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定救网速不稳定是什么原因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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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欢迎留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 (办公地址:临桂县建设路)查阅。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临桂县民政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当面受理点公开形式。本机关当面受理点:本机关相关职能股室;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详见《目录》各股室联系电话。
&&&&本机关还将采用简报、媒体、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3,邮编:5411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临桂县民政局信息公开目录
&&&&一、单位简介
&&&&临桂县民政局是主管全县社会行政事务的政府工作部门,全局在编干部职工46人,其中大学以上文化程度33人。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全县的社会福利、救灾救济、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城乡低保、双拥和优抚工作、军队离退休干部职工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及勘界、民间组织管理、婚姻、收养、殡葬等有关社会行政事务工作。服务对象面向全县广大人民群众,担负着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实施社会管理,调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
&&&&近年来,全县民政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恪尽职守、开拓创新,各项民政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其中基层社区建设、双拥创建、城乡低保、民间组织管理、区划地名、婚姻登记服务等多项工作走在全市前列。我县多次荣获“自治区双拥模范县”;县民政局荣获“年度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全区乡镇勘界工作先进集体”、“2004年度《中国减灾》杂志宣传发行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2008年,县民政局获得“广西民政系统抗击雨雪冰冻灾害先进集体”,县民政局局长江家经同志被评为全市及全区民政系统“抗击雨雪冰冻灾害”先进个人和全区民政系统“全区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先进个人。
&&&&单位地址: 临桂县建设路
&&&&邮政编码: 541100
&&&&联系电话:
&&&&二、领导班子
&&&&江家经(局长、党组副书记):主持民政局全面工作,主管财务工作。
&&&&谢海舟(党组书记、副局长):负责局党组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管人事、效能建设、政治思想教育、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区划地名、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莫次成(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救灾、统计、殡葬管理,协助管理财务工作。
&&&&吕永星(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社会福利和民间组织、婚姻登记、安全生产工作,协助做好党组相关工作。
&&&&罗小松(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双拥、优抚、安置、信访接访、社会稳定工作。
&&&&侯林生(党组成员):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综合治理、光荣院、扶贫站、工会工作,协助抓好优抚、安置、双拥、信访、社会稳定工作。
&&&&朱袭荣(双拥办主任):分管低保办、会仙敬老院,做好双拥办工作。
&&&&李艳丽(党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宣传、计划生育、妇女工作。
&&&&三、单位主要职能
&&&&(一)根据民政部、区民政厅、市民政局的工作布署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县的实际,研究制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县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临桂县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负责全县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县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优抚对象的优抚优待工作;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指导开展军烈属优待工作;负责分配区、市、县拨给的抚恤事业费并监督使用;负责呈报全县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呈报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呈报革命烈士称号;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纪念碑园的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全县退役兵、转业士官(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检查落实有关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
&&&&(六)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管理、分配、发放救灾款物并检查、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报批全县性救灾和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承担县人民政府救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主管城乡社会困难户临时救济、城乡医疗救助、助学救助、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社会救济和特殊对象的救济;组织、协调、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县、乡开展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各乡镇敬老院、五保村的建设和管理。
&&&&(八)负责《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贯彻落实,负责婚姻登记的集中办理,治理违法婚姻;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九)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依法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镇居民委员会建设,拟订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十)研究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贯彻落实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管理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贯彻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拟订福利生产规划,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管理;报批新办福利企业。
&&&&(十一)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村委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村委)驻地迁移的调查呈报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调查呈报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县内标准地名图资料的呈批。
&&&&(十三)组织、协调、指导本县及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协调、指导乡(镇)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仲裁建议。
&&&&(十四)主管全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研究制定年度发行计划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金。
&&&&(十五)负责殡葬管理,拟订县级殡葬工作发展计划,推行殡葬改革。
&&&&(十六)贯彻落实《收养法》,指导全县收养工作,开展收养登记工作。
&&&&(十七)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十八)负责民政事业财务使用、管理、监督工作。
&&&&(十九)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承担临桂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安置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
&&&&(二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临桂县民政局内设9个职能股室(含下属单位)。
&&&&(一)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和日常工作,承办以局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及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项工作制度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 (个人)表彰活动;负责承办民政行政的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报审工作;负责局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局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内外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承担财产管理、环境卫生及局领导交办的事项。
&&&&(二)优抚安置股及主要职责()
&&&&草拟优待抚恤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开展军烈属优待工作;落实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的抚恤标准;呈报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呈报革命烈士称号及全县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纪念碑园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分配区、市、县拨给的抚恤事业费并监督使用;拟订全县退役兵、转业士官(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并检查落实有关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
&&&&(三)救灾股及主要职责()
&&&&草拟救灾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管理、分配、发放救灾款物并检查、监督使用,对灾民实施生活救济,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县内外对县人民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工作。
&&&&(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拟定和监督实施本县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的社会救助方针和政策;拟定城乡困难群众救助体系建设政策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分配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其他社会救济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建立资金发放检查制度;拟定和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规划、规范及标准;指导各乡镇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助学救助、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济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如文革遗属、40%定救,麻风病人、百岁老人等)的社会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各乡镇敬老院、五保村建设和管理。
&&&&(五)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及主要职责(行政审批办公室)()
&&&&贯彻落实《收养法》,指导全县收养工作,开展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殡葬管理,拟订殡葬改革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推行殡葬改革。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草拟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规范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指导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贯彻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拟订福利生产规划,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管理,报批新办福利企业。草拟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审批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区划地名股及主要职责()
&&&&承办有关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相关工作。提出全县行政区划总体方案;负责乡(镇)、村委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村委)驻地迁移的调查呈报工作;负责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调查呈报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县内标准地名图资料的呈批;组织、协调、指导县、乡(镇)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协调、指导乡(镇)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仲裁建议。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及主要职责()
&&&&研究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的培训工作,依法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乡(镇)政务及村委会村务公开和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城镇居民委员会建设,拟订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八)财务股及主要职责()
&&&&草拟全县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费预决算管理和民政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基建工作,报批基建项目;协助办公室管理本局财产,认真做好物资进出登记工作。
&&&&(九)婚姻登记处及主要职责()
&&&&负责《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贯彻落实,负责婚姻登记和管理,治理违法婚姻,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五、办事指南
&&&&一、结婚登记
&&&&(一)登记程序:
&&&&出示证件材料→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审查→颁发《结婚证》。
&&&&(二)登记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不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三)须提交的有关材料
&&&&1、户口簿(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本人情况一致。当事人是离婚或者丧偶的,须注为“离婚”或“丧偶”);
&&&&2、居民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登记机关提供表格)。
&&&&(四)收费项目及标准
&&&&《结婚证》工本费:9元/对;结婚登记表格工本费1元/张。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后当日办理完毕。
&&&&(六)办理机构
&&&&临桂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离婚登记
&&&&(一)办理程序1、个人申请;2、登记机关审查;3、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4、发给《离婚证》。
&&&&(二)须提交的有关材料1、户口本或户籍证明;2、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3、离婚声明书;4、结婚证;5、离婚协议书。(三)收费项目及标准离婚证工本费:9元/对;(四)办理时限手续齐全且当事人无争议后当日办理完毕。(五)办理机构临桂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三、补领婚姻证书
&&&&(一)办理程序1、提出申请;2、登记机关审查、查档或公证;3、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予以登记,补发婚姻证件。(二)须提交的有关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2、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三)收费项目及标准《夫妻关系证明书》工本费:9元/对;(四)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后一个小时内办理完毕。(五)办理机构临桂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六)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办理程序&&&&1、提出申请;&&&&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3、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4、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许可证》。(二)须要提交的有关材料&&&&1、申请书;&&&&2、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3、办公场所证明(面积、产权、使用年限等);&&&&4、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6、单位章程草案;&&&&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申请表;&&&&8、有执业许可证的须同时提交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三)办理机构
&&&&临桂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四)执法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五、社会团体设立登记(一)办理程序&&&&1、提出申请;&&&&2、登记管理机关审核;&&&&3、登记管理机关为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4、发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许可证》。(二)须要提交的有关材料&&&&1、成立登记申请书;&&&&2、社会团体章程草案;&&&&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的批文;&&&&4、社会团体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名单;&&&&5、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登记表;&&&&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7、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三)办理机构
&&&&临桂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四)执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六、收养登记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办理程序&&&&1、个人申请;&&&&2、社区居委会初审;&&&&3、乡(镇)复审;&&&&4、县民政局审批;&&&&5、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二)须提交的有关材料&&&&1、个人申请书;&&&&2、社区居委会复审意见;&&&&3、乡(镇)复审意见;&&&&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乡(镇)民政办领取)。(三)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有手续均免费办理。(四)办理机构? 临桂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办理程序&&&&1、个人申请;&&&&2、村委会初审;&&&&3、乡(镇)复审;&&&&4、县民政局审批;&&&&5、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二)须提交的有关材料1、个人申请书;&&&&2、村民居委会复审意见;&&&&3、乡(镇)复审意见;&&&&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乡镇民政办领取)。(三)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所有手续均免费办理。(四)办理机构  临桂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
临桂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
&&&&一、临桂县民政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民政局机关各股室、直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 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主要负责人对保密审查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及各股室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具体经办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 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逐级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机关各股室、直属各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开展保密审查时应严格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机关各股室、直属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机关各股室、直属各单位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股室或直属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股室或直属单位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由信息产生股室或直属单位的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
&&&&(四)由保密审查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发布。
&&&&第九条 不同股室或直属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股室或直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股室或直属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机关各股室、直属各单位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机关各股室、直属各单位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机关各股室、直属各单位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机关各股室、直属各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违反保密纪律,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个人或单位,根据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局保密审查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局机关给予党政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若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即日起实施,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临桂县民政局澄清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临桂县民政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本局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局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义务。
&&&&第四条 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责澄清的原则。
&&&&第五条 局机关应建立信息搜集发现机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
&&&&局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第六条 局机关应制定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局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以局机关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涉及县政府其他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县政府批准。
&&&&以局机关工作股室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批。涉及局其他股室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股室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局领导批准。
&&&&第八条 未及时发现、澄清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各股室要加强对所属二级单位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的管理。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则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即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临桂县民政局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为切实做好本局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主动公开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信息主动公开主体:临桂县民政局&&&&
&&&&三、信息主动公开内容:
&&&&1、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2、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3、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应重点公开的内容为: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五、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1、本项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3、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4、对不依法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进行政纪处分。
&&&&六、本制度即日起施行。
&&&&四、临桂县民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依法向本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本局依照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二、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依法、真实、全面、公开、便民原则。
&&&&三、局机关办公室负责本局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日常工作,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需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有义务将单位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将受理机构相关信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局机关各股室有义务向申请人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局机关内部事务方面的信息及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和建议;
&&&&(三)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尚不确定的信息;
&&&&(四)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五、申请人向本局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本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
&&&&六、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到我局领取《临桂县民政局信息公开依申请处理表》,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到我局办公室。
&&&&七、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当面申请、电话申请、互联网申请等方式向我局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请的,都应填写申请表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席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申请提交时间。
&&&&八、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提供回执。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做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应予以公开;
&&&&(二)属于不予以公开的,应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九、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十、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十一、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做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二、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局办公室应当依法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十三、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局办公室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十四、局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件。
&&&&十五、我局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我局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申请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申请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十六、本局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
&&&&十七、申请人认为本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相关监督部门投诉。
&&&&十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临桂县人民政府民政局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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