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职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系对学生的学业有什么样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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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时间 09:48来源:
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一、高校学生资助政策  在普通高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资助政策体系,同时实施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各项政策主要内容如下:(一)国家奖学金  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高校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5万名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同样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高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20%。全国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四)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为鼓励金融机构承办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财政(高校)对经办银行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  1、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可以通过本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每生每学年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6000元。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五)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资助内容包括: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缴纳的学费和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按照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每年补偿或代偿总额的1/3,分3年补偿代偿完毕。地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由各地参照中央政策制定执行。  (七)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产生的利息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从2011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补偿或代偿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对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施学费资助,学生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高于6000元的按6000元资助,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缴纳的学费资助。  (八)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九)师范生免费教育  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十)学费减免  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制订。   (十一)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各全日制普通高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十二)其他  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二、中职学生资助政策  在中等职业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助学金、国家免学费为主,以校内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顶岗实习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各项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家助学金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业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二)国家免学费  国家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涉农专业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以及三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及顶岗实习困难专业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由财政给予补助。免学费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地区、按比例确定:西部地区按在校生的25%确定;中部地区按15%确定;东部地区按5%确定。西藏自治区和新疆自治区喀什、和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三地州农村户籍的所有学生全部享受免学费。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地区、按比例确定:西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5%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5%确定。  (三)顶岗实习  安排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四)奖学金  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企业安排专项资金设立中职学生政府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  (五)学校减免学费等  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安排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六)其他形式资助  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  在普通高中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各项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家助学金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其中:东部地区为1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30%。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二)学校减免学费等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社会捐资助学  完善捐资助学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在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免除了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同时推行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各项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免学杂费  国家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  (二)免费教科书  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农村学生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实行部分国家课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农村学生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及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国家免费教科书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三)寄宿生生活补助  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小学生4元、初中生5元(按每年250天计算),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应承担的50%部分,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中西部城市和东部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四)营养改善计划国家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启动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中央财政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五、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各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中央财政根据地方出台的资助政策、经费投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予以奖补。
分享到:来源:本站采编五年制高职学生资助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思考_休闲阅读-牛bb文章网您的位置:&>&&>&五年制高职学生资助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思考五年制高职学生资助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思考(原作者:祖玉宝)【摘 要】近年来,国家为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中央财政加大了对职业学校贫困学生的资助力度,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对职业学校贫困学生成长的关怀,为缓解职业学校贫困生求学起到了巨大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国家资助政策在学校的持续发展。【关键词】五年制高职;学生资助政策;问题与对策近几年,国家为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职业学校学生助学政策,大幅度扩大受助学生比例,切实提高资助水平。2007年起,我校五年一贯制中的一、二年级学生人人获得两年的国家助学金1500元,一、二、三年级6%的学生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减免,四五年级20%的学生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力度的加大,确实缓解了一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压力,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但作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经办人,在学生资助的操作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势必影响国家资助政策在学校的持续发展。一、五年制高职学生资助政策的特点1.资助政策形式多样五年制高职涵盖国家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两个资助体系,资助形式在原有的“奖、贷、助、补、减”五位一体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2.受资助学生范围扩大新的资助政策既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又能鼓励优秀学生,奖优的措施主要是四五年级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帮困的资助措施主要是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和勤工助学等。五年一贯制的一、二年级学生人人都享受每年1500元的国家助学金,另还有6%的学生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等其它资助,四五年级20%的学生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资助范围之大,金额之高,是前所未有的。3.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成为资助政策的重要内容新资助政策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要通过工学结合、半工半读、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这样就形成了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学生由国家助学金资助,三年级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体系。二、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新的国家资助政策在资助范围、资助力度以及资助形式方面和过去相比,都有了长足进步,政策导向明显,也在很大程度上激励了学生自强自立,但也产生了一些问题。1.资助力度加大导致部分学生以贫困为资本随着资助力度的加大,资助的金额越来越高,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视国家的资助为天上掉下的馅饼,取之心安,受之理得,以贫困为资本,一味依赖学校和社会的资助,不期望通过获得奖学金、勤工俭学活动来解困,成为经济和思想上的“双困生”。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引起一些学生的心理不平衡和不贫装贫现象。既没在学业上起到激励,更难说在心灵上有所感恩。2.贫困认定造成部分学生心理失衡困难是个相对概念,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地域、城乡之间经济水平发展的不平衡,各地区物价、消费结构的变化很快。应该说学校很难对学生的家庭经济条件进行分级,人为的对学生家庭经济条件进行分档势必造成部分未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心理失衡。随着资助比例的增大,受助的人多了,很多学生都想获得资助,甚至有些学生认为这是“不要白不要”,通过各种途径争相获得资助,甚至不择手段,或开假证明,或考场作弊,同学关系紧张等,同时也有个别家庭经济真正困难的学生因为自卑等心理原因,而不愿提出申请,这些都不利于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正确树立。3.国家奖助学金与学校“传统荣誉称号的奖励发生冲突学校传统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评定,一直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建立国家奖、助学金制度后,国家奖助学金最高额度为8000元、最低额度为1500元,远远高于各种荣誉称号的奖励,无形中冲淡了传统的各项评优。此外,《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4%-6%必须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也不可避免造成了学校的各项评优奖励经费的来源成了一个更加难以解决的问题。4.五年一贯制中三年级学生的资助问题新资助政策规定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要通过工学结合、半工半读、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这是职业教育思想、观念和人才培养模式的重大变革,是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的重要方面。但实际操作中,五年一贯制三年级的学生不可能通过工学结合、半工半读、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来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这就造成了五年一贯制三年级的困难学生得不到国家助学金资助,学习和生活困难。三、几点对策1.学校要加大对学生进行诚信、感恩和心理健康教育的力度诚信与否根本上决定了贫困生认定工作的成败,弄虚作假的行为不仅造成贫困认定的困难,而且更为严重的是挫伤了真正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知恩图报、饮水思源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价值观念,这是学校通过学生资助体系开展德育工作的价值基础。心理健康教育可以充分发挥资助工作的帮困、管理以及育人功能,化解贫困学生的自卑心理,以实际的资助激励贫困生自立自强。因此学校学生处、团委、学生资助中心、心理咨询中心等部门应该积极开展相关主题的不同形式的教育活动,积极营造团结互助的校园氛围,给予贫困学生以更多的人文关怀,进一步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最终实现育人和成才的目标。2.学校要建立学生资助跟踪监督体系根据《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学校一般都会对受助学生进行公示,但受助学生长期监督机制却因工作量大和管理人员缺乏等原因未受到足够的重视。笔者认为,消费状况可作为认定贫困生的重要参考标准,有些同学评定之前省吃俭用,而一旦拿到助学金就首先拿出以部分资助金犒劳在评定过程中对自己有过好处的人,大吃大喝;或一改以前作风,铺张浪费,挥霍无度。因此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学校要注重对学生日常消费水平的观察和了解。凡是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超高消费,学校一定要通过监督体系纠正并通过校内相关途径通报批评教育本人和警示他人。学校应通过座谈、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等多种形式跟踪调查监督学生的资助效果。了解资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学生的评价,从而调整和完善工作办法。同时,通过反馈,了解受助学生获得资助后积极上进的先进典型以及不珍惜国家资助的个别行为,并做出相应处理。3.学校要完善学生勤工助学体系事实上,勤工助学不仅是解决贫困学生经济问题的一种手段,也是进行贫困学生思想教育的有效途径。因此,学校要充分认识勤工助学活动的解困和育人双重功能,在校内设立形式多样的助学岗位,力争让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4%-6%资助金以勤工助学报酬的形式兑付,为学生创造条件,让他们“自己挣钱,自己养活自己”。同时,学校要大力挖掘和争取社会力量的帮助。职业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仅靠国家和和学校是远远不够的,而社会资助是解决贫困学生问题的一个重要补充。尤其五年一贯制三年级的学生的资助问题,职业学校要发挥自身的优势和影响力,主动与社会各界广泛联系和沟通,建立多渠道的资助网络;积极面对企业开展捐资助学的公关活动,让企业充分认识捐资助学的价值;配合企业开展捐资助学后的宣传活动,使企业获得应有的回报。总之,学生资助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寒门学子的未来,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创建,任重而道远。我们期待学生资助体系会在不断探索中逐步走向健全和完善,让每一位学生都能感受到社会的温暖,顺利完成学业,实现健康成长。参考文献:[1]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06.[2]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3]刘增辉.500亿铺平贫困生求学之路[J].教育与职业,2007.作者简介:祖玉宝(1978―),男,讲师,无锡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党政办副主任,曾任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副主任,研究方向:中高职语文教学,学生管理。欢迎您转载分享:热门休闲阅读好评休闲阅读你觉得国家高职资助政策体系对你的学业有什么样的帮助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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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奖励20(财富值+经验值)+难题奖励30(财富值+经验值)河南学生资助政策简介——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007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得到了较大完善。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颁布实施后,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在制度上保障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8年来,我省全面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学生资助政策,不断加强资助监管、创新管理举措,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及我省已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高校大学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首先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奖助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此外,还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共同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二)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必须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
(三)高校资助政策实施范围
公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国家的资助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也可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四)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原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1.资助标准
①我省高校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2.基本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须为全省普通高校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3.发放管理
①每年秋季学期,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对有关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进行据实核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有关高校。
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后,高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
③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④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省财政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资助标准
①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
②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
2.奖励比例、标准
①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70%;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40%。
②省属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绩、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可分等级、分档确定学业奖学金标准,并制定相应的评定办法,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省属高校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和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3.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④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4.评审发放
①省属高校建立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头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省属高校下设基层单位(院、系、所)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②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基层单位内及学校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及学校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式。
③每年年底前,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统计提供的当年秋季学期省属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人数,按学业奖学金覆盖面和奖励标准将下一年度省属高校学业奖学金预算列入省级年度部门预算。年度部门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并经省财政批复下达后,省属高校在两个月内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5.相关事项
①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六)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1.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2.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3.评审发放
①高等学校建立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头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高等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③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④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等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⑤高等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高等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七)国家助学金(本专科生)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1.资助标准
全国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中央高校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2.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各年按10个月发放,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八)国家励志奖学金(本专科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九)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评审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十)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以后随人民银行利率变化及合同约定作相应的变动。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为鼓励金融机构承办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财政(高校)对经办银行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
1.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通过本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1)申请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①家庭经济困难;
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2)申请材料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④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申请金额
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4)贷款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5)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一次发放的方式。
(6)贷款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7)还款期限
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8)违约后果
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②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④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1)申请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③已被省外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河南籍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④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⑤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2)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3)贷款金额
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4)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5)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十一)师范生免费教育
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1.享受条件
2007年开始,录取为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的学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2007年起,新招收的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两年内,也可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并由学校按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
2.履行义务
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学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并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国家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3.优惠政策
①由中央财政负责安排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
②在相关省级政府统筹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教师岗位,确保每一个免费师范生毕业后在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④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提供便利的入学条件,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十二)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每年一次),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1.资助内容
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2.资助标准
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3.资助方式
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4.资助期限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十三)赴基层单位就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自2011年起,我省对我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学生实施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每年10月31日前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可于当年申请贷款代偿,11月1日以后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在下年度申请代偿。
1.资助标准
①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代偿。
②在校期间助学贷款的利息已由省、市财政代偿的,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财政只代偿在校学习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如利息没有代偿的,先由毕业生垫付,任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由财政一次性补偿给毕业生。毕业后到本金全部偿还之前的利息由学生自行负担。
③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2.申请条件
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②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③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考核合格。
3.审批发放
①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由就业单位县级主管部门在学生代偿申请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递交的代偿申请表进行逐一审核,填写《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批复汇总表》,并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上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填写《汇总表》,并于11月30日前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财政直管县直接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资助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并以此为根据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需求,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和名单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各市、县报送的《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批复汇总表》经省资助中心审核盖章后,批复各市、县资助中心。
②我省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服务期满,一次性代偿的办法。即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一次性代偿资助完毕,并由获得代偿资助的学生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一次性偿还剩余本息,代偿资金发放到账前,学生应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规定按期履行到期本息的偿付义务,如未及时偿还,造成的违约后果由学生自负。
③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资助中心提出的需求,审核后对各市下达省级代偿资金和代偿学生名单。各省辖市、直管县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资金拨付文件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省级资金和市本级应承担资金下达各县。各县在收到省、市财政专项资金后,应足额安排县本级承担部分,并按照确定的代偿名单在30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一次性存入毕业生本人的银行卡中。
(十四)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
从2011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按照应缴纳的学费实施资助。每学年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
所有参军入伍的高校学生必须上网登记报名(网址:.cn或),填写打印《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或《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办理相应的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资助申请。
(十五)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1.活动管理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2.时间安排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3.劳动报酬
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4.权益保护
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生在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前,应当与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当与代表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十六)其他资助政策与措施
1.学费减免
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制订。
2.辅助措施
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
3.“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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