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与医院可以收治看守所收押不予收押的犯罪嫌疑人吗

看守所拒收犯罪嫌疑人的监督与防范_新闻中心_新浪网
看守所拒收犯罪嫌疑人的监督与防范
  张森焱 姚晓滨
  近年来,笔者在审查起诉多起刑事案件中发现,对于经审查认为应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执行逮捕之后,看守所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为依据,以该犯罪嫌疑人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年老等为由拒绝收押。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往往被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在实际工作中给审查起诉工作乃至审判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对此引起足够重视,加强对不予收押决定的法律监督。
  看守所拒收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类型及理由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对下列两种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不予收押:一是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是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近年来,由于监所羁押人员死亡事故时有发生,社会舆论压力激增,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导致看守所对一些“边缘性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不愿收押甚至拒绝收押。看守所不愿收押的“边缘性疾病”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犯罪嫌疑人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如患有传染性皮肤病、乙肝、高血压、癫痫、心脏病等,看守所以其身体不健康为由拒绝收押。
  第二类是犯罪嫌疑人肚内有异物。如一些为逃避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故意吞吃刀片、针、钉等异物,且吞食后大多拒绝就医、手术。看守所以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为由拒绝收押。
  第三类是犯罪嫌疑人腿部残疾或年纪较大。看守所以被告人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拒绝收押。
  拒绝收押犯罪嫌疑人的危害
  为减少事故危险和工作负担,看守所在遇到以上情况时,往往擅自扩大不予收押的范围,造成以下问题:
  一是损害法律权威,产生不良示范效应。对于有自残行为如吞食异物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拒绝收押,这为一些恶意逃避法律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在笔者所办案件中就有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坦言,吞刀片就是为了不被关押。如若让这种恶意逃避法律的行为得逞,就会造成法律权威尽失,并且极易产生不良示范影响,成为其他犯罪分子效仿的对象。
  二是影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由于对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却拒绝收押,一般只能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如果这些强制措施落实不到位,极易造成犯罪嫌疑人逃跑下落不明,造成案件不得不中止诉讼,刑事诉讼工作陷入困境,严重影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从而变相放纵了犯罪。
  三是不利于实现刑法关于犯罪预防的目的。对患有疾病、腿部残疾或年纪较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收押而不收押,不利于上述人员思想和行为的改造;此外,如果对上述人员不予收押,那么这种以人为本的宽缓政策就会变相成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让其有恃无恐,更加大胆和猖獗,甚至再犯新罪。
  应加强对看守所不予收押决定的法律监督
  第一,完善立法。由司法机关联合出台规定,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为主要出发点,对看守所不能收押的疾病范围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依据危及生命健康的疾病、精神病、传染病的程度结合犯罪性质判定是否收押。对于罪行较轻和人身危险性不大,即使不羁押,发生危害社会行为的可能性也不大的,可以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放宽不予收押的疾病范围。对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和屡犯、惯犯,不羁押确有社会危险性或者有串供、自杀可能的,即使患有严重疾病也应当羁押。
  第二,强化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对该羁押的,及时下发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确保法律严格执行。对为恶意逃避羁押而故意吞食异物,或以其他形式自伤自残者,只要没有生命危险,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及时收押,以防止不予收押后其再次危害社会。对非急性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如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乙肝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可以采取服药治疗、加强看护(必要时实施隔离)、定期体检等方法防止事故发生,而非一概不予收押。
  第三,加强防范与引导。建议公安机关在抓捕、提押犯罪嫌疑人过程中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残,并宣传自残行为对自身及社会造成的危害,根除犯罪嫌疑人意图以自残方式逃避制裁的侥幸心理;对拟变更羁押措施犯罪嫌疑人的疾病诊断,看守所和监所检察人员应共同在场;对拟收押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疾病诊断也应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人员共同在场,避免出现弄虚作假使犯罪嫌疑人逃避羁押的情况。
  (作者单位: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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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残疾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措施后,看守所不予收押,被送到监狱医院治疗看押,可以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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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具体情况,(案情。身伴状况)而定,肯定是大要案了
这种情况是完全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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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对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0523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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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0523号提案的答复
  彭凤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收治患病犯罪嫌疑人的思考和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看守所不收押患病的犯罪嫌疑人问题  看守所对患病的犯罪嫌疑人不是一律不收押,实践中绝大部分患病的犯罪嫌疑人是收押的,不收押的一般都是患有严重疾病的,而不予收押也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的。不予收押的法律法规依据:  1、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纳入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立法目的是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减少羁押的适用。这是我国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而做的修改,与联合国相关人权文件的理念也是相契合的。  第七十二条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是新法修改新增加的条文,将监视居住界定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并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列为可以监视居住的五种情形中的两种。目的也是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尽量避免羁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章“收押”,其中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1)患有精神病或急性传染病的;(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3、公安部2010年5月下发的文件:《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对犯罪嫌疑人入所进行健康检查和不予收押的几种情形:  (1)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看守所不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由公安机关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2)健康检查的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问诊的项目为:目前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检查结果必须由医生签名或者医院盖章。  (3)看守所发现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收押: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或者有严重外伤,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70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  二、收押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带来的现实问题  患有严重疾病犯罪嫌疑人被收押后,由于失去人身自由而被羁押在封闭的环境里,加之害怕受到法律惩罚的心理压力,以及来自家庭、社会各种关系和矛盾交织产生的心理负担,极易诱发和加重其病情。  以芜湖市第一看守所为例,2013年3月,该所患病在押人员共69人,其中高危13人,中危56人。从疾病状况看,其中高血压二期36例,糖尿病6例,心脏病4例,慢性肾炎1例,吸血虫性肝纤维化2例,胸腔积液1例,支气管哮喘3例,消化道溃疡2例,9焦虑性头痛1例,传染病3例,甲状腺功能减退2例,癫痫1例,断肢再植1例,吸毒12例,自伤自残2例。为这些犯罪嫌疑人医治疾病的费用、送医院住院治疗的监管警力都是看守所难以承担的。  近年来,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突发疾病死亡的事例时有发生,死亡后其近亲属采取各种方式要求经济补偿,给看守所和当地政府造成了不同的负面影响和经济压力。如今年1月16日芜湖市第一看守所在押人员郭三宝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的事件,郭三宝亲属承认郭三宝病死,不要求进行尸体检验,但郭三保母亲(80多岁)、妻子、儿子及亲属30余人多次来到市公安局讨要说法,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张峰率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接待了来访人员。接访以后,死者家属情绪仍然非常激动,拉了一条“草芥人命”的横幅将市公安局大门围堵,经张峰书记再次当面作工作方才散去。在此期间郭三保的母亲称身体不适要求看病,市公安局安排住院治疗。同时提出需赔偿120万元的要求。进行了多次商谈,最终补偿了50万元的救助,另支付郭三宝的丧葬费、郭母的住院费近10万元,事件才得以平息。  三、关于设立监管医院问题  就目前全国情况来看,要设立收押患病犯罪嫌疑人的专门医院,仅靠公安一个部门难度相当大,涉及专门医院的建设及经费、医疗设备的配备及经费、医护人员的配备、监管警力的配备、医院日常运转的经费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政府及发改委、财政、人事、卫生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  四、目前的做法  公安部作为看守所的主管部门,正在积极推进看守所医疗工作社会化。我省2011年由省公安厅和省卫生厅联合下发文件,对看守所医疗工作社会化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即由看守所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同级医院向看守所派驻医护人员,设立驻看守所卫生所;同时医院为看守所开辟“绿色通道”、并设立监管专用病房,用于收治患有严重疾病、又必须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但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住院治疗,看守所的警力难以承担。因为我省看守所自身警力一般只能满足日常运转需要,看守所要保证监所安全、要保障诉讼活动(收押、提讯、律师会见、开庭等等)、要管理教育被监管人员、要负责他们的生活卫生等。如抽出警力到医院监护住院的病人,必将影响看守所的正常运转。  欢迎您继续关注看守所工作,也希望我省的公安监管工作得到您的大力支持。  安徽省公安厅  日广丰县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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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收押前身体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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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收押前身体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广公发[2010]22号
本局各单位:
  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精神,为规范和加强看守所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维护看守所在押人员身体健康,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现就切实做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入所前的身体健康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检查的地点
  在押人员入所前身体健康检查,确定在县中医院。各办案单位对需要送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临时羁押)、被告人应先押送到局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看守所对羁押时间超过6个月的在押人员的例行健康检查参照执行。
  二、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检查的项目
在押人员入所前身体健康检查的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问诊的项目为:目前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
  三、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检查的时间安排
  办案单位押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体检的时间,应安排在医院的上班时间进行。对需要在星期六、星期日或因情况特殊需要在夜间进行体检的,办案单位应事先与医院取得联系,征得医院的同意后,送医院进行体检。如医院不能安排体检的,由办案单位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经办案单位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再报局长或政委审批,局长或政委同意后,由办案单位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至看守所先期关押,办案单位必须于关押后的第二天安排民警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到医院进行补检。
  四、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检查的安全保障
  1、办案单位押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的人员由办案单位负责人指定,并作好登记,押送的人数视情而定,确保安全。在特殊情况下,如办案单位民警人数不够等,由办案单位向本单位分管局领导汇报后,由办案单位分管局领导商分管特巡警的局领导安排特巡警大队民警协助押送体检。
  2、押解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至少安排2名女民警,如因办案单位没有女民警或女民警人数不够时,由办案单位向本单位分管局领导汇报后,由办案单位分管局领导安排其它机关单位的女民警协助押送体检。
  3、办案单位在押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往医院进行体检和医院医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体检的过程中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加戴脚镣手铐等械具,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自伤、自残或其它暴力行为的发生,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检查的顺利进行,确保押送人员和医院医生的自身安全。
  4、办案单位民警在押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时,要加强与医院和医生的沟通协调,根据优先的原则,尽快安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医院的停留时间。
  5、为确保安全,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体检时,民警应提醒医生,体检室内不得让其它病人或闲杂人员进入。同时,办案民警应主动协助医生做好相关安全防范工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体检的过程中不得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离民警的视线。
  6、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体检过程中,民警不得有与体检无关的行为、言论,不得向医生谈论案情,不得安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等。
  五、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检查后的收押
  1、看守所应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规定,严格做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收押工作,对未按规定进行身体检查、患有严重疾病或其它不符合收押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不予收押。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体检结束后,办案民警应携带由医生签名或医院盖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单及相关的法律文书,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押送到看守所办理羁押手续。
  3、对于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或者有严重外伤,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70岁以上的老年人,看守所按规定不能进行收押的,办案单位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理变更强制措施。如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具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应当由办案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办案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签字后,送法制科把关,报办案单位分管局领导审核,经局长或政委批准后才能办理羁押手续送看守所关押。
  4、发现身体有外伤的,应当予以记录并拍照固定,由送押人员出具伤情说明并签字确认;伤情严重的,由办案单位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送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诊断,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诊断后不适宜羁押的,看守所不予羁押。
  5、收押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包括诉讼阶段已到检察院、法院的案件),办案单位应及时安排警力配合看守所到医院参与安全陪护。
  六、犯罪嫌疑人身体检健康检查的费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检查结束后,送检民警应当在医院部门的体检费用结算单上签字并注明办案单位,体检费用由局后勤装备科定期与中医院统一进行结算,从局公用经费中列支。
  七、责任追究
  对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由局纪检、督察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据《人民警察纪律处分条例》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0年7月28日起施行,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因办理案件,需要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看守所羁押的,参照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规定办理羁押手续。
  附:与县中医院联系方式
  1、首先同县中医院医务科主任张平取得联系,联系电话为。
  2、张平主任外出,与县中医院急诊科主任周嵘联系,联系电话为或县中医院内科主任廖小水联系,联系电话为。
  3、遇有其他问题,与县中医院分管副院长潘春水联系,联系电话为。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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