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力静 副作用可以报销吗

关于印发《南方医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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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摘要:《南方医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自2005年实行以来,为维护学校稳定,保障师生健康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全民医保的推进,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健康需求,需要修订、补充和完善。
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附属医院,就业指导中心,顺德校区管委会,基因工程研究所:
&& 《南方医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自2005年实行以来,为维护学校稳定,保障师生健康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全民医保的推进,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健康需求,需要修订、补充和完善。
为把这项涉及教工利益的好事办好,根据广东省公费医疗保障有关规定,参照省内多家院校做法,结合我校近几年的实践情况,经广泛征求意见,修定完善了《南方医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版)》,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南方医科大学
(联系人: 支国舟& 郑普生, 联系电话:648143)
主题词:公费医疗& 管理& 细则& 通知
南方医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保障制度,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印发的《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近几年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其他高校做法,结合我校实际,修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公费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积极防病、合理医疗、经费统筹、厉行节约&的原则,将教工医疗费按3000元/人&年标准,下拨各保障医院包干使用。
第三条& 承担我校公费医疗任务的医院,校本部教工原则上定点附属南方医院;顺德校区、原南校区教工原则上定点为附属中西医结合医院和附属珠江医院;传染病诊治定点为附属南方医院(国家规定的、附属南方医院明确不能收治的传染病、职业病除外)。
第四条& 享受学校公费医疗的单位和个人,既有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权利,同时又有负责维护、遵守公费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五条& 享受学校公费医疗的人员:
学校编制内教工、人事工资关系转入本校的博士后(未建立医保关系的)、随学校移交享受公费医疗拨款的离退休人员、在返聘期内的原军队三级及以上教授,以及由学校常委会决定招聘或引进的占编制员额的特殊人才。
第二章& 教工医疗保障管理
第六条& 教工在包干医院就医,医疗经费在公医和医保目录内范围内,实行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
转诊校外就医流程:必须经包干医院专科专家论证、医务处及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外出就医。
转诊医疗费用结算:由包干医院解决50%,自付50%(国家规定的、附属南方医院明确不能收治的传染病、职业病,仍按校内公医标准予以报销)。
单位、个人分配比例如下:
第七条& 下列人员和病种,在公费医疗规定和医保目录内范围内免自付:
一、院士、随学校移交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享受省部级待遇人员。
二、特殊病种:国家规定的及包干医院明确不能收治的传染病(鼠疫、霍乱、肺结核等)、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公伤、法定职业病、恶性肿瘤、精神分裂症、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
第八条 &享受校公医人员,到外地出差、休假或居住地离包干医院较远,因突发急症无法到指定医院就医者,可就近到校属其它医院或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但不得连续诊治,如需住院应及时与包干医院公医办联系,在病情稳定后必须转回包干医院医治。
经费报销流程:凭急诊(范围详见附件一)医药费凭证急诊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和发票,由包干医院按本细则规定标准报销。
第九条& 教工特殊检查和治疗项目:
按《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通知》规定执行,严格审批程序和标准,未经事先批准自行检查者,费用自理。
一、特殊检查项目:是指一些费用单次超过300元的检查和治疗项目,包括:CT、MRI、ECT、彩色多普勒、24小时心电图、冠脉造影。
审批流程:特殊检查和治疗项目,由主管医师申请,副主任以上医师签名,包干医院医疗管理部门批准。
二、人工器官项目:因病情需要安装人工心脏瓣膜、人工喉、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和心脏起博器等。
审批流程和标准:安装人工器官,需经包干医院专科提出治疗意见、医院医疗管理部门提出审批意见,并报院领导批准。其费用不超过国产最高价格部分可按报销比例在公医费中支付,如人工晶体按300元记帐,体外碎石按国产机价格记帐,人工关节按国产价记帐,超出部分费用自理。心脏起搏器低于2万元的,可按内公医比例记帐,超出2万元的,除2万元内按比例记帐外,超过部分自理。
三、器官移植及特殊治疗项目: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含人异体骨、骨髓移植、肾移植等公医规定内器官移植及特殊治疗(心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成形术及支架植入术、心脏射频消融术、冠脉造影、支架植入、成形术、搭桥术、介入栓塞化疗术等)项目。
审批流程和标准:经包干医院专科提出治疗意见、医院机关及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学校机关及校领导审批。特殊治疗项目,实行学校、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其费用扣除个人自付部分外,包干医院公医记账55%,学校公医费报销45%。
明确移植医疗费的范围,以肾移植为例:界定范围从做移植手术的前2-3天的常规检查、供受体组织配型到出院并带15天用药为止。
四、采用未经卫生部、财政部批准使用的特殊仪器检查、新法治疗项目费用,均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五、凡包干医院在设备、技术上能够处理的病种、手术,应在包干医院就诊和处置(精神病、结核病除外)。
第十条& 教工医疗用药
教工医疗用药,按照广东省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用药目录执行。
第十一条 &下列不属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一、自费药品(范围详见附件二)、规定报销范围外的中成药、非药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或批文号是&饮&、&试&、&临&、&健&字的药品,以及异型包装药品。
二、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陪人床费、围产期访视费、婴儿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电话费、电炉费、以及脸盆、口盅、毛巾、水杯等生活用品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三、医疗咨询费、中风预测费、健康预测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和优质优价床位费)、气功费、体操费、药物蒸气室治疗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超声波洁牙费、非手术非抢救用血费(包括血液制品)、上门检查和治疗所增收部分的医疗费。
四、非公费医疗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费;男性不育、女性不孕的检查和治疗费。
五、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娇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如脱痣、老人斑、色素沉着、双眼皮、按摩美容、配眼镜、镶牙、装配假眼、假发、假耳、假鼻等;治液臭、脱发、白发的费用;以及皮钢背甲、腰围、胃托、护膝带、提睾带、拐杖、助听器等费用。
六、急救车费、会诊交通费(医院要求外院会诊除外)。
七、各种会议的医药费。
八、各种磁疗用品费。
九、出国、赴香港、澳门、台湾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医学研究或教学需要进行的检查、治疗费用。
十一、自购的药品(含进口药)、自找医疗单位、自请医师诊治(包括到个人诊所就医)、自行去疗养、康复、休养的一切费用。
十二、由于性乱和卖淫、嫖娼行为而染上性病,如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等的医药费用。
第三章& 学生医疗保障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学生(含港、澳、台及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留学生),按照广东省教育厅要求,必须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工作流程:由学生门诊部牵头,学生处、教务处及各学院学生管理部门组织大学生参保资料申报和毕业生医保资料的终止工作。财务处负责收缴学生医保费120元/人&年(国家补贴220元/人&年),并上缴到医保局指定账户。医院管理处和校区学生门诊部具体协调学生医保工作,重点落实好医保学生应享受的医保待遇、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健康教育等工作。
就医流程:大学生必须在所属校区定点医疗门诊就医或转诊,医保目录范围内,按规定比例报销;医保学生住院医疗:可选在所有广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目前学校所有附属医院均为广州医保定点单位),均可以按照医保要求记账报销。
校区医疗保障机构管理:大学本部、顺德校区门诊部分别托管到附属南方医院、北蛞皆汗芾怼PG耪锊吭谕瓿裳膊≡し烙胛郎薄⒁搅票= ⒔】到逃耐保匦虢⒑屯晟蒲奖0旃遥锝ù笱奖7裥纾付1-2人负责大学生医保日常工作。
第四章& 教工子女统筹医疗保障管理
& 第十三条& 教工子女必须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可同时参加学校内部统筹医疗保障。
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广州医保实行全覆盖,教工子女必须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解决教工子女大病带来的经济问题。
参保流程:我校自2013年12月1日始,在幼儿园、小学、中学读书的教工子女,个人缴120元/人&年,广州市政府补贴220元/人&年, 由学生所在中小学及幼儿园具体负责办理《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续。未入学的教工子女,由所在街道政务中心(大学本部所在京溪街道政务中心电话:)和教工医疗包干医院公医办(预防保健科电话:)具体指导、协调下,自行办理《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续。
时间安排: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31日为参保过渡期;自2014年9月1日起,教工统筹医疗子女纳入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工作安排:按照《关于我省各类学校科研院所托幼机构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粤人社发[号)要求,医管处负责总协调,附属南方医院与学生门诊部负责医保流程培训并具体指导校本部幼儿园、南校区幼儿园关于教职工统筹医疗子女的参保工作;学校财务处协助校本部幼儿园收缴学生医保费;校本部幼儿园、南校区幼儿园具体实施教工子女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集上报参保资料、协助收缴医保费(120元/人&年)等工作。
就医流程:门诊和住院医疗,可选在所有广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我校所属附属医院),均可以按照广州医保规定标准记账报销。
医疗费结算:在校内定点医院就医,先行广州医保结算,再行校内统筹医疗保障结算,双保险保障管理,减轻教工个人和学校经济负担。
第十四条&& 教工子女在参加广州城镇居民医保的同时,也可以同时参加学校统筹医疗保障,但必须挂钩在其父母包干的医疗机构。
校内统筹医疗的对象:未满18周岁、在广州市有正式户口、中学尚未毕业、没参加工作的、享受包干医疗教工的子女。统筹标准为60元/人&年,每年一次性上缴各定点医院,作为统筹医疗基金,用于统筹医疗结算。
具体实施办法及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三。
第五章& 教工大病医疗保障管理& &
第十五条& 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工,因病致贫,由学校工会采取以下途径予以救助:
一、现阶段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工,可以通过&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和&广东省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予以救助。学校为校本部每名工会会员购买1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并为每名女工会会员购买1份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每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理赔金额为1万元,每份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理赔金额为1万5千元。
保障金的申请:被保障人自被确诊患有计划内六种重大疾病之日起180天内向广东省互助保障会报案,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具体见《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经保障互助会调查核实后,给付保障金。
二、根据《南方医科大学校本部教职工住院慰问和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教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一次性补助5000元。重大疾病范围参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中所述&重大疾病&范围。
三、筹建&南方医科大学教工疾病互助基金&。通过教工自愿参加方式,由学校工会、医院管理处牵头,筹建教工疾病爱心互助基金。
具体操作流程: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教工意见的基础上,以教工(工会会员)自愿参加的模式,从工资中划付一定费用,同时学校从自筹经费中予以一定比例补贴。具体参加程序与基金建立、报销标准按照学校教工疾病互助基金章程执行。
第六章& 公费医疗经费的来源与管理
第十六条& 公费医疗经费的来源
以省财政厅1000元/人&年标准公医费拨款为基础,作为校本部教工公医费用专款专用;各附属医院可参照此标准自筹解决。
第十七条& 公费医疗经费的管理
将公医费按各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保障的人数下拨各医院,由医院全权管理。学校按省公医办有关要求及学校的规定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章& 医疗证的领发、补发和注销
第十八条& 公费医疗证的领发
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凭医疗证申请表、本人工作证、小一寸相片二张到定点医院公医办办理医疗证。
二、新调入我校享受公费医疗的教工,限在报到领取工作证后一月内,到定点医院公医办办理医疗证,逾期发生的医疗费自付。
第十九条 &公费医疗证的补发和注销
公费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必须妥善保管。第一次办理免收工本费,遗失补办的交补发证费。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调出、退职(病退除外)、离职、开除、死亡、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等,在办理离校手续时,一律由定点医院公医办收回医疗证并办理注销手续。
负责医疗保障的医院,有每年年审和定期(3年)更换教工医疗证及其子女统筹医疗证的责任。
第二十条& 享受统筹医疗人员办理统筹医疗证,其领发、补发和注销手续同公费医疗证。
第八章& 公费医疗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担学校公费医疗任务的附属医院应切实加强用药、检查、收费等管理,保证基本医疗,不得浪费。学校医管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各医疗单位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要自觉遵守公费医疗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将医疗证转借他人使用,不能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开药。
第二十三条& 医疗费用自付与记帐程序
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由个人以现金支付,属于公医费报销范围部分记帐。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先由个人垫付部分住院押金,出院时按规定结算。
第九章& 公费医疗工作的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经学校公医办考核,对加强和改进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模范执行公费医疗政策、规定,成绩突出的医疗单位、个人,学校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的,处以责任单位或直接责任人不该开支金额三倍处罚,单位处罚从年度公医经费拨款中扣除;对转借病历者接受诊疗和开取药物的除责令写出检讨外并处以所发生费用三倍罚款及停止享受公费医疗半年,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教工和学生体检安排及费用问题
一、教工体检
教工每年安排到定点医院体检一次,费用由各大单位(校本部、各附属医院)统筹解决。
二、学生体检
学生入学必须体检,体检费从学生预算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各附属医院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附件:一、急诊范围
二、自费药品范围
三、南方医科大学教工子女统筹医疗保障改革具体实施办法及操作流程
急& 诊& 范& 围
(摘自卫生部《全国医院工作条例》)
1、急性外伤、脑外伤、骨折、脱臼、撕裂伤、烧伤等。
2、突然之急性腹痛。
3、突发高烧。
4、突然出血、吐血、有内出血象征、流产、小儿腹泻严重脱水、休克者。
5、有抽搐症状或昏迷不醒者。
6、耳道、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异物者。
7、眼睛急性疼痛、红肿、或急性视力障碍。
8、颜面青紫、呼吸困难者。
9、中毒、服毒、刎颈、自缢、淹溺、触电者。
10、急性尿闭或尿潴留者。
11、发病突然,症状剧烈,发病后迅速恶化者。
12、烈性传染病可疑者。
13、急性过敏性疾病。
14、其他医生认为符合急救批救者(以上凭诊断书或病情记录)
自费药品范围
一、中药部分
1、下列中药,不论单味或复方,均按自费处理,不能在公费中报销。
各种人参(包括参须、条、片、粉)、鹿茸、猴枣、狗宝、海马、海龙、玛瑙、珍珠(粉)、蛤蚧、蛤士蟆(油)等。
各种可以药用的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以及动物的胎、鞭、尾、筋、骨、睛等。
2、下列中药,单味使用按自费处理,因病情需要,在复方中使用,可在公费中报销。
田七、何首乌、枸杞子、阿胶、阿胶珠、鹿角胶、龟角胶、龟角二仙胶、龟板胶、鳖甲胶、马宝、珊瑚、玳瑁、冬虫夏草、藏红花、羚羊、犀角、牛黄、麝香、党参、北芪、淮山、当归等。
3、中成药按《中成药使用报销范围》执行,使用报销范围外的中成药均作自费。
医院制剂药,按《医院药剂管理办法》及《中成药使用报销范围》、《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处理。
二、西药部分
1、下列西药均作自费。
各种营养滋补药品和非治疗必需的药品。如:人造补血药、补血康、水解蛋白、水解胎胞糖浆、营养素、脂肪乳剂、磷酸果糖、木糖醇、康彼身、益康宁、强力补、肝维隆、肝浸膏、肝精补血素、脑活素、脑力静、心脑灵、力勃隆、肥儿灵(维儿灵)、男宝、女宝、胎宝、以及各种含人参、鹿茸的制剂、花粉制剂等。
各种蜂乳制剂。如:蜂蜜(配制丸药除外)、复方蜂乳、蜂乳胶丸、蜂皇浆、蜂王精、王浆蜜等;
各种口服葡萄糖制剂。如葡萄糖粉、丁维葡萄糖、维他葡萄糖、多维葡萄糖等;
各种鱼肝油制剂。如:麦精鱼肝油、乳白鱼肝油等(鱼肝油滴剂、丸剂治疗夜盲症、肺结核、佝楼病除外);
各种维生素复合制剂。如:六合、九合维生素、多种维生素、施宝康、施尔康、维尔康、安尔康、参维灵、果味VC等;
各种补充钙质的制剂。如:乐可福钙、丁维钙、多维钙、玉宝糖钙等;
各种保健油类。如:清凉油、红花油、瑞草油、麝香风湿油、风油精、丁香油精等;
2、下列西药,除对住院危重病人抢救期内或治疗公伤人员,如确需使用,并经主任医师或业务院长批准,可在公费中报销外,其他情况下使用,均作自费。
三磷酸腺苷及其复方制剂(如三磷酸胞苷等)、辅酶A及其复方制剂(如复合辅酶A等)、能量合剂、胎盘球蛋白、胎盘(包括人血)丙种球蛋白、人血(包括胎盘血)白蛋白、复方氨基酸、冻干血浆、转移因子、干扰素等。
三、其他部分
下列品种均作自费
1、各种药酒。如:冯了性药酒、国公酒、三蛇酒等。
2、各种保健冲服剂及饮料。如:罗汉果冲服剂、王老吉冲剂(广东凉茶)、夏桑菊冲剂、山渣冲剂、济公开胃茶、小儿七星茶、甘菊茶、菊花茶、消滞茶、健身茶、益寿茶、生物健、851口服液、太阳神口服液、乌梅饮、矿泉水等。
3、各种水果膏剂、滋补膏剂和补汁(露、酊、糖浆)。如:秋梨膏、桑椹膏(密)、西瓜膏、枇杷膏、党参膏、桂园膏、八珍膏、龟龄集(膏)、补脑汁、安度补汁、卵磷脂糖浆、舒肝糖浆、灵芝糖浆等。
4、各种减肥、戒烟制剂。
5、各种清补凉配剂、煲汤料配剂、五花茶配剂等。
6、各种含药的生活保健用品。如:药枕、热敷散(坎璃砂)、热(冷)敷袋、磁疗用品、药皂、药物牙膏、驱蚊水、头屑水、痱子水(粉)、药物洗发膏、防冻膏等。
7、各种护肤、美容、化妆品。如:珍珠保护霜、疤痕美容液、酒渣鼻液、白殿霜、色斑霜、粉刺霜、省班霜、生发药水等。
8、各种可以药用的食品、副食品及水果。
南方医科大学教工子女统筹医疗保障改革
具体实施办法及操作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11〕24号)、《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及《南方医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制定本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内享受统筹医疗保障的教工子女。
第三条 教工子女首先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可同时参加学校内部统筹医疗保障,作为教工子女统筹医疗保障改革后的补充措施。
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广州医保实行全覆盖,教工子女必须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解决教工子女大病带来的经济问题。
第二章& 广州医保办理及缴费
第四条 教工子女参保手续办理的负责机构规定:
(一)在幼儿园、小学、中学读书的教工子女,根据《关于我省各类学校科研院所托幼机构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粤人社发[号)要求,医管处负责总协调,附属南方医院与学校学生门诊部负责医保流程培训并具体指导校本部幼儿园、南校区幼儿园教工子女的参保工作;学校财务处协助校本部幼儿园收缴学生医保费;校本部幼儿园、南校区幼儿园具体负责在园内就读的教工子女办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手续。
(二)未入学的教工子女,由所在街道政务中心(大学本部所在京溪街道政务中心电话:)和教工医疗包干医院公医办(附属南方医院预防保健科电话:)具体指导、协调下,自行办理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第五条 广州市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保险年度(简称居民医保年度)。
第六条 教工子女办理参保时,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一式两份,在登记点领取或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页下载),凭以下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未成年人、中小学生应当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出生后三个月内的新生儿应当同时提供《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第七条 参保流程规定:
首次参保:当月登记,成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4日至23日缴费,成功缴费后第二个月开始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次年续保:新居民医保年度连续参保的教工子女于每年8月4日至23日缴费。
未入学(含新生儿)的教工子女,到街道政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就读校内幼儿园的教工子女,提供中国银行存折及其复印件(可等同幼儿园学费划扣账号,账号内提前存足120元以上),并签订《委托银行自动划账缴纳广州市社会保险费授权书》,由签约银行自动划账缴费,由学校财务处负责代扣代缴(类同大学生参加广州城镇居民医保程序)。
就读小学、中学的教工子女,由所就读学校到居民医保费代征银行为本校学生代办缴费业务。
第八条 年广州医保缴费标准:个人缴费120元/人&年,广州市政府补贴220元/人&年。
第九条 已参加居民医保的教工子女,新居民医保年度续保无须再重新输参保登记手续,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自动延续。特殊人员续保及需要停止医疗保险关系的具体参照《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险实施细则》。
第三章& 校内统筹医疗保障办理及缴费
第十条 教工子女在参加广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可同时参加学校统筹医疗保障,但必须挂钩在其父母包干的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 校内统筹医疗的对象:未满18周岁、在广州市有正式户口、中学尚未毕业、没参加工作的、享受包干医疗教工的子女。统筹费缴纳标准为60元/人&年(在原来120元/人&年的基础上减半),作为统筹医疗基金,用于统筹医疗经费补充,每年3-5月份上缴(校本部教工子女上缴到学校财务处,南校区教工子女上缴到南校区财务科)。
第四章& 就医流程与经费结算
第十二条 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教工子女进行门诊医疗时,可在一个医保年度内选择一大一小两个门诊定点机构就医(按就近医疗原则,拿到医保卡后应首选就近定点于我校附属医院);需要住院时,可选择所有广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并按照广州医保规定的待遇范围、标准与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同时参加广州医保和校内统筹医疗教工子女,在校内定点医院就医,先行广州医保结算,剩余部分由相应附属医院按照校内统筹医疗保障标准再行二次结算。
教工子女在校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按广州城填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进行结算,不再享受校内统筹二次结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拟定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为教工子女参加广州医保过渡期,在此期间,教子工子女要积极参加广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成功办理广州医保前仍可享受校内统筹医疗待遇。
2014年9月1日起,教工子女全部实施广州医保与校内统筹医疗保障相结合的保障模式。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为《南方医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补充细则,具体由学校公医办负责解释。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药物,报销,范围,公费医疗,报销范围,药报销,药品报销,公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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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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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制度,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和近几年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规定报销范围内的医疗预防。第三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不得浪费的原则,由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第四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对症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和个人,既有享受国家的公费医疗待遇的权利,而同时又有负责维护、&&&&&&&&遵守公费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责,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第二章第六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册编制的工作人员。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人员,以及由县或地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疗。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经财政部门同意的一九八六年前待分配的超编人员。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疗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八、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代培、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十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 人)。十二、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第三章第七条公费医疗证的领发、补发和注销&&&&&&&&省直单位(不含公费医疗经费自行管理的单位)享受人员的公费医疗证,由省公费医疗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公医办)按省编委核定各单位的编制人数核发。未满编制的,按实有人数核发。单位编制未定的,暂按省财政厅认可预算内发工资人数核发。新成立的单位或企业改为事业的单位,凭省编委批件、主管部门证明及省财政厅意见办理。对各单位的享受人数及已领取的公费医疗证,要定期审核或换发。第八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办理公费医疗管理工作事宜。凡医疗证申领、注销、医疗定点更改、申&&&&&&&&请疗养等,一律由经办人与省公医办联系办理。第九条新调入人员,应在到职后半个月内,凭工作调动介绍信、工资转移关系或学校分配报到通&&&&&&&&知,单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登记册,以及本人一寸最近相片一张,向省公医办申领公费医疗证(只限编制未满的)。规定期限内未领证诊病自垫的医药费由单位负责报销,逾期领证期间自垫的医药费作个人自费处理。第十条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检查原因,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属实&&&&&&&&并加具意见后,申请补发,本人补交证费5元。失证期间就诊的医药费自理。第十一条原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撤消或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及预算外资金开支的单位,应由原单位及&&&&&&&&时收回享受人员的公费医疗证,向省公医办注销。第十二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调出、退职(病退除外)、离职、开除、死亡、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等,一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收回其医疗证,并在一周内送交省公医办注销。&&&&&&&&第四章公费医疗开支范围第十三条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的下列费用可以全部或部分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与省直公费医疗有挂钩记帐关系的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三、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因急症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门诊或住院医药费(报销办法按当年有关规定执行)。四、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同意、省公医办批准的医药费(床位费由所在单位报销)。五、根据规定转外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治疗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报销办法按当年有关规定执行)。六、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七、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含人工心脏瓣膜、人工喉、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和心脏起搏器等),不超过国产最高价格部分的费用在公费医疗经费报销,剩下的差价,由单位负担90%,个人自负10%。对无国产可比价的,其费用由公费医疗报销50%,单位负担45%,个人自负5%。八、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按公费医疗、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其费用由公费医疗报销50%,单位45%,个人自负5%。九、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用。&&&&&&&& 十、用于危重病抢救或治疗工伤所必须的并经主任医师批准使用的贵重药品(含血液制品)的费用。十一、在传染病院(含结核病院、麻风病院)及综合医院的传染科、结合科、检验科,使用一次性塑料注射器具的费用。第十四条自费范围。除第十三条规定的开支范围以外的费用,由患者自理。举例如下:&&&&&&&&一、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自费药品范围详见附件一)、规定报销范围外的中成药(中成药使用报销范围详见附件二)非药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或批文号是“饮”、“试”、“临”、“健”字的药品,以及异型包装药品。二、挂号费(原公费医疗报销的挂号费取消)、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陪人床费、特护费、围产期访视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风扇费、电话费、电炉费,以及脸盆、口盅、毛巾、水杯等生活用品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等。三、医疗咨询费、中风预测费、健康预测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和优质优价床位费)、气功费、体操费、药物蒸气室治疗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超声波洁牙费、光固化补牙或树脂补牙费(进口材料)、非手术非抢救用血费(包括血液制品)、上门检查和治疗所增收部分的医疗费。四、非公费医疗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费;男性不育、女性不孕的检查和治疗费。五、各种整容、矫形、健美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如脱痣、老人斑、色素沉着、双眼皮、按摩美容、配眼镜(包括验眼)、镶牙、装配假眼、假发、假耳、假鼻、假肢费等;治腋臭、脱发、白发的费用;以及皮钢背甲、腰围、胃托、护膝带、提睾带、拐杖、助听器等费用。六、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七、各种会议的医药费。八、各种磁疗用品费。九、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十、医学研究或教学需要进行的检查、治疗费用。十一、出国、赴香港、澳门、台湾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十二、已出国或往港、澳、台定居的人员,回国就医的医药费(按劳动人事部劳人险〔84〕14号文,由支付待遇单位按规定报销。十三、自购的药品(含进口药)、自找医疗单位、自请医师诊治(包括到个人诊所就医)、自行去疗养、康复、休养的一切费用。十四、由于性乱和卖淫、嫖娼行为而染上性病,如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等的医药费用。十五、医院自定项目的收费,或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的费用,未经物价、卫生部门批准的,一律不能作公费记帐或报销。&&&&&&&&第五章第十五条&&&&&&&&公费医疗管理&&&&&&&&要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网点,指定公费医疗医院,定点就医。定点医院由省公医办确定。&&&&&&&&一般按单位所在地指定一间省、市级综合医院,按职工住地指定一间区级综合医院或区以下医疗单位。急诊者可就近到与省公费医疗有挂钩记帐关系的医院就诊。患精神病、结核病、麻风病、肿瘤等疾病者可到与省公费医疗有挂钩记帐关系的区级以上有关专科医院就诊。疗养和康复医疗只限到与省公费医疗有挂钩记帐关系的疗养院。不按规定到非指定医院或非挂钩医院就诊者,医药费用自理。第十六条医疗单位要完善会诊、转诊制度。对疑难重症,其治疗单位应组织医生会诊;本院无条&&&&&&&& 件治疗,必须转诊的,经科主任批准,提出转诊治疗的建议,由医务科出具转诊证明,可转到与省公费医疗有挂钩记帐关系的医疗单位治疗。凡需转外地治疗的人员,应持指定医院病情摘要、转诊证明及所在单位介绍信,经省公医办批准,并经省卫生厅与外地接诊单位联系同意后,方可转诊。第十七条住疗养院和康复医疗,应经原治疗单位、接收治疗单位、所在单位同意,并由省公医办&&&&&&&&批准。住疗养院或康复医疗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如病情需要延长疗程,应持上述三方证明,报省公医办批准。第十八条和规定是:一、医疗单位要严格遵守定点医疗规定,非定点本院者不得擅自作公费记帐(急诊及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者除外)。二、一般常见疾病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三天;一般慢性疾病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七天;某些医疗单位要切实加强用药、检查、收费等管理,保证基本医疗,不得浪费。具体的要求&&&&&&&&需长期连续服药的慢性疾病(如肺结核、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脑血管疾病、心脏病、肿瘤、瘫痪等)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半个月;病人出院带药不超过七天;慢性病患者出差(凭出差证明)带药不超过半个月。三、中药汤剂、中成药不得同时使用;不开单味或多味调理性药;不开协定处方(代号方)药。四、每次门诊同疗效药品不得同时开用;与疾病无相关的药物不用;无明确疗效的药物不用;同一天不能为同一病人开二张及二张以上相同药物的处方,不开未来日期的处方。五、严格控制使用进口药、贵重药。进口药品只限于抢救危重病人和确属治疗某些疾病需要而尚无国产药品代替的才准使用,而且只能由医院配发。使用进口药、贵重药、血制品、生物制品,必须由主任医师或业务院长审核批准。对各种辅助药药(包括维生素类)也要从严控制使用。六、医生开的所有处方,应写明病员姓名、性别、年龄、医疗证号、日期、药名、剂型、药量、服(用)法,并签全名。对病人用药、检查等,必须作病史记录。七、药剂人员要把好定价、发药关,抵制一切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八、医疗单位除小卖部外,不得经营、销售营养、滋补药品和药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九、医生要根据病人病情严格掌握检查指征,不作不必要和重复的检查;凡能用常规检查达到诊断目的的,不得任意选用特殊检查;对象用高昂的CT、ECT、核磁共振等检查及安装人工器官、脏器移植、体外冲击波碎石治疗,更应严格控制,如因病情确需作这些检查、治疗的,必须详填申请单,经主任医师同意签名,医务科提出意见,加盖公章,随附其他基础检查结果单,送所在单位、省公医办审批后,方可公费记帐报销(急诊抢救病例可先检查、治疗,然后再将申请单送所在单位、省公医办补办审批手续)。十、要根据病情把好住院关,不该住院的不应允许住院,不得挂名住院,不得随意延长住院时间。十一、严格执行省和广州市物价局、卫生局制订的医疗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和巧立名目乱收费。十二、医务人员要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努力学习医疗技术,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坚持医疗原则,自觉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模范遵守和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第十九条享受单位要成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分工一位领导亲自抓,指定专人具体管。根据有关&&&&&&nb
&&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职工思想教育,使人人自觉遵守公费医疗管理制度规定。积极开展群众性的体育锻炼的预防保健工作,增强干部职工体质,减少疾病发生。第二十条享受人员要自觉遵守公费医疗开支范围、自费药品范围、定点医疗极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将医疗证、记帐单转借他人使用,不能以自己名义为家属或亲朋开药。要服从医生根据病情作出的诊断治疗决定,不点名要药,不要求多作不必要检查,不强求住院,不随意拖延住院时间。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搞特殊化。&&&&&&&& 第六章第二十一条&&&&&&&&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和职责&&&&&&&&省政府设立广东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负责人以及省卫生厅、财政厅、人&&&&&&&&事局、老干部局、科技干部管理局、高等教育局、物价局、审记局、医药管理局和省府直属机关党工委等的负责人组成,以卫生部门为主,统一领导各级公费医疗工作。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对省直享受公费医疗工作的计划、预测、组织协调、统计、调研等实施管理。三、对省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及资格的审核。四、负责省直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经费的管理使用,并向主管部门编报公费医疗经费决算。五、对省直享受单位、人员及挂钩医疗单位执行公费医疗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按规定进行奖罚。六、对下级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七、公费医疗政策的宣传、教育。第二十二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各医疗单位,应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其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二、组织、领导医院公费医疗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本院公费医疗管理措施。三、监督、检查本院对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三条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应设置公费医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其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并具体制定本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二、配合本单位人事、财务等有关部门,做好享受人员范围审查、医疗证申领、注销、医药费审批报销等工作。三、按规定定期向省公医办报数和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情况。四、管理本单位涉及公费医疗的其他事宜。&&&&&&&&第七章第二十四条&&&&&&&&公费医疗经费的管理&&&&&&&&按规定应由国家负担的公费医疗经费在国家预算中单列一款。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经&&&&&&&&费定额由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审核后报省政府确定。公费医疗经费既是干部职工的福利性开支,同时又是消费基金。因此,对经费开支必须要加强宏观控制,经费预算不得突破。省卫生厅及省公医办对公费医疗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按规定检查、监督。第二十五条公费医疗经费开支包括下列各项:&&&&&&&&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正常的医药费开支。二、列入事业编制的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经费支出。第二十六条公费医疗经费的管理办法是:&&&&&&&&一、省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办法,按有关的规定执行。二、省直大专院校、医疗单位及医疗费隶属省的中央驻穗单位,由省公医办将定额经费按季拨付给各单位,实行单位包干管理,节余留用,超支自理。三、在省公医办缴费办证的单位或医疗费由省公医办代管的部分中央驻穗单位,应向省公医办预交一定数额的医疗周转金,以及每人每年六年的管理费。医疗费开支情况,每半年结算一次,由各单位按参加人数平均分摊负担。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带工资的大学生、代培生、自费生,其医药费分别由原送训单位在有关经费&&&&&&&&中安排或学生个人自行解决。&&&&&&&& 第八章第二十八条&&&&&&&&公费医疗工作的监督检查&&&&&&&&卫生、财政、物价部门及公医办应建立和健全对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医疗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度。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个人和所有医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和规定,接受上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公费医疗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对医疗单位、医药销售单位药品购销范围、医疗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二、对医疗单位、公费医疗享受单位执行公费医疗人员享受范围、经费开支范围情况的监督、检查。三、对医疗单位、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医疗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四、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医药费报销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公费医疗检查可采用组织自查、连查、互查、抽查等方式。检查结果应由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第九章第三十一条公费医疗工作的奖罚规定&&&&&&&&经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检查考核,对加强和改进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模范执行公费医疗&&&&&&&&政策、规定,成绩突出的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三十二条医疗单位,由于管理松弛,经查实,其所属医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公费&&&&&&&&医疗制度规定行为之一,造成损失浪费的,除向责任医疗单位扣回不该开支的医药费外,还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责任医疗单位不该开支金额一至三倍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一、不验看公费医疗证件,将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医药费,记入公费医疗帐内的,或将非定点本院就诊人员(急诊及经办转诊手续者除外),擅在本院作公费记帐的;二、将自费药品、生活用品极其他不属于公费医疗开支范围的检查、治疗等费用,记入公费医疗帐内的;三、不贯彻合理用药原则,违反有关用药规定,超量开方、同时开用中药汤剂与中成药、开单味药或多味调理性中药汤剂、同次门诊开二张及二张以上享用药物处方、开未来日期方、开用不属于治疗需要药品、在本人职责范围外为病人开方、抄方、改方等,增加公费医疗不合理开支的;四、对进口药、贵重药、血制品、生物制品,按使用规定,不办审批手续,任意开用,增加公费医疗不合理开支的;五、不严格掌握检查指征,不办理审批手续,随意做CT、ECT、核磁共振检查,或滥作其他不必要检查,增加公费医疗不合理开支的;六、对安装人工器官移植,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扣除个人自负部分费用,增加公费医疗不合理开支的;七、将纳入科研课题项目的检查、治疗费用(含未经药政部门批准生产的科研药品、试用药品),记入公费医疗帐内的;八、擅自提高医疗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或不执行药品计价办法,故意多算费用,增加公费医疗不合理开支的;九、将不需要住院的病人收入院治疗,任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或搞挂名住院,造成国家损失的;十、抄袭病人医疗证号、利用病人所持记帐单,为自己或亲友开药,造成国家损失的;十一、弄虚作假,虚报公费医疗帐目,造成国家损失的。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公费医疗制度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的医务人员及其他医院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医&&&&&&&&疗单位负责具体处理,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负责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扣发奖金,或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对情节恶劣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享受单位,经查,有下列违反公费医疗制度规定之一的,除责令退回已冒领(用)的&&&&&&&& 公费医疗经费外,还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冒领(用)经费的一至二倍罚款。一、将非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列入享受范围,或将附属的非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放在享受单位内,冒领公费医疗证和冒用公费医疗经费的;二、将已不在本单位享受公费医疗的调出、自动离职、留职停薪、退职(病退除外)、退学、开除、死亡、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等人员,列入享受人数,冒领公费医疗经费的,以及由于未及时收回应注销的公费医疗证或记帐单,而发生冒用公费医疗经费的。第三十五条处理:一、享受人员,如将公费医疗证及记帐单转借他人使用,由查获的医疗单位将其医疗证及记帐单送交省公医办,除发生费用不准记帐报销和个人应写检讨外,还需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五十至一百元,扣压医疗证一至六个月(在此期间就诊的医药费自理)。二、享受人员,如本人名义为他人开药;将他人医药费收据以本人名义报销;利用公费医疗经费开药出卖;擅取医院处方、检查申请单,自行开方、开单,冒领药品及作各种检查;私自涂改处方、检查申请单,多领药品及多作检查;已停止享受公费医疗,但仍继续持公费医疗证看病记帐;涂改日期,将办证前的医药费冒作公费记帐等,除责令其写检讨、退回不该记帐报销的费用或非法所得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发生费用一至三倍的罚款。三、住院病人根据病情可以出院,经医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医院通知出院的第三天起一切费用由病人自负,不予记帐报销。第三十六条以上各种扣罚款,如属于享受人员个人方面的,由个人自付或由单位代扣;属于医疗享受人员,经查实,违反公费医疗管理制度,造成损失浪费的,按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单位或享受单位的,由单位在集体福利基金中列支。第三十七条各种罚款,由省公医办或享受单位负责追缴和管理。扣款全部充作公费医疗经费;罚&&&&&&&&款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对维护公费医疗制度规定、成绩突出的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及个人的奖励,由财政安排拨付。各种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本细则由公布之日起实行。过去规定凡与本细则相抵触的,同时废止。&&&&&&&&附件一自费药品范围一、中药部分1、下列中药,不论单味或复方,均按自费处理,不能在公费中报销。各种人参(包括参须、条、片、粉)、鹿茸、猴枣、狗宝、海马、海参、玛瑙、珍珠(粉)、蛤蚧、哈士蟆(油)等。各种可以药用的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以及动物的胎、鞭、尾、筋、骨、睛等。2、下列中药,单味使用按自费处理,因病情需要,在复方中使用,可在公费中报销。田七、何首乌、枸杞子、阿胶、阿胶珠、鹿角胶、龟角胶、龟角二仙胶、龟板胶、鳖甲胶、马宝、珊瑚、玳瑁、冬虫夏草、藏红花、羚羊角、犀角、牛黄、麝香、党参、北芪、淮山、当归等。3、中成药按《医院药剂管理办法》及《中成药使用报销范围》、《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处理。二、西药部分1、下列西药均作自费。各种营养滋补药品和非治疗必须的药品。如:人造补血药、补血康、水解蛋白、水解胎胞糖浆、营养素、脂肪乳剂、磷酸果糖、木糖醇、康彼身、益康宁、强力补、肝维隆、肝浸膏、肝精补血素、脑&&&&&&&& 活素、脑力静、心脑灵、力勃隆、肥儿灵(维儿灵)、男宝、女宝、胎宝、以及各种人参、鹿茸制剂、花粉制剂等。各种蜂如制剂。如:蜂蜜(配制丸药除外)、复方蜂乳、蜂乳胶丸、蜂皇浆、蜂王精、王浆蜜等;各种鱼肝油制剂。如:麦精鱼肝油、乳白鱼肝油等(鱼肝油滴剂、丸剂治疗夜盲症、肺结核、佝偻病除外);各种维生素复合制剂。如:六合、九合维生素、多种维生素、施宝康、施尔康、维尔康、参维灵、果味VC等;各种补充钙质的制剂。如:乐可福钙、丁维钙、多维钙、玉宝糖钙等;各种保健油类。如:清凉油、红花油、瑞草油、麝香风湿油、风油精、丁香油精等;2、下列西药,除对住院危重病人抢救期内或治疗公伤人员,如确需使用,并经主任医师或业务院长批准,可在公费中报销外,并经主任医师或业务院长批准,可在公费中报销外,其他情况下使用,均作自费。三磷酸腺苷及其复方制剂(如三磷酸胞苷等)、辅酶A及其复方制剂(如复合辅酶A等)、能量合剂、胎盘球蛋白、胎盘(包括人血)丙种球蛋白、人血(包括胎盘血)白蛋白、复方氨基酸、冻干血浆、转移因子、干扰素等;三、其他部分下列品种均作自费1、各种药酒。如:冯了性药酒、国公酒、三蛇酒等。2、各种保健冲服剂及饮料。如:罗汉果冲服剂、王老吉冲剂(广东凉茶)、夏桑菊冲剂、山渣冲剂、济公开胃茶、小儿七星茶、甘和茶、榄葱茶、清热去湿茶、山菊茶、菊花茶、消滞茶、健身茶、益寿茶、生物健、851口服液、太阳神口服液、乌梅饮、矿泉水等。3、各种水果膏剂、滋补膏剂和补汁(露、酊、糖浆)。如:秋梨膏、桑椹膏(蜜)、西瓜膏、党参膏、桂圆膏、八珍膏、龟龄集(膏)、补脑汁、安度补汁、卵磷脂糖浆、舒肝糖浆、灵芝糖浆等。4、各种减肥、戒烟制剂。5、各种清补凉配剂、煲汤料配剂、五花茶配剂等。6、各种含药的保健用品。如:药枕、热敷散(坎璃砂)、热(冷)敷袋、磁疗用品、药皂、药物牙膏、驱蚊水、头屑水、痱子水(粉)、药物洗发膏、防冻膏等。7、各种皮肤、美容、化妆品。如:珍珠护肤霜、疤痕美容液、酒渣鼻液、白殿霜、粉刺霜、雀斑霜、生发药水等。8、各种可以药用的食品、副食品及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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