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统计的上缴税金税金及附加包括哪些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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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是指企业应交未交的各项税金,如增值税、、、、、、、等。外文名accrued tax拼&&&&音ying jiao shui jin释&&&&义企业应交未交的各项税金举&&&&例增值税、、等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并实现利润,要按照的原则将按规定应向国家缴纳各种税金进行预提处理,这些应交的税金在尚未缴纳之前暂时停留在企业,形成一项。中的“应交税金”项目反映了企业尚未缴纳的税金(若为,则为企业多缴或尚未抵扣的)。(若余额在,则说明企业的大于它的)。需要指出的是,企业缴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此项目中进行反映。2007年变化:应交税金,科目取消,换成&应交税费&。主营业务税金与的区别:
主营业务税金是费用科目,是的抵减科目,是销售主营产品时所发生的.而应交税金是负债类科目,是应交而尚未交的,它不一定是在销售主营业务环节时发生,除、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外应缴的税款都通过此科目下列税金,不需通过“”科目核算的是。应交税金的会计分录:
(1)国内采购物资
借:物资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接受投资转入的物资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或)
(3)接受应税劳务
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4)进口物资
借:物资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5)购进免税农业产品
借:物资采购(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
库存商品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支付的价款)
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的价款)
(6)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实行“免、抵、退”办法有的生产性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记入出口物资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因应抵扣的大于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
(8)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物资出口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当期出口物资应收的款项)
应收补贴款(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
主营业务成本(按规定计算的不予退回的税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当期出口物资实现的营业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
(9)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消费、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
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押金应交的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购进的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物资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
应付福利费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
(12)本月上交本月的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13)期末留抵税款的账务处理 期末进项税额大于销项时,就形成了留抵税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值税形成借方余额,这时不需做账务处理。
2、未交增值税
(1)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额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本月上交上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应交消费税
(1)销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物资应交的消费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以生产的商品作为股权投资、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
借:长期股权投资
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没收的押金应交的消费税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外)
借: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将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等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按代收代交的消费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应付账款
(5)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以及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企业,在营业收入实现时,按应交消费税额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因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
借:其他业务支出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以其他方式代销首饰的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7)有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于物资移送时
借:营业外支出
应付福利费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随同金银首饰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费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因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于企业向委托方交货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支出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8)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物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
库存商品等
贷:银行存款等
(9)免征消费税的出口物资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生产性企业直接出口或通过出口的物资,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物资的生产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消费税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收到退回的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
(10)企业将物资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自营出口物资的外贸企业,在物资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
借:应收补贴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实际收到退回的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
(11)交纳消费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4、应交营业税
(1)按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销售不动产应交纳的营业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经营房屋不动产所交纳的营业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交纳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5、应交资源税
(1)销售物资应交纳的资源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2)自产自用的物资应交纳的资源税
借:生产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3)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
借:物资采购
贷:银行存款等
按代扣代交的资源税
借:物资采购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按允许抵扣的资源税)
原材料等(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金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按应支付或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
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交的资源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将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5)交纳资源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6、应交所得税
(1)采用核算的企业,计算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采用核算的企业,计算出当期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
借:所得税(当期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
递延税款(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和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按规定计算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
递延税款(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和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
(3)交纳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7、应交土地增值税
(1)转让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2)交纳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
8、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9、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等
(1)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应交土地使用税
——应交车船使用税
(2)交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应交土地使用税
——应交车船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10、应交个人所得税
(1)按规定计算应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工资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科目使用说明: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
小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目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 应交增值税小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内,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本规定中以下各项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作为的小企业的情况:
1. 国内采购的物资,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当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作相反。
2. 接受投资转入的物资,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投资各方确定的价值,借记“材料”等科目,按其在终所占有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 接受应税劳务,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当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 进口物资,按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进口物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买价减去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6. 小规模纳税人和购入物资及接受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物资及接受劳务的成本,不通过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7. 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等),按实现的营业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作相反会计分录。
8. 有出口物资的企业,其出口退税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生产性小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物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借记本科目(—出口抵减内销产品),贷记本科目(—出口退税)。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2) 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小企业,物资出口销售时,按当期出口物资应收的款项及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的合计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不予退回的税金,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当期出口物资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9.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购进的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物资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本月上交本月的应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3.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自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或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税)。结转后,本科目()明细科目的期末,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二) 未交增值税
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自本科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如本月为多交增值税的,应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本科目(—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本月上交上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 应交消费税
1.小企业销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物资应交的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退货时作相反。
2.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外)。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将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对于代收代交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物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免征消费税的出口物资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生产性小企业直接出口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物资,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物资时,如按规定实行办法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物资的生产性小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消费税,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收到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会计分录。
6.小企业将物资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7.交纳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 应交营业税
1.小企业发生应交纳营业税的经济业务,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2.销售不动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3.交纳的营业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 应交资源税
1.小企业销售物资按规定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2.自产自用的物资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3.小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和代扣代交的资源税,借记“材料”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代扣代交的资源税,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按外购价款减去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金额,借记“材料”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交的资源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将销售固体盐应交纳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交纳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应交所得税
1.小企业计算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2.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应交土地增值税
1.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2.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小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交纳的城市统护建设现,借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九) 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1. 小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2.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十) 应交个人所得税
1.小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小企业因多计等原因退回的所得税,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小企业收到退还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小企业因多计等原因退回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应于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属于增值税的,应于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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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转让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制中的一个主要。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试点方案。2015年5月,营改增的最后三个建安房地产、保险、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方案将推出,不排除分行业实施的可能性。其中,建安房地产的增值税税率暂定为11%,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为6%。这意味着,进入2015年下半年后,中国或将全面告别营业税[1]。外文名Business tax属&&&&于制税种
依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原则上,赠与人是需要营业税的,缴纳营业税的税率是5%。
1、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关于个人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
2、其他人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但若其他人之间赠与的房产达到一定年限的,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仍可以免征营业税,比如,个人将购买满5年的住房对外赠与的,可免征收营业税。商贾(周代)
算缗钱(汉代)
市肆门摊税(明代)
铺间房税、牙当等(清代)世界各国在征收营业税时往往采用从价计征的方法,实行比例。
纳入营业税减免税范围的,一般都是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一些与社会福利相关的劳务。
营业税一般以额全额为,实行。营业税应税劳务范围的变化是怎么样的?  一个中美合资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要是节日饰品,而且产品的销售全部运往国外,由于涉及到了出口业务,所以就会出现一些海外佣金或是说服务费用,然而,为了能够打开国际市场以及企业的知名度,加大销售力度,此企业还委托一些国外的媒体进行全面的宣传,因而就与国外的媒体产生了一些广告费用。2008年以前来说,这些广告宣传费用因为是在国外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从费用里进行支出,与营业税并不冲突,可是到了2009年以后,这些宣传费用就要涉及营业税了,这家中美企业要怎么处理呢?  根据新的税费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来看,由于日起就开始了正式的实施,新旧条例进行比较的话,就有了一定方面的变化,从而受到了企业的影响以及改变。如果是在国内,在进行提供劳务或是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以接受劳务单位或是个人的境内资产,改变为提供或是接受条例所规定的劳务单位以及个人在境内的资产,因此,营业税的范围有了很大的扩张,必须要缴纳营业税费,从而接受劳务的企业在产生收入时必须要缴纳营业税费。所以根据企业的规定,提供劳务的企业或是个人如果是在境内的都包含在了营业税范围之内。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转让、销售。
对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无形资产(不含)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但是,根据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劳务属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单位或者应聘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第三、提供、转让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有偿是指通过提供、转让、销售行为取得货币、货物、其他。
纳税义务人
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要营业税有:
1、铁路运输的纳税人:
(1)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为铁道部。
(2)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
(3)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
(4)铁路专用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企业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
(5)基建临管线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2、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二是在银行开设有;三是在上计算、营业支出、。
3、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者为纳税人。
4、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
5、金融保险业纳税人包括: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扣缴义务人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具体情况难以确定纳税人,因此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 也应纳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应用文税扣缴义务人:
1、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这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五)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六)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权,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所谓应税劳务是指,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服务业。从事上述业务就应该缴纳营业税,不同的税目税率会有差异,税率在3%到20%不等。
(日第136号发布 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指学历教育),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这里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九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条 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十三条 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十五条 营业税的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营业税的营业额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1)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取。
(2)通过正列举,规定一些项目的若干费用可扣除。如广告公司付给媒体的广告发布费可扣除,旅行社代游客支付的门票、交通费等费用可扣除等等。
(3)如果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纳税人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4)纳税人取得的外汇收人在计算营业额时,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出售或出租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税率按照行业、类别不同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税率。交通运输业为3%,出售、出租无形资产为5%,销售不动产为5%。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自日起施行。该条令的颁布施行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营业税部分条款修改内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是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元;二是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本决定自日起施行。征税范围广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的经营行为,涉及国民经济中第三产业这一广泛的领域。第三产业直接关系着城乡人 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因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随着第三产业的不断发展,营业税的收入也将逐步增长。
计算方法简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劳务收入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三者统称为营业额),不受成本、高低影响,收入比较稳定。营业税实行,计征方法简便。
税率多样化
税收营业税与其他流转税税种不同,它不按商品或征税项目的种类、品种设置、,而是从应税劳务的综合性经营特点出发,按照不同经营行业设计不同的税目、税率。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运输企业在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外汇、、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交通运输业
税率为:3%,
征收范围: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常见征税业务:
陆运:通过铁路、公路、缆车、索道及其他陆路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水运:有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航运: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
管运: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
装卸搬运: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之间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搬家业务比照“装卸搬运”征税。
建筑工程业
征收范围: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常见征税业务:
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安装: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作业、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有线电视安装费。
修缮: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装饰:有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工程、钻井工程、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疏浚工程、爆破工程、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绿化工程等工程作业。
金融保险业
征收范围:金融、保险
常见征税业务:
金融:贷款业务、融资租赁业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包括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业务)、金融经纪业务、其他金融业务(包括银行结算和票据贴现业务)。
保险:人身保险业务、责任保险业务。
邮电通信业
征收范围:邮政、电信
常见征税业务:
邮政: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和其他邮政业务。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业务征收营业税。
电信:电报、电传、电话(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号和邮电部门出售移动电话、寻呼机并为用户提供无线通信服务的业务)、电话安装(包括为用户安装固定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电信物品销售(包括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通用电信物品的业务)、其他电信的业务。
文化体育业
征收范围:文化业: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体育业:举办各种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提供场所的业务。
常见征税业务:
表演:单位和个人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播映: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讯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不包括广告的播映业务。电台、电视台有偿性的节目收费按“播映”征税。
其他文化业: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等业务。
经营游览场所: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体育业:单位和个人为举办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娱乐休闲业
征收范围: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高尔夫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射箭、飞镖)
常见征税业务:
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在顾客进行娱乐活动的同时提供的饮食服务和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
注:当经营的是保龄球、台球 ,为顾客进行台球、保龄球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税率为5%。
广告服务业
征收范围: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务及其他服务业
常见征税业务:
代理业: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的业务。
旅店业: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饮食业:有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旅游业: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的业务。
仓储业:利用仓库、货物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租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按“租赁”征税。
广告业务: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其他服务业: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誉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装潢、打包、设计、制图、咨询、试验、化验、晒图、测绘、勘探等服务性业务。
转让无形资产
征收范围: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常见征税业务:
转让土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行为、单位和个人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
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转让商标权: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转让著作权:转让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转让商誉: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
销售不动产
征收范围: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常见征税业务:
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有权、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所有权、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单位和个人转让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的行为。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的决定,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修订后的细则从11月1日起施行。分析人士表示,此举旨在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减轻小微企业。
财政部公告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在此次修改前,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是: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在此次修改前,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是: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扣缴义务人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我国过去对营业税的减免,从性质上看,既有,也有困难的减免税;从审批权限来看,既有条例规定的减免税,也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减免税,还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减免税。减免权限的分散和减免税的过多,实践证明弊病较多,不利于企业间的平等竞争,也影响国家的。针对这种情况,改革后的营业税对减免税政策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主要有:
(1)将减免税权全部集中于国务院,任何部门和地区均无权决定减免税。
(2)只保留统一减免税,对企业和个人一律不予个别减免税。
(3)统一减免税规定,保留少部分政策性强的免税项目。
规定营业税的免税项目有:
(1)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即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
(7)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八)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群体、海归人员、农民在本土创业及农民工返乡创业,企业以创业营业税带动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和。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军队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在市(地)所属区的,其营业税为月营业额5000元,在县(市)所属区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除上述项目外,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纳税地点
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税款的地点。一般是纳税人应税劳务的发生地、土地和不动产的所在地。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申报缴税;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的,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自2009年起,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这一规定可以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
(2)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中央铁路运营业收人的纳税地点在铁道部机构所在地。
(3)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向该土地或不动产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6)营业税的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但委托的贷款业务,由国家开发银行集中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在其省级以下机构建立前,其委托的贷款业务,由的省级分行集中于其机构所在地缴纳。
发生缴纳营业税行为应履行的时间。一般为纳税人收讫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同时有下列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转移的当天。
按营业税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计算应缴纳营业税税款的期限。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营业税具体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之大小核定,可核定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日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根据试点方案,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为:
第一,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第二,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计税依据。纳税人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第四,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或免税制度。
对于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试点方案明确:
第一,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第二,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第三,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第四,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可按现行规定。
试点方案还明确,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和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以旅游企业为例:
某旅游公司2005年2月取得旅游经营收入200万元,支付其他旅游企业接团费15万元,替旅游者支付餐费20万元,宿费25万元,门票费20万元,交通费60万元,为旅游购买赠品支付5万元。
该单位计税营业额=全部收入-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
=200-(15+40+25+60)
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60万元×5%
=3万元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根据统计上海市有89%的试点企业在改革后税负得到不同程度的下降,如何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好处,享受结构性减税;如何享受出口服务零税率和免税的优惠;如何应对增值税下的纳税申报、会计核算的挑战,无疑让众多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的企业翘首企盼。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方案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如何应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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