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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购销合同范本
食品包装购销合同范本
  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今天,YJBYS小编特意为大家搜集整理了2份食品包装购销合同范本,希望大家喜欢!
  食品包装购销合同范本一
  供方: 签订地点:
  需方: 签订时间:20**年*月*日
  为了明确双方责任,经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
  二、质量要求:外观无异物,均匀度、亮度、光泽度、整洁度均应符合需方要求,如出现质量问题,需方有权无条件退货,一切损失由供方负责,货到30天内为异议有效期。
  三、运输过程中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送到需方仓库。
  四、验收标准及方法:按第二条标准验收。如果质量不符合需方要求,需方有权拒绝收货。
  五、验收方式: 按需方制定的验收要求进行初步验收。
  六、验收时,供方需派人或委托他人到场参加验收。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产品验收合格后,货到凭发票付款。
  八、产品价格随行就市。产品价格如发生变动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价格按(补充协议)执行。
  九、供方应严格按需方要的产品、数量及时发货,供方接到需方供货通知 天需到货,如因供货不及时使需方停产,供方应按产品价格的30%赔偿需方。
  十、本合同如需变动或补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方能生效;
  十一、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需方所在地新乡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四、本合同需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食品包装购销合同范本二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加工 一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加工品种、数量、金额:
  说明:
  1、以上价格含设计、材料、加工费、运输费用及宣传单、 的印刷费用;
  2、乙方按甲方确认的样稿制作生产,双方对样盒进行封样,作为验收依据;
  3、货品按实际成品交到甲方的验收认可数量结算;
  4、甲方如有追加,乙方凭甲方生产。
  二、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 %(计:*元)的定金,乙方交货完毕,经甲方外在质量验收合格后,甲方凭全额发票再支付合同总额的 %(计:*元),余款在无质量问题后,到**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交货时间:
  在**年**月**日前送至**,其余数量的交货时间以甲方签字的传真件为准。
  四、运输方式: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货物途中风险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交货地点: 。
  六、代收单位代为收货和验货,如有异议五天内提出,乙方负责质量之保证。 七、货到代收单位后,乙方必须协助代收单位进行卸货,直到货卸完为止。 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往来单据,必须由甲方共同签字确认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制作的产品与封样样品不符的(材质、外观、印刷图样、文字内容等),若重新制作能在最迟交货日前交货的,乙方应给予重新制作。若重新制作不能在最迟交付日完成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与样品不符部分价款双倍的违约金。
  2、乙方逾期交货的,逾期5天内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部分货款的1%计算违约金,在余款中直接扣除;超过5天的,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并向甲方赔偿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甲方从应付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
  十、乙方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若有必要,必须对产品进行备案。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代表 :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乙方: :
  代表: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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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ds-thread" data-thread-key="397107" data-title="食品包装购销合同范本" data-image="">关于供货 原材料 &nbsp 合同 乙方 产品 甲方 双方 标准 规定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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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材料供应合同相关专题推荐> 加工承揽合同违约
加工承揽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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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加工承揽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加工承揽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作者:易法通 撰写时间: 加工承揽合同是满足特定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加工承揽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除了其他合同订立中经常产生的问题,如主体资格、标的的不合法及合同的形式不合要求等,还包括商业秘密、技术材料、留置条件、保密制度等问题。这些问题事项在加工承揽合同订立中至关重要,当事人应予足够认识。 一、加工承揽合同主体资格 订立加工承揽合同首先要注意了解对方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能力。尤其是对承揽方能否完成委托项目,其设计能力、设备条件、技术力量、工艺水平以及其曾经完成过何类水平的项目,都要了解清楚。即使全部符合要求,并已经承揽多年业务,也应查询清楚。 二、加工承揽合同标的 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劳动成果,具有特定性,当事人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应当具体准确地写明定作物的名称或项目,不能模糊使人产生歧义。应注意加工物是否是合法物,审查加工物是否是法律禁止物,是否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允许加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三、加工承揽合同原材料的供应和使用 1、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对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要求及检验 承揽人提供原材料应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规定原材料的质量标准,承揽人必须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解除加工承揽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原材料及检验 由定作人提供原料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应规定原材料交付的时间、数量、质量、交接地点、方式等,承揽人对原材料应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更换或补齐。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同时还应对原材料消耗定额,以及超出定额部分材料费用的承担作出约定,以明确责任,避免履行加工承揽合同过程中出现纠纷。 四、对加工承揽合同定作物的质量要求及(或)技术标准 1、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对定作物的质量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不能简单或者模棱两可。当事人对质量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五、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方法 对资料和图纸的名称、数量和编号都要注明并要经双方签字盖章进行确认。 六、关于加工承揽合同检查验收 ①加工承揽合同承揽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但定作方不得因此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定作物和项目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②加工承揽合同定作方应当按加工承揽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加工承揽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七、加工承揽合同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有标准的按标准,没有标准的按双方约定的要求检验。对于检验的方式、方法和期限双方认为有必要时协商,最好注明提出异议的期限,对任何期限的约定都一定要注明期限终止的时间点。八、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条件 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及有关质量证明的名称和数量、有关说明书、装箱单、安装图纸、化验单、检验合格证等内容,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末付清价款可作为留置条件。《合同法》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承揽人享有的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无须加工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在依法留置定作物后,应当通知定作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可以对该期限进行约定。 《合同法》规定的期限应不少于2个月。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才能处分定作物。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通过折价的方式处分定作物应与定作人协商,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处分定作物,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定作人。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在留置定作物期间,可以收取定作物孳息,享有必要的使用权,将报酬请求权转让时,留置权也可一同转让。留置权作为为承揽人设立的权利,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放弃。 九、关于加工承揽合同交付(提取)定作物的方式及费用负担。 交付方式一般是通过自提或送货途径。涉及运输的方式和费用负担双方协商约定。注意不得出现“带款提货”、“货到付款”的字样,因为这不是买卖合同,无货可提,并且“带款提货”、“货到付款”也不是交提货方式。 十、关于加工承揽合同交付定金的时间、数额及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 加工承揽合同中一般约定定金,数额为总价款的20%,因定作人有任意解除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一旦中途解除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的损失将无法及时有效地得到赔偿。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一般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单方解除合同”。 十一、关于加工承揽合同余款的支付及支付期限 加工承揽合同一般不能约定分期付款,无论谁提供原材料,在加工过程中都转化为定作物,而定作物的所有权在加工完成时就属于定作人所有,承揽人只享有留置权,一旦交付,留置权消灭,分期付款对承揽人十分不利。 十二、关于加工承揽合同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 如有约定要分别注明违约事项所适用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不要出现“按经济合同法”、这是违法无效的约定,不要出现“按合同法”、这是无意义的约定)《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对违约责任、违约金结付定出了比例幅度;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应注意确定违约金的具体百分数。 十三、关于加工承揽合同保密条款 承揽人在订立和履行加工承揽合同过程中知悉定作人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如: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专利成果甚至是定作人要求保密的姓名、名称、住所等,如果承担人泄漏或不正当使用该秘密的,将会给定作人的利益带来损害。因此,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定作人应明确约定承揽人保密的内容和期限,保密的期限可以不限于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期限,并应具体约定如承揽人违反保密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四、加工承揽合同其它约定的事项 1、承揽方应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合理的预见“定作方依法随时解除加工承揽合同”、“中途变更承揽要求”所带来的损失及评估,在此基础上合理安排人力及设备组织加工。 2、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①定作人有依据加工承揽合同提供材料、设计图纸、技术要求、样品的义务,如出现相关材料存在瑕疵的,定作人还应及时更换、补齐。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在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催促其履行,如果定作人仍不履行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加工承揽合同。这里涉及到催促履行期的问题,应当在加工承揽合同中予以具体化。 ②加工承揽合同定作方应对自己提供给承揽方的图纸或技术予以认真审议。但加工承揽承揽方对图纸及技术方案提出异议时,要及时核实情况、组织论证、完善方案,切不可拖延推诿,由此将会承担承揽方产生的窝工、设备租赁、生产线闲置等相关损失。3、在履行加工承揽合同过程中,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图纸、技术要求等不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约定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进行更换、补齐或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如承揽人不及时通知或定作人怠于答复则有可能导致加工承揽合同不能按时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 因此,这里就涉及到“通知”的时间及方式问题了。所以,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应当明确,如出现上述问题,加工承揽合同一方应当在几天内,通过什么方式通告对方,只要守约方在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则可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 4、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尤其是涉及技术含量较高的承揽工作的加工承揽合同中,一般均约定主要工作应当由承揽人自行完成。这对于维护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依赖以及合同利益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作为承揽人,如考虑到自身在加工承揽合同期限内有可能不能按时完成承揽工作,而必须与第三人合作才能按时交付工作成果时,则可以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与定作人进行协商,约定可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这样对于促成加工承揽合同的签订以及保障加工承揽合同的顺利履行将起着积极的作用。反之,如果承揽人在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加工承揽合同,这样将给承揽人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特别注意!!!】易法通的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是为了您更好签订合同。但是我们还是建议您在使用模板前咨询律师,以确保您的利益最大化。篇二:企业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的主要风险 企业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的主要风险防范措施 【合同订立】企业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的主要风险防范措施 (一)订立合同前对双方能力要有充分了解 这是一个相互了解的过程。双方的名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的姓名、联系方法要确认。对定作方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代理权限、经营范围、企业信誉、财务状况、任务来源、技术要求合理性等要有基本的了解;对承揽方能否完成委托加工项目,其生产能力、设备条件、技术力量、工艺水平以及其曾经完成过何类水平的项目,都要了解清楚。即使其技术、设备、经历等符合要求,也应尽量了解清楚,其已经承揽过多少业务。 在承揽合同欺诈中,通常定作方都会虚构或夸大加工任务,使承揽人盲目相信该任务能产生多大经济效益,从而放松警惕,对定作方的苛刻要求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谈判中处于被动局面,从而为产生合同纠纷甚至陷阱埋下伏笔。 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要防止以下合同欺诈行为:一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或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二是委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承揽合同。在承揽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委托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委托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授权。但委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期限已过时效的、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这有可能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以,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授权书的真实性等等。 (二)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是衡量合同履行的标尺,必须明确详尽 加工承揽的标较为广泛,既有加工定作物的,也有完成一定劳动项目的,所以,在合同中要明确委托加工、定制、维修修理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 第一,标的物应具体合法。如标的物不能模糊,应具体准确,写全称;加工物应是合法物(不能是造支枪、合成制造毒品等);如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应办理相关手续(如危化品经营、强制标准许可等);标的物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 第二,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或完成工作项目的质量技术要求应清楚、准确。标的物或项目执行某一标准的,合同中应写明执行的标准名称、代号、编号。属于非标准的定作物,必须有明确的技术要求或图纸资料。没有统一标准而有样品的,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封存样品,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标准。当事人不得签订无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承揽合同。 第三,承揽方应当依据合同规定,按定作方要求的技术条件完成工作,未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承揽方在依照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为确保质量,定作方有权在工作期间随时检查或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查产品质量。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防范不平等技术要求带来的风险,如定作方提出的定做要求在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或实现的成本明显高于承揽方所能达到的效益,这样可能给承揽方带来的亏损风险等。 (三)原材料的提供及规格、数量、质量等要求应具体 1、承揽方使用自己的原材料进行加工承揽生产或完成工作,承揽方必须按照合同要求选用原材料,对产品和工作成果的质量负责,并接受定作方的检查。若隐瞒原材料的质量缺陷或使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原材料,因而影响定作物质量的,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等处理。 2、承揽方使用定作方的原材料完成工作的:一是要明确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对于超定额部分的费用分担要作出约定;二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品种规格、质量保证供应,否则,对因原材料因素造成的定作物的瑕疵,承揽方不负责任;三是承揽方每批次应及时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不要认为这是定作方供应的而不加注意,以致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给双方带来损失;四是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合同条款要明确规定原材料加工过程的废品率、计量误差、边角余料的要求及处理方法等。 (四)价款或酬金条款要合理 价款是用来偿付承揽方完成产品或项目的价金。价款中包括原辅材料、技术、燃料动力、劳务及设备损耗等开支。酬金是不包括原辅材料用来支付对方劳务或智力成果的价金。1、加工定作物的价款或酬金,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由当事人双方商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单价(是否含税)、总价、付款方式、结算方式、付款期限、价格组成、货币种类等。 2、由于价款和酬金计算的区别,在违约金核定比例上便有不同规定。以价款来计算违约金比率,一般都低于以酬金计算的比率,这是因为价款中包含着原材料、产成品或购进品的价值部分,其价值量远远大于酬金数量。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应注意准确选定违约金计算的基数。 (五)定金和预付款的约定要谨慎 加工承揽合同中,使用定金和预付款的情况比较多见。根据国家规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定金是合同担保的形式之一,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经当事人约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给付预付款,预付款无担保作用。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工作中,企业要注意防范下列风险; 第一,要防范利用承揽合同设立所谓“质保金”、“承诺金”等进行的欺诈。所谓“质保金”、“承诺金”一般都是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要求承揽人预先支付的对质量或完成时间的保证金。但在欺诈合同中定作人制订的质量标准是承揽人无法达到的,有的合同对质量约定不明确或质量很难把握,这样定作人可以借口质量不符合标准而解除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质保金”、“承诺金”的目的。 第二,要防范利用承揽合同中“押料款”进行的欺诈。在承揽业务中经常有来料加工的情况,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承揽方进行加工,定作方在合同中要求承揽方必须事前支付原材料款给定作方作为抵押。收取押料款后定作方借口质量问题解除合同,并且不退押料款,从而达到变相销售积压货物的目的。 (六)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要清晰 没有履行期限和地点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因此合同中对交(提)货期限和地点及运输费用的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是否需要投保及保险费用的承担、吊装费用的收取或免收等必须作出具体规定,并应严格执行。 1、运输费用的确定要包括风险责任转移的确认,即使是双方都心知肚明的常识也应预先约定,避免纠纷。2、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并按协议执行。 3、交(提)定作物日期的确定: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4、承揽人有提存定作物或留置定作物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承揽人享有提存权和留置权。定作人除负损害赔偿外,还应当承受定作物在留置期内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损坏、风吹雨淋、滞延产生的保管费用等),延期付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执行。 (七)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条款要详细 1、合同中要约定加工制作过程中验收的期限、次数、标准。承揽方在加工期间,应当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但定作方不得因此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 2、双方要约定交付验收的地点、时间、交付期限。 3、逾期验收或受领定作物,定作人应承担其风险,支付相关保管费用及其他费用。 4、验收时有封存样品的,双方共同启封样品,以样品为验收依据;无样品的,依技术资料图纸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 5、有些产品经检验难以立即发现质量缺陷,因而必须规定一定的产品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以外,应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保修期的设置应当恰当合理。 (八)违约责任要明确 合同条款的每一项责任都应有相应的制约条款保证其得到履行。违反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必须承担的责任。如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赔偿金,不能收回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等。 承揽方和定作方都有可能是违约责任的承担者,合同中要划分清楚。承揽方的违约责任主要有: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时间完成工作,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因保管不善使定作物损坏、灭失等。定作方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中途废止合同,中途变更合同规定定作物的质量、数量、完成时间,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提供原材料,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或不按期付款等。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要协商 这一条款要求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写明,一旦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将采取何种方式加以解决,是双方协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仲裁还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篇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 纷一案
来源:【法艺花园】/thread--1.html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长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东部产业转移园区长洲工业集中区A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某,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平浪村上平五、六组。
法定代表人周某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慧、区某辉,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甘锦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慎瑜、人民陪审员林丽君参加的合议庭。日,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查封被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在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325605元。并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郭莹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某,被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称,日,王某辉与周某新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设立原告,为被告生产的不锈钢钢坯进行热轧、酸洗加工。期间,双方进行结算,被告于日书面确认,至2011年11月止,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热轧加工费元。但被告结算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加工费。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原告为被告酸洗加工不锈钢带吨,被告应支付加工费元,被告已支付加工费元(其中以不锈钢带冲抵加工费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现金元),原、被告双方认可因质量问题及其他费用扣除元,被告尚欠原告酸洗加工费元。根据双方的约定,被告于日向原告出具《书》,承诺在原告成立并投产后,每个月提供至少3万吨钢坯,每年按10个月计算,每年提供至少30万吨钢坯给原告加工。否则被告在王某辉与周某新未收回投资 前愿按170元/吨赔偿原告,收回投资后按150/吨赔偿原告8年的加工费损失。日,原告成立并投产。按照双方的约定,被告至日止,应向原告供应钢坯55万吨,但被告只向原告提供钢坯25万吨,少供应钢坯30万吨,故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加工费损失5100万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钢带热轧加工费元;2、被告支付钢带酸洗加工费元;3、被告赔偿加工费损失5100万元,三项共计元。
原告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1、投资合作协议书,以证明原告公司是由王某辉与周某新共同出资1.2亿元设立。 2、承诺书,以证明被告违约,应向原告赔偿加工费损失5100万元。
3、钢带加工费结算单,以证明被告应付加工费元。
4、(2012)梧民三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原告为被告加工不锈钢带热轧酸洗业务。
5、股东协议,以证明原告公司由周某新承包经营。
6、法庭审理笔录,以证明双方对被告应支付原告酸洗加工费的事实进行质证、确认。 7、(2011)长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判决确认被告欠付酸洗加工费的事实。 8、(2011)长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被告违约供应热轧钢锭的事实。 9、(2012)梧民三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法院判决原告向杨凡赔偿2000万元,造成原告的巨大损失。
被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根据《投资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原告应向被告返还不锈钢废料158.757吨、钢坯296.633吨,但原告至今未向被告返还上述材料,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钢带热轧加工费元缺乏依据。2、原告为被告酸洗不锈钢带,被告应支付酸洗加工费元,而被告已支付加工费元(其中以不锈钢带冲抵加工费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现金元),质量问题应扣除元,电费应扣除元,电话费应扣除768.7元以及黑皮引带费应扣除44779.87元,故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元,但上述加工费尚未扣除酸洗损耗,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钢带酸洗加工费元没有依据。3、被告根据《承诺书》,与原告于日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书》,委托加工时间从日起至日止。委托加工期满后,双方没有签订新的委托加工协议。故《承诺书》的期限亦应从日起至日止。由于被告已于上述承诺期限向原告供应钢坯25万吨,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加工费损失51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1、股权转让协议书,以证明周某新单独承包经营原告,实际承包期从日起至日止的事实。
2、委托加工协议书,以证明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的事实,说明承包期至日止。
反诉原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反诉称,日,反诉被告正式投产后,为反诉原告提供的不锈钢进行热轧、酸洗加工。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就热轧钢带的加工费进行结算,双方确认至2011年11月份止,反诉被告尚欠反诉原告不锈钢废料158.757吨、钢坯296.633吨。至今,反诉被告尚未返还上述材料。故反诉原告提起反诉,要求判令:1、反诉被告返还钢带废料158.757吨,如反诉被告不能返还,应折价元向反诉原告支付款项。2、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钢坯296.633吨,如反诉被告不能返还,应折价元向反诉原告支付款项。
反诉原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钢带加工费结算单,以证明反诉被告尚欠反诉原告钢带废料158.757吨及钢坯296.633吨的事实。 反诉被告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对反诉辩称,日,双方书面确认,反诉原告在反诉被告的厂区内有不锈钢废料158.757吨、钢坯296.633吨。同月25日,反诉原告与中钢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反诉原告向中钢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供应不锈钢产品。同月30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确认买卖的产品包含了本案争议的不锈钢废料158.757吨、钢坯296.633吨。同日,双方签订产品买卖的《确认单》,履行了《购销合同》。故反诉原告已将本案争议的不锈钢废料、钢坯出卖给中钢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因此,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返还不锈钢废料158.757吨、钢坯296.633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被告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1、购销合同,以证明反诉原告已将讼争的货物出卖给中钢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2、补充合同,以证明反诉原告已将讼争的货物出卖给中钢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3、确认单,以证明反诉原告已将讼争的货物出卖给中钢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4、货物收据,以证明争议的货物已交付给中钢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依原告的申请,依法到中钢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所作的调查笔录。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3、4、5、6、7、8、9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 为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反诉被告对反诉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反诉原告对反诉被告提供的证据1、2、3、4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
对本院调取的证据,原、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均无异议,以及与本案有关联,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一、日,周某新(甲方)与王某辉(乙方)签订一份《投资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1、共同在广西梧州市东部产业转移园区内长洲工业园投资一个不锈钢加工项目,项目暂定名为:广西丰盈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公司,成立时以登记名称为准),公司股东为甲、乙两人;2、甲方系新盈公司的实际股东,甲方承诺新盈公司的钢坯加工业务全部由丰盈公司承接,以确保丰盈公司的业务量,且甲方新盈公司每月提供至少3万吨钢坯,按10个月计,每年至少提供30万吨钢坯给丰盈公司加工;3、在新盈公司确保每年30万吨钢坯的加工量后,丰盈公司不得再接纳其他加工业务;4、上述加工业务按170元/吨的纯利润加上每吨的加工成本,与新盈公司确定每吨的加工单价。
二、日,被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待周某新与王某辉根据其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合作投资开办的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成立并投产后,本公司每个月提供至少3万吨钢坯,每年按10个月计算,每年提供至少30万吨钢坯给该公司加工,并与该公司签订长期加工合同。否则,本公司愿按170元/吨(王某辉、周某新收回投资前)和150/吨(王某辉、周某新收回投资后)赔偿该公司8年的加工费损失。
三、日,原告公司成立。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加工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将被告生产的不锈钢进行热轧不锈钢带。日,原告正式投产。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确认:1、被告应付原告钢带热轧加工费元;2、原告欠被告废料158.757吨、钢坯296.633吨。 四、从日起至日止,被告仅向原告提供25万吨钢坯,少提供钢坯30万吨。被告委托原告对不锈钢进行酸洗加工,原告再委托案外人杨凡进行酸洗加工。原、被告至今未对酸洗加工费进行结算,原告未与杨凡进行结算,杨凡亦未向法院起诉原告主张酸洗加工费。
五、日、11月30日,被告与中钢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分别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补充条款和《确认单》,双方约定被告向中钢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出售不锈钢钢坯等材料,其中包括不锈钢废料158.757吨、钢坯296.633吨(合同注明:丰盈已确认重量),交货地点为丰盈公司厂内。日,被告在原告厂内向中钢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交付了不锈钢废料158.757吨、钢坯296.633吨。
本院认为,王某辉与周某新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双方设立原告公司,并约定被告的钢 坯加工业务全部由原告承接。原告成立并投产后,为被告生产的不锈钢进行热轧、酸洗加工。故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一)关于本诉
1、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钢带热轧加工费元。
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钢带热轧加工费元,有被告于日盖章确认的结算单为证,该结算单对被告具有约束力,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由于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支付时间,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支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钢带热轧加工费元,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钢带酸洗加工费元。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钢带酸洗加工费元,虽然被告对应付酸洗加工费元没有异议,但被告对已支付的加工费及因质量问题扣除的费用有异议;而酸洗的业务实际由原告交由案外人杨凡承包加工。目前,原、被告双方对被告尚欠的酸洗加工费没有结算;原告与杨凡也没有进行结算,且杨凡至今未向法院起诉原告主张权利。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钢带酸洗加工费元,本案不予处理。
3、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100万元。
王某辉与周某新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的钢坯加工业务全部由原告承接,并保证被告每年至少提供30万吨钢坯给原告加工,而加工业务按170元/吨的纯利润确定加工单价。双方在投资合作协议书中亦约定,被告确保每年30万吨钢坯的加工量后,原告不得再接纳其他加工业务。故被告无法向原告提供约定的钢坯加工量,已造成了原告加工费的损失。同时,被告出具承诺书,如被告无法按上述要求向原告提供钢坯加工,承诺按170元/吨赔偿原告的加工费损失。该承诺书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从日起至日止,仅向原告提供钢坯25万吨,少提供钢坯30万吨。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当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向原告赔偿加工费损失,按170元/吨计算,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加工费损失5100万元。被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期限至日止,故承诺书的期限亦应至日止。本院认为,承诺书是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该承诺书并没有约定期限,也没有涉及原告公司的股东变更问题。故被告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5100万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二)反诉部份
根据结算单,反诉被告尚欠反诉原告不锈钢废料158.757吨、钢坯296.633吨,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予以返还。反诉原告在签订结算单后,随即与中钢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向中钢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出售不锈钢废料、钢坯等材料。而根据购销合同等相关材料,反诉原告向中钢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出售的不锈钢废料、钢坯亦分别为158.757吨、296.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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