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新一轮税制改革革是哪一种

明朝税赋与阶级
赋税与阶级
在元末农民大起义中,朱元璋借助红巾军的力量,在汉族地主的支持下,于公元1368年,推翻了元朝的政权,建立了统一的汉族地主政权,改国号为明。自朱元璋称帝建朝至1644年李自成攻占明朝都城北京,凡传十六世,有国二百七十七年。
  第一节&概论
  明王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在这个时期,社会生产力有了显著发展,明中叶以后,资本主义在手工业部门中开始萌芽。但是,这时的国家政治却日趋黑蝉,严重束缚着经济的发展,封建的生产关系已经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并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经济与政治之间的尖锐矛盾,决定了这个时期的经济、政治特点,也决定了这个时期赋税的特点。
  一、明代的经济与政治概况
  元末农民战争,沉重地打击击了封建统治,也给明初的统治者一个深刻的教训。使他们认识到“弦急则断,民急则乱”。他们被迫采取了一系列缓和阶级矛盾、发展社会生产的措施,借以巩固明政权。
  明初发展经济的主要措施有如下几点:
  第一,鼓励移民垦荒,发展农业生产。朱元璋曾说:“农为国本,百需皆其所出。”为了发展农业,首先要把战后流散的农民固着土地上。为此朱元璋曾多次令民归耕,并以减轻赋税为鼓励措施。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规定允许百姓垦荒田为己业,并免徭役和赋税三年。洪武三年,令苏、松、杭、嘉、湖五郡无田百姓到临濠垦种,官给钱、粮、耕牛、种子,免徭役三年。又以北方近城地多不治,“召民耕,人给十五亩,蔬地二亩,免租三年,有余力者不限顷亩”。“额外垦荒者永不起科。”又令四方流民各归田里,丁少地多者,不许多占,丁多地少者,验丁拨给荒田。这些措施有效地召回了流散人民,也有利于人民生活的安定和农业生产的恢复。
  第二,大兴屯田,减轻人民负担。明朝屯田,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三种形式。军屯系军队就地屯种。在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在边疆则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屯田之军,定额授田,并给耕牛、农具,屯田所获,按定额存储,以作军粮,余则作军官俸粮。民屯系指迁移无田之民,其中包括一部分降民、罪囚到指定地点屯种,屯民所种的是官田,他们是官府的佃户。对屯民,官给牛、种者,十税其五,自备牛、种者,十税其三。商屯系指盐商募民在边塞屯种,将收获的粮食就地交官,换取盐引。
  屯田制度的袄地,有利于减轻百姓纳税负担和运输军粮的徭役负担,而且“一军之田,足以赡一军之用”,解决了军队的粮食供应问题,所以朱元璋说:“养兵百万,不费百姓一粒米。”
  第三,发展经济作物的生产。洪武初年,朱元璋令民有田五亩至十亩者,种桑、麻、棉各半亩,不种桑者出绢一匹,不种麻、棉者,出麻布或棉布一匹。洪武二十七年(公元1394年),规定农民开地植棉的免其税收。这些措施,有利于扩大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并为明初纺织手工业提供了更多的原料,促进了明代丝织业和棉织业的发展。
  第四,大力兴修水利工程。明初,政府大力组织农民兴修水利,这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据统计,明朝二百七十余年间,共兴修大型水利工程二千二百七十项,而小型项目不胜枚举。仅洪武二十八年(公元1395年)前后的二年间,全国共开塘堰四万零九百八十七处,浚河四千一百六十二处,修建陂、堤、岸五千零四十八种。水利的兴修,不仅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也促进了交通事业和商业的发展。
  第五,发展工商业。明初,实行鼓励工商业发展的方针,商税实行低税政策,一般是三十税一,而且免除了元朝开征的农器税、婚丧嫁聚之物和税课和舟车丝布之类的税课,裁撤税课司局三百五十四所,改由州府县直接征钱,并为商人建立储货之地,为商品流通提供种种方便。此外,又限制官营矿业,许可百姓开矿。这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和繁荣。由于实际了上述一些主要措施,首先是农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垦田数量不断增加,到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全国耕地包括官田、民田、旧额新垦,共达八百五十余万倾,比元末增长了四倍,户口也显著增加,洪武二十六年,有一千六百零五万余户,六千零五十四万余口。到永乐时,“宇内富庶,赋入盈羡,米粟自输京师数百万石外,府县仓廪蓄积甚丰,至红腐不可食。”
  手工业也得到迅速发展,官营手工业,如采铁、铸铜、造船、制瓷、织染、军器火药的制作等等,无论是生产规模,还是产品质量,都超过前代水平。洪武时,官办铁冶的定额,每年已达一千八百四十七万斤。这时的民营手工业也得到广泛发展。在农业、手工业发展的基础上,商业更加繁荣。北京是全国的政治经济中心,也是全国最大的商业都会,而淮安、济宁、东昌、临清、德州、直沽等城市,永乐二十一年时,也成了商贩所聚的重要商业城市。对外贸易方面,明初、因西、北有蒙古所阻,陆路贸易受到影响,但是郑和七下西洋加强了中国与亚、非等沿海国家的联系。广州、泉州、宁波等成了沿海的大都会。
  明初,在政权建设上也有新的改变,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有了进一步发展。中央废除中书省和丞相,分相权于六部,由皇帝总揽兵刑大权,地方设十三布政使,直辖中央。在军制上,建立卫所制度,卫、所遍布全国各地。并建棉衣卫、东厂等保卫皇帝、从事侦缉活动的机构,以强化君主专制统治。
  对人民的控制也有加强。明初在普查户口、田产的基础上,编制各种册籍,又行保甲法与关律法,把人民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
  明安装,大批奴隶得到解放,四川和江南一带的佃户,也因地主势力被打击而改善了自己的地位。明初专制集权的中央政权,曾一度打击了豪强地主,整肃了吏治,这都有利于抑制兼并和缓和阶级矛盾。这时手工业工人地位也有所改善。这一切,都有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因而出现了明初的“洪武之治”和“宣德之治”。
  经过明初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经济恢复很快。明中叶自英宗以后,进入了高度发展阶段。这个阶段无认农具制造或农业生产技术都有了新的发展。闽、浙一带出现了双季稻,岭南则有三季稻,北方也推广了水稻田。农业产量有了增加,稻田亩产两石或三石,有些地区可达五、六石。农业经济作物的品种增加,产量也相应提高,桑蚕业也比以前更加发达。这一切都为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这个阶段的手工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全国产铁地区达一百余处,冶铁、铸铁的规模也较大,且大部分以煤为燃料。遵化的铁炉深一丈二尺,每炉可熔矿砂两千多斤;景德镇的瓷窖中,官窑五十八座,民窑超过九百座。丝织业、棉纺业更加发展。这个阶段,在一些手工业中,出现了较大的作坊,雇主与佣工的关系已不象是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或是宗法关系,而呈现着新型的资本主义的雇佣关系。无论从生产的规模上看,还是从生产关系上看,这个阶段的资本主义萌芽,已经产生并缓慢发展着。
  由于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商品货币经济得到发展。首先是商品的数量显著增加。农民、手工业者生产的粮、棉、生丝、蔗糖、烟草、绸缎、棉布、纸张、染料、油料、木材、铜器、瓷器等等都成为重要的商品而投入市场,很多手工业产品,行销海外。其次,商业资本逐渐活跃起来。全国出现了更多的商人,商业牙行比元朝大有增加,商业活动也更频繁,有些商业又投资手工业作坊。第三,工商业城镇逐步兴起。当时工商商业发展地都会除南北两京外,东南沿海、运河两岸和江南都有一些工商业城市兴起,而江南苏、松、杭、嘉、湖五府,更是工商业荟萃之地。这时期,白银逐渐成为通货。钱庄也于这时出现,并成为独立的行业。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创造了有利条件,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也促进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但是,明朝已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晚期,封建统治更加腐朽,经济的发展使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更加尖锐。
  明中叶社会矛盾日益激化,国家政治日趋昏暗,明朝统治开始走下坡路。这个时期,土地兼并日趋激烈,土地急剧集中,皇帝的皇庄迅速增加,王公、勋戚、宦官的庄田远超过前代。官豪地主兼并土地的现象也十分严重。他们阡陌相连,一家而兼十家之产。屯田也多被宦官兼并,从而遭到严重破坏。百姓丧失土地到处流亡。正统时,从山东流亡到南旧的民户不下十万;天顺成化间,流民几达二百万,有此地区,流亡过半,甚至十存其一。农民起义不断发生。在统治集团内部,矛盾也日益尖锐。英宗以后,宦官专权,残刻人民。世宗嘉靖时,宦官势力受到排斥,又出现了阁臣之争,官僚之间联结朋党,互相倾轧,朝廷一片混乱。
  在边境关系上,自英宗以后,北有蒙古瓦刺、鞑靼部的侵扰,南部沿海一带有倭寇骚扰,兴起在东北的女真族也成了明政权的严重威胁。
  万历初(公元1567年),社会矛盾更加尖锐,为此,首辅张成正对经济、政治进行了一系列的整顿,试图通过整顿扭转明朝政治腐败、军备废驰、民穷财竭的状况,以缓和社会矛盾,挽救明朝统治的危机。张居正的整顿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经济、政治危机一度得到缓和,社会经济得到一定恢复和发展。但是,这些措施不过是补偏救弊而已,经济、政治上的弊端,没有也不可能得到彻底革除。封建的生产关系,严重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明王朝积弱的形势已经无法逆转。
  明朝末年,潜伏着的社会危机,开始了总爆发。这个阶段,土地集中已经空前严重,王公、勋戚和地主几乎侵占了北京、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湖广的全部肥田沃土,广大农民逐渐失掉自己的土地,被迫为人佃种,或成为流民、饥民。而国家对农民的剥夺反而日益加重,有田者不负担或少负担赋役,无田或少田者,却要负担绝大部分赋役,而且统治者日僧侈靡,所费不赀;北边边防日益紧张,军费日增,这些负担又纷纷加在百姓身上。除了国家的剥夺之外,地主的剥削也日益残酷,百姓一年所收半入地主之仓,再加上地主阶级的其它盘剥,人民终岁辛勤,仍不免冻馁。地主阶级和农民的矛盾已无法调和。
  在地主与农民的矛盾激化的同时,又出现了新的矛盾,即封建统治者与工商业者的矛盾。而这个矛盾在明中叶已经渐趋明朗,但到明末,封建国家加强了对工商业者的掠夺,宦官充当矿监、税监,巧立税目,横征暴敛,激起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由手工业工人、工商业主参加的反矿监、税监的斗争。在各种复杂矛盾的交互作用下,终于爆发了大规模的农民起义。明王朝就在农民起义的浪潮中覆亡。
  二、明代的赋税特点
  随着经济、政治的发展变化,明朝的赋税也具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从税制上看,由赋役制向租税制转化。赋役并行的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实行了两千多年,它对增加赋役收入曾起过重要作用。但是自宋元以来,土地兼并日甚一日,明代中叶,土地兼并已无法遏止。而有大量土地的官僚、地主往往以各种手段逃避赋役,普通百姓的赋役则日益加重,这不仅激化了阶级矛盾,而且课税田不断减少,严影响国家财政收入。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增加财政收入,明代中期不少地区先后进行过税制改革,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张成正推行“一条鞭法”将赋和役并为一条,计亩征银,丁役转变成丁税而随田征收,从此,赋役制度逐渐让位于租税制,租税制的实行,使两千年来一直成为农民沉重负担的徭役制度逐渐消失,这就大有利于劳动力的解放,对社会生产十分有利。
  第二,从课征对象上看,历史上的对人税逐渐向对物税转化。中国历史上课税对象一般有三,即田(包括资产)、户、丁。这种以田、户、丁为课征对象的制度,在商品经济逐渐发展的情况下已不适应,明初已开始趋向对物征税,至一条鞭实行后,大部分改为按田征税,这时丁税虽然存在,但随田带纳,而且丁税远不如田税重要。
  第三,从实物征收逐渐向货币征收转化。中国历史上的赋税多征收实物,其中虽然也有货币之征,但为数甚微。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宋代田赋征银的现象已经出现,元朝则有相当一部分田赋以纸币交纳,自明英宗实行金花银以后,遂以银为正赋,自一条鞭法实行之后,役亦以银征收,至此,实物之征逐渐转变为货币之征。
  第四,从征收方法上看,民收民解逐渐向官解转化。征课赋税的方法,明初行胥使征解之制,又行粮长征解之制。这是因为赋课交纳的是实物,官府征解不便。一条鞭法实行后,实物之征变成货币之征,银的征解较实物方便得多,于是逐渐废除粮长征收的“民收”之制,而实行令百姓直接将银送至官府的“官收”之制,这时粮长仅负监督之责,而无征收之职。至正德以后,亦多委官解送,至明末,“官收官解”之制行于全国。
  第五,从税课内容上看,在税收总额中,消费税的比重越来越大。自宋以来,消费税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已有提高;元朝消费税已占重要位置;至明以后,虽然田赋仍是财政收入的主要项目,但幅地工商业的发展,消费税的在税收总额中已占显要位置。
  第二节&田赋与徭役
  明初的田赋与徭役多承宋元旧制,但较宋元为轻。明中期实行一条鞭法之后,赋役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经,这次变化,对后世田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田制与户籍
  (一)田制
  明代土田之制,总的分为两种,即官田、民田。官田的构成十分复杂,按来源分,有宋、元时入官的田地,有原赐给官吏或由民承种而后还官的还官田,有没收入官的没官田,有因田主户绝由政府通过法律手续收为官有的断入官田等;按用途分有以其地租作为办学经费的学田,有作为百官俸禄补充的职田、养廉田、有作为官府牧场的牧马草场、城&苜蓿地、牲地等;按占有对象分有皇室占有皇庄、园陵坟地、公占隙地,有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赐乞的庄田,有寺观赐屯的庄田;按管理方式分有屯田,又有军屯、民屯、商屯之别。明朝初期屯田所获是军队粮饷的主要来源,所以屯田在诸项官田中占有重要地位。明朝官田数额庞大,弘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官田占民田的七分之一,正德时(公元年)天下民田为三百六十二万九千六百余顷,官田为五十九万八千四百五十余倾,官田合民田的六分之一强。
  民田是百姓自己占有,并允许买卖的田地。明初,因为中原土地多荒芜废耕,于是命中书省官吏商议,实行计民授田之制;开国初,司农司负责开发河南,并在临濠实行验丁力计亩授田,不准兼并。北方近城地,岁久不治,召集百姓耕作,每人给田十五亩,另给蔬菜地二亩,免租三年。明中期以后,土地兼并加剧,田制大坏。明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核实天下土田为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到弘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已减一半有余,只有四百二十万八千另五十八倾。
  (二)户籍
  明朝随中央集权制的加强,户籍制度也较宋、元严密,并以此严格控制百姓,这是明朝户籍管理的突出特点之一。
  明朝户口,分为三类,即民户、军户、匠户。民户中包括儒户、医户、阴阳户,军户包括校尉、力士、弓铺兵(负责巡查、警戒的地方武装);匠户包括厨役(供京师太常、光禄寺办膳时驱使的户)、裁缝(供官府役使的裁缝匠人)、马船(驾驶运河中运送官物官船的民夫)。此外,沿海有煮盐的灶户,寺院的僧户、道观的道户等等。
  明朝人户中躲避徭役的称逃户。明初,曾督令逃户复业,并免徭役一年;老弱不能归乡的,令就地登记户籍,授田输赋。荒年流徒或避兵他乡者,称流民。对流民,在英宗时曾令查实入籍,设官管理,并免流民复业者税,而且给牛、种、口粮,令其归乡。但以后因土兼并,愈演愈烈,流民大增。成化初(公元1465年),流民百万,死者不计其数。有因特殊情况而侨居于外乡的,称附籍,正统初,附籍之民在千里以外,可就地收附,千里之内令发还原籍;景泰中(公元1452年),令民籍可就地收附,军医灶役冒充民籍的发还原籍。朝廷组织的移民,称移徒。朝廷移徒以太祖时为最多,其间有因罪罚配的,有将漠北之民移于北平的,也有由狭乡移入宽乡的,成祖以后,移徒就很少见了。
  明朝户口之数以太祖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万历六年为最多。洪武二十六年有户一千零六十二万二千八百有余,口六千零五十四万五千八百有余。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有户一千零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余,口六千零六十九万二千八百余。
  (三)户籍、地籍的整理及赋役征收册籍
  明朝官田输租,民田输税。但在元末战争后,户籍及田土册籍多已丧失,或已混乱,不能作为征收租税和徭役的依据。为了改变赋役不均及诡寄田产、逃避徭役的状况,首先进行了田籍与户籍的整理。在整理田籍与户籍的基础上,设立了一系征收赋役的册籍。
  明初,首先核实天下户口,并设置户帖(户口簿)、户籍。户帖交给本户自存,户籍由官府保存。户帖与户籍均记载姓名、年龄及居住之地,每年登记一年,将增添和减少之数,上报中央。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实行里甲之制,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轮任里长,以十户为甲,甲有甲首,十甲为里,每年里长一人、甲首一人主管一里一甲之事。城市称坊,近城称厢,乡间称里。僧、道给度牒。鳏寡孤独不承担徭役的,附在一甲之后,为“畸零”,在里甲制度的基础上编制赋役黄册。赋役黄册以里为单位,按丁粮多寡为序,十年为一周期,称“排年”。并于册籍的首页绘制户口、税粮的总数图表。赋役黄册由有关部门十年更换一次,根据丁粮增减变化的情况而重新排列顺序。赋役黄册一式四份,一份交户部,一份交布政司,一份交府,一分交县。交户部的那一份,册籍封面为黄纸,所以称赋役黄册,交地方的三份均以青纸封面。赋役黄册本来是征收赋役的依据,以后失去原有作用。有关部门为征税编徭的需要,则另为一册,称赋役白册。此外,军户有军户图籍,匠户有匠户册籍。
  明初,近城之地为上地,以远中、下地,田以五尽为步,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明太祖即位后,曾派周铸等一百六十四人,核实浙西田亩、赋税;又命户部核实天下土田,以除诡避赋役之弊。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命国子监生员武淳等到各州县税万石为一区,划分征收租税的单位,每一区设粮长四人,粮长由富户充任,负责赋税的征收缴纳。同时,测量田亩的面积,画出田地形状,依次编号,注明田主的姓名、数量,编类成册。由于册中地图形状如鱼鳞,故叫鱼鳞图册。
  赋役册、鱼鳞册在宋朝已经开始在个别地区实行,至明始为完备。明代的赋役黄册,以户为主,按四柱式记帐法,详细写明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鱼鳞册以土田为主,详细载有土地类别,如平原、山地、水边、下洼、开地、沃壤、瘠贫、沙荒、盐碱等。通过鱼鳞册以解决土地纠纷;通过黄册,确定赋役之数。两册互为印证,成为控制百姓和土田的有力工具。
  由于赋役黄册是在清查户口的基础上编造的,鱼鳞册是在丈量土地的基础上绘制的。这些册籍的编制,保证了农民的土地占有权,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同时,清除了隐匿人口和土地,有利于增加国家赋税,也便于编排力役,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了赋役不均状况的发展。而所有这些册籍,形成强有力的网络,牢牢地将农民固着在土地上。这是明朝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强化在赋税方面的体现。
  二、明初的赋役制度
  朱元璋在称吴王时,曾沿用宋朝的两税法,赋税十取其一,役则计田出夫。明王朝建立之后,遂定赋役法,以黄册为准,按田征赋,按丁征役。
  (一)明实的田赋
  明初田赋仍沿袭两税法,即按赋役黄册所载之田,按亩征税,分夏秋两次交纳;输纳日期,夏税不得过八月,秋税不得过次年二月(有时为当年十二月)。
  明朝田赋征收的品种,夏秋为米、大小麦,秋税为米,而丝、麻、棉为两税的附加。明朝田赋在征收时,往往将米、麦、丝、麻、棉、绢及麻棉布折成国家需要的物资交纳,于是米、麦、丝、麻、棉、绢、麻棉市为本色,所折之物为折色,如本色米麦折成金、银、钞;棉苎折米、麦,麻布折米、麦等等。折征按一定比率进行。如洪武九年,天下税粮,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银一两、钱千文、钞一贯,皆折输米一石,小麦则减直十之二。棉苎一匹,折米六斗,麦七斗。麻布一匹,折米四斗,麦五米。”
  明朝田赋的税率,各地不一;土田的归属不同,来源不同,税率亦不相同,因而不免发生畸轻畸重的矛盾。一般说来,官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苏、松、嘉、湖、常、杭诸州浙西地区,因土地肥沃,又曾是张士诚统治之地,故田赋独重,亩税有的达二三石。而浙东之地,田赋极轻的现象也存在。“洪武元年有司奏,定处州七县田赋,亩税一升。”这个税已较一般民田田赋少二升三合五勺,但“帝以刘基故,命青田县止征其半。”刘基是朱元璋的得力谋臣,所以,朱元璋对他家乡特别优免,每亩田赋只有零点五升。
  明初的田赋,一度也曾由郡县吏督收。而太祖以郡县吏侵渔百姓,于是在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实行粮长收解制度。即里甲催征,税户交纳,粮长收解,州县监收。粮长征收之制,使百姓不受胥吏的盘剥侵渔,于民于国皆有利。但粮长充任既久,亦不免贪污不法。他们“习于横豪,威制小民,妄意征求。所折收金银役者,每石征二三者,有准折子女畜产者,任意费用,或纵恣酒色,或辗转贩贸,营私有余,输官不足,稽其递年税粮,完者无几。”因此,粮长征收制度也废置不常。
  (二)明实的徭役
  明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定役法。其法,田一顷由丁夫一人,不足一顷者,以其它土地补足,称“均工夫”。并在局部地区编制均工夫图。每年农闲时,应役者赴京供役三十日而归。用多丁少者以佃户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以供服役之资。“均工夫”徭役制度,只是一种过渡的役法。俟赋役黄册编成后,系依赋役黄册所载,按丁出役。明代规定,年十六岁为成丁,开始服役,六十岁始免。
  里甲之役以户计,每年由里长一人和甲着一人应役,十年之中里长、甲首皆轮流一次;值役称当年,按次轮流称排年,十年清查一次,重新按丁口、资产增减情况编排里甲顺序。里甲之役主要负责一里税粮的督催,传达官府命令、编排各种差役等等。充里甲之役的人,必须有丁、有产,无丁、无产者只作带管而列于册后,为畸零,所以里甲之役虽以户计,实以丁、产为基础。
  均徭之役以丁为主,验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由里甲编造等第,均输徭役,故叫均役。均徭之役是供官府役使的差役,主要有祗侯、禁子、弓兵、厨役、解户、库子、包脚夫等等。亲身股役的,称力差,由民户分别供给或以货币代输的如岁贡、马匹、车船、草料、盘费、柴薪等公用之物,称银差。以后力役常以银代输,于是银差范围日广。派役时一般以丁粮资产的厚薄即户等的高低为依据。户等高的充重役,户等低的充轻役。均徭的编审,一般与里甲编审的时间相同,即十年编审一次,也有五年、三年或二年编审一次者。
  杂泛之役,或称杂差,即无一定名目,临时编签的徭役。一般包括三类内容:(1)兴修水利,如治水、修渠、筑坝等;(2)为中央政府充工役,如修城、建筑宫室、运粮、修边防工事等;(3)为地方政府充杂役,如斫薪、抬柴、喂马等等。
  明初的赋役较轻,有利于促进经济的恢复发展。
  三、明中期的一条鞭法
  明初实行的“与民休息”政策,使农业经济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同时也促进了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是中国封建社会自汉、唐以来的第三个鼎盛时期。但是历时不久,就爆发了日趋严重的社会危机。明初较为轻简的赋役制度也遭到破坏。统治者为维持封建王朝的统治,不得不就政治、经济各方面进行改革。在赋役制度方面是实行一条鞭法。
  (一)实行一条鞭法的原因
  明自英宗以后,皇帝多深居皇宫,不理朝政,生活日益侈糜,宦官乘机把持朝政,如英宗正统时的王振、宪宗成化时的汪直、武宗正德时的刘瑾等;他们与贵戚、贪官相互勾结,朋比为奸,贪污受贿,抢占民田,甚至殴杀百姓,擅改刑律,致使民怨沸腾。与此同时,土地兼并之风,日甚一日,致使国家课田面积急剧减少,弘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课田面积不及洪武二十六年课田的一半,而且还在继续减少。加以连年灾荒,人民难以存活,不少人被迫离开自己的土地,辗转流亡,形成庞大的流民队伍。天顺、成化(公元年)三十年间流民达一二百万。国家户口大量减损。永乐年间人戾达二千万,迄孝宗弘治四年(公元1491年)仅剩九百余万,减少一半有余。
  在赋役册籍方面,进入明中期后,因久不登造赋役册籍,加之豪猾奸民为了逃避赋役,又与吏胥里相互勾结,篡改图册,赋役册籍遭到破坏,赋役征收出现了混乱状况。从田赋方面看:土地版籍脱讹,疆界不清,官田变民田,民田负官田之税;产去税存,有田无税的现象十分严重;田赋的征解,弊端百出,粮长征解制度渐趋破坏,致有粮长将自身的赋税令民包纳者;以富欺贫,以强凌弱,佃民百姓倍受苛扰。从徭役方面看:官吏、里胥,上下其手,舍大取小,避强削弱。赋役负担严重不均。
  赋役制度的破坏,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赋役收入,而国家财政支出却年逐年增加,以致“岁入不能充岁出之半”。为了补充财政亏空,明政府便广开聚敛之门,苟征杂敛不断增加。宣宗宣德时,已经将永不起科的额外垦荒田,依例课税。英宗时,以米麦折银,每石折银二钱五分,将南畿、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米麦四百余万石折银百万余两,拨入皇帝控制的内承运库,原称折粮银,后通称“金花银”,宪宗成化五年(公元1469年),折征比例改为一石折银一两,这仍然满足不了国家庞大的开支,于是“其箕敛财贿,题增派、括赃、算税契、折民壮、提偏均役、推广事例兴焉。”世宗嘉靖三十年(公元1551年),初行田赋加派,在南畿、浙江等州县加派一百二十万两,嘉靖四十二年(公元1563年),在江南征“额外提偏”四十三万五千九百余万两。
  明代中后期官府的苛敛、污吏的贪暴、豪强的兼并,已使民不聊生,阶级矛盾化,农民暴动此起彼伏,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官吏中一些头脑较清醒的,曾试图改变赋役制度。嘉靖二十六年(公元1547年),应天巡抚欧阳锋在履亩丈田,划定等别的基础上,实行“征一法”,即将一切应征的粮米,皆计亩均输,并以田定每年之役。此后又有细银法、一串铃法等办法实施。神宗万历初年,张成正为首辅,全面整顿军事、政治和经济,在财政主实行一条鞭法。
  (二)一条鞭法的基本内容
  张居正于万历元年出任首辅,他认为国家田额减少的原因是“豪强兼并,赋役不均,花分诡寄,偏累小民”。“豪民有田不赋,贫民曲输为累,民穷逃亡,故田额顿减”。为了抑制兼并,均平赋役,他于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下令清丈全国土地。“凡庄田、民田、职田、荡地、牧地,皆就疆理,无有隐。其扰法者,下诏切责之。”在清丈土地的过程中,户部尚书第学颜做了大量的工作,他“撰会计录以勾稽出纳。又奏列《清丈条例》厘两京、山东、陕西勋戚庄田,清益额、脱漏、诡借诸弊。”经过几年的努力,基本完成了清丈土地的工作,全国实有土地七百零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较弘治时增加三百万顷。在丈量的过程中,有些官吏用以小弓丈量等手段虚增田亩数额,致使田额不甚准确。但毕竟清出了一些隐田,这对防止豪民兼并,转嫁赋税起了重要作用。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于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全面推行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亦称一条编法,此法在嘉靖十年(公元1531年)由御史傅汉臣奏行,嘉靖末,浙江巡抚庞尚鹏行于浙江,隆庆四年(公元1570年)海瑞行于江西,至万历九年通行全国。其主要内容是:“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一条鞭法的基本精神是:
  1赋役合一:各类徭役,随田赋一并征收。
  2正杂统筹:正税与杂税、额办与派办、力差与银差等等,均按田地、丁额均摊。
  3官收官解:改粮长征解制为官府统一征收、解运之制,徭役也由官府统一雇募。
  4实物征银:各种征派,皆计亩征银。
  这种赋税制度手续简便,易于袄地。同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延缓土地兼并的速度,对豪猾之民诡避赋役、转嫁赋税也有一定限制作用。而且,实行一条鞭法之后,只要有田,就要出役,实行赋役合征,这就限制了官僚的免役权。从而使国家的赋税收入大有增加。万历十年至十五年,太仓积粟得到充实,“公府庾廪,委粟红贯朽,足支九年。”
  (三)实行一条鞭法的意义及流弊
  一条鞭法的推行,主观上是为了维持明王朝的封建编译,客观上却起到了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这项制度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大变革。
  首先,一条鞭法将赋与役合并为一,这标志着中国沿袭二千余年的丁、产并行的赋役制度,正在向以物(田)为课税对象的租税制转化,自此,劳役制渐归消失,这是中国赋税史上的重要转折。其次,一条鞭法规定计亩征银,从而大大扩展了货币之征的范围,这对明中期以后货币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第三,农民以银代役,使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削弱了;而国家出银雇役,则标志着劳动力商品化的趋势日益加强。
  封建社会内部的改革,不可能改变那个社会的生产关系。一条鞭法的推行,尽管曾经一度起着一定的作用,但其局限性是很大的。这种局限性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的痼疾,二是一条鞭法自身的弊病。从社会方面看,一条鞭法取缔了勋戚、宦宫的免役特权,于是勋戚、宦官便采取种种手段转嫁、逃避赋税,甚至阻挠一条鞭法的实行,从而限制了一条鞭法的积极作用。从一条鞭法自身而言,这种税法将各种随田起征的赋役合并征收,手续固然简便,但纳税人无从确切知道所纳何税,致使胥吏得以夤缘为奸,洒派增减,弊病百端;一条鞭法计亩征银,虽然是一种进步,但百姓需将粮米换成铜钱,再折成白银,这中间,农民不可避免地受商人的盘剥,而钱、银与粮米的比价经常变动,不论是粮贵钱贱,还是钱贵粮贱;受剥削的总是贫苦百姓,由此必然加重人民的赋税负担;一条鞭法没有彻底废除丁银。“如有丁无粮者,编为下户,仍纳丁银。”这就说明,一条鞭法的赋役合一是不彻底的。此外,一条鞭法虽然推行于全国,但各地实行之时,出入很大,没有一处是尽遵一条鞭法的,所以,“一条鞭法行十余年,规制顿紊。”
  四、明后期的田赋加派
  明朝田赋的加派最早发生在武宗正德九年(公元1514年)十二月,当时乾清宫发生火灾,为复建乾清宫,全国加派田赋一百万两。以后又有嘉靖三十年的加派一百二十万两,嘉靖末的额外提编,仅江南即达四十万两。实行一条鞭法之际,加派稍有收敛,至万历中,加派剧增,如万历二十年(公元1592年)平宁夏总兵嗦拜叛乱的加派,接着是援朝抗日的加派,然后是镇压播州杨应龙起义的加派,史称“三大征”加派。但当时这种加派尚属临时性的,事毕即止。及至辽东战事兴起,加派迭增,并且成为经常性的“岁额”,自此,人民的赋税负担便成倍增加了。
  明朝后期的田赋加派,主要有三种名义,每一种名义之下,又有若干加派数额,累次增加。(一)辽饷加派。辽饷加派是以辽东战事紧急,军饷不足的名义而加派于民的赋税。万历四十六年(公元1618年),辽东努尔哈赤建后金后,向抚顺进攻,明王朝为加强辽东防御,便仿照援朝抗日加派之例,每亩加派三厘五毫,次年又亩加三厘五毫,第三年又亩加二厘,三年每亩累加至九厘,增赋五百二十万两。只有畿及贵州未加崇祯三年(公元1630年),清兵劫掠永平、顺天等府,于是除永平、顺天府未征,畿内其它六府减半征收外,全国普遍亩加三厘。自此,加派之赋,每亩达一钱二厘。总增赋达九百万。
  (二)剿饷加派。崇祯时,农民起义遍及全国各地,明王朝为增加兵饷,镇压农民起义,遂于崇祯十年加派剿饷。剿饷每亩加米六合,每石折银八钱,嗣后又亩加一分四厘九丝,先后共加派三百三十万两。  (三)练饷加派。剿饷加派定一年为期,但农民起义的烽火越燃越旺,为增收镇压农民起义的军饷,又另起名堂继续加派,即练饷加派。崇祯十二年亩加练饷银一分,人加派七百三十余万两。
  除上面三项主要加派之外,崇祯八年又有助饷加派,即加官户田赋十分之一,民赋十两以上者亦加十分之一,即按税银加派,每两加一钱。
  明朝的田赋加派,是明后期的突出弊病,加派虽出于田,但负税者是广大劳者人民,所以加速了农民的破产,也加速了社会经济的崩溃。从加派中得到好处的是官僚和军将,他们利用加派之机,侵吞税课,贪占军饷。结果尽管加派迭增,而军队欠饷累累,民不聊生,军怨沸腾。
  五、赋役的蠲免与官户免除赋税制度
  太祖时,凡遇水旱灾荒,尽蠲二税;弘治时定全灾免钱分,九分灾免六分,八分灾免五分,以下递减至四分灾,免一分,又只免存留,不免起运,以后为永制。
  明朝徭役的减免,除为表示敬老、敬圣和表彰之意而有减免外,其它徭役的减免则不常见。明朝对官吏和士大夫优惠倍至。太祖时,对亡故的官员之家,名三年徭役,朝臣、功臣之家免杂役。英宗时,监生之家免差役二丁,云南土官四品以上,优免十六丁,五品、六品免十二丁,七品免十丁,八品、九品免八丁,杂职免六丁。弘治时,亲王免役二丁,郡王免一丁。明末,县的丞差、知印、吏典等下级官吏可免一丁;教官、监生、举人、生员皆免二丁,而京官一品可免三十丁,二品可免二十四丁。官吏免田赋更多,免田额有达二三千亩者。官吏免役、免税的特权越大,人民的负担越重。
  第三节&工商税收
  一、盐专卖
  太祖朱无璋在称吴王时(公元1367年),即立盐法,实行征税制,令商人贩卖,税率为二十分之一,所得盐税,以充军饷。不久又加倍征税,后听胡深之议,税率复旧。建明之后,实行专卖之制。
  (一)盐的产、销制度
  明朝盐的产制:制盐民户称灶户,按户计丁,称盐丁;按丁规定产盐定额,也称正盐或正课;正课之外所余之盐,称余盐。明初,为鼓励盐的生产,注意优恤灶户,给灶户划拨草场,以供樵采;可耕之地,许灶户开垦,并免灶户杂役。以后,盐场设立总催官,负责办盐课,督促生产。总催官多刻剥灶户,致使盐丁贫乏,英宗正统时(公元年),灶户不甚总催官的剥削,纷纷逃亡,流移转徒,仅松江一地负盐课六十余万引,盐产量大减。
  灶户生产的盐包括正盐、余盐,一律缴给官府,称为盐课;灶户纳盐课之后,官府给以工本米:正盐每引四百斤,支工本米一石;余盐每引二百斤,支工本米一石。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工本米折钞发给,但各地折钞比价不一,淮、浙每引二贯五百文,河间、广东、山东、福建、四川等地,每引二贯。
  盐商向国家缴纳货币或实物,由官府发给引票,然后凭引就场支盐贩鬻。洪武初,每引四百斤,称大引;后改行小引,每引或一百斤,或二百斤。
  成祖永乐以后,由于灶户逋逃很多,盐产量供不应求,盐商不得不在盐场守候支盐,以后盐商渐减少。英宗正统五年(公元1440年),令两淮、两浙、长芦盐,实行常股、存积制度。所谓常股,即按正常手续,凭引支盐的份额。常股价钱便宜,但需依次排队,等候支盐;所谓积存,即事先准备好食盐,收集在官,待边防急需粮储,即令商人运粮于边,凭引到场支盐。这种存积之盐价钱较贵,但不需要等候,人到即支。常股、存积制度初行之时,以每年所收盐课正额的十分之八为常股,十分之二为存积。盐商苦于在场守候,多买存积,于是多次变更常股、存积比例。
  武宗以后,盐法渐坏,积引日增,盐利日减,万历三十六年(公元1557年),袁世振议行“钢法”,即将淮北盐场,按顺序排为十纲,一纲卖积引,九纲卖现引,十年之内疏销完毕。并设置纲册,凡领引盐商,皆登记入册。纲册有名者,可赴本钢盐场领盐,纲册无名者不得加入,于是盐商成为专得某场盐利的专商。食盐专商制度自此始。
  (二)盐专卖制度
  明朝的盐专卖主要实行民制、官收、就场专卖办法。专卖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开中法、计口授盐法、商专卖法。
  1开中法。所谓开中法,即召募商人输粮于边,由官府给盐的办法,也称纳米中盐法。此法源于宋代的折中法和元朝的入粟中盐法,实行此法的目的在于充实边疆的粮食储备。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六月,山西行省以大同所储之粮自山东陵县运至山西太和岭,路远而费用繁巨,建议令部人于大同仓输米一石、太原仓输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朱元璋从其议,自此始行开中法,此后各行省边境,亦多效仿。但纳米与中盐的比例,各地不同,一般以地里远近而定等差。开中法袄地之后,国家节省了大量的转运之费,边疆粮饷也得到了保障,史称“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由于开中法行效显著,于是不仅是粮粟,凡属国家急需物资,皆令商人纳中盐,由此而衍生出许多新的制度,如纳马中盐,纳钞中盐,纳钱中盐,纳布中盐等等。总之,国家需要什么,就开中什么,盐随时随地成为国家与商人交易的媒介纳布中盐等等。总之,国家需要什么,就开中什么,盐随时随地成为国家与商人交易的媒介
  2计口授盐法。在实行开中法的同时,曾实行计口授盐制度。洪武三年,令民在河南开封等处输米,以供军食,官府给盐以偿其价。每户大口给盐一斤,小口给大口之半;输米的多少,按地理远近定等差。
  在计口授盐的基础上,又衍生出“户口食盐纳钞法”。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曾令扬州府泰州灶户,按照温、台、处三府则例,支官盐折纳钞贯。即受盐本应纳米,而折钞上纳州府泰州灶户,按照温、台、处三府则例,支官盐折纳钞贯。即受盐本应纳米,而折钞上纳
  3商专卖。商专卖是盐专商直接与灶户进行交易。万历四十五年(公元1617年)在袁世振行“纲法”的基础上,又行“仓盐折价”之法,即官府不再向灶户收盐,而令灶户按引纳银,商人则直接向灶户购盐而不经官,此种专卖制度,即属商专卖。自此国家将收盐、运销之权全部交给商人,这是食盐产、销制度的一大变化。
  除上述三种盐制外,在个别地区曾实行过盐票法。嘉靖十六年(公元1537年)两浙偏僻之地,官商不能到达,于是令土著商人纳银领票取盐,到偏僻之地贩卖,土著商人每百斤盐纳银八分。此种制度不同于官专卖,而且多侵正课。
  (三)盐课弊端
  明初盐课制度尚较稳定,自武宗正德以后,吏治日益败坏,盐法亦渐趋紊乱。盐法的破坏,主要原因在于官吏的贪贿。正德时,权幸之徒,开以残盐(即堆放多年,经内雨销蚀而残留之盐)为名,夹带好盐。权幸以低价购买上等好盐,侵碍盐课,也坏乱了盐法,以后又有零盐(即开中未尽的剩盐)、所盐(灶户交售余盐,称量后有余部分,及批验所检斤时没收的超量引盐,堆放在批验所内)等名目,都是官宦搜刮盐利的手段。此外,官府措置也有许多弊病,如不按时开中,致使米价腾贵,盐价增长十倍,而灶户工本不及盐价的十分之一,致使私盐盛行等等,都使盐法遭到破坏。
  二、茶税与茶专卖
  明茶课制度起源于朱元璋建明以前。公元1366年朱元璋令商人于产茶之地买茶,纳钱清引,每引茶百斤,输钱二百文,不够一引者,称畸零,给由贴。以后,又定每引茶一道,输钱千文,可贩茶一百斤;茶由一道,输钱六百文,可贩茶六十斤;以后又改令每引一道纳钞一贯,凭引可贩茶一百斤。俟建明以后,遂定官茶、商茶之制。
  (一)所谓官茶,即官府对茶的生产者课征的实物(茶)。洪武初,规定:“芽茶、叶茶各验直纳课,贩茶不拘地方。”洪武四年规定陕西汉中诸县茶树,十株官取其一。无主茶园,令军士采摘,十取其八。所课之茶,以易番马。有时所课之茶,也改征折色,但不多见。
  以茶易马,即实行茶马法。茶马法始行于唐。明代,在河州、秦州、洮州、甘肃、岩州等地设茶马司,茶马司以茶向少数民族商人换取马匹,以助边政。以茶易马的比例,因各地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有茶马司的地方,上等马一匹易茶四十斤,中等马一匹易茶三十斤,下等马一匹易茶二十斤。
  实行茶马法的意义在于充实边疆马匹,减省百姓养马的徭役,所以是茶的良法。
  (二)商茶制度
  所谓商茶,即茶商向官府交纳实物(或马、或米、或布),取得引目,凭引向茶户买的茶。明朝商茶一律实行茶引制度,只是因时因地不同,运用不同的茶引形式。如以米易茶,和以其它物资中茶的。以米易茶即纳米中茶法。此法行于洪武末。当时成都、重庆、保宁、播州设置茶仓四所,令商人纳米中茶。弘治七年,以陕西发生饥荒,也曾实行纳米中茶之法,以备赈济。又有运茶支盐法:即令商人运茶于甘州、西宁,然以以淮、浙的盐支付运费。此法行于宣德中。
  (三)贡茶
  贡茶,即地方直接上项给中央朝廷的茶。贡茶制度始于宋。明朝初年,天下贡额不固定。宜兴贡茶,宣德时,增至二十九万余斤。后来规定为四千斤。
  三、坑冶课
  明朝坑冶课主要包括金、银、铜、铁、铅、汞、朱砂、青绿(颜料)等。明初,不主张开矿,轻坑冶政策一直持续到仁宗。到万历时,矿政渐趋紊乱。
  明朝金银之课,一般采用包税制,即规定某场一年应纳税额,责民交纳。明朝初年,金银之课甚轻。福建各银场税课仅二千六百七十余两,浙江岁课二千八百余两。永乐以后,银谭稍增,福建银课岁额三万二千八百余两。万历以后,由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对金银的追求越来越迫切,于是以开银矿的名义,大肆掠夺百姓,坑冶之法由此而滥,并成为扰民的渊薮越来越迫切,于是以开银矿的名义,大肆掠夺百姓,坑冶之法由此而滥,并成为扰民的渊薮
  明铁冶较宋元发达。洪武末,令民自由开采,国家抽课,三十分取二分,以后禁民私贩,私贩铁者如私盐法。
  至于铜、汞、朱砂、青绿等矿,开采甚少,纳课甚微。
  四、洒醋课
  明初实行禁酒政策,直到后期,酒的生产也没有多大发展。由于酒的生产没有发展起来,所以洒课不占重要位置。而且酒税不上缴中央,令收贮于州县,以备其用,实质是一种地方税。酒税税额一般以酒贡为计算单位,每十块酒曲,收税钞、牙钱税、塌房钞各三进四十文,或征曲量的百分之二。醋在明朝已不属禁榷之物,征税亦甚轻。
  五、商税
  明朝初年,实行鼓励工商业发展的政策,所以商税制度简约。商税的征收机构为各地课税司局,国家对课税司局虽规定限额,但不务求增余。朱元璋认为:“税有定额,若以恢办为能,是剥削下民,失吏职也。”对不完成定额的税课司局,只核实而不问罪。课征办法因课征对象不同而异,对行商、坐贾贩卖的各类手工业品一般估算货物的价值,从价计征;对竹木柴薪之类,实行抽分;对河泊所产,征收鱼课。课征手段有本色,有折色。一般多以钞、钱缴纳。税率一般为三十分之一,且免税范围极广,凡嫁娶丧祭之物,自织布帛、农器、食物及既税之物,车船运自己的物品,以及鱼、蔬、杂果非市贩者皆可免税。只是买卖亩宅、牲畜要纳税,契纸要纳工本费(洪武二年规定每线契纸为工本费四十文)。为简化商税征收手续,还多次裁并税务机构。洪武十三年,一次裁并岁收额米不及五百石的税课司局三百六十四处,其税课由府州县带征。为了防止税课官吏的侵渔。规定在征收商税之地设置店历(即登记册),登记客南姓名&人数、行止日期等内容,以备核查;同时明示征收商税的货物名称,未标明需要税的货物,均行免税。
  明初还采取了一系列便于商人交易的措施,如洪武初年,南京(当时为京师)军民的住房,均由官府供给,因城内住户过多,无空地以供商人贮存货物,商人皆贮货于船仓内或城外,这样既不便于商人交易,又易受牙人(经纪人)要挟,于是国家在南京沿江地方筑屋,名为塌房,以贮商货。凡至南京客商,皆贮货于此,交易时,只准买卖双方进入塌房,禁止牙行出入。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规定,在塌房贮货的客货,以三十分为率,须纳二分官收钱,即后人所的说“塌房税”。另取三十分之一的免牙钱和三十分之一的房钱,此二者均用于支付看守塌房者的费用,而不属于税。永乐时,又将这种办法实行于北京。
  明朝新增商税税目有如下诸种:
  1市肆门摊税。市肆门摊税,始于仁宗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正月。当时,统治者认为钞法不通,是因为对客商所贮之货不征税及售货门市阻挠所致,于是便对两京以贩卖为主的蔬果园不论官种或私种,一律征税,对塌房、库房、店舍等贮货者亦开始征税,骡驴车雇装载者,也征税。这些税收均须以钞缴纳。这种税,称门肆门摊税,或称市肆门摊课钞。到宣德四年,市肆门摊课钞推行于全国,税课增加了五倍。此后,这种以流通钞法为目的而课征的商税,更成为经常性的税目。
  2钞关科。钞关税行于宣德四年,目的也在于通行钞法。所钞关税,即在郭县、济宁、徐州、淮安、扬州、上新河、浒墅、九江、金沙州、临清、北新诸沿运河和沿江要地,设征税关卡,对“舟船受雇装载者,计所载料多寡、路近远纳钞。”所设的关,称钞关。钞关初设时,只征钞,后来时或征银,所征之钞或银,称钞关税。钞关税初行时,只对受雇装货的过往船只征税,税额按船的梁头座数和船身长度计算,这种税称船料或船钞。如遮阳船头长一丈一尺,梁头十六座,算作一百料。宣德四年规定每百料,收钞百贯,后减为六十贯。成化时,船料钱钞中半兼收。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定制以银缴纳,每银五厘,折钞一贯;银一分,折钱一文。船钞税一般不税货,只税船,惟临清、北新兼收货税,其所榷本色钞、钱归于内库,以备赏赐;折色银两、归于太仓,以备边储。
  3工关税。工关税,系由工部派官,在芜湖、荆州、杭州三关置抽分竹木局,设官抽分竹木,以其税充工部船舶营缮之用,故名工关税。后抽分局属户部,但仍由工部代营。抽分竹木局的抽分对像为客商贩运的柴草、竹、藤、木、炭等;税率因时代不同而有高低,因品种不同而为等差。如柴草之属,一般三十分取一;黄白藤等,一般三十分取二;松木、松板、檀木、梨木、木竹、木炭,一般十取其二。英宗正统时三十分取四,天顺时二十分取六,宪宗成化时十分取其一。工关税一般以实物缴纳,称本色;以后时有以银、钞缴纳者,称折色宗成化时十分取其一。工关税一般以实物缴纳,称本色;以后时有以银、钞缴纳者,称折色
  4商税杂敛。除上述三种主要税目外,尚有一些杂敛,如武宗正德十一年(公元1516年)始征泰山碧霞元君祠香钱。又有门税,即在京城九门征收通过税。嘉靖四十五年(公元1566年)于淮安征收过坝税,即对通过淮安坝之米麦杂粮所征之税,税额为一石征银一厘,以充军饷。穆宗隆庆四年(公元1570年)又每石搬运费一厘抽四五毫,叫脚抽。更从斛夫所得的每石工钱一厘五毫中抽取五毫,称斛抽。这些税征收数额甚微,但扰民滋甚。
  明商税税额,弘治时课钞四千六百一十八万余贯,折银十三万八千五百四十两;嘉靖时,课钞五千二百零六万八千余贯;万历以后,横征暴敛剧增,所征课钞不可胜数。
  六、市舶课
  明朝市舶的含义与宋、元不同,宋、元对进行海上贸易的中外船只,均称市舶,明朝则专指在中国近海停舶之外国商船,商舶专指中国居民载土产运往海外贸易的商船。
  明朝实行贡舶制度,即海外诸国来华贸易,必须向明朝廷进贡,进贡后则准其贸易,如不进贡则不准贸易。其市舶原则,既无财政目的,又无互通货贿的意义,唯以通好、怀柔为原则。在这种原则指导下,明朝对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货物,不征市舶课,有时官府对海舶带来的货物实行抽分,但却从优偿给其值,这种抽分实是官府高价收买而已。对于贡品,国家亦高于原价给其值。至于国内商船则实行禁海政策,一般严禁出海,只有官府派官率船出海,如郑和七下西洋即属于此。但其目的不在于进行贸易。只是招抚远人。明代也设有市舶司,但只负责贡舶管理和监视,通报敌情,不负责商舶的管理和征税。
  商舶的发展是在明后期万历年间。万历二年(公元1574年)巡抚刘尧海以船税充饷,“岁以六千两为额”。于是制定海税禁约十七章。自此,唯不准去日本贩日货通倭寇,去其它海外诸国皆可。
  征税的原则,有水饷、陆饷、加增饷之分。所谓水饷,即以船的广狭为准,饷出于商船;所谓陆饷,即以货之多寡,计值征饷,春饷出于铺商;所谓加增饷,即去吕宋岛(在今菲律宾)的商船返回时所携带的商品甚少,征收水饷、陆饷不多,故对这些船加征一百五十两,称加增饷。
  商船税课,万历四年为一万两,十一年为二万两,二十二年增为二万九千余两。
  七、明后期工商税对人民的扰害及人民反抗矿盐、税监的斗争
  明初的工商税政策有利工商业的发展,但当工商业有了一定发展之后,统治者追求财富的欲望也越来越强烈,他们不择手段地搜刮工商业者和广大消费者,致使工商税制度日趋紊乱,对人民的扰害也越来越大。尤其是矿税和商税,更成为百姓的沉重负担,严重阻滞了工商业的发展。
  矿税之弊,源于太监领矿。英宗天顺时,曾派太监负责提督浙江、福建、云南、四川等银矿,宪宗成化中,开湖广金矿,“岁役民夫五十五万,死者无算,得金仅三十五两。”神宗成历二十四的(公元1545年)又大肆开矿,太监四出,皆给关防,他们假开采之名横索民财,陵轹州县。“时中官多横暴,而陈奉尤其。富家巨族则诬以资矿,良田美宅则指以为下有矿脉,率役围捕,辱及妇女,甚至断人手足投之江,其酷虐如此。”
  自穆宗隆庆以后,凡桥梁、道路、关津皆私擅商税,罔利病民。神宗万历两宫三殿灾后,营建费用浩繁,于是大增天下商税,以充其费。万历二十六年设立榷税使,由太监担任,四出征税。“水行数十里,即树旗建厂(抽税机构)。视商贾懦者肆为攘夺,没其全资,负戴行李,亦被搜索,又立土商名目,穷乡僻坞,米盐鸡豕,皆令输税。”“九门税尤苛,举子皆不免,甚至击杀觐吏。”当时,“中官遍天下,非领税即领矿,驱胁官吏,务&削焉。”
  太监以开矿、征税为名,勒索百姓,民不聊生,终于激起民变。万历时,民变事件各省均有,例如万历二十七年陈奉在荆州督税激起民变,至武昌又激起商民暴动,商民万余人将阿奉同党五、六人抛于江中;高淮在辽东督税,激起前卫屯军哗变及锦州松山军变;潘杨在江西为税监,激起景德镇窑工的反抗,烧毁官窑厂房;万历三十年高&在福建苛征市舶税激起民变,又督闽粤矿税,再次激起民变;杨荣在云南领矿,激起民变,民众万人,将杨荣投入火中;万历二十八年蔚州矿工暴动,潮州民变;万历二十七年,临清民变,杀死马堂的党羽三十余人;万历二十八年,孙隆在苏州征商,激起民变,击毙孙隆的爪牙二人,捶死税官多人十余人;万历二十八年,孙隆在苏州征商,激起民变,击毙孙隆的爪牙二人,捶死税官多人
  明朝末年反矿监、税监的斗争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参加斗争的有手工业工人、小商人、手工业者和城市贫民,一些工商业者、中产以上的商人、作坊主、窑主也参加了这一行列。这次斗争是以手工业工人、贫民为主的反封建压迫的一次斗争,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这次斗争是以手工业工人、贫民为主的反封建压迫的一次斗争,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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