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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为:地理标志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但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因此,地理标志主要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地理标志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别&&&&称标志出&&&&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地理标志,又称标志(或名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将其定义为:“其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也增设了地理标志方面的规定,其第1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从和我国《》可以看出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基本上是相同的: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种商品来源于一成员方地域内,或此地理内的一地区并且该产品的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商标中有地理标志或者与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不得注册;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成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义务。中国地理标志
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它可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1-2]在我国,目前共有三个国家部门对地理标志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国家工商总局通过或的形式进行法律注册和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和国家农业部以登记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和管理。其中,由于国家商标局是以商标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的注册,并因此而具有法律地位,所以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更加有力。
地理标志是基于原产地的自然条件和原产地的世代劳动者的集体智慧而形成,它应属于原产地劳动者集体所有,是一种集体权利而非公权,因为公权是政治权力,私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就地理标志而言,地理标志显然是私权,因为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民事权利,因而地理标志而产生的利益有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典型的私权。我们只能说在对地理标志的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公权力介入其中,然但不能改变地理标志的私权属性。 国际上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最早是在1883年的《巴黎公约》中有体现,但当时并无清晰的定义,该公约第1条第2项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第10条中规定了假标记:对带有假冒原产地或生产标记的商品进口时予以扣押。该公约只对地理标志中最常见的货源标记欺骗形式作了禁止性规定,而没有对地理标志提供系统的保护,且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从经济法的角度作的规定,而并不是从“私法”的角度对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作规定,但它是国际社会对地理标志保护迈出的第一步。《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马德里协定》第1条第1项规定:“如果发现任何商品上标示着涉及某成员国或成员国国内企业或地方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无论是直接或间接,都必须禁止该商品进口或者在进口时予以扣押,或采取其他制裁措施。” 此规定是该协定中保护地理标志的核心条款。另外协定中还有禁止在广告或宣传物上使用欺骗公众的有关商品来源的标记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该协定也主要是从经济法角度对地理标志作的规定。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第一次规定了地理标志的概念,该协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地区或者地点的地理名称,其用于指示产品的来源地,并且该产品的质量和特征完全或主要产生于该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的因素。”不仅如此,该协定还进一步拓宽了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协定第3条规定:它禁止任何盗用或模仿原产地标识的行为,即使使用了真实的产品来源地,或以翻译的方式使用原产地标识,或使用诸如“类”、“型”、“仿”之类的标识,均在禁止之列。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该协定规定了地理标志的国际注册程序,规定对于通过国际注册的地理标志,各成员国应禁止未经许可而使用该标志。因此,可以说,该协定在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方面大大迈出了一步,它为地理标志的保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地理标志1977年在中非首都班吉制定的《班吉协定》是世界上第一个产生全面跨国工业产权与版权的地区性协定。其中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方面,有许多对我们很有借鉴意义,尤其是有关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制裁的规定。协定第五十一条下列行为是违法的: (1)直接或间接地对商品或服务使用产地标记或对其生产者、制造者或供应本身使用虚假或欺骗性的说明。(2)直接或间接使用虚假或欺骗性原产地名称或仿冒产地名称,即使在产品上注明了真正的产地或该名称是以翻译的形式或随附诸如“种类”、“型类”、“样式”、“仿制品”或类似用语时亦同。协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一)商标的注册所有人,当他根据第十八条规定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威胁或侵犯时,可以提起诉讼,以阻止侵权或禁止继续侵权。(二)当那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商标的注册所有人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和实行民法中规定的任何其他制裁。协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这种犯罪处以罚款或监禁或二者并处。 TRIPS协议第22条规定了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识别某一商品来源于某一成员的地域或该地域中的地区或地点的标识,而该商品粮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产生于该地理来源。” TRIPS协议是继《里斯本协定》第一次对地理标志下定义后,对地理标志下的最明确的定义。第2款规定“就地理标志而言,成员应当向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手段以防止:(1)在商品的标志或者说明中,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默示该商品来源于非其真实来源地的地理区域,而在商品的地理来源上误导公众;(2)构成巴黎公约(1967)第十条之二规定的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任何使用。”第3款规定:“如果一项商标包含的或者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商品的地标志并非来源于其所标明的地域,而在该成员之内,在该商标中为此类商品使用该标志会使公众对商品的真实地理来源产生误解,那么成员在其立法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依职权或者依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拒绝该商标注册或宣告其无效。”第4款规定:“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保护应当适用于虽就商品来源的地域、地区或者地点而言在文字上真实,但虚假地向公众表示该商品来源于另一个地区的地理标志。”表明即使虽然商品来源的标志在文字上真实的,但只要会引起虚假或误导的后果,也在禁止使用之列。由第3、4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这两款规定侧重于对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是从私法的角度进行的保护。从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可以看出,它在从经济法角度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同时,更地理标志侧重于从私法的角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这与地理标志的私法属性是相符合的。因此,可以说,TRIPS协议是迄今为止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规定的最完善的国际条约。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幅员辽阔,地理资源丰富,造就了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和工业品。在地理标志方面,我国可谓是一个大国,地理标志是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优势,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长项。但我们要面对的现实是:国内企业对地理标志的使用盲乱无序,我国一些著名的地理标志在海外被他人假冒,我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并不没有起到它应有的作用,因此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以完善我国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就显得很有必要。知识产权都具有,只有一定范围内才受到保护,但地理标志的地域性由显得更为强烈,因为地理标志不仅存在国家对其实施保护的地域限制,而且其所有者同样受到地域的限制,只有商品来源地的生产者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可由商品来源地所有的企业、个人共同使用,只要其生产的商品达到了地理标志所代表的产品的品质,这样在同一地区使用同一地理标志的人就不止一个,使得地理标志的所有者具有集团性。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标记与一定的地理区域相联系,其主要的功能就在于使消费者能区分来源于某地区的商品与来源于其它地区的同种商品,从面进行比较、挑选,以找到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最佳切合点,购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自然因素和是影响地理标志的主要因素。其中,自然因素是指原产地的气候、土壤、水质、天然物种等;人文因素是指原产地特有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配方等。第一次全国地理标志调研工作开始于2003年,2005年完成并发布第一次全国地理标志调研报告。
第二次全国地理标志调研报告于日在京举办的“2011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经验交流暨第二次全国地理标志调研报告发布会”上发布。
第三次全国地理标志调研工作正在进行中。《中国地理标志》课题组进行的全国首次地理标志调研是一个非常有益的探索,将会积极地引导全社会对地理标志的关注,促进地理标志的发展。
《中国地理标志》课题组在有关部门和地理标志企业的支持下,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完成了全国首次地理标志调研工作。在此调研报告中,课题组做以下说明:
第一,地理标志选取。
神州大地物华天宝,我们在首次调研中以已经注册的、公开的地理标志为准。时间以日为限,以后注册的将会在以后的调研中使用。
地理标志存在于三种类型: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原产地域产品、原产地标记。
1、并非所有原产地标记都是地理标志,我们只选定地理标志特征非常明确和由政府来组织注册的部分。
2、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生效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的地理标志管理工作合二为一。
3、全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统一或协调机制建立后的地理标志的具体数量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但这不影响本次调研工作的开展和意义。
第二,调研的原则。
调研中采用“公益、公开、统一、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即公益独立调研、使用公开的资料,统一整理核实,企业自愿参与。应该说,调研资料是真实客观的。
第三,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销售额是代表地理标志大小的极其重要的尺度。
地理标志所保护的产品与一般产品的最大特点在于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是由供应决定的,不是由需求决定的。地理标志受自然因素的制约非常大,地理标志产品的产量(市场销售额)的增长有一定的内在规律,不能随心所欲,如茅台酒,茅台酒产量增长幅度是非常有限的。但可口可乐就不同,市场需要多少,就可以加装流水线,按配方来生产多少。因此,地理标志的市场销售额是一个非常能代表地理标志大小的极其重要的尺度。本次调研采用2003年底的数据。
第四,地理标志调研的意义。
全国首次地理标志调研具有非常大的意义:首先,是一个非常有益的探索,为今后的地理标志调研工作提供了基础;其次,总结交流比较好的地理标志,为营造地理标志的“比学赶帮超”的发展氛围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再次,将会积极引导全社会对地理标志的关注,促进地理标志发展。全国地理标志调研工作将继续进行下去,并不断完善,推动国粹精华的发扬光大,为求解“三农”问题寻求一个新答案。
一、全国地理标志概况
1、地理标志数量
《中国地理标志》课题组进行首次调研的地理标志有323个。地理标志存在于三种类型: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以A表示)、原产地域产品(以B表示)、原产地标记(以C表示)。A类有104个,B类有154个,C类有137个。地理标志可同时以两种或三种类型注册,具体是AB类有25个,AC类有22个,BC类有15个,ABC类有5个。见图表 1。
图中:A′=A-AB-AC-ABC=52,B′=B-AB-BC-ABC=109,C′=C-AC-BC-ABC=95。
A′+B′+C′+AB+BC+AC+ABC=323。
2、地理标志省市区分布
地理标志在全国省市区(除上海以外)都有分布,其中浙江、河南、福建最多,分别达到42个、34个、27个。见图表 2。
3、地理标志类别分布
地理标志分为十个类别,其中瓜果蔬菜类最多,达到104个,达到30.20%。地理标志类属农产品的共有307个,占总数的95.0%。可以说,地理标志是与“三农”最密切的知识产权。见图表 3。
4、地理标志市场销售额
地理标志市场销售额达到1000亿元。按省市区,山东、四川、浙江所占比例最大,分别是13.25%、11.07%、7.93%,见图表 2。按分类,瓜果蔬菜类、酒类所占比例最大,分别达到30.14%、25.58%,见图表 3。
二、全国地理标志销售额二级以上名单(共90个)
地理标志依据地理标志的整体市场销售总额和地理标志市场完善程度(有效保护、市场准入、市场秩序、企业结构、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确定出全国星级地理标志名单。地理标志星级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是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五级为最高级。各地理标志星级对应的市场销售额为:五级20亿以上,四级10亿以上,三级5亿以上,二级3亿以上,一级1亿以上。地理标志星级是动态的,随着市场销售总额和市场完善程度的变化做相应调整。
全国星级地理标志共有192个,占总数的59.4%。其中五级有6个,四级有19个,三级有39个,二级有26个,一级有102个。二级以上地理标志有90个。
星级地理标志将是华夏国粹精华的突出代表。
五级地理标志是:陕西苹果、五粮液系列白酒产品(五粮液、五粮春、五粮醇、尖庄等)、烟台苹果、浏阳花炮、贵州茅台酒、绍兴黄酒。
按省市区,二级以上地理标志分布最多的省市区是山东、河南、浙江,分别有11个、8个、8个,见图表 2。
按分类别,二级以上地理标志分布最多的类别是瓜果蔬菜类、酒类,分别有29个、18个。见图表 3。
但是,我国地理标志的规模偏小,企业结构有待优化,相当多的地理标志的龙头企业不突出、作用不强,小企业众多。非常有代表性的地理标志是“金华火腿”,金华近200家火腿厂“群龙无首”,因无法达到欧美市场的标准,只能通过第三地作转口贸易。而金华火腿的整个市场也在不断萎缩。在本次地理标志调研中,星级以下地理标志有131个,占到总数的五分之二。二级以上的90个地理标志中,有34个没有企业进入全国地理标志销售额前100名企业行列。
三、全国地理标志销售额前100名企业
依据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销售额和每个地理标志最多选前三个企业的原则,列出全
国地理标志销售额前100名企业。
销售额等级依据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销售额划分为五级,具体是:I级,10亿以上;II级,5亿以上;III级,3亿以上;IV级,1亿以上;V级,5000万以上。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销售额仅包含该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销售额,不包含非地理标志产品的销售额。
全国地理标志销售额前100名企业前十名依次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种子集团、四川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府集团公司、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沱牌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浏阳市金生烟花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地理标志销售额前100名企业的市场销售额门槛是8000万元,平均额是4.18亿元。
全国地理标志销售额前100名企业分布最多的省市区是山东、四川、浙江,分别有13个、8个、8个,见图表 2。分布最多的类别是酒类和瓜果蔬菜类,分别有30个、25个,见图表 3。
全国地理标志销售额前100名企业是我国地理标志的领军力量,是代表国粹精华的支柱品牌,将在我国地理标志国际化的进程中起主导作用。
四、地理标志成为市县名片
地理标志越来越受到地方政府重视,已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一个增长点。安溪县的铁观音茶叶和中宁县的枸杞都成为当地经济的支柱产业,为壮大县域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地理标志是一个巨大的无形资产,还成为市县的形象名片。比如,绍兴市——绍兴黄酒,金华市——金华火腿,镇江市——镇江香醋,文山州——文山三七,泸州市——泸州老窖,烟台市——烟台苹果,莱阳市——莱阳梨,平遥县——平遥牛肉,等等。
图表2 地理标志分省市区表
图表3 地理标志分类别表
北京中郡世纪地理标志研究所课题组
为了促进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北京中郡世纪地理标志研究所地理标志综合评价课题组在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的支持下,在第一次(2005年)全国地理标志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全国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的新进展,历时五年探索,完成了第二次全国地理标志调研工作。
第一部分 第二次地理标志调研概述
地理标志是一种新型知识产权,社会对地理标志的认识和关注尚处在初级阶段,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发展工作体系还在逐步完善中。课题组开展地理标志调研也是一个探索性工作。
北京中郡世纪地理标志研究所是全国第一家专门从事全国地理标志研究咨询服务的独立性社会研究所。课题组在调研中坚持研究所的“客观性、专业性、建设性”宗旨,采用“独立、公开、统一”的工作原则,即独立客观,使用公开资料,统一对全国所有地理标志进行调研。
全国地理标志调研的意义在于:总结交流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经验,探索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规律,积极引导全社会对地理标志的关注,促进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提高地理标志的竞争力,提升地理标志的综合价值。
一、第二次调研地理标志数量
中华大地物华天宝,具有地理标志特征的名物特产众多,但并不是说所有特产都是地理标志产品。在调研中,我们将调研期内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注册批准并公开的地理标志作为调研对象。国家有关部门在本课题中主要是指农业部、质检总局和商标局等三个部门,三个部门依据不同的法规开展地理标志审核注册。三个部门的注册工作为全国地理标志的规范化保护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研究所课题组建立起全国地理标志数据库,数据库里申请和注册的地理标志总数合计超2300个,参加第二次全国地理标志调研的地理标志数量是1949个。
第二次地理标志调研的数量大大超过第一次的调研,主要是三个部门都加大了工作力度,社会对地理标志的关注越来越高,地理标志的综合价值越来越受到地方政府和地理标志企业的重视。
1.地理标志在省市区中数量
全国31个省市区都对地理标志进行了申请保护,已经注册批准地理标志数量在100个以上的省份有4个,分别是山东省、浙江省、四川省和福建省,其中最多的山东省,有178个,占调研总数的9.13%。地理标志数量在全国各省市区的分布情况见表1和图1。
2.地理标志在三个注册部门的数量
现阶段,地理标志可以在农业部、质检总局和商标局等三个部门注册。有的地理标志在一个部门注册,有的在两个部门注册,有的在三个部门都注册,在三个部门都注册的共有18个,占总数的0.77%。
3.地理标志在十个产品类别的数量
在调研中,课题组将地理标志分成十个产品类别。蔬菜瓜果类地理标志产品最多,有793个,占总数的40.69%;其次是粮食油料类,有207个,占总数的10.62%;第三是中草药材类,有190个,占总数的9.75%。这三类占到了总数的60%以上。涉农产品总数有1850个,占总数的94.92%。因此,地理标志是一个三农权益显著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地理标志成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渠道。
二、第二次调研地理标志产值
参加第二次调研的全国地理标志产值达到8379亿元,应该说,地理标志已经形成为一个大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各界要关注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地理标志,提高地理标志产业的竞争力,发挥地理标志的综合价值。
1.地理标志产值分布情况
全国地理标志的产值平均值在4.30亿元,处在平均数以下的地理标志有1510个,占总数的77.48%。地理标志规模小,产值在1亿元以下的占39.92%,5000万元以下的占到26.48%。综合评价来讲,地理标志存在小而不精、大而不强的现象。
2.省市区地理标志产值
地理标志产值超过500亿的有山东省、四川省和福建省等3个省,其中山东省的地理标志产值最大,超过一千亿,达到1230.87亿元,占总量的14.69%。
3.地理标志产品类别产值
地理标志产量最多的产品类别是蔬菜瓜果类,产值达2538.77亿元,占总量的30.30%。
第二部分 地理标志综合价值评价
一、地理标志综合价值内涵
地理标志不仅是一种新型知识产权,是产品品质特征和信誉的标志,是现阶段具有中国三农权益的载体,是区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文化和区域形象的代表符号,是国际经贸中国别权益的体现。
地理标志价值具有综合性。地理标志综合价值性与地理标志的区域性、长久性和群体性相关联。地理标志综合价值包含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人文价值等。地理标志的综合价值远远超越其经济价值,经济价值只是地理标志综合价值中非常容易比较的显现部分。地理标志与当地人文相结合,当地人使用地理标志已经成为风俗习惯和社会活动的一部分。
二、地理标志综合价值评价理论探索
地理标志价值的综合性要求对地理标志的价值评价应该是综合性的,并要求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发展工作也应该是多方面的。
1。地理标志综合价值评价的“一个宗旨和两个基本认识”
地理标志综合价值评价是围绕如何保护与发展地理标志这个宗旨而开展的。地理标志综合价值评价不同于一般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价。一般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价是基于市场交换的需要而进行的,其基本上是经济价值。地理标志综合价值的评价不是基于市场交换的需要,而是更好地促进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发展,发挥地理标志的综合价值。地理标志综合价值评价为商业发展提供导向,还为社会就业、收入富民、区域经济、区域形象、区域文化等提供综合性导向。
地理标志综合价值评价是基于以下两个基本认识:一是地理标志产值是衡量地理标志综合价值量的一个基础性指标。地理标志具有竞争优势,甚至具有绝对优势,地理标志市场是非完全竞争市场,供应创造需求。地理标志市场不同于一般商品市场,地理标志受自然因素的制约非常大,地理标志产品的产量的增长有一定的内在规律,不能随心所欲,如茅台酒产量增长幅度是非常有限的。在地理标志市场均衡中,供应起着主导作用,供应决定市场,因此地理标志市场供应量(产值)成为衡量地理标志综合价值量的一个尺度;
二是地理标志综合价值是动态变化的,地理标志综合价值体现在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发展的综合工作中,地理标志综合价值评价需要对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的综合工作进行评价。品质特征高的地理标志更需要加强保护与发展,否则地理标志综合价值将会降低。
2.地理标志综合价值从地理标志特征、信誉、品牌、质量、产量、保护、市场、秩序、风俗文化和社会价值等十个方面来进行评价。
在第二次全国地理标志调研中,依据“三相对评价原则”(相对全国地理标志评价、相对核心价值评价和相对全面评价),对全国地理标志从地理标志特征、信誉、品牌、质量、产量、保护、市场、秩序、风俗文化和社会价值等10个大项、40个中项、172个小项来进行综合评价。地理标志综合评价采用《地理标志综合价值指数评价规范》来进行。
三、地理标志综合价值指数与综合价值量
1.地理标志综合价值指数
地理标志综合价值指数(简称中郡地标价值指数)是依据《地理标志综合价值指数评价规范》对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进行综合评价得分,划分五个星级,由高到低依次是:五星级800分以上,四星级750分以上,三星级700分以上,二星级650分以上,一星级600分以上。
评价中,将综合价值五星级的地理标志单列出来,称之为“最中国的地理标志产品”。“最中国的地理标志产品”就是最具中国地理标志特质。
2.地理标志综合价值量
地理标志综合价值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品牌价值,不能单独用经济价值来衡量。在此,我们引入一个衡量地理标志综合价值的单位——地理标志综合价值当量。
地理标志综合价值的大小用地理标志综合价值当量的多少来表示。地理标志综合价值当量是地理标志综合价值的计量单位。一个地理标志综合价值当量单位相当于综合价值指数为1000分、产值为1000万元的一个虚拟理想化的地理标志形成的综合价值量,一个综合价值当量单位用一个“亿地标当量”来表示。某一地理标志的综合价值大小就是该地理标志拥有多少个地理标志综合价值当量单位数,即具有多少个“亿地标当量”的综合价值。
依据地理标志综合价值当量数,排列出“全国地理标志综合价值总量前300名”。
地理标志综合价值评价为全国地理标志的综合价值比较提供了一个动态的、相对的参照坐标,为促进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提供了有益帮助。
四、影响地理标志综合价值的主要因素
全国地理标志的保护体系正逐步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目录正初步形成,一批有影响的地理标志正强势涌现,但是地理标志的综合价值还没有得到发挥。在第二次调研中,我们发现存在许多影响地理标志综合价值的因素。
1、地理标志在不同部门申请注册时,名称不够规范,有时申请主体不统一,难免发生利益冲突,不利于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
2、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存在放大倾向。特别是同一产品,有按县域命名的名称,同时又存在按地市命名的,甚至存在按省域命名的名称。大名称包含小名称。地理标志地区范围不一定越大越好,太大给有效保护增加难度。化大为小、精准命名保护不妨也是一个好办法,符合市场细分原理。
3、注而不用,用而不管,管而不畅。地理标志重申请注册轻使用管理,对地理标志乱局不采取措施,对广大的中小企业和农户使用地理标志不备案、不管理、不作为、不服务,地理标志的作用得不到发挥。
4、地理标志企业规模比较小,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不足,“品牌战略”工作推进不够,普遍存在“小而不精、大而不强”的现象。应该说,地理标志市场既需要“大众名品”,也需要“小众精品”。
5、地理标志研发能力弱,对关系到地理标志长远和共同利益的事情关注不够,存在“公地悲剧”现象和“诚信危机”。
6、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的社会关注度需要进一步提高。
第三部分 全国300个最具综合价值量地理标志
依据地理标志综合价值评价结果,将“全国地理标志综合价值量最大的前300名”单列出来,作为“全国300个最具综合价值量地理标志”,简称“全国300大地理标志”,供社会关注,具体名单见附表。在第二次调研中,全国300大地理标志数量占全国总数的15.39% ;产值达5417亿元,占全国总产值的64.66%;平均产值为18.06亿元,是全国平均值的4.20倍。
一、全国300大地理标志省市区分布
全国300大地理标志在各省市区的分布:其中东部有119个,中部有47个,西部有91个,东北部有43个。表中看出,全国300大地理标志数量最多的三个省份是山东省、江苏省和辽宁省。
二、全国300大地理标志产品类别分布
全国300大地理标志中,蔬菜瓜果类的数量最多,达112个,占总数的37.33% 。全国300大地理标志在各产品类别中数量分布情况见下表。
全国300大地理标志各产品类别中数量分布表
数量(个)
蔬菜瓜果类
粮食油料类
食品饮料类
轻工产品类
中草药材类
三、全国300大地理标志综合价值指数
地理标志综合价值指数就是依据《地理标志综合价值指数评价规范》对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进行综合评价得分,划分五个星级,由高到低依次是:五星级800分以上,四星级750分以上,三星级700分以上,二星级650分以上,一星级600分以上。全国300大地理标志的综合价值指数星级中三星级的数量最多,达到101个,具体见下表。
全国300大地理标志综合价值指数星级数量分布表
数量(个)
在第二次调研中,评价出全国第一批综合价值指数五星级的地理标志,共有18个,形成了全国第一批“最中国地理标志”样本库,见表
第一批综合价值指数五星级地理标志名单
地理标志名称
地理标志分类
申请或注册部门
综合价值量亿地标当量
综合价值量排序
综合价值指数星级
贵州茅台酒
安溪铁观音
中草药材类
食品饮料类
食品饮料类
中草药材类
山西老陈醋
食品饮料(调味品)类
库尔勒香梨
蔬菜瓜果类
阳澄湖大闸蟹
粮食油料类
固城湖螃蟹
食品饮料(调味品)类
轻工产品类
蔬菜瓜果类
“最中国的地理标志”就是最具中国地理标志特质(品质、信誉,并与地域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关联)、最值得保护与发展(具有一定市场价值、国际出口能力和社会文化价值)、现阶段保护与发展工作(保护措施、质量与品牌管理、市场与秩序等)做得最好的中国地理标志产品。
四、全国300大地理标志综合价值量
地理标志综合价值量用地理标志的综合价值当量数来表示。地理标志综合价值当量单位相当于综合价值指数为1000分、产值为1000万元的一个虚拟理想化的地理标志形成的综合价值量。在第二次调研中,陕西苹果的综合价值量最大,达到1693.04点当量。
全国最具综合价值量的十大地理标志依次是:陕西苹果、醴陵瓷器、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浏阳花炮、景德镇瓷器、烟台苹果、淄博陶瓷、龙井茶、安溪铁观音。
全国100大地理标志综合价值量的门槛是110.15亿地标当量;
全国200大地理标志综合价值量的门槛是57.73亿地标当量;
全国300大地理标志综合价值量的门槛是32.17亿地标当量
全国地理标志调研是一个探索性工作,客观评价和积极交流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的实践经验,具有非常高的社会价值。诚然,地理标志调研还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课题组将继续努力工作。在此,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共同推动全国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发展。我国现行立法对地理标志的私法性也即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不足、所立法律的层次偏低、经济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仅停留在“产地”的概念,未规定地理标志的明确概念,刑法则更是对地理标志只字未提、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地理标志的概念,但在经济法中非但没有地理标志的准确概念,甚至对地理标志四个字也未曾提及,而仅有简单的“产地”一词,使我们只能从广义的货源标志的角度对地理标志加以保护。我国现阶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笔者倾向于在《商标法》中增设一章来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如在第七章之后,设第八章专门规定地理标志的保护,将原先附则放在第九章之中。并规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商标法其它章节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地理标志。”TRIPS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禁止以不当方式作产品名称、称谓使用;禁止以不当方式作产品说明使用;禁止以不正当竞争方式使用;禁止不当注册或撤销不当注册等等。而我国的《商标法》与TRIPS的距离很大。为顺应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要求,应完善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的内容。不仅《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需要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经济法领域也都需要完善,以共同实现保护地理标志的功能。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法及许多国家的实践尤其是欧盟在这方面的成功作法证明,以注册登记的形式确立地理标志权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保护方式。这样一来,对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通过《商标法》按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规定进行保护,对未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则采用的注册登记的方式来实现对其保护。应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对地理标志的注册由地理标志所在地的行业协会或相关政府机构作为注册人,来负责地理标志的注册申请及以后使用管理方面的工作,注册主管机关依法确定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另外鉴于国家质量技术检查部门原先在原产地域产品和原产地标记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以及其本身具有的强大优势,由其对地理标志的使用范围、产品质量、原料品质和生产工艺等予以行政程序的审查与确认,然后再由工商部门根据质检部门的确认来决定是否注册登记。这样各部门协调合作,共同实现对地理标记的注册登记来保护地理标志。地理标志的转让及许可他人使用,是地理标志私权属性的重要体现,只有如此才能与地理标志的性质保持一致,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地理标志权利人利益,激发他们的工作,生产经营热情。然而,地理标志的转让也应有它与其它知识产权不同的地方,有其特殊性,如明确要求其受让人必须在该地域内生产或经营,并且其产品要具有该地域地理环境而生的特定品质等等。
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属于较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接近。
*与商标相似,地理标志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的来源。虽然可以想象地理标志用于服务,但地理标志如此宽泛的适用范围在还未用于由WIPO管理的国际条约或TRIPS协议中。与商标不同,地理标志区分商品是通过对其生产地的标示,而不是通过对其制造来源的标示。对制造或生产的地方的标示是地理标志的本质。地理标志与商标不同,不是主观随意选定的,并且地理标志的标示不可替代。
*一般来说,地理标志在一地理标志所指的地方所处的国家被认可。这一国家通常称为“原属国”。里斯本协定“原属国系指其名称构成原产地名称而赋予产品以声誉的国家或者地区或地方所在的国家”。
*原则上允许所有的制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称,只要带有该地理名称的商品是原产于所标示的地方,或者符合产品的可适用的一些标准(如果有的话),视情况而定。
*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权阻止其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该地理标志。与商标一样,地理标志适用“特殊性”原则,即:所受到的保护仅限于其实际使用的产品种类上;还适用“领土”原则,即仅仅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受到保护,并受该领土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享有声誉的地理标志是特殊性原则的一个例外。由WIPO管理的条约和TRIPS均未对地理标志提供这种扩大保护。我国自1994年将地理标志纳入律保护范畴、1995年开始接受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以来,到已经注册地理标志903个(截止日)。通过地理标志保护的商品除香梨、芦柑、蜜桔、柚、橙、茶叶等农产品外,还包括烟花爆竹、瓷器、煤、石雕等手工艺品和矿产品,此外还有在水晶、玉石等矿产品上要求地理标志保护的注册申请处在审查之中。
我国通过或申请通过地理标志方式保护的商品范围已经大大超过了欧盟国家和美国。因此,什么商品具有地理标志的性质,什么商品不具有地理标志的性质,什么商品可以通过地理标志保护,什么商品不应该通过地理标志保护,尚需深入研究,充分论证。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适用地理标志保护的商品范围,原则上不宜超过农产品、食品、葡萄酒、烈性酒的范畴。自我国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后,我局积极参与国际地理标志法律的制定、交流活动,每年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及“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及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会议,代表我国政府发表有关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的意见,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主张我国的权利与利益。
2000年在中美商标与版权有关问题研讨会上,我局商标局与美国专利商标局就《TRIPS协议》中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标准等问题进行交流。
2001年在我国与墨西哥入世谈判中,我局代表我国承诺将根据我国法律保护墨西哥龙舌兰酒地理标志产品。
2004年我局与欧盟实施了中欧知识产权合作S2项目(商标和地理标志),并举办了该项目下的地理标志国际研讨会。
2005年5月,我局与澳大利亚联合举办了“中澳地理标志研讨会”项目。
2005年11月,我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举办了“战略性利用商标促进经济暨农村发展地区研讨会”,交流利用农产品商品商标及地理标志促进农村发展的经验,同时,举办了我国地理标志工作成果展览。
2005年12月,我局与泰国商务部签署了《中泰地理标志活动专项行动计划》。
2006年5月,我局与美国专利商标局联合举办了“中美地理标志保护研讨会”。
2007年6月,我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联合举办了“世界地理标志大会”,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特使卢比奥出席大会并致辞。会议期间,还举办了我国地理标志工作成果展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此次会议充分显示了我国政府致力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加强和推广,尤其是对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视。
2009年11月底,我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在重庆召开了“亚太地区地理标志国际研讨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彬颖出席会议并致辞。此次会议旨在加强地理标志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探讨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地理标志的注册、运用和保护以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功经验。会议期间及会后,分别在重庆及北京举办了我国地理标志工作成果展览。
此外,我局商标局还多次组团赴欧、美、亚国家考察,交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工作经验。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使我国以商标法律形式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与实践为国际社会知晓和赞赏。
通过二十多年的保护工作实践,中国已成功建立并完善了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体系,使地理标志成为中国各级政府帮助农民增收,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全国全面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果,商标局全面完成商标注册三年解决积压任务,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和初步审定数量突破千件的特殊历史时刻,商标局全体工作人员将继续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坚定信心,依据《商标法》坚决做好地理标志注册保护工作,为保护注册人合法权益、推动地理标志事业向前发展、积极服务“三农”工作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3]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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