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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关于立法宗旨,《条例》规定了&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内容。长期以下,我国主要以实心粘土砖作为墙体材料。据1992年统计,我国墙体材料产品95%是实心粘土砖,每年墙体材料生产能耗和建筑采暖能耕近1.5亿吨标准煤,约占全年能源消耗总理的15%。全国砖瓦企业占地约450万亩,煤电企业每年要排放2亿多吨粉煤灰和煤矸石,不仅占用了大量耕地,消耗了能源,而且污染了环境。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国家把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几年的发展,2000年新型墙体材料产量达到2100亿块标准砖,占墙体材料总量的28%,比1995年提高了12个百分点,实心粘土砖由1995年的6300亿块减少到2000年的5400亿块,累计节约土地近40万亩,节能6000万吨标准煤;利用废渣2亿吨。据不完全统计,从2000年至2003年这3年间全国共关停小砖瓦企业6000多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410多亿块标准砖,节约地土地90多万亩,节约能源1600多万吨标准煤,利用工业废渣2.3亿吨。从江西的情况来看,2003年全省生产新型墙体材料45亿块标准砖,约占墙体材料生产总量的23%,城镇建筑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30%左右,节约土地7200亩,节约能源27万吨标准煤,综合利用工业废渣299万吨。通过限制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大力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材,达到保护土寺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的目的,体现科学发展观,避免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而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和发展,努力实现资源与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协调发展。
关于立法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法律、行政法规依据。鉴于国家尚未出台专门的有关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因此《条例》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建筑法》。法规依据主要是2000年1月国务院出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二是事实依据。主要是针对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国家有关政策以及我省及兄弟省市在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管理和监督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定型化、法制化。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新型墙体材料范围的规定。
关于适用范围,《条例》第一款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空间适用范围。《条例》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无论是本省的单位和个人,还是外省的单位和个人,只要本法规调整的行为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都适用本《条例》。二是行为主体行为效力的范围。《条例》规定,只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及相关活动的行为都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条例》第二款之所以只原则规定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对新型墙体材料概念的界定较困难,若列举又恐有遗漏,不全面;二是新型墙体材料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即有些墙体材料这几年属新型,随着科技的进步,若干年后可能被淘汰,而不再属于新型墙体材料;三是国家已公布了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后还会适时公布新的目录,省里也会适时结合本省实际,公布有关新型墙材目录。同时考虑到,由于是否属新型墙体材料,直接涉及到专项基金的返退和国家税收优惠以及省有关费用减免等,因此,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来界定范围,既具有灵活性,又可以防止界定过程中的随意性。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编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墙体材料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的职责的规定。
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发展,光靠一两个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才能取得成效。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本《条例》赋予的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推广和发展工作。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把推广应用新型墙材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节约土地资源和能源,保护好当地生态环境,保障当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划。按照国家墙体材料革新&十五&规划,到2005年,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竣工面积应当占城镇建筑竣工面积的50%以上,其中大中城市(辖区内)达到60%以上,市区达到80%以上。与此目标要求相比,我省差距较大,而许多兄弟省市已走在前面。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实现这一目标的艰巨性,要因地制宜地编制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发展,使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得到培育和发展,逐步满足当地建材市的需求,逐步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企业,使之在规划期限内渐渐退出建材市场或者转产。
(三)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墙体材料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认识到,新型墙体材料产业是一项新兴的朝阳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扶持并使之壮大。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使新型墙材企业依靠科技进步走不断创新、健康发展之路。对在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领域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同时要加快墙体材料产业结构的调整,不断培养壮大新型墙体材料产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交通、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的规定。
鉴于我省大部分地方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设在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便于统一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是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执法主体。同时考虑到多年来,我省各级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大都设立了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上而下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体系,有一支专业管理队伍,具体承担实话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划,征收和管理专项基金等职责。为保持这一管理体现的连续性和工作的有效性,本款规定了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各级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条例》出台后,有些地方需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没有设立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的,应当尽快建立健全,目前设在其他管理部门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以进一步失去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的发展。
第二款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职责的规定。这一款虽然较为原则,但很重要。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促进和发展,仅靠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一家是不够的,需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如财政部门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建设部门对应用新型墙材的技术规范堆积的制订,税务部门对税收政策的落实,国土资源部门对乱占耕地行为的查处,无不与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密切相关。因此本款规定了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现阶段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目标的规定。
鉴于我省目前新型墙体材料市场培育还不完善,许多地方由于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缺少,新型墙体材料难以满足当地建材市场的需求,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扒行新型墙体材料的条件尚不具备。另外,在农村,受观念、经济条件等因素限制,新型墙材的全面推广尚有难度。因此本条规定了现阶段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目标是&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其中以城市为重点,目前主要是指城市规划区。对未列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区域,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要求和本地实际,限制使用交逐步淘汰实心粘土砖。只有当新型墙体材料完全能满足市场需求,并且物美价廉,为广大农民所接受,那么在包括城市和农村的全省范围内普及新型墙体材料才成为可能。而现阶段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发展须限制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因此,本条只规定了&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
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新型墙材发展的规定。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是保护地土地资源、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发送环境的重要措施,也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认识到它的重要意义,重视并抓好这项工作。同时,新型墙体材料作为一项新兴产业,它的起步和发展也必须得到政府的引导和推动。目前,国家在发展新型墙材方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为发展新型墙材事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根据新型墙体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制定颁布布地方性的扶持政策和措施,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对新型墙材的科研、技术开发和推方应用。例如发改委、经贸委及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基建、技改项目时,对符合产业政策、资金落实的新型墙材项目,对有市场、经济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优先安排,争取利用国内外奖金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以提高新型墙材企业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水平。在审批基建、技改项目的设计文件时,对能否优先采用新型墙材作为一项审查内容。要特别注意科研成果的转化,领先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推进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的提高和产品结构的升级。同时坚持因地制宜的方针,引导和支持发展适合当地资源条件、建筑体系建筑功能要求的产品,注重开发系列化、功能多样化的产品,提高墙体产品的整体配套水平,做好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的一体化。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整个产业的良性滚动发展。
对在促进发展新型墙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奖励的对象是指在新型墙材科学研究、发展应用及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显著成绩是指在促进发展新型墙材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如在新型墙材科研设计方面有发明创造、革新成果的,积极开发利用新型墙材产品,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以及在管理、规范和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奖励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如给予组织或者个人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上的奖励,也可以给予发放奖金、奖品等物质上的奖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究和开发,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向产业化发展。
[释文]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促进发展新型墙材职责的规定。
当前,我省新型墙材的发展仍然处于推广阶段,新型墙材在整个建材业中所占的比例还不够高,技术装备和施工工艺比较落后,劳动强度大,劳动效率低,生产的产品难以适应建筑功能发送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因此,发展新型墙材,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水平,提高产品档次,是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当前急需要做的工作。而促进发展新型墙材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其中加强与科学技术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显得尤为重要。
一、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要引导和组织新型墙材生产企业积极配合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做好设计、施工规范、规程及施工通用图集的编制、修订工作,适时颁布布新型墙材新产品推广目录。新型墙材新产品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当认真征求设计施工单位的意见,取得共识,以利于产品的推广应用。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引导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积极采用新型墙材产品,并在调整技术政策,颁布新的建筑施工规范时,及时与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沟通信息,使新型墙材的发展与建筑业的发展相适应。
三、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进行新型墙材技术攻关和技术创新。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装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适合我省实际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装备,从而提高墙材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新型墙材、科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者通力协作,就能够尽快将符合标准的新型墙材纳入设计、施工规范,切实解决科研、生产、建筑设计、施工等环节相互脱节的问题。
四、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向产业化发展,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加速科研成果的转化,把技术上基本成熟的产品尽快定型,通过财政及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打破部门、地区界限,实行横向联合,组织专业休生产;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选择有实力、有潜力的企业作为支持的重点,在投资、融资、资产重组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使之尽快成长为具有较大生产规模和较强配套能力的优势龙头企业,同时带动一批新型建材企业的发展,形成产业体系。从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扩大销路。
第八条&&& 鼓励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在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原料缺乏地区,应当逐步转产空心粘土砖。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生产墙体和地面砖等材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鼓励转产新型墙材或者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材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实心粘土砖企业转产的规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要尽快顺利地实现&禁实&目标,除了要严格执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政策外,还必须从源头上把好关,控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使实心粘土砖的产量逐年减少。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墙体材料革新&十五&规划》的要求,到2005年,全国将淘汰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2万家,减少产量600亿块,实心粘土砖总量控制在4500亿块/年以内,累计节约土地110万亩,节能800万吨位标准煤。为此,国家采取多种政策措施,一方面限制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对现有实心粘土砖企业转产新型墙材。如明确各地可以从技术改造奖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用于对实心砖厂进行技术改造,或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进行贴息,以增强企业的还贷能力。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样,有少数地方目前缺乏生产新型墙材的原材料,尚不具备转产新型墙材的客观条件。因此《条例》规定在新型墙材生产原料缺乏地区,应当逐步转产空粘土砖。应当说在现阶段,这样做既节约了土地,又考虑了与实际情况的结合,不失为一种切实可行的做法。
第二款是关于鼓励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材的规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生产墙体和地面砖等材料,达到节能、节土、利用废物和改善环境等多重目的,这不仅是目前我国新型墙材产业发展的重点之一,也是国家实行资源综合利用的一项重要政策,如国家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和税务总局在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工业固体废物的新型墙材产品,既可享受有关新型墙材的税费优惠政策,也可享受有关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2001年出台的《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益企业或者项目、产品,依法享受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范围内运输粉煤灰、煤矸石或者炉渣的专用车辆,免交路桥通行费。&本《条例》对鼓励利用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生产作了原则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使这些新型墙材企业真正得到实惠。这样才能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新型墙材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第九条&&& 经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国家或者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生产企业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型墙材产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享受相应税收优惠的规定。
国家为鼓励发展节能、节地、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替代量大面广的实心粘土砖,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目前税收优惠主要有:
(一)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6}20号)。
(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号)。
(三)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财税{94}001号)。
(四)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财税{94}001号)。
(五)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财税{94}001号。
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例,即符合国家或者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
新型墙材的概念是动态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对墙材的变化,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参与和支撑下,新的墙材产品在不断涌现,原有的一些新型墙材产品因为不能满足新暑期市场的要求而逐步为市场所淘汰,不再称之为新型墙材了。可见,新型墙材的产品是在不断地更新和滚动的。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新型墙材发展需要,适时地公布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引导墙材生产和使用单位生产使用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的优质新型墙材产品。同时,为了引导新型墙材生产向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布新型墙材目录的同时,公布生产目录内产品所应当达到的生产规模。这就是,只有列入目录,且达到了一定生产规模的新型墙材生产企业,才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的税收优惠。
落实税收优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税收优惠实质就是财政给钱。新型墙材产品是否具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必须经过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熟悉国家产业政策了解企业生产情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对享受税收优惠新型墙材产品进行认定,是国家赋予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职责,也是促进新型墙材发展,防止骗取国家税收优惠的一项关键性措施,未经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墙材产品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原料构成、生产规模等材料;
(三)质量标准检验及环境保护合格证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型墙材企业申请产品认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企业申请新型墙材产品认定时,应当向设区的市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设区的市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根据国家规定,只有省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才有权认定,设区的市无权认定。如果放在县一级进行初审,则要经过县、市、省三级认定,环节太多,时限拖得太长,给当事人造成不便。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明确提出申请认定新型墙材产品的名称及申请目标;报告还应当符合基本的格式要求。
(二)有关新型墙材产品的原料构成、生产规模等材料,即产品的原料构成单,生产线设计生产规模等证明材料。
(三)质量标准检验及环境保护合格证明。这些证明材料说明新型墙材产品符合正常产品所必须具备的产品质量要求及环保要求。上述证明必须是法定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和环境保护检测机构出具才有效。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报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型墙材产品认定程序、时限及不得收费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由设区的市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即不包括节假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上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第二款规定,对于设区的市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报省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由省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最后认定。认定的期限为20日,包括节假日在内。本条规定的初审或者认定期限,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否则,视为程序违法,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所规定的条件,即第九条所规定的&符合国家或者本省公司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条件。
第三款规定对新型墙材产品的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因为对新型墙材的认定是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其代表国家所实施的社会管理行为是公行为,当然不能向社会公众(包括申请当事人)收取费用。之所以明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一方面是防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乘机搭车收费,加重申请人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以解除新型墙材企业的后顾之忧,鼓励他们多开发新产品,多申请认定。
本条规定了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职责,这既是其权力,同时也意味着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当事人认为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行为不当或者违法,或者认为其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请求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为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提供信息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布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指导新型墙材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的规定。
所谓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是指国家和省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所制定的引导新型墙材产业发展方向,支持新型墙材产业项目的一种政策性文件。如国家有关部委先后发布了《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同时规定了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办法。有了这些目录,有关生产企业及产品使用单位则可作为享受某些优惠政策的依据,同时也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了一套实话优惠政策的参照标准,防止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公布目录的目的在于从政策上推动新型墙材的发展。也就是说,通过制定政策和发布信息的方式,为企业实话新型墙材生产指明了投资的方向,同时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支持企业从事新型墙材生产提供了政策性依据。从而引导资金投向新型墙材领域,投向那些技术水平高,产品有市场,预期效益好的新型墙材项目,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和支持作用。
根据本条规定,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要求和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对于符合条件的产品及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定期予以公布,这样,就可以为有关生产企业能够及时享受政策优惠提供依据。同时也使有关政策信息能够及时得到公布,为新型墙材产品的科研开发单位、生产企业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开发生产和应用提供服务。
按照本条规定,对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公布权在省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这主要是为规范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建立全省统一市场。另外,本条规定的&产品目录&,不仅指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新型墙材产品目录,也包括省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省实际认定并公布的本省的新型墙材产品目录。
第十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开工手续之前,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自住房,不需缴纳专项基金。
[释义]本条是关于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规定。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最初叫&专项用费&。为了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鼓励各地加快发展、推广新型墙材,早在1992年,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国发[1992]66号)中提出:&对实心粘土砖在价外加收一定费用,建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用于墙体材料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建筑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2000年,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号),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列为政府性基金。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全国政府性基金进行了清理整顿,经清理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仍属保留之列。随后,为进一步强化对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作用,财政部与原国家经贸委又发布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可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国家为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所采取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用专项基金对研究开发、生产和使用新型墙材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这样一抑一扬,此消彼长,既加大了实心粘土砖的使用成本,提高了新型墙材的市场竞争力,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对社会资金投向的引导能力。
按照第一款规定,对专项基金采用预缴的方式进行征收。即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开工手续之前按照规定的标准先交纳专项基金,待主体工程的墙体完工后再根据使用新型墙材量的多少返退专项基金。如果未使用新型墙材,或者使用新型墙材未达到规定的比例,则专项基金不予返退。这里所说开工之前,主要是指建设单位在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之前。这里所说的建筑工程,主要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工程。这里所说的建设单位,不仅是指建设建筑工程的单位和组织,也包括建设建筑工程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即通常所指的&业主&。
考虑到我省农村范围比较比重大,农民建房面广、点多、规模小,加上农民收入和传统观念的影响,要在农村全面征收专项基金难以操作,因此,本条第二款从我省实际出发,规定农村村民建房不须缴纳专项基金,但必须符合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建房主体必须是农村村民,非此身份则不能享受;二是必须是建自住房,建其他的商业用房或者生产用房等则不在此内;三是只能在集体土地上建房。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内的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下列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
(一)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
(二)在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日前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60%以上的;
(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40%以上的。
在禁止使用实行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使用空心粘土砖的部分,不返退专项基金。
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外,建筑工程使用孔洞率大于25%的空心粘土砖,且新型墙体材料和空苡粘土砖的应用比例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比例的,对基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部分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对其中使用空心粘土砖部分,按实际应用比例的50%返退专项基金,但在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偏僻山区或者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原料缺乏地区,使用空心粘土砖的部分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
[释义]本条是关于如何返退专项基金的规定。
预缴专项基金的主要目的在于鼓励使用新型墙材。因此,一旦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材达到本《条例》规定比例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实际应用比例将专项基金返退给建设单位,使用的越多,返退的也越多。
一、本条第一款分三种情形规定了返退的情况:
第一项规定的是在目前已经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使用新型墙材的比例必须达到使用墙材总量的80%以上,按实际比例返退专项基金。80%是一个基数,比如,若只使用79%,则专项基金不返退,若使用了90%,则返退90%。
第二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返退基金的比例基数是有时间性的,即只能在日前按该项规定执行。到日以后,该项规定的范围成为完全&禁实&的范围,应当按照第一项规定的比例实行返退。
需要注意的是,前两项规定的范围均只限于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地方则应当按照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第三项规定的范围是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地方,具体说指11个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地方及全省其他各个县(市)。
二、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是关于使用空心粘土砖的部分是否返退及如何返退的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目前使用的空心粘土砖主要是指孔洞率大于25%的使用粘土烧结的空心砖。空心粘土砖并未被列入国家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但是考虑到目前实心粘土砖的替代产品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特别是在某些特殊地域还没有新型墙材,或者生产使用新型墙材成本很高,这时使用空心粘土砖则不失为节约粘土资源相对可行的办法。因此,目前除规定的170个&禁实&城市外,国家对空心粘土砖的政策是既不鼓励,也不禁止。从我省的实际情况看,在少数偏僻山区,特别是一些新型墙材生产原料缺乏地区,强行要求使用新型墙材是不现实的,哪怕是按照本条规定的最低基数40%,在一些地方也是难以达到的。
基于上述考虑,本条区分不同情形,对使用空心粘土砖的基金返退作了不同的规定。
一是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不管使用多少空心粘土砖,使用空心粘土砖的部分均不返退专项基金。
二是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区域外,使用空心粘土砖的部分可以适当返退专项基金。但是首先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新型墙体材料和空心粘土砖使用的总量须达到第一款第二项60%或者第三项40%的比例。在此前提下,新型墙材部分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空心粘土砖部分则分两种情况:即一般按照实际应用比例的50%返退,但在偏僻山区或者新型墙材的生产原料缺乏地区,则按照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例如某地,属于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区域,如果新型墙材应用比较为10%,空心粘土砖应用比较为50%,二者之和达到了60%的规定比较,则专项基金的返退比较应当是10%+50%X50%=35%。另外,某地如果是属于新型墙材生产原料缺乏区,则专项基金的返退比例应当是:10%+50%=60%。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偏僻山区或者生产原料缺乏地区,须由省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而且这种确定应当是动态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新型墙材产品的发展,一些地方可能不再是生产原料缺乏地区,因此也应当随之对该地实行更加严格的政策。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返退专项基金,应当在建筑主体工程墙体粉刷前,向预缴专项基金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核验,并出具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
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验完毕,对符合返退条件的,应当自核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返退专项基金;对不符合返退条件的,应当自核验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签复。
[释义]本条是关于专项基金返退条件及程序的规定。
返退专项基金,应当由建设单位向收取专项基金的新型墙材管理机构提出,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必须在建筑主体工程粉刷前提出;
(二)建设项目已经按规定预先全额缴纳专项基金;
(三)建筑工程使用的新型墙材必须是国家或者本省公布的新型墙材目录内的产品;
(四)新型墙材的应用比例达到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况的比例;
(五)申请人一并提交了申请报告、缴款票据及进帐单、购买新型墙材的供销合同和原始发票。
专项基金的返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到新型墙材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审批表》,填写后,由新型墙材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对照上述条件进行审核,办理基金清算手续。
(二)返退款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建设单位或者由财政部门拨付新型墙材管理机构,再由新型墙材管理机构返退给建设单位,作为专款专出。
(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审批表》一式三份,当地新型墙材管理机构、同级财政部门、省新型墙材管理机构各一份。
本条第二款对新型墙材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返退时限作了明确规定。新型墙材管理机构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之后,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返退条件进行核试验,并在5个工作日内返退专项基金。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在核试验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也就是说,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后最迟20个工作日内返退专项基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后最迟8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使用专项基金,用于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生产;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
(二)建设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包括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
(三)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和推广以及编制相关技术堆积的。
申请使用专项基金的,应当向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经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事哪些活动可以申请使用专项基金及申请程序的规定。
收缴的专项基金主要分两大块支取,一块用于鼓励使用新型墙材的建设单位,即返退专项基金;一块用于发展新型墙材的源头,即用于新型墙材的研究、开发和生产。通过加大对发展新型墙材的基础性投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新型墙材产品的产出成本,更重要的是,实施这种倾向性政策,可以引导大量的民间资金进入新型墙材产品的研发和生产领域,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经济杠杆作用,提高基金的使用效能。为此,本条明确规定,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使用专项基金:一是新型墙材生产线项目,包括引进、新建、扩建和改造;二是新型墙材示范项目和试点工程;三是新型墙材的科研开发、新产品的推广以及编制相关技术规程。这里的编制相关技术规程,主要是指新型墙材产品标准的制定,以及建筑设计、施工规范、规程及通用图集的制定等。
使用专项基金的形式主要是补贴和贴息以及国家认可的其他形式。
根据第二款规定,申请使用专项基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
(二)由新型墙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建设项目经新型墙材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拨资金的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四)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和收入缴库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的审批,除按照上述程序审批外,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申请使用哪能一级专项基金,则由该级新型墙材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同时抄报上一级新型墙材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鼓励境外、省外投资者在本省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科技开发、生产和投资。
[释义]本条是关于鼓励境外、省外投资者在本省投资发展新型墙材的规定。
促进发展新型墙材工作是一项具有长远战略意义的工作,要使这项工作真正取得实效,不断推向前进,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参与。近看来,随着新型墙材事业的发展,我省新型墙材领域的投资越来越多,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新型墙材的品种越来越多校化,产量也有很大提高。但是新型墙材的发展现状与发展需求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要保证我省新型墙材事业稳步、可持续发展,需要引入更多的社会投资。特别是这两年全省城镇建设规模扩大,速度加快,新型墙材市场需求持续升温。因此,要使新型墙材事业获得新一轮发展,要提高到一个更高的层面上,必须大力引进外资,让更多的省外、境外资金参与到我省新型墙材的建设中来。
为鼓励和支持新型墙材事业,国家已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设立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用专项基金给予补贴或者贴息;税收方面对发展新型墙材的基建、扩建、技改项目,实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为零的政策,对引进国外先进设备的,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产品增值税;金融方面,列入国家开发银行的基本建设政策性投资项目的,可享受政策性贷款。
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省内外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与新型墙材项目建设。首先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其次要结合本地资源状况和建筑市场需求,确立本地新型墙材发展的主导产品,依法制定符合本地新型墙材发展方向的地方优惠政策。各级经贸、发展改革、环保、国土、建设等部门要尽量简化对新型墙材项目的审批手续,对主导产品项目要实行优先立项,对于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型墙材项目,生产技术成熟,主要建设条件和环保要求基本落实的,即可一次性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建设方案,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有地方标准的,还应当符合地方标准的要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型墙材企业生产标准的规定。
标准化管理是现代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没有标准化,就没有专业化,就没有社会化的生产和服务的高质量。根据《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标准,按照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的不同,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标准化的行政主管部门是质量技术监督局。所谓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要意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标准。国家标准是法律效力级别最高的标准。所谓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统一标准。我国专业标准代号为&ZB&(专标)。制定行业标准,必须是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效力仅次于国家标准之后,它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在颁布了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行业标准的制定,应当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谓地方标准,是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标准。主要用于统一地方工业产品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是一种适用范围有限的专业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效力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谓企业标准,是指由企业制定的在本企业范围内有效的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自主制定,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标准不得低于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新型墙材企业生产的产品,如果已经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则应当依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如果既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行业标准,企业则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另外,如果已经有地方标准的,该企业标准还应当符合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与环境保护要求,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
[释义]本条是对新型墙材产品质量要求及监督检查的规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企业通过市场竞争来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但是,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者和管理者,也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宏观管理,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的合法权益。新型墙材作为一种建材产品,它在建筑工程中被大量应用,其性能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因此,国家在鼓励、支持发展新型墙材的同时,要求新型墙材本身必须符合保障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本条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与环境保护要求。同时,必须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一款所说的产品质量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和地方强制性标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二是符合生产者自行制定的产品质量的企业标准或者技术要求,但该企业标准或者技术要求不得与国家、行业和地方强制性标准相抵触,并应当保证产品具备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是指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因素控制标准,即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不能超标。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是指,向社会开放的,接受他人委托对有关的产品质量指标进行技术检验(包括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对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进行检验),通过检验数据出具检验结果的机构,不包括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只为其自身服务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第二款规定了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主体,是以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为主,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监督。对新型墙材产品的监督检查,应当以抽查为主要方式。抽查所需检验的榈应当在市场上和企业的成品仓库内的经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公平性。
第三款规定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新型墙材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是对新型墙材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义务性规定。现实生活中,由于对新型墙材的鉴定必须具备很强的专业技术技能,人们普遍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够采取措施,消除有毒有害新型墙材的危害。因此本《条例》针对这一情况作出相应规定,它是一项强制性、义务性的规定。
第二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实话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划;
(三)指导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
(四)按规定征收、管理专项基金;
(五)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
(六)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新型墙材管理机构职责的规定。
法规中用专条的形式明确规定执法主体的职责,可使行政执法主体的管理职权更加清晰明了,易于为行政执法相对人所接受,有利于法规得到更好地贯彻实施;另一方面,也便于社会监督,防止法规得到更好地贯彻实施;另一方面,也便于社会监督,防止执法主体的越权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以增强其责任感。其职责有六项:
(一)贯彻执行有关发展新型墙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新型墙材法律、法规,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与发展新型墙材有关的法律比较多,如《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土地管理法》。国家鼓励发展新型墙材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政策性文件中,如公布的新型墙材目录,税收优惠规定,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规定。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政策规定。作为发展新型墙材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首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好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把现有的政策用好、用足,保证我省新型墙材工作的顺利开展。本《条例》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新型墙材发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这个法规汇集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有关发展新型墙材规定的精化,是目前我省发展新型墙材的最有力的法律依据。因此,应当成为新型墙材行政执法主体贯彻执行的重要内容。
(二)实施发展新型墙材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划。根据国家失言发展新型墙材的意见,各地方应当按照国家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根据土地资源人均占有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地方发展新型墙材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空心粘土砖的生产、使用规划。因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划&。作为新型墙材的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认真实施好这一规划,以保证我省发展新型墙材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的目标如期实现。
(三)指导、协调新型墙材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作为新型墙材的管理部门和机构,它们了解我国新型墙材事业的现状及发展方向,熟悉我国促进新型墙材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清楚为进一步发展新型墙材产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因此,在指导新型墙材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方面最有发言权。同时,由于新型墙材的发展涉及多个行业及管理部门,涉及到其他产业政策的配套使用,例如,新型墙材的科研方面,需要科技部门的参与和支持;生产方面,没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参与,新型墙材的产品标准和质量标准就难以出台,新产品就无法投入生产;推广应用方面,没有建设部门的支持,设计、施工规范不改进,则新型墙材产品就无法投入使用。对此,如果新型墙材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不出面协调,或者协调不好,而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将会大大阻碍新型墙材产业的发展步伐。
(四)按规定征收、管理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明确规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界定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新型墙材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55号文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好对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职责。根据55号文的规定,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新型墙材管理机构在履行这一职责特别是在履行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职责时,应当有同级财政部门的参与,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新型墙材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信息交流,主要是与其他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交换信息,及时了解有关的政策,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措施,以便不断改进发展新型墙材的工作。统计方面,主要是将一段暑期来新型墙材发展的有关统计数据或者资料提供给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便于政府或者上级部门统筹规划,并用政策的调整来引导新型墙材产业沿着良性轨道发展。宣传教育方面,主要是通过对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大意义,以及国家对发展新型墙材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取得社会的共识和支持,使广大群众破除习惯势力,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从而认识墙材革新,支持墙材革新,参与墙材革新。
(六)协调解决新型墙材发展应用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指针对新型墙材发展中出现的政策落实问题、资金困难,以及遇到的生产应用技术难题等,为减轻企业的负担,由新型墙材管理部门和机构出面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资金的到位,政策的落实,引导科研单位加强对新型墙材生产、应用技术的科技攻关。
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订和编制本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的规范、规程、通用图集及验收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促进使用新型墙材方面应当履行职责的规定。
在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为一种合格的新型墙材产品能否在建筑工程中得到应用,除其产品本身具备&物美价廉&的品质而吸引建设单位使用它外,关键还在于有没有配套的设计、施工规范、规程等,如果没有设计单位就不能设计使用新型墙材,施工单位也不能违反图纸要求去使用新型墙材。这里所说的设计、施工的规范、规程、通用图集及验收标准,概括地说是指在建筑活动中,为了消除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以及危害环境等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统一的具体建筑技术要求。按照本条规定,设计、施工、验收各有具体的技术要求。这些具体的技术要求通常是以技术标准的形式制订发布的。因此,它包括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制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也包括地方标准。本条所规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或者编制的标准则属于地方标准。
按照本条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建设单位积极采用新型墙材产品,尽快将符合标准的新型墙材纳入设计、施工规范。近几年,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体构造图》和《粘土多孔砖和空心砖砌体构造图》、《外墙外保温建筑构造》和《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建筑构造》,为设计、施工单位应用这些新型墙材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技术标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新型墙材的发展,省建设厅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省资源条件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和建筑功能要求,优化建筑体系,及时组织编制、修订能够应用各种新型墙材并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设计、施工规范规程、通用图集及验收标准等技术规范,以促进新型墙材产品在我省建筑工程中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在建筑工程设计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新型墙材的义务性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是建筑工程的基础性工作。建筑工程设计一般是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要求,经过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该建筑的使用功能以及诸如投资材料、环境、气候、地质、水文、结构等因素构筑出该项建筑工程图纸文件的活动。建筑工程设计一般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当遵循一定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因此,如果国家或者省里的技术标准中确定了建筑工程中应当使用新型墙材,则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文件中采用新型墙材。
按照本条规定,设计文件中设计使用了新型墙材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使用新型墙材,落脚点在于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新型墙材。根据我国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时的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按照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二是按照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因此,一旦设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设计使用了新型墙材,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必须按规定使用新型墙材。
根据《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所谓建筑工程监理,是指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可见,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能就是代表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重要依据之一是设计文件,如果设计文件中已经设计使用了新型墙材,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按照设计文件要求使用新型墙材时,监理单位有权且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否则,就是监理单位的失职。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能违反规定征收或者减免专项基金的规定。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一项政府性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墙体材料革新事业和新型墙材企业发展所采取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这项政策的实施,能够有力地抑制粘土砖生产的扩张,促进新型墙材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从我省这几年的情况看,专项基金政策执行得好的地方,新型墙材事业的发展形势就好,反之,则举步维艰。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我省部分市、县越权违规减免专项基金的现象较为严重。有的地方以政府抄告单的形式,以减免专项基金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有的领导干部甚至以免征专项基金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从而使专项基金的经济杠杆作用难以发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只有征缴的义务,而没有减免拒缴的权利。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明确规定了专项基金的征收主体、对象、范围及征收程序,规定了最高征收标准,并授权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征收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强调,未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专项基金。为严肃国家政策规定,确保专项基金能够据实、顺利收取,本条规定重复强调了上述内容,但扩大了批准权的主体,即&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外&。这里的国家,即55号文规定的国务院和财政部。之所以增加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权,主要是考虑到根据55号文授权,专项基金征收的具体标准是由省财政和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执行的。也就是说,本条规定的省进化论的批准权应当仅限于对具体征收标准的调整。
为保证本条规定的贯彻实施,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条例》第三十条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由市、县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征收的专项基金应当及时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其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释义]本条是对专项基金征收主体、征收办法及新型墙材管理机构管理经费的规定。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规定,专项基金&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明确了专项基金的征收职责由新型墙材管理机构即新型墙材管理机构行使。结合我省实际,本条第一款规定,专项基金由设区的市和县,以及县级市的新型墙材管理机构负责征收,设区的市的区的专项基金由设区的市新型墙材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按照55号文的规定,收取的专项基金应当及时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缴入国库的专项基金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这里的&及时&缴库,是指取得款项之日起3日内缴库。
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即只能用于与发展新型墙材有关的开支,不得截留、抗日救国占或者挪作他用。关于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应当按照55号文和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有关专项基金的征收标准、征收范围、缴库程序、使用和管理办法等,应当有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更具操作性的规定,考虑到地方性法规的稳定性,本条授权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新型墙材部门拟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关于新型墙材管理机构的性质,目前有两种,一种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另一种是自收自支性的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但55号文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经费中核拨。&根据这一规定精神,目前自收自支的新型墙材管理机构今后都应当转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从我省的情况看,为维护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必须进一步严格控制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切实保护耕地及其他粘土资源,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材。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新型墙材的管理工作,保证新型墙材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出于上述考虑,本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新型墙材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目前,省编办和省财政厅已发文,确定了省新型墙材管理机构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管理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市、县人民政府也应当尽快将新型墙材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南昌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按照《南昌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其他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应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开始时间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日。
未列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区域,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要求和本地实际,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实心粘土砖。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的规定。
促进发展新型墙材的一项最重要的政策就是限制或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由于我国的新型墙材发展工作起步晚,加之国土辽阔,各地发展不平衡,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不宜实行一刀切的办法,只能根据各地实际分时段分范围逐步禁止。从全国的情况看,国家首先要求在各省辖市、沿海地区大中城市和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0.8亩省份的大中城市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并于2000年6月和2001年6月先后公布了经调查核实的170个城市名单,要求这170个城市必须在日前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随后,原国家经贸委印发了《墙体材料革新&十一&规划》,规划中进一步要求:除到日前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170个城市外,所有省会城市在2005年底以前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在大中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基础上,要把禁用范围向三个方面延伸,一是由大中城市向小城市和城镇延伸;二是由城镇住宅向农村住宅延伸;三是由民用建筑向工业建筑延伸。
我省仅南昌市被列入了170个城市名单。但从我省各地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要求所有人均耕地0.8亩以下的城市近期内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还有相当的难度,特别是在县城,由于受市场成熟度及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要实现全面禁止一时难以做到。因此,本条区分不同情况作了规定:
在南昌市。南昌市作为170个限时&禁实&的城市,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于日起开始施行《南昌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在南昌市城市规划区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南昌市的&禁实&范围按照南昌市的《条例》规定执行。目前,南昌市城市规划区和独立工矿区内已其实现&禁实&目前。
在南昌市以外的设区的市。参照国家墙材革新&十五&规划的意见,结合我省各设区的市实际,本条第二款规定,其他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属于&禁实&的范围,但是在&禁实&的时间方面规定最迟不得超过日,鼓励各设区的市提前,从目前情况看,萍乡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已先期实行了禁实。
上述设区的市以外的区域属于我省未列入&禁实&的范围。主要考虑目前在这些地方实行&禁实&困难较大,如果规定了,法规的规定难以操作,影响法规的严肃性,不如暂不规定。但这并不是说这些地方的&禁实&工作不开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仍应当充分运用促进发展新型墙材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限制实心粘土砖的使用。如果国家和省政府出台了新的有关在这些地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政策规定,则必须实行,以最终实现&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实心粘土砖&的目标。
第二十六条&&& 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室内地平线以上的墙体,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的建筑设计标准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设计图纸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建设单位不得强令设计、施工单位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实&范围内有关单位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禁止性规定。
前面说了,本《条例》仅将11个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设立为限时&禁实&的范围。与国家关于&禁实&的要求相比,本《条例》所规定的限时&禁实&的范围是相对较小的。这主要是从法规的可操作性角度考虑的。正因为这样,对已经规定为限时&禁实&的区域,法规必须作出相应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以确保目标的实现。本条对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业主)作出了相应的禁止性的规定。
一、设计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如前所述,设计是建筑工程的基础性工作,按照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文件中必须注明应当在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有关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可见,建筑工程中能否应用新型墙材而不用实心粘土砖,设计文件是关键。设计是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来进行的。目前,国家关于禁用实心粘土砖的统一设计标准尚未出台,但我省已出台了部分使用新型墙材的图集及技术规范。在非&禁实&区域,业主、设计单位一般应当尽可能采用使用新型墙材的设计标准,但也可以不用新型墙材而使用实心粘土砖。但是,按照本条规定,在&禁实&区域,设计单位则必须采用使用新型墙材的设计标准,而不得采用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设计标准。也就是说,目前国家和我省的建筑设计标准中,采用实心粘土砖和采用新型墙材产品能够满足需要,设计单位只能选择采用新型墙材的设计标准。
二、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设计图纸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工程设计图纸是建筑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在功能、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所做出的设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其中的施工图是对建筑物、设备、管线等工程对象物的尺寸、布置、选用材料、构造、相互关系、施工及安装质量要求的详细图纸和说明,是指导施工的最直接依据。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工程的各项施工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因此,如果设计图纸设计使用的是新型墙材,施工单位必须按图纸要求在施工时使用新型墙材,而不得违反图纸的要求擅自使用实心粘土砖。根据有关建筑法律规定,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认为工程设计质量有问题,或者施工技术条件无法实现设计要求,以及有其他要求修改设计的正当理由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提出。如确属需要修改设计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必要的修改。
三、建设单位不得强令设计、施工单位设计、使用实心粘大砖。建设单位,是指建筑工程的投资者(包括使用国家拨给的资金投资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即建设工程的业主。对于每一项具体的建筑工程来说,由于其用途不同,所要求具有的使用功能及质量要求上也会有差别。建设单位作为建筑工程的投资者,当然有权根据工程的使用功能、档次和工程造价等因素,自行提出对工程的某些具体要求,并与承包该项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因此,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的约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否则即属违约。但是,由于本法规已明确规定,在&禁&实区域,不得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因此,如果建筑工程是在&禁实&区域内,建设单位强行要求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话,该合同则属违反法规规定,合同中有关约定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条款无效。
按照本条规定,在&禁实&区域,建筑工程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仅限于室内地平线以上的墙体。
为保证本条规定的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生产实心粘土砖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话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征收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统称为一般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17%。
按照国家规定,生产实心粘土砖必须征收增值税。但长期以来,我省一些地方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采取小额包税等简易征收方式较普遍存在。所谓小额包税就是不按照生产单位的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而是采取简单估算的办法,确定生产单位定期交纳一个固定的税款。这种估税征缴的办法随意性很大,实践中生产单位所交的税额只会少不会多。既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也直接导致了粘土砖生产成本的降低,这是长期以来新型墙材产品在价格上竞争不过实心粘土砖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了限制粘土砖的生产,给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提供广阔的空间,必须加大税收执法力度,特别是对于一般纳税人,作为增值税最主要的纳税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缴纳税款,切实防止税收的流失。因此,本条专此作了规定。即对于生产实心粘士砖的一般纳税人,在税率方面必须适用法定的17%的税率,在征缴计算方式上,应当严格按照进项税与销项税抵扣的办法确定应纳税额,决不能采取小额包税等简易办法征税。
第二十八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生产粘土砖。
除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偏僻山区或者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原料缺乏地区外,不得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扩大粘土采掘用地范围,并应当逐年减产。
经依法批准在山地、丘陵地取土生产粘土砖的,应当以挖丘平坡方式取土,取土深度不得低于耕地地面。
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只下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限制实心粘土砖生产的规定。
为促进新型墙材的发展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限制或者禁止实心粘土砖的使用,但要使这一政策措施在实施过程能更顺利地得以推进,还必须动员有关部门抓好另外一项重要工作,即限制或者禁止粘土砖生产企业的生产线,达到减少粘土砖生产企业、减少粘土砖生产企业的生产线,达到减少粘土砖生产总量的目的。通过这种堵住源头的办法,为实现新型墙材替代实心粘土砖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为此,本条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对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的予以禁止。耕地是最基本的良田,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对耕地的保护,早就将&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确定为一条基本国策。《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等&,并对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长期以来,我省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生产粘土砖的现象屡禁不止,广大人民群众反响强烈。为进一步贯彻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同时也为了减少粘土砖生产,本条第一款对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生产粘土砖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该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自己建的占用耕地的砖瓦窑,必须立即拆除、复垦;二是新建砖瓦窑如果占用耕地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批准。
二是对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及实心粘土砖企业的生产量实行限制政策。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即省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偏僻山区或者新型墙材的生产原料缺乏地区。除此之外的其他区域,不能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这里的扩建,主要是指新增粘土砖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的行为。另一方面是已建成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用地范围不能扩大,只能在现有的用地范围内取土,并应当逐年减产。这里的逐年减产,是指由新型墙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逐年递减的原则,核定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年度生产量。
三是在山地、丘陵地上生产粘土砖的,对其取土方式予以限制。从目前我省的实际情况看,利用荒山荒坡取土生产粘土砖。可以达到平坡造田的效果,这是目前少数地方,特别是在山区允许存在的粘土砖生产行为。但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该行为必须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在山地、丘陵地取土不得违反《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主要利用荒山荒坡取土生产粘土砖,并依法到水土保持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二是取土方式是挖丘平坡式的,平坡的标准不得低于周边最近的耕地地面。
四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把好审批关。按照本条第四款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已经办理的,应当收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这些证,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就不能开工生产。因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把好审批关。对于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坚决不予发证,为切实控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环节履行应尽的职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本章共有5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法律责任,又称违法责任,是专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因其行为违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承担消极的法律后果。这一章是确保《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保证。如果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形同虚设。一般来说,法律责任按违反不同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3大类。
刑事责任。它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国家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所应当承担的给予刑罚制裁的法律责任。这是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只能由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民事责任。它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所应当承担的给予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等的规定,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队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行政责任。它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所应当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后果。根据追究机关的不同,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罢休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所属人员和职工给予的一种行政法律或者纪律处分。它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8类。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法律、法规,但不够或者未给予刑事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话的一种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它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7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由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足额缴纳专项基金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其设立的目的旨在限制和淘汰使用实心粘土砖,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能源。国家规定实行先征后返。目前,有些建设单位无视国家有关规定,出现不足额缴纳或者拖延缴纳专项基金的现象。为了防止和减少这些行为的发生,本条对不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行为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对逾期不缴纳者,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保证专项基金缴纳工作的到位。需要指出的是,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建设单位缴纳了专项基金的,即使其使用新型墙材的数量达到了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但是,由于其所缴纳的专项基金不属于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所规定的&预缴&,不符合返退专项基金必须&预缴&的条件,因此,所强制执行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上一级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对减、免、缓征的专项基金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擅自改变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缓征专项基金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目前,在一些地方存在着随意改变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的现象,一些单位负责人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负责人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于不顾,对有关单位随意减、免、缓征专项基金,致使当地新型墙材产业滞后,实心粘土砖占据着墙体材料的主要市场破坏土地资源等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为了杜绝和防止这些行为,《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本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将对减、免、缓征的专项基金予以追缴,由上一级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将追缴的专项基金直接缴入本级国库,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分别进行处罚;
(一)建设单位强令设计单位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或者设计单位违反国家和本省的建筑设计标准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按合同约定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处以罚款。
(二)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或者施工单位违反设计图纸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实行粘土砖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第一项是对建设单位强令设计单位,或者设计单位违法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由于我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工作较一些发达省市滞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一些建设单位为了省事、图便宜,强令设计单位设计使用粘土砖,一些设计单位迫于压力,而不敢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还一种情况是,建设单位不闻不问,任由设计单位设计,而一些设计单位置国家和本省的建筑设计标准于不顾,擅自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对于这两种行为,一旦查证属实,都要进行处罚。本条对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除了规定责令改正外,同时对其按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之间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处以罚款,使其不得枉法行事。
第二项是对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擅自使用粘土砖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无论是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还是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不知情或者背着建设单位违反设计图纸要求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行为,都要受到处罚。本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分别对查证属实后的违法行为者即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根据实际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用量,按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令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生产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由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对违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批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批准文件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法建设、违法批准建设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一款是对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生产粘土砖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对占用耕地建窑的行为,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实话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为了打击一些砖瓦窑企业违法占用耕地生产粘土砖的行为,进一步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开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条除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外,还规定按照耕地开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处以罚款。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款是关于擅自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行为和批准其新建的机关及责任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为了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从我省实际出发,《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偏僻山区或者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原料缺乏地区外,不得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当然,对这些地区的确定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省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全省各地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准确的界定。从《条例》的立法本意来说,并不是一味地放任这些地区去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而只是目前在这些地区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一步到位是不现实的,所以暂时放宽条件一,一但条件成熟,就要逐步限制和淘汰实心粘土砖。对这些地区之外擅自新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行为,本条令规定了由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报请本级政府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违法占地情况进行查处。同时还对批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企业的机关及其人员的行为进行了约束,除规定其批准文件无效,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外,还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总之,目的在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健康发展,让原有实心粘土砖企业的规模受到限制,使其逐步萎缩,直至退出市场。
第三十三条&&& 各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这里的滥用职权,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职权。徇私舞弊是指为了私情或者谋取私利,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法规,作枉法处理或者枉法决定,它一般被视为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原因、动机或者目的。玩忽职守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不履行职责就是职责上的不作为,不尽职责或者擅离职守,不正确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就是对本职工作马马虎虎,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在刑事法律中是渎职犯罪中最典型的两种行为,这些行为会直接或者间接地给新型墙体材料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导致不良后果,因此必须予以制裁。这些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这些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予以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提出,有关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生效时间的规定。
法律、法规的生效时间是指法律、法规的时间效力,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从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另一种是法律、法规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施行,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开始施行,且在条文中明确规定生效施行的具体日期。本《条例》采用后一种形式,其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日。《条例》通过的时间是日,之所以规定这么长的间隔期,主要是考虑到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即本法规调整的行为主体提供一个学习、宣传的时间。同时,为了使《条例》得到较好地贯彻实施,还需要留有时间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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