他在英国考察时,羡慕英国崛起前的国家保护主义和武力建立殖民地的崛起战略,却对英国当时宣传和推行的自由贸易信条不屑一顾。在德国见到铁血宰相俾斯麦后,他雄心勃发:&经营国家不可不如彼&&用俾斯麦的强权,缔造英国式的富强!&
&&&&洋务运动破产和中日&大分流&
&&&&与日本明治维新领导集团将李斯特主义国家崛起学说奉为治国圭臬,并深谙西方列强崛起战略截然不同,洋务运动的国家官僚集团无一人知晓这种学说,无一人知晓日本国家崛起的战略,对西方列强崛起的历史经验更是不屑一顾。
&&&&在梁启超1902年于日本接触到西方幼稚工业保护理论之前,无论是洋务运动和戊戌变法的领导人,还是除严复之外的近代启蒙思想家们,从不知晓以美国学派和李斯特经济学等为代表的西方现代民族主义经济学说。严复作为著名启蒙思想家,虽然知道李斯特的著作,却仍翻译与李斯特学说相对立的斯密《国富论》,从而&找错了医生,开错了药方&,以致李斯特的著作直到1927年才译成中文,比日本整整晚了38年。洋务运动官僚和中国近代启蒙思想家们,运用从中国古代思想发展起来的所谓&经世致用&之学解读西方列强的挑战。由于缺乏李斯特深刻的工业化思想和可借鉴的西方国家崛起的历史经验,这种话语体系根本无法分析西方的挑战,并提出适应世界大势的战略和政策。
&&&&正是在这种重大的历史分野之下,日本通过明治维新走上了保护民族经济、与外资作斗争、建立独立自主工业技术体系,以重构东亚秩序的&李斯特式&自主发展道路。清政府则走上自由贸易、在国内市场&稍分洋商之利&和&外须和戎&的依附西方列强的买办道路。这就是日本与中国同样进行了改革开放,同样搞&维新&,以应对西方列强的挑战,但日本强大而中国落后挨打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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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年来汉译西方法学著作的几点思考
作者:&&&&文章来源:&&&&点击数:3612&&&&更新时间:
&&&&内容提要:自近代以来,汉译西方法学著作即频频问世,与变化中的中国结伴而行。这一现象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可谓有增无减,由此也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和兴趣。这篇文章即是笔者最近几年来对上述现象的几点思考。率尔操觚,且本人学识有限,难免产生错漏。不当之处尚祈学界同仁多多批评指正。
&&&&主题词:近年来汉译西方法学著作思考
&&&&一、为什么要汉译?
&&&&在中国,这是一百多年来一个不容回避、也不大好回答的问题。如果说身处鸦片战争前夕的林则徐组织人力、物力,汉译西书、西报、西法等其意主要在于“睁眼看世界”,知已知彼,了解西方;清末奉命修律的沈家本主持翻译外国法律和法学著作,是为大规模的变法修律做好准备,多少均不无外来压力所迫,有几分被动和无奈。那么,民国以降,特别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汉译西方法学著作的层出不穷,则清楚地反映出在国门再次打开(这一次并非被动)之后,国人对于包括西法在内的西方文化的主动学习和借鉴。
&&&&汉译西方法学著作的意义在于其展示给中国读者一扇扇洞察西方法学的源头与流变的窗口。透过这一幅幅的“西洋景”,我们可以比较清楚而全面地了解自古希腊迄今西方法学的律动,从而感受这一域外法律文化的独特魅力,最终达致“洋为中用”(毛泽东语)之目的。
&&&&其次,汉译西方法学著作的意义在于其巨大的启蒙作用和超越时空的思想感染力。以严复(公元年)为例,其最大的功绩被认为是对西方资产阶级学说的翻译。举凡进化论、古典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均在其介绍之列,对当时的中国知识分子起到了极为重要的启蒙,严复也因此成为中国近代资产阶级最主要的启蒙思想家。又如,当我们今天捧读美国著名法学家威格摩尔(John H.Wigmore,年)的力作《世界法系概览》的中译本时,我们仍会为其博大精深而发生由衷的赞叹,为其叙事的生动而折服,为其图文并茂的风格所打动……。而这部作品之所以在大约70年以后还令吾辈陶醉不已,一个重要的原因不仅是这部比较法巨著自身所蕴藏的丰富的学术价值和别具一格的视角。让这本美国学者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创作的法学著作在二十一世纪之初仍为中国读者广为传颂的“桥梁”正是中文译者。所以,在某种意义上,我们说汉译西方法学著作具有超越时空的思想感染力。所以,我们说西方法学著作的中文译者功不可没,他们的工作令人感激和佩服。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汉译者的辛勤劳动,为我们所熟知的一大批西方法学著作直到今天恐怕还难以为人所知晓,恐怕还会“锁在深闺人未识”(白居易《长恨歌》)。我们可以这样假设:如果没有邓正来、姬敬武、张智仁等人出色的翻译,博登海默的《法理学》也许不会在中国法坛风靡一时;如果没有梁治平、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等人的大力推介,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法律与革命》也许不会如此的红红火火,广为人知;如果没有苏力等人的鼎力打造,波斯纳的代表作《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册)和十一卷本的《波斯纳文丛》恐怕不会如此畅销或这么快即见天日……。9]
&&&&如果不是因为考虑到篇幅有限,我们尽可以列举出许许多多的“如果……也许/恐怕不会”来。笔者于此当然是想强调汉译作者在“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借用王健先生一书名)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汉译西方法学著作的意义(换言之,我们需要汉译西方法学著作的原因)还在于:就法学作品(包括法学著作)而言,由于多年来形成的阅读习惯,特别是对自己的母语(在此主要指汉语)的依赖性,中国的读者仍将一如既往地选择阅读包括汉译西方法学著作在内的中文作品。尽管我们可以比较乐观地认为,新生代的年轻学子的外语(主要是英语)水平会普遍地高于其年长者。而且,既便是精通一门外语,也无助于读者去了解此种外语之外的法学作品。例如,只精通英语者,对于来自大陆法系国家用德、法、意、西、葡等国文字创作出来的法学作品,恐怕只会是一筹莫展,如念天书一般。正如国内有的学者所言,我们向以追随大陆法系而自居,实则对其法律了解并不算多。当然,这种情况近年来已有所改观,而这种改变恰好是借助汉译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作品完成的。
&&&&与上述第三个原因相关联的是:一个极为客观的事实是――在今天的中国,毕竟,并非每一个法律人对自己的外语都如此的自信。何况,阅读外文版的法律作品绝非就是一种赏心悦目的事情。因此,既然并非绝大多数人均有机会走出国门,去直接感受西法(含其著作)的独特魅力和精神,或者,有比较高的外文阅读水平,那么,我们就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至少在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汉译西方法学著作在中国仍将不可缺少。
&&&&二、谁来读?为什么而读?
&&&&这两个问题可以分开讲,也可以合而为一。
&&&&首先,关于谁来读即谁来阅读汉译西方法学著作。
&&&&毋庸置疑,汉译西方法学著作的主要阅读者是法律院校系所等学术、科研机构中的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他们是这一阅读人群中的绝对主力。问一问上述这些身份各异者(或有时其身份合而为一者)他们近年来或最近的阅读书目,他们会告诉你其中不乏汉译西方法学著作,如博登海默的《法理学》、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德沃金的《法律帝国》、拉兹的《法律体系的概念》、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凯尔森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茨威格特与克茨合著的《比较法总论》、萨维尼的《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柏拉图的晚年作品《法律篇》,等等。
&&&&当然,除了法律人之外,汉译西方法学著作的阅读者也不乏具有其他学术背景人士。譬如,一个历史系的学生会对伯尔曼的代表作《法律与革命》有较为浓厚的兴趣,因为该书不仅资料极为翔实、背景特殊,更为吸引人的是作者将“革命”模式用于解释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基督教会和神学在西方法律传统形成过程中的作用被突出。伯尔曼的另一独特之处(抑或贡献)在于他把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期定位于公元11世纪末至13世纪末这二百年间,并且将教俗两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变革作为西方法律传统得以产生的基本因素。在伯尔曼的笔下,西方近代始于公元年这一时期。这一说法可以说“颠覆”了我们通常的历史知识,研究历史的学生自然想看个究竟。经济学家无疑会对哈耶克的著作有兴趣,因为他对经济学颇有建树,并在1974年与缪尔达共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哈耶克之所以获得法律人极大的好感,原因可能在于他在长达60年之久的学术生涯中,研究领域涉及经济学、认识论、伦理学、法学、哲学、政治学和心理学,且均有较高的造诣。所以,尽管哈耶克严格地说来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法学家,但我们还是乐于在介绍新自由主义法学时,给他留下一席之地。
&&&&尽管法学已成为一个热门专业,且在我国已跃升到“显学”的地位。但是,我们似乎不能过于乐观地以为法学作品(包括汉译西法著作)的读者会构成一个十分庞大的群体。梁治平先生在数年前一篇题为《法治进程中的知识转变》的文章开头即这样写道:在中国的知识界,很长时间以来一直存在着一种法律人与知识分子的分离。笔者也许没有这么悲观。然而,考虑到法学所特有的一套概念、术语足以令业外人士望而却步,考虑到法学至今尚未全然消褪其“幼稚”之名等因素,法学作品(含汉译西法著作)的读者仍将主要是法律人为主,非法律专业人士为辅这样一种局面。
&&&&至于为什么而读汉译西方法学著作恐怕只能是一个莫衷一是的问题。这一问题可以从功利和非功利性两个方面来谈。就笔者个人的经历来看,以较为功利的心态阅读汉译西法著作的比重可能要大于纯然为了欣赏和了解某一西方法学家及其作品。这种情况在本人求学的过程中尤为明显。并且,这种情况因自己目前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更难以“幸免”。
&&&&如果非得说出一个所以然,笔者可以在此不揣浅陋,列举出阅读汉译西方法学著作的5个理由:
&&&&1、国人(可推而广之延伸到全人类)对于知识的追求和热爱。这种情况在我国改革开放、国门重开乃至当今“全球化”、“网络化”这一特定的宏阔背景下更是有增无减。
&&&&2、拿来主义。这里借用鲁迅先生的观点,是想说明中华文化巨大的包容性、改造性和犹如凤凰涅的旺盛的再生能力。“拿来主义”在今日对于我们而言,仍不乏现实意义。作为人类文化的一部分,西方法学著作断无理由被拒斥于国门之外。
&&&&3、开阔视野,提高学术修养。笔者以为,阅读汉译西法著作的一大好处在于读者对于作者及其作品会产生一种更为直接、全面、深入的了解,而非限于一知半解或东鳞西爪的认识。以德沃金为例:只有当我们通读了其“三部曲”即他的三部代表作《认真对待权利》、《法律帝国》、《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之后,我们才能够对他的法律思想有一个基本的把握,才可以用“十年磨一剑”这句话来概括这位美国当代最著名的法理学家之一的学者的心路历程,才知道他的主要贡献之所在。又如,以往讲到柏拉图,我们都知道他的思想前后有所变化即从倡导贤人政治(哲学王的统治)到法治(次优选择)。然而,对于他的法治思想的系统表述却不甚了解。这种缺憾在阅读了其汉译晚年作品《法律篇》后,会有一定的弥补。
&&&&4、不必重复他人已有的研究。在人类文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时有一种十分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包括法律在内的文化的“暗合”。这种“暗合”的原因较为复杂,非本文所能解释。笔者推测,通讯不便可能是造成以前这种文化上的“暗合”的一个主要原因。笔者在此想要说的是,借助当今甚为便捷的通讯、翻译等技术手段,我们可以尽可能地避免上述这种“暗合”,不必重复他人已有的研究。
&&&&5、有利于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交流和相互借鉴。张晋藩先生在《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一书的前言中这样写道: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曾经冲击过世界,对世界法制文明产生过重大影响。……即使今天,西方的某些思想家在对本国法律文化进行反思时,也注意吸取中国法文化中的优秀传统部分。根据笔者的理解,这段话意在说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对于世界法制文明的重大影响和贡献,并且其成为西方某些思想家可资借鉴的“域外”法律文化资源。长期以来,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双向比较、交流和相互借鉴的事例可谓不胜枚举,俯拾即是。如美国学者撰写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中美学者联合打造的《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均可谓“以邻壁之光照汉家故物”(借用《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封底语)之作。笔者在此要强调的是:由于法学本身并非可以自给自足之物,且由于中国法律在近代被迫转型,一百多年来一直不乏外来法律尤其是西法的影响。鉴于中国法学在目前尚未处在“领导世界潮流”这一客观事实,我们可能还须借助汉译西法著作来“睁眼看世界”。
&&&&三、其他两个相关的问题抑或困惑
&&&&这里,困惑之一就是关于汉译西法作品(尤其是西法著作)的定位问题,即汉译外国(包括西方)法学作品算不算科研成果?如果算,这种翻译作品在计算科研成果时,能否等同于一部字数差不多的学术专著?据笔者所知,汉译外国(包括西方)法学作品在国内一些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不算科研成果,或者是其价值无法与一部字数相差无几的学术专著相提并论。这无形中会抑制翻译者或准翻译者在此方面的热情。当然,其他方面的原因也会使得法学著作的翻译者最终逐渐从这一领域中“淡出”。
&&&&与以上困惑联系在一起的另一个困惑就是因版权(著作权)保护而带来的一种“双刃剑”式的感觉。在笔者看来,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于日生效)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而中国参加的两个十分重要的著作权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上述两公约分别于日和日对中国生效)更是具有跨时代、跨国界的意义,标志着我国对于国际社会在版权保护方面作出的庄严承诺。笔者固然为1990年以来我国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版权保护的长足、健康发展而感到欢欣鼓舞,同时也不无困惑。因为,从最近几年本人的几次经历来看,笔者颇感困惑不解的是:版权保护的是西法著作的创作人即作者,还是作者以外、依法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即西国某某出版社)?所以,因版权保护带来的较高成本等因素也会制约国内出版单位和准汉译者的译书热情,最终不利于作者思想的进一步传播。
&&&&四、并非结束的话
&&&&有学者认为,中国历史上出现过三次翻译高潮:东汉至唐宋的佛经翻译、明末清初的科技翻译和鸦片战争至“五四”的西学翻译。中国历史上第四次翻译高潮正在神州大地蓬勃推进,方兴未艾,景况壮观。本人以为,就汉译外国法学著作而言,近代以来的中国经历了如下四个阶段:鸦片战争前夜至清末、民国时期、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译介苏联法学为主)、改革开放至今。其中,又以第四个阶段特别是1990年以来的成就最为显著。这也是笔者特意选取这一时间段予以探讨的原因之所在。
&&&&陈忠诚先生在《法窗译话――法律翻译絮谈》一书的前言中有这样一段话:我国法律(学)翻译已经有一段历史了。……但是,有几位法学家或翻译家写过几篇有关法律翻译的文字呢?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召开过法律(学)翻译的工作会议或学术会议呢?全国之大,有哪一个出版单位曾经出版过一本探讨法律(学)翻译的哪怕是小册子呢?是不屑为之呢?还是不能为之呢?对此,每一个得益于或从事于法学翻译的翻译家、法学家、法学翻译家都应做出自己的回答。这段话读后,的确令吾辈汗颜。当然,公允而客观地说来,在陈先生说出这番话后的十多年间,中国的法学家们并非无动于衷。据笔者所知,他们中的一些人已行动起来,较好地回答了陈先生的疑问(或质问),如潘汉典、沈宗灵、朱苏力、梁治平、高鸿钧、贺卫方、米健、黄风、徐国栋、何勤华、李秀清、强世功、李桂林、郑戈、赵晓力、董炯、彭冰等人。又如,―16日,由中国政法大学组织中美两国三十六家学术单位的专家与学者参加、国内多家新闻传媒单位参与和报道的《美国法律文库暨法学翻译与法律变迁》研讨会在京举行。此次会议的规模、水准、讨论的深度等自不待言,更为重要的是,其催生了《法学翻译与中国法的现代化》一书的问世(王健整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开创了近年来由一家单位出面主持召开法律(学)翻译的工作会议或学术会议之先河。
&&&&汉译西方法律(含其著作)的历史可一直追溯到鸦片战争前夜。此时的中国,可谓危机四伏。在笔者看来,林则徐率先组织人员翻译西法,其主要在于想对西方有所了解,同时,以便在一场不可避免的国际冲突(主要是中英两国)中处于较为主动、有利、合理、合法的地位。这一极为短暂的时期可以看作是鸦片战争爆发之后西法东渐的一个前奏和介于主动和被动之间的一种追求。
&&&&大规模的翻译外国法律(包括西方法学著作)当然应该从鸦片战争爆发、紧闭的老大帝国的国门为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打开之后开始算起。当时主要是迫于巨大的生存压力,出于“救亡图存”之目的。
&&&&翻译外国法律(包括西法著作)与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律移植几乎同步。由是,一种本土的法律(中华法系)在公元1840年以后发生了转型,这一过程延续至今大约有160余年。
&&&&一百六十多年以来,外国法律的翻译者多为中国的一代又一代的知识分子。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翻译大军中也活跃着一些来自欧美和日本的人士。他们在有意和无意之间沟通中法与西法,在中国近现代翻译史上当为人们所记忆。笔者以为,我们应当对他们给予较为公允和客观的评价乃至应有的敬意。
&&&&王健先生认为:法律与语言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借语言文字予以表现;语言文字又赋予法律以具体的内涵,塑造着法律的现象,并使之成为一种有力量的东西,影响或支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西方法之输入中国,其实质就是西方法律文化如何用汉语予以表达的问题。这种表达的实践活动之一,即在语言文字上对应或对等双语世界里的各种概念。这个过程的结果之一,就是逐渐形成了一套所谓近现代的中文法律语词系统。对此,本人深表赞同。
&&&&有学者认为,汉字是中华文明之母,是中国人的第五大发明。作为一种具有五千多年悠久历史、极具生命力的方块表意文字,汉字在近现代均很好地承载和传播了中外文化。在翻译西法著作的过程中,也很好地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可以想见,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我们仍将凭借祖先留下的这笔极为珍贵的精神财富,去“破解法学之谜”(借用北大法学院徐爱国先生一书名)。
&&&&我们(包括我们的长辈和后代)均在某种意义上是不同时期的汉译西方法学著作的受益人。因此,尽管西法著作的翻译存在着或仍将会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但我们有理由相信瑕不掩瑜,对于译者我们应当有足够的尊敬。正因为如此,我对于近年来的汉译西法著作的整体评价是:其功远大于过。
&&&&当然,近年来,我们发现在翻译西法著作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苏力先生在《法学著作的翻译》一文中提出了三个问题即译什么、谁来译、如何译并因此进行了独到的(我称之为“苏力式风格”)分析。鄙人不才,也在本文中谈了几点浅见抑或困惑。而且,笔者认为,由于主客观原因,至少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们可能还会一直困惑下去。
&&&&注释:
&&&& 按照张晋藩先生的观点,这一过程似可追溯至鸦片战争前夜林则徐委人汉译瓦特尔的《万国公法》和德庇时?地尔洼等人撰写的《中国人》和《在中国做贸易罪过论》(二书被编译为《华事夷言》)。详情请参见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第347页。另有学者也认为林则徐开启了中国系统翻译、引进外国法律的先河。请参见何勤华、李秀清著:《外国法与中国法――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反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第12-13页。
&&&&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苏力教授可以说是对此颇为敏感的一位学者,他的《法学著作的翻译》一文较为系统、独到地涉及这一问题,且给人不少启示。请参见苏力著:《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97-121页。
&&&&3] 说明:本文“近年来”――指1990年至今(2005年);“汉译”――指中文翻译;“西方”――从地域上,指西欧、北美;从语言上,主要指古希腊、拉丁、英、德、法、意、西、葡等文字。
&&&& 据北大法学院李贵连教授的统计,在沈家本的“主持和督促之下”,修订法律馆在几年时间里,翻译出十几个国家的几十种法律和法学著作。这个时期的翻译,数量上大大超过前期,质量上也为前期翻译无法比拟。详情详参见李贵连著:《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208-211页。
&&&& 请参见张国华、饶鑫贤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下),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年1月第1版,第397页。
&&&& 请参见[美]约翰?H.威格摩尔著:《世界法系概览》(上下),何勤华、李秀清、郭光东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
&&&& 请参见[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张智仁中译本题为《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邓正来独自重译本书名为《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 请参见[美]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注:此为增订版。之前在1991年梁氏中译本印行6000册,颇有影响)。[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1版。
&&&& 请参见[美]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册),蒋兆康译,林毅夫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波斯纳文丛》收录、翻译了波斯纳年20年间的主要著作,由苏力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大约两年内(年)陆续推出,总字数约近500万(据中译本)。
&&&& 请参见王健著:《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
&&&& 自1990年以来,汉译大陆法系国家法学作品(含其著作)有了很大的增多。详情请参见苏力著:《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98-104页。当然,据笔者的观察,仍以汉译英语法学作品居多。这和当今世界上英语的强势地位不无关系。
&&&& 至少就笔者而言,尽管对自己的英语水平颇为自信。但如果有选择,还是愿意读中译本。
&&&& [英]哈特著:《法律的概念》,张文显、郑成良、杜景义、宋金娜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美]德沃金著:《法律帝国》,李常青译,徐宗英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英]约瑟夫?拉兹著:《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英]约翰?奥斯丁著:《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古希腊]柏拉图著:《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孙增霖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
&&&& 参见[美]哈罗德.J. 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第1版,第4页。
&&&& 请参见王寿林、王磊、徐祥生主编:《当代西方社会科学名著导读》,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第192页。
&&&&] 哈耶克著作的中译本较早为《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冯兴元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另请参见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第246-264页。
&&&& 请参见《读书》,1998年第1期,第13-19页。
&&&& 年,笔者有幸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时称法律学系)读博,师从王哲教授,专攻西方法律思想史方向。入学之初,导师开给我们一个数十部的阅读书目单,几乎皆为汉译西方法学著作。后在第二学期开的一门专业课名为《西方法学名著选读》,尽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马基雅维里、霍布斯、孟德斯鸠等人的代表作。本人一大收获便是将上述人等的汉译代表作品至少认真通读了一遍,并做了十多万字的读书笔记。说自己更难以幸免是因为:从2001年以来,本人承担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和研究生的《西方法律思想史》和《西方法学名著选读》等课程的讲授。由于专业和个人之爱好,注定自己与汉译西法著作有不解之缘。
&&&& 鲁迅先生早在1934年即挥笔写下了题为《拿来主义》的杂文,表明了他对待中外文化遗产的态度。详情请参见张盛如、康锦屏主编:《鲁迅名篇分类鉴赏辞典》,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10月第1版,第621-624页。
&&&& 参见[美]德沃金著:《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美]德沃金著:《法律帝国》,李常青译,徐宗英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美]德沃金著:《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刘丽君译,林燕平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 请参见[古希腊]柏拉图著:《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孙增霖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
&&&& 参见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第3页。
&&&& 参见[美]D.布迪、C.莫里斯著:《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参见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高鸿钧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
&&&& 请参见苏力著:《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110-114页。
&&&& 请参见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5月第1版,第19页。
&&&& 参见陈忠诚著:《法窗夜话――法律翻译絮谈》,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2年5月第1版,总序,第1页。
&&&& 同上书,前言。
&&&& 窃以为,近年来对汉译西法著作及其相关理论探讨较为突出者当首推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教授。参见苏力主编《波斯纳文丛》(共11本。苏力独译其中5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陆续推出)。参见苏力著:《波斯纳及其他――译书之后》,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参见苏力著:《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97-121页。梁治平先生在这方面的贡献主要在于对《法律与宗教》的前后两次出色的翻译,译书中某些段落或语句已不乏警句、名言的色彩。具体参见[美]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高鸿钧和贺卫方先生更多的时候是“强强联合”:参见[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第1版。参见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参见[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黄风和徐国栋先生对译介罗马法建树甚多。参见[古罗马]盖尤斯著:《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第1版。参见[意]朱塞佩?格罗索著:《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第1版。
&&&&黄风编著:《罗马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2年3月第1版。参见徐国栋著《西口闲笔》,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注:即于篇幅,恕不一一列举。
&&&& 何勤华先生认为,1840年的鸦片战争不仅将近代西方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军事等各项制度带了进来,也为摧毁中华法系、引入西方先进的法律开辟了道路,中国从此进入了一个移植外国法的历史时期。这一历史时期大概分为6个阶段。详情请参见何勤华、李秀清著:《外国法与中国法――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反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第12-28页。
&&&& 参见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参见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参见何勤华著:《法律文化史谭》,商务印书馆,2004年9月第1版。
&&&& 参见王健著:《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1-2页。
&&&& 参见李梵编著:《汉字的故事》,中国档案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第1页。
&&&& 参见苏力著:《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
&&&&(本文写作于2005年,后发表在《比较法在中国》(2006年卷)[刘兆兴主编,张少瑜执行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略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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