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肺癌口服化疗药药过境需要申报吗

深圳罗湖海关提醒:过境需了解有关申报规定
  
18:11  深圳新闻网    【字号:  】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王佳 通讯员 吴姮)2月1日,香港旅客郑某携带未向海关申报的日产化妆品72件入境,被海关查获,她将面临行政处罚。临近春节,很多赴港购物、探亲的旅客都会从罗湖口岸过关,但部分旅客因不了解海关规定,违规携带了物品,耽误了自己的行程。为此,罗湖海关特别提醒广大进出境旅客,海关进出境都有相关的规定,过关旅客如能了解规定,将有助于顺畅通关。
    通关环节,申报最重要
    海关通关程序分为选择是否申报、接受海关检查、办理相关手续三个步骤。其中,选择是否申报是最重要的,它是判断行为是否涉嫌走私的重要标准,也是海关对旅客所携带物品作出处理的重要依据。为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及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进一步简化旅客进出境申报手续,自日起,海关实施旅客申报制度改革: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可径直通关;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须填写《申报单》,选择申报台或申报通道向海关书面申报,“书面申报”是旅客申报的唯一方式,其它任何方式的申明或表示均不视为申报。此次申报制度改革后,旅客进、出境申报内容合并在一张《申报单》内,进一步方便了旅客填报。
    入境旅客携带以下物品需向海关申报
    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制品;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的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物品;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超量货币(详见下文);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及其他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出境旅客携带以下物品需向海关申报:
    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超量货币(详见下文);货物、货样、广告品;及其他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短期内多次进出境的旅客(15天内进境超过1次)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海关按规定只放行其旅途必须物品。应税物品,入境有限量目前携带现金出境的限额已放宽,但国家对旅客携带应税物品入境的限量并未放宽。旅客如在境外购买了化妆品、电子产品等应税物品,携带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根据国家海关总署《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的规定:衣料、衣著、鞋、帽、工艺美术品价值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含10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800元人民币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带一件;对于价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耐用消费品,如手表、手机、手提电脑、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音响等,每公历年度可任选其中一件征税入境。对广大进出境旅客所携带的物品,海关按照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原则予以验放。
    携带现金,需注意限额人民币
    旅客携带人民币现钞出境及进境的限额均为两万元。外币:旅客可携带外币现钞等值5000美元出境(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的旅客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的旅客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进出境旅客携带的人民币现钞或外币现钞如超过规定的限额,必须主动向海关书面申报,如果超量,又没主动申报,海关将按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理。海关对各类旅客携带进出境物品,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验放。对短期内多次往返旅客的验放标准保持不变。出入境旅客对海关规定不了解或有申报物品时,都应主动选择到“申报台”咨询、申报。
    违禁物品,切记莫携带
    罗湖海关提醒广大通关旅客,切莫携带违禁物品进出境,如各种毒品、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假币、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物品;新鲜水果、茄科蔬菜、活动物(犬、猫除外)、动物产品,动植物病原体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转基因生物材料、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应检物;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和其他物品,一经查获,海关将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此外,需要特别提醒旅客注意的是,出境禁止携带的除上述物品外,还包括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濒危的和珍贵的动、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广大进出境旅客通关时要注意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守法配合最便利。旅客如不明海关规定,可以通过查看海关对外公告栏、电子滚动屏、《通关须知》宣传单张等进行详细了解,也可以通过现场咨询或拨打咨询电话的形式进行咨询,罗湖海关的业务咨询电话为:(09。
来源: 深圳新闻网  编辑: 庄浩滨
【】【】【】【】各国入境禁止携带物品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各国入境禁止携带物品
上传于||文档简介
&&网​络​搜​集​,​仅​供​参​考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想免费下载本文?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5页未读,继续阅读
你可能喜欢赴美入境自用药品可以带吗
赴美入境自用药品可以带吗
09-09-14 &匿名提问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退税报关单向海关申请补办的,须在6个月内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海关不予受理。出口企业申请补办报关单,需出具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局签发的补办报关单证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的出口企业应持以下资料、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1、出口退税登记证及办税员证;   2、出口货物报关单联次未全部丢失的,应提供其他联次的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运单或提货单及出口发票;   5、报刊登载的报关单“遗失作废声明”。   出口企业填报《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报退税机关,经审核确认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退税机关予以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海关办事手续一、办理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的海关手续二、办理异地报关注册登记的备案手续三、办理邮递物品进出境的海关手续四、保税仓库间的货物转关应办理的海关手续五、保税货物进出境的监管手续六、报关员调动的办理手续七、报关员在某一海关接受培训、考核并领取了《报关员证》,持该证件向其他海关直接办理进出口报关的手续八、报关注册登记手续九、自理报关企业在报关注册登记地以外的口岸进出口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的手续十、出口货物因故退关或退运,在退税方面应办理的手续十一、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何时办理退税专用报关单手续?十二、对海关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手续十三、购买免税外汇商品的手续十四、海关处罚走私和违章行为的具体程序十五、海关对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手续十六、海关对出境展览品的监管手续十七、海关对进料加工的监管手续十八、海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手续十九、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手续二十、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手续二十一、海关对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手续二十二、回国探亲华侨携带行李物品办理的海关手续二十三、货物进出特区应办理的海关手续二十四、进出境旅客行李申报单的填写方法二十五、进出境旅客选择红绿通道通关的手续二十六、进出礼品和捐赠物品办理的海关手续二十七、进境展览品应办理的海关手续二十八、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写方法二十九、转关运输货物在国内储运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情况时应办理的手续三十、进口货物未能及时报关时的处理手续三十一、来往港澳的旅客应办理的海关手续三十二、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手续三十三、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的手续三十四、企业向海关申请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的手续三十五、企业遗失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补办手续三十六、台胞进出境办理的海关手续三十七、外国常驻人员办理自用物品进口的海关手续三十八、外籍人员的行李物品应办理的海关手续三十九、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的手续四十、我国部分海关地址、电话及我国主要的进出境通行口岸四十一、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担保的手续四十二、向海关领取赔偿金额的手续四十三、向海关申请建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的手续四十四、携带、邮寄印刷品进出境应办理的海关手续四十五、携带货币进出境应办理的海关手续四十六、携带金银制品进出境应办理的海关手续四十七、携带文物出境应办理的海关手续四十八、因私出国人员行李物品应办理的海关手续四十九、暂时进口货物应办理的海关手续一、办理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的海关手续    进出口货样、广告品是指进出境专供作为订货、销售、生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分析、化验用的货样和厂商用以宣传其所制造、经销的商品的广告品。不论是价购或者免费赠送、互相提供的货样、广告品都应按照特定的海关手续办理。    进出口货样、广告品应由接受或发送单位向海关办理手续。    按规定,从国外购买或出售给国外的货样、广告品,如果价值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上,应当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价值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下的或免费赠送、提供的,免领进出口许可证。经国家批准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单位在自身经营范围内进出口货样、广告品,不必另行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但不论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的单位是否有进出口经营权,也不论货样、广告品是否属于价购或价售、赠送或免费提供,如果货样、广告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商品,进口单位就应向经贸管理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货佯、广告品如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物品则不准进口。    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符合下列情况的,经海关审查数量合理,可准于免征关税和其他进出口税费:    (1)无商业价值和其他用途的,如单只鞋袜或者不成材的布料、纸张等;    (2)用于分析、化验、测试品质并耗费掉的,即指在分析试验过程中清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药剂、新成药、化学试剂、化工原料、染料、农药、化肥等;    (3)用于来样或去样加工的样品;    (4)根据两国政府间签订的双边科学技术交流协议而相互提供的;    (5)数量零星,每次总价值在人民币四百元以下的。    但下列进出口货样的广告品,不论价购、价售或者免费赠送、提供的,都应照章征收关税和其他进出口税费;    (1)每次总价值在人民币四百元以上的;    (2)进口的各种机动车辆、自行车、手表、电视机、收音机、收录机、电唱机、照像机、家用电冰箱、家用缝纫机、洗衣机、复印机、空调器、电风扇、吸尘惴、音响组合、录像设备、摄影机、放大机、放映机、计算器、电子计算机以及上述物品的主要零部件。    进出口应税的货样、广告品如果保证存六个月内原状复运出境的,应当向进出境地海关报明,由海关收取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后,按暂时进出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经海关免税放行的货样、广告品、有关单位如需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时,应事先经海关批准,并按规定补交关税和其他税费。对借货样、广告品的名义非法进出口货物和个人物品的,海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办理异地报关注册登记的备案手续    &报关备案&是已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报关单位,为了取得在其他海关关区报关的权利,而在有关区主管海关办理的一项批准手续。自理报关单位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备案手续,应向所在报关注册地海关申领并填写《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交验《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影印件、营业执照影印件、批准文件影印件,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将上述文件封入关封,交异地海关,经该海关审核无异议,则颁发《自理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即享有在该关区内各口岸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权。    代理报关企业原则上限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业务。特殊情况需异地报关备案的,应由注册地主管海关经异地海关同意后,报海关总署核准,方可在异地办理报关备案手续。海关颁发《代理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    专业报关企业如需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应由企业所在报关注册地主管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后,由主管地海关颁发《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 三、办理邮递物品进出境的海关手续    按照国家规定,进出境的邮递物品,必须经过海关查验并且按照规定分别予以征税或免税后,邮局才可以投递。    进出境邮递物品指通过邮局投递的包裹、小包邮件、货样和印刷品。进出境邮递物品还可分为邮递进出口的货物、货样广告品和个人邮递物品。    邮递进出口的货物,应当由收、发货单位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设有海关的邮局向海关申报,并按进出口货物的海关规定办理手续。    邮递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以及我国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国营企业等与国外相互赠送的礼品、分别按照货样、广告品和礼品监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进出境的个人邮递物品,应当由设在海关的邮局负责交海关查验。如果从没有海关地区的邮局寄出个人邮递物品,可以由寄件人向驻邮局的海关申报查验,办理出口手续。进出口的个人邮递物品,以亲友之间互相馈赠自用为限,并且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二百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一千元的,由海关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但进口邮包每次税额不足人民币五十元的,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超过部分。物品的价值,寄进的由海关参照到岸价核定,寄出的为国内市场零售价格。海关&个人邮递物品限量表&所列的物品,应当受表列规定的数量或价值的限制。目前限量表所列商品仅为中药材和中成药,寄出限值为人民币100元,寄进没有限值。    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应征的关税和其他税费,由邮局凭海关签发的税款缴纳证代收。进出口邮包,必须具备报税单一份(进口小包可粘贴绿色验关签条),以供海关查核留存。寄件人在报税单(或绿色验关签条)上应当如实填报内装物品的品种、数量、价值。    禁止进出口的个人邮递物品应由海关扣留。从扣留之日起三个月内,进口的由收件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退寄国外,出口的由寄件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领回;过期不退或不领,海关即予以没收。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卫生有害而被扣留的物品不予发还。    禁止进口的个人邮递物品,除海关特准的以外,不准过境,一般应由邮局退运国外或者由海关没收。    进口的邮递物品,如果超过邮局规定的保管期限还未经收件人完税领取,由邮局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由邮局送交海关变卖,所得价款归入国库。    进出口邮寄物品,如果收、寄件人用冒名顶替、分散寄递和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以及有逃汇、套汇行为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四、保税仓库间的货物转关应办理的海关手续    保税仓库间的货物转关,应经海关核准,除应办理正常的货物进出保税仓手续外,还应填写转关进境申报单,并在指运地栏内注明货物将要存入的保税仓名称,不再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五、保税货物进出境的监管手续    保税货物进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入境地报关,向海关交验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报关单右上角加盖&保税货物&戳记,同时注明此批货物系存入某保税仓库。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等。异地口岸报关时,应另交验主管海关核发的《保税仓库证书》或制作的关封。经海关验放后,将报关单二份退报关人随货带交保税仓库,仓库经理人应于货物入库后即在报关单上签收,并将一份退交备案登记的海关,另一份留存。    要从备料保税仓库中提取货料,货主应事先持批准文件、合同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填写来料、进料加工专用报关单和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一式三份,一份由批准海关备存,一份由领料人留存,一份由海关签盖放行章后交货主。仓库经理人凭海关签印的领料核准单交付有关货物并凭以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保税仓库进口库内作业使用的物品,如货架、办公用品、管理用具、运输车辆、搬动或起重、包装设备以及改装用的机器等,不论是价购的或者是外商无偿提供的,都要照章缴纳关税和产品(增值)税。    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准转为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进口货物许可证、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并按章交纳关税和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后,由海关签章放行,将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注销。    保税货物复运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交验进口时由海关签章的报关单,向当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口手续,海关核查后在报关单上签章,一份留存,一份发还,一份随货带交出境地海关凭以放行货物出境。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储存期为一年,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向海关申请延长,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保税工厂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时,由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填写专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四份,并在右上角加盖保税工厂货物戳记,随附有关单证和业料(进料)加工手册,向进出境地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后,将其中一份寄送主管海关,另一份由海关签章后,退回申报人交保税工厂留存备查。保税工厂在失去海关严密监管条件或发生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时,海关将吊销其保税工厂证书,并对其违规行为按海关法进行处理。    保税货物在存放期间如发生残损、变质或原物自然消失,已不能复出口或出售时,经营单位应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并填制保税货物残损清单,经海关核实并派员现场监管销毁后,保税仓库凭有关海关单证入帐冲销,如因残不能复出口转在国内销售时,经营单位须向主管海关申请批准,经海关查验核准后可适当减征税款。    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有效期发生短少,除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者外,其短少部分应当由保税仓库经理人承担交纳税款的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报关员调动的办理手续    脱离原单位调入另一报关单位的报关员,经海关认可并换发《报关员证》,可以成为另一报关单位的报关员。 七、报关员在某一海关接受培训、考核并领取了《报关员证》,持该证件向其他海关直接办理进出口报关的手续    如该报关员所在企业,已经将当地海关(或主要进出口地海关)核准签印的全套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送交其他口岸海关并经过审批予以备案,则该报关员持注册登记海关核发的《报关员证》,在其他口岸海关也可以办理进出口报关手 八、报关注册登记手续1、自理报关单位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手续    应填写《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并持下列证件向海关提出申请:    (1)经贸管理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副本或影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影印件;    (3)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海关认为必要时提交)。    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并收取工本手续费。    报关单位需将&报关专用章&和报关人员的名章印模或签字式样送交海关备案存查。每次向海关递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必须盖有报关单位和报关人员已备案的印章(或签字)。否则,海关不接受报关。2、专业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手续    开办专业报关企业和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海关认定的固定报关服务场所及符合海关作业所需要的设备;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交纳风险担保金人民币20万元;    (4)健全的组织和财务管理机构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申请开办专业报关企业,需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海关有此表格)、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报关企业章程等文件。经海关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将上述文件及初审意见报海关部署审批。3、代理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手续    企业申请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    (2)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交纳风险担保金人民币20万元;    (4)海关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代理报关企业所在地海关根据企业提交的《代理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及以下文件正本(或影印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1)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的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3)财会管理制度、帐册设置情况;    (4)验资报告及开户银行帐号;    (5)法定代表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和拟任报关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    (6)海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在获得《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代理报关业务。 九、自理报关企业在报关注册登记地以外的口岸进出口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的手续    自理报关企业可以在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异地备案手续后,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也可以委托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相关政策法规: 十、出口货物因故退关或退运,在退税方面应办理的手续    出口货物遇特殊情况发生退关或退运,如海关已签发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报关人需退交海关;如企业已交国家税务局办理了退税手续,则应向税务局申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在办理退关或退运报关时随报关单等一并递交海关,才予办理退关或退运。相关政策法规: 十一、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何时办理退税专用报关单手续?    办理出口退税必须要在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后。因此,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要待货物提取出仓库并装载运输工具离境后,海关才能签发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相关政策法规: 十二、对海关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手续    如果进口货物及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对海关征收滞报金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海关提出,但必须先交纳滞报金。该项规定不适用《海关法》第五十三条。海关总署于日公布实施的《海关法》,对申请复议的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海关受理的三种情况的复议申请:(1)对海关给予行政处罚不服而提出复议申请的;(2)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3)对海关的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海关对复议申请的管辖权按下列原则予以规定:(1)不服海关行政处罚申请复议的,由申请人选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或上一级海关管辖。申请人同时向有管辖权的两个上下级海关提出复议申请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管辖;申请人先后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上下级海关提出复议申请的,由最先收到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管辖。(2)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申请复议的,由作出引起该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管辖。(3)对海关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管辖,(4)对海关纳税争议复议决定个服再申请复议的,由海关总署管辖。(5)对海关总署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个服申请复议的,由海关总署管辖。    复议申请人,应按有关法规规定的申请复议的范围、期限和条件申请复议并按规定递交复议申请书。    海关复议机关应对复议申请严格审核,并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和不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有关法规规定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予受理,个得拒绝。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可视情况分别作出不受理、暂不受理、视为未申请和告知当事人到其他有关部门申请复议等决定。    复议机关对夏议申请决定受理,应制作受理决定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受理或视为未申请,均应制作复议申请裁决书并载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海关行政复议一般采取书面审理制度。具体程序是:海关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付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付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和答辩书。复议人员应认真审阅复议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核实并收集证据,必要时有权要求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据。在此基础上,复议机关根据《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维持、补正、限期履行职责、撤销、变更、贪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决定。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按规定制作复议决定书。    复议申请人如果对海关复议决定不服,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复议案件的性质分别向人民法院起诉。除此之外,海关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效力。    复议决定一经生效,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应认真履行。如果复议申请人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复议决定,海关或复议机关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由海关依法强制执行。    (根据日海关总署第28号令)相关政策法规:《海关法》》《复议条例》《实施办法》 十三、购买免税外汇商品的手续    1.&在外售券,境内提货&    &在外售券,境内提货&是为了方便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而开展的一项业务。我出国人员、华侨、港澳同胞可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经营这项业务的单位。(指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售券业务的单位)购买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摩托车等物品,交款后,售券单位开出提货券。旅客携带货券入境时,应向海关申报,并将货券交海关验核,海关对携带此货券视同携进实物,按照对各类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并在货券上的&提货联&和&发货单位退海关联&处加盖验讫章,旅客凭经海关加盖验讫章的货券在境内指定的提货点提取有关物品。    &在外售券,境内提货&货券在办妥海关查验、签章手续手才能到指定的提货点提货。旅客提货时应出示本人护照或回乡证。如果不是旅客本人提货,有关代领人应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提货手续。发货点工作人员须将提货人的姓名、证件号码、住址批注在货券第二联背面,以备核查。    目前,经批准经营&在外售券,境内提货&业务的单位有&香港的中旅贸易有限公司、华运公司、中系行、中国国货公司、大华国货公司、华丰国货公司、文汇贸易有限公司、晶极有限公司、广东(香港)旅游有限公司、华闽公司、桂江企业有限公司、隆地贸易有限公司、惠谊有限公司,澳门的南光贸易公司、珠光公司、澳门中旅社。这些单位在北京、广州、南京、上海、成都等城市设有提货点。    2.在国内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外汇商品    在境内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外汇商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符合规定的供应对象。因公出国人员、远洋船员、华侨、外籍华人、台湾同胞、出国探亲的中国公民、外国专家、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外国驻华企业、新闻等机构常驻人员,均可在指定的免税商店购买外汇商品。    (2)持有符合规定的有效单证。即本人护照以及海关签证的"入境旅客行李申报单"或者&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等单证。    (3)持有准予购物的外币。准予购物的外币必须是从境外带入、且在入境时已向海关中报并经海关审核的。    (4)符合海关对免税物品验放的规定。旅客须有准予带进免税物品的额度,并在规定物品品种、数量范围内购物。    目前,经营免税外汇商品业务的单位主要有:    1.国家旅游局所属的中国免税品公司。其供应对象是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其他外交机构及其人员、驻华的外国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人员和外国专家。该公司在北京、上海等地设有免税店。    2.经贸部所属的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供应对象是因公临时和长期出国工作、学习、进修的人员,国家派驻国外的公务人员。公司在北京、上海、成都、广州、两安等地设立机构经营免税外汇商品业务。    3.国务院侨办所属的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供应对象是回国探亲的华侨、台湾同胞、外籍华人、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侨民和出境探亲返回的中国公民。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地设有免税商场。    4.交通部所属的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远洋船员外汇商品服务部。供应对象是中运公司所属远洋船员和其他经批准的因公出国人员,如外派船员等。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青岛等地设有免税外汇商品服务部。    5.外交部所属驻外机构供应处。供应对象是我驻外使、领馆及其它驻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公司在北京、太原有免税外汇商品供应站。    6.外交部所属驻华外交人员综合服务公司。供应对象是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其他外交机构及其人员。在北京设有免税商店。    在国内免税商店选购免税外汇商品不限次数,但必须集中一次向海关申报,并办结验放手续。海关将申报单予以注销。注销后的申报单不再作为购买凭证。    入境旅客待本人护照或台胞旅行证明,经入境地海关签章的旅客行李申报单或《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先到指定的供应单位购买外汇商品货券。而后持证件、申报单证、货券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经审核,符合验放规定的物品,海关在货券提货栏上加盖验讫章。旅客凭经海关审核同意并加盖验讫章的资券向供应单位办理提货手续。    入境旅客在免税外汇商品供应部门购买免税物品并办理海关手续,应由旅客本人前来办理,不能委托他人办理。但持有《免税物品登记证》的长期出国人员,凭我驻外使馆开具的托带证明,可以委托他人将登记证及使馆证明带回在境内购买免税外汇商品。    出国人员购物如感到带现款入境不便,还可以采用另一种形式--在外开具《购物凭证》,到境内的外汇商品供应部门办理购物手续。这种形式的具体做法是:出国人员在我驻外使馆经参处或各外汇商品供应部门驻外机构付款,由上述部门开具类似支票功效的《出国人员购物凭证》。入境时《赁证》无需交海关核验。入境后,可持《凭证》到相应的外汇商品供应部门换开海关统一规定的《中国出国人员外汇商品货券》。购物者再持《凭证》海关联、《货券》、护照、《免税商品登记证》或《申报表》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凭海关加盖验讫章的《货券》即可提取货物。 十四、海关处罚走私和违章行为的具体程序    海关对走私、违章行为的处理决定由海关长作出。海关扣留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应当发给扣留凭单。    对于无法扣留或者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海关可以向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收取等值的保证金或抵押物。    对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主效前,海关不能予以处理。但是对于鲜活、易腐或者易失效的货物、物品,可以先行变卖,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当事人。对已查明确属来源于走私行为非法所得的存款、汇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或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者汇款人,海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或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者汇款人。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三个月。海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生效后,有关款项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等法规的规定处理。    对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违反海关法规、除处罚该单位外,海关还可以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海关对违反海关法规的单位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减免税待遇、暂时取消报关权和吊销有关当事人的报关员证书的处分。    海关在对走私、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时,海关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处罚通知书。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按海关行政复议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送达的处罚通知书和复议决定书可直接由当事人签收,也可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时为送达日期。无法送达的由海关予以公告,公告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申请或者起诉的,处罚即为生效。    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的等价值款,应当在海关处罚决定指定的期限内缴清。受处罚的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应当在离境前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当事人对海关的外罚决定不服或者在离境前不能缴请上述款项的,应当支付相当于上述款项的保证金、抵押物或者提供海关认可的其他保证。当事人如期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后,海关应当及时发还己交付的保证金、抵押物,其他保证立即终止。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没收,或者将其被扣留、抵押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海关处以罚款,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当事人不能免除依法缴纳关税和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相关政策法规:《海关法》 十五、海关对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手续    一九九○年,党中央、国务院做出决定,要加快上海浦东地区的发展和开发,在浦东实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某些经济特区的政策。在国家给予浦东新区的十项优惠政策中,允许在浦东新区内设立保税区,即外高桥保税区。    国家规定允许保税区内外商机构为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代理本企业生产用原材料、零配件进口和产品出口业务。为便于管理,保税区进出口货物时,海关凭贸易和生产企业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及其他有关单证验放。    对从境外进口供保税区基础设施及生产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为加工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供储存的转口货物、以及在保税区加工运输出境的产品免领进出口许可证,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的货物来往,按现行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的政策规定办理。    保税区内生产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属于国家限制、控制发展的行业与项目应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保税区仅设立行政管理机构及有关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保税区与非保税区分界线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心须由设有海关机构的出入口进出,并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不能利用国家给予保税区的优惠和便利条件进行走私、违规活动。    保税区进口货物不能认为是自由进出。因为不论是国际上建立的同类保税区还是浦东(中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都存在着一定的管理问题。第一,给予保税区的优惠和便利措施仅限于进口运入保税区加工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运入保税区转口的货物,而不是所有进口货物。运往非保税区就与一般进口货物一样需领取进口许可证并办理征税手续。第二,同家禁上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也不得运入、运出保税区。第三,进出口保税区的货物都要向海关申报并依据报关单编制进出口海关统计。    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应该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申领出口许可证,该缴纳出口关税的就要缴税。    保税区进口的货物应限于保税区内使用,保税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应全部销往国外,上述货物和产品未经批准不得转让、销售到非保税区。批准后转让、销售到非保税区的,也要按照规定申领进口许可证并照章征税。    [日]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相关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 十六、海关对出境展览品的监管手续    出境展览品是指我国内各单位为了到国外或港澳地区举办经济、贸易、文化、科技等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而暂时运出的展览品,以及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小卖品和其他公用物品。    展览品出境时,组织出国展览的单位应将列有件数、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的展览品清单一式两份,注明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连同有关的运输单据,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按规定,出境举办的经济、贸易展览会应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归口审批;科技展览会由国家科委审批;文化展览会由文化部审批。    展览品复运入境时,组织出展单位应当将原出境展品的清单一式两份,注明原出境日期、地点、运输工具名称、展出国家或地区以及在国外展出期间对展览品的出售、赠送、放弃、消耗或者留给我驻外机构使用等处理情况,连同有关的运输单据,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如果组织出展单位要求将展览品运至其所在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时,入境地海关可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手续。    展览品运出或者复运进口时,不准在装展览品的容器内装入个人物品,或者其他非展览物品,组织出展的单位,在国外展出期间购买、接受的物品、样品、礼品和其他资料,应当分别包装并开清单,向入境地海关申报。对购买的物品,除了工作人员在国外集体使用的食宿用具外,还应当向海关交验有关批准文件。海关按规定征税或免税放行。    展览品出口、复运进口以及在国外购买、接受的其他物品,海关应当进行必要的检验。海关查验上述物品时,组织出展单位应当在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拆包装。    出境和入境地海关,应当将查验放行展览品的情况和日期在展品清单上注明后,一份留存,一份寄组织出展单位所在地海关办理审核销案手续。 十七、海关对进料加工的监管手续    进料加工业务是指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经生产企业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返销出口。    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加工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生产企业。    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加工的成品出口,也免征出口关税。以上进口料、件包括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洗涤剂等化学物品。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和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或者酌情减免税。    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情况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但总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可予免税。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机器设备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缴纳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根据我国可展进料加工的特点,海关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1.进料加工保税工厂。凡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企业,专门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有专厂(车间)、专用仓库(场地)、专用帐册和专人管理,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并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的,海关可批准建立保税工厂进行管理,其料、件进口时予以保税,对加工后实际出口部分所耗进口料、件予以免税,不出口部分的料、件补征关税。    2.备料加工保税仓库。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在尚未确定销售对象的情况下,进口料、件为加工成品复出口,具有专用仓库并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和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的。海关可批准建立保税仓库进行管理。保税仓库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按实际出口成品部分所耗进口料、件免税,不出口部分补税。仓库保税期为一年。    3.进料加工对口合同。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海关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按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    4.进料加工定额免税。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可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的多出口部分,经向海关提交确凿的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讹后,准予向纳税地海关在已征税款幅度内申请退税。    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必要时,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全额征税,待其加工产品复出口后,再按其实际所耗的进口料,件予以退税。    进料加工合同应事先报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宜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以及其授权的管理部门,各进出口总公司审核批准,并凭上述审批部门签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经营单位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除应向海关交验《进料加工批准书》外,还应交验对外签订的合同付本、订货卡片,如属对口合同,需同时提交出口合同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单证。    进料加工货物进出口时,经营单位应填写《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进料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同时交验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料、件,免领进口许可证。出口的成品如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向海关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    进料加工合同项下免税进口的料、件应专料专用,不得与国内其他料、件串涣使用。在特殊情况下,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即使用国内同品种、同规格、同等数量的原材料顶替进口原材料、并无出售盈利赚取差价等问题,也须事先报经主管海关核准。    免税进口的料、件和加工成品,均属海关保税货物,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在国内销售。因故必须转为内销的,应经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须取得海关的许可。上述转向销货物,无论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均应及时向海关缴纳原免税进口料、件的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或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口,应按规定补办审批、须证手续,向海关交验进口审批件或许可证后方准予内销。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口服化疗药物有哪些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