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取消被取消的问题

行业万分危急,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评估法》(草案)倡议书-增加闫旭东、聂燕军、宋星慧修改意见
尊敬的各位估价师同行,朋友们:
大家好!其实我内心很悲愤,也很焦急,已连续多日吃不好,睡不好。
目前离《资产评估法》草案网上征求意见截止只有不到“八天”的时间,通过前天立法委专家委员代表回来的反馈,大家都感觉到财政部很强势,脸皮很厚,并有很充分的攻关能力---本人也曾收到中评协转过来“要好好找我谈谈的“和谐电话。据说立法当日中评协就已召开全体资产评估机构会议,要求全体资产评估师上网提所谓“正面”意见,并且还发短信,非常搞笑是的我们学会会长柴强博士居然也收到了一条让去提“正面”意见的信息,让人哭笑不得。前几日国土部副部长也在某会议上提出抗议,公布和宣读这个号召所有资产评估师去提“正面”意见的短信内容。可见中评协的手段多么的高超。但是做为我们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我们的声音在哪里?
做为一名普通的估价师,我深感焦急,为行业的发展深感焦虑,多日来,已得到广大估价师朋友的强烈呼应,但还有些估价师朋友尚未知道此事,或者不以为然,甚至还以为是好事。《资产评估法》草案,用心险恶,不尊重历史,不尊重现状,对我们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非常不利。搞不好,我们都会为此下岗,想想从事这行十八年有余,和多数房地产业界精英聊起来,大家都深感恐慌与不安:我们的未来在哪里,难道我们真的去摆地摊了吗?为此展转反侧,难于入眠。
俗话说,学有专业,术有专攻,没有万能的评估师,房地产,土地估价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单有很强的专业知识,还需很丰富的执业经验。二十多年来,房地产估价师行业,土地估价行业都有了自己的技术国家规范与标准,我们也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特别是估价机构脱钩改制之后大家都放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饭碗,承担了多少社会责任与义务。
但立法的公正在哪里?06年国土部、住建部、中土协、中房学我们提的意见无一被采纳,事隔多年,将原来未做修改的《资产评估法》绕过我们直接提交全国人大立法委员会,我们行业的发展何去何从,立法草案只字未提!
大家还记得一起考房地产估价师的日子艰难的日子吗?好不容易考上,难道就这样不明不白地被和谐掉了吗,那可是我们吃饭的本钱啊!《资产评估法》草案并未对我们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保险公估人等执业人士提半点后事安排。为此我们能不迷茫吗?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本来是一种事业,是一种社会责任与担当,我们为之努力十几年。但现在感觉好像突然到遭到灭顶之灾,并且还没有反抗的机会。财政部太强势,我们没有官位,只有那几本证证----吃饭的本钱,为了有饭吃,我们还怕什么?
如果大家现在还不联合起来------真的回天无术!难诉怨情!所以跪地恳请-----所有的房地产估价师,所有的土地估价师,所有有正义之心的人士,媒体、记者,律师,联合起来我们再次呼唤全体估价师签名!全体土地管理专业,房地产估价专业教授签名。为了我们自身的利益,为了我们行业的发展,一起努力!
& 一名普通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的痛心呼唤
&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本人综合了业内专家和知名人士的意见,主要整理了以下4条核心内容,请大家发动身边每一位估价师,可从以下意见中任选一条或几条投反对票,理由可任选一个。也可以参考我之前发的各位专家的意见,比如闫旭东的发言很给力,很中肯,他代表我们一线房地产估价师,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中肯意见。谢谢大家!不当之处敬请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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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评估法》草案的意见集中
一、总则——法律名称不妥
1、资产评估在我国特指国有资产评估,容易混淆。搞不好社会只会认为只有资产评估师才是正宗,那我们房地产估价师也是行政许可范围内,这样一来我们算什么东西了?
2、资产评估不能包含现有的各类评估专业。请尊重二十几年来评估专业细分的历史及现状。
3、资产评估的说法不科学,国外没有这么叫的。国外评估行业相当细分,甚至有专门的住宅评估师,商业地产评估师,甚至内部收益率还有专门的评估机构来做,并且还做到了上市公司,可见,评估行业只有做专做强才有社会地位。万能的评估是没有的,也会让社会感觉我们不专业。
二、第十条——资产评估专业免试不妥,干脆直接让教育部重改专业算了,大家都不用去学土地管理,房地产经济,直接就学所谓的资产评估专业算了。
1、目前的资产评估专业不能涵盖所有专业的评估课程。我们都考过资产评估师的试,想想那几本书的不动产专业是多么的浅显,倒是会计方面的知识会考死人!
2、只免试资产评估专业对房地产、土地等专业不公平。非常的不公平,对行业来算也是致命的,好像什么都懂,其实没有一个是专业的。我从事房地产估价十几年来,都感觉要不断地学习和提高,现在房地产政策那么频繁,一天不学习就感觉自己落后,资产评估专业那点皮毛,评得了基准地价,农用地,工业用地集约利用评价吗?难道像资产评估师那样拿企业报表搞搞帐面价值,直接乘于成新率就可以了吗?你信吗,反正我不信。社会也会对我们产生质疑!这算什么评估师。
三、第三十六条——财政部牵头实施协调配合机制不妥。
1、财政部主管的已有国有资产评估专业,由其牵头显失公平。已有资产评估师这个亲儿子,我们亲妈尚健在,却被强拉过去当继子,这个后妈会对我们好吗V怕连站的位置都没有了。他会说来吧来吧,你的就是我们的,但我们的就肯定不一定是你们的了。
2、不动产估价占评估行业的70%多数,资产评估师才顶多占30%,牵头也不应由财政部。手伸得太长了吧?
3、个人认为发改委相对超脱,可考虑由其牵头。可以起到平衡作用。反正过去了大家都是干儿子,地位平等。
4、如果非得由财政部牵头,应将资产评估专业划到国资委管理,再由财政部牵头。
5、财政部既不懂不动产专业,还掌管着财政,本来市场价格的主要作用是以价格信号配置资源,行政权力部门是通过行政手段配置资源,两者本相冲。本来国资、财政、住建、国土部尚有互相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如今如果全由财政部,则此权力垄断,市场价格配置的作用近乎削弱于无,华评估装何门面?直接财政部定价好了。难于想像,如果土地出让评估,基准地价评估,农用地评估,房屋拆迁评估也统由财政部管理,财政又管出钱,又管计价,那要生出多少腐败来。
四、第四十一条——成立一个全国行业自律组织不妥
1、资产评估协会按机沟务收入比例提取会费,增加机构负担。晕,这和营业税差不多了,本来我们民营企业税费就太高,所得税,营业税加起来都超过55%了,如果入这个中评协会费华再提这么高的会费,直接把机构卖掉算了。
2、应当允许协会之间自由竞争。
3、一个协会承担那么多职能,实际上就是二政府。它能干得好,干得专业吗?强烈质疑。
以下是其它诸位老师的修改意见,供人大立法委参考!也请大家提出自己宝贵的意见!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副秘书长聂燕军对《资产评估法》草案意见
深圳英联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星慧提交的草案意见
武汉永业行董事长---潘世炳对《资产评估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资产评估法(草案)》的六大修改意见
(《资产评估法(草案)》意见之二)
一是修改评估立法的名称
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号明确承认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等六类资产评估专业资格。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又明确“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评估立法规范的是整个评估行业和评估类别,用其中一种评估资格名称代替所有评估资格名称,无论从哪个方面讲,都是说不过去的。科学、合理、公平的叫法,应该是《评估法》(德国、英国)或《评估师法》。如果一定要强调某个资格的话,应该参照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叫法《不动产估价师法》(台湾)《房地产估价师职业法》(南非)《房地产估价法》(荷兰)、《不动产鉴定评价法》(日本)《土地估价法》(澳大利亚)等,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出台有《资产评估法》。这一点,评估立法起草人是很清楚的,所以为了避免国际笑话,在《资产评估法》第五十六条中,就在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前去掉了资产字样,确定“
境外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评估机构或者执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既然如此,为什么就不怕在中国闹笑话呢?为什么就不能在中国的评估法律、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前去掉资产呢?
二是衔接好现有法定评估资格
既然有国家认可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等七种法定评估资格,在评估立法中,就必须对以上七种评估资格有一个合理的说法,既不能全部推翻原来的资格而重新考试注册,也不能以其中一种资格的规范来要求其他资格。按照合法、合理的原则,应该采用“老资格老办法,新资格新办法”的方式在评估立法中予以约定:以前已经取得相关评估资格的,经过适当的培训后,颁发新年的评估资格证书;还没有取得评估资格证书的,按照新的要求考试通过后,再颁发资格证书。但需要说明的是,每个新的资格都应该强调哪个专业方向,绝对不存在“包治百病”的评估资格。否则评估立法完成之后,一旦权利到了哪个主管部门,就有可能会采用“以偏概全、以一管七”的管理模式。尽管可能大家都认为不太可能,但是鉴于中国国情,这种事情是很可能发生的,既然如此,何不早就在评估立法中明确规定呢?更何况这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三是准确界定而不是混淆评估监管部门
目前评估监管部门有六个,但有交叉的主要是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和土地估价师,财政部、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分别是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和土地估价行业管理部门,相对应的行业自律组织就应该是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房地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和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但在《资产评估法(草案)》全部59条中,就有24个条反复提到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和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职责包括监管、培训、发证、注册、登记、查处等,将广义的资产评估和狭义的资产评估来回混用,最终期望
“在不经意间”将狭义的资产评估变身为广义的资产评估,将中国的资产评估变成为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包治百病”的大评估。按照《资产评估法(草案)》,今后的所有评估全部由狭义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和狭义的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管理,既然如此,那怎么还存在第六条“国务院建立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呢?
为了避免国际笑话,《资产评估法(草案)》第五十六条在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前去掉了资产字样,确定“境外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评估机构或者执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既然如此,为什么就不怕在中国闹笑话呢?为什么就不能在中国的评估法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前也去掉资产呢?
四.是取消行政审批机构评估资格
评估行业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只管理个人资质,不再评定和管理评估机构资格是评估乃至整个专业服务行业的国际大趋势。世界上除了中国外,极少有国家和地区还在通过行政手段审批评估机构资质。中国土地估价行业早在10年前就放弃机构评估资格审定了。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号),明确提出“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注册的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评定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这是目前土地估价行业运行良好的基础。十年后,《资产评估法(草案)》却倒退到行政审批评估机构资质的老路,这是中国评估行业的一个大倒退。强烈建议《资产评估法(草案)》明确取消行政审批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的规定,特别是证券从业资格。可以在主管部门监管下,由行业自律组织严格审查注册即可。
五.科学归并评估行业,建立科学评估体系
鉴于国际上主要的评估内容是不动产,大约占六七成,其他需要评估的主要是一些数量不大的价值评估业务,国际上基本山只有房地产评估师、不动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等,没有资产评估师一说,一般是将中国特有的资产评估并入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早在日,财政部就发出《关于同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合并的通知》(财办字[2000]24号),确定合并后的协会定名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但由于各种原因,
4年后的日,财政部又发出《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单独设立的通知》(财办[2004]6号)。但事实上,资产评估业务始于国有资产评估及国企改制,目前国企改制已基本完成,资产评估的发展方向不是变成“包治百病”的万能评估手,而应该是向注册会计师方向发展,和注册会计师合并,这是世界大趋势。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应该是:1.
将资产评估业务并入注册会计师,取消资产评估师;2.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评估师合并,建立不动产评估师;3.保留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这是最为科学的体系。评估立法应以此为基础进行,并强调不能相互设置障碍,不能违法限定各自标准。果能如此的话,中国的评估行业才能实现做大做强的梦想。
六.规范协调机制下的行业自律组织
行业自律管理是评估行业的世界趋势,由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培训、考试、颁发会员资格、审查确定会员登记、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是行业自律组织的主要工作。但是鉴于目前中国的行业自律组织还在发展起步阶段,需要主管部门一定时间的扶持和培养,可以采用两种模式:一是维持各个专业评估行业的各自组建行业自律组织,由各个行业自律组织按照评估法律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自我管理。二是设立综合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下设各个专业委员会,但前提是各个评估行业专业委员会有充分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在主管部门的监管下,各自管理和服务相关评估行业。第二种目前条件可能还不具备。
  立法征求意见时间已接近尾声3月31日止,恳请白菜抓紧时间大家到人大立法委员会发表实名意见:网址:
所有人将各自意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资产评估法征集意见,截止日期:日
另《资产评估法》(草案)修改意见由网友南岳居士已经发到他的博客,呼吁大家为了我们行业的生存,为了维护立法的尊严,请大家支持这次声援签名活动。请将您的姓名与电话号码发送到他的邮箱,或者我的邮箱:,或QQ:,我们继续做万人签名,谢谢你对行业与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贡献力量。
以下是之前各位专家学者提的意见汇总。
  一、人大征求意见,按照中国的立法程序,颁布统一的评估法似乎不可避免,但建议在此次立法过程中,“资产评估法”改为“评估法”,由国务院专门设立统一的评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而不是财政部管理。所以,强烈建议建设部、国土部继续提出行政主管的意见,评估行业多头管理不好,但由财政部管理更不好。
  二、行业协会应该代表行业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也是为了行业协会本身的生存。全国从业的房地产、土地估价师及相关助理应该有二三十万人,10%,20000人提出反对意见,也足以反映民意。
  三、不动产估价应当专业性极强,应当细分行业管理,继续由住建部、国土部管理。房地产、土地评估是专业性相当强的技术活,十几年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国土地估价师学会已经形成自己行业国家估价标准规程并培养了一批专业性很强的估价队伍。不动产评估应当由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来完成。
  四。中国人大曲卫东教授提出了几点意见,希望学会采纳: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正在征求意见,我尝试提出自己看法,可是那个网站无法提交意见。对第一条的意见是:制定一部法律的目的不能是为了促进某个行业的发展。
对第二条的意见是:我国目前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并存的局面,资产评估业务不能单独对不动产开展,而且资产评估业务应该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实施,不能称其为注册评估师,这会造成职业资格市场混乱局面,必须澄清各种评估师的边界。
  3.第三十六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设定注册评估师专业类别”这一条有待商榷,注册资产评估师也是一种专业,为何涵盖了其他评估专业?既然如此,该法应该称为《评估法》。“第十条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自然人,可以申请参加注册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完成经国务院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资产评估专业课程,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可以免试相关科目。”那么房地产经济专业毕业的学生呢?土地管理专业毕业的学生呢?法律与专业不能钩!
  4.德国有《评估法》——用于征收财产税;《房地产评估条例》——指导房地产估价;《抵押价值评估条例》——指导贷款价值评估。但是没有一部法律是为了促进某个行业发展,也没有一部法律规定评估由注册估价师实施,相反专业资格认定应该执行《欧洲专业人员认证标准》ISO/IEC17024,而不是由国务院领导。
  今天曲教授再次在新浪微博发表自己鲜明的观点-------
可能是自己孤陋寡闻,世界上我没见过有一统天下的评估法,总不能因为评估二字就不分清红皂白把全部评估工作纳入麾下管理吧?试问金融机构的抵押价值评估该法管得了吗?未来的房地产税基批量评估管得了吗?我倒是觉得当务之急应该研究房地产税评估和征管法或条例。
2.《资产评估法》名称确实不妥,因为下面涵盖着至少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和土地估价,确实有偷换概念之嫌,法律名称改为《评估法》是最起码的,内容里由财政牵头,其他她部门参加的提法也不准确。如果该法律重视行业管理和人员培训认证,那就应该由人事部牵头制定一部《专业人员资格认定条例或标准》。
3.法律制定者和起草者应该首先是法律专家,毕竟那是法律条款,而不是什么部门规章!其次,应该把法律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区分开,《资产评估法》里面对如何评估等重要方法和参数没有任何规定,通篇是管理规定,怎么能称其为评估法呢?
五、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许军也提出了几点强烈的观点:
立法的名称及解释应体现房地产评估的平等地位!建议各地估价师协会组织机构与人员就草案提出各自意见,通过网上公开途径反馈相关建议!请各位估价师们积极响应,请各位机构的老总们也积极鼓励员工反馈意见!每人都有自己的一份权利,至少我们有这样的权利!积极表达是可敬的,放弃权利是可耻的!民主,从我们自己行业做起,从我们自己做起!
  六、深圳市英联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星慧提出,资产评估法应当叫评估法?这样才准确、全面、公平。她建议各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认真研究评估法并提出各自的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反映问题:1、人大网站。2、中房协。3、中土协。同时提议中土协和中房协代表估价机构向人大提意见。估价机构团结起来,联合起来!
  七、湖北永业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总裁中南财大教授省政协委员潘世炳-永业行也提出了三个核心问题:三个核心问题:1.建立无主管部门的行业协会,国务院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2.原有各种估价师如何衔接?统分结合是否保留原有资格?还是还是统一认证为评估师?3.评估机构是否取消资格限制?特别是证券从业资格限制。
潘世炳-永业行建议大家:除了在此交流外,关键是: 所有人将各自意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资产评估法征集意见,截止日期:日)强烈表达
八、网友估价奇兵提出的意见,供人大立法委员会参考:
& & 对于“资产评估法”这部法律草案:
第一:从概念上,“资产”,到底是一个什么定义,没说清楚,现行“资产评估”中的“资产”
其实都是我们现在百姓中的普通理解——一切有经济价值的物都可以成为“资产”,包含动产、不动产,也包括无形的和无形的,那这部法律要是出台,将从概念上给现行“资产评估”提高法律地位,而损害现行房地产、土地评估师的权益。
事实上,现行“资产评估”不能包含“不动产以及其他经济权益的评估”的评估,因为资产评估不具备“不动产评估”和“其他经济权益评估”的专业能力,也不是所有“其他经济权益”都需要或必要评估。现行资产评估的资格加入这些内容,不合理、不科学、没必要,造成了资质重复,违反了《房地产管理法》,损害了现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二手车评估师、古董鉴定师等很多评估师的权益,而本次“资产评估法”立法如果不规范现行资产评估的资质和行为,将违背此法的立法宗旨。第二:这部法律草案没有从统一管理的角度去制定条款,现行“资产评估”可以评估哪些“经济权益”,不可以评估哪些,其他专业可以评估哪些价值,评估的对象包含多个专业的范畴时,评估对象的涵盖范畴如何界定、各专业评估如何协调等等都只字未提,作为“协调多专业评估”的法律,如果这方面欠缺,将只会造成行业管理的混乱,失去立法的意义。
九、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许军:建议各地估价师协会组织机构与人员就草案提出各自意见,通过网上公开途径反馈相关建议!请各位估价师们积极响应,请各位机构的老总们也积极鼓励员工反馈意见!每人都有自己的一份权利,至少我们有这样的权利!积极表达是可敬的,放弃权利是可耻的!民主,从我们自己行业做起,从我们自己做起!
十、首佳地产顾问机构董事长高喜善:资产评估法自然会让广大客户和非专业人士想到资产评估师。这里有偷换概念和暗度陈仓的机巧在里面!因此强烈建议要么资产评估法改名,要么资产评估师改名!
十一、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劲松:1,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资格如何与资产评估师如何兼容?2,评估机构可以公司制是进步;3,按国际惯例,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与其它资产估价应分开!
十二、网友菜鸟懒羊羊的观点:《资产评估法(草案)》应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衔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且“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十三、网友兰谷微搏的观点:资产评估法(草案)规定评估师内容太宽泛,不利于行业发展,更是与社会发展潮流相违背。术业有专攻,草案却将多个领域合并在一起,不利于行业向纵深发展;社会越发展,行业分类越细,草案却反其道而行将多个评估领域合并、导致分工越来越粗糙。
十四、网友永往无畏的阿喀琉斯的观点:新资产评估法必须考虑现有土地、房地产估价师的权益,给不动产估价行业留出足够的自由发展空间,而不是都由资产评估师大小通吃
十五、网友航海船长2012的观点:不动产估价人员和机构规模在评估行业中占70%以上,为什么由财政部统管?不论从行业的重要性还是从规模上来看,不动产估价都是评估行业的主流,国有资产评估早晚会退出历史舞台,如果由财政部统管,既不公平也管不好。
十六广东思远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敏军的观点:在目前评估行业多头管理情况下,出台行业管理的法规,其名称叫“资产评估”确实不妥。  (观点继续增加,希望各同行涌跃参与)
十七、新浪网友对整篇修改建议全文如下,请人大立法委员会采纳: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的建议
第一章 & 总 则
建议(其他):
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权评估法”
相应的以后条款中“资产”二字都应改为“产权”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建议(修改):
为了规范产权评估行为,保护产权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产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 本法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测算资产价值的专业服务行为。
资产评估业务包括不动产评估、动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和其他经济权益的评估。
建议(修改):
本法所称产权评估,是指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测算产权价值的专业服务行为。
产权价值评估实行专业分类:
1. 动产价值评估(即现有资产评估)业务包括除珠宝、古董、车辆以外的动产评估,不能评估不动产,不能单独评估企业整体价值;
2. 房地产价值评估(即现有房地产评估)业务包括不动产(房地产、土地)评估,
不能评估动产,不能单独评估企业整体价值;
3. 土地价值评估(即现有土地评估)业务包括不动产(土地)评估,
不能评估动产,不能单独评估企业整体价值;
矿业权价值评估(即现有矿业权评估)业务包括不动产(矿业权)评估,不能评估除矿业权以外的不动产、动产,不能单独评估企业整体价值;
5. 车辆价值评估(即现有旧机动车鉴定估价)业务包括车辆评估,不能评估除车辆以外的动产、不动产,不能单独评估企业整体价值;
6. 保险公估 (参照以上1-5点修改)。
(关于动产、不动产等包含的范围应明确限定,概念清晰)
(关于无形资产评估和其他经济权益的评估,有待法律制定者进一步研究,明确定义无形资产、其他经济权益,并限定他们的评估资质——哪些无形资产应属于不动产内,哪些无形资产属于动产内……)
(建议企业整体价值评估应当由具有房地产、土地、动产、车辆、矿业权价值评估资质中的至少两项资质的单个或多个估价机构共同完成。)
第三条 & 委托人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时,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公共利益,并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建议(修改):
明确界定需要法定评估的情形。
第八条 &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定注册评估师专业类别。
建议(修改):
明确各专业类别、各专业类别的业务范围、评估标准、规范等,以及评估业务涉及多专业时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条 &
委托人根据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有权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执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干预委托人自主选择评估机构。
& 依据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进行评估的,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方式选择评估机构。
建议(修改):
相应的评估资质的评估范围,一般人并不知,所以本法应详细规定各资质的业务范畴。
第三十六条 &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履行下列职责。
建议(反对):
不能由财政主管部门协调。
第四十二条 &
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社团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和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建议(修改):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由本法规定,同受制于本法。
& 十八、wqj0574提出意见:]
1《资产评估法》改名为《评估法》
2、房地产估价师是全国唯一一个列入行政法规的执业资格(房地产管理法),而整部法规未完整体现房地产估价师的地位。
3、一部2006年之前就已经开始起草的评估法,为何是短短一个月的征求意见的时间。希望延长时间多方讨论。
十九、日新增加的修改意见观点,请学会及人大立法委员会采纳:
对于《资产评估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南岳居士
& & 对于《资产评估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在国际上,评估行业均是按照专业进行分类,包括全球最大的评估行业组织RICS和美国评估行业,在评估行业内占主要地位的是不动产评估或物业估值,随着社会的发展,专业化分工会越来越细。一个人的知识与精力不可能对所有资产均精通,大到宇宙飞船,小到车床、电脑都能够进行专业估值服务。资产评估师是中国独有的一种类别。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开放,中介行业也必须与国际主流相接轨,所以建议中国的评估行业也应当进行专业化分类管理,不应当存在一个评估师可以估所有资产。建议本次立法修改为《评估法》,按照房地产评估、机器设备评估、矿产评估、珠宝玉石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进行分类管理,在资格管理上由社保部牵头,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辅助配合,建立专业性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建议修改本草案为《资产评估师法》,主要针对现在中国特有的资产评估师,而对于房地产和矿产评估,与国际通行方式一样单独建立《不动产评估法》。同时,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必须在自身所取得的专业资格范围内执业,不得跨专业执业。
具体条款修改意见:
& & 第二条 &
建议修改为“本法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测算资产价值或价格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建议修改为“委托人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或价格时”
第九条取消“考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本次是立法,而不是考试管理办法,这些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行业发展的变化由考试主管部门自行决定,可以另行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同时,为了保障评估师具有自主选择行业自律组织的权利,考试不能由行业自律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建议修改为“考试由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取消第一款和第二款,本次是立法,不是制定考试管理办法,理由同上。
第十二条评估与审计是相关工作,互相能够容易串通作假,所以应当增加“禁止具备会计、审计资格或从事会计、审计工作的人执业注册。”
第十五条建议第四项修改为“自主判断评估结果,不受任何人的干扰或授意”
第十六条建议第三项修改为“按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完成后续教育学时”,因为继续教育不一定需要平摊到每年,只要在一个注册周期内满足即可。第四款需要斟酌,评估师是无法判定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性的,这个“确信其合理性”如何理解?
增加一款,禁止将本人所持有的评估师资格注册在与本人无雇佣关系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评估机构执业不受地域限制,但应当有行业限制,毕竟评估是一种专业服务,评估师必须对所评估对象的行业具有深刻的理解,所以评估机构根据其所拥有的专业资格在其所允许的评估对象行业内执业,而不能没有行业限制。
第二十三条 建议修改为“评估报告经参与该评估行为的注册评估师和机构法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四条建议修改为“国家评估行业管理部门与国家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全国评估行业收费标准,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制定的评估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增加“对此中止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并有权向委托人追索已提供服务而产生的评估费用。”
第二十六条 增加“对此终止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并有权向委托人追索评估费用”
第二十七条 增加“超出评估资格专业范围对评估对象执业”
第二十八条建议修改为“评估机构应当为评估机构及在该机构注册执业的评估师办理职业责任保险。评估机构可以建立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建立执业风险基金的资金在税收上予以优惠。”
第三十四条 建议增加“不得向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提供具有误导性信息或资料。”
第三十五条 建议修改为“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中的使用限定条件使用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反对,职业资格与职称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以应当修改为“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以第二款应当修改为“会同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制定评估准则,包括基本准则、职业道德准则、专业准则和专项准则”
第三十七条
修改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履行本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职责。
”南岳居士。日
1、修改第五条 & 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
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估法独立、客观、公平、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
2、修改第三条 & 委托人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时,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公共利益,并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经济行为如因委托方实际需要也可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修改第七条 &
注册估价师是指依法取得估价资格,经过执业注册登记并从事估价业务的专业人员。
4、修改第十二条 &
持有注册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前后累计具有两年或以上在评估机构相应评估专业实践经验的,可以向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申请执业注册登记。
5、修改第二十条 &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制形式。
注:应借鉴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尽量推选采用合伙制形式,这样在发生赔偿事件时评估机构就会承担无限责任,杜绝评估操作过程中过于追求效益而导致评估结果失实和弄虚作假行为,也便于评估主管部门管理。
6、建议一下,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可以称为“注册评估师协会”或“注册估价师协会“,这样就与”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一致了。
7、建议一下,评估机构最好法定统一名称:XXX市XX注册评估师事务所、XXX市XX注册评估师有限公司,或XXX市XX注册估价师有限公司
8、建议一下,如果称为注册评估师,那ISO认证评估、各行业专业风险评估、经济社会发展评估等各类有“评估”字眼的事业又如何与注册评估师划分呢,是全部纳入注册评估师,还是将注册评估师改称为注册估价师呢,现有的估价师如何与资产评估法衔接没有提到,另外现今的物价部门的“价格鉴证师”也是估价功能,为什么草案中没有涉及到呢。至少应简要说明通盘考虑新老评估师的换证问题。
9、建议一下,有些经济行为就是应该由公职性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公职评估机构与商业评估机构的主要区别应是在设立机构的资金投入方上,属于公家出资成立的为公职机构,属于自然人出资成立的公职机构为商业评估机构,并且要保证公职评估机构与商业评估机构间的人员流动是自由公正的,这样就防止了腐败和评估作价中的暗箱操作问题。
10、建议一下,资产评估专业的考试人员不应该免试相关科目,因为从公平的角度说,资产评估是由各个不同专业组成的,大学生在学校里学到的资产评估专业知识也只是皮毛,大学毕业相对宽松,不足以构成以学校成绩换资格成绩。如果允许资产评估专业的免试相关科目,是不是也应该让财会专业的免试财务会计科目,让建筑工程专业的免试建筑工程,让机电工程专业的免试机电工程科目,让法律和经济专业的免试经济法律科目,建议应一视同仁,只要参加考试就从零考起,否则就会引起不公平,倒是建议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可以免试相关专业考试内容才合适,因为职称是人事部推出的,和评估师职业资格理论内容是有重复的,职称和资格都是校园外的社会事务,有相互替代性。既然改革是避免重复考试,应该考虑职称与资格的对接,而不是学历与资格的对接。
11、建议一下,是不是应该在法律中规定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人员不允许报考注册评估师,因为现今状况是有太多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人员报名考试,通过后就伪造假档案和假社保而到某家评估机构,因为注册评估师是独立执业的,也是要付赔偿责任的,这样是违法行为,如果法律不予以明文规定,势必会引起不公平,设想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可以兼任市场上评估机构的评估师,是不是会滋生很多不合理的非法招揽业务、行贿受贿等贪腐行为,也扰乱了正常的评估市场和评估行业的长足发展,假如让这些人员参加考试通过后肯定会采用手头的权力和人际关系网进行假材料真注册,若发生法律赔偿或刑事案件应如何处理呢??建议可以规定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人员在离职后,并且人事档案已转至人才中心的方可报名参加注册评估师的考试,而不是允许考试通过后不给注册,应从源头上就遏止这种不公平事情的发生。这是有关评估事业是否能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
12、建议一下,公职评估机构中的注册评估师不应该是公务员,也不应该以赢利为目的,因为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是独立执业的,也是要付赔偿责任的,以赢利为目的公职评估机构,是不是会滋生很多不合理的非法招揽业务、行贿受贿等贪腐行为,也扰乱了正常的评估市场和评估行业的长足发展,若发生法律赔偿或刑事案件应如何处理呢??
第二条 & 本法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测算资产价值的专业服务行为。
资产评估业务包括不动产评估、动产评估、资源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等。
二十一、网友名“中国”也提出了自己的鲜明感点,并对行业发展充满担心:房地产、相关设施估价和土地及应合并成不动产评估;车辆、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应合并成动产评估;矿业权、林权、海域权等应合并成资源资产评估,商标权、商誉、著作权等合为无形资产评估,企业整体价值(所有者权益)、债权债务、货币资金等财务性资产统称为企业价值评估,珠宝、古董、艺术珍藏品等可以从动产中分离出来,称为珠宝评估或宝物评估(除非特别需要,否则也可以包含在动产当中),至于其他经济权益应是待定的项目才合适,不应单独列为一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再行填充具体专业于各大类资产类别中,或者根据实际需要单独划分出来某一专业。专业不宜设置过于细,过于细不便于管理,但也不要过于粗,过于粗等于一证百用不够专业,以注册评估师--五大专业为准较适宜,仅供参考!
二十一、网友小孟日对《资产评估法》草案的意见---第一部分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 &
反映意见如下:
一、对法规名称的意见
法规名字应去掉“资产”两字,直接命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这样更好,更恰当,让广大专业人员更容易接受。
因为:目前,评估分类较多,有财政部管理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住房建设部管理的房地产估价师、国土部管理的土地估价师以及价格鉴定师等。评估师则包括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等。如果过细,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仅局限于财政部主管的业务。如果这样,是不是也要将来,再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法》。
二、对法规正文的意见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反对本条,对本条意见如下:
去掉三处“资产”两字,便本法使用范围更广,既包括财政部主管的资产评估师,也包括建设部主管房地产估价师,还包括国土部主管土地估价师等。去掉三处“资产”两字,体现出立法的范围更大,休现全面性,公正性、客观性。
第二条 & 本法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测算资产价值的专业服务行为。
资产评估业务包括不动产评估、动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和其他经济权益的评估。
反对本条,对本条意见如下:
1、应加入第三款,即“注册评估师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
2、第一款,建议修改为:本法所称评估,是指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测算估价对象价值的专业服务行为。
3、第二款,建议修改为:评估业务包括有形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其它不动产评估和其他经济权益评估。
第三条 & 委托人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时,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公共利益,并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反对本条,对本条意见如下:
应列明,本着的自愿、平等的原则,自由选择委托合法的具体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条 & 注册评估师执业,应当加入评估机构。
注册评估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评估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反对本条,对本条意见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法也发布了,出现本条好象与一个人的一人有限公司法规相矛盾。
第六条 & 国务院建立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负责协调和指导资产评估行业发展。
国务院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框架下,负责监督管理资产评估行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在本辖区负责监督管理资产评估行业。
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并接受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
反对本条,对本条意见如下:
1、假如依本条规定,国务院要成立一个新的部或者局。这不必要,由现行的财政部、住建部、国土部管理足够了。
2、建议修改为,由财政部、住建部、国土部分别负责管理相关评估行业,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 & 注册评估师
反对本条,对本条意见如下:
去掉“注册”两字,因为评估师包括评估师和专职注册评估师。
第七条 & &
注册评估师是指依法取得资格,经过执业注册并从事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反对本条,对本条意见如下:
注册评估师,建议改为专职注册评估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
的修改意见
2月28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对于这个意料之中却又突如其来的草案,使我们与全国其他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中介机够样,顿生一种危机感。本来,对于一部规范评估行业行为,促进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法律,是我们多年来的期盼,但该草案自始至终只字不提土地估价、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合法地位,混淆概念,以偏盖全,一旦实施,势必在实际工作中造成歧义,带来混乱,反而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我们有必要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万望采纳。
三月十号,网友邮箱为给我发来的邮件:对资产评估法草案提出鲜明的修改意见:
一、强烈建议中估协积极向国土资源部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反映并组织发动全国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提出自己意见,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各地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都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并提出各自的建议,通过各种途径反映问题,同时提议中土协和中房协代表估价机构向全国人大提出正式意见。
二、《资产评估法》的名称一定要改。该草案对于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等其他评估行业的影响不利的要害,就是以已经在实际中多年形成的有着固定内涵的“资产评估”来指代所有评估行业,尽管该草案第二条对“资产评估”进行了释义,但仍未说明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等应有的行业地位,况且这一定义本身就有以偏盖全、偷换概念之嫌,会在实际工作中的造成混乱。该部法律要是出台,将从概念上给现行“资产评估”提高法律地位,而损害现行房地产、土地评估师的权益。建议直接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或依现草案条文的实际内容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行业管理法》较为合适。
三、对评估行业的界定、释义一定要准确,符合实际。每部法律都有其调整的特定的法律关系,作为规范调整我国现行评估行业的一部大法,首先必须要对评估行业的概念内涵界定清楚,既要符合实际,又要有利于各个评估行业协调健康发展。我国目前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等并存的局面(草案说明中指出有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在内的六大类评估专业),各个行业各有自己的业务范畴,相互补充,不可替代。资产评估业务不能单独对不动产开展,同样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也不能对其他动产资产开盏务,否则,会造成职业资格市场的混乱局面。必须明确澄清各种评估师的业务边界和各评估行业的职责范围、协调关系以及评估业务涉及多专业时的处理办法。因此建议对草案“第二条”应认真研究、慎重修改。
四、行业牵头协调部门不能是财政部门。草案第六条、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了关于建立“统分结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思路,规定“国务院建立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负责协调和指导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国务院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框架下,负责监督管理资产评估行业。”,并进一步明确了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这就明确了由财政部作为评估行业的牵头协调部门。但在实际中,不动产估价人员和机构规模在评估行业中占70%以上,不论从行业的重要性还是从规模上以及评估的技术性、专业性上来看,不动产估价都是评估行业的主流,国有资产评估只是评估行业的一个方面,如果由财政部门统管,既不公平也管不好。建议对此几条应该认真研究修改。
五、对评估行业从业人员和机构、评估基本准则以及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等的制度设计和要求,要充分吸收多年来已经形成的惯例和部门规章,既要符合国情又要与国际通行准则接轨。该草案整体在对评估行业注册评估师的考试、注册,评估机构的设立、资质、资信的管理,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责职能和行政监管体制等的设计和规范上,基本反映了多年来已经形成的评估行业的现状,但有些方面的规定还欠妥,有失偏颇。建议要认真研究多年来我国实践中各个评估行业已经形成的一些行之有效的行业规则和监管经验,吸收国际通行的准则和惯例,属于评估行业共性的问题由法律来规范,属于各个评估行业个性的问题仍由国务院各评估行业管理部门规章来规定,这样才有利于各个评估行业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日永业行(潘世炳)提出的--------评估立法不应回避的四个关键问题
一. 评估立法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
目前评估行业反映最多的是多头管理。但多头管理本身并不是问题,问题在于多头管理相互设置障碍,造成评估机构长期以来无所适从。主要表现在与相互关联的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和资产评估三个主管部门或者协会,对于评估机构名称、股东或者合伙人、法人代表及其对应的人事档案、社保等,都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这些规定很多是相互不兼容的(事实上,这些规定不少是违法公司法的)。致使具有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和资产评估三种资质的综合性评估公司需要被分解成分别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小公司,同时拥有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和资产估价师资格的个人都要注册的话,就必须造假或违规办理三份人事档案,交三份社会保险。
站在公正立场上,这类问题的处理是很简单的:一.按公司法的要求,公司名称只要包含“评估”字样即可,不允许强调各自名称;二.只要具有三个评估师资格中的任何一种资格,就可担任评估机构法人代表;三.营业范围内,只要达到相应的估价师的数量和质量,就可从事此类评估业务,进行相应登记即可。只要解决好了这三个问题了,评估行业的主要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尽管评估还存在其他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和多头管理是没有关系的。
从法律角度解决了以上三个问题,评估立法就可以预期效果。但在《资产评估法(草案)》中没有相关规定。可能有人认为法律不需要那么细致,在《资产评估法(草案)实施办法》中规定即可。但立法就是为了直接解决问题,如果不能直接解决问题,甚至还需要通过无数个拐弯抹角的程序,才有可能但未必能解决问题,那还有评估立法的必要吗?
二.如何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相衔接?
自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并且这两条是一直沿用至今。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认证制度接近30年,运行状态良好。而《资产评估法(草案)》第十一条规定“
国家实行注册评估师执业注册制度”。这三个制度如何衔接,《资产评估法(草案)》没有规定。评估立法的核心问题是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资产评估师如何和新的“注册评估师”衔接,《资产评估法(草案)》都没有在提到,造成整个评估行业人心惶惶,这是《资产评估法(草案)》的重大错误,理应予以澄清和规范。如果立法者认为这是一个小事的话,那就大错特错了。更何况连评估机构注册受理时间等细枝末节问题都放进了《资产评估法(草案)》(第十三条),反而造成评估行业从业人员不知所终的资格衔接问题出现了遗漏,就不能认为是简单的失误了,特别是在讲求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下,这种错误不能无法理解。
三.如何在评估立法中克服“中国式立法”的痼疾
“中国式立法”的核心是“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立法为社会正义的第一道堤坝,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中国式立法”势必会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难以估量的戕害。几十年来来,社会各个方面对于“中国式立法”深恶痛绝,批评之声不绝于耳。
在评估立法过程中,能否尝试摆脱“中国式立法”的思维定势,重新构建评估行业的新秩序呢?评估立法涉及到至少六个部门,按照中国国情,六个部门有强势和弱势部门之别,如何既兼顾强势部门和弱势部门的相关业务管理方便,又能重点考虑评估行业和社会经济发展,这应该是评估立法的基础。《资产评估法(草案)》有相关规定,但过于抽象,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要避免因过于偏向某个强势部门而忽略其他弱势部门,也要避免因部门强弱之别造成法律偏向某类评估行业而忽视其他评估行业,更要避免因部门利益之争而牺牲整个评估行业的发展前途。
四. 评估立法是否更应听取评估师心声?
评估师是评估立法中的主要管理和服务对象。毋容置疑,评估师对于评估是最有发言权的,他们既是设立评估制度的收益者,也是目前评估行业现状的困惑者。评估立法过程中如何听取估价师心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目前六七类评估资格中,业务规模比较大的主要是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和资产评估三类,准确说不动产评估和资产评估两类。据初步分析,不动产评估约占总评估规模的80%,资产评估约占20%。《资产评估法(草案)》除了充分听取资产评估师意见外,也要充分听取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的意见。如果可能,是否召开一个评估行业的立法讨论会,让立法者能听到更多评估师的心声呢?
当然这次全民征求意见是一个非常好的改革和尝试,相信会有很多评估师为了评估行业发展直抒己见。需要提醒立法者的是:应该重点听听评估师、特别是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的意见。只有这样,《资产评估法(草案)》才能达到既规范评估行业发展,又促进相关工作的开展,更是有利于避免“中国式立法”的痼疾。
请继续发表修改意见,维护行业共同利益,观点正在更新中,请支持。
发表意见的同时请到人大立法网提交意见,谢谢大家,网址:
同时所有人将各自意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资产评估法征集意见,截止日期:日)强烈表达自己意见。
今天不站出来反对,明天我们将没饭可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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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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