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工伤赔偿标准因其他原因死亡之后能否根据医院材料作劳动能力障碍程度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有几级,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供哪些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有几级,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供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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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有几级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或者因工负伤,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然存在残疾、有可能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说来,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其中最重的是一级,最轻的是十级。一至四级根据伤残者“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有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有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经劳动部门鉴定为一到四级伤残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二、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供哪些材料职工医疗终结后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职工提出申请,企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经企业劳动鉴定机构审定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每月10日前报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初审,劳动能力鉴定材料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随机抽取有关医疗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病伤职工进行鉴定。单位要派专人按照劳鉴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负责组织职工到场鉴定。申请人如实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鉴定。职工基本定点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复制的病历(或病历摘要),与病情有关的检查报告、化验单据等资料。2、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提交认定结论、《工伤证》和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及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复制的病历及检查报告等资。3、因患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提供市卫生局批准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以及职工工伤认定表、就诊病历、检查报告等资料。因工负伤、职业病、因病和非因工负伤人员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用人单位负责申报。工伤评残用人单位不申报的,个人也可以按规定程序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报。4、因精神病劳动鉴定。提供精神病专科医院即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北医六院、安康医院的诊断证明,在回龙观医院、北医六院、安康医院就诊的除了提供诊断证明外还需提供病历或病历摘要。在各区(县)精神病医院住院的职工除有住院病历及详细治疗记录外,还应提供上述其中一家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在《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上人签字确认。如提供资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申请的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申请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30日内补正全部资料,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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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等级如何确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b. 意识消失;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二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
工伤伤残等级标准与赔偿标准如下所示:工伤伤残等级共分十级,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就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24月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75% - 90%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
专业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在工伤保险问题的处理上,企业还应当注意的是非全日制用工也要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发生工伤事故后,保险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此时,企业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提前30日通知,否则可能会被劳动者追索经济补偿金或者代通知金。因此,从人力成本考虑,企业应当减少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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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某经朋友介绍在北京某搬家公司从事驾驶工作,其与单位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且单位也为姜某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为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姜某每天出车前都对车做例行的检查,某日,姜某在对汽车检查过程中,由于汽车的电瓶漏电,姜某被电击伤,随后,姜某立即被送往当地一家医院接受治疗。
  治疗过程中,单位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通过审查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姜某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后又经过一定时间的治疗,姜某的伤情渐渐稳定,但是由于受伤较为严重可能影响以后的劳动能力,于是,姜某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并提供了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查后认定姜某的伤残达到职工致残九级,于是做出了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伤残等级鉴定以后,单位停发了原待遇,按照条例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也就是说,姜某将享受:(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本案也就涉及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问题,我们就以本案为例对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问题做以下论述:
  一、劳动能力鉴定是享受伤残待遇的前提,鉴定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后,就应当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由于受伤程度的不同,工伤待遇也当然不同,如果职工受伤较轻,只需在医院接受治疗便可以完全恢复,那么只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可。但是如果职工受伤较为严重,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就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根据不同的伤残程度享受伤残待遇。
  伤残待遇,顾名思义是职工工伤达到伤残等级后享受的待遇,所以职工工伤后欲享受伤残待遇必须依法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这是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的前提和基础,从另一方面说,如果职工工伤被依法予以伤残鉴定,那么职工理所当然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依法享受伤残待遇是伤残等级鉴定的法律后果,如果相关单位和个人不予执行,作为受害者是可以依法予以救济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具体说来,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鉴定结论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姜某依法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其鉴定后便依法享受了伤残九级的待遇,所以劳动能力鉴定是享受伤残待遇的前提,鉴定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如果仅仅认定为工伤,而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其是不能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的。
  二、劳动能力鉴定必须具备法定条件。
  依法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的前提和基础,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所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所以我们认为,劳动者因事故致害后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职工发生工伤。详言之,首先,劳动者必须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也就是说,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必须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是与一般的雇佣有本质区别的,非法用工、民间私人雇佣都不能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其次,职工受伤必须经由法定主体予以工伤性质认定,也就是说,要想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必须先进行工伤性质认定,并且被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性质认定,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机关是不接受非工伤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的。
  2.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职工遭遇工伤事故后首先是要到医院接受治疗,医疗是伤害程度控制的有效手段,随着治疗的日趋深人,会对受伤职工伤后状态造成实际影响,没等伤情稳定就做劳动能力鉴定,其鉴定结论可能是不符合治疗后的状态的,也就达不到对职工治疗后保护的目的,所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必须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时再去进行。
  3.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伤残等级待遇,其目的是保护治疗后职工的生活。如果职工工伤之后经过医院的治疗便可以重新工作,此时只要保障职工的医疗以及医疗期间的待遇即可,没有必要再对职工的治疗后生活、工作进行考虑,因为通过以上手段已达到职工损害获得良好救济的目的。所以,我们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条件必须是劳动者经过治疗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如果不存在残疾和劳动能力的影响我们无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本案中,姜某受到事故伤害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属于工伤,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姜某的伤情渐渐稳定,但是姜某受伤较为严重可能影响以后的劳动能力,所以具备了劳动能力鉴定的三个条件,可以依法提出鉴定申请。实际上,本案中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依法接受了他的申请并作出了鉴定结论,其鉴定是合法、有效的。
  【律师总结】
  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首先应当进行工伤认定,这是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和基础。在进行工伤认定之后,如果其受伤较为严重,还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进而享受相应伤残等级待遇,这是对劳动者治疗后的一种保障。作为法官我们建议,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完成上述认定和鉴定,这是保障职工合法权利所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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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认定标准简述
如何工伤认定?
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但是,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发生工伤以后,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工伤以后,所在单位应该在30天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逾期没有申请,受害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一年内。
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职工工伤病休期内工资怎么算?
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过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伤残等级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承担费用。
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的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
工伤职工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后发现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单位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实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如果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之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为最终结论。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自劳动能力鉴定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工伤治疗、医疗期间的待遇?
1、& 工伤职工到指定医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
2、&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本市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现行劳保医疗及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有关规定执行。
4、&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医疗期。公费医疗期的时间由企业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经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医疗期的时间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伤残鉴定为一级至十级工伤待遇?
1、一级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根据不同致残等级,分别为伤残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的24个月至6个月。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2、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平均月工资收入的90%至75%。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职工易地安家的,发给安家补助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伤残抚恤金低于国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照基本养老金的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3、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标准依照护理等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4、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5、工伤职工需安装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需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批后,其购置、安排和维修费用按国产普及型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其标准是配偶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为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月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因工伤事故直接死亡或在医疗期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被鉴定为致残一级至四级以后死亡的,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4个月。
4、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北京市劳动局根据本市职工工资增长及物价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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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外文名sdfsda作&&&&用鉴定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B. 1分级系列
a)一级伤残鉴定标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 μmol/L,  (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c)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L;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d)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 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II期;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e)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 dB;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但&20 cm2(注:2为平方);  3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  35)舌缺损&1/3,但&2/3;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7)双肺叶切除术;  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食管胸膜瘘;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肠憩室化;  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阴茎全缺损;  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 阴道闭锁;  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损伤;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 × 1010(注:次方)/L)并有出血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3 000/mm3(注::3为立方))或粒细胞含量&1.5×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1 500/mm3(注:3为立方));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5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177 μmol/L(&2 mg/dL);  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动病。
f)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 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 cm 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 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3 ;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 2 ;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 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领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同上),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1/2;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阴茎部分缺损;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I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Ⅲ期。
g)七级伤残鉴定标准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注:2为平方) ;  10)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2 cm,但&3 cm者;  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6 ;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 4 ;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4)双耳听力损失≥56 dB;  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6)牙槽骨损伤长度≥8 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术;  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44)气管部分切除术;  45)肺功能轻度损伤;  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肠切除1/2;  50)结肠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3;  55)一侧肾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  57)轻度排尿障碍;  58)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1)阴道狭窄;  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3)尘肺I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65)轻度低氧血症;  66)心功能不全一级;  6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68)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4 000/mm3)];  (注:mm3为mm立方)  69)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X109/L(2 000/mm3)];(注:同上,9次方和3次方)  70)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71)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 mL/  72)三度牙酸蚀病。
h)六八级伤残鉴定标准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 5 ;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 4 ;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 dB或一耳≥91 dB;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 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舌的1/3;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50)小肠部分切除;  51)结肠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胆道修补术;  5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59)输尿管修补术;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性功能障碍;  64)一侧肾上腺缺损,  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业性氟病II期;  72)减压性骨坏死II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i)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注:2为平方)或三处以上≥1 cm2(注:2为平方)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 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 6 ;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 dB或一耳损失≥71 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 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j)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  17)双眼矫正视力≤0. 8 ;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最新即GB/T 1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是根据《》(第375号令)制定的标准。本标准代替GB/T 16180 —1996《》。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鉴定流程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以广州市为例
(一)、申请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须填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广州市职工申请表》及《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3、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4、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
(二)、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复查鉴定须填报《广州市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广州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须提供原工伤认定书、工伤鉴定结论及工伤复查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3、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4、首次及其后复查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5、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须提供受伤部位彩色照片。
(三)、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变化的复查须填报《广州市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广州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伤残程度变化复查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3、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4、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5、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第一 、关于工伤鉴定的几个法律概念:
(一)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因此,必须先认定,后鉴定。
(二)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
1、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和丧失程度鉴定,
2、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
3、护理等级鉴定,
4、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三)初次鉴定: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或者是已经痊愈。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
(四)致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一级最高,十级最低。
(五)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评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性质上来说,是工伤评残的基础。从程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鉴定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工伤评残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工伤评残可以与劳动鉴定同时进行。
第二、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流程:
(一)工伤认定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97号令)、《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工伤认定程序如下:
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告知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按填表说明填写);
2、工伤职工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生产事故类的工伤,应提交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记录和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
2、认定职业病时,应提交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或健康档案)以及有诊断权的医疗机构的病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或其他有效证明;
4、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与相关证明;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6、在工作时间和,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救治资料和死亡证明;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8、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五、出现下列情况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1、不符合申请时效规定的;
2、所述伤害基本事实不清、材料不全的;
3、不符合管辖权规定或者无书面关系的;
4、当事人就伤害待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所认定事实不在工伤范围的;
5、已经由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并已执行伤害待遇,或由调解,双方就伤害待遇达成协议且已执行的;
6、出现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情况。
六、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从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按法定程序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并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二OO四年七月一日
  1、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2、《温州市劳动能力及相关事项鉴定确认表》(填写)  3、原件、复印件一份  4、有关病历资料  (1)门诊病历 (2)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院印)  (3)出院录 (4)医疗诊断证明书(加盖院印)  (5)检验报告单(片)据 (6)近期裸眼与矫正视力验光报告单、电生理报告单(眼科)  (7)近期多频稳态诱发电位测试报告单、电测听报告单(耳科)  (8)近期肺功能报告单或血气分析报告单(肺科)  (9)近期智商(IQ)、记忆商(MQ)检测报告单(智能损伤)  (10)职业病诊断报告(职业病)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一般当即进行审核受理登记,对报送材料不全或者情节不清的不予受理并告之补齐相应材料。其中,骨折内固定患者必须先拆除内固定;颅脑损伤患者有智商、记忆商减退症状者需在六个月以后申报。 2、医疗鉴定:审核后可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按面检通知书的时间、地点统一参加医疗鉴定。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对照国家《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根据报送的鉴定材料并结合面检情况,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3、鉴定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办公室按照授权的范围)召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办公室成员会议,根据鉴定医疗卫生专家与鉴定小组的诊断意见和原始病历等材料,集体讨论后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作出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和被鉴定者。 4、事后措施:(1)对鉴定结论不服要求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和所在单位在工伤致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满一年后,认为残情有变化的,可要求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待遇的享受,有赖于合理科学的工伤鉴定。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整个工伤鉴定程序就正式宣告开始启动。不过哪些组织拥有进行鉴定的资格呢?这个我们则需要十分明确才行。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1、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2、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3)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4、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实行地(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5)处理各县(县级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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