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促乐视会员费费一年度交多少?

&&&&&&新闻聚焦
中国医药工业科研开发促进会第九届会员大会工作总结暨年度工作安排
—2014年10月27日在第十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执行会长& 宋瑞霖
各位会员代表:
&& 受会长会议的委托,我向大会报告中国医药工业科研开发促进会(以下称药促会)第九届会员大会过去四年的工作,并对年度的工作提出建议,请各位代表审议。
第一部分& 过去四年工作回顾
自2010年以来第九届会员大会的四年,是药促会发展历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四年。在2010年4月第九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会议推举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工程院院士桑国卫为药促会会长。从此,药促会开启了全新的时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鼓励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精神,桑国卫会长为药促会确立了“创新、产业化、国际化”的办会宗旨,将药促会的功能定位在:为创新型医药企业代表服务,推进以企业为核心的产学研体系建设,推动我国医药产业由仿制为主向自主创新为主的战略性转变,最终为人民大众的健康服务。在新宗旨的指导下,药促会不断创新内部治理结构和体制机制,提升为会员单位服务的能力与水平;通过举办各种论坛、发布会、大型会议等促进会员单位乃至整个医药产业互相交流、创新发展;通过与外国驻华使馆、国外行业组织和企业合作,共同推动中外医药产业界的合作交流,为会员单位搭建国际交流平台;提供医药信息搜集、整理、评价、咨询服务;在有关政府部门和医药企业的支持下,开展国内外重大医药政策问题研究,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通过四年多的努力,药促会在机构建设、会员服务、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初步形成了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政社分开、责权明确、依法自治、诚信自律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药促会四年来的主要工作及特点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通过创新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为了实现新的办会宗旨与功能定位,药促会自身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1、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发挥会员单位参与药促会管理事务的作用,我会不再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所有权力均由会员大会行使,充分发挥会员大会的作用。
2、为了保证会员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提高工作效率,建立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会长会议制度,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的主要权力,审议药促会的重大事项。药促会通过现场或者通讯方式每年召开多次会长会议,及时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3、2012年,因年龄原因,桑国卫院士主动提出不再担任会长职务。为更好地发挥会员单位的作用和积极性,借鉴国际经验,药促会制定相关规定,尝试实行轮值会长制度: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会长,任期一年。截止到目前,已经有上海复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启宇和天津天士力集团董事局主席闫希军担任两任轮值会长。轮值会长负责召集会长会议,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的决议,代表药促会率团出访和出席重大活动。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的实施使药促会在会员参与、民主办会的改革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对于提升药促会的活动能力与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得到了广大会员单位的支持。
4、为了提高依法自治的水平,药促会加强内部制度化、法治化建设,针对一系列重大创新举措制定相应的制度文件,包括修改章程,建立会长会议制度、轮值会长选举办法、会员入会及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5、为了增强药促会服务能力,不断加强秘书处建设。首先,加强秘书处人力资源建设,建立一支适应药促会发展要求的团队。目前,药促会共有员工19名,平均年龄36岁,其中10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占比55%;并设立办公室、财务、人力资源、研究部、国际部、信息部等内部职能部门。其次,加强秘书处的规范化管理。制定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考勤管理、印章管理、行文管理、证书管理、安全管理、研究课题管理等一系列内部规章制度,使秘书处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步入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二、为会员单位的创新发展提供服务
为了提高会员企业创新能力,药促会通过推动会员企业与地方政府、科研院所的合作、筹办重要会议等方式来为会员单位的创新发展服务。主要有以下内容:
1、在辽宁省政府、北京市卫生局的支持下,组织会员企业分别与沈阳药科大学、北京天坛医院共同组建了创新药物研发产学研战略联盟。
2、与国药集团和复星医药集团合作申请“新药创制研发平台建设”,获得了国家新药创制重大专项立项批准。
3、承办了“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十二五”计划北京报告会,邀请我会会长、国家重大新药创新科技重大专项技术总师桑国卫院士作主题报告,介绍、分析了全球新药研发投入产出严重不均衡带来的巨大挑战、国际新药研发的最新趋势,以及我国“十一五”期间新药创制的主要进展;提出了“十二五”期间创新药物研发的总体目标和战略重点。
4、多次举办“脑血管病创新药物产业联盟高峰论坛”,促进医疗界、产业界与学术界的交流。从2010年开始,与中国药学会连续举办五届“中国医院药学政策论坛”,在全国率先搭建临床医师和临床药师同台对话交流的平台,研究转化医学、药师的地位与作用等重大问题。
&&& 5、协助会员企业举行国家重大新药创制成果发布会,宣传会员企业的创新药物,如:贝达药业的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的靶向药“盐酸埃克替尼”,以及康弘药业的治疗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AMD)一类生物新药——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
中国药促会与浙江贝达药业公司合作,开展对所有“盐酸埃克替尼”治疗有效6个月或以上的病人给予后续免费用药的活动。截止2014年8月31日,共发药101114人次,404456盒,价值11亿元左右,开辟 65家药店作为免费赠药定点药店。这表明,我国医药创新成果能够惠及广大患者,降低医疗费用,为我国医改事业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6、通过农工党中央等多种渠道反映会员企业关于鼓励医药创新的需求。药促会多次参加农工党组织的调研,先后陪同农工党中央领导到会员企业考察,并通过农工党向中央提交了鼓励医药创新的政策建议。
三、研究国内外重大医药政策课题
四年来,药促会先后承接了卫生计生委、人社部、工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委及企业委托的研究课题三十余项,涉及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审评机制、药品招标采购、药品价格以及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等主题,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提出了研究报告及相关政策建议。
1、关于基本药物制度研究。药促会接受了卫计委药政司委托的3个相关课题,内容涉及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框架、立法要素以及基本药物可及性等内容。
针对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制度中 “最低价中标”规定的弊端和危害,药促会做了大量工作,多次召开企业、专家座谈会,形成研究报告报送国务院领导、国务院医改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卫计委。2010年10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我会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2011年药促会牵头并联合其他五家协会,起草了《关于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倡议书》,呼吁医药产业界加强自律、诚信守法、规范经营。会后,六协会联名上书国务院医改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卫生部,痛陈并提出修改完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双信封”制度的建议。在社会各界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国务院发布的《“十二五”期间规划暨实施方案》对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内容作了调整,首次明确提出“既要降低虚高的药价也要避免低价恶性竞争,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供应及时”,并承认我国医药产业存在质量层次的现状。
2、关于药品审评机制研究。药品审评机制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医药企业的自主创新积极性,关系到我国医药创新发展和药品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进而关系到我国卫生事业发展和医改目标的实现。为此,我们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注册司、法制司和审评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配合他们开展了以下三方面的相关研究工作:
一是,研究如何解决我国药品审批机构人员队伍严重不足,审评任务积压严重,承担的任务与机构编制极不匹配等问题。药促会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相关负责同志多次进行讨论,并于2012年9月组织召开了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相关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药促会创新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药促会专门撰写了《关于完善药品审评机制,促进医改事业和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报告》。在该报告中,我们建议:改革药品审评收费制度;建立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制药品审评专家制度,提高药品审评能力和效率。该报告受到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编办、财政部等部门的高度重视。新华社还专门向我会约稿拟在向中央领导报送的《内参》中予以反映。
二是,积极参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工作。2013年11月,我们召开会员企业座谈会,并邀请注册司领导参会,共同研究探讨如何修订完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会后,我们根据会员企业的意见,撰写了《关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的研究意见》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三是,开展《药品管理法》的研究修订工作。2013年底至2014年初,我们通过发函征求了会员企业对《药品管理法》的修改意见,形成《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建议》上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3、关于药品招标采购制度研究。药品招标采购制度关系到药品供应保障和医药企业的流通和销售,一直是社会热点问题。药促会关注各地的药品招标采购相关政策,在各地征求相关意见时进行研究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指出,近年来每当各地出台药品招标方案时,药促会都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政策首先做出反应,反映产业界的呼声;对一些违反产业发展规律,漠视企业合法权益的做法在第一时间做出郑重回应,并提出修改建议。地方政府对药促会的意见和建议给予了重视,并予以部分采纳。近年来,药促会分别对广东、上海、安徽、福建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做了专题研究并提交研究报告。我们在报告中指出相关文件在指导思想、制度设计等方面存在的不妥之处,建议相关地方政府在制定药品招标采购政策时,要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体制改革、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鼓励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精神;要考虑到我国药品质量存在差异的现状;要与国家正在开展的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提升药品质量和医药生产经营水平的战略部署保持一致。
上海市政府对我们的建议予以高度重视。2013年8月,上海市社保局专门约请药促会进行座谈,并修改了他们的方案。2013年10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药促会,对如何确定和采购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国产仿制药进行研究。为此,药促会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了《关于优先采购国际先进水平的国产仿制药的建议》,希望在招标和定价中给予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国产仿制药与原研药同等的市场地位,打破原研药的市场垄断,降低原研药的虚高价格,进而达到合理降低医药费用、减轻国家和公众医疗负担的目的。
今年8月,药促会针对《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修改意见。10月13日,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正式给药促会回函。回函称,采购实施方案从三个方面吸收了我会提出的修改意见:(1)将取得美国FDA认证的中国自主品牌药品(品种)归属第一质量层次。(2)常用低价药品不进行“双信封”评审。(3)为促进创新药物与高质量仿制药上市,实施方案将对上市新药的补充采购做出规定,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每半年对采购目录进行一次补充,主要在针对新上市的国家化学1-3类新药、中药1-6类新药、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制剂以及福建省内企业生产的全国独家品种进行遴选,并补充进入采购目录。福建省对药品招标方案的修改应当说是对医药创新的肯定与鼓励。我们对福建省药采中心认真听取行业意见的态度表示肯定;福建省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所作的修改中关于每半年对采购目录进行一次补充的做法,是对医药创新的肯定和鼓励,我们对此表示欢迎。反馈函还表示,对药促会建议的其他部分还在继续进行研究,并表示欢迎药促会对福建的药品招标工作继续提出意见、建议。今后,我们将继续关注福建省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并为福建省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做好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造福广大患者。
4、关于药品定价机制研究。药促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药品价格审评中心、中国价格协会等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开展药品定价机制相关研究工作。 2012年5月,受中国价格协会委托,开展《完善药品价格管理体系政策研究》课题的研究工作,通过整理七种国际价格管理模式及典型国家的价格管理经验,总结分析了国际上价格管理对中国的启示借鉴。
此外,在九州通医药集团的支持下,开展如何完善我国药品价格管理体制的研究,建议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相关精神为指导,在药品价格管理中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5、关于医药知识产权的研究。医药知识产权是鼓励医药创新的重要法律制度。我们多次召开国内外专家研讨会,从以下两个方面研究如何完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是,如何处理药品注册与药品专利保护的关系问题。我们经研究认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应当关注所审批药品的专利权属状态,有必要通过完善药品注册管理相关制度,实现药品注册审批部门与专利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的职能衔接,最终维护药品专利权人和药品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医药产业的创新与发展。我们将这一指导思想融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品管理法》的修订研究工作中。
二是,如何加强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2012年药促会撰写的关于保护重大新药创制成果知识产权的研究报告,经桑国卫院士转给国务院有关领导后,李克强、刘延东等国务院领导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批示。为此,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办公室专门召集相关部门研究落实。
6、关于医疗保险制度研究。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是鼓励医药创新的重要制度,是药促会政策研究的重点内容。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三方面的研究工作:
一是,接受人社部医疗保险司的委托,开展医疗保险目录调整原则的研究工作。本研究对有关国家的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制度进行了对比分析研究,并提出了我国医保目录调整的建议。研究报告已提交人社部医疗保险司。
二是,加强与地方政府医保部门的联系,研究地方医保政策。我们与上海、江苏和青岛等地的医保部门建立了比较紧密的联系,药促会的相关研究工作得到了他们的大力支持。青岛市社保局与药促会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委托药促会推荐国家一类新药进入青岛市医疗保险报销目录和特药救助药品目录,并为青岛市医疗保险报销目录和特药救助药品目录的调整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2014年6月7日-8日,在青岛市社保局、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等单位的支持下,药促会在青岛组织召开了“中国医保改革地方经验交流会”。来自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部门、医保中心的领导和专家共500余人出席会议。会议围绕韩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药物经济学在医保中的应用及青岛医保改革探索(如高值药品谈判、长期护理保险等)经验进行分享互动,对药师在医保体系中的价值和作用也进行了探讨。会议搭建起了政府医保部门与企业交流的平台,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三是,开展补充医疗保险、高值药如何进入医保目录、如何在医保目录调整中引入药物经济学评价等课题的研究工作。在研究过程中邀请人社部、医保研究会以及各方专家共同讨论,提出政策建议。
7、关于“国家药物政策与医药产业经济研究中心”。为了充分发挥各方专家的作用,为药物政策及医药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在工信部的支持下,药促会与中国药科大学、中国药学会共同发起成立了“国家药物政策与医药产业经济研究中心”。研究中心设在中国药科大学,是非营利性、实体性的学术性组织,着重研究国家药物政策、药物经济学、医疗保险、药品定价等重大政策问题,为政府部门和医药产业界提供战略咨询、决策建议和风险评估。桑国卫院士受聘出任研究中心主任。
研究中心聘请了来自发展改革委、人社部、科技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药监局、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中国药科大学、沈阳药科大学等单位的20多位研究员。
研究中心已就药物经济学评价、医药知识产权等问题开展多项研究课题。我们期待该中心能够发展成为顶级国家药物政策智库,为推动我国药物政策和产业环境的不断完善发挥作用。
四、开展医药行业国际交流
中国医药产业的国际化与现代化紧密相连,已经成为中国医药产业发展的重要动力。近年来,药促会通过与国外驻华使馆、国际组织、美加欧日韩印等国家和地区的医药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了广泛而深入的联系,搭建国际交流平台,促进医药政策研究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转化与合作。
1、与外国驻华大使馆建立联系。自2011年12月起,药促会先后与英国、法国、荷兰、丹麦、波兰等30多个国家驻华使领馆和机构建立起联系,合作举办了多场项目洽谈活动;并通过这些使馆与有关国家的政府及医药企业和行业协会建立起联系。
2、与国外医药行业协会和国际组织展开交流。药促会已经与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药物信息协会(DIA)、美国药品研究与制造商协会(PhRMA)、美国全球生物技术工业组织(BIO)、欧洲制药工业协会、国际药品制造商协会联合会(IFPMA)、日本制药工业协会(JPMA)等建立起密切联系,联合开展活动,并借助他们的网络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产业界建立起联系,为我国医药产业界对外交流提供机会和服务。药促会自2009年至2012年与美国PhRMA连续4年成功举办中美医药产业峰会;每年组织药促会成员企业代表与美国药品研究与制造商协会(PhRMA)主席召开圆桌会议,讨论两国医药产业界交流。
日本制药工业协会(JPMA)代表两次拜访我会,就召开“亚洲制药组织合作会议(APAC)”、构建“亚洲药物开发联盟专家工作组”等事宜进行磋商,希望药促会加入联盟。药促会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举办了“中国仿制药业国际发展战略研讨会”,为我国制药企业获取有关国际组织药品招标采购的信息和数据、促使我国企业提高药品质量标准、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机会。
3、组织对外出访活动,为会员单位的国际合作提供服务。药促会每年都组织会员单位出访,与有关国家的政府部门、科研院所、医药企业和行业协会进行商贸洽谈和项目对接。目前已经访问过美国、加拿大、英国、荷兰、法国、丹麦、波兰、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促成部分会员企业与国外企业达成了项目合作。
4、组织或者参与重要的国际会议。国际会议是国际交流的重要平台。药促会每年都参与国际药物经济学会、药物信息协会等医药方面的国际会议;同时还组织一些国际会议,广交朋友,扩大会员单位的国际交往面。在组织国际会议时,往往会与国内的相关部门和组织合作,共同探讨医药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问题,并邀请国外医药产业界与会员企业开展项目合作。
2014年4月9日,药促会在博鳌论坛上成功举办了以“夯实社会责任,优化生态环境,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为主题的医药产业圆桌会议。这是博鳌论坛历史上第一次专门讨论医药产业发展的圆桌会议,来自二十多家国内外知名制药企业的负责人齐聚一堂,探讨在医药行业出现个别商业贿赂事件的背景下,医药行业和企业如何加强自律,以谋求更加健康的发展。会议达成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沟通交流,优化生态环境”的医药产业界共识。会议起到了搭建政府与医药产业界领袖交流平台的目的,有助于推动建设良好的医药产业生态环境,更好地促进我国医药产业的创新、产业化、国际化。
5、开展对国外鼓励医药创新政策的研究工作。为了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医药创新发展的经验,药促会积极借助国际力量开展鼓励医药创新政策的研究。
今年3月围绕“从制药大国走向制药强国的生态环境建设”的主题,药促会赴美开展调研,拜访了美国国会、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美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政府机构,走访了创新型制药企业,并与风险投资公司的专家座谈,深入探讨美国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背景历程和经验。
今年2月,药促会赴澳洲开展调研,与来自LEK、美林证券和艾美仕等机构的咨询师,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卫生部官员,澳大利亚医药行业协会的代表及产业界的代表进行了座谈,就澳大利亚医疗保障制度的沿革、发展及面临的挑战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药促会将研究考察报告送发展改革委、人社部、卫计委等部门,得到了好评。
五、关于医药信息服务
在大数据时代来临之际,信息服务变得尤其重要。药促会设立了专门的信息部,多年来坚持每天更新药促会门户网站,编辑、发送《医药信息简报》;每两个月编辑、发送双月刊《医药工业科研开发信息》,搜集、整理或者翻译最新的、全面的医药政策及全球产业研发动态资讯,包括新闻聚焦、协会动态、政策法规、国际交流、研发追踪、产业资讯、会员动态、医改专题、市场研究报告等内容。
各位会员代表,通过最近几年的努力,药促会在国内外的医药行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会员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药促会过去四年的工作是肯定、满意和鼓励的。药促会每次组织的活动,都得到了会员单位的积极参与和支持。药促会通过了主管部门历年的年审;在去年通过了民政部组织的社团组织评估。民政部、国资委和工经联等部门的领导多次来药促会进行调研,听取我们的汇报,对药促会的发展思路与主要活动均予以肯定。应当说,药促会在过去四年中所做的工作和所取得的成绩,是在桑国卫院士的直接指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支持,以及会员单位共同努力下取得的。在此,我代表药促会,对桑国卫副委员长、各会员单位,对长期以来支持我们工作的各部门领导、专家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药促会的发展还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内部治理结构还有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地方,秘书处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药促会的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还需要进一步创新。
以上是我对过去四年工作的初步总结。
各位代表,在这里我要向大家报告一个好消息。上周五我们接到了民政部的批复函(民函 [号),我会新的会名“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正式获批。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和中国药促会工作的变化,为了与国家鼓励医药创新的战略保持一致,为了与我会“创新、产业化、国际化”的宗旨保持一致, 2013年10月,我会第九届会员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中国医药工业科研开发促进会会名的议案》。民政部此次批准我会更名,是对我会近年来积极推动医药创新工作的肯定;将极大地鼓舞我会继续以推动创新为工作重心,从产、学、研、用各个方面来促进医药创新。
第二部分& 年度工作的总体要求与具体建议
目前,药促会处于重要的发展时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社会组织体制的改革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明确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责权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继续强调保障和改善民生及创新发展,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大型企业创新骨干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推进应用型技术研发机构市场化、企业化改革,建设国家创新体系。
年度是药促会第十届会员大会的开局之年。药促会今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和保障民生、鼓励创新发展的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继续开展医药政策研究工作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提升为会员单位服务的能力,推动医药产业生态环境的不断优化,促进医药产业的创新发展,实现医药产业经济和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在上述总体要求的指导下,在过去四年工作的积累基础上,针对药促会在年度的工作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1、成立专业委员会。为了给会员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有必要借助相关领域专家的智慧和资源。为此,药促会拟成立医药产业政策、药物研发、药品临床研究、生物医药等若干专业委员会,吸纳相关专家以个人身份加入,为药促会会员企业在政策、研发、技术创新、临床试验等方面提供指导与咨询,为会员企业切实提供服务。会前,已专门就此事征询了部分专家的意见。本次会员大会将审议相关决议。我们希望能够完成必要的程序后,专家委员会能够尽早成立起来并开展工作。
2、研究编撰“中国制药企业政策环境评估蓝皮书”(以下称“蓝皮书”)。为了完善我国医药产业相关政策,促进我国医药产业的创新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营造一个良好的医药产业生态环境,药促会拟与中国药科大学国家药物政策与医药产业经济研究中心合作开展蓝皮书编撰的研究工作。蓝皮书将对年新医改实施后国家和地方层面出台的相关医药政策(包括审批、价格、医保、招标、产业扶持等)进行综述,并通过搜集、整理、分析相关数据,对各项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着重评价各省出台的有关医保、价格、招标、产业扶持等具体措施与国家层面出台的政策导向的契合度;设立合理的医药政策友好度评价指标、标准,通过调查、整理、分析回收的数据,对各省医药政策环境进行评价与评比,最终形成各省医药政策环境友好度排名。这是我们的一个尝试,如果效果好,我们以后每年都出台一个蓝皮书报告,评估我国各地的医药政策环境,促进整个医药生态环境的优化。
3、继续开展修改《药品管理法》的研究工作。药促会将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司局密切配合,重点研究如何从法律机制上来鼓励创新,包括如何在法律中完善药品审评机制和仿制药管理制度,建立上市许可人制度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内容。
4、承办金砖五国医药创新合作会议。今天下午半天和明天上午,将召开一个重要的国际会议,主题是促进金砖国家医药创新合作,会议名称是:“2014国际医药创新合作论坛——金砖国家面临的挑战与机遇”。这是国家卫计委为了落实金砖国家领导人峰会有关加强国家卫生领域合作的精神而主办的一个会议。国家卫计委委托药促会来承办此次会议,我们将承担主要的会务工作。届时,将有来自多方的代表参会,包括:金砖国家政府、行业组织、制药企业的代表;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代表;欧美发达国家医药行业协会的代表。会议将讨论《金砖国家关于促进医药创新合作的倡议》,研究开展医药创新领域的合作的具体措施,包括交流药品注册审批和药品监管领域经验,鼓励行业组织和医药产业界建立金砖国家医药行业促进医药创新合作联盟,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开展相关药物、疫苗和其他卫生技术方面的研发创新合作等内容。
我们希望借助此次会议和金砖五国的合作平台为我们的会员单位开拓南美、非洲、俄罗斯和南亚的市场,推动金砖五国间相互开放医药市场,推动有关国家建立医药产品临床试验和上市审批相互认证的标准,促进金砖国家之间医药产业界的交流与合作。希望各会员单位的代表积极参与此次会议。
5、加强与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近年来,药促会与台湾地区的医药主管部门和生物医药产业界交流不断。受台湾生技医疗产业策进会的邀请,我会与该协会将联合举办 “2014两岸生技新药产业合作论坛”,时间为11月9日至12日。药促会将组团赴台与台湾地区的医药界同仁进行医药政策研讨与创新医药项目交流,目前已有十几家会员单位派员参加。
在此次会议上,药促会将与台湾生技医疗产业策进会达成合作备忘录,旨在根据2010年海峡交流基金会和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达成的《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通过举办各种论坛、发布会、展会、项目洽谈会等形式,共同推动两岸政府部门就药品研发、审批、上市等流程中的规范和产业标准加强沟通合作,促进两岸医药产业界之间的沟通与项目合作。
6、与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医药创新方面的合作。2012年,日本制药工业协会发起组织“亚洲制药组织合作会议”(APAC大会),并建立”,旨在研发,并为。亚洲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协会加入了该联盟,)、PhRMA)、EFPIA)、Interpharma)及相关国家政府官员受邀作为观察员。
日本制药工业协会今年专程派代表来药促会商谈,邀请我会加入“亚洲药物开发联盟”,并参加2015年4月在日本东京举行的“亚洲制药组织合作会议”。我们认为有必要积极参加这一活动,有助于加强药促会会员企业以及我国医药产业界与亚洲其他国家与地区同行在创新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我们将充分利用这一机会与平台,切实推动亚洲地区医药创新的国际合作。
各位会员代表,回首过去四年,在桑国卫院士的关怀与指导下,在陈启宇、闫希军两位会长的领导和各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我会已经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以促进医药创新为宗旨的医药行业协会;创新将是我会永恒的工作定位和工作重心。在接下来的一年里,药促会要在新任会长的领导下,以此次更名为契机,不辜负国家的期望,继续秉承“创新、产业化、国际化”的宗旨,乘着国家加快社会团体管理体制改革、改善民生和鼓励创新发展的东风,更加努力工作,不断开拓进取,加强创新发展。一方面,加强内部治理结构的创新,提高为会员单位的服务能力;另一方面,切实促进会员企业医药科技的创新,促进我国医药产业的整体发展。中国需要一个能够代表产业发展未来、推动医药创新、反映产业需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团体;需要一个能够积极参与药物政策制定、代表产业界向政府建言献策的社会组织。过去的四年,中国药促会一直在朝这一方向努力,而要想取得成功需要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衷心期待在未来能够继续得到大家的鼓励、支持和帮助,共同将药促会办成新形势下我国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代表性团体,为我国医药创新和产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以上报告,请各位会员代表审议。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朝外们写字中心A座2005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 传真:010- 企业邮箱: 意见邮箱:
中国药促会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感动交通十大年度人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