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中国中冶 合并重组原企业的长期病号如何安置

国有企业合并重组后企业管理发生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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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合并重组后企业管理发生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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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判长:陈惠云公然挑衅国家政府网站所发表的文章不可信、
真实性存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2)江民一初字第2469号
原告潘利波,女,1970年2月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9-1栋2-603号房,身份证号码:032026。委托代理人陈文军,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9-1栋2-603、号房,身份证号码190015。
委托代理人潘伟,男,1935年1月8日出生,壮族,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退休工人,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11栋1-402号房,身份证号码0803140
被告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安路15号。法定代表人覃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磨海强,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邓炯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磨海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住所地南宁市富宁路3号。法定代表人韦志民,厂长。
被告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葛东路76号。法定代表人韦志民。
&&原告潘利波与被告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被告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以下简称被告三)、被告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惠云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姚春志、雷碧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利波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文军,被告一、被告二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磨海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被告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原告与被告三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在2008年11月签订的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原告是1989年7月分配到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在该单位已经工作23年,期间与该单位签订了两次以上的固定期劳动合同,但是该单位都未给过原告劳动合同书,所以具体签订的次数已经记不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劳动者手中没有这个有力的证明,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则处于举证不利的境地,其合法权益极易遭受侵害。因此,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被告三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原告并未提出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告三采取欺诈、隐瞒的手段与原告签订了三年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又据劳部发〔1995 ] 30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体制改革过程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政策。一困难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区分不同情况,有些亏损企业属政策性亏损,生产仍在进行,还能发出工资,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签订劳动合同,保证这些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在国有企业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对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 ] 19号)的规定,各地企业在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保护老弱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工作时间较长,年龄较大的职工,各地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六条制定一次性的过渡政策,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如果单位的事由符合法定情形,单位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通知,并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如未提前30天通知,应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按工作年限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该工资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构成违法辞退,单位应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双倍的赔偿金。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将被等同视为具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却不能够随便终止劳动关系。故原告与被告三在2008年11月签订的至2011年11月3日到期的合同为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并继续有效。二{按劳仲裁字【号裁决书裁定,至今原告与被告三还处于协商未果的状态,不应视为旷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双方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所以被告在合同没有解除前必须给原告发放最低工资。依照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少发甚至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都是属于违法行为。故原告要求依法按时足额缴纳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月30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支付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月30日最低工资标准5000元。三、在2012年1月9日的仲裁开庭时,被告一在庭上也承认了被告二是其子公司,并说被告二是原告的用人单位。2005年9月被告一成立后,给原告更换了写有被告一的工作牌,由被告二管理,但被告二从未和原告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被告一从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未与原告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要求双倍赔偿此非法用工期间的月工资的差额5000元。被告一是由原南宁重型机器厂和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重组而成的,这是不争的事实。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被告想采用“金钱脱壳”的办法逃避债务或者逃避其对劳动者的其他义务,即不转移债务,而只是把资金转移到新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原来的用人单位丧失承担对劳动者义务的能力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对劳动者负责。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新成立的用人单位继承了原用人单位的权利,就应当同时承担其用人单位的义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和对劳动者负责。在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未完全建成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一些用人单位假借合并和分立转移债务,逃避应当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包括对劳动者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这一规定就是要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时,尽最大可能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本法关于用人单位合并和分立的规定,是民法通则上述立法精神在劳动法领域里的具体体现,即要尽最大可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后,原劳动合同都继续有效,都应该继续履行。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三在2008年11月与原告签订的三年期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二、被告依法按时足额为原告缴纳2011年11月30日至2olz年1月30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三、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月30日最低工资标准5000元;四、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期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000元;五、四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从互联网下载的有关被告一的消息,证明原告与被告一、二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一、二应承担赔偿责任;2、上访信息反馈,证明原告的社保缴纳及最低工资赔偿应由被告一承担;3、原告穿工作服的照片和被告三原厂址的照片,证明被告一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非法用工赔偿责任;4、牌匾,证明被告一管理着被告三的一切事务;工作牌两块,证明被告一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5、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文件,证明该厂非法开除原告;6、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发文稿纸,证明邓炯汉是被告二的法人代表却冒充被告三的法人代表签字,非法开除职工;7、报告,证明被告一、二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8、请事假缴纳社会保险通知单,证明被告一、二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9、南劳人仲裁字[[号仲裁裁决书,证明本案经过了仲裁程序;10、电脑咨询单,证明四被告之间的关系。此外,原告还提供了下列证据:11、原告与被告三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证明原告与被告三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被告一、被告二辩称:原告与被告三签订的是有固定期限合同,该合同有原告和被告三签名盖章,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合同已因届满而终止,四被告都不应该再承担合同责任。被告一、被告二与原告没有劳动关系,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是被告三。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均是独立法人,是依法各自承担责任的法人主体,三被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的继承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一、被告二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打印日.期为2006年4月27日的电脑咨询单,证明被告一成立的日期是2005年12月1日,被告一并不是由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和南宁重型机器厂合并组成的;2、打印日期为2009年12月7日的电脑咨询单,证明事项同上;3、企业变更通知书,证明被告一股东变更前后均与被告三无关;4、打印日期为2011年2月17日的电脑咨询单,证明事项同上;5、打印日期为2012年11月9日的电脑咨询单,证明被告一与被告三无关;6、打印日期为2011年2月17日的电脑咨询单,证明被告二成立于2008年7月11日,有独立法人资格,是适格的主体,并不是由被告三更名而成,而是被告一的子公司,与被告三无关;7、打印日期为2010年1月20日的电脑咨询单,证明被告三有独立法人资格,是适格的主体,可以承担民事责任;8、起诉书,证明事项同上;9、执行裁定书,证明事项同上;10、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事项同上;11、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事项同上;12、执行裁定书,证明事项同上;13、( 2012 )江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经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被告一无需对被告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1年11月3日止。
&&&&被告三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一、原告旷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从2011年1月4日至2011年3月15日期间属于所谓的“协商”期间,那么在2 011年4月份劳动仲裁开庭后,原告也早已属于连续旷工。被告三于2011年8月23日拟对连续旷工的原告等14名职工按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予以公示。后经工会同意并以《关于解除与严志松等14位同志的劳动关系的通知》,是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二、所谓的“工资”或“劳动报酬”,其前提条件是有劳动付出,才能有“工资”或“劳动报酬”。本案原告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在没有原来工作岗位后,连新的工作岗位都没有去报到,更没有工作过一天,其所谓不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一个连报到手续都没有办理的人,又怎能知道自己是否能适应新工作、工作岗位的要求。三、被告三与原告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对于原告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均有明确约定,被告三不存在所谓的非法用工,更不存在所谓的双倍赔偿的说法。如果说要辩明是非的话,被告三在此请法院注意的是,被告三与原告在2008年11月签订的合同期限为三年,结果原告履行合同不到一年即开始一直不上班,三年的期限,竞有二年多是不工作的。四、被告三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书》期限已经届满,《劳动合同书》所约定的工作岗位也已经撤销,被告三于情于理,依据法律规定,均没有履行期限已过的《劳动合同书》的必要和可能。五、被告三仍然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被告三与原告之间在《劳动合同书》中的权利义务应由被告三与原告承受。被告三依法经过工商登记,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三作为合同的一方,原告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资发放、养老保险手续均是被告三办理的。故《劳动合同书》的主体应限于被告三、原告双方之间。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被告三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三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证明被告三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被告四未提出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本院对争议的证据经审理确认:1、原告的证据1系从互联网下载的消息,网上的消息真实性存疑,因此,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2、被告一、被告二的证据8一12系被告三与其他个人、法人之间的诉讼情况,与本案无关。对于原、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利波于1989年7月5日到被告三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工作。2009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一份期限为3年(自2008年11月3日起至2011年11月3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双方在该劳动合同书第九条中约定:本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应即终止。潘利波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一、被申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在2008年11月与申请人潘利波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按时足额为申请人潘利波缴纳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月16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三、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潘利波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月16日最低工资标准5000元;四、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潘利波支付2011年11月3日至2012年1月16日期间未与申请人潘利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000元;五、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2年8月29日,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裁字[[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潘利波的全部仲裁请求。潘利波不服该裁决,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股东为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股东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主管部门是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被告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股东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被告现在均未被吊销或注销。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本案中,2009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原告在被告三处连续工作已近20年,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被告三与原告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无证据证明当时原告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被告三不同意,也无证据证明当时被告三有欺诈、胁迫的行为。在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签订期限为3年(2008年11月3日至2011年11月3日)的《劳动合同书》系原告与被告三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该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单方随意变更合同内容,且该劳动合同已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现原告要求确认该劳动合伺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仲裁和本案诉讼中,原告均提出被告依法按时足额为原告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请求。但是,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纠纷暂不受理,故本院对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原告与被告三于2009年1月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已于2011年11月3日期限届满而终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月30日的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认定一个企业的类型、股东、主管部门等情况,应以该企业的工商登记为准。工商登记显示,本案四被告均具备独立法人资质,是依法各自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主体,四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并、重组或继承与被继承关系。被告三未被吊销或注销,仍然是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适格主体。因此,原告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存在用工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一支付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潘利波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潘利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开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号帐:017),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惠云
人民陪一审员:姚春志
人民陪一审员:雷碧杰
&二0一三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柳心宽
新桂网南宁9月15日讯(记者喻媛媛)9月15日上午,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举行隆重揭牌成立仪式,两厂的合并重组标志着南宁市机械行业重组基本完成。南宁市有关部门领导和广发重工集团职工参加了揭牌成立仪式。 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南宁重型机器厂和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合并重组以及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投资公司出资共同组建。南宁重型机器厂和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合并组建集团公司,实现了两厂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充分利用两厂人力、技术、装备等资源,发挥整体优势,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把企业做强做大。合并重组后公司将以发电设备、港口机械、冶金及冶金深加工设备、制糖造纸设备、矿山建材设备、金属结构及压力容器6大类产品作为支柱产品,将全力打造“重振南宁市机械产业”的平台,使公司成为广西乃至华南地区的机械制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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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无耻的仲裁员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韦爱群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南劳人仲裁字〔号(世上最无耻的裁决书)
申请人潘利波,女,壮族,1970年2月3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9-1栋2-603号房,身份证号码:032026。
委托代理人陈文军,男,汉族,1962年11月19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9-1栋2-603号房,身份证号码:190015。
委托代理人潘伟,男,壮族,1935年1月8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11栋1-4 02号房,身份证号码:080314。
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安路15号。法定代表人覃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磨海强,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宇,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邓炯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磨海强,男,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住所地:南宁市富宁路3号。法定代表人韦志民,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杨炳忠,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葛东路76号。法定代表人韦志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潘利波诉被中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集团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发电设备公司)、南宁发电一没备总厂(以下简称发电设一备总厂)、南宁产业投资有限一责任公司(南宁产业投资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一名仲裁员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潘利波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文军、潘伟,被申请人南宁广一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宇,被中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委托代理人杨炳忠,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本委申请裁令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在2008年11月与申请人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被中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按时足额缴纳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月16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3、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月16日最低工资标准5000元;4、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2011年1l月3日至2012年1月16日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工资差额5000元;5、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股东.为南宁产业投资一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股东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主管部门是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股东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位被申请人均具.备独立法人资质。至本案开庭审理时四位被申请人均未注销。
申请人于1989年7月5日到被申请人前身南宁发电设备厂工,作,1992年12月30日南宁发电设备厂变更为被申请人发电设备总厂,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09年1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电设备总厂签订一份期限自2008年11月3日起至2011年11月3日止的《劳动合同书》,该《劳动合同书》第九条第1款约定: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本合同应即终止。
本一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一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己满十年,2009年1月8日,中请人与被申请一人发电一没备总厂签订劳动合同时,其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双方在续订劳动合同时,被申请人发电设备总厂签订与申请一人订立了有一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申请人未表示异议,同意与被申请人发电设备总厂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的订立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劳动合同书》中有申请人签字及被申请人发电一设备总厂盖章确认。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单方面随意更改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且该劳动合同目前已经履行届满,申请人再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2008年1l月与申请一人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委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电设备总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应确认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电设备总厂的劳动关系。中请人主张其与被申请一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一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本委不予采信,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按时足额为申请人缴纳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月16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支付申请人2011年11月3日至2012年l月16日最低一工资标准5000元,赔偿申请人2011年11月3日至2012年1月16日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工资差额5000元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均是具备独立一法人资质,并依法各自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主体。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继承与被继承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无法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潘利波的全部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一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韦爱群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叶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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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看
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秦春林认罪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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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声音&&&《企业党建参考报》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中组部、中宣部、国资委支持,中宣部全国企业党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唯一全国公开发行的党建类报纸。&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覃勇一伙历史能删得掉吗?&&&&09:09:27 来源:天涯社区& 访问量:4743查明真相.........广西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覃勇]为首一伙贪污腐败分子制造了惊天动地的大阴谋,2005年9月15日,由南宁重型机器厂[法人:覃勇]和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法人:韦志民],改制合并重组成立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7月11日在原发电设备总厂内成立南宁市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邓炯汉]就这样鲸吞和蚕食原发电设备总厂和生活区十几个亿资产归覃勇所有,原发电设备总厂职工一仟多人都成为覃勇的奴隶,覃勇狂妄的说原发电设备总厂没有一个职工跟他签定过劳动合同......广大工人阶级几十年辛辛苦苦积累的建设的国有企业,集少人花几个钱甚至不花钱就把国有企业搞到手。劳动人民的辛苦劳动化为己有,下岗工人没有工资,没有医疗保险,没有生活来源。极少数人合理合法的把国有企业变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天理何在。广大工人阶级几十年辛辛苦苦积累的建设的国有企业,集少人花几个钱甚至不花钱就把国有企业搞到手。劳动人民的辛苦劳动化为己有,下岗工人没有工资,没有医疗保险,没有生活来源。极少数人合理合法的把国有企业变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天理何在。改制背后潜藏着黑暗与罪恶,国退民进的改制方针被一些人蹂躝和利用,使国有资产被严重私分,建国以来国家为解决国计民生建立起来的国有企业一夜之间化为乌有,在群众眼里国有企业改制成了私分国有资产的代名词,为国为民的改制事业成了只为管理层几个人构建满足他们私欲的平台,使国有资产被私分合法化。每年几千万元的利润被他们管理层以国退民进的改制方式侵吞,国有资产没有了,职工被以各种方法解除,越改越坏,他们利用国有资源产生的利润不断地铺设自己的企业,把不当得利看成合理合法,他们的得利属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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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市政协九届六次会议第9.6.369号提案的答复 梁福升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国有企业单位欠缴职工每月缴纳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上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调查意见和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企业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由南宁重型机器厂(以下简称南重厂)和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以下简称南发厂)合并重组成立,但由于各种原因至今两厂独立法人资格尚在,原两厂职工现虽已在广发重工集团公司工作但仍分别与两厂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现有在册职工2190人,其中与南重厂签订劳动合同的有1239人,与南发厂签订劳动合同的有951人,离退休职工2751人。&公司组建前,两厂生产经营不景气,曾处于频临破产边缘,广发重工集团公司组建后,虽然生产经营呈现逐步回升态势,但沉重的历史旧债以及公司成立之后资金投入不足,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储多困难,资金流十分吃紧。公司成立至今,累计共欠交职工住房公积金2213.48万元(其中南重厂欠1055万元,南发厂欠1158.48万元)。&二、解决问题的措施&接到市政协转来的提案后,我委对此十分重视,委领导带队到企业进行了调研,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公司领导班子对此事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统一认识,千方百计抓好生产经营,采取有力措施争取尽快解决欠交住房公积金问题:&(一)广发重工集团公司积极采取措施,确保从2011年6月份起不再新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主要措施:(1)公司以管理制度文件方式规定,把工资的发放与缴纳住房公积金捆绑一起,同月发放同月上缴;(2)对缴纳住房公积金逐月逐年建立台帐,按月上报市国资委;(3)加大公司人员结构调整力度,充分安置富余员工到能创造经济效益的岗位上岗;(4)努力开拓市场,做大总量、增加现金流,加大应收帐款的催收力度,创造良好的缴费条件。&(二)积极研究解决旧欠的住房公积金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解决办法。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和企业发展的要求,目前,广发重工集团公司正在推进整体搬迁工作,通过市政府给予搬迁改造的有关扶持政策,改制重组广发重工,促进经营机制变革,提高企业核心装备能力,把企业打造成区域性国际化装备制造基地。公司制订的《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搬迁及改制发展实施方案》已于2010年8月经市委、市政府审定通过。&方案中对南重厂、南发厂的债务处置也作出明确的资金安排计划,通过收储南重厂和南发厂现有的厂区土地,用土地拍卖收入安排资金补缴企业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和用于企业的搬迁建设。&鉴于企业目前所处的困境,企业暂时还无力全部解决补交职工的欠费问题。按照方案的实施步骤,企业计划于2012年完成搬迁和改制重组工作,我委将加强对企业搬迁改造及改制发展实施方案资金使用计划进行监督检查,专款专用,确保搬迁项目、债务处置和职工安置等任务的顺利实施。日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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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开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邓炯汉画皮”
原南宁发电设备总职工你们好:
你们赖以生存的企业濒临破产!!骗子流氓邓炯汉在厂经营八年,经济上捞足了,政治上也捞够了!!他推行的“外圆内方”愚弄了全厂上下一千多干部与职工!!他吸干了你们的血汗,还骗取了职工几千万工资和养老金及住房公积金!!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是国家机械部重点企业,全国十大水电设备制造厂之一。邓炯汉把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彻底搞垮了!!邓炯汉伪造证据骗政府,违法犯罪你最强!!好好的一个大型国有企业变成了邓炯汉自主公司了!!一切都完了!!大家不能继续蒙在鼓里了!!该好好回想一下我厂几十多年的变化了!!下面我给这个所谓“伟大”的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邓炯汉剥去画皮,帮助大家回忆一下。
“剥开邓炯汉画皮”
剥开画皮看一看,是人是妖细端详;一头笑脸似条狼,满腹坏水黑心肠;
广大职工细心看,他的坏事一茬茬;邓炯汉是大坏蛋,等候人民来审判;
贪桩枉法样样干,罄竹难书天不侥;欺上瞒下是能手,弄虚作假当模范;
外圆内方他操纵,还夸本事他最强;圆滑对外装门面,对内压迫赛阎王;
邓氏心虚怕职工;专设走狗随两旁;白日梦想当市长,送礼挥洒几十万;
为立政绩收职工,僧多粥少抢饭碗;美言这是分忧事,沽名吊誉好乘凉;
投机钻营一套套,工程师下作伪装;政府给我撑腰杆,谁能对我怎么样;
狼心从此更猖狂,为所欲为无人拦;国有大厂南发厂,戏弄权术变了样;
企业国有变家族,他想干啥就干啥;国家资产算什么,欠上职工几千万;
国企欠款私企用,真是合算真合算;职工劳保尽少交,职工医疗无保障;
我当厂长我说算,看你政府怎么样;我是高级工程师,数字游戏就我强;
弄虚作假最拿手,中国无人比得上;官司无理变有理,仲裁法院我说算;
从此更是不得了,我就是个土皇上;骗子流氓邓炯汉,自鸣得意更猖狂;
政府机关全听我,职工更不放心上;心怀鬼胎来算计,胁迫财权听使唤;
弄虚作假不要怕,我下指令要照办;公安政法我周旋,政府机关我来转;
金砖敲开腐败门,进出自由谁人拦;公司就是邓炯汉,顺我者昌逆我亡;
谁敢反对谁遭殃,人才含恨纷离厂;党委由我来把持,工会权当做摆样;
职代会作传声筒,代表任我来使唤;一切组织变虚设,尽唱赞歌好欺上;
画皮剥开现鬼魅,乌云岂能遮太阳;忠言警告邓炯汉,你别得意太猖狂;
中央早下杀贪令,查清你罪就完蛋;不信你就等着瞧,你的好戏要结束;
聪明赶紧说真话,负隅顽抗更遭殃;伪造证据骗政府,违法犯罪你最强;
十大罪状暂未列,等候一并算总帐!要问这是谁举报,人民群众把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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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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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小时前&强国论坛& “房叔”搞乱了楼市秩序,害的贫民买不起房。挡不住的陈文军 发表于 2014-06...坚定不移地依靠健全的制度,以“大刀阔斧”之势斩断“抱团腐败”的利益之“绳”,摧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抱团腐败”势力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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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电设备总厂法人韦志民已到天国
热点文章&南宁市国资委召开“学习十八大..&热点文章&关于召开南宁市国资委“...&普通文章&韦志民同志组织关系转接成功&&普通文章&梁晔同志组织...www./templet/gzwdw/ShowCl...&&&-&:中共南宁市国资委韦志民同志组织关系转接成功
韦志民同志转组织关系到南宁大地飞歌文化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编辑者
www./templet/gzwdw/ShowAr...百度快照中共南宁市委组织部&版权所有桂ICP备号企业基本信息
关于委派国有产权代表的通知
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委派国有产权代表的通知 各有关监管企业: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进一步完善国有出资人制度,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南宁市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经2012年11月5日市国资委党委会研究,决定向13户监管企业正式委派国有产权代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委派的国有产权代表名单(十一)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首席产权代表:秦春林国有产权代表:戴双华、梁学政(十二)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首席产权代表:韦志民&&国有产权代表:和立强、吴 翔 二、国有产权代表对委派单位负责,应当就国家出资企业的有关事项按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进行报告;国有产权代表的报告事项及报告办法按《南宁市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执行。三、本次委派的国有产权代表任期为三年,从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请各国有产权代表认真学习《南宁市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并严格按照《南宁市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国有权益。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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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之“刀”斩断“抱团腐败”之“绳”
作者:何纪言 来源:网络投稿 添加日期:14年05月14日
日前,江西萍乡市检察机关披露,在当地一个工业园建设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园区、镇、村三级干部合谋虚报征地面积,竟将原本不到9亩的征地面积虚报为100多亩,套取征地补偿款90多万元。(5月12日 搜狐网)
在此次热议案件中,我们再次体会到了“抱团腐败”的危害之大、之广、之恶劣。其实,“抱团腐败”涉及的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操作人员,实际上都是“利益链条”上拴着的一群以腐败为食的“蚂蚱”。只要能斩断这条“绳”,“抱团腐败”便不攻自破。所谓“树倒猢狲散”,各个击破就方便了许多。
斩断利益之“绳”要依靠制度之“刀”。
监督制度不可或缺。“抱团腐败”之所以能够形成,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不少干部的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部分单位单位凡事都由“一把手”自己说了算,搞“家长制”、“一言堂”,而身边的副职或下属,又不能及时提醒或抵制,只是一味地讨好和迎合,最终形成了一个腐败集团,大家“抱团”获取不法利益。那么,要让利益之“绳”得以斩断,层层监督制度必须要强而有力地执行。
惩处制度举足轻重。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严查违纪违法案件,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体现,也是惩治腐败和端正党风政风的有效手段。十八大以来,围绕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这一话题,党中央表达了坚决的态度。要确保利益之“绳”不“死灰复燃”,健全的惩处制度的重要性便不言而喻。
坚定不移地依靠健全的制度,以“大刀阔斧”之势斩断“抱团腐败”的利益之“绳”,摧毁“抱团腐败”势必指日可待。(文/何纪言)
录入:汪至中 责编: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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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形成家族企业,造成人力资源的错配,影响公司正常的改革发展。首先,使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失去大量引进最优秀人才的机会,对企业技术和管理的创新、战略和规划的制定等形成严重制约。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搞近亲繁殖“接班”,造成公司人浮于事、人事臃肿,因人设事、因人设岗,加剧企业负担。搞近亲繁殖使能力、兴趣不匹配,造成人力资源浪费。此外,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搞近亲繁殖使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形成帮派和既得利益集团,使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难度难度增大,使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和原发电设备总厂人事管理发生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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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句留言传递拳拳之心 幅幅漫画鞭挞庸懒散奢
中纪委官网:网友再揭六类机关病
2014年06月06日07:22&&&来源:人民日报
(漫画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和浙江省桐乡市纪委组织创作)
制图:蔡华伟
人民网北京6月6日电&(记者盛若蔚)5月1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推出《网友揭&漫画“说”&党员干部“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之一)》,摘发了部分网友精彩留言,并以漫画形式晒出8类党员干部“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现象。报道受到媒体和网友的好评。连日来,广大网友热情参与,继续揭露“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种种表现,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6月6日凌晨推出第二批根据网友精彩留言创作的漫画作品。
句句留言传递拳拳之心,幅幅漫画鞭挞庸懒散奢。广大网友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每月e题”栏目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的揭露和批评,饱含着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殷切期望。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增强党的意识、组织意识、纪律意识,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各级党组织都要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只有坚持严密组织、严明纪律、严格管理、严肃监督,我们党才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才能肩负起历史使命和人民重托。
拉帮结派“抱大腿”
称兄道弟搞“圈子”
作者&于保勋
网友“寒冷”:现在有些党员把党内关系庸俗化,信奉拉帮结派的“圈子文化”,整天琢磨拉关系、找门路,看看能抱上谁的大腿,遇到事情就通过熟人来解决,办事不是靠组织程序而是靠熟人、靠关系。
忘却自身党员身份
只重业务不抓党务
作者&俞志达
网友“要勇敢到老”:有的领导干部把自己分得很清楚,是党还是政,是管业务的还是管党务的,自己给自己定了位。只看重自己的行政职务,忙着抓行政工作,忘记了自己的党员身份和党组织领导身份。
带头破坏组织纪律
仿效造成“破窗效应”
作者&徐鹏飞
网友“正直做人”:个别领导心里不把组织当回事,缺少组织观念,带头破坏组织规定,下属纷纷群起仿效,最后在一定范围内造成组织纪律被随意破坏的“破窗效应”。
多个身份证满天飞
处心积虑规避监督
作者&杨志华
网友“日历2014”:有的干部“神通广大”,办了好几个身份证,有着多重身份,以此规避组织监督。比如前段时间就有人在网上爆料,某地公安局领导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好几个身份信息。
组织纪律成“稻草人”
违纪行为不抓不管
作者&于保勋
网友“高大尚”:有些地方和部门组织涣散,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不抓不管,更不敢动真碰硬,使组织纪律成为“纸老虎”“稻草人”。
奉行“好人主义”
但求“一团和气”
作者&张爱学
网友“和好如初”:有的领导干部对党员放纵管理,扮演“老好人”角色。认为都是多年的同事关系,都是熟人、知心朋友、老部下,很多时候明知下属做得不对,也不提醒改正,任其随心所愿,保持“一团和气”。结果是既害团体,又害个人。
《&人民日报&》(&2014年06月06日&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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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西南宁广发重工集团公司因延期交货和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鉴定
&&&&&&&& &我院在审理原告祁阳县阳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产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对被告因延期交货和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鉴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不在原、被告所在省份选择鉴定机构,要求法院直接指定鉴定机构。根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相关规定,依法指定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案的鉴定机构。
&&&&&&&& &特此公示。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
201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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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关位高权重&腐败问题易发多发
2014年06月06日10:37&&&&来源:人民网北京6月6日电&今天上午,中央纪委常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俞贵麟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线访谈。俞贵麟指出,因为中央国家机关位高权重,“四风”问题和腐败问题依然易发多发。
主要表现在: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淡薄、组织纪律涣散,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和“四风”问题时有发生;腐败问题不仅发生在权力部门,而且向“清水衙门”延伸;一些案件涉及金额高、涉案人员多,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俞贵麟强调,面对这样严峻复杂的形势,我们必须聚焦中心任务,强化政治责任意识,自觉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努力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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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对信访件不会查不愿查不敢查问题
2014年06月07日01:59&&&
□纪委曝光
个别领导带头破坏组织纪律
5月19日,中纪委网站推出《网友揭漫画“说”党员干部“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之一)》,摘发了部分网友精彩留言,并以漫画形式晒出八类党员干部“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现象,广受网友好评。昨天,根据网友提供的线索,中纪委再次以漫画形式,继续揭露了6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
昨天,中央纪委常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俞贵麟,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线访谈时表示,腐败问题不仅发生在一些权力部门,而且向“清水衙门”延伸;一些案件涉及的金额高、涉案人员也多,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重点关注
腐败向“清水衙门”延伸
俞贵麟表示,中央国家机关位高权重,“四风”问题和腐败问题依然易发多发。主要表现在: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有些淡薄、组织纪律有些涣散,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和“四风”问题还时有发生;腐败问题不仅发生在一些权力部门,而且向“清水衙门”延伸;一些案件涉及的金额高、涉案人员也多,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中央国家机关有些部委审批权很大,风险点很多,”俞贵麟称,下一步,重点还是要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特别是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拍摄警示教育片,举办反腐倡廉图片的展览,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震慑作用。
建立部门纪检月报制度
作为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书记,俞贵麟表示,要求各个部门的机关党委、纪委要加强纪律教育,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要求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对应该请示报告的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对重大的问题、重要的事项要按照规定及时地、如实地向组织请示报告。设立并公布举报的电话,建立各个部门进行月报的制度,同时向党中央和中央纪委作出专题报告。
此外特别要加大曝光的力度,下一步将对中央国家机关违反党的纪律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适时召开案情的通报会,还将开通网络举报系统,加大执纪检查力度,对违纪违规的问题,严厉查处、公开曝光、绝不姑息。
□制度建设
&&巡视 严管干部日常行为
俞贵麟透露,纪工委针对工作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制定了《关于涉刑案件党纪处理有关工作规定(试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巡视工作办法(试行)》。虽然办法还未对外公布,但记者了解到,国家旅游局纪检组曾表示,《办法》要求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该纪检组表示,要在日常管理中注意了解党员干部在婚姻、交友、购房、用车、理财、子女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约谈 专题约谈问题部门
据了解,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去年约谈了77个部门的机关纪委书记,今年要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约谈的方式。俞贵麟透露,将采取个别约谈与集体约谈相结合、常规约谈和专题约谈相结合的方法,对新任的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进行集体谈话,对信访举报多、问题比较突出的部门进行专题约谈,努力使各个部门机关纪委达到“强意识、压担子、增责任”的效果。
&&信访 解决“不敢查”问题
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还将加大信访举报的核查力度,将进一步清理案件的线索、分类处置,解决纪检组织对信访件“不会查”、“不愿查”、“不敢查”的问题。俞贵麟称,要紧盯“不落实的事情”,严查“不落实的人”,小事提醒、大事问责,对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以及不履行信访举报工作责任的,都要严肃追责。
京华时报记者孙乾
(原标题:中纪委:腐败向“清水衙门”延伸)
(编辑:SN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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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实中的司法尚不具有如同“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那样的权威性,“法将不法”。我们知道,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国家实施的,因此“法将不法”有着不容忽视的严峻后果:社会秩序混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法正常运行等、人们整日生活在毫无保障的环境中。没有权威的法律、不被服从的法律不再成其为法律。那与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没有任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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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己有利立马作为;对己无利不作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炮手无利不起早,中央政令能不放空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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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机关不受理的越级访&基层部门不得推诿
原标题:信访局:上级机关不受理的越级访 基层部门不得推诿
前日,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琴针对依法逐级走访工作表示,对于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的越级访,基层特别是有权处理的部门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卸责。
到国家信访局来访批次下降1/3
根据国家信访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年5月1日起,信访人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在该会议上,国家信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张恩玺透露,《办法》实施以来,群众到中央国家机关信访机构来访批次同比下降28.7%。其中,到国家信访局来访批次下降35.6%。
舒晓琴称,从实施的效果看,《办法》实施已经初见成效,进京正常来访、非正常来访和上访老户的数量明显减少,来访接待场所的秩序明显好转。
部分地方配套滞后影响工作效果
舒晓琴指出,不过各地各有关部门推行依法逐级走访工作进度仍然不平衡,有的地方制定出台配套措施明显滞后,影响了整体工作效果。
推行依法逐级走访,目的是进一步落实基层和有权处理信访事项部门的责任。在程序上,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部门要从来访事项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直至送达的各个环节,在规定期限内向来访群众出具书面文书,履行相关手续,促进来访事项得到及时就地解决。
对于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的越级访,舒晓琴表示,基层特别是有权处理的部门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卸责。
舒晓琴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办法》尽快制定出台本地本部门的实施细则,明确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的工作流程、注意事项和答复口径。对于在办理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造成群众越级走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的典型案例,将依据信访工作纪律处分相关法规进行责任追究。(记者 邢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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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婪者必自毙——《法槌下的疯狂》
《法槌下的疯狂》讲述了昔日受人尊敬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郭生贵,因犯受贿罪和贪污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典型案例,揭示了其执法犯法、腐化堕落的思想根源和蜕变轨迹。
“鸟为食亡,人为财死”,是人类对贪婪导致恶果的最佳诠释。佛经上讲这么一个故事:有个人挖地是挖到一樽金罗汉,值很多钱,高兴一阵子之后,就特别愁苦。他想:另外的十七罗汉呢?我怎么才能得到?这说明人的贪欲很大程度上是痛苦之源,我们要时时抑制自己的贪欲。但我怎么也不敢相信,更难理解,身为法院院长的郭生贵却如此的贪婪,从律师诉讼代理费30%的提成到75%的回扣;从当事人的拉拢腐蚀,到其自甘堕落的疯狂索取;从不懂字画古玩,办一期字画收藏案件后对字画玉器的爱好收藏,其实,他的爱好字画古玩,并非真正的爱好,而是通过收藏大量敛财。他一步一步沦为自己的掘墓人。
一个曾经敲响法槌裁判他人的法官,一个经常教育下属要廉洁执法的院长,为何贪婪到疯狂的地步,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除了廉政制度、监督机制的缺失外,更重要的是抵御腐败的防线垮了,甚至根本就没有防线。郭生贵是一个老司法工作者,对法律规定可谓熟记于心,对受贿带来的恶果可谓心知肚明,那他为什么还会铤而走险,置国家法律、置廉政制度而不顾呢?还是贪婪作祟,侥幸的心理在自食欺人。为了大肆敛财,没有什么艺术修养的“郭大院长”,竟以爱好、欣赏等名目,到处搜刮古玩字画,并把把玩这些古玩字画作为天天必修的课程,甚至沉浸其中,直至痴迷而不能自拔。而他存放这些古玩字画的地方,竟然是令当事人肃然起敬的法院办公室,可见其胆量之大,猖狂至极。而郭生贵所提倡的“四个一流”——建设一流领导班子,培养一流法官队伍,争创一流工作业绩,树立一流法院形象,是他对全院干警和上级监督部门撒下的弥天大谎。2006年西城法院请一家文化公司制作一部郭生贵在任院长8年的电视宣传片,他在片中特别强调这四个一流,并在法庭内显眼处拉上了四个一流的大字横幅。制作宣传片后,他居然想这家文化公司索要10万元。
面对郭生贵受贿案,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清除腐败,实在不易,时间之持久,工程之宏大,堪称人间难事。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监督、惩罚、教育、挽救机制势在必行,无论官大官小,无论权重权轻,都应该法网在监督之下,时时有人“补网织网”,防止漏网之“鱼”。
私欲之心也许人皆有之,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面对不义之财不伸手,伸手必被抓。要做“清廉”之人,必备几个条件:一是要时刻保持警惕;二是远离腐败土壤,三是要修心寡欲,四要有高雅的情趣,五要有所信仰。在物欲横流的大千世界里,面对物欲、色欲要克制,要修心,更要有高雅的情趣,打球、游泳、写字、画画、弹琴等文体活动,只要拥有其中的一两种爱好,难道不比天天泡在歌厅、酒吧好得多,至少能够修心养性,至少是养生之道。要想使自己远离腐败,必内练心静,外练克制。要心静如水之,遇事冷静,三思而后行,绝不发烧、攀比,要不然就像窦文涛在《拍案惊奇》中说到的“全国‘二奶赛’单项冠军日前揭晓,江苏省建设厅长徐其耀以146位情妇夺得数量奖。海南省纺织局长李庆善以性爱日记95本,阴毛样本236份,获得学术奖。安徽省宣城市委副书记杨枫用MBA知识有效管理8名情妇,获得管理奖。还有湖南省通信局长曾国华,面对5个情妇发誓,保证每人每周性生活不少于3次直到60岁,荣获干劲奖。”而沦为饭后茶余的笑谈。而现实也有部分贪官是攀比心理在作怪,你有的我必须有,你有的我必须比你多,你没有而我有,我就比你幸福。
荣辱之心人皆有之。荣辱观是人们关于光荣与耻辱的一种道德评价标准,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体现,也是人类道德观的价值取向。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涵盖了个人、集体、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涉及政治、经济、社会、人生、人际等多方面的道德准则,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与时代精神的有机结合,为我们指明了加强道德修养的方向。但以什么为荣,什么为辱,是郭生贵们应该好好反思的一大人生课程。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者,法官更应加强自身修养,明荣辱之分,做当荣之事,拒为辱之行,带头实践社会正义荣辱观。
其实,与律师保持距离,谨慎交友,教育亲属,是每一个法官必备的课程。古训就有“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看来此训至今有用。
最后以弘一法师的名言“少欲知足、静默养道”劝君,常思贪欲之害,常想满足之乐,人生大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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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有化、权贵化:国企“去行政化”改革远未完成
这是一个时代的课题:一方面,我们要坚持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十八大提出了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如何做到这两者有机融合?
承担着破解这一课题的时代使命。目前,国企改革的大幕已经拉开,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问题渐次显现。为探究国企改革正确方向和路径,展现国企改革波澜壮阔的实践,本报从今日起推出“国企再造”系列报道,从市场使命、路径选择、风险阻力和治理变革等多个维度深入剖析国企改革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和难点,从实践的角度探讨破解之策。
审计署6月20日发布了11户国有企业2012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公告。截至5月31日,相关企业制定完善规章制度1194项,对190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其中厅局级干部32人。
公告显示,问题主要集中在有的企业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不到位;有的企业部分投资项目存在论证不充分、程序不合规的问题;有的企业财务管理不够规范;有的企业内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违法违规问题仍然存在。
类似的国企腐败远不止这些。专家指出,近来频发的国企腐败案,无一不和公司治理失范有关,凸显国企一股独大、三会不分、一言堂、管理层考核和任命“官员化”等公司治理弊端。国企“去行政化”改革势在必行。
腐败高发国企官有化、权贵化
公开资料显示,随着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仅2013年就有31名国企高管落马,涉及石油、钢铁、煤炭、电力、通信、航空等多个领域。今年已有包括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中国出版集团副总裁王俊国等多名国企高管接受调查。近年来,国企腐败在各类职务犯罪中所占比重不断扩大,在广东省,这一数字甚至接近50%。
各地近年来发生的国企高管贪腐案件,当事人不少都是企业“
”。如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李培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四川移动董事长、总经理李华,广东电网总经理吴周春等。
据东北师范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柏维春统计,国有企业腐败涉及挪用公款的案例中,2010年一人涉案5.8亿元人民币,2011年一人涉案7.9亿元人民币“一把手”腐败造成的国资流失非常严重。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认为,集体腐败多是国企腐败区别于其他腐败的一大特点。尤其是处于垄断性行业的国企,通常可以“感召”中层以上干部,形成利益集团和攻守同盟,发现时往往倒下一大批。
例如,在古井集团腐败窝案中,先后有10多名高管被查处,受贿时间跨17年,涉案金额从数十万元到上千万元不等。在中石油腐败系列案中,目前至少已有45人被调查。
国企高管腐败通常采取的手段主要有:利用手中掌握的各种审批、审核、业务发包等权力,在决定业务承接方、聘用服务方中收受业务单位或个人的贿赂。在经营管理业务过程中,通过虚增购销环节、虚增业务费、虚构承租人等方法侵吞公款。还有一些高管利用
,虚构事实隐匿国有资产,改制后再予以侵吞。最近两年还出现了涉嫌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新的表现形态。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放生认为,某些国企蜕变为官有化、权贵化,实质上是一种极端的私有化,而且是一种不付成本、不担风险的私有化,既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公,又是最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
有关专家认为,国企腐败之所以频发,重要原因就是改革不到位、产权不明晰、内部制衡缺失,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缓慢。
柏维春认为,由于国企“去行政化”改革滞后,现有国企高管不少人与党政机关之间有着类似“脐带”的关系,“亦官亦商”,存在权力寻租的双重风险。一方面,国有股份一股独大,企业内部管理行政化、机关化色彩浓重,极易形成“一把手”开设“一言堂”;另一方面,一些国企的高管享有地方行政级别待遇,“接受地方政府监管”往往流于形式。
一位国企高管说,目前对国企“一把手”的监督,多半是行政和党纪的监督。事实上,这种监督很软。纪委书记理论上可以监督董事长,但两者是上下级关系,实际上不可能很好地监督。外部董事理论上也可以对董事长起到制衡作用,但由于外部董事的独立性不够,对于没有明显瑕疵的方案,一般不会提反对意见。
“真正的制衡,应该是市场化的制衡。”华谊集团财务总监常清认为,如果企业不是国有股一股独大,而是有不同所有制的股东互相制衡。其他股东为了自身利益,肯定会竭力阻止高管的腐败行为。
目前,对国企高管的监督基本处于上级监管不到位、内部监督失效、公众无法监督的真空状态。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季晓南说,近年来发生的集团领导腐败案几乎都是通过外部监管发现的。一些国企高管称,尽管不少国企都设有审计、纪检部门,但多是针对风险点制定一些工作流程、控制环节,用于防控风险,监督作用并不理想。
干预加强国企监管权力膨胀
中部地区一位国企负责人说,前几年地方政府为了发展L E D产业,有意引进一家民企项目,但因这家民企提出要和地方国企合作。“市领导找到我们,但当时我们就调查发现项目存在巨大风险,无奈‘上面发话了’,只能硬着头皮上,结果中途为了止亏还是退出了。”
这位负责人坦言,这样的项目往往是搞好了皆大欢喜,搞不好就会给企业造成严重负担和国有资产流失。“我们的‘乌纱帽’都是‘上面’给的,谁敢不听话?”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各地采访发现,不仅党政部门直接干预企业经营决策的案例屡见不鲜,企业的人事安排也有为个人谋福利之虞,甚至把国有企业当作另一个“钱袋子”和创造G D P的工具。
河南省国资委主任肖新明坦言,一些政府部门仍把国有企业看作政府的“附属物”,把企业当做安排干部、办福利的平台;国有企业如果不从政府的“附属物”中解放出来,就很难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这是问题的关键,也是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党政部门影响企业的另一个重要方式是人事任免,不少国资监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对此有不少质疑:在央企层面,曾经的196家央企被划分为“53家”和非“53家”,“53家”的“一把手”由中组部任命,其余由国务院国资委任命。在地方国企层面,普遍存在“重点企业”与“非重点企业”的区别,个别地方还将原已下方给国资委的“重点企业”人事任免权收回到组织部门,引起“走回头路”质疑。
国务院国资委首任主任李荣融表示,当前他对国企改革最大的担心是走回头路,再回到政府直接管企业的老路子。国务院国资委原副主任邵宁也表示,当初设立国资委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隔开党政部门与企业的关系,但现在“三分开”不仅没有执行到位,党政部门还越管越多,这就容易把企业管死,十几年的功夫就白费了。
“国资委有管人、管事、管资产的职能,但是管哪些人、哪些事、哪些资产没有明确的界定。近几年来国资委越管越多、越管越偏、越管越细的趋势非常明显,如果都让国资委管了,我们企业负责人还有什么好管的呢?”一位央企负责人说。
这家央企在对公司管理事项进行梳理后发现,需要国资委管理的事项有39项之多。“企业被五花大绑,过多的精力用于应付‘上面’,哪有足够精力琢磨企业经营?这些事项中,究竟有多少是国资委有能力管、有必要管的呢?”
一位国务院国资委退休干部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国资委确实没有注意出资人行为边界问题。特别是现在监管体系比较完备了,各个厅局都想通过增加管理事项和考核来彰显自己的权力和政绩。“央企的情况千差万别,怎么能用同一把尺子来衡量?这些人有几个是在企业干过的?有几个真正懂企业经营的?这样管只会把企业管死。”
另一位企业负责人则表示,“‘上面’怎么考核我们,我们就照搬模式考核‘下面’,至于考核是否合理,我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跟着考核‘指挥棒’转,想方设法完成考核任务。”
与此同时,不少企业负责人和专家认为国资委还存在该管的事情没管好的问题。比如央企考核,一直没有规模偏小的企业获得A级,这样的考核结果难免引起质疑。
不仅如此,由于企业监管职能并非完全由国资监管机构承担,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定、人事任免、纪检监督等职权都散落在其他部门,这些部门出台的一些政策措施更脱离企业实际,监管机构没有能力讨价还价只能执行,使企业监管出现偏位,监管机构和企业都怨声载道。
此外,各种监督检查也让企业疲于应对。以央企为例,目前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包括纪检监督、监事会监督、财务监督等,还有非常态化的审计监督、巡视监督。监督检查的必要性不言而喻,但这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复检查,既浪费监督力量,也给企业增添了不少负担。
共识未成国企改革利益诉求多元
作为今年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头戏之一,国资国企改革正在各地陆续展开。由于这轮国资国企改革涉及面广、地区企业差异巨大,改革各方主体在改革的取向、着力点、路径等方面认识看法不一,出现了舆论呼声与现实关注错位的现象。
目前,上海市国资国企改革的探索十分前沿,改革核心是以国资改革带动国企改革,目前已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地方国企国资流动平台,并以推动竞争类企业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为导向,引导更多的企业走打造公众公司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之路。
而在河南、山西等中西部地区,不少国资管理负责人和国企干部表示“混合制经济、从管资产到管资本的转变”等舆论热点并不是他们最关注的,对他们而言要启动改革,当务之急是怎么解决历史遗留的人员包袱问题。
以河南为例,该省国资委相关负责人介绍,1998年那轮改革,河南省市县两级国有企业留下了1700多家空壳公司,即无资产无业务有人员有牌子。当时政府没钱发经济补偿金一次性解决,结果搁置到现在成了“死火山”,新一轮改革一旦启动,这些人马上会成“活火山”。
“这是全国性问题,可现在谁也不说。”一位国企负责人表示,现在煤炭、冶金等产业产能过剩,经济效益持续下滑,对企业来说头等大事是怎么转型发展维持生存,改革怎么搞还顾不上,即使要推进,也得先解决未完成的改制问题。
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改革的呼声和现实差异较大,不少基层干部和企业负责人还担忧改革出现盲目跟风、不务实的倾向。
国资委原副主任邵宁表示,现在社会舆论关注点有些“跑偏”,过多关注垄断央企混合制经济,关注怎么分享“一杯羹”,但对于充分竞争性行业特别是一些产能过剩行业面临的
关注不多。
“现在说到改革,似乎要清算国资委,要拿垄断企业开刀,这种放权让利是改革的一方面,但并不是改革的全部,对一些产能过剩、经营状况不佳、人员社会事业包袱重的竞争性企业和行业如何改革,他们的诉求和改革成本怎么解决,更值得思考。”邵宁说。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由记者何宗渝、梁晓飞、梁鹏、王炳坤、杨玉华、何欣荣、闰起磊、张舒宁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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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于为所欲为,见利忘义,愚弄人民,那么法律将沦为政府装点门面的摆设!我们应该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国,再不能容忍“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的现象横行一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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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681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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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们眼中,法院应该是一个国徽高悬、维护公义、惩治犯罪的神圣殿堂,因此才被称为“人民法院”,是人民的“保护神”。然而,法槌却在神圣的法院里、在的国徽下,干着不可告人的勾当。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劳动仲裁、法院“抱团腐败”把庄严的法槌变成了他手中捞钱的“魔杖”,将法律任意曲解、变形、玩弄,最终将会玩火自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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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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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春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2014年06月30日18:06&&中石油集团原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王永春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人民网北京6月30日电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兼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王永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王永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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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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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江民一初字第184号(判决书已经生效)
&&& 被告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覃勇,董事长。
&&& 被告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邓炯汉,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磨海强,男,汉族,1963年9月20日出生,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南宁市秀安路2号,公民身份号码: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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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草菅人命
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11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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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早晚报主页&民生消费& 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心怀鬼胎让历史悲剧在中国重演! 时间: 19:00来源: 18:30 作者: 18:30 点击 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心怀鬼胎让历史悲剧在中国重演!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中国人民对战争带来的苦难有着刻骨铭心的记忆,对和平有着孜孜不倦的追求。纪念不是为了延续仇恨,而是不让历史重演。 法槌岂能变成贪官手中捞钱的魔杖 !法槌岂能是法院玩弄人民的“魔杖”!
中央规定和要求就是铁律,就是硬杠杠!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劳动仲裁、法院“抱团腐败” 残害工人阶级!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为了增强欺骗性和诱惑力,经常打着人民政府的旗号,不断拿出南宁市工商局电脑咨询单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理委员会文件证明,南宁重型机器厂和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不存在合并重组继承与被继承关系与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与广西各级法院“抱团腐败”的背后,都有着暗箱操作、畅通无阻、监督失效的事实。非法利益使“虚假恶意诉讼”愈演愈烈,腐败分子相互勾结,联手合谋使相互制衡的权力演化成沆瀣一气的攻守同盟、变成同恶相济。司法腐败对人民造成的危害,远比贪官造成的危害要严重得多。贪官作案是隐性的,而黑心法官则是公开的,野蛮的和恶毒的!司法腐败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司法腐败不能被遏制;司法官员腐败了也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因为腐败而成为司法官员!在中国现实中的司法尚不具有如同“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那样的权威性,“法将不法”。我们知道,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国家实施的,因此“法将不法”有着不容忽视的严峻后果:社会秩序混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法正常运行等、人们整日生活在毫无保障的环境中。没有权威的法律、不被服从的法律不再成其为法律。那与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没有任何差异。其实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有铁律,还会有腐蚀吗?要知道腐蚀都是从根起,从权势的贪婪私欲开始,无权无势自然寡欲清静,“泥鳅”能翻多大浪?所以,一切危害多出自高层,来自上面,那些贪腐,不都是高官?不都是那个党的人吗?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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