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发电厂安全隐惠向那个部门联系

农村水电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水电安全管理制度农村水电站安全分类及年检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水电站管理水平,加强水电站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投入运行的单站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第二章 分类与评审管理第四条 水电站安全管理水平确定为A、B、C、D四类。A类电站是安全可靠,管理优秀,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具有示范作用的水电站,冠名金牌水电站;B类电站是管理较好,能安全生产的水电站;C类电站是管理差,存在重要安全隐患,需限期整改的水电站;D类电站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产整改的水电站。第五条 水电站分类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见附录1)。第六条 确定水电站类别实行首次申报与年度检验。第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站类别管理和年度检验工作。第三章 首次申报程序第八条 首次申报的基本条件是:(一)非违规建设的水电站;(二)有完整的水电站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检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三)已经通过竣工初验或竣工验收,并有水电站大坝工程安全鉴定报告;(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第九条 首次申报的水电站,要如实填报水电站安全管理首次分类申报表(见附录2),并按分级管理要求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和分类标准确定有关水电站类别,并逐级上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 年度检验程序第十一条 水电站安全管理类别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第十二条 经首次分类确定的水电站应于次年3月1日前将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年度检验申报表(附录3) 上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年度检验申报表进行检验,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现场检验或抽查。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电站进行年度检验时,应当严格按照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标准,对已确定类别的电站进行定级、晋级或降级。第五章 确定和冠名公布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省、地、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度检验管理权限。第十六条 金牌由水利部统一规格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第十七条 首次冠名和年度检验结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并在有关媒体公布。第六章 奖惩和整改第十八条 对冠名金牌的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并向当地政府推荐参加相关表彰评比,向金融部门推荐提高贷款信誉等级。第十九条 被确定为C类的水电站,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报原审核单位验收并重新确定类别。第二十条 被确定为D类的水电站,必须立即停产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或年检的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使用证,并通知电网企业不准其并网,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电站生产运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是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首次申报和年度检验申报的电站,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七章 其 他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利部门直属的水电站,水利部门管理的变电站,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的安全管理分类及年度检验比照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2楼李其道:农村水电行业管理断议(一)开头语1.农村水电是农村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将农村水电列为覆盖千家万户,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更显著的农村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和“六小工程”,要求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增加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2.对于农村水电工作,应该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因为农村水电是农村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和“六小工程”,因此对于农村水电工作应该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履行政府职责和行使行业管理职能。落实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农村水电管理单位----一是代表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二是代表主管部门,实施水能资源统一管理和开发利用许可制度;三是代表主管部门配合经济综合部门,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普遍监督管理和安全许可制度;四是代表主管部门配合国资部门,建立和完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施农村水电国有资产监管;五是通过法规政策、规划计划、指导协调服务实施行业管理;六是通过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改革、改造与管理相结合,组织指导企业管理。3.加强农村水电行业管理的指导思想加强农村水电行业管理的指导思想应是: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统筹农村水电与经济建设、江河治理、扶贫开发、生态建设等四个方面的结合,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与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农村水电电源、电网和管理现代化为龙头,以水能资源统一管理为基础,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为目标,强化和有效实施行业管理,为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电能支撑和保障,为这些地区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作出新贡献。4.开发经营农村水电要发挥国有资本的主导作用根椐农村水电的属性和特点,在充分调动和发挥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开发经营农村水电中,要依据西、中、东部的实际,有效发挥国有资本在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东部山区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和发挥民营资本开发经营农村水电的积极性,对于促进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发展,推动农村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必须看到:----民营资本开发经营农村水电本质是为了盈利,不会自然地以低廉的电价供电解决农民的生活燃料等问题;----民营资本开发经营农村水电,同农村集体资本与农民个人投资开发经营农村水电不能划等号,前者与农民增收无直接关系,后者与农民增收紧密相连;----有大量民营资本投入农村水电,不等于发展农村水电不缺国有资本,不需国家投资。实际目前全国特别是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大量缺少的是直接扶持“三农”的国有资本,大量需要的是体实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国家投资。国有资本应主要投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以及民营资本无力或无利进入的领域。国家对上述领域应给予必须的投入支持。在农村水电改革发展中,应提供农民参与开发经营农村水电的公平机会和公正待遇。可考虑将国有资本的使用权(含国有农村水能资源使用权),量化一部分给农民,行使产权权益。在国有资本的主导或引导下,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混合所有制,建设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立和完善“政府扶持,部门指导,行业监管,业主实施,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服务‘三农’”与“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和-谐”的管理体制和长效经营机制。5.农村水电应为践行科学发展观、服务“三农”而不懈奋斗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发展不等于单纯经济增长,而是在经济增长的基础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以人民获得实惠,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和增强人的能力为目标。政府要把消除贫困、充分就业、良好教育、身心健康、机会均等、社会公正、生态环保等全社会关心的事情,放到重要地位。要看到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一边是GDP持续增长,一边是资源受破坏,环境在恶化;一边是新建的城市高接大厦、豪华别墅,一边是新增的贫困人口,一些“利益集团”公然侵占、剥夺“三农”权益。我们要面对现实,认真思考、清醒认识我国农村水电的重要性、服务“三农”的宗旨和改革发展的内在规律,锲而不舍地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加快发展,为践行科学发展观、服务“三农”而不懈奋斗。(二)农村水电管理职能机构体制1.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水利部门管电职能机构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民经济刚刚恢复,党和政府就重视农村水电的发展。1952年在水利部设置了农村水电的专管机构。此后水利、电力几分几合,但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始终由水利部门实施管理,这既是历史史实,也是水利事业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小水电供电的县,建立县一级‘发、供、用’统一管理实体,全面负责电气化工作。”“以小水电为主的县小电网和供电区由县统一管理。”国务院国阅[1988]72号文件规定:“以防洪、灌溉、供水为主的水电站由水利部负责建设和管理。农村水电站及其供电区由水利部实行归口管理。”国务院国发[1991]17号文件规定:“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建立发、供、用统一的管理体制。”中编办字[1999]73号文件批复水利部成立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行使“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农电体制改革、农网建设改造和城乡同网同价等工作”的职能,和“承办水利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3]15号文件规定,关于启动小水电代燃料试点,由水利部牵头,会同国家发改委、西部开发办提出意见并抓紧组织实施。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水利部颁发的《地方中小水电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印发的《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达标县管理若干规定》指出:“地方中小水电及其电网是水利事业的一部分,由各级水利(水电)部门的农电机构归口实行行业管理。”“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建设达标县应继续坚持农村水电站(含配套火电)及其电网归口水利部门管理的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SL30-2003《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水电行业管理部门,要做好农村水电法规政策、资源开发、工程建设、资产监管、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教育宣传、现代化建设等行业管理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农村水电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工作到位。”“应完成农村水能资源规划,建立水能资源开发许可、有偿使用和市场交易制度。”“农村水电设计市场、设备市场、建设市场应规范、透明、公开,监督管理有力。”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从中央到县均建立了各级政府领导下的水利职能部门和负责水电建设与管理的机构,并拥有相应的专业科技、管理力量,形成了完整的水利系统水电管理体系。1998年机构改革后,全国水利系统水电管理机构多样、职能配置参差不齐。2003年水利部对全国省、地、县级水电管理机构、职能、人员进行了一次调查,建立了详细的数据库,掌握了各地的农村水电管理实际状况,对重点地区的机构职能建设进行了分类指导。各地普遍重视和加强了农村水电的能力建设,落实了机构和平台。2.机构、职能和能力建设机构要健全,职能要明确,人员要精干,工作要到位。在加强行业管理职能上,要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着力加强关系“公共安全”、“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和“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的国有资产”等方面的行业管理职能。在加强能力建设上,管理者特别是领导者,要努力认识握和把握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坚持和发扬“负责、求实、献身”的水利行业精神,以不畏艰险的创新意识与勇气去克服困难,以开拓进取的创新眼光与态度去奋发工作,以坚轫不拔的创新意志与信念去探索追求。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事在人为。3.农村水电体制形式和管理体制农村水电主要是发供一体的体制形式。上个世纪50年代,农村水电是指500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送电线路;60年代,是指单机500千瓦、总容量3000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送电线路;70年代,是指单机6000千瓦、总容量1.2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相应的送变电工程;进入80年代,是指单站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配套小电网;进入90年代,是指单站容量在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配套电网,同时一些地方开始举办经营总装机5万、1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和配套电网。几十年来,农村水电资源丰富的省(区、市),普遍形成了结构比较合理的农村水电自发自供电网,供需直接见面,并与国家大电网联网,进行电力电量交换,建立了独立企业法人,按照独立配电公司的体制形式运营。这是被长期实践所证明的科学合理的体制形式,是农村水电管理体制的核心和基础。这种体制形式代表了电力工业体制配电端改革的方向。4.“三自”方针,是农村水电体制形式和管理体制的实践总结和进一步巩固完善的指针1982年邓-小-平同志在四川听了允许地方自建、自管、自用小水电,可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并在丰水季节实行下浮电价,让农民群众用电煮饭烧水的汇报后,对发展小水电实行自建、自管、自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发表了“中央、国务院给个政策,群众、国家都得利。这就是搞活,就是解放思想”的著名讲话。在小平同志的倡导下,经过中央领导对水能资源丰富的四川、福建等省的广大老、少、山、边、穷地区的深入考察,于1982年11月提出了大力发展小水电,实行自建、自管、自用方针,建中国特色农电气化试点县的战略部署和要求。1982年12月原水利电力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小平同志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发展小水电的指示精神,联合发出了《关于积极发展四川省小水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明确提出:“必须坚持大中小并举和国家办电与地方办电相结合的方针,小水电要贯彻执行‘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和‘以电养电’的政策,调动各级办电的积极性。”从现在看,小平同志充分肯定的“三自方针”,其精神实质就是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就是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防止、反对上划、平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调动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发展农村水电的积极性;就是坚持农村水电电源与电网同步建设,电力建设与负荷建设协调发展,直接面向农村电力市场,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供需直接见面,既有电源,又有电网,并与大电网进行电力电量交换,余电上大电网,不足从大电网购入。“三自”方针中的“自建”,还包含农村水电国有产权获得的利润不纳入地方财政收入,实行“以电养电”。实行“以电养电”政策,就是实行股份制办电,按股分红,国家、地方国有股份分得的红利作为“以电养电”资金,继续用于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建立投入产出良性循环、滚动发展的机制。事实表明,自建、自管、自用的“三自”方针,既是农村水电体制形式和管理体制的实践总结,又是指引农村水电巩固完善体制形式和管理体制的指针。(三)关于加强行业管理1.履行政府职责,依法行政主要如:(1)坚持执行新时期促进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组织贯彻实施。组织贯彻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电价改革方案。支持和促进国家与相关部门在投入、税收、贷款、价格和绿色能源配额制、污染减排交易等方面,出台优惠扶持政策,并形成法律法规。组织参与《电力法》修改和《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制订修订。水利部组织制订国家相关法律的配套法规---《农村水电条例》,并采用《通则》、《规定》、《意见》、《通知》等形式制订相应方针政策。支持和促进地方政府出台促进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发展和水能资源统一管理的法规、政策、规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采用规范化文件形式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定和实施意见。(2)研究制订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发展战略。(3)编制农村水电规划。包括电源开发建设、电网建设改造以及电气化工程建设、代燃料工程建设、致富工程建设、光明工程建设、现代化工程建设、人才开发工程建设等发展规划。农村水电发展规划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审批,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依法协调上下游左右岸权益,处理权属纠纷。(5)依法检查、清除“四无”水电站,防止和杜绝产生新的“四无”水电站。(6)依法负责水库、大坝安全运行和农村水电企业发供电生产、供应、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7)依法检查农村水电行业、企业和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执行情况,受理职责范围内群众对农村水电行业、企业和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投诉。(8)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省级及以下农村水电国有资产的重组、转让、出售,并合理确定水电站和水库之间的关系,确保水库大坝安全运行和防洪安全。2.实施水能资源统一管理和开发利用许可制度主要如:(1)水能资源管理是以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可持续利用为目标,对江河水能资源进行普查、勘测、评估、规划,从综合发挥防洪、抗旱、灌溉、供水、通航、生态、发电效益出发,对水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进行选点和开发许可管理,促进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节约保护。按照《水法》规定精神,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水能资源统一管理的职能。(2)水利部负责组织全国农村水能资源普查工作,制订全国农村水能资源战略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能资源普查工作,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能资源规划,包括流域专业规划、区域专业规划。(3)开发、利用农村水能资源必须进行开发-论证。开发-论证工作,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4)农村水能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农村水能资源依法实行开发许可制度。开发利用农村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开发许可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申请领取开发许可证,取得开发权。(5)开发利用农村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6)国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可以入股、出售、转让。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市场交易管理,并推进国有农村水能资源使用权的多种有效形式的实现,包括可将若干千瓦及以下农村水能资源使用权量化给贫困地区农民,开发经营农村水电,增加农民收入。(7)农村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规划,可考虑按若干万千瓦以上、若干万至若干万千瓦、若干万至若干万千瓦、若干万千瓦以下四个等级,分别由水利部和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从规划、开发-论证、开发许可、取水许可等方面进行核准。涉及跨地区用水权益的,地区之间要达成用水协议,并报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出让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8)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金是国家资源所有权的体现,应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水资源保护、管理、生态补偿、环境修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等,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9)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出让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实施细则,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3.实施普遍监督管理和安全许可制度主要如:(1)水利部和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电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包括:负责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负责水库、大坝、水电站安全与农村水电企业发供电生产、供应、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农村水电设计市场、设备市场、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水电电源电网工程、电气化工程、代燃料工程、致富工程、光明工程建设。(2)依据西、中、东部实际,发挥国有资本的主导作用,保护和调动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规范有序开发、经营农村水电的积极性。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3)以上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凡涉及防洪、抗旱、灌溉、供水、通航、生态和水库、大坝安全的,均实行安全许可制度。项目前期工作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方能进入开工建设。涉及防洪、抗旱、灌溉、供水、通航、生态和水库、大坝安全的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或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或省界河流上的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委初核,报水利部和国家发改委核准。(4)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防洪、抗旱、灌溉、供水、通航、生态和水库、大坝安全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5)农村水电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管理制。(6)发挥国有资本主导作用,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混合所有制办电,鼓励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开发农村水电。具备条件的农村水电企业可申请股票上市或发行建设债券,筹措农村水电建设资金。(7)取得政策性银行支持以及利用世行贷款,开辟新的信贷资金渠道。(8)农村水电建设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农村水电建设行使质量监督权。(9)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使用。验收工作包括阶段(中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中央参与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会同水利部主持。4.实施农村水电国有资产监管主要有:(1)国资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管资、管人、管事相结合。农村水电资产包括实物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两个方面等,国资部门须管资(实物性)、管人、管事(保值增值等),水行政主管部门也须管资(资源性)、管人、管事(安全完整等),两者相结合是客观实际的需要。一般讲来,相关国有独资、控股农村水电企业高层经管人员,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国资部门任命或审批推荐。(2)经政府依法授权,省、市级国有独资农村水电企业可以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农村水电资产出资人职责。(3)深化农村水电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小型水电站(厂),可依法拍卖或转让,属国家投资的拍卖、转让所得应按国家投资比例上缴。(4)农村水电国有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包括转让、出售)应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转让、出售收入应当专户存储,主要用于农村水电电源电网建设改造、滚动发展。(5)鼓励和引导农村水电国有资产战略重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走股份制、集团化道路。建立和完善以产权为纽带的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增强农村水电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6)配合国资部门实施农村水电国有资产监管,制止和防止农村水电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农村水电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5.统筹协调 指导服务实施行业管理主要有:(1)通过政策引导、规划计划、统筹协调、督导检查,实施行业管理。(2)以电源、电网和管理现代化为龙头、以水能资源统一管理为基础,实施行业管理。(3)通过制订农村水电设计、建设、制造、安装、运行、调度、安全和电气化、代燃料等各种《标准》、《规程》,并组织指导实施,实施行业管理。(4)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水能资源交易市场和农村水电设计、设备、建设市场,并制订相应的市场监管办法和组织指导实施,实施行业管理。(5)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研究制订与上网电价联动的发、输、配、售四类电价,建立和完善新的电价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实施行业管理。(6)通过农村水电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和战略性重组,形成产权联接关系,实施行业管理。(7)通过涉水事务、量值传递、调整试验和技能鉴定,实施行业管理。(8)通过宣传、信息、、统计工作,实施行业管理。(9)通过协会中介咨询服务,加强行业管理。(10)通过与国际小水电中心合作,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加强行业管理。6.组织与指导企业搞好经营管理主要有:(1)组织与指导农村水电企业按照电力体制配电端改革的要求,坚持独立配电公司的方向,建立和完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以产权为纽带,搞好股份制、集团化改革。(2)组织与指导农村水电企业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产权结构与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以人为本,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效益为中心,以安全为基础,以优质服务为宗旨,搞好经营管理。(3)组织与指导农村水电企业推进思想、组织、手段、方法、队伍现代化建设。(4)组织与指导农村水电企业执行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规程规范和修编自身的规程规范,搞好生产运营管理。积极开展职工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高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发供电的科学管理和安全文明生产,狠抓“两票三制”的贯彻落实,突出解决生产现场脏乱差和不安全不文明的局面。积极推进农村水电企业减人增效,实行创业再就业,转岗不下岗,分流不失业。(5)组织与指导农村水电企业以服务“三农”为主旨,以“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为主要内容,开展文明窗口建设活动,搞好“两改一同价”和农村供用电管理工作,开拓农村电力市场,提供安全、可靠、质优、价廉电能,为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农业农村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和可持续发展服务。(四)结尾语1.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农村水电属于这六类事项范畴已于2004年7月1日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对行政审批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规定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农村水电属于这六类事项范畴。这六类事项分别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2.农村水电应努力争取国家投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农村水电。农村水电工作距离党和国家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在通过发展农村水电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上,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距离很大。没有国家扶持,农民很难参与农村水电的开发利用,要努力争取国家增加投入。3.电力垄断体制改革不能停步,更不能半途而废彻底打破输配一体的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的体制,转换产生于垄断体制基础上的权益机制和习惯思维,清除两个垄断的根源和根深蒂固的影响,解决电力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电力供应紧张的问题,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电力需求。4.加快输配分开改革是打破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的关键加快输配分开改革是打破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的关键,是实行竞价上网的必要条件,是广大县镇农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是在配电端和用户端推进“分步式能源”和“分散化电网”新技术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保障电网安全的要求。不打破输配一体的电网垄断体制,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发电与配电市场,前者难以形成,后者不可能建立,最终有可能使电力体制改革夭折。现在,打破输配一体电网垄断体制的时机已经成熟,要紧紧抓住而不容错失。5.农村水电产权管理不仅要求保值、增值而且要求安全、完整,还要求积极探索国有资本使用权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水电产权管理包括实物性产权管理和资源性产权管理两个方面,须重视发挥价值与使用价值相统一的作用,即不仅要求保值、增值而且要求安全、完整,还要求积极探索国有资本使用权(包括实物性、资源性资本使用权)的有效实现形式。通过所有权、经营权、使用三权分离和出售、转让、参股以及量化一部分使用权给贫困地区农民等多种方式,在国有资本的主导下,支持各类资本以及实行混合所有制经济,投资开发经营农村水电,促进农村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6.国资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资、管人、管事相结合从农村水电是农村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农村水电产权管理包括实物性产权管理和资源性产权管理两个方面等特点出发,国资部门须管资(实物性)、管人、管事(保值增值…),水行政主管部门也须管资(资源性)、管人、管事(安全完整…),两者相结合是农村水电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一般讲来,相关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高层经管人员,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国资部门任命或审批推荐。7.一引导、二回归、三平衡、四创新、五战咯、六实现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加快发展,当前要做到:一个政策引导,两个回归(职能回归、资产产权回归),三个之间动态平衡(目标、部条件、外部环境之间平衡),四个创新(体制、科技、管理、政策创新),五个战略(农村水电基地战略、水电农村电气化战略、小水电代燃料生态战略、农村水电电网建设改造战略、农村水电现代化战略),六个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生产发展、生活富俗、文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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