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国家林业局木材凭证运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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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实木家具被罚 是否要办木材运输证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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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运输实木家具被罚 是否要办木材运输证引争议第2页:运输实木家具被罚 是否要办木材运输证引争议  4月25日,光明家具在运输实木成品家具时,被江西省林业厅浮梁县桃墅高速木材检查站以无木材运输证为由没收,后被要求补办证明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质疑,根据国家林业局在1998年出台的文件,以木材、竹材为主辅原材料的家具成品和木(竹)制工艺品,未列入凭证运输范围,为什么江西不执行国家林业局的政策?  江西省林业厅木材流通监督管理局回应称,处罚是依据《江西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按照这一目录,运输家具也需要木材运输证明。  处罚收据  运送384件家具被木材检查站拦住  4月25日晚,山东济南司机郭宏伟驾驶大货车行驶在景鹰高速上,车上是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营销分公司的,目的地是河北廊坊。  在万年收费站服务区,郭宏伟就餐结束休息片刻,返回货车驾驶室准备驾车离开时,被浮梁县桃墅高速木材检查站检查人员拦住了。  几名穿着制服的检查人员爬上车,划开货车上的帆布与家具外包装说:“拉的是木材,你的木材运输证呢?”  郭宏伟赶忙解释:“货物虽是木材做的,可现在已经成了家具商品,为什么还需要办运输证?”  “没有办运输证,全部没收!”检查人员说,“你把车开到景德镇停车场去接受处罚!”  无奈之下,郭宏伟一边与货主联系,一边将车开离高速。  郭宏伟告诉新法制报记者:“我运输过多次实木家具,这是第一次听说要运输证。”  郭宏伟称,回到停车场,检查人员不仅要没收这批货,还要处以货物价值30%的罚款。他计算了一下,罚款要2.4万元!  郭宏伟联系上了光明集团有限公司南昌营销公司总经理刘志军。  刘志军听说此事后很吃惊,急忙与景德镇一朋友联系。第二天,刘志军委托的朋友与桃墅高速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取得了联系,但木材检查站坚持没收这384套橱柜。  运输实木家具须办木材运输证?  4月26日,江西浮梁桃墅高速木材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对该车无证运输的实木家具开出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这张赣林罚书字[2013]第07013号文件处罚书上,清晰可见:案件性质为无证运输;处罚决定为:没收非法运输的实木家具384件。  桃墅高速木材检查站的执法人员依据是《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一款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承运无证木材的,对承运人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郭宏伟告诉记者,检查站的执法人员称:“江西省明文规定,运输实木家具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但出于减少损失的考虑,被处罚人可以在缴纳木材变价款及相关罚款后将其运走。”  刘志军委托的朋友随后向木材检查站交了3万元,木材检查站开具了一张“江西省林业育林基金征收专用票据B”。收费基金项目为“实木家具育林基金6000元,依法没收木竹变价款2.4万元。”  执法人员在其缴纳完罚款后给其办理了木材运输证,并附上行政处罚书。之后,郭宏伟才将这批实木家具顺利运抵河北廊坊。  虽然缴纳了罚款,但刘志军仍有质疑,1998年,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木材凭证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8]86号)文。文件中规定:以木材、竹材为主、辅原材料的家具成品和木(竹)制工艺品不列入凭证运输范围。  同时,罚款票据为江西省林业“育林基金”征收专用票据,这也让他有点纳闷,凭证运输与育林基金有什么关系?刘志军称:“这次运输的家具是在总部黑龙江省伊春市生产的,不是在江西境内加工生产,运输家具是企业内部之间的调货,光明集团在伊春每年都缴纳育林基金,为何还要在江西缴纳育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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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号近日,《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发布。其中进一步明确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管行为,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重点木材检查站建设管理,整合现有木材检查站的数量,进一步优化布局,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对既无编制、又无经费的检查站,应予以整合或者撤销。要求进一步创新木材运输监督检查方式,探索木材流通执法与林政综合执法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禁擅自扩大凭证运输范围,严禁超范围实施木材运输检查,严禁乱罚款、乱收费。同时,要进一步放宽竹林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要求各地根据竹林资源的特点和限额已放开的实际,从赋予林农最大经营自主权出发,进一步放宽竹林采伐和竹材运输管理,实行竹林经营利用由经营者自主决策。对竹子采伐可暂不实行林木采伐许可发证;对竹材及其制品的运输,暂停纳入凭证运输管理范围。
取消不必要的木材运输证、检疫证管理,构建全国木材与木制品绿色通道,减轻木业企业负担,是我国木材流通行业多年诉求。为此,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自2012年5月以来,曾多次代表会员企业就部分地方木材运输证、检疫证乱罚款、乱收费等问题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并得到了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国家林业局的重视。去年,国家林业局已经印发了两个文件。一是日印发了《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3〕96号),明确自日起 ,运输直达进口目的地的进口木材,无须办理木材运输证;进口木材需再次运输的,凭有关进口许可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以木(竹)材为主辅原材料的家具和木(竹)制工艺品不纳入凭证运输范围。二是日印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人造板检疫管理的通知》(林造发[号),明确自日起,对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饰面人造板不再实施检疫。本次《意见》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我国木材运输证管理,有利于制止木材、竹材,流通环节乱收费,乱罚款等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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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国家林业局发布61号文件第6条,是否本市也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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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六、进一步放宽竹林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竹林的经营利用有别于其他森林和林木。自“十一五”以来,国家对竹林采伐管理进行了多次改革,各地反映实际效果很好,经营者普遍赞同,竹林资源快速发展。各地要根据竹林资源的特点和限额已放开的实际,从赋予林农最大经营自主权出发,进一步放宽竹林采伐和竹材运输管理,实行竹林经营利用由经营者自主决策。对竹子采伐可暂不实行林木采伐许可发证;对竹材及其制品的运输,暂停纳入凭证运输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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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全市木材检查站已经按照此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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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
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林〔2013〕14号
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发局:
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3〕9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要坚决贯彻中央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要求,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深入开展以为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充分认识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在森林资源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林业局最新部署和要求上来,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和改进监管方式,为美丽福建和生态省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明确木材凭证运输管理范围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强化源头管理工作,根据《通知》要求,结合《福建省森林条例》和我省林业工作实际,对我省木材运输证的凭证运输范围进行重新调整。
㈠凭证运输范围
1.原木类,包括原条、原木(含规格材和非规格材);
2.锯材类;
3.竹材(省内流通继续实行绿色通道,不办理木材运输证,出省按国家规定实行凭证运输);
4.木片、商品薪材;
5.大宗木竹半成品,含细木工板、指接板、集成材;
6.采挖移植胸径5厘米以上活立木,采挖的树蔸、树桩;
7.国家重点和省重点保护树种的原木及其制品(含工艺品)、衍生品和野生苗木。
㈡不纳入凭证运输范围
1.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涂装板和经二次加工的细木工板、指接板;
2.以木(竹)材为主辅原材料家具和木(竹)制工艺品;
4.旧房料;
5.苗圃自主培育的胸径5厘米以下的绿化苗木。
运输直达进口目的地的进口木材,无须办理木材运输证;进口木材需再次运输的,凭有关进口许可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外省运入我省的木材,凭《木材运输证》或按起运省(市、自治区)和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规定,切实按照上述范围严格管理木材运输证发证工作,要进一步延伸木材运输办证网络至各乡镇林业站,提高办证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加强木材运输检查监督执法&&&
各地要加强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检查员要持《行政执法证》和《福建省木材野生动植物运输检查证》执法,严防公路&三乱&行为发生。要规范检查站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权限、程序和管理规定。暂扣木材、没收变价等要按《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和《森林法》等规定执行。对违法运输木材的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要按《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和《森林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要建立和完善木材运输检查呈报和追溯制度,跨县、跨市、跨省违法运输木材重大案件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管辖,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重大案件具体标准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木材检查站要按月向县、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按季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呈报当月、当季木材运输检查和违法运输木材案件的处理情况。要加强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与规范化建设,树立执法形象,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成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省林业厅过去有关木材运输办证管理及检查监督文件如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13年11月14日
福建省林业厅
&&&&&&&&&&&&&&&
&&&&&&&&&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林资发〔2013〕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 为认真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进一步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工作,严防公路&三乱&问题发生,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治理公路&三乱&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木材凭证运输的范围
&&&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木材凭证运输的范围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的原木、锯材、竹材和木片。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以木(竹)材为主辅原材料的家具和木(竹)制工艺品不纳入凭证运输范围。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行政效率,对本地木材凭证运输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要尽快作出修订。
&&& 二、严格木材运输证的核发管理
&&&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木材运输证的印制、签发和管理工作,并使用全国木材运输管理系统进行核发,切实维护木材运输证的权威性。要进一步严肃核发纪律,明确核发程序,规范核发管理,提高办证效率和服务质量。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除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外,不得要求申请办理者提交育林基金等有关税费票据,切实保护木材运输证申领人的合法权益。
&&& 运输直达进口目的地的进口木材,无须办理木材运输证;进口木材需再次运输的,凭有关进口许可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
&&& 三、规范木材运输检查和执法行为
&&& 木材检查站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木材运输检查,除了查验木材运输证以外,不得检查木材购货发票、育林基金收据等其他证明和票据。查验植物检疫证明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木材检查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有关程序和管理规定予以规范。木材检查站要依法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规定,对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实施行政强制及处罚。
&&& 对实际运输木材数量小于《木材运输证》记载数量,又能证明其《木材运输证》确属运输该木材的;运输木材实际检尺数量与《木材运输证》记载数量相差在国家规定检尺误差范围内的;以及由于林业主管部门木材运输证核发原因造成实际运输与证件记载不符,且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证实情况属实的,木材检查站应予放行,不得施以处罚。
&&& 四、建立检查呈报和追溯制度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案件级别管辖和层级管理的要求,切实建立和完善木材运输检查呈报和追溯制度。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认真追溯违法运输木材的有关问题,查明违法运输的原因,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木材检查站要按月向其林业主管部门呈报当月木材运输检查和违法运输木材案件的处理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按年度向国家林业局报告木材运输检查和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处理的情况及追溯结果。
&&& 五、加强能力建设,切实提高执法成效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木材检查员的政治、业务培训,提高木材运输检查队伍的整体素质,强化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意识,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执法实效,促进木材检查人员在工作中恪尽职守,严格执法,文明服务。要加大投入力度,切实加强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建设,为检查站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设施装备,逐步改善木材检查站人员的工作条件,提高监督检查能力,以适应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的需要。
&&& 本通知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请及时转发至各市(地)、县林业主管部门,并通知各木材检查站认真执行。
&&&&&&&&&&&&&&&&&&&&&&&&&&&&&&&&&&&&&&&&&&&&&&&&&&& &&&&&&&&&&&&&&&&&&&&&&&&&&&&&&&&&&&&&&&&&&&&&&&&&&国家林业局
&&&&&&&&&&&&&&&&&&&&&&&&&&&&&&&&&& 20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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