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外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是同一概念吗

信息公开-长治县政府门户网站
>>>>公开信息内容
长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1年综合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和门诊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公开目录: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主办:长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长治县政府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大连倚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最佳使用效果分辨率/建议使用IE6.0及以上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目录外药品临时采购使用管理规范.doc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医疗费_百度百科
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医疗费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医疗费不仅包括过去的医疗费用,如治疗费、医药费,也包括将来的医疗费用如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性&&&&质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特&&&&征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医疗费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康复性治疗、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进行治疗、以及工伤职工确认需要而进行治疗,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除外)所花费的医药、手术以及其他治疗费用,由于这些费用是引发的直接后果,也是的主要目的所在,自然应当享受医疗待遇,从中支付。《》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所需费用符合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第45条规定:“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46条规定:“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根据该规定,受害人获得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1]
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注:上述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例如:某建筑公司职工王某,在施工过程中因建筑脚手架滑落而发生左腿腓骨,随即被送往该市第二医院就医(该医院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其所接受的诊疗项目为:和测定50元、腿部包扎固定200元、X光透视160元、波姆光放射350元,其中前三项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所包含,共计410元,最后一项不属于该而不能计人;其所用药品为:760元,非阿片类镇痛剂450元,660元,前两项都属于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用药,共计1210元;其所接受的住院服务为普通型,60元/床/天共住院50天,计3000元,符合工伤住院服务标准。这样,王某的医疗费赔偿金额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410元+1210元+3000元=4620元
需要注意的是,《》规定上述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部门等部门规定,而在该方面具体规定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可参照1999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以及1999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颁发的《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中所确定的标准。
在受害人的具体索赔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一款的规定。全部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赔偿应当与损失相一致。不仅包括过去的医疗费用,也包括将来的医疗费用。1、挂号费;
注: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2、医药费;
2.1在确定医药费时,用药原则应当坚持“对症下药”,可用普通药物治疗的伤情,不用昂贵的药物。
2.2用药范围应当控制在公费医疗范畴。
2.3确定医药费用时应将处方和医疗费用发票有机结合起来审查(凡不具有针对性、可用可不用或者用于其他疾病的药品,属于不合理用药)。
注:指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
3、检查费;
3.1注意要排除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的费用(伤情必要的除处)。
3.2合理转院后,接受医院在原来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检查不可视为重复检查。医疗费注:检查费是指为确定伤情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为治疗所需和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用、CT费用、费用、彩超费等。
4、治疗费;
注: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如换药、打针、理疗、手术、化疗、矫形、整容等费用。
5、住院费;
5.1住院只限于伤重或者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
5.2伤情可以在门诊治愈的受害人,是否可以得到住院费用的赔偿,应从严掌握。
注:住院费是指按住院标准入院而由医院收取的床位费、等费用。
6、其他费用。
注:如、专家会诊的费用。1、关于医院选择问题
1.1《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规定,“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这确定了就近治疗的原则。
1.2一律强调必须选择就近的医院治疗,过于严格也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就近治疗是一个原则,但是也要考虑实际情况和治疗需要。在实践中,就是到了不是就近的医院治疗了,也可能是合理的治疗。对此,对于合理的治疗费用也应当给予赔偿。
1.3当然,如果既不是就近医院,也不是合理的治疗,当然不予赔偿。
2、关于转院治疗的问题。
2.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规定1:“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2.2《》第19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应当承担相应的。”
2.3在实践中,受害人就诊的医院出于经济因素等各种原因的考虑,在自身并不具备相应诊治能力的情形下,也往往拒不同意受害人转院治疗,结果导致受害人耽误治疗,或者转院后无法获得医疗费的赔偿。因此,2.1对受害人转院的不合理限制的规定在2.2中取消了。
3.关于诱发疾病的治疗问题
对于所诱发的疾病的治疗,一般应当按照(因果关系中原因力的大小)确定责任的有无及比例。
4、后续治疗费用问题
在赔偿诉讼结束后,还可能会发生一些后续治疗费用,如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医疗费等。
具体的操作方法有三种:
4.1一次性赔偿,即将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全部计算,一次赔偿(这种情况必须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才能如此处理)。
4.2对于今后发生的损失另行起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4.3即使是确定了一次性赔偿,但是今后实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超出了一次性赔偿确定的数额的,对于超出的部分,赔偿权利人有权另行起诉请求赔偿。
5、对医疗费的问题
对于医疗费的确定,采用了举证责任分配的方法解决对医疗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判断问题(取消了原有的的规定)。原则上应由作为的受害人就医疗费用的存在和费用负担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具体而言,即受害人应当通过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以及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来证明医疗费用的存在及其数额。如果对于赔偿权利人主张的数额和提供的证据不认可,或者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应当结合案情加以审查,通过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判断医疗费是否合理、受害人转院治疗是否适当等。
6、医疗费的保险支付形式
医疗费的保险支付形式,简称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如中国的、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1、《民法通则》
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残废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50条第1项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第29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从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1条 工伤职工,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
第144条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交易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医疗费的赔偿树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条文解释
1、本条确定了医疗费的赔偿原则、赔偿标准、赔偿数额的计算、举证责任规则等。
2、赔偿原则是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人在遭受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据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数额。
3、在赔偿范围上,不仅包括受害人已经支出的医疗费用,还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等。
4、在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1)“器官功能恢复训练费”不包括因受到不法侵害后进行心理治疗的费用。
(2)关于“后续治疗费 ”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要二次治疗所需的费用。
5、相关条文
第17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住宿费、、必要的,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生活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死亡裣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19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据医疗证明或者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4条第1项 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关于印发依兰县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依兰
政 务 公 开
当前位置:>>>>正文
关于印发依兰县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出处: 发布: 10:04:21 点击: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单位:
现将《依兰县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依兰县人民政府
依兰县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实&&&施&&&细&&&则
根据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4年新农合工作的通知》(黑卫农发〔号)文件的要求,为确保新农合工作健康深入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依兰县辖区内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及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关的单位、个人和具有农业户口的居民。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
(一)资金筹集。2014年我县新农合筹资标准为人均390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费70元,各级政府补助320元。严禁将2013年参合农民家庭帐户结余资金转结或变相转为2014年参合农民缴费金额。
(二)基金分配。2014年依兰县新农合补偿模式为: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家庭帐户。基金分配方式为:从人均筹资额中安排14元设立家庭帐户,安排36元设立门诊统筹普通门诊帐户,用于参合农民患小病门诊治疗补偿;安排20元用于慢病门诊、大病门诊和一般诊疗费的使用;安排320元设立住院统筹基金帐户,用于参合农民患大病住院(含门诊特殊大病和慢性病门诊补偿)治疗补偿。
三、受益周期
(一)受益周期为日至12月31日。12月31日前为下年度缴费期限,在缴费期限内不主动缴费或超过缴费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保障待遇。
(二)参合农民按规定缴纳了参合费,领取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即可从每年1月1日起享受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按标准支付的门诊医药费和住院医药费。
四、补偿标准
(一)家庭帐户补偿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可从门诊家庭帐户资金中报销,支付完后再享受门诊统筹资金补偿。
(二)门诊统筹补偿&
参合农民限定在乡镇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按不同级别和比例补偿,设定日补偿限额,设定家庭补偿年度封顶线。
1.补偿比例: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70%,日补偿限额为20元。
2.参合农村居民在乡镇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要先使用家庭门诊账户资金补偿,家庭门诊账户资金无结余后,再使用门诊统筹资金补偿。门诊家庭账户和统筹资金由参合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家庭成员之间可以互用,但不可超过门诊统筹年度封顶线。
3.补偿封顶线:全年按户设定家庭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2013年家庭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计算方式为:家庭参合人数×36元,家庭成员门诊统筹补偿额累加达到封顶线后,不再享受当年门诊统筹补偿政策。
(三)慢性病门诊补偿
1.慢性病门诊补偿范围。2014年慢性病病种为以下23种:重症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恶性肿瘤、肺心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重症肝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肾炎、慢性肾衰竭、肝硬化、精神分裂症、癫痫、造血系统疾病、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甲亢、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胰腺炎、肺结核、哮喘。
2.慢性病补偿标准。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为50%,封顶线为5000元。6月末和12月末分两次办理补偿报销手续。
3.确诊程序。患有上述23种慢性病的参合农民,要在依兰县中医院进行确诊,填写《依兰县慢性病患者门诊病志》和《依兰县慢性病门诊患者登记册》,经县新农合办公室审核批准,发给《依兰县参合农民慢性病门诊治疗卡》。
4.门诊大病补偿。患脏器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慢性白血病和恶性肿瘤放化疗的参合患者:2014年度补偿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为55%,治疗门诊医药费报销补偿封顶线为50000元。
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的参合患者,在佳木斯市东方医院实行免费治疗,每人每次限额310元,患者不再承担医疗费用,报销补偿封顶线为60000元;需腹膜透析的参合患者实行“零”起付线,报销比例100%,报销补偿封顶线为60000元。
(四)住院补偿
1.乡镇卫生院: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为90%。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为70%。
3.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800元,报销比例为45%。
4.年度内个人累计报销最高封顶线为150000元。
(五)单病种定额补偿:确定50个住院疾病病种,实行单病种定额报销补偿,具体补偿规定见《依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补充规定》(依新农合发〔2011〕1号)。
(六)23种大病补偿
1.患有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等15种大病在救治定点医院治疗,限额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扣减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后,新农合按70%比例给予补偿,不再扣减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剩余30%部分由参合患者个人承担。
2.将恶性肿瘤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8种特殊疾病纳入大病保障范围,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55%。
(七)对参合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在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取消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5%。
(八)中医药补偿。在全县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中医药门诊补偿,补偿范围为门诊中药饮片费用及传统中医针灸、按摩、拔火罐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实行“零”起付线,按50%比例报销,封顶线为每人每年800元。
(九)参合农民患活动性肺结核病,实行“零”起付线,按90%比例报销,每人每年报销补偿封顶线为7000元。
(十)外出打工、探亲或者异地长期居住的参合农民,在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
(十一)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经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签署转诊证明转至省外就医的,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
(十二)参合农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起付线800元,报销比例为25%,封顶线20000元。
(十三)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有权对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因使用不合理而提出质疑,并有权停止对该药品的报销。
五、药物优势补偿
(一)门诊用药补偿
参合农民在乡镇和村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要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一律不予报销。
(二)住院用药补偿
1.参合农村居民住院、慢性病和五种门诊特殊大病,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按规定的补偿比例予以报销。确因病情需要,使用《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试行)内药品,但不是《国家基本药物》中的药品下浮5%。
2.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试行)外的药品,新农合一律不予报销。
3.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自付药品不能超过10%,一经发现县合管办有权对其处罚。
六、医用材料补偿
参合农民住院治疗使用以下医用材料发生的费用,按比例计入可补偿范围:心脏起博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体内置换(放)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安装或放置手术项目,其单次(项)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按80%计入可补偿范围;单次(项)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按70%计入可补偿范围。
七、补偿方式
(一)参合患者在县、乡镇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慢性病门诊除外),医药费用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报(垫付制)。
(二)参合患者在未实行即时结报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外出打工或探亲异地住院、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原则上患者出院一个月内要将有关材料报送县新农合办。年底出院的患者,应在下一年度的3月末前办理完报销补偿手续,过期不予报销补偿。
(三)慢性病门诊患者医药费用补偿,由就诊医疗机构按月录入和上传医药费用明细,参合患者每半年(6月末和12月末)携带有关材料到县新农合办办理报销手续。
八、报销手续
(一)门诊统筹患者。需提交:《合作医疗证》、门诊收据、门诊处方。
(二)慢性病门诊患者。需提交:《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村委会证明信、本细则确定的定点医院提供的慢病诊断书、门诊病志、门诊治疗卡、门诊处方和门诊收据等有效材料。
(三)住院患者。需提交:《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村委会证明信、住院结算收据、住院处方或清单、病历复印件、出院证明或诊断书。
(四)外伤患者医药费用补偿,在上述需提交各种材料的基础上,还应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详细的《外伤原因证明》。村委会公示一周后,如无人举报,须出具由村书记、村委会主任和会计中至少两位以上签字、加盖名章并留下详细联系电话以备调查,最后加盖村委会公章。
(五)参合住院患者报销医药费用时,原则上应由本人或家庭成员办理。特殊情况需要其他人员代办时,须提供由参合患者或家属委托证明材料和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实行垫付制。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只需交纳起付线和本次住院预计费用的个人承担比例部分,剩余医药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不允许向患者收取住院押金及其它费用。
(七)外出打工住院患者。在上述需提交各种材料的基础上,还应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外出打工证明和异地用工单位证明(加盖公章)。
(八)转诊制度。到县辖区外就医的参合患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到县合管办开转诊单,经县合管办审批后,转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方可报销。如未经转诊或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下浮20%。急诊须七天内报县合管办。
(九)对既参加合作医疗又参加商业保险和其它救助的农民,在进行补偿时,其参加商业保险和其它救助与正常的新农合补偿无关。按本《实施细则》的现行规定予以报销,报销时收据原件有冲突时,可使用带有商业保险公司公章和财务印章的复印件(其它证件需有原件)予以报销,但应尽量使用原件。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可以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
九、定点医疗机构
(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经县卫生局和县新农合办审核确定的乡镇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经县卫生局和县新农合办审核达到门诊统筹要求的村卫生所(室)。
(二)慢性病确诊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1.确诊定点医疗机构:依兰县人民医院、依兰县中医院、依兰县结核病防治所及专科二级以上医院。
2.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省、市级确诊定点医疗机构均为慢性病门诊相应专科疾病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和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住院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1.县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结核病防治所、东承骨伤医院、城南骨伤医院、依兰农场医院、松花江农场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参合患者在县辖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一证通”制度,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
2.县辖区外定点市级医疗机构。佳木斯市定点医疗机构:佳木斯市口腔医院、佳木斯市中心医院、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佳木斯市肿瘤-结核医院、佳木斯市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二二四医院、佳木斯市妇婴医院、佳木斯市肛肠医院。哈尔滨市定点医疗机构: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哈尔滨市儿童医院、哈尔滨市传染病院、哈尔滨市胸科医院、哈尔滨市精神病医院、哈尔滨市第五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黑龙江省总队医院、哈尔滨市骨伤医院等。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肿瘤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黑龙江省医院、黑龙江省第二医院、黑龙江省第三医院、黑龙江省第四医院、黑龙江省眼科医院、黑龙江省中医院(省中医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牡丹江市心血管病医院、省农垦总局医院、省农垦红兴隆分局中心医院、省农垦宝泉岭分局中心医院(疼痛专科)。
3.经省卫生厅和市卫生局及市新农合办审核批准新增加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四)因急诊就近就医的医疗机构
十、不予计算支付的其他费用
(一)按《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的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医疗检查、治疗、药品及其他费用。
(二)住院患者挂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能提供统一、规范的医疗机构医药费报销票据,不能按规定取得相关报销资料的医药费用。
(四)因对交通事故、有偿服务及应由第三者负责的外伤;因吸毒、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因自杀、自残、酗酒、工伤、服毒、集体食物中毒、职业病等原因发生的医药费用。
(五)就诊或转诊的交通费、急救车费;住院期间病房内除床位费(高间病房床位费按普通床位费计算)以外的其他服务设施费用,以及损坏公物的赔偿费;住院期间的膳食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保险费等人工服务费用;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生活服务费用。
(六)近视眼矫正。
(七)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
(八)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九)各种减肥、增高、增胖、保健按摩等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
(十)因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一)婚前未做健康检查,导致新生儿患先天性疾病治疗所需费用;非住院分娩的产后疾病及新生儿疾病所发生的医药费;不孕症诊治所发生的医药费。
(十二)临床用血(输血费除外)所发生的费用。
十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
(一)为了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管理,对依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监会”)成员进行了调整。其职责: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工作;监督、审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监督检查卫生服务供方的服务质量和费用情况;监督参合人员的就医行为;督促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各项规章制度等提出修改意见等。
(二)县合管办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举报投诉要做好详细记录,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在半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举报或投诉情况的本人,并向县合管委和县合监会汇报情况。
(三)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公开公示制度。各乡镇、村屯每月将参合人员就诊及补偿等情况进行一次公布,自觉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垫付制,如有未执行单位,一经查证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将本人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2.伪造病历、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基金的。
3.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4.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5.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倒卖的。
6.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县、乡合管办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所损失的资金外,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对患者或其家属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的。
2.故意刁难、克扣患者或其家属,接受患者或其家属吃请、礼金或礼物的。
3.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为参加合作医疗人员报销医药费用的。
4.利用工作之便造假,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5.对合作医疗工作监督管理不力,违规行为时常发生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对医疗机构取消定点资格;对工作人员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证,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所损失的资金外,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对患者或其家属服务态度差,克、拿、卡、要参合患者的。
2.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为参加合作医疗人员虚开医药费的。
3.未使用新农合就诊协议书的。
十二、其他有关事宜
(一)本实施细则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在试行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权归依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三)本实施细则自日开始实行,日印发的《依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依政发〔2012〕51号)同时废止。
& 上一篇:
& 下一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