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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3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结合化学工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化学工业科学技术的保密是指对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中的国家秘密的保密。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既要保障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又要促进化学工业科学技术的进步,有利于化学工业的发展。
  第四条、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化工部科技司)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和化学工业部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管理化工系统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各级化工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本单位的科技保密工作。
  第五条、化工系统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第六条、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是科技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做好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是化工科技工作者的义务。
  第二章、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七条、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工科学技术,应列入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范围:
  (一)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
  (二)影响我国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
  (三)失去我国技术的独有性;
  (四)影响技术的国际竞争能力;
  (五)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影响履行有关国际公约、条约。
  第八条、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
  (一)绝密级
  1.技术水平国际领先,并且对国防建设或者经济建设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
  2.能导致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
  3.能够整体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
  4.为国防绝密工程配套的化工专用产品生产技术及研究技术。
  (二)机密级
  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军事用途或者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
  2.能够局部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
  3.为国家重点武器型号配套的化工新材料新产品的生产技术及研究技术。
  (三)秘密级
  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较大的;
  2.履行国际公约、条约中承担保密义务的技术。
  第九条、化学工业科学技术工作中涉及其它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
  (一)国外已经公开的技术;
  (二)在国际上无竞争能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的技术;
  (三)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中的民用科学技术,原则上不定为绝密级。确需定为绝密的,应符合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日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八条关于绝密级的规定,并报国家科委批准。
  第三章、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的确定、变更及其解密
  第十二条、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密级:
  (一)各技术产生或使用单位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
  (二)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难以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的,由产生单位按照《科技成果国家秘密密级评价方法》及时确定密级;
  (三)制定科研计划、规划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确定课题的密级。科技成果完成的同时,应当对其密级进行评价;
  (四)科技成果登记表应标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及属于何种密级;
  (五)有关单位在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后三十日内,上报化工部科技司。
  确定科学技术密级,应当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经确定,即具有了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
  (一)知悉范围拟作较大变更的;
  (二)一旦泄露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
  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密级的变更,由确定其密级的单位决定。各单位应当在密级变更后,上报化工部科学技术司备案。
  第十四条、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
  (一)技术趋向陈旧,失去保密价值的;
  (二)为使我国占领国际市场,且已有接替技术或者国外即将研究成功的;
  (三)已经扩散而很难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已在大范围试验推广,可保性较差的;
  (五)可以从公开产品中获得的;
  (六)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对需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解密建议。秘密级的报化工部科技司审定;机密级、绝密级的由化工部科技司报国家科委审定。审定结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三十日内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国家科委、化工部科技司以及确定密级的单位对认为需要继续保密的,可作出延长保密期限的规定,并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三十日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化工部科技司对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及其解密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各级化工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地区、本单位确定和变理的化学工业科学技术国家秘密的密级及其解密的情况,按年度于次年三月一日前报化工部科技司,由化工部科技司汇总报国家科委,由国家科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对审查后密级变更的情况,会同国家保密局每年以通告形式发布一次。每次审查结果,由化工部科技司在通告发布三十日内通知上报单位。
  第四章、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化工部科技司为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
  (二)按国家科委和部保密委员会对科技保密工作的要求,制定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三)指导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确定和调整工作;
  (四)按规定审查或者审批涉外的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五)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检查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和查处科学技术泄密事件;
  (六)配合有关部门在重大科学技术活动和涉外科学技术活动中,制定专项保密方案;
  (七)表彰、奖励化工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各级化工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工作,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转让和出口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也不得在技术交流、咨询服务、参观、展览、声像、传媒、报刊、书籍和对外交往等各项活动中涉及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在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中,确需对外提供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局日施行的《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因工作确需携运化工科学技术秘密资料、物品出境,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局和海关总署日颁布的《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接待境外人员参观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应当由接待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化工部科技司批准。
  第二十三条、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在国内转让,要经技术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合同中明确该项技术的密级、保密期限及受让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化学工业国家秘密技术出口,要依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以化学工业国家秘密技术在境内同境外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办合营合资企业的,应当在立项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化工部科技司审批;在境外合办企业的,视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
  第二十六条、推广应用化学工业国家秘密技术,应当选择有相应保密条件的单位进行,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承担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研制、设计、生产的负责人,同时就是该项目的保密负责人,按保密规定履行职责并对本单位保密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对参与化学工业国家秘密技术研制的科研人员,有关机关、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的评定。
  对确因其保密而不能在境内外公开发表的论文,有关机关、单位应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评价。
  第二十八条、各级化工科技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档案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管设施,建立严格的归档、利用、销毁科技保密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项目资料在归档时要准确地标明密级,在首页作出明显的密级标志。
  第二十九条、专利申请
  (一)绝密级化学工业国家秘密技术在保密期限内不得申请专利或保密专利;
  (二)机密级、秘密级化学工业国家秘密技术在保密期内可申请保密专利,但机密级的应当由化工部科技司报国家科委批准,秘密级的报化工部科技司批准;
  (三)机密级、秘密级化学工业国家秘密技术申请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专利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先行办理解密手续。
  第三十条、奖惩
  (一)各级化工机关、单位对于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于违反国家和化工部保密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二)对于泄露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和部属各单位及社会团体,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化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上级保密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化学工业部1982年颁布的《化工部科学技术保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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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法制宣传日保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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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密法》是什么时候颁布、什么时候实施的?
《保密法》是1988年9月5日颁布、1989年5月1日实施的。
二、《保密法》的意义和作用?
(一)是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打击泄露、窃取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
(二)是各机关、单位和全体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行为准则。
(三)是建设我国保密法规体系的基础。
(四)是深化我国保密工作改革、加强保密工作管理的法律准绳。
三、公民对保守国家秘密应承担什么义务?
《保密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全体公民的法律义务。
四、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五、秘密分为几个等级?
国家秘密分为三个等级,即“绝密”、“机密”、“秘密”,统称国家秘密。绝密是国家最重要的秘密部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定的危害和损失。
六、什么是密件?
密件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的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它包括传统的多为纸介质的文件、资料,如各级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处理公务和进行科学研究活动中形成的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文件、电报、报表、会议材料、讲话稿、记录稿、简报、快报和研究报告、成果记录等;也包括随着科学的发展,特别是现代办公自动化技术的应用,磁介质和光介质等非局面形式的密件,如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磁盘、磁带、光盘、录像带等。
密件的保密管理,是各机关、单位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各机关、单位应当确定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密件管理应当坚持既利于保密又便于使用的原则。
七、使用、存放密件有什么保密要求?
使用密件包括秘密文件、资料的传达、阅读、借用等环节,每环节都要按照保密要求办理。
(一)传达、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要按照工作需要和规定的范围,限定在可以知悉该项国家秘密的范围内的人员;使用密件,也只能是可以接触该项国家秘密的范围内的人员。
(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阅读、处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在办公室进行。不允许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或者带到公共场所阅办。
(三)机关、单位的领导同志阅读文件、资料,可以采用传阅的方式进行。传阅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由经办人员负责,专夹传阅,并填写“传阅卡”,记载夹内密件分数、编号和阅读时间等。传阅的密件,阅读者不能擅自抽出、留存、阅读者之间不能横传,不得随意抄录密件内容,更不能私自复印。
(四)借阅、借用密件,要经过借出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不属可以接触该项国家秘密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不能借给。借阅、借用时要持单位介绍信,办理手续,进行登记,并由借阅、借用人签名和注明时间。借出单位要限定归还的具体时间,逾期不归还的,要及时催促归还。需要延长借阅、借用时间的,另行办理退还手续。归还所借密件电动机当面清点、销号,办理退还手续。
(五)密件必须在机关、单位内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存放,不得存放在个人家中。集中存放密件的保密室应当配备专门的保险柜,门窗应当特别加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必要时要有值班人员看守。
八、各机关、单位保密组织的职责是什么?
这里所指的机关、单位,主要是指对外不具有业务工作管理职能,业务工作管理范围及职责权限仅限于本机关、本单位内部运行的单位。这类机关、单位保密组织的工作职责,从共性方面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本机关、单位人员学习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学习《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开展普及保密法知识教育及其他形式的保密教育;
(二)根据《保密法》及其他保密法规、规章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保密制度,以及具体的保密措施:
(三)根据保密法规规定的程序,严格按照有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标志,明确可以接触该事项的人员范围。做好密件、密品的保密管理工作。
(四)明确划分本机关、单位人员的保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不定期的进行保密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对已发生的泄密案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同级保密部门报告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对机关、单位人员的保密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不定期的进行保密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对已发生的泄密案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同级保密部门报告情况,及时处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六)在机关、单位因对外交流与合作需要对外提供属于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时,负责进行保密审查。
(七)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本级党委保密组织及工作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八)承办上级及本机关、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威胁计算机保密安全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一)计算机电磁辐射泄漏
任何一台电子设备工作时都会产生电磁辐射,计算机也不例外。计算机设备,包括主机、磁盘机、磁带机、打印机等所有设备都不同程度的产生电磁辐射造成信息泄漏。如主机中各种数字电路电流的电磁泄漏,显示器视频信号的电磁泄漏,键盘开关引起的电磁泄漏,打印机的低频泄漏等等。计算机信息泄漏,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被处理的信息通过电磁波向空中发射,称为辐射发射。二是这种含有信息的电磁波经电源线、信号线、地线等导体传送和辐射出去,称为传导发射。计算机电磁辐射尤其以视频显示器最为严重,屏幕上显示的信息,在很远的地方用相应的设备,可以直接接收下来。
(二)计算机磁介质残留信息复现
有关资料介绍:国外已经掌握了从抹除的磁盘上读出信息的技术,即使磁盘已经改写了12次,仍可以将抹去的信息复原。许多国家记录绝密信息资料的磁盘只准使用一次,用后及时销毁,就是出于保密的考虑。
(三)计算机磁介质信息存储量大,易于复制
计算机磁介质的种类很多,有磁带、磁鼓、磁盘等。随着计算机和数字通信的广泛应用,计算机磁介质记录设备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已成为计算机和数字通信所不可缺少的记录手段。计算机磁介质存储了大量的信息,可以说,计算机磁介质已成为一种“金库”和“机要室”。党政机关和重要涉密单位的计算机存有大量的秘密信息,很容易被复制、拷贝,而且速度快,不留任何痕迹。
十、我国目前主要的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三)《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四)《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
(五)《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六)《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
(七)《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八)《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
(九)《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十)《涉及国家秘密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
(十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十二)《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规定》
十一、为什么要特别关注党政机关电子公文的保密工作?
目前,电子公文已取代传统的手写公文,成为党政机关办公的主要内容之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在处理涉密电子公文时普遍存在的问题有:&&&&&&&&&&&&&&&&&
一是涉密电子公文处理场所不安全。机关办公很多时候是大家在一个公开透明的大办公室内,几乎每个机关工作人员的办公台上都摆放着办公电脑。工作人员在处理涉密电子公文时,可能因接听电话、来访办事等原因离开办公电脑。而电脑又不像手写公文一样,随手即可锁进抽屉内。大多数人怕麻烦,不会及时退出电子文档,造成正在处理的涉密公文信息暴露在有心人和无心人眼前。
二是电脑存放公文成为保密管理的死角。打开机关工作人员办公电脑的Word文档,会发现历年来处理的各种公文,普通的、内部的、秘密的混存在一起,数量实在惊人。大多数经办人没有及时清理、删除,使涉密公文变成各人的“私有”财产,可以不经批准任意打印和拷贝。
三是移动优盘泄密隐患多。当前,很多单位从工作需要出发,为工作人员配置了存储公文用的优盘。这小小的优盘,存储量大、功能性强,既可作为存储器,又可作为随身听,所有涉密或不涉密的文件、内部或普通的资料、图片都可存储。由于携带方便,存放在优盘内的涉密公文可随着它的“主人”到处游走。
四是电脑连接互联网隐患多。虽然各单位有制度要求,公文处理必须在内网上进行,但有些人为了图方便、省事,经常直接在外网上处理公文,甚至是处理内部或带密级的公文。这些存储在网络环境中的公文,极容易受黑客攻击或感染病毒,造成涉密信息被盗、被删除或被改写等严重后果。
五是打印机共享造成密件短时失控。由于共享的打印机一般与办公室有一定的距离,打印电子密件时,全部打印完可能需要一定时间,如果本人不及时取走,或者同事正好在打印机前,则会造成短时间内密件失控或泄密的不良后果。
十二、为什么不准在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涉密存储介质?&
在近年各级通报的泄密案件中,在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涉密存储介质不经意造成的泄密问题比较突出,教训极其深刻。在技术上讲,在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涉密存储介质导致泄密问题的发生主要有以下途径:
途径一:国际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的病毒、木马、间谍程序等恶意软件,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很可能在不知不觉中被植入这类恶意软件,如在该计算机上使用涉密存储介质,这些专门设计的恶意软件就会自动读取涉密存储介质的信息和数据,并通过互联网迅速传播出去。
途径二:国际互联网上的一些资源共享和信息传输软件,功能很强大,我们很难了解和掌握其全部功能,还有些软件故意隐藏了一些见不得人的功能。如在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安装了这些软件,当在该计算机上使用涉密存储介质时,很可能因我们不懂不会,误把涉密存储介质内的信息和数据传播出去。
途径三:在连接国际互联网时,我们通常使用的计算机所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比较薄弱,很容易被国际互联网上的黑客所攻破和控制。计算机上一旦被黑客控制,其中所存的任何信息都可能会被黑客窃走,如果在这些计算机上使用涉密存储介质,介质内的信息和数据很可能被窃取。
十三、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应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最少化原则”&&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指在满足需要的前提下,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中的数量要控制在最少;二是无论日常工作还是外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中所存储的涉密信息要尽量少。
“相对集中管理原则”&&是指各单位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实行相对集中管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处(室、车间)一级集中管理后,负责保管的保密员和使用者建立相互制约机制,对存放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专用密码文件柜实行“双人双锁”。
“授权使用原则”&&是指无论涉密网络还是涉密单机都应建立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认证监管系统,授权合法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正常使用,屏蔽非授权介质。同时,对涉密信息的安全审计能力,对拷贝、打印等信息输出行为进行安全审计。
“禁止原则”&&是指严格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禁止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系统和公众网络上交叉使用;禁止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系统和非密计算机系统间交叉使用。
十四、复制、复印、摘抄、汇编密件的保密要求是什么?
根据案件管理规定,绝密的密件,禁止复制、复印、摘抄、汇编。复制、复印、摘抄、汇编机密级和秘密级的密件,必须经过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复印、复制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密件,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复印、复制上级机关下发的密件应当经制发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复印、复制。复印、复制密件,只能在本机关、单位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定点复制单位进行。复印、复制件应当编制序号,控制发放范围,采取与原件同样的保密管理措施。
密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入汇编。汇编的密件,属于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属于上级机关下发的或者其他单位产生的,必须经过发文机关、单位的同意。收入汇编的密件,应当分别标明原有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不得擅自改变。汇编本封面上应按照收入汇编的密件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明。密件汇编应当按照其中最高密级的文件所限定的范围发放,不能擅自扩大范围;确需扩大发放范围的,应当经密件制发单位同意。密件汇编应当按照密件的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十五、如何做好保密档案室建设管理工作?
一抓制度建设。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是保密档案室工作顺利开展的依据和规范。一是要修改完善保密档案室主要工作环节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文件资料收发、传递、分阅、借阅、清退、整理、保管等规定,保证文件档案资料全流程、全寿命的有效管理。二是建立健全文档信息化管理规定,要着眼信息载体多元化、存储数字化、传输网络化的发展趋势,建立健全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数据库维护、信息服务利用等制度,保证电子文件的安全管控及有效利用。三是研究制定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形成的文档管理办法,保证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文档管理的完整、规范和准确。四是“两表”的拟制、修订工作。“两表”即文书档案收集范围表和保管期限表,明确归档范围、内容、时间和要求,保证机关文件资料归档的齐全完整。
二抓正规秩序。正规的工作秩序是保密档案室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文档安全的重要保障。一方面要理顺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各种登记本、审批表、严格登记制度;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对登记、审批制度的检查,促进工作落实。
三抓安全保密。保密档案室是机关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中心和核心要害部门,是敌对势力重点窃密、渗透和策反的目标,确保涉密文档信息的绝对安全是保密档案室最重要的职责。但当前部分保密档案室还存在“三铁一器”不齐全、安全保密软硬件设施设备不到位、装具陈旧老化等安全隐患。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二要加强安全保密管理。要明确安全保密责任,严格值班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特别是抓好八小时以外和节假日期间的安全保密工作落实。
十六、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发生泄密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思想严重麻痹,保密观念淡薄,保密纪律松弛。一些同志,包括有的领导同志,对当前保密与窍密斗争的严峻形势,缺乏正确的分析、判断,不能从政治和战略的高度认识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有的将保密与经济建设和业务工作对立起来,认为讲保密就会影响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有的则忘记了执行保密纪律和保密法规是党的优良传统,是一个党性和政治原则问题,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执行保密法规、纪律,马马虎虎,极不严肃,致使发生泄密问题。
(二)缺乏保密知识,保密观念陈旧。有的同志缺乏系统的保密知识,不熟悉有关保密法规和保密纪律规定,不掌握基本的保密知识。有的过分夸大现代窃密技术的作用,认为外国卫星天天在头上转,“有密难保”,对保密丧失信心,放弃主观努力。有的同志观念陈旧,认为保密工作只要管好文件,锁好保险柜,就万事大吉,不了解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现代通信和办公自动化的迅速发展,已使保密工作的领域大大拓宽,难度大大增加,因而不研究采取新的保密措施。凡此种种,都会导致泄密问题的发生。
(三)保密管理工作滞后。保密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了各个层次和方方面面涉密活动,需要行政的、法律的、技术的等各种手段的综合运用。但是,目前保密管理法规制度还不完善,依法管理的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对社会涉密待业的保密管理上的新问题,许多还有待在实践中研究解决。管理工作跟不上,影响了防范泄密能力的提高。
(四)保密防范和保密检查技术落后。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保密工作仅靠人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但是,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技术开发、设备研制都未形成规模;已有的保密检查技术和保密防范技术,也未能很好的装备和应用。由于防范泄密和检查泄密隐患技术能力不强,使得一些泄密问题和泄密漏密难以及时发现,给保密工作留下极大的隐患。
(五)对泄密问题查处不力。近年来,重大泄密案件时有发生,屡禁不止,有的单位和个人对泄密持无所谓的态度,有的隐瞒不报,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该处理不作处理,该重处的从轻发落。对泄密事件不能严格执法,严肃处理,在客观上对强化保密观念、防止泄密的问题的发生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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