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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晓峰女星老婆曾黎照片 毛晓峰谷丽萍关系 毛晓峰老婆系80后四线女星 揭民生银行夫人俱乐部:令计划妻谷丽萍曾任职
毛晓峰老婆系80后四线女星 揭民生银行夫人俱乐部:令计划妻谷丽萍曾任职!毛晓峰是一名&70后&,现年42岁,去年8月才升任民生银行行长兼党委书记,被称为是中国上市银行中有史以来最年轻的行长。2002年,年仅30岁的毛晓峰从共青团中央&空降&民生银行出任总行行长办公室副主任,一年后成为董事会秘书 有知情人士透露,民生银行内设有&夫人俱乐部&,多位高官夫人只领工资不上班。毛晓峰曾介绍令计划的妻子谷丽萍在民生银行旗下公司民生租赁任职3年。
毛晓峰的妻子是位80后四线小影星。人民网照片
公告称,经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由董事长洪崎代行行长之责。但民生银行否认监事长段青山被调查,称目前正常。
被中纪委带走协助调查
1月30日,有关民生银行行长、监事长等多位高管因涉及令计划案而被控制的传言四起。其中毛晓峰最受关注,他出生于1972年,现年43岁,任民生银行行长尚不足半年。
1月31日,民生银行新闻发言人向记者证实了毛晓峰被中纪委带走协助调查一事,并称&目前民生银行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管全部在职在岗,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发言人表示,此事属毛晓峰个人原因,与民生银行经营无关。目前民生银行经营一切正常,未受任何影响。&有关毛晓峰的具体事宜请以公司公告为准。&来源:大众网 & &&
(责任编辑:baidut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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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雨希诉黎照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博法湖民初字第193号原告赖雨希,男,汉族,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赖振文(原告赖雨希父亲),男,汉族,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吕带友(原告赖雨希母亲),女,汉族,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赖桂添(原告赖雨希祖父),男,汉族,日出生。被告黎照金,男,汉族,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萍洲,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赖雨希诉被告黎照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雨希法定代理人赖振文、吕带友,原告赖雨希委托代理人赖桂添,被告黎照金委托代理人袁萍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早上8时,因被告违法经营的早餐店用于帮肠粉的设施摆放到原告与被告的家门,(此蒸炉为被告自行改装并延伸至原告的家门,在改装前原告方法定代理人曾强烈反对被告的行为,但被告仍然我行我素而为之。)原告在自家门前出入玩耍时,因拉开此设施的阀门,导致原告双足严重烧伤。事后,原告被送到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从原告被烧伤住院一直到住院期间,作为邻居且是此次事故的始作俑者一方,被告从未一次去探望过伤者,也从未为此支付一分钱医疗费用,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医药费用,但被告一直持漠视的态度,并认为是原告方的软弱甚至于恶言相向。原告于日被广东科正法医学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之规定,被鉴定人赖雨希右足瘢痕形成约占其体表面积0.5%,未达伤残等级;2、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试行)》之规定,被鉴定人赖雨希右足背瘢痕切除手术后期医疗评估为15000元(壹万伍仟元);3、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之规定,并根据被鉴定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被鉴定人误工期为O天,营养期为30天,护理期为30天。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3518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2、赖桂添工商营业执照;3、广东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鉴定费发票;5、事发地点照片3张;6、原告双足受伤照片2张;8、报警回执;9、原告申请调取的博罗县公安局横河派出所询问笔录二份。被告黎照金辩称:1、医疗费应当予以驳回。原告没有提交医疗费发票及明细清单,无法证明其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情况。2、对于营养费一项应予以驳回,护理费应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原告没有构成伤残级别,医嘱中也没有建议其需要加强营养;护理费应为100元/天X4天=400元。虽然原告经广东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护理期为30日,但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使用标准说明,受伤人员损伤后的实际三期时间低于本标准规定期限的,按实际发生的三期时间计算。因此,在计算其护理费应按实际发生的护理期限计算。3、原告诉请的交通费、住宿费因没有相应的票据,应当予以驳回。4、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400元。5、后续治疗费应为15000元。经广东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原告后续治疗费用为15000元,没有任何证据原告需做三次手术。6、对原告诉请的肖像费、心理障碍费应当不予支持。没有侵犯原告的人格肖像权,没有证据显示原告存在任何心理障碍。7、鉴定费2800元应当由原告承担。8、原告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是导致烫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肠粉炉位于被告所在店铺区域位置,排水开关较为隐蔽,且有障碍物遮挡排水开关,一般人都不容易发现,监护人却自顾自己生意,不顾小孩安危,随意让其走动,最终导致原告烫伤,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将炉具放置店铺门口存在一定过失,仅承担10的赔偿责任是合理的,而原告自身存在严重过错,以及监护人看护不力,应承担本案90的赔偿责任。被告黎照金对其主张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赖雨希、被告黎照金在横河镇横麻大道是左右邻居,被告黎照金经营横河镇明旺饭店,在门前和原告赖雨希相邻的一侧摆放制作肠粉的蒸炉。日早晨,被告黎照金的蒸炉正在制作肠粉时,原告赖雨希在门前玩耍中打开了被告黎照金制作肠粉蒸炉的阀门,导致原告赖雨希双足烫伤。原告赖雨希被送到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门诊治疗,日到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双足烧伤4﹪Ⅱ°,日原告赖雨希自动出院,共住院4天。日赖振文委托广东科正法医学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对原告赖雨希进行鉴定,广东科正法医学临床司法鉴定所日出具鉴定意见:1、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之规定,被鉴定人赖雨希右足瘢痕形成约占其体表面积0.5%,未达伤残等级;2、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试行)》之规定,被鉴定人赖雨希右足背瘢痕切除手术后期医疗评估为15000元;3、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之规定,并根据被鉴定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被鉴定人误工期为O天,营养期为30天,护理期为30天。被告黎照金没有赔偿原告赖雨希的经济损失,原告赖雨希诉讼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医院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工商营业执照;广东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现场照片;原告赖雨希及双足受伤照片;报警回执;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黎照金是否应当对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赖雨希和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关于被告黎照金是否应当对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的问题。本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蒸炉为被告自行改装,但被告黎照金把蒸炉摆放在门前和原告赖雨希门前相邻的一侧,蒸炉阀门出口向外,存在发生伤害他人事故的安全隐患。被告黎照金应当把蒸炉摆放在不发生伤害他人事故的安全地点,采取必要防护、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事故。被告黎照金在答辩中也认识到将蒸炉摆放在店铺门口存在过失,但被告黎照金将蒸炉摆放在店铺门口并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隐蔽、遮挡、阻隔等安全措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上述过错是导致原告赖雨希双足烫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黎照金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赖雨希和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原告赖雨希为无行为能力人,对靠近接触被告黎照金制作肠粉蒸炉和打开蒸炉的阀门可能发生烫伤危险不能认知,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但原告赖雨希法定代理人赖振文、吕带友作为监护人对原告赖雨希有监护责任,原告赖雨希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发生了原告赖雨希在门前玩耍中打开了被告黎照金制作肠粉蒸炉的阀门导致双足烫伤的事故,原告赖雨希的监护人存在未尽到监护责任的过错,上述过错是导致原告赖雨希双足烫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根据原告监护人、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被告承担60%的民事责任,原告监护人自行承担40%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到的损失,应当按广东省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1、原告请求赔偿医疗费3085元,被告提出异议原告没有提交医疗费发票及明细清单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被告异议不予以支持。2、原告请求赔偿护理费9000元。被告提出异议应按实际发生的护理期限计算。广东科正法医学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护理期为30天,本院据此和住院4日原告赖雨希自动出院仍需要护理,予以支持护理费3000元(100元×30天)。3、原告请求赔偿交通费2600元,被告提出异议没有相应的票据有事实依据,但原告在到医院治疗发生交通费是必然的,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费600元。4、原告请求赔偿住宿费1700元,被告提出异议没有相应的票据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赔偿住宿费。5、原告请求赔偿住院伙食费500元,被告提出异议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400元。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100元×4天)。6、原告请求赔偿营养费9000元,被告提出异议原告没有构成伤残级别、医嘱中没有建议其需要加强营养。广东科正法医学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营养期为30天,本院据此和住院4日原告赖雨希自动出院,予以支持营养费为1500元(50元×30天)。7、原告请求赔偿后续治疗费106500元,没有实际发生。广东科正法医学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赖雨希右足背瘢痕切除手术后期医疗评估为15000元,本院据此予以支持后续治疗费15000元,如果原告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多于本院支持的后续治疗费15000元,原告可另行主张。8、原告请求赔鉴定费2800元,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9、原告请求赔偿俏像费50000元,因无损害俏像权的事实、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10、原告请求赔偿心理障碍费50000,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到的损失为26385元,被告黎照金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15831元(26385元×6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黎照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赖雨希经济损失15831元。二、驳回原告赖雨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14元(原告已经预缴),由原告负担414元,被告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晓畅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志鹏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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