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专学籍能不能造价师报考条件体育专业

&河东区-----
河东区2014年本市户籍外地学籍应届高中毕业生及本市户籍往届毕业生高考报名时间安排及所需材料
发布日期: &&&&
为提升我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信息化水平,2014年普通高考报名工作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资格审查的办法。一、&网上报名的相关要求网上报名时间:11月14日——11月18日1.考生登录www.zhaokao.net进入天津市普通高考网上报名系统,首次登陆报名系统,考生需要进行“注册”,输入考生本人身份证号,姓名,考籍号(参加天津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填写,如没有可不填写)以及密码(密码须牢记),注册步骤完成。完成网上注册后,重新登录报名系统,输入身份证号和密码后点击“登录”,进入高考报名系统。如参加了本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在注册并登录后系统将显示本人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时的个人信息,考生可在此基础上修改确认。2.根据提示,请考生如实、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其中特别提示如下几点:①本市户籍外地学籍应届高中毕业生“考生类别”一项必须选择“城市应届”,“毕业中学”必须选择“河东区外地回津高中生”。往届考生应特别注意“考生类别”必须选择“城市往届”,并根据考生本人实际毕业类别,将“毕业中学”选择为“河东区往届高中生”或“河东区往届中专生”或“河东区其他中等学历考生”等信息;②“报名所在区县”必须为“河东区”;③“网上报名序号”为考生已经参与网上报名的唯一凭证,请考生牢记该序号,并在现场确认时提供该号;④考生录取通知书邮寄地址、录取期间考生联系电话,请务必录入准确;⑤“请填写户口本上户口所在地址”一项,指的是考生户口册首页上的地址,必须与户口册首页上的地址相一致,不得填写“XX派出所”或“XX街道”;⑥“报名信息确认地点”一项,外地回津参考的应届考生请选择“外地学籍河东区正式户籍考生”。具有河东区户籍的往届考生请选择“河东区往届生”;⑦父母信息及本人简历,请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必须如实填写齐全;⑧“是否采用EMS方式邮寄高考成绩单”一项,考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或“否”。其中邮寄地址填写外地地址的,收费同本市,均为10元/人。二、现场确认、资格审查的所需材料及时间安排(一)本市户籍外地学籍应届高中毕业生现场确认所带材料:1.网上报名序号; 2.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簿首页家庭住址页、本人页及二代身份证复印在1张A4纸上); 3.学籍校开具的应届生证明信一份(必须注明:考生姓名、身份证号、学籍号和“该生为我校2014年应届高中毕业生”),加盖学校公章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章; 4.学籍校出具的毕业鉴定一份(字数不超过100字),要有班主任签名并加盖学校或教务处公章;5.报名所需交纳的相关费用;6.如在我市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须提供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二)往届毕业生现场确认所带材料:持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户籍动迁人员进津手续须于日前办理完毕)的往届毕业生现场确认所带材料:1.网上报名序号;2.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簿首页家庭住址页、本人页及二代身份证复印在1张A4纸上);3.毕业证书(高中、中专、中职毕业证)原件、天津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书或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正面复印毕业证书、背面复印学业水平考试证书);注:天津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证书丢失的由毕业学校开具证明,注明考籍号。4.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信一份,并由档案所在单位在证明上出具思想品德考核意见;普通高校已退学(含已报到)的考生还需携带普通高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注:凡是考生档案在自己手中的,须将档案存到河东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地址:河东区王串场一号路爱心手工编织中心三楼)。5.报名所需交纳的相关费用。持有我市蓝印户口的往届毕业生(必须是2013年及其以前在我市参加过普通高考的)报名所带材料:1.网上报名序号; 2.2013年及其以前参加我市普通高考的考生证或高考成绩单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原户口簿、蓝印户口簿、考生本人和蓝印户主及蓝印户主配偶二代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原户口簿和蓝印户口簿首页住址页复印在1张A4纸上;原户口簿和蓝印户口簿考生本人页及二代身份证复印在1张A4纸上;考生本人不是蓝印户主的,将蓝印户主页和户主二代身份证复印在1张A4纸上;蓝印户主配偶页和户主配偶二代身份证复印在1张A4纸上); 4.城市建设增容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如丢失,须到交款银行补办);5.高中毕业证书原件、天津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书或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正面复印毕业证书、背面复印学业水平考试证书);注:天津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证书丢失的由毕业学校开具证明,注明考籍号。6.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信一份,并由档案所在单位在证明上出具思想品德考核意见;普通高校已退学(含已报到)的考生还需携带普通高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注:凡是考生档案在自己手中的,须将档案存到河东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地址:河东区王串场一号路爱心手工编织中心三楼)。7.报名所需交纳的相关费用。&(三)现场确认时间:日上午8:30—11:00 接待报考艺术、体育类的应、往届考生日下午13:30—16:00 接待报考普通类的外地学籍应届考生日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00接待报考普通类的往届考生三、特别提示:1.按市招办规定,高考报名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我区只负责接待户口在河东区的考生报名。2.请考生务必按上述时间到河东考试中心履行现场确认手续,逾期不再办理。现场确认时需进行电子摄像,考生本人必须到场。3.报考艺术、体育类的考生(外地应届、往届生)高考报名所需材料同上。4.无高中、中专、技校及以上学历的考生(在校生除外),可以按同等学力报考,但必须由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开具具备同等学力的证明、加盖公章、证明人需签名。5.联系电话:022-136313。6.考试中心地址:河东区八纬路与大直沽西路交口荣兴温泉公寓10号楼旁。
报考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的单招考生注意:1. 报名条件:本市正式户口、二级运动员、22岁以下;一级运动员(以上)年龄可放宽到35岁。2. 报考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必须参加我市普通高考报名。①仅报考单招的考生:须持户口本、二代身份证、运动员等级证书、毕业证书(证明)等原件到河北区招办履行报名手续。报名时间与普通高考考生相同。河北区招办联系电话:②兼报普通高校体育类(社会体育、体育教育)专业招生的考生:在户口所在区县招办履行高考报名手续,报名时间与普通高考考生相同。必须参加普通高考和市高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3. 单招考生持考生号直接到招生院校接受资格审查,履行报名手续,在规定时间参加招生学校单独组织的专业和文化考试(报名和考试时间详见院校招生简章)。单招考试分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两部分。文化考试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命题,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均由招生院校组织,专业考试一般安排在4月份,文化考试安排在5月上旬。招生院校根据招生计划确定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考生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招生院校根据考生的体育专项成绩及综合成绩确定录取标准。考生所录专业为足球、排球等体育类专业。4. 被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其他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
河东区考试中心2013年11月
(责任编辑:马轶)
无标题文档
教育部委:
-----请选择------
教育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各地考试院:
-----请选择------
北京考试院河北省考试院山西省招生考试网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辽宁招生考试之窗 吉林省招生信息网 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 上海考试院
部分院校:
-----请选择------
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科技大学天津理工大学天津医科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财经大学中国民航大学天津商业大学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天津农学院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天津外国语学院天津体育学院天津音乐学院天津美术学院
相关媒体:
-----请选择------
新浪教育华禹教育网高考黄页
您是本站第
| 图书教材 | 招考博物馆 |
&&&&&&&&&&&&&&&&&&&&&&&&&
&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版权所有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5号 邮编:300387 津B2—
考生呼叫中心: 自考咨询:2010年安徽省普通中专学校、高职院校中专部艺术、体育类专业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 17:43:12
联合招生简章
&&&  为进一步发展我省艺术、体育类中等职业教育,根据皖招考〔2010〕17号文件精神, 2010年全省普通中专学校、高职院校中专部艺术、体育类专业(含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招生,继续提前进行,单独招生。现将招生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  一、报考条件
&&&  1.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爱好相关专业,并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
&&&  2.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原则上要求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年龄不限。
&&&  3.针对艺术、体育类部分专业人才培养的特殊性,艺术类中要求有幼功的表演专业,可招收小学或初中在校生;体育类运动训练专业允许招收初中在校生。对体育类特殊人才和艺术优秀人才拟试行特材特招,体育类由省体育局确定项目和具体办法并予公布,艺术类由专家委员会认定后报省文化厅确定。
&&  4.报考服装表演专业和播音与节目主持专业须为初中毕业生。
&&  二、报名须知
&&&  1.报名时间:从即日起至4月20日止。
&& & 2.报名地点:考生可直接到招生学校或其所设的报名点报名。
&&&  3.报名办法:考生携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学历证件或所在学校(单位)介绍信到招生学校报名点报名,领取并认真填写报名登记表。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报名时须交验有关部门出具的原始证件,并在留存的复印件上由招生负责人签字盖学校章以示负责。考生按皖价行费字〔号文件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用。
&&&  4.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可以兼报其他类专业或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但需按照全省中考中招的办法进行招生录取。
& && 5.鼓励艺术、体育类中等专业学校组织省外生源,招收外省考生。外省考生报考省属中等专业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与我省考生享受同等政策。外省考生报考我省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艺术、体育类专业,需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文化课测试。
& && 三、文化课考试与专业课加试
&& & 1.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艺术、体育类文化课考试,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命题、考试;三年制初中专由各招生学校自行组织考试。艺术、体育类专业课加试由招生学校负责组织。
& && 2.文化课考试科目:文化课考试为一份试卷,包括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满分400分,其中语文占40%、数学占30%、外语占30%。考试内容按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中教学大纲确定。
 &&& 3.专业课加试科目:美术类专业加试素描、色彩;体育类专业加试100米跑、原地推铅球、立定三级跳远;服装表演专业、播音与节目主持专业、舞蹈、音乐等专业及运动训练专业专项加试内容详见各招生学校招生简章。
 &&& 4.文化课考试和专业课加试时间、地点:文化课考试统一时间为4月30日上午8:30~11:30,地点:除运动训练专业由省体育局确定外,其余均在所报考的学校。各类专业课加试在文化课考试后进行。
&& & 5.普通中专艺术、体育类文化课测试,专业课加试均由各招生学校负责组织。(小学在校生文化成绩以近两学期在校语文、数学每门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
&& & 四、填报志愿
&& & 考生可填报同类别的两个学校志愿,在第一志愿学校参加文化课测试和专业课加试。考生在报名时领取志愿表,在考试结束前交志愿表。同类别招生学校应互认专业课加试成绩。
& && 五、划线及建档
& && 1.艺术、体育类五年制高职文化课控制线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文化课考试成绩统一划定。五年制高职专业课控制线的划定,运动训练专业由省体育局划定,其他专业及三年制中专文化课、专业课控制线由各校根据生源情况和学校规模提出意见,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定。
& && 2.根据五年制高职计划完成情况,各校可招收参加当年中考(学业考试)的考生,在中考成绩公布后,考生凭中考成绩条、准考证到各招生学校报名。五年制高职的文化课控制线按当年中考非艺术、体育类五年制高职控制线的60%折算,由学校进行专业加试后提出录取意见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批。
 &&& 3.各校可根据生源情况,自行组织二次招生。三年制中专可凭考生初中毕业证书由各招生学校组织进行专业课加试合格后直接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录取。
& && 4.考生的纸质档案由各招生学校负责建立。档案内容应包括考生报名表、学籍和学历证明等。
&&&  六、照顾政策
&& & (一)报考艺术、体育类五年制高职的考生可享受的文化课照顾加分政策:
&&&  1.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获市级体育竞赛单项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报考体育类可加20分;获省级以上体育竞赛单项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可加40分(竞技类规模须是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须有运动会秩序册、成绩册和获奖证书);报考艺术专业,在省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正式比赛中获一等奖以上文化课成绩加40分,获二等奖加20分;
&&&  2.归国华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加10分(须有侨办或对台办证明);
&&&  3.侨眷(指祖父母、外祖父母、考生本人的兄弟姐妹在国外定居的)可加5分(须有侨办证明,不包括侨属、台眷、台属);
&&&  4.烈士子女可加20分(须有民政部门签发的《烈士证》和证明);
&&&  5.少数民族考生可加5分(须有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证明);
& && 6.省级、省级以上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加20分(须有教育部门或团省委颁发的证书)。
&&&  符合上述多种照顾条件的考生,只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项,不得累计享受照顾加分。
&&&  (二)报考体育类运动训练专业成才周期较长的项目,如乒乓球、游泳、武术套路、体操、技巧、蹦床、体育舞蹈等,可以招收小学五年级起点的五年制中专生。艺术类有幼功的专业可以招收小学起点的五年制中专生和七年制高职生。考生凭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和近两学期的语文、数学成绩报名参加专业课考试,成绩优秀者由学校提出录取意见,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入学后由招生学校负责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 & 七、录取工作
&& & 1.艺术、体育类统一招生录取工作在5月下旬单独进行,二次招生在9月下旬进行,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按学校负责、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监督的原则进行。
&& & 2.录取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即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合格,文化课成绩达线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分为高职和中专两个批次进行。
& && 3.未被第一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可以在录取现场直接转入所填二志愿学校的录取,录取原则如上述第2款,建档及有关录取手续由招生学校统一办理。
& && 附:2010年安徽省普通中专学校、高职院校中专部艺术、体育类招生学校及招生专业。
&&&&&&&&&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安徽青年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编辑部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419号
ICP备案编号:皖ICP备号当前位置:&>&&>&&>&&>&
辽宁省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管理,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根据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各类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包括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干部中等专业学校、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函授中等专业学校以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中专班,简称成人中专,下同)。
  第三条 成人中专的学生应当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学习、考核、纪律、奖惩等方面的管理规范。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到学校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正式取得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超过二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因故本学年不能参加学习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发给入学资格证明,经省教委审批后凭此证明三年内免试进入原专业或同类专业学习。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如发现确系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即应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颁发统一的学生证、校徽,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档案、新生录取名册、学籍卡、每学期各科成绩表、学生登记表、各学期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材料和毕业生登记表等。
  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学生科(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学校必须按时填好学籍卡、成绩表,学生转学、退学、毕业(结业)离校时,应将其学籍档案及时转交学生所转学校或所在单位。
  新生录取名册、学籍卡等材料,由学校归档,长期保存。
  第八条 新生的班级,以入学的年度定称,并注明春季或秋季。如一九九五年春季入学的新生班级,简称“九五级(春)”。
  第九条 凡已取得成人中专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一条 成人中专学生的成绩考核应包括操行和学业两方面。
  操行方面:对学生政治觉悟、思想品德以及学习目的、学习态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查评定。依其在校内外实际表现每学期评定一次。操行成绩一般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定。
  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以衡量学生实际学识水平。
  第十二条 每学期和学年结束,学校须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习、课程设计(大型作业)、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考试或考查。
  考试科目一学期一般规定为三门。
  省教委(或由省教委委托市教委)对成人中专定期进行教学质量抽查考试,由省(或市)教委单独组织命题考试和评卷。抽查考试按所考学科该学期教学大纲的内容为考试范围。
  第十三条 理论课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考查课和实践性教学的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两种分制的换算关系:优秀为90-100分,良好为80-89分,中等为70-79分,及格为60-69分,不及格为60分以下。考试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所占的比例由学校制定,不得超过20%。省(或市)教委抽考课程,以抽查考试成绩为该学期最终成绩。
  第十四条 学业考核成绩按学期记载,并作为确定学生升、留(降)级的依据。考核成绩一经评定,应及时记入学籍卡与成绩册,不得随意改动。对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各按一门课程记载成绩。
  第十五条 一学期内缺课时数、缺作业数、缺实验报告数,其中有一项在25%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考查资格,成绩按零分处理。如能补齐所缺教学环节,经学校批准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应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者,其成绩按零分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请假缓考者,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成绩只记“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的字样。属“零分处理者”按一次补考不及格记载。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的补考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八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修、免试部分课程:
  1、已取得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同课程、相同要求的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的学生。
  2、复学、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达到本校教学要求。
  3、凡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达到本校教学要求。
  第十九条 免修手续
  学生入学后,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向学校出示要求免试课程的合格证书(证明),提出要求免修的书面申请,由学校进行严格验证审批后,方可实行免修。学校要把原证书编号及结业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并注明“该科成绩免试”。
第四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及格者或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各学年累计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数不超过两门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同一学期内考试、考查课四门不及格或考试课三门不及格者,不准补考,予以留(降)级。同一学年内(不含毕业学期)累计补考不及格课程两门以上(含两门)或各学年(不含毕业学期)累计补考不及格课程三门以上(含三门)予以留(降)级。
  一年级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降)级。
  第二十二条 留(降)级学生,留(降)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以上的课程,本人提出申请免修、免试时,学校可根据该课程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降)级以两次为限。留(降)级学生考核不及格(含补考)课程门数或补考次数的累计,自留(降)级后重新算起。留(降)级学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
第五章 休学、复学、转学(专业)、退学
  第二十四条 休学
  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经区(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必须较长时期(超过一学期总时数25%,下同)停课治疗休养者;
  2、因公经工作单位证明,需较长时间脱离学习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认定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工作单位出具证明,经学校批准并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一至三年,由原工作单位负责管理。
  学生休学,以本校相同专业下一届继续招生(即有班可复)为前提,如下届不招生的专业(即无班可复),可转入其他有该专业的成人中专学校就读,未经办理休学手续而中止学习达三个月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五条 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开始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当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原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审核同意,方可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均应报省(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七 转学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个别学生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入其他学校学习,必须取得所在单位、所在学校及转入学校同意,经所在市教委审核后,由省教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个别学生确因工作需要转专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由单位出具证明;
  2、转专业一般只限同类相近专业;
  3、一般只可在第一学年内办理;
  4、根据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进程,转学者必须对该修而未修的课程进行补修。特殊情况需第二学年转专业者,必须从一年级起读。
  学生转专业,经所在市教委审核后由省教委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复、转学、转专业,应如实填写省教委统一印制的《辽宁省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审批(备案)表》,由学校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统一到省教委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
  1、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2、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未经办理休学手续而中止学习达三个月者;
  3、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休学期已满,仍不办理复学手续及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确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4、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在校期间又考入其他学校者;
  6、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7、自愿要求退学者。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单位,同时报省、市教委备案。
  按上述规定作出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并取得相应的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的听课、自习、实习、实验、应试、毕业设计及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无故超假,均按旷课对待。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病、事假及旷课等情况,学校应通知原工作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工资或福利待遇。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在德育、智育、体育诸方面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表扬和奖励,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有关材料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六条 对违犯学校纪律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三十七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如在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撤销留校察看处分。如经教育不改或又新犯错误者,应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30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全日制学习的学生,旷课一天,一般按6学时计);
  7、两学年操行评定不合格者。
  第三十九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使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学生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学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四十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省、市教委备案。对于争议较大的决定,省教委有权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出裁决。
  第四十二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或毕业设计,下同),经考核合格和操行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省教委统一印制并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时有经补考不及格课程者,由学校发给省教委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五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全部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因操行评定不合格者或毕业前受处分未解除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作出鉴定,达到合格者或撤销处分规定者,换发毕业证书。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间算起。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满一年及以上退学者(不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由学校发给省教委统一印制的肄业证书,并出具已结业学科的成绩。
  第四十六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如有丢失或损坏者,一律不予补发,但可由原学校出具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 毕业班级以毕业的年度定称。如一九九五年毕业的班级,简称“九五届”。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一律以本规定为准。过去已按原有规定办理的事项不再变更。
  第四十九条 各学校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校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并报省、市教委备案。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省教委负责解释。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幼师资格证报考条件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