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8月11日因脑梗塞后遗症住院病历在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今天医生安排做胸部CT检查,我们把病生送到CT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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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大夫在线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生为隐瞒手术失败真相,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卫生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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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生为隐瞒手术失败真相,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卫生法规
本人的母亲单长兰在中国江苏省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盐城三院)进行颅内动脉瘤手术(详情请看.cn/s/blog_0f1d7.html),术后手术医生耿素民(来自北京天坛医院)和助手陈华群(盐城三院神经外科主任)等人明知手术未成功,为掩盖手术失败真相,有五处严重违反医疗常规、行政法规的行为:
⑴、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违反了卫生部一九八二年四月七日颁发的《医院工作制度》第二十六条查房制度规定:“科主任、主任医师查房每周1-2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一次,查房一般在上午进行。”,
从日到日的18天时间内,患者在重大的开颅手术后没有上级医师的查房
(见盐城三院提供的病案249136中第35页到37页病程记录:证据23,24,和25)。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这一极不正常的违法反常行为要么是一种对患者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要么是反映出手术医生做贼心虚的罪恶心理。特别是主刀医生耿素民在患者手术以后没有一次查看过患者(患者在被告处手术后共住院约28天)。这难道是正常的吗?试想一想,如果他认为手术成功了,会不查看他的病人,哪怕一次?(耿素民从2008年7月到2008年12月底常住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
⑵、手术医生耿素民等人严重违反了卫生部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发〔号)中关于手术记录的书写规定(第23条第13项):手术记录必须由手术者亲自书写,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应有手术者签名。事实是:盐城三院的手术记录中(证据20),手术者耿素民,既不亲自书写手术记录,又不在手术记录上签名。反映了盐城三院严重不负责任的医风医德,也是对医疗服务合同的严重违约,同时也暴露了手术者耿素民等在明知手术失败后,做贼心虚的罪恶心理。
⑶、手术医生耿素民在没有做术后血管造影复查的情况下,从而不知动脉瘤是否消失,就谎称患者的动脉瘤病已治愈(患者的出院记录也可证明:证据22),将患者蒙骗出院。耿等人的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动脉瘤手术后应复查脑血管造影的医疗常规;违反了江苏省卫生厅制定的动脉瘤的治疗规范:动脉瘤治愈标准的第一条件是动脉瘤消失;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
⑷、手术医生耿素民等人严重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事实是:耿素民等人在明知手术失败后谎称患者的手术顺利成功(证据见手术后病程记录:证据21和患者的出院记录:证据22)。耿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极不道德的欺骗、草菅人命的行为,使患者丧失了再一次补救的良机,而且使患者的生命随时处于危险当中。
(5).患者第一次手术出院后,因持续头痛未缓解并加重于日再次入住到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经CT检查,在已发现脑部蛛网膜下腔仍然出血的情况下,手术医生耿素民等人为继续隐瞒手术失败真相,再次没有按照医疗常规安排患者做血管造影检查,查明出血原因,然后再对症治疗,反而说无法救治。如果患者继续待在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患者就是等待死亡。
(作者:陈旭,美国生物学博士,现在美国斯隆-凯特林癌症中心从事癌症研究工作。 联系方式:电子邮件: 美国电话:001- 中国国内亲属联系电话 )
参考文献:
1.&&疾病临床诊断和疗效标准& & 江苏省卫生厅编,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90脑动脉瘤治愈标准是:(1)经治疗后,动脉瘤消失;(2)神经损害症状恢复或稳定,再无蛛网膜下腔出血;(3)生活基本自理。(第583页)
2.按照《颅内动脉瘤诊疗常规》,术后应复查脑血管造影(http://www.shouxi.net/html/instruct/.html)。
3. 《颅内动脉瘤》(赵继宗主编,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1年)手术后均应复查脑血管造影,证实动脉瘤是否消失(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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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医生到底是救人还是“杀人”?
作者简介:本人是美国生物学博士,现在美国斯隆-凯特林癌症中心(美国最大的癌症研究中心之一)工作。
核心提示:本文讲述的是本人的母亲单长兰在中国江苏省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三院)进行颅内动脉瘤手术时,被草菅人命的真实事件。主刀医生耿素民(来至北京天坛医院) 和陈华群(来自盐城三院)手术前在三院的院长面前高调承诺手术没有问题,但是后来在明知手术没有成功的情况下,无视病人生命权利,故意掩盖手术失败真相,拒不采用业内常规的血管照影检查手术效果,还谎称病已治愈,欺骗病人和病人家属;更为恶劣的是,在病人由于手术失败而发生生命危险,急需救治时,谎称病已无法救治,让病人随时等待死亡。耿素民等人的不惜牺牲患者生命也要掩盖自身手术失败事实真相的恶劣行为无疑是一种犯罪,就等于是在 “杀人”。若不是我们无奈将我母亲转到另一家医院进行第二次开颅手术救治,我母亲现在早已不在人世了,医方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真相永远也不会知道。虽经积极补救,但由于延误医疗时机,我可怜的母亲,一位68岁的老人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两次进行开颅手术后,最后瘫痪在床。另外,三院千方百计袒护医生,在与院方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我们将医院起诉到法院,请求法律给我们一个公正的说法。但是至今已5个多月过去了,我们正在经历的维权道路却是异常艰难,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做的医疗鉴定结论在我们确凿的证据面前竟然极不公正、漏洞百出的做出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我们不得不求助于网络媒体,敬请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给予支持和建议,并关注一个平民百姓在这场医疗事故中是否能在法律的主持下实现公平正义,以及希望发生在我妈妈身上的不幸不要在其他人身上重演。
事实经过:我母亲单长兰是一位普通的家庭妇女,今年69岁, 日因脑部出血入住江苏省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盐城三院),医院经血管照影检查诊断为颅内动脉瘤后告知需要做开颅手术。正当我们考虑在哪家医院手术时,该院神经外科主任陈华群医生说:他们的医院和号称世界三大神经外科中心之一的北京天坛医院已经成立了神经外科协作中心,天坛医院常年派不同的专家在该院做手术,而且我母亲的手术是一个简单的小手术,在该院做没有问题。当时在该院行医的是天坛医院的耿素民医生(耿素民,男, 毕业于首都医科大学并获神经外科博士学位,现是天坛医院副主任医师),他的医术很高等等。耿素民医生看了我母亲的血管照影片子在三院院长的面前也说:他为我母亲做手术没有问题。在医生、专家的高调承诺面前,我们很放心地同意让我母亲在这家医院手术。在手术进行了六个多小时后,手术者耿素民医生告知:我母亲的手术顺利成功。不久,该院医生在没有为我母亲做手术后的血管照影检查的情况下,说我母亲的动脉瘤已经消失,病已经治愈,可以出院回家。
出人意料的是,大约回家三个星期后(日),我母亲因持续头痛未缓解并加重再次入住三院。经当天该院的CT检查,诊断为脑部出血,但是,不知道出血的原因。令人奇怪的是耿素民大夫和陈华群大夫在未做血管照影检查,查明出血原因的情况下,就断言:我母亲的病已经不能再开刀了,只能保守治疗,叫我们随时准备后事等等。我们心里虽然伤心绝望,但还是相信医生的话,为我母亲悄悄地买了墓地。可是我们还是不死心,为尽量挽救我母亲的生命,想到其他医院试一试。于是我们将我母亲于日转到了江苏省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一院)。
令人吃惊的是一院为我母亲做例行血管照影检查后发现,我母亲的脑内动脉瘤依然存在,而且其大小,形状,位置和手术前血管照影片显示的几乎一模一样。该院说,我母亲需要立即做第二次开颅手术,手术是唯一保住生命的选择。虽经一院积极采取补救,但由于三院延误了医疗时机,我母亲留下了瘫痪等严重的后遗症。
事后,我们将我母亲两次手术的病历资料交与国内外一些动脉瘤专家查看,并且查阅了很多有关动脉瘤手术常规的书籍、病例、资料后,证明耿素民医生和陈华群医生第一次手术根本就没有完成。如果手术成功完成,手术后我母亲的动脉瘤应消失;如果是新生的动脉瘤,其大小,形状,位置和手术前的动脉瘤不可能几乎一模一样;可是令人气愤的是他们在明知手术没有成功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告诉我们事实,反而采用不做血管照影检查手术效果,并谎称病已治愈,掩盖手术失败的事实,欺骗病人和病人家属。特别是在第二次我母亲出血住院后,他们根本不想查明出血原因(其实他们是明知原因的),并进行积极治疗,反而不负责任地说我母亲的病已无法救治,……直接将我母亲推入死亡的境地。
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在我母亲的手术治疗过程中,耿素民大夫、陈华群大夫存在重大医疗过错,我们通过正常渠道首先与手术医生进行了交涉。在我们的铁证面前医生始终不承认他们第一次手术有问题,而且反复狡辩,居然荒谬的说我妈妈的再次出血是由于打喷嚏咳嗽导致的动脉瘤夹子滑脱了(经咨询国内外神经外科专家,查阅医学文献,这种说法根本不成立)。我们让耿、陈做出书面解释,他们不肯。后来我们写了一封正式的申诉信送交三院主要负责人,信中详细描述了我们认为该院医生的医疗过错。但这位院长态度冷淡,拒绝看我的申诉信,只说一句:“我不看,你去吿吧!”我们非常愤怒,和他理论,后来三院医务科人员收下了我们的申诉信,答应给我们答复。在后来几次与该院医务科工作人员及手术医生的交涉过程中,院方始终不承认他们第一次手术有问题,还是认为我妈妈的再次出血是由于打喷嚏咳嗽引起的,我们让他们拿出医学根据,他们没有。而且更荒唐可笑的是说他们手术后应做的常规血管照影检查只有在顶级的医院才能做到。当我们问:不做血管照影,如何判定动脉瘤已治愈消失了呢?他们的答复竟然是患者在手术后临床表现好转,就证明患者的动脉瘤已治愈。我们多次让他们给出书面答复,他们不但不给,而且态度很强硬,还不让写下谈话记录。如果三院认为他们没有过错,为什么不肯给你一个书面的有理有据的答复呢?
我们理解,医生也是人,不是神,不可能做到百病百治。医生如果由于自身医术没有达到那么高的境界,或者患者的病情复杂,不能为患者完成手术,是正常的,我们可以理解。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医生最起码的医德和职责应该是及时如实告知患者的病情,提出采取补救措施的方案。例如让患者转到医疗水平较高的医院医治,而不应当为隐瞒手术失败真相,保住自己的颜面,谎称手术成功;并且在完全可预见的严重后果面前,不采取补救措施,任由患者的生命随时面临死亡。
种种事实证明:三院为我母亲进行手术的耿素民医生、陈华群医生等人在明知没有完成手术的情况下,无视病人生命权利,故意掩盖手术失败真相;更为恶劣的是,在病人病情再次发生生命危险,等待救治的情况下,不进行积极治疗或提出积极治疗的建议措施,而是仅做保守治疗(对于脑动脉瘤再次出血,采取保守的消极的治疗方式,死亡率很高),让病人随时等待死亡。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不是“借刀杀人”。可耿素民大夫、陈华群大夫的为掩盖自身手术失败事实真相不惜牺牲患者生命的极其恶劣行为就等于是在“杀人”,完全丧失了医生救死扶伤的崇高的使命,无疑是一种犯罪,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若不是我们将我母亲转到另一家医院进行救治,我母亲现在早已不在人世,医方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真相我们可能永远也不会知道。可怜我母亲当时一位68岁的老人,在两个月内做了两次开颅手术,由于第一次不成功的手术及医生的延误造成第二次手术更加困难,以至于术后产生了严重并发症:左侧肌体偏瘫,智力降低,肺功能不正常等。目前,在家需24小时专人护理;医疗费用支付巨大(两次手术费用高达二十多万元),经济不堪重负,给患者和患者家庭在精神、生活、及工作上都带来了重大伤害。
作为有过错的三院院方也不正视问题,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而是想方设法为袒护有过错的医生,敷衍搪塞患者的家属。殊不知医院这样的蛮不讲理的后果是,降低了医院的诚信,医疗质量永远提不高,医患纠纷越来越多,庸医能继续胡作非为, 又如何能实现“构建和谐医院”的目标。我们已经于2009年2月份将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起诉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请求法律给我们一个公正的说法。
我虽然到国外求学工作十多年了,但我一直深深热爱我的祖国,我的家乡,一直关注着祖国和家乡的建设和发展。祖国三十年改革开放取得的重大成就令世界瞩目,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越来越完善。但是至今已5个多月过去了,我们正在经历的维权道路却是异常艰难,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做的医疗鉴定结论在我们确凿的证据面前竟然极不公正、漏洞百出(详情请看后续报道)。我们不得不求助于网络媒体,敬请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给予支持和建议,并关注一个平民百姓在这场医疗事故中是否能在法律的主持下实现公平正义,以及希望发生在我妈妈身上的不幸不要在其他人身上重演。
从现在开始,我会将整个事件的后续发展在网络媒体上进行公布,请广大网友和群众共同关注并发表建议意见。非常感谢!
/publicforum/content/free/1/16251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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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生违反了动脉瘤夹闭手术常规,导致手术完全失败
本人的母亲单长兰在中国江苏省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盐城三院)进行颅内动脉瘤手术,手术医生耿素民(来自北京天坛医院)和助手陈华群(盐城三院神经外科主任)等人违反了动脉瘤夹闭手术常规,没有夹闭患者单长兰的动脉瘤瘤颈,导致了手术完全失败。他们明知手术未成功,为掩盖手术失败真相,故意不采用业内常规的血管造影检查手术效果,还谎称病已治愈,将病人蒙骗出院;耿素民等人丧失了最基本的医德,其草菅人命行为无疑是一种犯罪(详情请看http://.cn/s/blog_0f1d7.html)。
根据第一次手术后的血管造影(证据16,17)及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手术记录(见附录3,患者的动脉瘤大小(10.0x6.9x5.8mm ),位置,形状与手术前(大小10.2x5.5x5.5mm)(证据13,14)几乎一模一样,而且两枚动脉瘤夹都不在应该夹的瘤颈位置(证据17),证明:(1)耿素民等做的动脉瘤夹闭手术是一个完全失败的手术。如果手术成功了,动脉瘤应该消失;(2)耿素民等在手术中没有将两枚动脉瘤夹夹在患者的动脉瘤瘤颈位置。另外,根据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提供的手术记录描述(证据20)耿素民等在手术中只做了动脉瘤夹闭手术的第一步,但没有完成关键的第2,3及4 步。患者的手术等于是一个没有做的手术。
(作者:陈旭,美国生物学博士,现在美国斯隆-凯特林癌症中心从事癌症研究工作。 联系方式:电子邮件: 美国电话:001- 中国国内亲属联系电话 )
(1)按照我国著名神经外科专家王忠诚院士的《王忠诚神经外科学》(手术医生耿素民是王忠诚院士的学生),刘承基教授的《脑血管外科学》及卫生部医学视听教材《颅内动脉瘤》,颅内动脉瘤夹闭手术的关键步骤是,(1)首先开颅暴露动脉瘤,(2)以后准确地分离和清楚暴露瘤颈,(3)将动脉瘤夹夹在瘤颈的位置,夹在其他地方没有用。(4)瘤颈夹闭后应检查动脉瘤夹闭是否完全,如果发现瘤颈夹闭不全,需对动脉瘤夹进行更换和调整。
(2).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的第一次手术记录记载(证据20):“…术中检查发现动脉瘤位于M2段,瘤颈较宽,瘤体形态不规则,向外上方,小心分离瘤颈,分离时瘤体破裂出血,用临时阻断夹临时阻断中动脉,以动脉瘤夹两枚夹闭动脉瘤,临时阻断约9分钟夹闭后,以生理盐水反复冲洗,硬膜外置引流管一根,术后去ICU…”。
(3).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第二次手术记录记载:“……游离原动脉瘤夹,其与周围脑组织及血管粘连紧,分离过程中见大脑中动脉瘤,位于M1M2分叉处,瘤颈基底较宽,原动脉瘤夹未位于基地(滑脱?)。多方向分离原动脉瘤夹后取出两枚动脉瘤夹。挑选一枚较长动脉瘤夹于动脉瘤基底夹闭动脉瘤,将夹闭动脉翻转检测夹闭是否充分及有无误夹。检测完毕后剖开动脉瘤未见出血,证实夹闭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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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素民和陈华群违反卫生法规,开颅手术前准备严重不足
本人的母亲单长兰在中国江苏省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盐城三院)进行颅内动脉瘤手术,术后手术医生耿素民(来自北京天坛医院)和助手陈华群(盐城三院神经外科主任)等人明知手术未成功,为掩盖手术失败真相,故意不采用业内常规的血管造影检查手术效果(脑血管造影是最后确定颅内动脉瘤手术成功与否必须的检查方法),还谎称病已治愈,将病人蒙骗出院;更为恶劣的是,在病人由于手术失败而发生生命危险时,手术医生拒不承认手术有问题,甚至在未做例行血管造影检查的情况下,荒谬的说是由于打喷嚏、咳嗽导致的动脉瘤夹子滑脱所致,谎称病已无法救治。耿素民等人丧失了最基本的医德,其草菅人命行为无疑是一种犯罪(详情请看.cn/shenzhangzhenyi12)。
手术医生耿素民和陈华群严重违反了卫生部颁发的《医院工作制度》及江苏省卫生厅编的《病历书写规范》中对手术前讨论的规定要求。在手术前讨论记录中(见证据12):(1)主刀医生耿素民没有参加重要的手术前讨论;(2)手术前讨论没有主持人;(3)手术前讨论没有麻醉医师参加;(4)手术前讨论没有提到关键的动脉瘤夹闭手术步骤;(5)手术前讨论没有提到手术中是否需要用两枚动脉瘤夹以及如何成功夹闭动脉瘤;(6)手术前讨论没有提到动脉瘤夹是否会滑脱,以及怎样防范;(7)手术前讨论没有提到预后估计及手术后观察事项;(8)手术前讨论没有提到,手术中,如果原告的动脉瘤发生破裂,应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成功夹闭动脉瘤瘤颈。
综上所述,重大的开颅甲类手术前,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的手术前的讨论完全是一个敷衍了事的讨论。这些证据证明手术医生在对患者手术前准备严重不足,把患者的生命当儿戏,是严重的不负责任的行为,这也是手术失败的根本原因之一。
法律依据:
卫生部一九八二年四月七日颁发的《医院工作制度》第三十一条病例讨论制度第四点“术前病例讨论会:对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订出手术方案、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等。讨论情况记入病历。”
江苏省卫生厅编写的《病历书写规范》(2002年10月)第五章 第六节(第93页) 手术前讨论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姓名、职称、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证,手术方式,手术体位,入路,切口,手术步骤,术中注意事项,预后估计,麻醉和术中及术后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记录者签名,主持人总结并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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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为隐瞒手术失败真相,伪造单长兰的病历
我母亲单长兰在江苏省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诊治过程中,由于手术医生耿素民(来自北京天坛医院)和助手陈华群存在多处医疗过错,导致了我母亲的手术完全失败,而且耿素民医生和陈华群医生不惜牺牲患者的生命,千方百计的隐瞒手术失败真相,使患者丧失了补救的良机,性质恶劣。若不是我母亲及时转到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第二次开颅手术救治,她现在早已不在人世了,耿素民医生和陈华群医生的恶劣行为永远也不会知道(详情请看.cn/s/blog_0f1d7.html)。更为气愤的是,耿素民和陈华群为继续掩盖他们的错误,在患者的家属从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的病案室复印允许的部分病历以后,竟然伪造患者家属的签名,虚构病历内容和非法添加页码和非法添加病历内容。六条证据如下(病历资料见http://photo..cn/u/):
(1)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在“住院病案244905”第30页,“医德医风反馈卡”中,伪造了患者家属陈小红本人的签名(见证据8)。按照常理,每个人都能很清楚的分辨出是否是自己的签名。这个伪造的签名也与陈小红本人在患者全部病案如下地方共有5个签名明显不同:住院病案249136 :p17,p38(2个);住院病案244905:p14(2个)(证据7-1)(P-页码)。
(2)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在“住院病案249136”第47页,《输血治疗同意书》(日)中,伪造了患者家属陈旭本人的签名(见证据-9)。按照常理,每个人都能很清楚的分辨出是否是自己的签名。这个伪造的签名与陈旭本人在该病案如下地方共有7个签名明显不同(证据9-1):p25,p27,p42,p43,p45,p46,p48( P-页码)。
(3) “住院病案249136”第80页和第82页,输血申请单中,上级医师陈华群的签名与病案其他地方陈华群的签名明显不同(见证据10-1和11)。在病案中如下其它地方有陈华群的签名(证据10-2):住院病案249136 : p21,p24,p35,p44;住院病案244905:p1 和p13。P-页码。
4)“住院病案244905”第13页的日病程记录记载“……今日耿素民博士查看病人后,认为患者动脉瘤夹闭术后再出血,动脉瘤夹滑脱的可能性较大,建议作DSA检查,患者家属考虑患者体质较弱,要求暂缓作DSA(血管造影)检查,继续卧床休息及对症保守治疗”( 见证据7)。该日病程记录内容是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伪造的,目的是为了继续隐瞒手术失败真相,掩盖不做常规的血管造影检查过错。依据如下:
A).在患者所有的病案中,无耿素民医生这天的查房记录,这证明,耿素民这天并没有查看患者。
B).患者方根本没有接到耿素民要求作DSA检查的建议,也无从谈起要求暂缓作DSA检查;
C)在患者所有的病案中,无患方拒绝DSA检查的签字。
D)在患者的出院记录中没有记载这一情况;
E).该病程记录描述“由于患者家属考虑患者体质较弱要求暂缓作DSA(血管造影)检查”。这个理由根本是站不住脚的,不合常理。正是由于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为继续隐瞒手术失败真相,不肯为患者查明病因,拖延救治患者,患者为挽救生命才迫不得已于日转到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简称一院)治疗。患者转到一院的第二天(日),一院就为患者做了常规的血管造影检查病因。如果按照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的日的逻辑,那为什么患者要在两天后转院,而不是继续待在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处,进行保守治疗?患者为什么在转院后的第二天就做了血管造影检查?还有,就是患者因为头痛才第二次住院,住院的目的就是想查明病因,对症治疗疾病,患者有什么特别的理由拒绝被告的查明病因的检查措施呢?
以上所有事实证明,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为 掩盖错误,伪造了患者的病程记录内容。
5)在患者家属于日从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病案室复印客观病历时,整个住院病案244905中,每页都没有页码。从此病案244905中,患者家属当时共允许复印了22页,但是现在三院送交法院的此病案共有31页中,添加了9页,并且每页非法添加了页码(从第1到31页)。见证据3,4。
法律依据:按照江苏省卫生厅编写的《病历书写规范》(2002年10月)第214页 若干问题的说明79条: “由病区办公室护士负责整理,按出院病历排列顺序固定后,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在病历文件材料的右下统一编总页号。采用阿拉伯数字,以病案首页为“1”开始累计。病案室回收出院病历后,病案管理人员应按病历内容目录表逐页核对无误后签名。”此法规明确规定病历页码编写应该在病历送达病案室以前由护士完成。
(6)在患者于日从病案室复印客观病历以后,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在住院病案244905,住院病案首页非法添加了内容:ICD-10编码“I 60-9, I25”,以及 编码员签名 “杨业红”(见证据5 和 6)。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江苏省卫生厅编写的《病历书写规范》的规定:病历页码编写, 以及病历内容填写应该在病历送达病案室以前完成以及“已进入病案室的病历或可能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病历不可以修改”。
法律依据(1)江苏省卫生厅编写的《病历书写规范》(2002年10月) 第八章,第二节病历管理要求(第125页)第八项,“ 患者出院时,由病区办公室护士负责按出院病历排列次序整理,统一编页后,填写病历内容目录表。病案室于患者出院后次日回收。” 此法规明确规定病历页码编写, 以及病历内容填写应该在病历送达病案室以前完成。(2)江苏省卫生厅编写的《病历书写规范》(2002年10月)若干问题的说明第11条(第196页): “已进入病案室的病历或可能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病历不可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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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鹿为马”的医疗事故鉴定, 恶意袒护“杀人”凶手
作者:陈旭,美国生物学博士,现在美国斯隆-凯特林癌症中心从事癌症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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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本人的母亲单长兰在中国江苏省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盐城三院)进行颅内动脉瘤手术,术后手术医生耿素民(来自北京天坛医院)和助手陈华群(盐城三院神经外科主任)等人明知手术未成功,为掩盖手术失败真相,故意不采用业内常规的血管造影检查手术效果(脑血管造影是最后确定颅内动脉瘤手术成功与否必须的检查方法),还谎称病已治愈,将病人蒙骗出院;更为恶劣的是,在病人由于手术失败而发生生命危险时,手术医生拒不承认手术有问题,甚至在未做例行血管造影检查的情况下,荒谬的说是由于打喷嚏、咳嗽导致的动脉瘤夹子滑脱所致,谎称病已无法救治。耿素民等人丧失了最基本的医德,其草菅人命行为无疑是一种犯罪(详情请看.cn/shenzhangzhenyi12)。院方也百般的袒护有过错的医生,口头声称医生没错,却不敢出具有效的书面说明。甚至盐城三院院长蛮不讲理的说:“你们去告吧!”。我们无奈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然而鉴定的结论,令人费解。在我们确凿的证据面前竟然不以医学原理、科学证据和医疗常规,以完全偏袒医方的态度,刻意忽视有利于患方的证据,做出医生没有任何过错及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我们不得不求助于网络媒体,将南京医学会所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公布天下,敬请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给予评判、支持和建议,并关注一个平民百姓的正当维权是否能在法律的主持下实现公平正义。
一.事件经过
我母亲单长兰日经脑血管造影确诊颅内动脉瘤入住盐城三院做开颅手术,术后手术医生耿素民和助手陈华群告知:手术顺利成功,在没有做手术后的血管造影复查的情况下,说我母亲的动脉瘤病已经治愈,可以出院回家。我母亲日因脑部再次出血又入住盐城三院。耿素民和陈华群在未做例行血管造影检查,未查明出血原因的情况下,就断言:我母亲的病已经不能再开刀,已无法救治。为尽量挽救母亲的生命,我们于日将母亲转到了江苏省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简称一院)试一试。该院为母亲做例行血管造影检查后发现,我母亲的脑内动脉瘤依然存在。虽经一院于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进行第二次开颅手术,但由于第一次手术失败造成了伤害,以及三院的隐瞒延误了医疗时机,我母亲留下了瘫痪等严重的后遗症。
事后,我们经咨询国内外动脉瘤专家及查阅医学资料,证明耿素民和陈华群做的第一次手术是不成功的,更令人发指的是他们刻意掩盖手术失败的事实,欺骗患者家属。若不是我们迫不得已将我母亲转到一院进行第二次开颅手术救治,我母亲现在早已不在人世了,医方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真相永远也不会暴露。后来,我们反复与盐城三院进行交涉,但医生编造理由,院方搪塞患者家属,院长态度强硬,完全没有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诚意。我们为讨还公道于2009年2月份将盐城三院起诉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法院接着委托南京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下面是南京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敬请广大网民看看,在我确凿的证据及咨询的国内外专家的意见面前,这一鉴定的公正性如何:
南京医学会医鉴[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和结论:
1、患者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动脉瘤诊断明确,医方行动脉瘤夹闭术方案选择正确,并履行了告知义务,术后未复查脑血管造影不违反规范要求。
2、患者术中发生动脉瘤体破裂,医方成功夹闭止血,术中操作未见违规之处。患者术后肢体活动良好,复查头颅CT未见出血征象。
3、患者出院后再次出血,结合第二次手术记录,考虑为动脉瘤夹闭不全、瘤夹滑脱所致的可能性大,属于现有医学条件下难以避免的不良后果。
4、患者目前偏瘫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结论:此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二.本人对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的质疑
分析意见的第1条 “……术后未复查脑血管造影不违反规范要求”。按照教学资料《颅内动脉瘤诊疗常规》,术后应复查脑血管造影。按天坛医院的神经外科专家赵继宗教授著的《颅内动脉瘤》一书,术后应复查脑血管造影,证实动脉瘤是否消失(耿素民,来自于天坛医院,师从著名的王忠诚院士,居然不按天坛医院自己的专家所写的常规为患者诊治,其理由何在?)。此外,美国纽约医院(NewYork-Presbyterian Hospital )的某动脉瘤专家说:在纽约医院,手术中就做血管造影,检查手术效果;台湾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的某神经外科专家说,台湾该医院手术后脑血管造影检查是常规。综上所述,手术后复查脑血管造影在国内外都是常规,南京医学会的这一论断的依据是什么?另外,脑动脉瘤治愈标准是:(1)经治疗后,动脉瘤消失;(2)神经损害症状恢复或稳定,再无脑(蛛网膜下腔)出血;(3)生活基本自理(摘自《临床疾病诊断依据治愈好转标准》一书),可盐城三院在没有给我母亲做术后血管造影,从而不知道动脉瘤是否消失的情况下,不仅口头而且病历告知患者的动脉瘤病已治愈了,这一明显的医疗过失,南京医学会凭什么说“术后未复查脑血管造影却得出了患者的动脉瘤已治愈”不违反规范要求?事实是我母亲的动脉瘤在第一次手术后还在,因再次出血,差点丢了性命。
分析意见的第2条 “患者术中发生动脉瘤体破裂,医方成功夹闭止血,术中操作未见违规之处。患者术后肢体活动良好,复查头颅CT未见出血征象。” 按照前面说的动脉瘤治愈标准,这个分析意见有几大疑点:(一).根据第一次手术后的血管造影,我母亲的动脉瘤大小(10.0x6.9x5.8mm ),位置,形状与手术前(大小10.2x5.5x5.5mm)几乎一模一样,而且两枚动脉瘤夹都不在应该夹的瘤颈位置,证明医方做的动脉瘤夹闭手术是一个完全失败的手术。成功的手术的关键步骤是:1.首先开颅暴露动脉瘤,2.以后准确地分离和清楚暴露瘤颈,3.将动脉瘤夹夹在瘤颈的位置,夹在其他地方没有用。4.瘤颈夹闭后应检查动脉瘤夹闭是否完全。根据手术记录描述,医方在手术中只做了第一步,但没有能力完成关键的第2,3及4 步(详见附录4)。对这样一个“等于没有做的手术”,作出“术中操作未见违规之处”的判定合理吗?(二).“医方成功夹闭止血” 用语模糊不清,偷换慨念。“成功夹闭止血”与“成功夹闭”是一回事吗?我母亲做的是动脉瘤整体夹闭手术,不是术中瘤体某部位发生破裂出血后的夹闭止血术。医学会故意用张冠李戴的表述,其目的就是为医方开脱责任。另外,医方没有做术后血管造影检查,如何确认“成功夹闭”?CT检查只能知道脑内是否有血,不能看出是否有动脉瘤。脑内不出血,不等于动脉瘤消失了,不等于医生的手术成功了。这是一个最起码的医学常识。
“分析意见”里的第3条“患者出院后再次出血,结合第二次手术记录,考虑为动脉瘤夹闭不全、瘤夹滑脱所致的可能性大…”。如果是由于“动脉瘤夹闭不全”,那么(1)术前手术同意书没有提及动脉瘤夹闭不全,医方违背了患者的知情权;(2)与前面提及的“成功夹闭”自相矛盾;(3)手术后产生的新动脉瘤如何能与术前相似?打喷嚏,咳嗽导致两枚动脉瘤夹滑脱,在医学文献中从来没有报道过。根据文献资料,瘤夹很紧,滑脱的概率微乎其微;而且,在短短的约6周内两枚动脉瘤夹同时滑脱后产生的新动脉瘤不可能与原来的动脉瘤几乎一模一样。血管造影片显示的两枚动脉瘤夹根本都不在应该夹的瘤颈位置。另外,我咨询了5位国内外动脉瘤专家及放射科专家,他们都说:我母亲的术后病情复发根本不可能是由于两枚动脉瘤夹滑脱所致(详见附录2)。综上所述,我母亲出院后再次出血是由于动脉瘤夹闭不全、瘤夹滑脱所致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此外,第二次手术记录不支持这一分析意见(详见附录5)。请问,这个模棱两可的分析意见的科学依据究竟在哪里?
“分析意见”里的第4条“患者目前偏瘫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事实是,由于盐城三院的第一次手术完全失败,医生为刻意隐瞒延误了治疗时机,导致第二次手术是在脑组织极度粘连的情况下进行,脑组织和脑血管更容易受伤,才会有后续的偏瘫等后遗症。另外,取出两枚无作用的动脉瘤夹也增加了手术的风险--取出的过程是一个对脑组织有损伤而又不得不为之的过程,也是导致偏瘫的原因之一。如果我母亲任由三院的治疗,不及时转院进行第二次手术的话,唯一的后果就是等待死亡。请问有良知的广大网民,我母亲的偏瘫与盐城三院的医疗行为难道没有因果关系?
最后南京医学会刻意遗漏和回避了我们要求鉴定的医方存在的另一重大医疗过错的鉴定:“患者第二次入院后,发现脑部再次出血的情况下,医方再次没有按照医疗常规安排患者做血管造影检查,查明出血原因,就放弃救治病人”的事实。在2008年底,我们在和盐城三院就医疗责任进行交涉过程中,在我们铁证面前,手术医生拒不承认手术有问题,但院方承认了患者第二次住院过程中,未做血管造影检查,进行积极救治是医方的过错。在院方已经承认有医疗过失的情况下,鉴定书中居然遗漏了医方的违反诊疗规范行为,其用意何在?
三.本人对南京医学会关于我母亲病案所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的看法
南京医学会的这一医疗事故鉴定,完全看不到应有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性,以及最起码的专业水准。(1)作为一个专业的鉴定机构应该公正,不应偏袒任何一方。可南京医学会的鉴定却以完全偏袒医方的态度做结论,刻意忽视有利于患方的证据,尤其是回避了医方的手术完全失败以及他们掩盖真相,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的基本事实。其袒护医方的真实意图显而易见。(2)作为一个专业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应该依据客观事实,引用医疗常规,以及提供参考文献和科学理论支持,不应该凭主观臆断。(3)作为一个医疗鉴定权威机构的专业鉴定不应该使用避重就轻、模棱两可的分析用语,这违背了鉴定的科学性及准确性。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在分析意见里不是回避问题,就是含糊其辞,为什么在做出“不是医疗事故”的结论时,却显得毫不含糊、毫不犹豫呢?
综上所述,南京医学会对于我母亲病案的专业鉴定没有为患者和法院提供一个值得信服的专业结论。其鉴定委员会专家成员没有认真研究病历,相反的,凭主观判断甚至完全偏袒医生的态度,作出结论。众所周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前提,医疗事故鉴定是否客观、公平和公正直接关系到医院和患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维护。尤其患方是弱势群体,与医方有着严重的身份、知识及信息的不对等,因此,医学会的专家鉴定对患者这样一个弱势群体的维权特别重要。像患者这样一个普通的家庭妇女,本身的身体已经受到了伤害,但是病人及病人家属依然对医疗事故的鉴定寄予厚望,希望专家能给他们一个公正的结论,以帮助他们合法维权。而如此不负责任的的鉴定,不仅与所谓的“医学专家”的头衔完全不相称,加上严重地伤害了患者,白白浪费了患方的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让弱势群体维权难上加难;尤其严重的是该鉴定既损害了医学会的权威和公信力,损害了国家法规的尊严,又打击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构及法规的信任。南京医学会专家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如此袒护医方、损害患方的鉴定与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为“开胸验肺”的悲剧者张海超提供虚假的鉴定不是如出一辙吗?难道其不应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和法律上的制裁吗?
手术失败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耿素民和陈华群明知手术没有完成,反而谎称手术成功,千方百计为隐瞒手术失败真相,把患者的生命当儿戏,其行为是令人愤慨的。在全世界都一样,犯了错误要承认,要改正,违法的人要受到制裁,这样社会才会进步,人间才会有公平正义。像天坛医院的耿素民和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的陈华群这样的医德败坏的庸医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否则他们还会“害人”,天理难容。盐城三院千方百计包庇有过错的医生,法院委托的南京医学会也在袒护医生,使老百姓通过正当途径维权之路异常艰辛。我们不得不求助于网络媒体,将南京医学会所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公布天下,敬请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给予评判、支持和建议,并关注一个平民百姓的正当维权是否能在法律的主持下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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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医生有违医德,会遭到良知和医道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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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医生有违医德,会遭到良知和医道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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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本该救死扶伤的医院夺去了我们亲人的健康和生命?为什么本该主持正义的法院又让我们眼中含泪心底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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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有错不承认,医院在袒护有过错的医生,医学会也在袒护有过错的医生,法院有时也会审批不公,所以医德败坏的庸医就会继续胡作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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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素民等人不仅仅是水平问题,而是严重的道德败坏,“杀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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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些医院真是让人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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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本该主持正义的法院又让我们眼中含泪心底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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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医疗机构只追求经济效益,而普遍丧失了基本的道德和良知,失去了对生命应有的敬畏和尊重,加上现行的&自己鉴定自己&和&刑不上大夫&,就更加有恃无恐了
只有将其纳入法制的范畴,用法律来规范其行为,才能唤醒失去的良知和道德,才能使他们知道:生命需要敬畏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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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牛吃青草
中国制度不完善,只要是国立的医院、工厂、公务员等明显有错,应该负责,但受害人都很难得到一个合理的说法…悲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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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医生有违医德,会遭到良知和医道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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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大网民眼中,在中国做医生必须做到100%的成功率和0%的并发症率,因为即使是99%的成功率,那么就会因为这个1%的失误率就会被认为是“无医德、无道德、该死,应该去游街示众,应该被杀头,应该赔个几十上百万”,不把你搞个家破人亡不罢休。面对那些重症患者、高风险手术患者、高并发症患者,奉劝那些医生们别冒风险了,中国社会太严格了。国家建立一个绿色通道吧,把这些病人都送到日本等广大网民仇恨的国家去,去搞垮那个国家的医疗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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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楼主,肯定是医院过失,院方抵懒否认是目前采取的几乎千遍一律的卑劣手段,他们以此来逃脱责任,欺侮病员及亲属。行政官员不能秉公执法,维护老百姓利益。医学会鉴定过去是老子为儿子鉴定,现在是哥哥为弟弟鉴定,早己失公信力,老百姓投诉无门,维权无果而有过激行为完全是院方逼出来的,你看!只要有人发一医疗投诉的贴子就会几百上千人声援,誉论一几乎遍倒,为什么?难道不值得深思吗!我是三甲医院主任医师,我也会更多地声援弱势的患者。现在医院除了看病难,看病贵外,医院的临床医疗技术下降、医疗道德伦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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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18楼的发言:
在广大网民眼中,在中国做医生必须做到100%的成功率和0%的并发症率,因为即使是99%的成功率,那么就会因为这个1%的失误率就会被认为是“无医德、无道德、该死,应该去游街示众,应该被杀头,应该赔个几十上百万”,不把你搞个家破人亡不罢休。面对那些重症患者、高风险手术患者、高并发症患者,奉劝那些医生们别冒风险了,中国社会太严格了。国家建立一个绿色通道吧,把这些病人都送到日本等广大网民仇恨的国家去,去搞垮那个国家的医疗系统。
手术失败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耿素民和陈华群明知手术没有完成,反而谎称手术成功,千方百计为隐瞒手术失败真相,把患者的生命当儿戏,其行为是令人愤慨的。在全世界都一样,犯了错误要承认,要改正,违法的人要受到制裁,这样社会才会进步,人间才会有公平正义。像天坛医院的耿素民和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的陈华群这样的医德败坏的庸医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否则他们还会“害人”,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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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7楼的发言:
这样的医生有违医德,会遭到良知和医道的谴责。
公权力就是公务员的,百姓是什么的?公务员是知道的,还要讲政治的口号?被害人公开事实的事件也难,是什么权力在背后……?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嘉兴真好?不讲法律的。支持您![libang]shuaishuzhengyi[/lib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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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21楼的发言:
公权力就是公务员的,百姓是什么的?公务员是知道的,还要讲政治的口号?被害人公开事实的事件也难,是什么权力在背后……?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嘉兴真好?不讲法律的。支持您![libang]shuaishuzhengyi[/libang]
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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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菅人命,天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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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edicalworker
人间需要公理和正义,不能让说谎的人步步高升,不能让诚实的人受尽压迫。要拨开遮住天空的乌云,让阳光普照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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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7楼的发言:
这样的医生有违医德,会遭到良知和医道的谴责。
卫生部:讲话、说话?您们也要讲法律的,公权力许可用媒体对付受害人的?来浙江的嘉兴您们做了是什么样子?社会主义的精神病医院可以公开害人的?不承认用药是什么事件?来嘉兴恶意放毒又是什么的事端?他们不懂得做人的责任是什么,还用法西斯的手段对付举报的百姓是什么样子的精神病人?浙江有2家法西斯精神病的医院证明是什么?社会主义的法律许可他们用令人发指的手段毒害人的?“举报就是精神病了,……”。他人检举我是什么精神病人了?我有心脏病的话,早被毒害死了。他们不懂的医术,还不懂得医德了,他们不是精神病人的?到了心理咨询去,他们还要公开害人的,是心理干预的手段?有这种讲话:“我们是嘉兴电力局的”。证明医院可以用法西斯的手段对付讲法律的百姓?他们令人发指的手段也不例外地被在场的其他人也惊讶了,是什么的法西斯?中国还有几家这类“731医院”?百姓治病是公安局指定的医院去了?电力局公开害人,您们也要迫害人的?医院中的党委是干干净净的,是要讲点党性!例子还有可怕的,。。。。。。支持您![libang]shuaishuzhengyi[/lib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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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制度的建立,本是为医生正常工作、正常科研提供保障,也为人民群众的正常应诊、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在治疗中提供一层保障。发生医疗纠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司法的不公正、不公平,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不顾法律和科学,滥用鉴定程序而又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制造了一系列的虚假鉴定结果使受害者遭受再次的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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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失败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耿素民和陈华群明知手术没有完成,反而谎称手术成功,千方百计为隐瞒手术失败真相,把患者的生命当儿戏,其行为是令人愤慨的。在全世界都一样,犯了错误要承认,要改正,违法的人要受到制裁,这样社会才会进步,人间才会有公平正义。像天坛医院的耿素民和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的陈华群这样的医德败坏的庸医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否则他们还会“害人”,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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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界混乱,医德的丧失是当今全国的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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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许多医生的诚信真是丢失殆尽了,最起码的良心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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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素民等人的不惜牺牲患者生命也要掩盖自身手术失败事实真相的恶劣行为无疑是一种犯罪,就等于是在 “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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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云:医者父母心!如果你还不具备这种心态,请离开这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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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界混乱,医德的丧失是当今全国的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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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19楼的发言:
wm999&:&&同情楼主,肯定是医院过失,院方抵懒否认是目前采取的几乎千遍一律的卑劣手段,他们以此来逃脱责任,欺侮病员及亲属。行政官员不能秉公执法,维护老百姓利益。医学会鉴定过去是老子为儿子鉴定,现在是哥哥为弟弟鉴定,早己失公信力,老百姓投诉无门,维权无果而有过激行为完全是院方逼出来的,你看!只要有人发一医疗投诉的贴子就会几百上千人声援,誉论一几乎遍倒,为什么?难道不值得深思吗!我是三甲医院主任医师,我也会更多地声援弱势的患者。现在医院除了看病难,看病贵外,医院的临床医疗技术下降、医疗道德伦丧。&
你是三甲医院主任医师?不可能吧!!!?没一点专业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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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中国的医院不都是治病救人的
真是无奈和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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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的医德缺啊.............医德已被社会践踏得所剩无几了但是像这样的医生是不是也忒没医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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