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志豪谢谢的韩文怎么说说

Hi,这是的腾讯微博,别吝惜你的关注,赶紧登录,和TA互动吧!
正在加载...
Copyright & 1998 - 2015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裁判文书网
&&/&&&&/&&&&/&&
汤志豪与单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1147号原告汤志豪,男,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喜武,攸县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单志红,男,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原告汤志豪与被告单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建志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志豪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喜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单志红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已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志豪诉称:被告单志红与原告妻子的堂哥刘伟系朋友关系,原告亦认识被告,日傍晚,刘伟打电话给原告,要原告借50000元给被告单志红用于周转,单志红当时口头承诺3天内还清借款,并口头约定月利息2分。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欠款,被告一直拖欠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7000元(利息算至起诉之日,实际利息应计算至还款日)。原告汤志豪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单志红欠原告汤志豪50000元的事实。被告单志红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单志红与原告妻子的堂哥刘伟系朋友关系。日傍晚,经刘伟介绍,原告借给被告单志红50000元用于周转。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1份,借据载明:“今借汤志豪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208311,借款人单志红号。”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欠款,被告一直拖欠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主张原、被告就本案借款曾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20‰,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依约如数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亦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且双方就借款金额进行了约定,以上行为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未依约偿还原告借款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原、被告口头约定月利率20‰,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视为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按月息20‰计算欠款利息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欠原告借款50000元应当偿还予原告。被告单志红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应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单志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汤志豪借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汤志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被告单志红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代理审判员  唐建志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广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主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韩文亲爱的怎么说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