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重庆市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许可证机构有哪些

关于市工商局暂停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登记及市教委《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异议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教委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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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工商局暂停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登记及市教委《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异议
本人及创业合作人近期在欲向本地工商所申请设立一家能够从事培训业务的机构时,被告知全市教育培训行业大整顿,按市教委要求,已暂停受理全市范围内教育培训机构的新设立申请,期限不定,直至市教委出台新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时方可恢复。今日又在市教委网站上看到《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本人及创业合作人认为,其中关于民办教育培训准入资质条件的规定合法性、合理性均存在严重问题,故特此就上述暂停企业设立行政许可的做法以及该《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异议,望有关部门详加核实后做出适当处理。具体理由分四点陈述如下:
  一、暂停受理全市范围内教育培训机构的新设申请,其法律依据何在?
  行政许可事项关乎公民个人、社会组织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律对于其设立、行使的条件、标准都有严格的限制。但是,遍查《行政许可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甚至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均找不到可以支持由某省(直辖市)的工商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自主决定,将辖内的非学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工商设立登记予以无限期暂停的具体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即便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也只有在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在本辖区内停止实施某项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一条),遑论级别只有厅局级的省级工商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了。那么,市工商局或市教委做出此项决定的法律依据,究竟是什么?另一方面,《行政许可法》中不但没有此类暂停受理的明确规定,反而对行政机关不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由此,如果确实没有合法依据,此项暂停的决定是否应得以及时纠正,及早按相关法律规定,恢复正常的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设立申请的受理?烦请有关部门做出明确解答(注:烦请从暂停受理的法律法规依据层面解答,请勿以“鉴于……,考虑到……,因此暂停受理是必要的”的固定语式作答,因为本人对暂停受理、整顿规范本市民办教育培训市场的合理性、必要性并无异议。本人在此仅就其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请予解答,谢谢配合。)
  二、《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对举办者资质设立资产、负债、开办资金等方面的门槛条件,合法依据何在?
  对于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明文许可或授权的即为禁止。在《行政许可法》中,并未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商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任何行政许可的权力,即便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也只有以规章设立临时性许可的权力,但其中更有明文规定:“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一条)。但是,《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第三条至第五条中诸如“申请举办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50%;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个人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7周岁……具有5年以上的相关教学培训经历”,“同时在培学员不足100人的,开办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超过100人的,开办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等,却是在几乎毫不掩饰地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条件,而且是前置性的组织机构设立登记许可条件。并且从这些条款的描述当中可以看出,这些许可条件关乎资产、资历、年龄等,对于申请人而言,都是实质性的、核心的条件,相对于原有的准入条件,已经发生了重大变更,可以说是重新设立了整个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行政许可。那么,市教育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此项行政许可条件的法律依据何在?或者说其从何处获得了相关授权或许可,可以设定这样的行政许可条件?如并无相关法律依据或者授权许可,其是否应立即将该《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中超越相关权限设立的规定内容删去?以上三个问题,敬请解答。
  三、《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对举办者资质设立资产、负债、开办资金等方面的门槛条件,合理依据何在?
  抛开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自行设立民办非教育培训准入行政许可的合法性不论,规定“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7岁”、“5年以上相关教学培训经历”、“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等准入条件,非常明显,是将我市广大的中小微型教育培训业从业人员一律挡在了市场门外,而仅将民办教育培训业这一块宠大的蛋糕留给了少数资金实力较为雄厚、政府背景和人脉资源较为广阔的大型机构分享。这样规定,真的具有充分的合理性,遵循了机会均等、公开公正的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吗?远且不说,殊不知,就在几天前,孙书记、黄市长等市委、市政府重要领导还对我市小微企业发展状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做出了“要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在完善、落实扶持政策措施上下大功夫,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着力推动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集群发展、可持续发展,努力使小微企业成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力军”的重要指示,在此基础上,我市目前也正在研究进一步放宽小微企业创办条件、加强小微企业扶助措施等更加优惠的支小政策,近期即将出台并正式实行。而市政府办公厅之前所制定下发的《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192号)当中,也明确了教育培训从业者属于创办微型企业需重点扶持的“九类人群”中的第八类“文化创意人员”(《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言下之意,教育培训业甚至是应当重点培养微型企业发展的行业。那么,请问,市教委在制定《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过程中,对于小微型教育培训机构又是如何定位的呢?有没有响应市委、市政府的号召,有效执行国家扶持小微、促进就业的宏观政策和基本方针?另一方面,考虑到教育培训市场从业机构、人员众多,领域广阔,小而分散的现状,想搞一刀切,把中小微型企业统统拒之门外了事的政策,实际上也是不可能得到有效执行的。这样的《设置标准》出台后,众多在业内经营已久,却苦于资金、资质条件不够,无法创办正规培训企业的中小微从业者迫于生计,必定会设法以其他途径、方式和方法,直接或间接地继续经营、从事民办教育、培训行业。如此一来,不仅激化了众多中小微型从业者与监管部门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监管难度,而且还有进一步加剧市场乱象,致使诸多有关规定无法有效落实,成为一纸空文的危险。既有违反相关规定、政策的风险,又有执行起来效果适得其反的可能,如此后果,难道还不值得我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准入门槛的设置上三思而后行?
  四、关于规范整顿教育培训市场的一些建议
  要治理当前教育培训市场上存在的乱象,重点不在限制资质,而在规范行为。相比于“散兵游勇”式的中小微型机构,资金雄厚、人员众多、设施完善,又有相当政府关系背景资源的大型机构“店大欺客”,在扰乱市场方面更是为祸甚巨。因此,整顿规范教育培训,不仅不能因噎废食,舍本逐末,仅仅因为市场散乱就搞简单粗暴的“一刀切”,直接把门槛提高,把大部分中小微型从业者拒之门外了事,相反,一方面加强从业行为的监管与规范力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与合规自觉性,另一方面推进行业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引导其完善运作机制,充分发挥自我监督、自我矫正作用,尤其是在团结、组织中小微型从业者,以及制衡、约束大型机构行为方面发挥实质性的作用,这才是根除乱象,促进行业良性健康发展,维护培训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治本之策。
  综上所述,鉴于当前的暂停受理申请、提高准入门槛等措施,都存在明显的问题,兹此敦请上述问题所涉及到的工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其重新进行合法性、合理性方面的审查与变更,确保已出台或将出台的相关措施符合法律规定、遵循党和政府的总体政策方针,有效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建立、维护更为公平、更为开放的市场经营环境,从根本上促进我市经济更快更好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相信这也是全市所有受到上述行政管理措施影响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共同心声。此事关系莘民生计,牵涉广大,恳盼有关部门以人民利益为重,俯拾民声,三思而定。叩首以谢,感激不尽。
办理单位:
市教委民办教育管理处
办理结果:
张先生你好!你反映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准入资质条件的问题(市长信箱[号)已转我委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市政府于7月8日颁布了《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281号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现阶段,市级相关部门正在抓紧起草新的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在新的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出台前,有关部门应依据《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 和管理办法》(渝办发〔 号)的有关规定,受理和审核培训机构的设立申请。
二、自2014年5月起,市教委开始牵头制定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经过十余次反复修改后,目前《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已面向市级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由于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涉及举办者、培训学员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多方权益,因此需要设定合理的准入条件,才能充分保障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对此,市教委将充分听取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地确定设置标准,积极督促区县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努力营造公平、开放、有序的培训市场环境,推动教育培训事业进一步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个性化教育培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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