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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摘  日
牡丹花大色艳,富丽堂皇,历来被视为吉祥富贵的象征,有花王、国色天香之美誉。更因初时良种少而价格高,&近来无奈牡丹何,数十千金买一窠&,因而又称为百两金、富贵花。牡丹有药用、观赏、绿化价值,又为蜜源植物,全国各地都有种植。欣赏价值牡丹色、姿、香、韵俱佳,花大色艳,花姿绰约,韵压群芳。栽培牡丹有牡丹系、紫斑牡丹系、黄牡丹系等品系,通常分为墨紫色、白色、黄色、粉色、红色、紫色、雪青色、绿色等八大色系,按照花期又分为早花、中花、晚花类,依花的结构分为单花、台阁两类,又有单瓣、重瓣、千叶之异。牡丹栽培和研究愈来愈兴旺,品种也越来越丰富,目前国产有五百余种,着名品种有姚黄、魏紫、赵粉、二乔、梨花雪、金轮黄、冰凌罩红石、瑶池春、掌花案、首案红、葛巾紫、蓝田玉、乌龙卧墨池、豆绿等等。清程先贞咏&春烟笼宝墨,入夜看来难。恐奏清平调,杨妃砚滴干&,足见此时已有色与暗夜无异的黑牡丹品种出现,而江苏盐城便仓产的枯枝牡丹,竟然&奇在一放十二瓣,如果是闰年,就一定是十三瓣,而且枝干枯黄&&一离开便仓,花即变种&。现在荷泽、洛阳均以牡丹为市花,荷泽曹州牡丹园、百花园、古今园及洛阳王城公园、牡丹公园和植物园,每年于4月15至25日举行牡丹花会。兰州、北京、西安、南京、苏州、杭州等地均有牡丹景观。此外,牡丹的形象还被广泛用于传统艺术,如刺绣、绘画、印花、雕刻中。食用价值牡丹花可供食用。明代的《遵生八笺》载有&牡丹新落瓣也可煎食&,同是明代的《二如亭群芳谱》谓:&牡丹花煎法与玉兰同,可食,可蜜浸&,&花瓣择洗净拖面,麻油煎食至美&,现在国内不少地方有用牡丹鲜花瓣做牡丹羹,或配菜添色制作名菜的。牡丹花瓣还可蒸酒,制成的牡丹露酒口味香醇。药用价值药用栽培者品种单调,花多为白色。以根皮入药,称牡丹皮,又名丹皮、粉丹皮、刮丹皮等,系常用凉血祛瘀中药。李时珍谓:&牡丹以色丹者为上,虽结籽而根上生苗,故谓之牡丹&,还认为野生单瓣者入药为好,人工为观赏栽培的重瓣者气味不纯,不可药用。丹皮以安徽、四川产量大,安徽铜陵凤凰山为牡丹皮之乡,所产丹皮质最佳,习称凤丹。丹皮以皮厚、肉质、断面色白、粉性足、香气浓、亮星多者为佳。药材呈筒状或半筒状,有纵剖开的裂缝,略向内卷曲或张开,长5~20厘米,直径0.5~1.2厘米,厚1~4毫米,外表面灰褐色或黄褐色,有多数横长皮孔及细根痕,栓皮脱落处粉红色。内表面淡灰黄色或浅棕色,有明显的细纵纹,常见发亮的结晶(亮星,牡丹酚结晶)。质硬而脆,易折断,断面较平坦,淡粉红色,粉性。气芳香,味微苦而涩。饮片为淡粉红色弯月状或环状薄片。丹皮性微寒,味苦、辛。归心、肝、肾经。清热凉血,活血化瘀。用于温毒发斑、吐血衄血、夜热早凉、无汗骨蒸、经闭痛经、痈肿疮毒、跌扑伤痛等证。现代研究表明,牡丹皮有抗菌、抗炎、抗过敏、抗肿瘤、止血、祛瘀血、清热解毒、镇静、镇痛、解痉等活性,还能促进单核细胞吞噬功能,提高机体特异性免疫功能,增加免疫器官重量。应用时应注意,血虚有寒,孕妇及月经过多者慎用。牡丹花含黄芪苷,除观赏外还可入药,用于调经活血。( 39健康网社区 )
溃疡性结肠炎,直肠病变吃什么药?结肠炎吃什么中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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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zuò yú tú tàn释义:涂炭比喻污浊的地方。坐在泥涂、炭灰上。比喻处于不干净的环境,自身也被玷污。出处:《孟子·公孙丑上》立于恶人之朝,与恶人言,如以朝衣朝冠坐于涂炭。”示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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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zuò zhāng zuò shì释义:装模作样,故意做出一种姿态。出处:语出《醒世恒言·卖油郎独占花魁》那些有势有力的不肯出钱,专要讨人便宜。及至肯出几两银子的,女儿又嫌好道歉,做张做智的不肯。”示例:[蒋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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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zuò shí shān kōng释义:指光是消费而不从事生产,即使财产堆积如山,也会吃光用尽。出处:明·王玉峰《焚香记·离间》常言道,坐食山空,宁出一斗,莫进一口。自从你来了,弄得我火尽油干。”示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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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zuò yán zào yǔ释义:指编造虚诞的言辞。出处:《庄子·盗跖》尔作言造语,妄称文武,冠技术之冠,带死牛之胁,多辞缪说,不耕而食,不织而衣,摇唇鼓舌,擅生是非。”示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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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氏结肠愈请问金氏结肠愈能治好结肠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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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子宫肌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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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你的情况,一般的考虑是慢性结肠炎引起的症状,及时的调理,可以改善症状的。首先需要注意饮食的调理,清淡容易消化的食物,不可以吃辛辣刺激生冷的食物,口服补脾益肠丸水蜜丸、乳酸菌素颗粒、左氧氟沙星胶囊之类的药物,对症治疗祝你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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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 基本治疗方法慢性结肠炎属自身免疫性疾病,可能与某些病原体感染、遗传基因及精神因素有关,大多病程长,病情缠绵难愈,尤其是溃疡性结肠炎,大便带粘液和脓血,患者十分痛苦,这些症状不是通过调理脾胃、健脾益肠就能解决的,而应寒热通补、健脾和中、燮理阴阳。可采用中西医结合治疗意见建议:饮食原则
以腹泻为主的结肠炎患者:
(1)应少吃纤维素多的蔬菜如韭菜、芹菜、竹笋等,叶菜类也应适当控制,必要时可采用咀嚼后喝汁液吐渣的方法。
(2)饮食中适当增加瘦肉、鱼、蛋、蕈类等,只要不过多,不太油腻,增加荤食时慢慢增加,用不着担心消化不良等。
(3)豆制品类也是一种重要的蛋白补充来源,但在消化过程中产气较多,容易引起腹胀因此结肠炎患者少食豆制品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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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药师
专长:药品保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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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肠炎888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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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你好,考虑胃肠炎引起的,可以服用藿香正气软胶囊和黄连素片和颠茄片对症治疗。腹泻或者呕吐严重需要静脉输液。饮食要规律,定时定量,避免暴饮暴食,减轻胃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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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 目前的情况不排除肠炎或是慢性阑尾炎的刺激的原因。意见建议:所以必须进一步的全面检查看。然后在进行必要的全面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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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糜烂性胃炎和直肠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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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主要是注意饮食调养,和服用乳酸菌素片和整肠生等药物结合当地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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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 就你描述的症状,考虑胃肠疾病,建议你可以选用复方氢氧化铝骗以及奥美拉唑治疗。意见建议:建议你肠胃炎病人的消化吸收功能较差,宜采用易消化的半流质饮食或少渣软食,一次进食量不宜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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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肠炎又称非特异性溃疡性结肠炎,起病多缓慢,病情轻重不一,主要临床表现腹泻、腹痛、粘液便及脓血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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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计划承保期限1年,承保年龄为51(含)-80(含)周岁,保障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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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疾90天等待期。续保没有等待期。本产品保障30种重大疾病。
5、等待期是指首次投保或复效后一段时间因病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负责,是防止被保险人带病投保的一个方式,本产品等待期为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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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后者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烫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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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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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警方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烫伤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1.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大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3. 三度烧烫伤:是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烫伤,烧烫伤程度达到三度。三度烧烫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 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烫伤的程度及烧烫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的评定为准。
&&&&&&&4.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5. 猝死: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6. 恐怖分子行为:是指声称或未声称其以取得经济、种族、民族主义的、政治、人种或宗教利益为目的,无论是否宣布该利益,而对任何自然人,财产或政府实施的任何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导致其损害、伤害、危害或破坏,或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抢劫或其他主要为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或任何主要起因于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行为应不被视为恐怖行为。恐怖分子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分子行为的任何行动。
&&&&&&&7. 战争: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8.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9.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10.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2.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3.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14.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5.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6. 医疗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24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医院处于中国大陆境内,则医院必须是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保监发[号)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烧烫伤部位
占体表皮肤面积
足2%但少于5%
足5%但少于8%
躯干及四肢
足10%但少于15%
足15%但少于20%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遇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该非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身故,保险人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猝死身故保险金。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五)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检查、麻醉、整容、整形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五)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八)如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第六条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1. 猝死: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2.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按保险单所载明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责任免除”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病历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5)其它与本项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释义
&&&&&&&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医疗机构:是指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或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保险合同根据保障的重大疾病种类的不同将提供3个计划,分别为保障10种重大疾病计划、保障20种重大疾病计划和保障30种重大疾病计划。每个计划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种类分别如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三所示。投保人在投保时需与保险人约定所选择的保障计划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自参加本附加合同之日起90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包含在其选择的保障计划内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八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保险人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给付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八)既往病症及自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起90日内(续保无90日规定)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1.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3.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4. 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
&&&&&&&指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下列疾病: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 发病90日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日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十四)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日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日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2)网织红细胞<1%;
&&&&&&&(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严重心肌病
&&&&&&&指被保险人患有心肌病,并且必须有心肌病导致的永久不可逆的心功能严重损害。
&&&&&&&心肌病必须经医院的超声心动图检查来确认。
&&&&&&&心功能严重损害是指被保险人的心功能状态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上述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是指被保险人不能无症状地进行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也会出现心力衰竭或心绞痛的症状,任何体力活动都会加重病情。
&&&&&&&与酒精滥用直接相关的心肌病不在此保障范围之内。
&&&&&&&(二十七)慢性肺功能衰竭
&&&&&&&指被保险人患有由肺部疾病导致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并且必须有呼吸功能衰竭导致的下列所有情况:
&&&&&&&1. 一秒钟用力呼气容积占用力肺活量比值(FEV1.0%)小于50%;
&&&&&&&2. 最大通气量(MBC)实测值为预计值的40%以下;
&&&&&&&3. 残气量/肺总量比值(RV/TLC%)60%以上;
&&&&&&&4. 动脉血氧分压(PaO2)低于55mmHg。
&&&&&&&被保险人患有单基因病(常染色体或性染色体遗传病等)或在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归属于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的疾病而导致的慢性肺功能衰竭,不在严重慢性肺功能衰竭保障范围之内。
&&&&&&&(二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多发性硬化须由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且被保险人已永久不可逆地无法独立完成下列任何一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二十九)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三十)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指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并导致肾脏损害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诊断须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诊断标准的III至V型、经肾脏活组织病理检查证实并由免疫专科医师确认。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I型(微小病变型)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II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III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IV型(弥漫增生型)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V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不包括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或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
&&&&&&&5. 发病: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发病是指被保险人出现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各种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该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足以引起注意或应当引起注意并寻求检查、诊断、治疗或护理。
&&&&&&&6. 既往病症:指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之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7.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日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8.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9.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10.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11.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2.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4.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15.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7、心脏瓣膜手术
8、严重帕金森病
9、主动脉手术
10、慢性肺功能衰竭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7、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8、良性脑肿瘤
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0、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1、双耳失聪
12、双目失明
14、心脏瓣膜手术
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6、严重脑损伤
17、严重帕金森病
18、严重III度烧伤
19、主动脉手术
20、慢性肺功能衰竭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III度烧伤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26、严重心肌病
27、慢性肺功能衰竭
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9、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0、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残疾或三度烧烫伤者,保险人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
&&&&&&&第三条 责任免除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责任免除”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主保险合同中“保险金申请与给付”条款适用于本附加条款。
&&&&&&&第六条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仅限四轮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按其住院日数给付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室病房治疗,则在此期间每日以双倍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18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和后次入院间隔日期未达90日,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予以给付保险金。免赔住院日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责任免除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责任免除”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3)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及出院小结;
&&&&&&&(4)医院出具的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六条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1.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并发症,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所住之病房为医院正式病房并须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非正式病房或挂床病房。
&&&&&&&2.重症监护病房:指配备合格的医护人员及固定设备,为危重病人提供24小时连续监护并按日收费的特殊病房。
&&&&&&&3.住院日数: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24小时为一日。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离开医院的当日的住院津贴将不予给付,具体请假或外出日期以医院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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