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叫魏有林的全国有多少人叫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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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腐植酸与循环经济现代化农业
【摘要】:生物腐植酸技术是我国腐植酸工业的创新技术。生物腐植酸产品的制作和应用,都与农业现代化密切相关,尤其对多项大型涉农产业的循环经济和产业升级有重大影响,对我国绿色环保肥料产业的崛起、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F426.72;F323.22【正文快照】:
共和国刚刚庆祝了她的六十华诞,一场新的更加宏伟壮阔的历史大幕拉开了: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将在创造更加辉煌的经济奇迹的同时,创建以高度生态文明为特征的现代化农业。值得庆幸的是,腐植酸行业天生就与生态文明结缘,尤其是我国腐植酸人所独创的生物腐植酸技术,与循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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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把小弟带出来到四川康定县,介绍他为金鑫公司选矿厂作化验员。小弟的生命就留在了这里,成了我今生永远的痛……
&& 为了给他的死讨公道,我开设了这个个人空间。 
 (一)  我把小弟带出来到四川康定县,介绍他为金鑫公司选矿厂作化验员。小弟的生命就留在了这里,成了我今生永远的痛……  日,小弟从厂里出来来到了我的店铺,对我说:“金汤河发大水把发电站冲坏了,要停好多天的电呢”。第二天清早不到7点钟他就要坐车返回选矿厂,他说要在8点钟前回到厂里,钱老板安排有事情做。这就是他和我的最后离别。  7月11日下午5点钟,金鑫公司老板驱车到我的店铺,对我说,“出事了,你弟弟没有了”。我问:“出了什么事?”,厂长钱树清说:“我们全厂职工在金汤河里捞水柴,我们搭了个小桥,你弟弟在运柴过桥的时候,小桥的圆木滚动了,他掉下去被洪水卷走了。来不及救他,看着他冲进了大渡河就没有影了。”  (二)  我被接到了事故现场。钱树清指着小桥给我细细讲解圆木滚动、小弟落水、工友沿河追赶呼喊但都无法靠近小弟,把小弟最后一次露出水面的位置指给我看。  我在现场看到的小桥,是用三根圆木并起作为桥面,没有任何保险措施。桥下面就是洪水急流,谁掉下去必死无疑。职工们必须过小桥跳到河床正中央的一块乱石上,打捞木材。洪水的声音震得人心胆发颤,洪水急流叫人看着眼晕。我清清楚楚的知道:1.老板让职工在洪水里捞水柴就是犯罪;2.小桥是最重要的证据。  我详细地询问了事故的经过。  日清早8点钟,钱树清就把全体职工领到了金汤河河口段,距离汇入大渡河的位置约300米。钱树清让职工临时搭起了那座小桥,职工们就可以跳到金汤河河床中央的乱石上捞柴,又通过小桥把木材运上岸。中午的午饭,是钱树清派车送到河边,职工们吃完饭就接着干活。下午4点钟,发生了事故。((三)  看完现场,我必须到有手机信号的地方通知家里小弟出事了。离开现场前,我要求老板们做到两点:1.保护小桥,等待有关部门调查取证;2.写出事故材料。老板们都答应了我的要求。  第二天我很早就赶到了事故现场,发现小桥被拆掉了。我问钱树清:是谁拆掉了小桥?回答是:派出所叫拆的,他们拍了数码照片。  我马上赶往派出所,要求观看现场调查纪录和照片,被民警拒绝了。(日,我再次到派出所,要求观看现场调查纪录和现场照片,又被拒绝了。)  (四)  日上午,小弟的妻子女儿及其他亲属到事故现场祭奠小弟。小弟的侄女哭着问钱树清:“这么大的洪水,你为什么要让职工们跳到河里捞木材啊?!”,钱树清无法回答恼羞成怒,恶狠狠地骂道:“妈个买p!”  面对凶神恶煞一样的黑心老板和他身边一大群壮汉子,遇难者家属只能放声大哭,别无任何办法。那撕心裂肺的哭声,伴着金汤河洪水的咆哮,回荡在山里……    (五)  黑心老板看到遇难者家属弱妇幼女无权无势并且是在3000里之外的河南省,又起下了以强凌弱的歹心。老板提出6万元私了事故,还说“如果不同意,在甘孜州任凭哪个部门你们就告吧。我们几千万资产的大公司,不怕告状。给你们一天的考虑时间”。遇难者妻子听了之后,当即就气得昏死过去。在老板们的意思被拒绝之后,钱树清宣布4条公司决定:1.魏有林的亲属必须马上全部离开选厂;2.魏有林的遗物必须立即清理出厂;3.我们要开始生产,耽误一分钟,你们要赔偿一分钟的损失;4.魏有林的妻子再出现昏死,公司不负责。  就这样,遇难者家属们打借条借了一万五千元路费,无奈得回到了河南老家。  (六)&  日,我带着事故相关材料到康定县安监局举报了金鑫公司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发生死亡事故和破坏现场隐瞒不报&并且拒不按照国家法律赔偿的情况,要求追究金鑫公司的法律责任以及钱树清的法律责任。  康定县安监局田局长首先表明:安监局对这次事故不知晓,然后表示尽快处理事故,还说不要把事情捅到上面去。这天下午,田局长就约我与金鑫公司私了事故,我看安监局根本不调查事故的情况,不管事故性质,不论事故责任,不说相关法律,只是按照当地规矩谈私了,我坚决地拒绝了私了并且提前退出了他的办公室。  接下来的一个月里,我多次打电话催促田局长调查处理事故,他以各种理由推托。8月底的一天我再次打电话催他,他终于亮了底:“你不来谈(调解)私了,以后就不要再管这件事拉!",说完就挂断了电话。      (七)  康定县安监局强逼私了的态度摊牌之后,我一边向国家安监总局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举报康定县安监局的徇私枉法行为,一边办理宣告小弟死亡和认定工伤死亡的法律手续。到了2005年11月初,举报有了消息。  甘孜州安监局的人在2005年11月初的一天找我,说从上级那里得知康定县金鑫公司发生了事故,表示要调查处理事故。(可见康定县安监局对事故隐瞒不报达数月之久)。  从那天之后,我望眼欲穿地盼望调查处理结果,多次打电话询问情况。2005年12月初终于有了答复:到康定县安监局取调查结论。  调查结论全名是《康定县安监局、康定县总工会、康定县监察局对康定县金鑫矿业公司事故调查情况的汇报》(以下简称《汇报》)。《汇报》大约1500字,歪曲事实多达三十几处之多。居然把典型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定为“意外伤亡事故”。  《汇报》把强令全体职工冒险作业在洪水爆发的河床正中央捞木材歪曲说成“组织部分职工到金汤河边拣水柴”;把钱树清指派的劳动歪曲成“他主动参与运柴火”;把圆木滚动导致魏有林落水的事实歪曲成“下午收工过桥时不慎掉入金汤河中”。《汇报》不提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这个事故的根本原因,不提洪水滔天处于地质灾害的事故背景,不提私搭小桥这个事故隐患,不提让职工连续工作七八个小时这个实际情况,不提洪水令人胆颤的咆哮,不提急流叫人眼晕的恶劣环境,更不提小桥桥面圆木滚动这个事故真相,把事故原因推到魏有林穿的“硬底布鞋”上。《汇报》创造的“硬底布鞋”这一名词在实际生活中就没有实物存在。  《汇报》为了掩盖事故单位和康定县安监局隐瞒事故的行为,歪曲地说事故单位向康定县安监局作了口头和书面汇报,康定县安监局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取证。事实是康定县安监局向事故单位调查事故情况的执法调查笔录日期是:日15时22分。  《汇报》还用肯定的语气对康定县安监局徇私枉法的做法予以充分的支持。说康定县安监局在日就对调查处理已经结案。也就是说,康定县安监局一手遮天,处理这个事故之前,不向上级汇报,处理事故不要其他有关部门参与,结案之后,不要向上级汇报,不要写正式的调查报告,不要向遇难者家属通知,不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康定县安监局只对涉嫌犯罪的钱树清罚款2000元,对事故单位没有任何处理。这不是草菅人命是什么!????  (八)  2006年春节到了,我带着《汇报》回到老家河南,家人们见到了这份盖着三个鲜红大印的文件,又想到了老板们凶恶的表情和他们那句话“在甘孜州任凭你们到哪个部门去告吧”。现在,我们才深刻的体会到了老板们的“狂言”和“自信”是有来头的。眼泪滴滴答答地流。大过年谁家不是欢声笑语,惟独我家哭声阵阵,哭得肝肠寸断、痛彻肺腑…&…  (九)  2006年春节过后,我们又对作出《汇报》的部门的徇私枉法行为向中央纪检委和国家安监总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  2006年5月底,我接到甘孜州纪检委的电话,说有关“7.11”事故的举报材料上级转下来了。现在甘孜州安监局已重新对“7.11”事故性质作了认定,改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了。在甘孜州纪检委的指点下,2006年6月初,我从甘孜州安监局李科长那里拿到了甘安监(2006)第16号文件《甘孜州安监局关于“”事故调查情况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批复》将“7.11”事故明确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批复》还说要“组织调查组,开展相关工作”,“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单位康定金鑫公司将按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经济处罚”。我们想,随着州安监局开展相关工作,事故终会得以处理,天终于要亮了。  但是,望眼欲穿地盼到2007年6月底的今天,除了一纸空文,再也没有看到甘孜州安监局的后续任何行动。  (十)  遇害者家属为了讨回卖命钱,向康定县劳动局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令人寒心:魏有林女儿的抚恤金要逐月向事故公司领取。遇害家属再三恳求一次性领取都不行。  魏有林的女儿才11岁,家住河南省焦作市,距离事故公司3000多里,交通十分不便,往返一次要一个星期,路费得要800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抚恤金是向保险基金领取,而《仲裁书》却让小孩子向事故公司逐月索要,从法上讲不通;老板不按国家法律办事,不为职工缴纳保险金,导致的抚恤金领取有困难和风险,却让遇害者家属买单,从理上讲不通;让一个小娃娃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月月面对事故公司,天天回味丧父之痛,从情上讲不通。  仲裁委员会的官员们谁都知道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结农民工受到工伤事故伤害后,跨省赔偿遇到的困难,专门下发了文件,指出农民工可以选择一次性赔偿,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也专门发了文件《川老社办〔2004〕76号》,文件里面清清楚楚写着“跨省农民工因工伤死亡,近亲属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抚恤金”。&不知道仲裁委员会的官员们为什么就是要折磨遇害者家属——这些刚刚经历丧亲之痛、最可怜、最痛苦、最无奈的人们!  (十一)  为了一次性领取抚恤金,遇害者家属只得打官司到康定县法院。日事故公司在康定县法院的法庭上说,“甘孜州安监局对事故定性的文件至今本公司没有见过,事故连工伤都算不上,本公司没有赔偿责任”。在法庭上事故公司还拿出捏造的假凭证,要求遇害者家属支付捞尸体费和念经超度亡灵费一万多元。  让我们万没想到的是没有想到是国徽下的法官竟敢明目张胆枉法判案,而且手辣心黑。  在维持抚恤金逐月支付的基础上,康定县法院的判决竟然免去了事故公司应支付拖欠魏有林的工资(尽管事故公司在仲裁时承认欠着这笔钱,仲裁书已经裁定事故公司必须支付这笔钱,庭审中事故公司不否认这笔钱,原告起诉书上再次要求支付这笔钱);康定县法院的判决还把赔偿金的支付计算标准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改判为“四川省平均工资”,把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改成错误的低标准,一下子减少事故公司赔偿金一万多元;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也没有庭审认定的情况下,把事故彻底歪曲描述,并且写成“根据举证、质证、认证情况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判决书把在河床正中央捞柴的事实写成“到河边打捞水柴”,把老板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事实写成“魏有林自愿参加打捞水柴”,把因私搭小桥的圆木滚动导致落水的事实写成“魏有林在过便桥中,不小心掉入河中”。  康定县的法官们冒着枉法判案的风险,也要再次坑害遇害者家属一把,良心何心在?  (十二)  遇害者家属拿着认定“事故”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甘孜州安监局文件作为证据,依照《安全法》第48条规定:“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向康定县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康定县法院却以“此次事故属工伤死亡,告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为由,驳回起诉。遇害者家属上诉到甘孜州中级法院,中级法院以完全相同的理由,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安全法》第48条,就是让“安全生产事故”受害者或其近亲属在工伤保险赔偿的基础上,提起民事赔偿。这是共和国的法律给人民的权利。甘孜州中级法院没有任何道理就剥夺了遇害者家属的这一权利。  甘孜州中级法院无理剥夺遇害者家属民事索赔权利,所采取的方法是偷换法律概念,把“安全生产事故”偷换成“工伤事故”,套用另一个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制造出国家法律相互矛盾的假相。上诉状一再强调事故不仅仅是工伤事故,还是一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因而应依照《安全法》第48条规定执行。但,中级法院根本不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只强调工伤事故。根本不依《安全法》,只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一款:“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只要造成人身损害,一定是工伤事故。如果按照甘孜州中级法院的逻辑,安全事故受害者就永远不可能得到工伤保险以外的任何赔偿。谁都清楚,民事赔偿的数额比工伤保险赔偿的数额高。依照甘孜州中级法院的裁判,《工伤保险条例》不但不能给劳动者带来好处,反而成了黑心老板逃避民事赔偿责任的尚方宝剑。没有《安全法》第48条,黑心老板就会钻法律的空子。甘孜州中级法院不执行《安全法》,正是黑心老板梦寐以求的事情。甘孜州中级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不是不懂得法律,而是滥用执法权力欺压老百姓。黑心老板就是通过徇私枉法的当权者达到吃人不吐骨头的目的,黑心老板为什么敢说“在甘孜州,任凭哪个部门,你们告去吧!”?他们那么有把握,原因就在于此。事故发生700天,遇害家属没有得到分文赔偿。无情的事实验证了老板的势力。遇害者家属手捧着《安全法》却状告无门。在甘孜州中级法院管辖的甘孜州几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是行不通的!!!  《安全法》和《司法解释》是紧密衔接的,国家法律严严密密且清清楚楚,上过小学就能读得懂,难道中级法院的法官读不懂?退一万步说,当《安全法》与《司法解释》发生矛盾,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必然要《司法解释》服从《安全法》,难道中级法院的法官连这点常识都不具备吗?!!!  中级法院下达的终审裁决上面盖着鲜红的国徽大印,但,她却严重侵害了人民的利益,一下子就免去黑心老板20万赔偿金。遇害者家属被逼上死路,弱妇幼女天天以泪洗面的日子里,黑心老板却在嘲笑她们孤儿寡母没有实力,还打什么官司。昧良心的法官们玷污了国徽和天平。这些法官们胆大包天,他们在拿着国家法律的尊严讨好有钱有势的黑心老板,他们在犯罪!  一条三十九岁的健壮生命被洪水吞没了,被老板的贪财欲望害死了,一个完整幸福的家庭家破人亡了。老板没有为自己的罪过忏悔,甚至没有正式地向死者家属道个歉,反而在祭奠死者的时候破口大骂死者亲属,真是欺人太甚啊!  矿老板破坏现场、编造谎言、推卸责任、拒不赔偿,已经足够狠毒了,他们还要向孤儿寡母敲诈上万元的巨款,真是丧心病狂,天理难容啊!  从事故发生到今天已经将近两年了,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黑心老板仍然逍遥法外,并且公然在法庭上实施敲诈;受害人亲属未获分文补偿,他们的悲痛和无助仍在继续。  调查处理事故的官员们,将事故的责任查清、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难道不是你们的职责吗?你们徇私枉法给黑心老板当帮凶,再次坑害遇害家属,你们不愧吗?!  枉法判案的法官们,难道你们的心不是肉长的?!!!!!
&&& 所有相关证据在“图片”一栏可查& 欢迎媒体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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