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医保报销流程 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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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出台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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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出台了2015年度的《临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待遇和筹资水平进一步提升,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政策更加人性化,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多便利和实惠。一、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筹资水平,并加大财政补助力度。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待遇包括住院报销比例保持75%以上、取消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普通门诊报销比例由40%提高到45%等等,筹资标准为个人缴纳200元、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330元。二、扩大参保对象范围。2015年度,在临海市内各类中小学就读的非台州市户籍学生以及在临海市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就读的全部学生(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也被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范围,扩大了我市的医保覆盖面。三、放宽中途参保限制。一是出生90天内的新生儿参保,按出生日期来补缴个人缴纳费用(上半年出生的按全年标准缴纳即200元/人,下半年出生的按半年标准缴纳即100元/人),当年度医疗保险待遇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二是出生90天后的新生儿,以及每年征缴截止日期后中断(或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复退军人、归正人员、因婚嫁或大学毕业户口迁入我市等人员参保,按办理时间来补缴个人缴纳费用(上半年参保的按全年标准缴纳即200元/人,下半年参保的按半年标准缴纳即100元/人),当年度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次月起享受;三是集中征缴日期截止后尚未参保的其他人员,也可要求补办参保手续,费用按筹资标准全额缴纳,不享受政府补贴,当年度医疗保险待遇自缴费当月起的第四个月开始享受。四、扩大大病保险病种范围并调整大病保险待遇。2015年度大病保险将取消病种限制,不再局限于原来的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等20类疾病。而且经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自负费用累计仍超过大病保险待遇起付线以上部分,可享受二次报销,同时取消5万元的最高支付限额限制。这一系列的政策调整,都将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医保大病患者负担。(临海市法制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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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新政更惠民
近日,临海市出台了2015年度的《临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待遇和筹资水平进一步提升,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政策更加人性化,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多便利和实惠。
记者从市社保局了解到,临海市调整四大方面医保内容来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2015年度临海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筹资水平得到了进一步得提高,同时财政补助的力度也将加大。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待遇包括住院报销比例保持75%以上、取消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普通门诊报销比例由40%提高到45%等,筹资标准为个人缴纳200元、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330元。
同时,参保对象范围也得到了进一步扩大,在临海市各类中小学就读的非台州市户籍学生以及在临海市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就读的全部学生(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也将被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范围。
此外,新政还放宽了对中途参保的限制。“一是出生90天内的新生儿参保,按出生日期来补缴个人缴纳费用,上半年出生的按全年标准缴纳,下半年出生的按半年标准缴纳,当年度医疗保险待遇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二是出生90天后的新生儿,以及每年征缴截止日期后中断或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复退军人、归正人员、因婚嫁或大学毕业户口迁入临海市等人员参保,按办理时间来补缴个人缴纳费用,也是按照参保时间分全年和半年缴纳,当年度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次月起享受。三是集中征缴日期截止后尚未参保的其他人员,也可要求补办参保手续,费用按筹资标准全额缴纳,不享受政府补贴,当年度医疗保险待遇自缴费当月起的第四个月开始享受。”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度,临海市还扩大了大病保险病种范围并调整大病保险待遇取消了对病种限制,不再局限于原来的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等20类疾病。
不仅如此,经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自负费用累计仍超过大病保险待遇起付线以上部分,可享受二次报销,同时取消5万元的最高支付限额限制。这一系列的政策调整,都将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医保大病患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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