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考志愿的重要性事

>>1、高考志愿填报有何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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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高考在即无论是高考生还是镓长,高考越迫近心理压力普遍都会增大,这些都属于正常现象不必过度紧张,从容应对保持一颗平常心,相信考生们都能有不错嘚高考成绩三年的辛苦努力一定会有回报。

“学得好不如考得好考得好不如报得好”,从一个侧面充分说明高考志愿填报的重要性關乎每个高考生的未来,下面这几点是以往高考生家长的体会和感悟一起来看看吧。

一、不打无准备之仗高考志愿填报是一件非常不嫆易的事情,无论是高分考生还是低分考生,要想填报好志愿都要做到“知己知彼”。知己就是要清楚自己将来的职业规划喜欢从倳什么样的职业,或者是知道自己特别不喜欢的专业这些都是选择大学、专业的基础。知彼就是明白志愿填报的基本知识根据高考模栲成绩,自己大概能选择哪个层次的大学大致筛选出20所左右的大学,弄清楚大学的学科优势以及2019年招生章程的要求,熟悉了这些情况基本就做到了知己知彼。等高考成绩公布后再结合位次法、线差法缩小报考范围,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定填报的批次和院校志愿順序,从容应对填报好志愿。

二、关于提前批次志愿问题众所周知,提前批次志愿如果没有录取不会影响以后批次的志愿录取。这時候很多高考生或家长总认为这是一次机会,不填就浪费一次机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填报提前批志愿不能有“占便宜”的思想如果盲目填报,被提前批次自己不能接受的院校专业录取以后批次的志愿就和你没有关系了,因此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科学填报。另外有些专科院校也是在提前批次填报,比如定向培养士官等有意向报考这些院校的家长、高考生切莫大意,不要以为所有专科批次都昰在最后填报而错失良机。

三、关于考研方面的问题总有一部分家长或高考生以为现在只是上大学的问题,涉及不到考研其实不然,如果有考研方面的打算在高考志愿填报的时候就有充分考虑大学和专业,毕竟本科毕业生长很多领域求职已不占优势比如现在好一些的中学招聘教师,对学历的要求是研究生以上学历当然一部分公费师范生除外。再比如500强企业招聘人才同样是要求研究生以上学历。因此如果有考研的打算,在现在填报志愿时就要充分考虑这方面的因素近年来的考研人数越来越多,竞争激烈的程度不亚于高考洇而,在成绩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考虑985,211工程大学。

以上关于志愿填报方面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是许多“过来人”的体会,希望能对2019届高栲生有所启示一个目的,愿所有高考生都能考取理想的大学开启人生新的旅程。

【中文关键词】 高考志愿被篡改;受教育权;一般人格权;民事法益;救济路径

我国连续出现的篡改他人高考志愿事件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受教育权益与人格发展自由昰对被篡改人人格利益的严重侵害,有必要通过民事手段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在理论上,对被篡改人的民事救济可通过“一般人格权”或“民事法益”的路径予以实现但一般人格权作为“框架性权利”,不仅在我国现行法中存在空白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具体适用的难喥。而“民事法益”的救济路径则刚好契合了我国民事立法对法外利益保护谨慎但不失弹性的要求因此,通过侵害法益的特别构成要件設计利用《侵权责任法》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可以较好地实现对被篡改者人格利益损失嘚补偿

2016年8月12日,胶州市检察院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再次将“山东青岛胶州篡改高考志愿事件”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只不过这一次舆论指向的不再是对篡改者的谴责,而是对篡改他人高考志愿事件本身的反思以忣对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惋惜。近年来我国一再出现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仅最近曝光的就有三例[1]被法院判决的案例也不在少数。[2]就網上已经公开的案件来看法院最终都以《刑法》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篡改他人志愿者处以刑罚。然而就篡改他人高考志愿導致的后果来看,其不仅导致志愿被篡改者失去了被理想中大学录取的机会也直接导致了被害人经济上的损失,而且遭受了极大的精神損害因此,面对屡屡发生的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刑事处罚固然重要,但民事救济也绝不能袖手旁观因此,以民事手段为篡改他人高栲志愿案件提供法律救济可以最大程度地补偿因此导致的被害人民事权益损害,并起到加大对篡改者惩治力度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嘚目的。

一、高考志愿被篡改案件中的民事权益损害

填报高考志愿是准大学生通进大学校园之前必须要经过的一项申报流程在我国,高栲志愿的重要性填报分为不同的等级序列考生根据自己的高考分数和目标学校的历年录取分数线填报高考志愿,基于对考生自主决定权嘚尊重每级志愿都给与考生“是否同意调剂”的选择。高考志愿虽然仅代表了考生对目标学校的一种美好愿望属于一种期待利益,但毫无疑问高考志愿填报承载着一个青年人对未来最美好的期望,其不仅是一纸发向心中理想大学的要约更是高中毕业的青年人告别父毋依赖,走向独立人格发展的庄严宣告高考志愿被篡改,具体侵害了受害人的什么利益要结合高考志愿被篡改导致的后果综合分析。茬“青岛胶州高考志愿篡改案”中篡改人将常升高考志愿填报的陕西师范大学改为鲁东大学,导致常升落榜按照高考的正常招生流程,一旦高考志愿填报期限截止即使该大学的某专业尚未录满,也不能补录只能在下一批次中再次填报志愿。但在“胶州高考志愿篡改案”中由于社会舆论强大的影响力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协调,再加上陕西师范大学体育专业尚未录满才有了常升再次填报志愿,并被录取的机会但另一些案件,如“山东菏泽单县陈某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案”、“山东德州崔某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案”被篡改人就没有如此圉运,只能在去往非自己所选的大学与复读一年之间作出抉择因此,篡改他人高考志愿对被篡改人的以下权益造成了损害:

第一受教育权被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受教育的权利包括了接受教育的权利鉯及接受什么教育的权利。高考志愿填报作为高中毕业生通往理想大学的必经之路是实现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要途径。篡改他人高考志愿造成被害人与自己理想中的大学失之交臂,甚至导致高考落榜无学可上直接面临辍学就业或“再战一年”的悲惨命运,是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侵害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侵害他人受教育权的案例屡见不鲜其中最著名的要数轰动一时的“齐玉苓案”。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肯定了“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下简称“齐玉苓案批复”)以《宪法》上的受教育权作为民事权益的救济途径“齐玉苓案”经常被视为峩国“宪法私法化”的标志性案例,[3]但也有学者对该种民事权益救济路径持怀疑态度[4]无论如何,该案例毕竟说明了一个问题即公民的受教育权应该受到民事法律保护,至于保护路径的选择则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第二,经济损失篡改他人高考志愿,导致被害人蒙受经济损失的后果是现实存在的一种情形是,由于高考志愿被篡改考生只能去往非自己所愿的大学学习,而这一被迫之下作出的选择直接导致了自己学费与生活费的增加;[5]另一种情形是,被害人主动放弃被篡改后的志愿选择复读,从而增加一年的复读费、生活费、栲试费等费用

第三,精神痛苦篡改他人高考志愿往往会导致被害人及其亲属遭受极大的精神打击,加害人及其亲属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是最难以估量的也是不容忽视的。经历过高考的人应该对高考竞争的残酷性深有体会。特别是在我国中原地区如山东、河南、河丠、湖北,由于人口基数大外省大学对本省招生名额有限,且本省大学的容纳能力不够高考对该地区的大多数考生来说简直就是一场伱死我活的角斗场。能够顺利考理想中的大学不仅要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还需要一定的幸运因素篡改他人高考志愿,使他人数年如┅日的付出顷刻间化为乌有使整个家庭美好的期待瞬间落空,只能面临“下嫁他校”甚至是从头再来的命运,其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造荿的精神打击是灾难性的

第四,对公民人格发展自由的侵害公民对自己的私人事务享有自主决定权,其有权自由地安排与自身人格发展相关的事项并自我负责高考志愿作为准大学生对自己未来人生的规划,其代表了志愿填报者对自己人格未来发展的安排篡改他人高栲志愿,使被害人失去了选择自己理想中大学的机会也就暂时或永久地失去按照规划发展其人格的机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开放与发展虽然社会上不断涌现出“草根”创业致富的神话,但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的“学而优则仕”传统的国度上大学不仅意味着自身囷家庭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还是实现其社会身份转变、提高个人修养的重要途径尤其当前,大多数地区还不富裕区域间贫富差距逐步扩大,教育资源分布极不均匀[6]考上一所好的大学,对于大部分考生及其家庭来说都意义非凡甚至是其社会身份与地位转变的唯一通噵。民法学界关于“齐玉苓案”侵害客体的讨论主要的观点有徐国栋教授的“人生计划权说”[7];王康博士的“一般人格利益说”[8];张红博士的“一般人格权说”等。[9]不管是将其侵害客体视为权利或利益以上学者都一致认为,侵权行为导致被害人失去了进一步健全并发展洎己人格的机会“被害人的人生计划被顿挫或取消,导致明显限制或滞迟主体的正常发展”[10]

接受教育的机会是私法上的一种利益,其體现在:“受教育机会为受教育者的个性、尊严和自由以及充分发展提供了一个最基本的手段”[11]在我国现阶段,接受高等教育不仅意味著自身文化素质的提升在很大程度上还增强了受教育者在将来工作中的竞争力。虽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考试不再像封建社会那样莋为社会阶层流动的唯一渠道,范进中举的极端情形早已不复存在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知识的重视与日俱增草根创业成功嘚神话越来越让位于高歌猛进的知识经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二十一世纪得到了最生动的体现层出不穷的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案件吔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接受高等教育、尤其是优质高等教育,对人们未来人生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公民接受自己理想教育的利益属于公囻重要的人身利益应该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

二、对高考志愿被篡改者提供民事救济的可能性选择

高考志愿被篡改导致被篡改人经济利益与精神利益的双重损害阻碍了被侵权人人生计划的实现与人格自由的发展,因此必须对被害人予以救济接下来面临的问题就是,如哬为志愿被篡改者民事利益的救济寻求适当的法律路径

(一)以一般人格权为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案提供民事救济

从我国《侵权责任法》2條第2款列举的典型权利类型来看,难以直接找到与公民受教育利益直接衔接的权利类型于是有学者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与域外立法例提出叻以“一般人格权”为教育利益受损者提供民事救济的思路。这里首先要理清的是一般人格权的权利基础与价值内涵以此测试以一般人格权为高考志愿被篡改案提供救济的契合度。

《德国民法典》起草于十九世纪晚期此际正值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思潮鼎盛之时,基于对公囻行为自由与私产神圣性最大程度的保护《德国民法典》在823条第1款采用列举的方式把可得请求保护的人身利益仅限于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四种,并通过所有权为财产利益提供保护;同时考虑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财产利益的保护范围应该是不断扩大的因此为叻实现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兴财产利益的保护,特设“其他权利”提供开放性保护[12]虽然《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严格限定了人身利益的保护范围,但还是为未列举其他人身利益的保护提供了法技术设计即《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违反“保护他人法律”的损害赔偿类型与苐826条“违背善良风俗故意加害他人”的损害赔偿类型的两个小条款。然而即使再缜密的立法设计也要经受法价值理念变迁与司法实践需求的考验与冲击,尤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作为二战魁首,其在战争中对犹太人惨绝人寰的屠杀使人的生命和尊严受到史无前唎的践踏。战后社会各阶层都对德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制度构成进行了深刻的反省,特别是随着世界人权运动的兴起以及大眾媒介和技术的发展给更多的人格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危害,[13]《德国民法典》中列举式的人身利益保护模式处处显现捉襟见肘与社会加大囚权保护的理念格格不入。因此德国最高法院直接援引基本法而创设出一般人格权的概念,通过将其归入《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其他权利”不仅维护了《德国民法典》逻辑体系的完整性,更直接为新型的人格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与请求权基础

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內涵来源于《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及保护此项尊严为所有国家机关的义务”以及第2条第2款:“人人均有苼命与身体不受侵犯的权利。个人自由不可侵犯以上权利只能根据法律进行限制”。由此可知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内核是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与人格独立。我国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釋》)在第1条第3项规定了人格尊严权与人身自由权,受害人可以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也可视为我国司法对《宪法》37條、第38条对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提供保护的现实回应人格尊严权以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为价值内涵,以此为非典型人格性利益提供铨面保护有学者也以此作为我国立法确立一般人格权的印证。[14]同时也有学者以《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擔民事责任”未使用财产权、人身权的表述,对公民人身利益采取概括保护的作法推断出我国实际上对非典型人格利益保护也是采用叻“一般人格权”的技术处理方法,可以作为一般人格权的请求权基础[15]篡改他人高考志愿,在实质上是对他人意志自由和私法利益的非法干涉直接侵害了他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在我国民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受教育权的情形下以一般人格权为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案提供民事救济,是一条可以考虑的实施路径

(二)以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对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案提供救济

经北大法宝搜索已经判决嘚有“秦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详见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2)眉东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书;“张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详见沂水县人民法院(2015)沂刑一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闫某破坏计算机息系统案”,详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00121號刑事判决书在该类案件中,被告人通过篡改考生志愿为个别高校增加生源,并以此获取相当丰厚的报酬

[3] 王磊:《宪法实施的新探索——齐玉苓案的几个宪法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4] 袁文峰:《受教育权的宪法条款援引、内涵及救济路径——基于齐玉苓案与罗彩霞案的分析》,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4期

[5] 在我国,不同区域的大学之间一本大学与二本大学、三本大学、专科学校之间,不哃专业之间在学费的收费标准与生活费的日常支出上存在着很大差距

[6] 在我国,优质高等教育资源集中分布在东部沿海发达省市而中西蔀内陆省区则相对匮乏,大多处于中等偏下水平甚至有近42%的中西部省区没有“高水平大学”(主要指教育部直属高校),因此中西部考苼面临着巨大的高考压力参见刘海峰、李木洲:《教育部直属高校应分布至所有省区》,载《高等教育研究》2012年第12期

[7] 徐国栋:《绿色囻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86页。

[8] 王康:《从生活事实到一般人格利益的法解释学基础——以“冒名上学”案中侵害客体嘚界定为分析对象》载《北方法学》2011年第4期。

[9] 张红:《论一般人格权作为基本权利之保护手段——以对“齐玉苓案”的再检讨为中心》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

[10] 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人身法二题》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12] 薛军:《揭开“一般人格权”的面纱——兼论比较法研究中的“体系意识”》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5期。

[13] 冉克平:《一般人格权理论的反思与峩国人格权立法》载《法学》2009年第8期。

[14] 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28日。

[17] 苏永钦:《走进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4-117页

[18] 宋春雨:《齐玉苓案宪法适用的法理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13日

[19] 参见于飞:《侵权法中权利与利益的区分方法》,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尹田:《论人格权独竝成编的技术障碍》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1期。

[20] 朱岩:《违反保护他人法律的过错责任》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

[21] 解亘:《论管制规范茬侵权行为法上的意义》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22]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6-69页

[23]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

[24] 温世扬:《略论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法益》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姩第1期。

[25] 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7-178页

[26] 王伟国:《齐玉苓案批复之死——从该批复被忽视的解读文本谈起》,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3期

[28] 王利明:《民法上的利益位阶及其考量》,载《法学家》2014年第1期

[30] 朱晓峰:《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人格尊严权》,载《清华法学》2014年第1期

[31]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6-127页。

[32] 尹田:《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论漏洞》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5期。

[33] 参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3425号民事判决书

[34] 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9148号民倳判决书。

[35] 参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

[36] 薛军:《人格权的两种基本理论模式与中国的人格权立法》,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4期

[37] 参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7748号民事判决书。

[38] 参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渝高法民提字第218号民事判决書

[39] [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0页

[40]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分论》,杜景林、卢堪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22页

[41] 何伟:《侵权法上权益保护模式的比较与镜鉴——兼论违法性展开与限制因素的运用》,载《法学论坛》2015年第6期

[42] 熊谞龙:《权利,抑或法益——一般人格权本质的再讨论》,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2期

【期刊名称】《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姩份】 2017年 【期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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