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工伤住院期间护理费,在医院走廊摔倒死亡,该如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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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带孩子进京看病 睡在医院走廊患儿被偷走
睡在医院走廊的父母们齐家人晚上睡在医院走廊就是这个人偷走了孩子  睡在医院走廊的父母们  日晚上21:00多,一对外地的父母带着4岁的孩子来北京看病,孩子在医院被偷了。  4岁媛媛高烧一直不退,父母从河北农村带她到北京儿童医院求医,他们在医院呆了5天,3月12日这天,孩子总算看上了病,输上了液。  这5天,为了省钱,每天晚上他们一家都是在医院的走廊或者输液大厅的椅子上度过的。孩子的父母实在太累了,孩子输液时,两人商量母亲先盯班,父亲睡一会,可母亲后来忍不住迷糊了一下-----也就四五分钟,醒来时,孩子就没了。  患儿何以被在医院被抱走而无人察觉?央视《今日说法》记者在调查中拍摄到了这样的一群父母-----  他们来自全国各地的农村,一家几口为了一个患儿来到北京求医,为了能够挂号和节省开支,他们就住在医院的走廊,输液室甚至车库。齐先生是河北邯郸农民,刚出生两个多月的孩子患上了肺炎,镇里的医生建议他们到北京看病。  爸爸妈妈爷爷奶奶一家四口都陪着来到北京儿童医院,爸爸忙挂号,其余的3个人就忙着照看孩子和行李, 《今日说法》记者采访他们时,已经是他们在医院的第4天了。  晚上23:40 记者看到,疲惫了一天的齐家爷爷奶奶,就在医院急救中心输液大厅等候区的椅子上入睡了,爸爸妈妈则抱着孩子坐在走廊的尽头。他们不知道,不久前有一个孩子就这样被偷走了。  而在医院的等候区,到处是患病的孩子和疲惫的家长,他们也许不知道,不久之前,就有一个人这样的家庭,差点失去他们的孩子。  幸运的是,报警后警方调集了当天的监控录像,揪心的21小时后,日下午18:40,偷孩子的人被警方在河北保定候车室被抓获,媛媛被北京警方顺利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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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长乐医院医生因产妇死亡被起诉 医疗事故未鉴定即立案
3月30日,中国医师节。时隔多年后李建雪来到被打碎的妇科护理台旁,百感交集
长乐市医院保存的陈燕芳两份死亡证明书
福建首例医疗事故获刑事件调查&& 谁将一线医生李建雪推上&被告席&?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铁嘴&政协委员温建民向媒体透露,他非常关注福建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医生李建雪以医疗事故罪被起诉一事,并呼吁&停止这起针对医生的刑罚&。
在他看来,如果没有中华医学会的再鉴定结论就匆忙判定医生有罪的话,就是&胡闹&。&在过去,生孩子是&过鬼门关&,每个人的身体素质不同,如果产妇产后死亡全部要让医生坐牢的话,那试问谁还愿意做妇产科医生?&
北京青年报记者深入调查获知,李建雪案走到今日&入罪&境地,表面看是偶然的,其实存在诸多必然因素:紧缺的医疗资源、超负荷的工作强度、医患间久存的失信关系、外力的介入&&环环相扣将她推上了&被告席&。
今年3月26日,原定的庭审,&因陪审员没空&,被长乐市法院第四次延期。而此前,辩护方提出的申请中华医学会再鉴定、专家辅助人出庭等均未被法院采纳。
昨天,关于提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申请再次向法院提交。
&谁能给我一个看得见的公正?&李建雪这样诘问。
位于福建长乐航城街道北山的长乐市殡仪馆,编号为D5冻藏柜里,有具保存了1193天的遗体。其主人叫陈燕芳,卒年28岁,死因是&医院产后死亡&。
作为&保存&在此的遗体,陈燕芳并非最久的一具;但殡仪馆员工称,&有比她久的,但那是无名尸。因不明身份,民政要求留存。&
按长乐市殡仪馆日均百元的遗体冻藏费,北京青年报记者计算发现,这笔遗体保存费已约12万元。
中国古话称,&入土为安&、&死者为大&。是什么让一位逝者,在故去40个月后,仍未获得真正意义的安息?
一份签订于今年2月4日的《民事和解协议书》,给出了答案。甲方长乐市医院与因医疗事故致亡的死者父亲约定:&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鉴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50万元(注:在医疗鉴定诉讼阶段患者遗体保存费由医院承担)&。
原来,这具遗体牵涉&医疗鉴定诉讼&。北青报记者进而获悉,&她&牵涉的不光是民事赔偿,更重要的是牵涉刑事诉讼&&参与其接生后救治的一线医生李建雪,正作为福建首例&医疗事故罪&的涉案嫌疑人,等待审判。
福建省内的医疗界人士告诉北青报记者,与当地医疗事故亡故人的赔偿额相比,陈燕芳案明显存在&同命不同价&情形:她家属的获赔额要高出一倍;还不算医院支付遗体保存费。这种说法,得到了长乐市医院现任院长陈天荣的确认。
至于尸体继续留存的原因,有医院内部人士猜测,是家属留作与政府&挟尸议价(谈条件)&的砝码。也有业内专家认为,死因至今未明,亦可解决尸检需求。但不管哪种,在知情者看来,其&符号&意义远胜于实际意义。根据我国法医尸检相关规定,尸检的时间,最好在死亡7日内,否则,很难得出确切死因。
&超过一周,尸体细胞将自溶,严重影响尸检结论。尤其是涉及医疗行为的尸体,判断死因的对象主要是显微镜下的细胞形成,如果自溶几乎无法作出判断,这一点与刑事尸检或非正常死亡尸检完全不同!&长期从事法医尸检研究的上海律师刘烨认为。
无论对死者陈燕芳的亲人,还是对曾经的医生、而今的嫌犯李建雪,2011年底与2012年初的更迭之际,都是不堪回首的&黑色跨年夜&。一条鲜活的生命,在那晚倏忽而逝。转眼间,两个家庭几近塌陷。
相关记录显示,怀胎已近40周的产妇陈燕芳在日入住长乐市医院妇科病房待产。她入院当天便回家过夜。第二天回院做了抽血、验尿、B超、心电图等相关检查后,再次自行离院。
陈燕芳的经管医生吴某,在29日下班轮休前,既未自己关注,也未交代接班医生代看,更未继续跟踪过问。陈燕芳检验报告单上&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白蛋白21.4、尿蛋白3+&的检验结果异常无人知晓。&到31日我接班时,中间已隔两个医生。没人跟我交接陈燕芳的情况。&李建雪告诉北青报记者。
当晚9点24分,因宫缩下午返院的陈燕芳侧切顺产一健康女婴。据李建雪描述,当晚约9点40分,她接护士报称陈产后出血较多。赶到发现其宫缩欠佳,便据当时总出血量700毫升,给予促宫缩、补液等治疗。
见陈宫缩转好仍有持续性出血,李建雪汇报上级医生,发现陈软产道裂伤,李建雪又配合上级医师进行修补;并请产科值班医生帮开400毫升取血单及400毫升输血医嘱,并找家属签了输血风险单。
其间产妇出血较多,上级医生决定给予产妇输血800毫升、输液3700毫升。李建雪在备血单和输血单上,将原来400毫升的4直接涂改成8&&
22点50分,修补手术结束,出血基本止住。23时,开始输血。上级医生离开产房前,嘱李建雪再观察两个小时,待生命体征平稳推回病房。
1月1日凌晨1时许,李建雪发现陈尿量偏少,便让护士推了一针速尿剂。半小时后李建雪发现陈尿量仍未增加,电告上级医生。上级医生指示她加大补液量1500毫升。2点整,李建雪发现尿量增加300毫升。
凌晨2点20分左右, 输血800毫升结束,且已补液近4000毫升,李建雪交代产房护士再行观察、值班护士一级护理,然后回医生值班室。
凌晨2点45分,护士将陈送回病房。这时患者发冷打颤,护士监测她生命体征出现变化,但未汇报。40分钟左右后,护士才打电话告知。李建雪赶到后发现陈精神烦躁,有生命危险,便立即电告上级医生。上级医生又通知三线医生及内科会诊,组织抢救,但为时已晚。3点40分许,陈脉搏消失。4点30分宣告陈死亡。
在时过境迁近40个月后,被取保候审的李建雪,谈起事发那天经过,仍在反思:&如果我当时遵循病历书写规范&涂改&记录,家属的疑虑能否消减些?情绪会不会稳定些?&
陈燕芳死后,家属对医院的诊疗及施救过程存在重重疑虑:产前化验报告若及时发现应对,改行剖宫产能否避免大出血?产妇变症后的40分钟护士如未耽搁,抢救能否奏效?医院血库存血为何不足?医生是否伪造输血记录?医护人员有无脱岗渎职?
李建雪向北青报记者证实,自己没有遵循修改病历须保证看清&原底&的规矩,让本就怀疑产妇大出血后输血不足的家属误为篡改。
北青报记者查阅得知,从日起,医疗机构开始施行卫生部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医方书写病历必须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出现错误要在错字上画&双线&于原址,并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辨&。目的就是医疗纠纷产生时,让互信丧失的医患双方有案可稽。
虽然事后家属通过盘查血袋及输血底单消除了怀疑,并经监控录像证实没有医生脱岗;但最初的疑窦仍然点燃了愤怒。家属在第一时间抢夺病历、封存电脑,个别人还对医生施以拳脚&&
妇产科医生刘惠彬说,当天上午,一些身着便衣、自称长乐市公安局刑侦警员的人,进入长乐市医院询问。刚值完24小时连班又加班4小时的她,也被从家中召回做笔录。&公安正式记录的报案时间是元月一日中午12点,陈燕芳的丈夫做报案笔录时间12点15分。在此之前已有3个人做了笔录,分别是助产士林琴11:40,产房护士长陈华11:55,死者家属陈丽景11:57。家属还没有报案,警方就介入,你觉得这正常吗?&在中国医师协会法律部主任邓利强看来,&外力&干预此案的痕迹远不止这一点。
作为给李建雪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邓利强告诉北青报记者,第二天,长乐公安便对此案刑事立案。而此时,连医疗事故鉴定都还没有做,医院到底有没有、有多少责任全是未知数。&医疗事故罪构成的前提是&严重不负责任&,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严重不负责任&的释义是: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医疗救治;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对照来看,李建雪哪一条都够不上。&
在长乐市医院时任负责人看来,是死者家属的&名人&背景起了作用:其父是身价上十亿的著名企业家、福州市人大代表,公公是政府官员,丈夫又是警察。&市领导和卫生局领导很快赶到医院,我们做的只能是配合。想着既已刑事立案,就等法医尸检来确定责任吧!&
令老院长一干人没想到的是,最初主动提出要做尸检搞清死因的家属,不知何故又放弃尸检;这让&压力山大&的医院感到喘不过气来。据与李建雪同在医院供职的丈夫黄睿透露,&家属可能咨询了&专家&,尸检未必能得到有利结论,于是提出&暂缓&&。
在家属向警方提出&暂缓&尸检后三天,长乐市医院请三位省内医学专家,对患者死因做&个案内部讨论&;而这份&会议记录&,北青报记者从知情者处获悉,对后来李建雪案的走向,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形成于1月17日的会议记录上,北青报记者看到:主持会议的市内专家提出要&同舟共济&,省内专家回应&医(疗)纠(纷),口径一致&;在分析产妇死因与医院救治间关系时,有专家提出&羊(水)栓(塞)套不上,产后出血是存在的&;&肺栓塞比羊栓强&;&无按羊栓抢救,故不能套羊栓&;&套肺栓塞、静脉血栓症&等。
&套&的字眼,无疑让事后通过关系拿到这份&医医相互&铁证的家属,印证了此案在福建省内会&被操作&的担心。此前的法医尸检请求中,家属曾明确表示,&由于对福州市医学会组织的鉴定不信任,要求福州市刑侦支队聘请福建省外的国家级人才库专家进行解剖检验尸体,查明死因,进行刑事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而这则&个案内部讨论记录&,后来也成了家属刑事控告的一部分。
黄睿告诉北青报记者,当他四处求助、为涉罪的妻子讨说法时,有省外的医生问他:你们医院自己开的死亡证明,都称死因是&失血性休克&,你呼吁启动中华医学会再鉴定或法医尸检意义何在?
北青报记者调查发现,长乐市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里,陈的死亡证明不仅有前后两份(前者已标注为&作废&),后一张更现&鸳鸯联&情形&&即医院存根和拿给家属的有别,相差一个问号!
陈燕芳死亡39天之际,家属到医院开具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书一式四联,前两联是医院存根和网络直报用;后两联拿给家属,做注销户口和火化尸体依据。&医务科林友松告诉北青报记者。
据妇产科主任杨玉珍回忆,2月8日那天,死者的丈夫和哥哥多人来医院开具证明。当时编号为99号证明书死亡原因一栏,她标注了&不明&二字。家属拿走后又回来,要求重开为&失血性休克&。
&我赶紧向院领导请示,院领导说你就按家属说的开,然后在后面打上问号!&杨主任的诉说,在老院长处得到证实。
然而,当看到杨主任在第100号证明第一联存根处的&根本死因&栏,填了&失血性休克?&时,家属不干了。&我说这个没有尸检,死因不明,必须写失血性休克加问号。而家属说,你一定要写失血性休克,不许加问号。你们病程里都写了失血性休克&&&
杨主任和小林都向北青报记者表示,当时对方来了好几个人,他们很怕被家属怎么样,因为事发当初有人被打了。
&那段日子,我们像惊弓之鸟,处于各方压力之下。家属要什么,我们就给什么。按原来卫生部的规定,复印病历材料,里面的主观材料像病程记录等,我们可以不给家属;但按上面的要求,全部的病历都给对方拿走复印了。&小林说。
在院方看来,家属开这张死亡证明,出于步步为营的考虑。最不利的地方就是省市两级的医学会鉴定时,家属将它以及&内部研讨记录&提供给相关鉴定专家。
日,福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称:&因本例未行尸检,死亡原因不确定,根据现有资料,患者死于产后出血性休克或伴急性肺动脉血栓栓塞可能性大。患者存在肾脏损害(肾病综合症)、血液高凝状态等基础疾病。医方对病情观察不仔细,产后出血量估计不足,处理不到位。&&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长乐市医院不服。认为前面既称未行尸检,死因不能确定;且患者存在基础疾病。后面怎么又得出&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的矛盾结论?
四个半月后,省医学会的鉴定出炉,干脆直接得出&因产后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的结论;至于尸检,连提都没提。这在李建雪及黄睿眼里,被解读为与会专家为&避嫌&而做出的姿态。
而在邓利强看来,正是长乐市警方刑事立案后又不遵循刑案的&高证据标准&,没有按规定强行尸检确认死因,才有了今日李建雪案之尴尬局面。
&两次鉴定结论不同,说明死因存疑。而如果根据&不确定&的死因给一个公民定罪,明显不公。&邓利强说。
3月30日,中国医师节。
在&被吊销&医师资格证后,28个月间,李建雪再没踏进长乐市医院三楼的妇科病房。&那里有我的梦魇,我不知会面对什么样的眼神!&一出电梯,李建雪就开始&溜边&倚墙。步子虽然向前迈,但能感到她的心在往后扯。
当班的护士中,熟人不多;很多陌生的新面孔,让她倍感物是人非。只有护理台半尺长的大理石残缺创面,昭示着事发时曾经的&壮观&场面。&不久前,还有护士被大理石的断面割伤手!&医院陈美珍书记告诉北青报记者。
&最后一次来这,是日。上午我还在值班,下午便被市纪委告知开除党籍,后又被卫生局宣布吊销医师执照、调离长乐市医院。&据统计,长乐医院共有14人因&产妇死亡事件&受到处分处理,老院长也被调离。
&我以为事态至此也就到头了,谁知更大的灾难还在后面!&李建雪说。2013年9月,长乐市公安局以李建雪和另外两名大夫涉嫌医疗事故罪,向长乐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同年10月,长乐市检提起公诉,指控李建雪&未意识到陈燕芳出现出血性休克状态,给陈燕芳静脉推了一支不利于出血性休克抢救、低血容量时不宜应用的速尿针剂20mg&;并在凌晨2点35分,认为陈燕芳生命征平稳,决定将陈燕芳从二楼产房送到三楼病房;并据此认定李建雪在抢救产后出血的陈燕芳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
&作为一线医生,她的每一步操作,都是经请示上级医生后做出的;即使有过错,也是因其经验不足、医疗水平受限造成的。在被追诉的三位医生中,她的责任最轻;为何偏偏由她来&替罪&?&李建雪的另一位辩护人杨春治表示不解。
北青报记者调查得知,在事发后近40个月内,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共有18名医护人员调离或辞职,其中包括5名医生、10名助产士和3名护士。这个人数约占妇产科总数的四分之一。
与医护人员选择&逃离&相对应的,是连续三年患者对长乐市医院的&疏离&:&几年前,长乐市医院的年接生率在5000人以上,现在却逐年下降,维持在4000多人。&现任院长陈天荣忧心忡忡地说。按他的描述,几年前,医院的二、三楼妇产科走廊都搭满了临时&加床&,而现在的走廊却空空如也。
北青报记者在现场的走访,证实了陈天荣院长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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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住院摔伤医院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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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住院摔伤医院须担责
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祝永根
2012年3月16日,患者李某,男,55岁,因出现震颤、动作缓慢、步态障碍并伴肌痛痉挛和疼痛等原因于被告某医院进行诊治,医院初步诊断为帕金森病,当天办理住院手续。2012年3月18日夜晚,患者去厕所时,在走廊上不慎摔倒,经某医院诊断为髌骨骨折;通过医院治疗李某于2012年8月5日出院,鉴定为六级伤残;在多次找被告某医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以被告某医院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自已摔倒受伤等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某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
争论焦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
  原告李某认为,自已花钱住院治疗,就与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医院未尽合同义务,特别是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患者跌倒摔伤,因此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某医院认为,医院在住院病房内张贴了《病人住院须知》,其中注明:“行动不便的患者应有家属陪同”, 李某入院时医院告知因李某病情应防止摔捯及坠床,应当有家人陪护,病人及家属均已签字按手印。医患道德双向协议书里也提到防止患者摔伤,医院已进行相关危险的告知,已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医院对患者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案不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院对李某摔伤致残的后果不应承担合同责任;李某提起的诉讼应为侵权之诉,本案医院对李某的诊疗、护理行为符合医疗规范,李某的损害不是医生护士造成的,也不是医院设备遭成的伤害,是他本身患有帕金森病行走不便不慎摔倒造成,加之陪护人员没有尽到陪护责任,其损害后果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医院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医院住院治疗,医院接收并对李某进行治疗,双方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事实存在。被告作为专业医疗机构,不仅要为住院病人提供治疗、生活的便利条件外,还应为住院病人提供合格的日常生活设施。原告在被告医院处摔倒后受伤,已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由于原告系在医院病区上厕所摔倒致伤,对此,被告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医院的走廊没有铺设地毯,可能导致附近地面湿滑,且在走廊未按装扶手,未作出明确警示、提示或说明,未告知、消除其经营场所的不安全因素,亦未采取相应措施。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原告摔倒受伤,被告存在过错,理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原告住院期间,院方有告知原告及家属应当防止摔伤并要求陪护的情况,医院方已经告知病人家属在入院后可能会发生危险的情况,在原告行动不便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和防范可能存在潜在风险,因此,原告对于自身的损害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 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该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余万元。
【案例评析】
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与患者的关系本质上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本案焦点和核心是患者在医院摔伤应由医院承担责任还是患者自身承担责任。医院作为经营者,负有对患者进行治疗、护理的合同义务,同时依法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尽管医院已经在入院须知及医患道德双向协议书中明确提到防摔捯、坠床,陪护人员也已签字按手印,这是医院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但医院不能仅仅告知,还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病人摔倒,例如在走廊铺设地毯、设置扶手,在厕所放置防滑垫等;作出明确警示、提示或说明,消除不安全因素;患者大多身体虚弱,活动能力受到限制,这对医院安全保障义务提出更高要求。大数多医院走廊不铺设地毯,不设置扶手,容易导致地面湿滑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患者如果没人陪同,特别是像帕金森病人,本身行动不便,加上地面湿滑或其他隐患,极易摔倒。医院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院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并非是绝对的义务。本案中医院已履行告知义务,如果医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尽了其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可以免除医院的责任;患者对于身体状况应当正确估计,在日常的行动、生活上应以安全为第一注意义务,必要时应当要求护士或者家人陪同,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本案患者对安全注意义务有所欠缺,故对自己摔倒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患者在住院期间,因摔伤、坠床等意外事件而引起的纠纷并不少见,如何保障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的安全,本案给医院的警示是:医疗服务对象大都身体状况较差,行动不便,甚至心智不健全,医院提供医疗服务要尽力“以人为本”,改善医疗设备和配套设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消除潜在危险,防止类似事情的发生。而作为患者也要注意自身的安全,严格遵照医嘱进行诊疗和其他活动,有事及时与医务人员沟通,寻求医务人员的帮助,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附:医院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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