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顺珍全国有几个军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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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让我们走进地理(张顺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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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顺珍、杨秋英、黄剑锋与林洪林、黄文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仙民初字第3636号原告张顺珍,女,住仙游县。系死者黄兆杰母亲。原告杨秋英,女,住仙游县。系死者黄兆杰妻子。原告黄剑锋,男,住仙游县。系死者黄兆杰儿子。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庆元、陈桂文,仙游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洪林,男,住仙游县。被告黄文金,男,住仙游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399号。负责人王银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宗权,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原告张顺珍、杨秋英、黄剑锋与被告林洪林、黄文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以下称为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柯天祥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剑锋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庆元、被告林洪林、被告黄文金、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宗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顺珍、杨秋英、黄剑锋诉称,交通事故致原告亲属黄兆杰死亡,造成原告损失:死亡赔偿金30816元/年×20年=616320元、丧葬费2438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593元/年÷5年=92965元、交通费1000元、亲属处理交通事故误工费123元/天×3天×3人=110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共计835781元。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林洪林、黄文金协商并达成协议:由被告林洪林、黄文金一次性赔偿给原告损失70万元,协议签订之日由被告林洪林、黄文金先支付10万元,剩下60万元待法院判决后由被告保险公司支付,若被告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款不足60万元,则不足部分由被告林洪林、黄文金各承担50%。被告林洪林、黄文金已支付给原告10万元,请求被告共同再赔偿给原告60万元。庭审中,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赔偿。被告林洪林、黄文金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闽BJ982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且不计免赔,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由法院依法认定。按协议约定已分别支付给原告50000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返还。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黄兆杰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应承担30%的责任。原告张顺珍系农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居民标准8151.2元/年计算,并由其子女共同承担。原告的其他诉求由法庭依法认定。经审理查明,日傍晚,被告林洪林驾驶闽BJ982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42县道自仙游县度尾镇往鲤城街道方向行驶在路右快速车道,17时53分,行经242县道7KM+750M路段,未能察明前方路面交通情况,降低行驶速度以确保安全,遇行人黄兆杰(日出生)自路右往路左横过道路时,临危采取避让措施不及,致闽BJ9822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黄兆杰在路右快速车道发生碰撞后,黄兆杰被撞倒在路左快速车道后又被相向由被告黄文金驾驶的闽BF3522号小型轿车前部挤压,造成黄兆杰当场死亡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仙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被告林洪林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被告黄文金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黄兆杰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闽BJ982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及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且不计免赔。闽BF3522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均在保险期限内。被告林洪林、黄文金已分别赔付给原告50000元。另查明,黄兆杰的母亲原告张顺珍共生育四个儿子,黄兆杰与原告杨秋英生育一子原告黄剑锋。三原告系黄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以上事实,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本案争议问题,本院予以查明并确认如下。一、关于死亡赔偿金问题。原告认为,该事故造成黄兆杰死亡,请求死亡赔偿金30816元/年×20年=616320元应予认定。原告提供仙游县大济中学出具的证明及教师资格证书予以证实。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明及教师资格证书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黄兆杰生前系大济中学教师,事故造成黄兆杰死亡,原告请求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计算应予支持。发生事故时,黄兆杰未满60周岁,参照福建省统计局统计数据,原告请求死亡赔偿金616320元,本院予以认定。二、关于处理事故事宜的误工费及交通费问题。原告认为,请求误工费123元/天×3天×3人=1107元、交通费1000元,应予认定。被告认为,由法院依法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请求处理事故事宜的误工费1107元及交通费1000元合理,本院予以认定。三、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原告认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应予支持。被告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4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赔偿是可以的,但数额偏高,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四、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原告认为,黄兆杰生前与原告张顺珍共同居住在仙游县鲤城街道木兰社区龙仙路1281号,原告张顺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为18593元/年×5年=92965元应予支持。原告提供了村委会证明二份及黄兆杰的房产证予以证实。村委会证明载明:本村中厝组村民张顺珍随长子黄兆杰在鲤城木兰生活。另一份载明:本村中厝组村民张顺珍共生育四子黄兆杰(已故)、黄兆生、黄兆林、黄兆荣。房产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黄兆杰、坐落鲤城街道木兰社区龙仙路1281号1号楼幢3层302。被告对村委会证明原告张顺珍与黄兆杰在鲤城木兰共同生活有异议,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本院认为,基层村委会对本村居民的基本信息应是清楚的,对村委会证明原告张顺珍与黄兆杰生前共同在城镇生活,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可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18593元/年是可以的。村委会证明原告张顺珍共生育四个儿子,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张顺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8593元/年.人×5年÷4人=23241.25元。五、关于协议书效力问题。原告认为,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林洪林、黄文金达成协议,各方当事人均在协议书上签名确认,该协议应合法有效。原告提供了协议书予以证实。协议书载明:现经各方自愿申请协商,就本事故的赔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林洪林、黄文金双方一次性赔偿张顺珍、杨秋英、黄剑锋因黄兆杰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赡养费等交通事故所有损失费损失共计70万元。二、林洪林、黄文金双方各暂存10万元于交警大队用于支付黄兆杰死亡赔偿金。三、协议签订之日林洪林、黄文金共同支付给张顺珍、杨秋英、黄剑锋10万元。剩余赔偿款60万元待法院判决后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不足60万元,不足部分由林洪林、黄文金各承担50%。被告林洪林认为,该协议真实有效,其按协议约定已支付给原告50000元。被告黄文金认为,协议是交警叫其签的,其没有办法才在协议上签名,协议是无效的。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黄文金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协议存在无效的情形,且其也已按协议约定暂存10万元在交警部门,现其主张协议无效的缺乏依据,不予采纳,本院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事故造成原告损失:死亡赔偿金元(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23241.25元)、丧葬费24389元、交通费1000元、亲属处理交通事故误工费110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共计元。相对闽BJ9822号小型普通客车和闽BF3522号小型普通客车而言,黄兆杰均为第三者。闽BJ9822号小型普通客车和闽BF3522号小型普通客车分别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给原告死亡赔偿限额22万元。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元(元-220000元),闽BJ9822号小型普通客车和闽BF3522号小型普通客车各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了限额分别为50万元、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被告林洪林、黄文金、黄兆杰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本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予以承担12/16即元。被告保险公司共应承担元。根据协议约定,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不足60万元的,不足部分由被告林洪林、黄文金各予承担50%,故被告林洪林、黄文金应各赔偿给原告(600000元-元)×50%=228.53元。被告林洪林、黄文金各已赔付给原告50000元是按协议约定支付的,被告林洪林、黄文金要求由被告保险公司返还是无理的,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张顺珍、杨秋英、黄剑锋损失计五十九万九千五百四十二元九角四分。二、被告林洪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张顺珍、杨秋英、黄剑锋损失计二百二十八元五角三分。三、被告黄文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张顺珍、杨秋英、黄剑锋损失计二百二十八元五角三分。如果负有赔偿义务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四千九百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天祥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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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顺和解珍都是40级天将~那么qq水浒张顺解珍谁更好呢?哪个更厉害呢?相信玩家们一定都非常关心吧?今天小编就来为玩家们详细对比一下qq水浒张顺和解珍~一起来看看吧~
  先来看看张顺的属性和技能:
  性格飘逸,速度快闪避高~
  技能【怒海听风】造成法伤同时免疫自身负面效果~
  再来看看解珍:
  性格为精明,法术防御高,擅长闪避~
  技能【毒蛇之殇】打横排第一个目标~
  解珍虽然输出稳定但是伤害不高,技能也没亮点,只是法术攻击没有附加伤害并且一旦没有横排敌人就变成了打单一目标~非常蛋疼~还不如用个朱武效果好~张顺速度快而且破封,是应对目前流行的猥琐阵的必备良将~
  小编的推荐是一般情况下,解珍输出更强。但是在对面很多天赐、天寿的情况下,张顺的输出更强缺主力输出的话还是张顺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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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犹豫哪个好,大神给我说法,我全武
提问者采纳
用解珍吧,适合做补刀。张顺适合在全法里用。
可是张顺出免疫,解珍的伤害算高么。我是全武,现在是:燕青李逵戴宗真二红胖,打算换红二,积分换了施恩,没分只能花钱的说==
解珍的亮点是必中,做补刀会比较稳定。红焦挺遇到全法就完蛋,换个输出类的武将吧。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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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条回答
05个百分点,但是命中还是比较拙计的,。。。建议拿解珍好些。,必中是亮点。,那建议就用解珍吧。。张顺虽然攻击系数比解珍高了0。,武力阵要张顺或者解珍那就是用来补刀的。,补刀效果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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