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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绑架日本人问题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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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绑架日本人问题(日语:拉致问题)是指(以下简称“朝鲜”)于1977年到1988年多次在日本本土以及欧洲绑架日本人之事件。日,在举行的日朝首脑会谈中,朝方首次承认了长期以来予以否定的绑架日本人一事,并为此道歉。并且保证防止再次出现此类事件。日本政府目前已经正式认定了与此绑架事件相关的17名受害者。此外,还有一些虽然没有被证实是因此事件失踪,但是十分有可能同样遭到绑架的个案。同时,近年来陆续怀疑其他国家亦有公民非法被朝鲜政府绑架,但朝鲜政府否认了这些指控。别&&&&称拉致问题时&&&&间1977年发生原因朝鲜否定的绑架日本人会&&&&议日朝首脑会谈
2002年9月,在日朝两国首脑会晤时亲口承认,在上世纪70年代,朝鲜曾在日本沿海地区绑架过多名日本人,这些人专门用来教授朝鲜特工日语及日本日常生活习惯。随后一份20多人的受害者名单出台,最小的受害者年仅13岁。绑架问题在日本引起轩然大波,日本国内要求彻查名单上其他受害者的真实下落,同时怀疑同一时期失踪的其他日本人是否也遭朝鲜绑架,人数大约为70人左右[1]。
1977年9月至1983年6月有11名日本人先后失踪、尔后又证明仍生活在朝鲜。公布的此类案件共8起。其中10人是从日本本土失踪的。如1977年11月,当时初中一年级的横田惠美在参加完学校的体育活动后,回家途中在新泻市的海岸边失踪。其后,从朝鲜回国的其他日本人证实,横田生活在朝鲜。再如1978年,3对恋人傍晚在海边散步时神秘失踪。最后一起则发生在欧洲,1983年在英国留学的学生有本惠子突然从丹麦给家人写信称自己要去干自己最喜欢的事业,随后便再无音讯。
的首脑会谈结束后,日本就在会见了被绑架者家属,逐一介绍了对11名被绑架者的调查结果。其中1978年7月失踪的两对恋人地村保志、浜本富贵惠和莲池薰、奥土木子4人被确认生存在朝鲜,其中地村夫妇还生育了3个子女。但横田惠美等6人,朝鲜方面宣布已死亡。
日,五名遭朝鲜绑架的日本人获准“临时”回日本两个星期。但是他们到日本后就一直滞留下来,而他们的配偶和子女仍然留在朝鲜。1987年中,发现被逮捕的朝鲜女特务有一位日语老师,根据证实,李恩惠即是在1978年失踪的田口八重子,日本政府因而推测失踪的日本人可能被朝鲜特工绑架。日本政府认定了17名受害人,此外还有一些高度怀疑的个案。其他国家也有一些个案怀疑被朝鲜政府绑架。日 宇出津事件。受害者:久米裕(52岁、男、)。 日 女子遭绑架疑案。受害者:(13岁、女、)。 1978年6月前后 原饮食店店员遭绑架疑案。 受害者:(28岁、男、)。 1978年6月前后 李恩惠遭绑架疑案。 受害者:田口八重子(22岁、女、不明)。 日 恋爱男女遭绑架疑案。 受害者:地村保志(23岁、男、)地村富贵惠(滨本、23岁、女、福井县)。 日 恋爱男女遭绑架疑案。 受害者:薰(20岁、男、新潟县)莲池祐木子(原姓奥土)(22岁、女、)。 日 恋爱男女遭绑架疑案。 受害者:市川修一(23岁、男、)(24岁、女、鹿儿岛县)。 日 母女遭绑架疑案。 曾我瞳(19岁、女、新潟县)曾我MIYOSHI(46岁、女、新潟县)。 1980年5月前后 在欧州的日本男子遭绑架疑案。 受害者:石冈亨(22岁、男、欧州)松木薰(26岁、男、欧州)。 1980年6月中旬 事件。 受害者:(43岁、男、)。 1983年7月前后 在欧州的日本女子遭绑架疑案。 受害者:有本(23岁、女、欧州)。1978年,Anocha Panjoy,泰国1978年,Doina Bumbea,罗马尼亚。在意大利罗马遭到绑架。 1978年,孔令罂和苏廷珍,澳门。被假扮日本游客的朝鲜特工以要求导游为名绑架,其中孔令罂疑为朝鲜特工的粤语教师。 1978年,Siham Shraiteh和另外三名女子,。在被以到日本工作为名骗到首都;三人最后在黎巴嫩政府和巴解组织协助下获释。Siham Shraiteh被留在北朝鲜至今。 令据《朝鲜日报》引中国吉林省白县政府的数据,数十年来,达二百名中国朝鲜族公民在中国被朝鲜特工及边防军绑架并囚禁于朝鲜。北京基于与平壤的“特殊关系”低调处理,未就这一问题与朝鲜进行交涉,从未向朝鲜方面提出放人的要求。朝鲜当局指出,抓捕的中国人参加过协助进行“外逃”的违法活动。有另一种声音称被绑架者皆为朝鲜“脱北者”。日本政府关于此次事件的立场非常明确,那就是立刻释放所有受害者,并让他们安全的返回日本。对于此次事件,日本政府采取了以下的措施:
一,继续强烈要求朝方,确保所有绑架受害者的安全,并立刻让他们回到日本。另外,继续强烈要求朝方,彻底查明有关绑架的真相,并将实施绑架的犯罪嫌疑人引渡日本。 二,冻结人道主义支援(日公布)、包括禁止万景峰92号轮船进入日本港口在内的各种措施(日公布)、关于防止朝鲜导弹等相关资金转移等的措施(日公布)、包括禁止所有朝鲜籍船只进入日本港口及禁止朝鲜所有品目的货物进口日本在内的各种措施(日公布)等。日本将考虑朝方今后的对应等情况,商讨进一步的应对措施。 三,继续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严格执法。 四,以绑架问题对策本部为中心,收集与分析绑架问题相关信息,迅速推进商讨解决问题的相关措施,同时,进一步加强绑架问题相关的民意启发宣传活动。 五,继续全力推动对包括“特定失踪者”相关个案在内的、无法排除朝鲜绑架可能性的个案之有关侦查及调查等工作。另外,根据侦查及调查的结果,如认定了新的绑架个案,则对朝方采取理所当然的措施。 六,在联合国等国际场合,以及通过与相关各国的紧密合作,进一步加强有关解决绑架问题的国际合作。的主张如下:
1.(生死不明的12名绑架受害者中)8名人员死亡,4名人员未进入北朝鲜。
2.已让5名健在者及其家属回到日本。对死亡的8名人员,已提供必要的相关信息,以及交还了遗骨(2人的)。
3.日方提出无理要求,即“要让已死之人生还”。[2]日举行的第一次日朝首脑会谈中,委员长首次承认朝鲜一直以来都在绑架日本人,并为此道歉。而朝鲜外交部的新闻发言人当天也就此事件发表谈话表示朝鲜将让受害者返回日本。日,部分受害者返回日本。他们是:地村保志,富贵惠,莲池薰,祐木子以及曾我瞳。10月24日,日本政府发表申明,要求归国的5名受害者留在日本,并要求朝方尽快移送其亲属到日本。因为朝鲜表示部分受害者已经死亡或者无法查证是否曾经进入朝鲜,日本政府决定成立事实调查小组并会见了部分回国的受害者。日,日本政府在举行的第12次日朝谈判中,日本政府进一步根据朝鲜政府提供的材料提出了150项疑点,并要求朝鲜重新调查。日,时任日本的再次访朝,双方就绑架等日朝之间的问题,以及核、导弹等有关地区和平与稳定的安全保障问题等进行了会谈。朝方同意地村保志及富贵惠的家属、莲池薰及祐木子的家属共计5人于当天去日本。但就另一受害人曾我瞳的3名家属朝方不准其当日前往日本,小泉亲自协调未果。后于同年的7月18日,他们才到达日本。日以及8月12日,双方工作人员在中国北京进行了第一次磋商。朝鲜提交了有关日本认定之生死不明者的调查资料。日以及9月26日,双方工作人员在中国北京进行了第二次磋商。朝鲜再次提交了有关日本认定之生死不明者的调查资料。日至11月14日,双方在朝鲜首都进行了第三次磋商。日本事件调查组听取了十六名证人的证言,并前往与绑架事件有关的设施进行考察。日,日本就调查结果向受害者家属作出说明。并于次日(12月25日),向朝方表示日本方面进行的调查结果严重质疑之前朝方的调查报告,并向朝方转交了问题疑点之一的,由朝方提供的受害人的遗骨的调查报告。日本方面认为那不是横田惠的遗骨。并且独立的DNA检测实验也不支持那些遗骨来自横田惠本人。日至2月8日,双方在中国北京进行了一揽子会谈。会谈主要包括:有关绑架问题等的悬而未决事项的磋商,有关朝核问题、导弹问题等安全保障的磋商以及邦交正常化交涉等三个议题。日方再次强烈要求朝方让绑架受害者返回日本、保证展开旨在彻底查明真相的重新调查以及将实施绑架的罪犯引渡日本。对此,朝方仍重复所有幸存者已经全部回到日本等之与以前一样的解释。关于彻底查明真相,朝方表示已将秉承诚意并付出努力而进行调查的事实真相全部如实告知了日方。朝方没有保证继续进行有关生死不明者的重新调查。另外关于引渡实施绑架的罪犯一事,朝方以这是政治问题等为由而拒绝引渡。朝方还以触犯朝鲜国内法律为由提出引渡参加支援朝鲜人逃离朝鲜的7名日本人等要求。2007年3月,在根据朝核问题六方会谈有关决议成立的朝日关系正常化工作组之第一次会议上,日方再次向朝方提出要求:确保所有绑架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安全并尽快让他们回到日本、彻底查明真相、引渡实施绑架的罪犯。日,朝方谴责日本在绑架问题方面的对应措施,发表了宗旨为绑架问题已经终结的外交部备忘录。7月25日,日本表示无法接受该备忘录。双方各有所图 “绑架问题”难免再陷僵局
虽然只是课长级别,但这已经是两国官员四年以来第一次坐到一起。两国坐在一起究竟会谈些什么,又能不能谈出结果?
外界普遍把日本和朝鲜今天的这场会谈加上了一个修饰词,叫做“试探性”的会谈,而从双方派出会谈的官员级别来看,各自都选择了处理外交事务的课长级官员,日本派出的是课长,而朝鲜方面是由外务省日本课长来领衔。从具体的会谈议题来看,双方商定的议题是如何归还在朝鲜死亡的日本人遗骨问题。不过,韩国媒体报道说,这次朝日会谈,表面上是协商归还在朝日本人遗骸问题,实际上日朝双方各有所图,朝方希望获得日本的食品援助,而日本政府希望“绑架问题”的谈判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而日本媒体也认为,“绑架问题”将成为一条主线。
所谓“绑架问题”是指上世纪70年代末期朝鲜特工人员绑架日本人问题。2002年9月,时任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访问时,朝鲜对此正式表示了“遗憾”,并送回了被绑架者及其子女,交回了去世的被绑架者的遗骸和遗物。朝鲜认为,“绑架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日本认为这一问题还没有解决。
朝中社近日发表评论,批评日方试图借送还日本人遗骸问题实现其“不纯的政治目的”。评论指出,将二战时期在朝鲜死亡的日本人的遗骸送还,是人道主义问题。但日本试图将其同“绑架问题”联系起来,这证明日本政府并没有真正准备解决遗骸送还问题,而是企图单方搅乱会谈气氛。
看起来,在会谈之前,气氛已经变得并不那么友好了。这次会谈究竟能否有所突破?
朝鲜希望借对日关系撬动对美关系 会谈难取得实质性成果
日本希望在会谈当中加入“绑架问题”,而朝鲜的诉求却并不在此。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杨希雨:从朝鲜的角度讲,发展对日本的关系,有利于通过对日关系来撬动对美关系,因为朝鲜一直把对美关系设为自己对外关系的重中之重,是个最首要的战略目标。但是因为美朝关系矛盾太深,互不信任太深,这个关系一直打不开,所以朝鲜一直在历史上屡屡尝试着使用对日关系来撬动对美关系。
不过,杨希雨认为,双方这次谈判谈不出实质性的成果。
杨希雨:2002年10月,朝鲜最高领导人亲自站出来承认,到日本把平民女青年绑架到朝鲜来,教朝鲜的特工学日语。之前这个事情朝鲜一直是否认的,后来金正日到2002年亲自站出来承认并道歉,应该讲这在政治上是一个非常困难的决定。朝鲜的想法是,我承认了,我交出五个人就算了;但日本不依不饶,说这个事情不对,不光是五个人的问题,还有别的问题。所以现在朝日在绑架人质的问题上,2002年有一个巨大的突破之后就陷入了僵局。新领导上台之后,急于要打破,我们知道国际制裁主要是美日韩的制裁,对美制裁这块的打破希望不大,所以现在朝鲜又转过来同日本加强接触,改善关系,打破制裁,希望能在整个西方制裁链当中打开一个缺口,这是朝鲜的算盘。但是就个人来看,这一次的恢复恐怕也难以谈出实质性的成果。从2003年开始,连续三年通过了要求迅速解决绑架外国人有关的尚未解决之问题的“朝鲜人权状况”决议案。 2005年12月,在上首次通过了《朝鲜人权状况》决议案。在联大这一决议案中,对包括绑架外国人等各种问题在内的朝鲜人权状况,表示极度担忧,要求朝鲜在改善人权状况方面与联合国合作。该决议案在2006年12月,再次获得通过(连续2年)。此次通过的决议案中,除上述内容外,还增加了绑架问题是国际社会担忧的问题,是侵害其他主权国家公民人权的行为等新的内容。 2006年5月,时任的访问南韩,关于绑架问题他表示:为了解除受害者等的痛苦,有必要让朝鲜作出解释。 联合国安全保障理事会通过了1718号决议,该决议在日本的强烈要求下加进了朝鲜回应国际社会对“人道主义方面的担忧”之重要性的有关内容。很明显,这个“人道主义方面的担忧”包括绑架问题。 2007年6月在德国举行的G8峰会上,主席国的总结中发出了要求尽快解决绑架问题的强烈信号。 2006年4月绑架受害者的亲属访问美国,除在美国听证会上发表证言外还受到了布什总统的接见。布什总统表示:朝鲜必须尊重人权和人类的尊严,应该让的母亲能够再一次拥抱到她的女儿。1997年,绑架受害者的亲属成立了朝鲜绑架受害者亲属联络会(家族会)。纪录片《绑架:横田惠的故事》(Abduction: The Megumi Yokota Story)。导演是Chris Sheridan和Patty Kim两位导演的作品,于日公映。 美国民歌小组彼得、鲍尔和玛莉成员之一的歌手诺埃尔·鲍尔·斯道基,为绑架受害者创作了歌曲SONG FOR MEGUMI。 电视剧《再会~横田惠的愿望~》(报道ドラマスペシャル「再会」~横田めぐみさんの愿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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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相关解释。于日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日颁布,日起实施。共计三十六条。目&&&&的为正确审理案件颁布时间日实&&&&施日起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和的,人民法院应予。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的、或者其他组织。[1]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对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2]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住宿费、、必要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本解释所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本解释自日起施行。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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