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师范学院免费数学师范生见习报告数学与应用数学的课程

新闻快递:
站内搜索:
日 10:59&&点击:[]
|&&&&&&|&&&&|&&&&&&|
版权所有:宁夏师范学院党委宣传统战部& 地址:宁夏固原市宁夏师范学院&&&邮编:756000&&联系电话:宁夏大学与宁夏师范学院首届师范生教学技能大赛方案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宁夏大学与宁夏师范学院首届师范生教学技能大赛方案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想免费下载本文?
你可能喜欢类 'graduate' 不存在您的位置:
宁夏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学年学分制实施方案(修订)
学分制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学分制以选课制为基础,允许学生根据个人志趣与个性差异对所学知识和学习进程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自主选择,体现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为进一步推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更充分、更合理地利用现有的教学资源,实现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的人才培养目标,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经学校研究决定,对2009版全日制本科专业学年学分制实施方案进行修订,新修订的实施方案从2012级学生开始实行。
一、学制与学期
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实行3—6年的弹性学制。学生取得学籍后,在规定的3—6年学习年限内修业,可提前至3年毕业,也可延长至6年毕业,累计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年,应征入伍的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的一年,在延长学习年限后,仍未取得规定毕业学分者按结业处理。
每学年设两个学期,40周,其中教学时间36周,考试时间3周,其它(生产劳动、社会实践、机动等)1周。
二、课程设置与学分分配
(一)课程设置
1.课程模块(平台)
各专业本科课程设置分为六大模块:通识课程平台(由通识课程必修和通识选修两部分组成)、学科基础课程平台(由学科基础课程和相关学科基础课程构成)、专业课程平台(由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方向课程三部分组成)、实践教学课程平台(由课内实践和课外实践两部分组成)、教师教育课程平台(仅限师范类专业,教师教育类课程平台按照必修、选修和实践三个模块设计)、专业发展课程平台(主要为选修课程模块构成)
2.课程性质
在上述课程中分别设有必修课和选修课,其中选修课包括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1)必修课
必修课是学生必须学习的基础理念、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训练方面的课程,体现培养目标的最低限度要求,为学生今后的自我发展奠定必要的基础,是指令性计划,学生必须修读。
(2)限定选修课
限定选修课是加深和扩大学生本学科的专业知识,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发展学生智力的课程,为专业方向模块课,是指导性计划,既有限制又有选择。
(3)任意选修课
任意选修课是发展和完善学生的个性、兴趣、爱好与特长,扩大知识面而开设的课程,学生可完全自由选择。
(二)学分
各专业学生毕业应达到的最低总学分为160±6学分(理论总学时不超过240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132±5学分。原则上,必修课所占学分不高于总学分的75%,不低于70%;选修课(含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不低于25%,不高于30%,其中专业发展方向限定选修课与任意选修课在总学时和学分比例分配上大致为2:1。列入教学计划的各实践教学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学时)的15%,理工医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学时)的25%。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及选修课的学分数,具体学分要求按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三)课程结构及学分分配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规格、要求,课程体系按照“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师教育课程、实践教育课程、专业发展教育课程”等六个模块构成。具体内容如下:
1.通识教育课程平台由通识课程必修和通识选修两部分组成。
通识教育平台设计42~50学分,其中通修课36~44学分,通选课6学分。
2.学科基础课程平台由学科基础课程和相关学科基础课程组成。学分数为15个左右,其中学科基础课程10~12学分,相关学科基础课程3~5学分。
3.专业课程平台 由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方向课程三部分组成。其中:师范类占45~48学分,非师范类占65~70学分;各专业应提供不低于18学分的专业选修课程供学生选修。
(1)专业基础课程:包括必修和选修两类,其中必修课程所占比例应不低于该部分课程总学分的60%。
(2) 专业核心课程:均为必修课程,课程学分不低于专业课程总学分的30%(师范类专业)和20%(非师范类专业)。
(3)专业方向课程:包括必修和选修两类,其中选修课程所占比例应不低于该部分课程学分的25%(师范类专业)和35%(非师范类专业),并分别按160%~180%及以上比例提供课源,以满足学生选课需要。
4、实践教学课程平台 由课内实践和课外实践两部分组成。学分数为34~36(师范类专业不低于28学分,非师范类专业不低于32学分),其中课内学分占70%以上,课外(创新实践学分)占30%左右。
5.教师教育课程平台(仅限师范类专业)由必修、选修和实践三个模块组成。其中必修课程学分数不低于该平台总学分的65%,选修课程学分占35%左右;必修、选修、实践的学分比为:50%:20%:30%。
6.专业发展课程平台 主要设计选修课程。专业发展课程平台设计6~8学分。
备注:通识教育类课程和实践性课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出,专业课程和综合素质课程可以在规定的比例基础上允许有5%以内的浮动。
(四)部分专业根据其特殊性,经教务处认可后对学分分配可做适当调整。
(五)选修课程学分的替代
1.必修课、任选课、实践环节学分不能相互替代或抵免。
2.修读专业方向系列限选课程的学分超出本专业限选课程最低要求时,超出部分的学分可替代本专业的任选课程学分,但任选课程学分不能替代限选课或必修课的学分。
3.通选课程学分与本专业任选课程学分可以相互替代。
三、学分计算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一般按授课的学期学时数确定学分,最小单位为0.5学分。一个学期内完成18学时的课程原则上计为1学分,公共体育课、实验课、习题课、讨论课、辅导课、体育和艺术类专业术科课程等的学分要加权计算。学分的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一)理论课程每学期18学时计1学分,必要时可根据该课程在专业教育中的作用大小酌情增减。对于学时不足18整数倍的课程,学分按四舍五入计算。
(二)以理论教学为主,包含课内实验、实践等的课程,每学期理论课18学时计1学分,课内实验、习题课、辅导课、见习课等36学时计1学分,课程学分为两部分之和。
(三)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学分按周学时数加权计算,其中:公共体育课、计算机上机课、实验实训课、舞蹈专业技术课,每36学时计1学分;音乐、美术类专业技法课,每27学时计1学分。
(四)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活动,如教育实习、专业实习、野外实习、艺术实践等,一般每周计1学分,可视具体情况酌情增减。毕业论文(设计)为6学分,军事理论与训练为2学分。
(六)通识教育类必修课程和教师教育类必修课程学分由学校统一确定,专业课程学分由各院(系、部)确定。
(七)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等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设计的学分数进行核算,属于必修内容,须按规定完成,否则不能毕业。
(八)凡授课时间不满一学期的课程,学分数可按下述公式折算:课程学分=周学时数×实际授课周数÷18。
四、成绩考核与学分绩点
(一)各门课程均应严格按照课程标准要求进行考核,课程成绩一般应根据平时成绩(含个别专业根据专业教学特点自行安排的期中考试成绩)、期末考核成绩及理论考核成绩、实验实践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原则上期末考核成绩占60—80%,其余占20—40%,各院(系、部)按课程的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课程成绩可按百分制或A(优)、B(良)、C(中)、D(及格)、F(不及格)五级制登记。
(三)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课程绩点、学年平均绩点、累计平均绩点来区别学生学业的优劣。
课程绩点与课程成绩对照表
1.学年平均绩点如下计算:
例如,某学生一学年内修读4门课程,学分依次为4、4、3、2,成绩依次为92、84、C、F,则相应课程的绩点依次为4.2、3.4、2.5、0,该生的学年平均绩点为(4?4.2+4?3.4+3?2.5+2?0),(4+4+3+2)>>2.9。
2.累计平均绩点如下计算:
(四)学生按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修读某门课程,经考核及格后,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及相应的绩点。
(五)课程考核不及格但经重修后成绩及格的,该课程绩点按重修后实际成绩记入绩点;及格课程重修的,绩点就高记入。考试作弊、旷考及不交卷的,相应课程成绩记为0分或F,课程绩点记为0,并参与平均绩点的计算。
(六)累计平均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学年平均绩点每学年计算一次。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可做为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的重要依据。
五、本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制订的与本方案相悖的有关制度即行废止。由教务处根据本方案制订配套的学分制实施办法及相应制度。
六、本方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宁夏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学分制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体现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主导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为地方社会、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培养高素质的应用性和创新型人才,根据《宁夏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学年学分制实施方案(修订)》,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课程选修
1.选课原则
选课制是学分制的核心。学生选修课程应参照指导性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选修课不包括必修课和实践类课程,这些课程是保证基本人才规格的主干课程,不能以其它课程顶替。必修课缺修不得毕业。学生选修课程要遵循先修课先选,后续课后选,理论课先选,实践课后选的原则。首先要保证必修课、限选课,再选任选课。学生修业期间,在导师指导下按照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安排学习进程,确定每学期的修读课程。学生选修课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每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一般不少于20学分,不超过30学分。
(2)学生应首先修读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核心课程和必修课程;连贯性较强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3)选课要在导师指导下进行。
(4)学生不得选修低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同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
(5)累计修读学分未达到本专业规定课堂教学最低学分85%者,不得开展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2.选课程序
(1)各院(系)应在每学期期中根据教务处下发的开课任务通知确定下学期开设课程一览表(含课程名称、课程编码、周学时、学分、任课教师、班级信息、课程性质、选课人数等),然后组织学生根据课表进行选课。由教务处汇总全校课程后统一排课,第14周前向全校公布开设的课程及课表,供学生选课。
(2)学生选课每学期安排两次:第一次为14—15周,第二次为17—18周。
(3)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课表及选课流程,听取导师意见,确定修读课程,并认真填写《宁夏师范学院本科生导师工作记录册》,由学生保存,以便在选课时使用。
选课时首先要保证必修课程;要严格先行与后续课程的关系,应按顺序修读,未取得先行课程学分的,不得选修后续课程。
(4)学生可以提前修读高年级的课程。本专业的核心、必修课程一般应按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期按时修读,不得推迟,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推迟修读的,必须在第一次选课开始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和所在院(系)主管院长(主任)签字批准后,在教务处办理相应手续。
(5)第二次选课时,学生应上机查询核对本人的第一次选课结果。对因多种原因造成第一次所选课程未能全部选中者,应在第二次选课时改选或补选,但已选中的课程不得更改。
(6)选课结束后,教务处统一处理选课结果,由学院打印学生选课通知单。学生获得通知单后方能在下学期正式听课。
(7)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2周内试听课。如确因正当理由需退选、改选或补选,应填写《宁夏师范学院本科生退选、改选、补选课程单》一式两份,经导师审核同意后,专业课在院(系)办理,通识必修课在教务处办理,通选课由本人上网自行办理。开学2周后即正式编班教学,不再接受退选、改选或补选。
(8)开课后,学生必须按照选课通知单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无故缺课、缺考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9)选课应严格按照选课程序进行,如果在选课期间,因病、因事无法参加正常的选课,必须及时到所在院系说明情况,由院(系)教学秘书与教务处教务科联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补选手续。
(10)专业选修课程按照本专业学期选课手册进行选课。对拟提前毕业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审批,由院(系)提前安排学生进行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环节。
(11)全校性通选修课从新生入校后第二学期开始选修,原则上每个学生每学期只能选择1门通选修课。
(12)对于三年级及以上不能按计划获得规定学分的学生,可在补退选阶段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同时选择2门通选修课,但必须由本人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修读手续。
(13)通选修课不能选修与本专业相同课程,否则该课程学分不予承认。
(14)一门课程选课人数,达15人以上的可以开课,少于15人的原则上不开课。
二、课程免修、免听、补考与重修
(1)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申请免修某些专业课程。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第一次选课开始前提出,填写《宁夏师范学院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并提交与该课程有关的读书笔记、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查签字同意,院(系)领导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者,可准予免修,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可获得该课程应得的学分,记入成绩档案。
(2)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参加免修考试,按下述两种办法办理:如本学期正在开设该门课程,可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如本学期未开设该门课程,应由课程所在教研室按该课程课程标准要求单独命题进行免修考试。
(3)参加免修考试后未达到免修要求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2周内办理该课程的补选手续。
(4)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如欲免修课程,须在开课2周内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并进行免修考试。
(5)课程免修仅限于部分专业课程。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实验实践类课程或包含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不得免修。
(1)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申请免听某些专业课程。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须在开课2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院(系)领导批准后,准予免听。每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4学分。
(2)在课程免听期间,学生必须按时向任课教师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作业等,按时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践环节及各类考核。任课教师有权根据学生学习情况随时中止学生的课程免听。
(3)免听课程考试成绩须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3.免修与免听注意事项
(1)申请免听、免修的学生,此前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应大于或等于2.5,且必须到所在院(系)办公室填写《宁夏师范学院课程免听(免修)申请单》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
(2)通识教育必修课程不得免听(重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除外)。实践类课程不得申请免听。体育、军事训练课原则上不得免修、免听,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专业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通识教育选修课和专业任意选修课不能免修。师范生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达到二级乙等(含二级乙等)以上者,可免修普通话技能类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3)大学英语免修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补考与重修按照《宁夏师范学院学分制课程重修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1.学生因病、因事、因公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试(包括补考或重修考试),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附证明材料),并填写《宁夏师范学院课程缓考申请单》,由院(系、部)签署意见并经开课单位和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2.缓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同补考一并进行,或者同课程重修学生一起参加低年级的统一考试。原则上缓考不及格不再组织补考。
四、提前修读
1.为体现弹性学习年限的特点,使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提前毕业,如前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者等于2.5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修读高年级课程。
2.提前修读的程序办理
(1)到院(系、部)办公室填写《宁夏师范学院提前修读课程申请表》,报院(系、部)主管教学领导审核签字,然后交教务处教务科办理修读手续。此项工作应在开学第一周内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2)为保证课程修读的质量,原则上每学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不能超过30学分(不包括免听、免修的课程)。
五、班主任(辅导员)制与导师制
1.各院(系)必须为学生指派导师。导师应由具有教学经验的中高级职称教师或具有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教师担任,导师也可兼任班主任。导师应根据被指导学生的具体情况,指导学生以主修专业为主确定修业计划、修读课程等,对学生学习全面负责。导师的具体职责见《宁夏师范学院本科生导师工作条例》。
2.班主任(辅导员)与导师应协调配合,密切联系,共同关心学生成长。
六、攻读双学位
1.每名在籍学生按其招生录取的院(系)及专业确定主修专业。达到主修专业培养要求的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发给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2.为适应学生个性差异和不同志趣,充分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学校实施多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学生在保证修读主修专业课程学习质量的同时,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攻读双学位。在规定时间内修满第二学位要求的总学分数、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在取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后,学校向其颁发相应学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3.学生攻读双学位可从三年级开始,应在每年4月份填写申请表,由学生导师同意、所在院(系)主管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经学位办公室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进行。
4.攻读双学位的学生随相应专业修读课程,并办理选课手续。人数较多时依主修专业的学业成绩择优录取。
5.攻读双学位的学生,如主修专业和第二学士学位相应的专业均为师范类专业,只需随主修专业参加教育实习,其学分和绩点同时可记入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实习成绩。
6.学生通过攻读第二学士学位所获得的课程学分可替代主修专业的任选课程学分。
7.学生在攻读第二学士学位期间,如遇主修专业学业成绩明显下降,应予暂停或中止攻读。学生中止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后,相应修读的课程学分可替代主修专业任选课学分。
七、毕业、提前毕业与延长修业
1.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学生可在三至六年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学分,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关于毕业条件要求,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毕业。毕业时学制均按四年计算。
2.提前毕业
(1)拟提前一年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要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于第二学年七月提出书面申请和课程修读计划,院(系)对其学习成绩、学习能力及课程修读计划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2)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修读时间不得少于3年。
3.延长修业
(1)学生修业满4年(不含休学时间)时若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需继续攻读双学位且已获得50%以上(含)副修学分者;未获得最低毕业学分数者(按规定应当退学者除外)。
(2)学生办理延长修业,须在毕业学期第一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延长修业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修业年限。
(3)延长修业的学生保留学籍,由所在院(系)管理,编入适当的班级参加学习和集体活动等。各院(系)要加强对延长修业学生的管理,关心他们的学习状况,使其按时毕业。
4.学生完成第二学士学位规定学分且已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可授予双学士学位证书。
5.学生未修满第二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取得30学分及其以上者发给宁夏师范学院第二专业结业证书;取得15学分及其以上者,发给宁夏师范学院第二专业课程学习证书;15学分以下者按选修课学分登记。
八、学籍管理
1.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全部教学活动,接受考勤和相关的纪律约束,参加课程考核。
2.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作业、实验、期中考试)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构成,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20-40%。
3.学生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符合其它有关要求,即可毕业;达到毕业要求,平均学分绩点大于1.5且符合我校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者,可取得学士学位。
4.学生修业年限不得超过6年。6年期满,仍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作结业处理。
1.选课学生须为学校正式注册学生。
2.实施学年学分制后,学生仍按院(系)、年级编为行政班。学生选课形成教学班,由任课教师负责管理,并推选或指定班长协助管理。
3.学生免修、重修或攻读双学位等费用按学校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4.本办法从2012级全日制普通专业本科生起开始执行。原则上,2009级、2010级、2011级学生按原实施办法执行。2010级、2011级学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调整后的实施意见在执行前必须报教务处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再执行。
5.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制订的与本方案相悖的有关制度即行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宁夏师范学院学分制课程重修管理规定(修订)
根据《宁夏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学年学分制实施方案(修订)》、《宁夏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修订)》、《宁夏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结合我校学分制实施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课程补考
学生必修课程首次考核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作弊或旷考课程、大学体育课除外),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补考资格按照课程总成绩(总成绩 = 过程性评价成绩20%-40% + 终结性考核成绩60%-80%)折算获得,凡因课程总成绩不及格且过程性成绩达不到60%(及格)者,不予以安排补考,须参加课程重修。各院(系)的专业限选课视同为必修课。任选课程可补考、可重修也可另选。
二、旷考与考试作弊
作弊的学生其作弊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必须选择重修;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必须选择重修。
三、申请重修
学生对自己某门课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以获得更好的成绩,但重修必须在规定的学年内完成,成绩档案以该课程所考最高成绩记载并显示重修标记。
四、通识必修课程
通识必修课中的体育、军训,以及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专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不组织补考,必须重修或者重做。
五、补考时间安排
补考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的第一到第二周进行。课程补考成绩按补考笔试成绩计算。
六、课程重修的组织与管理
1.课程重修由教务处统一统筹与审定,课程所在院(系、部)具体负责安排,各院、系、部教学管理人员、任课教师协同组织管理。
2.各院(系、部)教学管理人员每学期期末应对本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进行清理并统计上报拟参加补考学生名单及补考课程;在下个学期补考结束后应及时统计、汇总、上报补考成绩,对不合格学生名单、需重修课程与门数、重修课程学分数、重修课开课单位、重修课开课时间等信息汇总后不迟于第三周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将全校需重修课程学生名单汇总,在第四周公布需参加重修课程的学生姓名及重修的课程,各院(系、部)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学生名单及课程,通知学生本人办理课程重修相关手续。
3.需要跟班重修专业课、专业选修课、通识必修课的学生,应在开学后第三周内,主动向课程所在院(系、部)提出重修申请,由开课院(系、部)负责安排,报教务处审定后执行。
4.重修须随低年级跟班或单独组班进行。如果重修课程与其他在修课程冲突,学生可申请自学后参加重修课程考试。重修形式视修读人数确定,即重修人数在15人以上的可以单独组班上课,不足15人可插班听课。
5.课程重修同样应办理选课手续:需重修的课程如正在开设,可办理补选;如隔一学期开设,可按正常选课办理。
七、课程重修安排
无论跟班(或组班)重修还是自学重修,均与低年级学生使用相同试卷,统一进行考试。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低年级同学同时考试,重修课程的考试试卷必须从试卷库或套题库中抽取或者由教研室根据课程标准(教学大纲)集体命题。
八、课程缓修
为避免学生滞后毕业,学生应重修的课程原则上不得缓修,若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重修的,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三周内书面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经所在院、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修。
九、课程重修管理
重修学生缺课达到或超过重修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学生申请重修后无故不参加重修考试,按照旷考处理。
十、成绩考核与记载
学生重修课程成绩考核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考核及成绩评定办法严格按照《宁夏师范学院学生学习成绩评定及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与新修订的《宁夏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学年学分制实施方案(修订)》《宁夏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修订)》同步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制订的与本规定相悖的有关制度即行废止。
十二、新修订的《学分制课程重修管理规定》自2012级学生起实施。2010级,2011级学生课程重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数学师范生简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