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医院有给员工买社保定点医院查询吗?

杨凌示范区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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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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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  本人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成都一家大型医院上班,2013年得知家乡贵州德江县人民医院在进行人才引进,于是与该院院长联系了解后决定回家乡工作,当时杨院长了解我是重症监护中级职称后就承诺回来工作待遇与福利与本院重症监护科室中级人员完全一样。经过深思熟虑后于日正式进入该院工作,工作后该院未与本人签订任何劳动协议及劳动合同,三个月后也未购买社会保险,经询问医院相关科室,得到的答案是签订劳动工作两年才可以购买社会保险,而只能购买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其他保险一概不购买。关于劳动合同,经询问相关领导及部门,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并相互踢皮球,最后都不了了之。  基于工作期间一直未签订任何劳动协议、未购买社保的事一直都未解决!为了有效保护自己劳动安全,在号之前,本人向该院院长杨定光说了离职的事,之后该院副院长苏俊及该院帮扶副院长郝院长为挽留我多次找我谈话(我保存有向苏院长说多久不去上班的短信)。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八条,我的情形是完全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只是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合同),同时也给该科室主任卓慧说2015年2月日号不来上班后就未上班了(有短信证明)本人从2月5日离职后未与医院存在任何工作上的联系,也未参加医院组织的任何活动。  由于该院职工当月奖金结算要推后两个月,在我辞职后有2014年12月、2015年1月的奖金医院均未开始结算,待医院结算了2014年12月奖金(我的奖金数额为4508元),但未发放给我,之后我打电话询问该院财务科,财务科人员说你奖金暂时扣住不发,未说任何理由!而该院院长给的回复是这事不该他管,就未说其他事!在打电话问一位覃(同音)姓副院长后,他的答复是:你旷工了几天,被当作旷工工资扣掉了,且未提未给我购买社保的事。可实际的情况是:在2月4号之前,本人曾向该院院长杨定光说了离职的事,之后该院副院长苏俊及该院帮扶副院长郝院长为挽留我多次找我谈话,而我保存有向苏院长说多久不去上班的短信,更何况在我离职之前我也通知了领导,也没有矿工,何来需要扣除旷工工资?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八条,我的情形是完全可以自行解除劳动关系,退一步讲,医院都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这些规定对我来说有效吗?况且我还没有违反他们所谓的旷工4天就要扣除半年工资和绩效的规定。再说,本人从2月5日离职后未与医院存在任何工作上的联系,也未参加医院组织的任何活动。  2014年年底绩效也未给我结算。  至今该院已经结算了2015年1月份的奖金,我的奖金数额为4668元,直到日也未将奖金发放给我,2014年12月份的奖金同样也未发放给我。  本人有进院工作记录证明,也有最后一天上班的相关证明,同时也有该院出具的工作证明。医院未结算给本人的奖金可查本人银行卡记录,未购买社保也可在社保局核查。  因此,医院存在几点违法(请医院有关人员不要装法盲):  1. 上班一年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或协议。  2. 整整一年时间未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不管医院有任何理由,不管医院与其他单位有啥难处,总之医院就是没给员工购买,就算医院跟其他单位存在缴纳社保困难问题,员工至今也未得到医院的任何关于这方面的书面通知)。  3. 员工离职后到至今也未说要补交社保之事。  4. 不认同员工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关系,等于不认同《劳动法》相关规定。  基于以上1、2条理由,相关人员在处理我的劳动关系上不存在明显的违法吗(再次提醒相关人员不要装法盲!)?  本人认为:  1.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何况我在28号给院长杨定光说了要走的事,2号就给领导发来短信说5号要走(有短信证明),也给医院留足了时间,根据《劳动法》这个规定,需要医院同意吗?  2. 医院整整一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医院的相关规定在法律上来说对我有效用吗?  3. 本人离职,未给医院造成任何损失。  4. 本人从2月5号离开医院后再未与医院存在任何工作上的联系(包括医院组织的任何活动本人均未参加)。  本人申诉以下经济赔偿:  1.
请求归还我2014年12月份奖金(人民币4508元)及2015年1月奖金(人民币4668元),共计:76元  2.
请求结算2014年年终绩效。  3.
请求把未购买的社会保险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我补买上。  4.
请求按《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5.
请求按《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给予工资支付。  6.
请求补发日至日工资。  7.
请求由于县医院未购买社会保险造成申诉人即将生产小孩住院而无法报销的费用(费用之后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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