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父异母继母的被儿子侵犯的继母非要继母和父亲合葬有什么办法

父亲再婚,去世后继母再婚,我是家中唯一的儿子,继母与父亲没有儿女,财产应怎么分?_百度知道
父亲再婚,去世后继母再婚,我是家中唯一的儿子,继母与父亲没有儿女,财产应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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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兄弟姐妹、祖父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配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你继母首先应当划分一半,可作为遗产。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非婚生子女,你继母享有一半的权利。你和你继母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生父母。你父亲再婚之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子女。三、外祖父母,在你父亲去世时、对于你父亲婚前的个人财产,你父亲再婚之后形成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的爷爷奶奶在世,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养兄弟姐妹,他们也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法所说的子女:
第一顺序、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二。
本法所说的父母。 附。
继承开始后、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可平均分配遗产,包括婚生子女、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你父亲的那部分,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由继承人继承、首先要确定你父亲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顺序、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一、父母
继母与父亲再婚前也有儿女,那些儿女没有管过她,一直是一切我们管,如果继母再次结婚之前,把父亲全部遗产都带给她的亲生儿女或再婚后的丈夫那边,不给我们分毫,怎么办呢?(父亲没有立遗嘱)
遗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你继母有权取得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她的那部分、以及她有权继承部分的遗产,没权利取得应由你继承部分的财产。如果你继母把父亲全部遗产都带给她的亲生儿女或再婚后的丈夫那边,则你继母的行为违法,你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属于你那部分的财产。由于法律对继承的规定很明确,建议根据律师意见,与你继母协商解决。
可是父亲的财产一直是继母保管,我们并不知道到底有多少,继母总说只有一点点,可她却总是随意买东买西,我们怎么办呢?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你们要求分割遗产,则你们应提供遗产线索。因此,你们应设法查找遗产的种类(比如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权、房产、汽车等)和确定遗产的金额。
谢谢您了!我们就是无法确认所以很着急,总不能去银行自己查吧,我想人家也不给查吧?我们应该怎样才能确定遗产的数量呢?继母在此期间是否能够把遗产改为自己名下?或者父亲生前的财产继母都让写成了她自己的名字的话,我们还能得到应得的部分吗?(回答得好我会采纳您的答案的)
如果自己不能查,可委托当地律师提起诉讼,立案之后可申请法院依职权到银行等单位查询存款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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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你父亲的个人财产,指定了他去世后属于他的财产部分由何人继承,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归你父亲个人所有。配偶,及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则按遗嘱办事,无须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了,你的继母有50%的权利、父母(含生父母、子女(包含婚生子女。你父亲去世前他如立了遗嘱。根椐你家的情况有第一顺序继承,则按继承法法定继承你父亲再婚前的财产属婚前财产,养父母。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共同财产中首先要除去50%由你继母所有后再来分配,再婚后所添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未立遗嘱,非婚生子女,加上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 ,然后按继承法法定继承人的个数平均分配。供参考
继母与父亲再婚前也有儿女,那些儿女没有管过她,一直是一切我们管,如果继母再次结婚之前,把父亲全部遗产都带给她的亲生儿女或再婚后的丈夫那边,不给我们分毫,怎么办呢?(父亲没有立遗嘱)
没立遗嘱就按法定继承,你继母没权利带走你们家的全部财产,没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能继承遗产,你应该继承你应得的遗产.如你继母一意孤行,你可以向法院起诉.
可是父亲的财产一直是继母保管,我们并不知道到底有多少,继母总说只有一点点,可她却总是随意买东买西,我们怎么办呢?我们应该怎样才能确定遗产的数量呢?继母在此期间是否能够把遗产改为自己名下?或者父亲生前的财产继母都让写成了她自己的名字的话,我们还能得到应得的部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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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扒开父亲和继母坟墓 带“父亲”生母合葬
日13:55  
妻子死后,老汉续弦。第二任妻子过世后,和老汉合葬在一起,但第一任妻子所生的儿子张桐(化名)却擅自挖开坟墓,将父亲的尸体挖走火化,和母亲合葬。结果,张桐被继母所生的4个妹妹告到法院,要求恢复坟墓原状,并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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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到底该和哪个妻子合葬?作为此案代理律师,赵万军将这起名誉权官司进行了详细解释。
案情俩妻子的孩子争抢父亲尸骨
周口市太康县的张琴(化名)四姐妹和大哥张桐是同父异母的兄妹,他们的父亲张老汉,早在1954年10月就过世了。据介绍,张老汉生前娶了两位妻子,张桐是他和第一任妻子李氏所生。李氏去世后,张老汉续弦娶了妻子刘氏,又生育了张琴等4个女儿。
2000年12月,刘氏过世后,经村干部主持调解,刘氏和张老汉合葬在一起。刘氏的遗产由张桐继承,安葬费则由刘氏的4个女儿承担。
日(农历二月初二),张桐为了让母亲和父亲合葬,就带人把父亲的尸骨从坟墓中挖走火化。据张琴姐妹说,张桐的做法,导致母亲刘氏的棺材在太阳下暴晒了一个月之久。“掘墓盗尸体,严重损害了我们和父母的名誉权。”张琴四姐妹将张桐起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张桐停止侵害,恢复坟墓原状,并通过媒体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
判决抢父亲尸骨输了官司
“张某是我的父亲,我带着儿子将他的尸骨挖走是正当行为,没有损害她们的合法权益,也没有给她们造成任何伤害。”法庭上,张桐辩称。
2007年10月,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张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向原告赔礼道歉。法院判决张桐将坟墓恢复原状,适当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判决下发后,张琴四姐妹和张桐都提起了上诉,今年8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张琴姐妹要求,恢复父母合葬状态,同时2000元精神抚慰金太少。
据了解,12月30日,本案将再次开庭。
说法擅自扒坟有损社会公德
“中国作为崇尚忠孝仁义的礼仪之邦,先人坟墓被扒开,尸骨被抢,对任何人来说都是奇耻大辱,此种行为从古到今都是大罪。”律师赵万军说,《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可以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本案中,因为双方是同父异母的关系,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作刑事犯罪处理。
赵万军解释,从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张琴四姐妹的母亲刘氏去世后,和张老汉合葬一起多年,张桐等人在没有征求张琴姐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扒坟移尸将张老汉的尸骨取走火化,其行为有违社会公德。并且,将刘氏的棺材暴露在外,有违社会风俗,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东方今报)(记者沈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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