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衡山到湘雅医院到湘汇大厦怎么走?

南岳一日游,长沙到南岳衡山一日游,长沙出发去南岳烧香拜佛祈福
已通过欣欣可信旅行社认证
实名验证 营业执照
业务授权书
旅行社名称: 湖南省芙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 湖南,长沙
网店类型:
网店经营者:
商家服务:
签署旅游合同 提供旅游发票
由国家旅游局颁发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名称: 湖南省芙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证编号:
法人/负责人:
&&业务范围:
国内旅游业务 入境旅游业务 该网店已获得湖南海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代理销售出境游业务
该旅行社已签署游客保障协议 已缴纳1000元保证金 承诺诚信经营、品质服务,在线预订100%有保障!&&
您的位置:>
>>产品编号:451002
南岳一日游,长沙到南岳衡山一日游,长沙出发去南岳烧香拜佛祈福 关注 (4346)立即穿越到手机门市价:380元欣欣价:328元起儿童价:120元起起价说明1.本起价是从所有可选出发日期中选出的最低单人价格,实际产品&&价格会根据您所选择的出发日期、出行人数、服务标准、入住酒店房&&型、航班或交通以及所选附加服务的不同而有所差别;2.最终预订优惠价格以您提交订单,旅行社确认后为准;3.若出行中有(儿童、老人、学生、军人、伤残人士)等特殊人群,&&可先在线提交订单,客服会联系您确认相关优惠政策;4.若发现产品虚假报价,您可以举报,一经核实会及时删除该产品!出发城市: 发团日期:天天发团,请至少提前1天报名请选择您的出游信息关闭 预订类型:出发日期: 预订人数:成人儿童 在线预订即享欣欣优惠价,您可以先预订,客服会主动联系您确认!
线路特色参考行程途经景点费用说明预订指南 游客点评0 温馨提示:本行程无购物、无自费。衡山,又名南岳,是我国五岳之一,位于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海拔1300.2米。由于气候条件较其他四岳为好,处处是茂林修竹,终年翠绿;奇花异草,四时飘香,自然景色十分秀丽,因而又有“南岳独秀”的美称。清人魏源《衡岳吟》中说:“恒山如行,岱山如坐,华山如立,嵩山如卧,惟有南岳独如飞。”这是对衡山的赞美。 首次到湘必游景区&& &&南岳一日游&&(含大庙、)& & 【湖南最灵的祈福地】&&&驱车直上南天门
& 衡山,又名南岳,是我国五岳之一,位于湖南省市南岳区,海拔1300.2米。由于气候条件较其他四岳为好,处处是茂林修竹,终年翠绿;奇花异草,四时飘香,自然景色十分秀丽,因而又有&南岳独秀&的美称。清人魏源《衡岳吟》中说:&恒山如行,岱山如坐,华山如立,嵩山如卧,惟有南岳独如飞。&这是对衡山的赞美。&& &
&&以上团费均是已经是打过折后接近成本价了 (成人价已包含【往返车位】【、衡山大门票】【旅行社责任险】【全陪导游讲解】【景区用车】) 无论多少人,恕不议价,敬请谅解!
1.1米以下儿童不收费亦不含任何费用 儿童价限1.1米~1.4米仅含往返车位 1.4米以上儿童,须按成人操作 折后团费均不含发票税,如需发票,请按门店价报名或补足税点,特此说明!& & &精彩湖南,快乐旅游&2、 移动客服:&&李小姐& & && 行程安排&& & 早7:30乘空调旅游专车赴南岳景区(约130公里,正常行车时间约2.5小时)。 & 抵达后参观有江南小故宫之称的&南岳大庙(游览时间约70分钟)。小车直接上山到达南天门,参观万寿大鼎、半山亭、忠烈祠, & 中餐后驱车直奔南天门(中餐自理,预留用餐时间约40分钟)。步行上南岳主峰,最高峰---(游览时间约90分钟)(千年老庙&祝融殿,朝拜南岳圣帝)。 & 步行到南天门,坐车返回长沙,结束愉快的行程。 & ----------------------------------------------- 接团说明&& & & & & & & & & & & :统一集合,因火车站停车位紧张,停车场也比较多,每天待当天回团的旅游车停好后,才能知道第二天的具体集合地点。请各位游客不要着急,导游会于20:30~21:00左右统一通知的(请注意留意短信或电话)。21:00没有收到通知的游客,可致电本社2查询。 && ,需要说明的是,您必须至少提前一天预约。(南:最远至长沙理工大学本部、铁道学院&--东:最远至远大路上万家丽路最远至高桥大市场西门、海关大楼、华雅国际大酒店 --西:最远至太平街、坡子街、沿江大道 --北:最远至芙蓉广场、湘雅医院)& &
提前报名有惊喜:&二环内指定区域提供免费上门接团服务,须至少提前一天预约(二环外游客请至本社门店集合)
途径城市和目的地:
( ) 跟团游1、交通:当地空调旅游车,车型根据实际人数安排,每人一个正座。2、用餐:无
3、住宿:无
4、门票:南岳大庙、衡山
5、导游:持证导游服务6、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 报名咨询:2、
移动客服:
罗小姐●报名方式:三选一 1、门店报名2、市内上门(注:不提供上门咨询业务,仅限签约收款)3、电子交易:支付宝收款及电子签约,或直接转帐到本社完成报名温馨提示1、占座小童:1.4米以上(含1.4米)的小童,和成人同价。1.1-1.4米小童只含往返车位180元/位,其他自理。2、1.1米以下小童不占座旅行社不收费,产生费用自理。3、老年人:与成人同价(如游客在景区购票时出示相关证件按景区现行政策有老年人门票优惠差价产生,则导游现退该门票差价)。预订流程:网上预订/电话预订旅行社确认付款/签约预订成功开心出游
|| 更多线路2800元起2080元起1800元起2050元起
对产品有任何疑问,请使用我要咨询我们将第一时间进行答复。
咨询旅游顾问 旅游热线2 9
搜索店内线路 服务服务承诺公司支付宝 支付有保障品牌质量保证 支付安全绝无强制消费 正规服务精心筛选行程 品质感受全程价格透明 明白消费580元550元1950元1980元1980元120元有4人预订110元有4人预订380元有2人预订1030元有2人预订1720元有2人预订 举报该产品免责声明:本站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欣欣旅游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您发现本网店涉及虚假违规,请立即旅游主管部门投诉电话:0
已经有欣欣会员账号,可直接登录登录后,我们会帮您自动填写预订联系信息用户名:密码:使用合作网站账号登录乘出租车:从湖南大学到湘雅医院乘座Taxi(打车去),路程约7.3公里,大约花费16元路费。
湖南大学附近酒店
线路起点和终点介绍
湖南大学:湖南大学(简称湖大)坐落在湖南省长沙市湘江西岸的国家5A级风景名胜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前临“漫江碧透”的湘江水,后倚“万山红遍”的岳麓山;校园内幽静典雅,景色怡人;岳麓山古木参天,浓荫匝地;湘江水滔滔北去,百舸争流。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水乳相融,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历来为求学治学佳境。学校总占地面积1.396平方公里,建筑面积103.9万平方米,学校藏书590余万册,其中中外文数字资源57720.7GB。
湘雅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位于中国千年文化古都—长沙。创办于1906年的湘雅医院,是美国雅礼协会在中国大地最早建立的西医院之一,素有“南湘雅”之美誉,隶属于国家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中南大学。历经百年艰辛,现已成为卫生部直属,集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的现代化大型综合性医院。
从湖南大学到湘雅医院怎么走,从了解湖南大学和湘雅医院开始
湘雅医院附近的消费推荐
微信也能查公交
湘雅医院附近酒店
酒店预订直拨:
更多线路推荐上诉人刘秋英、周灿、胡辉林、刘春梅、南岳区南岳镇卫生院生命权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百度法律是百度政策研究部创建的政策法律信...
评价文档:
&&¥2.00
上诉人刘秋英、周灿、胡辉林、刘春梅、南岳区南岳镇卫生院生命权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想免费下载本文?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你可能喜欢乘出租车:从铁道学院到湘雅医院乘座Taxi(打车去),路程约8.5公里,大约花费18元路费。
铁道学院附近酒店
线路起点和终点介绍
铁道学院:长沙铁道学院占地720亩,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固定资产2.2亿元,教学、科研、实验、管理、生活设施齐全,是湖南文明高等学校,铁路绿化百佳单位之一。
湘雅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位于中国千年文化古都—长沙。创办于1906年的湘雅医院,是美国雅礼协会在中国大地最早建立的西医院之一,素有“南湘雅”之美誉,隶属于国家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中南大学。历经百年艰辛,现已成为卫生部直属,集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的现代化大型综合性医院。
从铁道学院到湘雅医院怎么走,从了解铁道学院和湘雅医院开始
湘雅医院附近的消费推荐
微信也能查公交
湘雅医院附近酒店
酒店预订直拨:
更多线路推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刘赞与熊海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法民一初字第87号
原告刘赞,男。
委托代理人刘美玲,衡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熊海平,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山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五一北路22号。
负责人文安安,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伟,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赞诉被告熊海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衡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朝霞、人民陪审员成金林参加的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海英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刘赞的委托代理人刘美玲,被告熊海平,被告人保财险衡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颜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赞诉称,日8时20分,原告驾驶湘D9D**5普通二轮摩托车在S314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径衡山县开云镇木材检查站路段时,遇被告熊海平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湘DG2**5轻型厢式货车相向行驶而来,由于熊海平车速过快、刹车不符合标准,且遇险采取措施不力,致使货车车头左侧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左侧保险架相撞,造成原告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南华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抢救治疗,因伤势严重,旋即转入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的ICU病房急救,12天后转入住院部的普通病房继续治疗,两个月后转回衡山县人民医院作康复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①全身多发伤:左小腿皮肤软组织撕脱伤、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左胫骨前缘大面积皮肤软组织缺损(术后局部皮肤感染);②头面部皮肤裂伤;③脑外伤:颅底、上颌骨、眶骨、鼻骨多发骨折;④颌面部多发骨折;⑤肺挫伤;⑥脾挫伤;⑦左泪道不完全性阻塞。日,衡阳市衡州司法鉴定所作出衡州所(2014)临鉴字第0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损伤程度为九级伤残。
本次事故经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熊海平负次要责任。另据调查,熊海平为湘DG2**5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衡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作为直接侵权责任人,被告熊海平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财险衡山支公司也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限额范围内的赔付责任。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元,由被告人保财险衡山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熊海平赔偿40%(其中,被告已赔付87381.8元,实际还应赔偿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刘赞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户籍性质。
证据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双方责任划分及肇事车辆的投保情况。
证据3衡阳市衡州司法鉴定所及衡阳市民典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伤情、伤残等级和相关赔偿项目的计算依据。
证据4病历资料、伤情照片,证明原告的伤情和出院后需要加强营养等事实。
证据5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证明原告伤后所花医疗费用情况。
证据6法医鉴定费票据,证明原告支付法医鉴定费1430元。
证据7其他票据,证明原告伤后花费伤情照相费260元、担架费30元及住宿费248元。
证据8交通费票据,证明原告方共支付交通费5364.5元。
证据9原告代理人对李某、郑某某、阳某某制作的调查笔录,证明:①原告受伤前一直租用罗某某、郑某某夫妇位于衡山县开云镇人民西路274号的门面经营瓷像店,全部收入来源为经商所得;②原告经营的瓷像店是以其父刘某某的名义进行工商登记,实际经营者是原告;③原告父亲另外在衡山县两路口开了一家瓷像店,因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便停止了营业;④原告在人民西路274号经营瓷像店已有5-6年的时间。故此,原告的相关损失应按城镇户口标准计算。
证据10门市租赁合同、开店经营证明,证明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前租赁了郑某某家的门店从事个体经营。
证据11衡山县北望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原告属于失地农民,并且缴纳了社保费用。
证据12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登记证,证明原告属于失地农民,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待遇。
证据1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经营场所及业务范围。
证据14原告女儿刘巧君的户籍资料,证明原告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依据。
证据15证人李某、郑某某、阳某某出庭陈述证言,证明目的同证据9。
被告熊海平辩称,请求法院在核实证据并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后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熊海平为支持其辩驳意见,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车辆行驶证、被告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证明被告的驾驶资格和车辆上路行驶资格。
证据2南华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的住院医药费收据及用药清单,证明被告已支付原告在南华大学附三医院的住院医药费共计10435.67元。
证据3交警队出具的结算收据七张及原告父母出具的收条各一张,证明被告另行支付相关款项合计70090元。
证据4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保险单各一份,证明湘DG2**5轻型厢式货车的投保情况。
被告人保财险衡山支公司辩称:1、本公司在依法审核熊海平具备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的情况下,愿意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①医药费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本公司仅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双方若能协商,本司同意核减比例为总医药费的15%,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公司将申请医核鉴定。另外,本公司已在交强险的医疗费项下支付10000元;②关于残疾补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原告系农业户口,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损失,且伤残等级应得到本公司认可;③误工费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天数为准;④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⑤法医鉴定费、伤情照相费、担架费及住宿费均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⑥后期治疗费过高,请求法院给予合理期限提请重新鉴定,并以最终的鉴定结论为准;⑦原告主张的摩托车损失应提供修理发票予以证明,否则不予赔偿。3、关于此次事故责任比例,依据保险条款本公司最多承担30%;4、本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和其他间接损失。
被告人保财险衡山支公司为支持其辩驳意见,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机动车保险报案代抄单二份,证明车辆保险情况及保险条款有若干特别约定。
证据2商业三责险保险条款,证明免责约定。
证据3预赔计算书列表一张,证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已预付10000元医疗费。
证据4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的伤情经本院委托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二次鉴定,评定构成两个十级伤残,后期修复医疗费预计70000元。
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1、2、6,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为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认为均系原告单方委托,其来源不合法,且对&陪护216天&中的&二人陪护49天&有异议,其指出此项并非医方出具的专业意见,而是原告方的陈述,关于后期整形费,亦没有相关病历资料相印证,仅有一份病情证明单,该部分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为保障被告的合法诉讼权益,本院准许被告在休庭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日,被告人保财险衡山支公司申请对原告的实需住院时长作出鉴定,同时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和后期整容费作出重新鉴定。日,原、被告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本院委托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就上述事项进行鉴定。日,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依据委托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原告虽对该份鉴定结论不服,但没有提出正当理由反驳之,本院对该份意见书予以确认,故原告证据3中与该份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本院不予采信。另外,被告有关衡民典第30号鉴定书中&被鉴定方诉二人陪护49天&的质证意见充分、中肯,本院对&陪护216天&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4,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衡山县人民医院的出院诊断书中没有关于营养费一项的医嘱,不应支持营养费。经审核,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的出院诊断书中明确记录了&注意休息,加强营养&的事项,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5,被告人保财险衡山支公司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要求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非医保用药费用予以核减。经协商,原、被告均同意按总医药费的12%予以核减,故本院对12%的医核比例予以确认,并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7,伤情照相费260元及担架劳务费30元系实际且必要支出,本院予以采信,但住宿费248元并非由于原告存在客观原因不能入住医院所产生,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8,被告认为转院途中的相关费用3800元(内容是&材料费2000元和其他1800元&)不应算作交通费,且出具该收据的单位是望城区河东急救站,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有关其他交通费票据,如高铁票应与门诊病历载明的就医时间相吻合,不相符的不应予以支持,依据现有病历,原告的具体门诊就医时间为:日至27日、日、2014年元月16至17日、3月10日至11日,并且交通费限于受害人本人的就医与诊治。&经查明,原告从衡山转入湘雅医院是由望城区河东急救站的急救车接送的,且途中提供了必要的医疗服务,故产生了3800元的&门诊医药费收据&,本院认为该笔费用在性质上宜认定为医药费而不是交通费,交通费则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且费用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据此,本院核定原告方的具体交通费用为874.5元。原告提交的证据9、10、11、12、13、15能够与证据1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因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其户籍性质自日起已变更为城镇居民户口,且原告租用临街商铺经营瓷像店多年等事实,故本院对该6组证据予以采信。证据14系原告女儿刘巧君的户籍资料,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熊海平提交的4组证据及被告人保财险衡山支公司提交的证据1-3,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人保财险衡山支公司提交的证据4系经原、被告协商一致由本院委托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采信的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日8时20分,原告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湘D9D**5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314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径衡山县开云镇木材检查站路段时,遇被告熊海平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湘DG2**5轻型厢式货车相向行驶而来,由于原告驾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加之熊海平遇险采取措施不力,致使摩托车左侧保险架与货车车头左侧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立即被衡山县中医院的救护车护送至南华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抢救治疗,因伤势严重,旋即转入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的ICU病房急救,12天后转入住院部的普通病房,日病情有所好转出院。在家修养三天后,原告又于日入住衡山县人民医院继续康复治疗,日出院。原告两次住院共计167天,花费医药费元(住院医药费元+门诊医药费18996.8元)。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①全身多发伤:左小腿皮肤软组织撕脱伤、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左胫骨前缘大面积皮肤软组织缺损(术后局部皮肤感染);②头面部皮肤裂伤;③脑外伤:颅底、上颌骨、眶骨、鼻骨多发骨折;④颌面部多发骨折;⑤肺挫伤;⑥脾挫伤;⑦左泪道不完全性阻塞。日,衡阳市民典司法鉴定所就原告的住院天数、后续治疗费等出具衡民典(2014)临鉴字第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日,衡阳市衡州司法鉴定所又就原告的伤残等级作出衡州所(2014)临鉴字第0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次事故经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熊海平负次要责任。后因双方不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保财险衡山支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不服,于日申请本院另行委托鉴定机构就原告的伤情、时需住院时长及整容费作出鉴定。日,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依据委托出具了南大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7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主要意见为:①刘赞所受损伤符合车祸伤;②残疾程度分别为X级(十级)、X级(十级);③&鼻、面中部外伤后畸形&预计需后期修复医疗费70000元;④刘赞日至日在湘雅医院住院、日至日在衡山县人民医院住院,其符合相关住院医疗规定。
另查明:1、熊海平为湘DG2**5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衡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最高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三责险不计免赔率,但特别约定每案绝对免赔额为500元,人员伤亡事故中医疗费赔付标准按照当地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及药品目录核定。2、原告住院期间,人保财险衡山支公司预付医药费10000元,熊海平结清原告在南华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的医药费10435.67元,另向衡山县交警队交纳事故押金65000元,向原告父母直接支付现金5090元,以上款项合计90525.67元。交警队将熊海平的预付款作为医疗费直接打入了几家医院的账户,其中,熊海平交付的最后10000元打入了衡山县人民医院的账户,但原告在该院的实际医药费仅为7856.13元(包括原告入院时自行垫付的1000元),对于剩余的3143.87元(10000元-7856.13元-1000元),医院仍然退还给了交警队,故原告目前一共获得的赔偿款为87381.8元(90525.67元-3143.87元)。3、原告先前为农业家庭户口,后因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其户籍性质自日起变更为居民家庭户口,且原告在事故发生前一直租用临街商铺经营瓷像店多年。4、原告与配偶育有一女取名刘巧君,日出生,其一直由原告与配偶抚养。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事故经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刘赞负主要责任,被告熊海平负次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原、被告各自的过错大小及所乘交通工具的危险性,本院酌定原告自负70%,熊海平承担30%。熊海平为湘DG2**5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衡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最高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故首先由人保财险衡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部分由熊海平负担30%,对该30%又应由人保财险衡山支公司依照商业三责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付责任。
关于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原告自日起转变为居民家庭户口,且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前若干年就租住在临街商铺经营瓷像店,其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城镇,生活消费也在城镇,故其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按社会服务行业的平均水平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营养费有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的出院医嘱佐证,本院亦予支持,但20000元过高,考虑原告的伤残等级和自身的康复能力,酌定为3000元。原告因此次事故落下十级残疾,心理上遭受了重大打击,对其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在事故中自负主要责任,故酌情支持6000元。另外,原告诉请的摩托车损失2000元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合采信的有效证据,依据《()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本院核定原告刘赞的各项损失为:残疾赔偿金51510.8元(23414元/年&20年&11%)、护理费16501.27元(98.81元/天&167天)、交通费874.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106.78元(15887元/年&14年&11%&2人)、误工费25882.12天(109.67元/天&236天)、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医药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10元(30元/天&167天)、后续治疗费20000元、整容费50000元、营养费3000元、法医鉴定费(含鉴定所需伤情照相费)1690元、担架劳务费30元,合计元。首先由被告人保财险衡山支公司在交强险的伤残赔偿项下赔付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计110000元,在医疗费用项下赔付医药费10000元,两项合计12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因原、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就原告的总医药费用达成了12%的非医保核减比例,故原告医药费的12%即29507.75元(元&12%),由被告熊海平自负30%计8852.33元。余下元-交强险120000元-刘赞、熊海平负担的医药费29507.75元=元,仍由熊海平负担30%计86998.7元。人保财险衡山支公司依照三责险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的费用为86998.7元-法医鉴定费1690元&30%-担架劳务费30元&30%-绝对免赔额500元=85982.7元。综上,被告熊海平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为非医保用药费8852.33元+法医鉴定费1690元&30%+担架劳务费30元&30%+三责险绝对免赔额500元=9868.33元;被告人保财险衡山支公司应赔付原告120000元+85982.7元=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赞的各项损失共计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山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12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在三责险限额范围内赔付85982.7元,两项合计元(含已付的10000元);
二、被告熊海平赔偿原告刘赞9868.33元(含已付的77381.8元);
上述各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9元,重新鉴定费1900元、检查费1200元及相关费用573元,共计8232元,由被告熊海平负担4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山支公司负担3673元,原告负担5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 涵
审 判 员  王朝霞
人民陪审员  成金林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海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六)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湘雅医院到湘汇大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