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是,我是做外保温,第二是,我在楼顶站在脚手架搭设规范上干活,突然脚手倒掉我从4米多掉下来,第三是脊椎

女子爬脚手架阻加盖被救下 脚手架被拆除
  别墅露台上,一间房屋已基本成型。京华时报实习记者 赵思衡 摄
女子爬脚手架阻加盖
被消防云梯救下脚手架被拆除
  昨天上午,为了阻止邻居将露台封闭,一名女子攀上昌平区园墅小区内邻居家近3层楼高的脚手架。该小区物业表示,多户业主在露台加盖,他们已尽力告知、制止、上报,仍无法达到良好效果。
  ■现场
  女子攀上脚手架
  事发昌平北清路2号园墅小区45号楼03号。该小区为联排别墅小区,住户楼顶有面积近30平米的露台。昨天上午,45号楼03号住户的露台位置,可见已建好一间房屋的四面墙壁,住户大门直到露台位置的房间处,有一高达3层楼的脚手架。该小区多家住户楼上的露台,已建成封闭式房间。
  据目击者介绍,昨天上午8点多,几名工人正在楼顶作业,一名身着深蓝色连衣长裙的女子突然攀上脚手架,制止工人继续施工。目击者称,事发住户的几名亲属站在楼下,和攀上脚手架的女子沟通,言辞激烈。
  随后,楼顶工人停止施工,民警赶到劝解该女子。女子在脚手架上待了3个多小时后,消防人员使用云梯将其救下。
  ■寻因
  封闭露台惹纠纷
  昨天中午12点左右,记者赶到事发现场,该女子已被从脚手架上救下,120急救人员为其检查后表示并无大碍。架有脚手架的住宅门口,多名城管、公安、小区保安人员正在维持秩序,组织工人将脚手架拆除。
  据了解,攀上脚手架的女子姓徐,系45号楼北侧约10米处43号楼的一名业主。昨天下午,徐女士说,2010年,她发现自家房屋南侧的45号楼正对自家的露台被人改建为一间小屋,四面墙壁已经完全建好。“我们赶紧和业主商量,想让他们尽量拆除”,徐女士说,自己多次和45号楼加盖房间的业主联系,“我们还提过,如果他们拆掉,我们愿拿1万元赔偿,亲属来探亲时房间不够住,也可到我家来住,但他们从未答应”。徐女士称,自己多次和加盖的业主、小区物业、分管城管、地方政府联系,但加盖的建筑一直未被拆除。
  “后来,我们忍无可忍,就在城管的建议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2010年,徐女士和小区另一名有同样遭遇的业主张女士一起,将在自家房屋南侧加盖建筑的邻居告上了法庭。
  徐女士介绍,45号楼的邻居随后停止了加盖施工,直到几天前,又有工人重新出现在楼顶,自己前去协商时再次起了纷争。“昨天一早,他们一家十多口子就在楼下骂我,我攀上脚手架,就是想让工人停止施工,但其间他们一直不断用激烈的言辞刺激我,我的手脚发麻,实在自己下不了脚手架了”,徐女士介绍。业主张女士亦证明了她的说法。
  ■说法
  物业对加盖无奈
  昨天中午,城管工作人员对进行加盖施工队的脚手架进行了收缴,并约谈加盖的业主。执法过程中,城管工作人员透露,已接到关于此处加盖的多次举报,通知业主后并未得到相关反馈。城管工作人员撤离前,请徐女士于今日前往昌平区政府基建科汇报情况。45号楼03号业主在和城管工作人员沟通时表示,家中出现漏水情况,自己是在进行防水作业,“而且小区中这么多违建的,要治理也应该都治理”。
  昨天下午,记者前往45号楼03号业主家,无人应门。
  昨天下午,该小区同和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姓经理表示,45号楼03号业主在备案至物业时,称自家需要修房,在做防水,施工完毕便会将脚手架拆除,“但他们确切做什么我们也不太清楚”。
  王经理介绍,业主对房屋进行改建、加建时向物业公司报备方案,物业公司会将相关条约解释给业主,“后面的情况我们就没法管了”。王经理表示,对于小区的加盖现象,他们也尽力做到备案、告知、制止和上报,但仍无法达成良好的效果,“发整改通知书、上报城管、没收工具、把人清出场等我们都试过。小区加盖成风,我们也很无奈”。(记者龚棉 实习记者聂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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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建宏与江苏特别特服装有限公司、周兵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熟海民初字第00259号
原告尤建宏。
委托代理人陈建东,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英,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特别特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建新村。
法定代表人陈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兵。
委托代理人张裕有,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孝琴。
被告周小兵。
原告尤建宏诉被告江苏特别特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别特公司)、周兵、周小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秀芹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建宏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东、被告特别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军、被告周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小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之后,本案又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日、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建宏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东和陈英、被告特别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军、被告周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裕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小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尤建宏诉称:日,原告、被告周小兵由被告周兵召集后,带至被告特别特公司进行拆除隔墙。1月10日,原告在脚手架上干活时,被告周小兵与脚手架发生碰撞,脚手架发生摇晃,导致原告跌落受伤。当日,原告入常熟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左侧腰背部外伤、L3左侧横突骨折等。后原告进行了脾切除手术。原告的损伤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现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427886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医药费增加351.5元,原告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变更为45834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特别特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损失,但具体要求我公司承担何种责任未有明确。2、我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提供关系,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其人身损害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3、从原告所提供的诉状及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原告的人身损害是在我公司发生。4、本案所涉及的劳务中部分是拆除隔墙。但是隔墙是密度板的木板墙,该劳务不需要任何资质,只需要木工即可完成。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特别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周兵辩称:事故发生在被告特别特公司内,当时是特别特公司负责人周某某通知我去拆墙,我又叫了原告和被告周小兵一起去干活,干活中发生了事故。但是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请求法庭依法查实后依法判决。
被告周小兵辩称:事故当时我和尤建宏在拆除隔墙,两人不在一个地方,尤建宏在脚手架上跌下来,我去看他,正好被清垃圾的人看到,他们说与我有关。脚手架是特别热公司周健民所借,材料由周某某所买。
经审理查明:原告尤建宏和被告周兵、周小兵系亲戚关系。被告周兵、周小兵是兄弟关系。被告周兵与被告特别特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14年1月初,特别特公司将公司车库旁的车间隔墙及吊顶等工程发包给周兵施工,双方于日签订《工程合同》一份,载明:发包单位:江苏特别特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单位:周兵(以下简称乙方)第一条:1、工程名称:车间隔墙及吊顶2、工程地点:特别特服装有限公司车库旁4、工程形式:双包5、工程期限:日-日第二条:工程单价付款方式:1、工程单价:隔墙每平方70元,大约130平方,玖仟壹佰元,办公室吊顶每平方70元。2、工程总额按实际工程量计算。3、付款方式:现金。第三条:质量要求:按正常施工标准。等。周兵承接该工程后,其召集原告尤建宏、被告周小兵于日开始施工。三人各带一只榔头用于拆除隔墙,此外建造隔墙工程需要的手枪钻、电锤等工具由周兵提供,建造隔墙的材料是轻钢龙骨和石膏板。
日原告尤建宏、周兵、周小兵三人拆除隔墙,日原告尤建宏、周小兵二人拆除隔墙。被拆除的隔墙实际高度是3.1米左右。拆除现场无安全防护措施。需要拆除的隔墙的材质有的是轻钢龙骨加石膏板,有的是木龙骨加石膏板。拆除隔墙工程2天完工。日下午周小兵站在脚手架上拆除隔墙,后不慎从约1.7米高的脚手架上跌落到地上,致尤建宏身体受伤。
事故发生后尤建宏即被送至常熟市新区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外伤性脾破裂2、左侧腰背部外伤3、L3左侧横突骨折4、肾挫伤5、腹腔积液,行脾脏切除术,至日出院。后原告又多次至该院门诊检查治疗。尤建宏花费医药费25057.59元,其中周兵垫付医药费24705.52元。
尤建宏的伤情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后,该所于日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被鉴定人尤建宏因从高处坠落致外伤性脾破裂,其损伤已构成人体损伤致八级残疾。2、建议其误工时限为伤后150日,伤后住院时予以2人护理,出院后60日给予1人护理,伤后共60日予以营养支持。尤建宏为此支出鉴定费2520元。
另查明:尤建宏的父亲尤学功(于2003年去世)和母亲侯美英(日生)共生育尤建军、尤建宏、尤春梅三名子女。尤建宏和薛路芳夫妇生育尤某某(日生)一名子女。尤建宏从事木工工作,事故前在常熟居住、工作满一年。
再查明:本案所涉工程的工程款已由特别特公司和周兵结算完毕。其中的拆除隔墙工程,按照一人工180元,共5人工,计900元结算。就拆除隔墙,原告也与周兵结算完毕。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尤建宏如何从脚手架上跌落到地上?
原告在诉状中陈述被告周小兵与脚手架发生碰撞。后庭审中原告又对此予以否认,陈述称:原告在脚手架上干活,脚手架一晃就掉下来了,当时以为是周小兵撞了脚手架,实际上原告不清楚周小兵有无碰撞脚手架。
被告周小兵陈述:事故当时我和尤建宏在拆除隔墙,两人不在一个地方,尤建宏在脚手架上跌下来,我去看他,正好被清垃圾的人看到,他们说与我有关。
被告周兵陈述:事故当天我赶到现场后问尤建宏怎么会从脚手架上掉下来,尤建宏称周小兵碰到脚手架,他才从脚手架上跌下来,周小兵称没有碰脚手架。
被告特别特公司认为事故当天原告与周小兵发生争吵,周小兵碰撞脚手架,导致原告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对此被告特别特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彭某陈述:我是特别特公司工作人员,是负责垃圾的。本案事故当天下午1点钟左右,我刚好走到周兵等人正在装修的那幢楼2楼上,要去看看是否有垃圾,我就看见一个人站在脚手架上,下面一个人在向一个方向拉脚手架。我看见的时候下面那个人已经在拉脚手架了。站在脚手架上的那个人晃了两下就掉下来了。人摔下来的时候脚手架还是在那边的。后来我打电话告诉周某某后就离开了。
审理中,本院向周某某进行了调查。周某某反映:尤建宏从脚手架上掉下来时,刚好我公司的彭某看到,彭某打电话告诉我说有个木工掉下来了。我大概20分钟左右后到现场,当时尤建宏坐在地上,另外一个木工在旁边。我打电话给周兵,说有个工人掉下来了,让他过来送医院。当时我问怎么会掉下来的,旁边那个木工说尤建宏隔好了一部分墙,要换个地方再隔,尤建宏不高兴从脚手架下来,图方便,让他帮尤建宏拉一下脚手架,他不高兴拉脚手架,尤建宏非要他拉,尤建宏还骂他,他一生气就过去帮尤建宏拉脚手架,尤建宏没注意就摔下来了。后来周兵来了,就带尤建宏去医院看病了。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各方的陈述、证人证言和本院调查材料,原告尤建宏从脚手架上掉下来的原因已基本清楚,本院认定如下事实:日下午周小兵站在脚手架上拆除隔墙,周小兵在帮尤建宏移动脚手架时,脚手架发生摇晃,站在脚手架上的尤建宏不慎从约1.7米高的脚手架上跌落到地上,致尤建宏身体受伤。
上述事实,有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出院记录、法医学鉴定书、家庭情况证明、户籍底册、结婚证、家庭户口簿、工程合同、工程结算书、证人证言、本院调查材料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被告特别特公司将公司车库旁的车间隔墙及吊顶等工程发包给周兵施工,施工工具由周兵自行提供,结合特别特公司提供的工程合同、工程结算书及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被告周兵与被告特别特公司之间属承揽关系。故本案中,由周兵承接工程后组织尤建宏、周小兵进行施工的事实清楚,工程款由周兵与特别特公司结算后,再由周兵与尤建宏、周小兵等人进行结算,因此尤建宏、周小兵为周兵提供劳务,周兵向尤建宏、周小兵等人支付报酬的事实可以认定;因此,事发时尤建宏、周小兵均与周兵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周兵辩称其与特别特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工程结算书都是在尤建宏事故后其被特别特公司欺骗情况下签订的,不是真实的,但对此未提交证据佐证,本院对周兵的该辩解意见不予认定。
按法律规定,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时,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特别特公司作为定作方,其未审查承揽方的安全生产条件。特别特公司应对尤建宏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自己受到伤害,可以免除或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尤建宏应对施工过程中如何确保自身安全有较强的防范意识,尤建宏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站在脚手架上施工,在周小兵移动脚手架时尤建宏仍站在脚手架上,忽视移动脚手架时存在的危险,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尤建宏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周小兵明知尤建宏站在脚手架上而去移动脚手架,忽视移动脚手架时存在的危险,亦存在过错。由于周小兵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尤建宏损害,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周兵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本院认定周兵承担50%的赔偿责任,特别特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尤建宏自负3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和被告周兵均称原告站在脚手架上拆除隔墙是因为特别特公司指示隔墙内木龙骨要重复利用,不能敲碎的陈述,被告特别特公司对原告和被告周兵的陈述不认可,而原告和被告周兵对自己的主张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考虑到后期隔墙材料均为轻钢龙骨和石膏板,不存在木龙骨的重复利用,故本院对原告和被告周兵的上述陈述不予采信。关于脚手架是由谁提供的,各方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脚手架存在问题导致原告受伤,故本院对脚手架由谁提供无法认定,亦不影响责任的认定。
关于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金额,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计算。并结合原、被告的意见进行认定。
1、医疗费,原告主张医疗费25057.59元,原告与被告周兵提供了相应的医疗费票据等就诊资料,故本院认定医疗费25057.59元。
2、营养费,原告主张1200元(20元/天&60天)。参照法医鉴定结论,本院认定营养期限为60天;本院确定按10元/天的标准计算营养费为600元。
3、护理费,原告主张4950元。对于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参照法医鉴定结论认定为伤后住院时予以2人护理,出院后60日给予1人护理;对于护理费的标准酌定为50元/天,据此,本院确定其护理费为4500元(50元/天&15天&2人+50元/天&60天&1人)。
4、误工费,原告主张30000元(200元/天&150天),对于误工期限,参照法医鉴定结论认定为伤后150日。原告尤建宏事故前从事木工工作,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工资为200元/天,故应按照2012年度江苏省同行业(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38124元/年计算误工费。据此,本院认定误工费为15667元(38124元/年&365天&150天)。
5、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195228元(32538元/年&20年&30%),原告的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认定残疾赔偿金为195228元。依照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残疾赔偿金中。原告主张母亲侯美英的被扶养人生活费45834元、儿子尤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0371元。原告主张母亲侯美英扶养年限为15年,儿子尤某某的抚养年限为2年,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故本院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为36667.8元(20371元/年&3人&30%&15年+20371元/年&2人&30%&2年)。综上,本院认定残疾赔偿金为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八级,考虑到原告自身对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500元。
7、交通费,原告主张1500元,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为500元。
8、鉴定费,原告诉前为进行伤残鉴定支出鉴定费2520元,并提供了相应票据,本院对此项损失予以认定。
综上,本院确认原告尤建宏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25057.59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4500元、误工费15667元、残疾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520元,合计为元。上述损失应由原告尤建宏自负30%的责任,被告特别特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58248.10元(元&20%)。被告周兵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元(元&50%),扣除诉前为原告垫付的医药费24705.52元,还应赔偿原告元。被告周小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特别特服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尤建宏各项损失共计58248.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
二、被告周兵赔偿原告尤建宏各项损失共计元,扣除诉前已付的24705.52元,还应支付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
三、驳回原告尤建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8元,由原告尤建宏负担1001元,被告江苏特别特服装有限公司负担360元,被告周兵负担747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剩余部分由二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审 判 长  孙秀芹
审 判 员  章保龙
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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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厂房脚手架倒塌致2死5伤·南方日报数字报·南网
GC07版:广州观察
A01版 要闻
厂房脚手架倒塌致2死5伤
事发花都新华街道,全区在建工地停工检查
&&&&南方日报讯&(记者/戎飞腾&李春江)昨日上午10时20分许,花都区新华街华新工业区发生一宗在建6层厂房的外脚手架部分倒塌的事故,造成2人死亡5人受伤。目前,事故原因仍在进一步调查中。花都区已要求全区所有在建工地必须立即停工,全面进行安全检查。&&&&多名工人从6楼坠落&&&&事发地位于花都区新华街华兴工业区华兴中路1号。&&&&昨日下午1时30分许,记者赶到现场时,事故工地已经停工,警方在现场拉起了警戒线。记者在现场看到,事发楼房是一栋已有6层高在建厂房,楼顶部分脚手架倒塌,楼顶的模板也出现了坍塌,楼房前狼藉一片。记者在该厂门上依稀可以看见“惠明制衣”等字样。&&&&现场目击者称,当时很多工人在楼顶浇筑水泥。10时30分左右,脚手架突然发生了垮落,多名站在架上干活的工人从楼顶坠落。只有一名工人迅速往里跳,逃过一劫。工人立即报警并帮手救援,将被埋的工人抬出等待救护车。&&&&据工人介绍,一名工人在救护车到达现场时已确认死亡,另有6人被送到附近的花都区人民医院和广州市中西结合医院抢救,死者已送往殡仪馆。&&&&昨日下午花都区通报,事故造成2人死亡,5人受伤。记者了解到,死者伤者都是男性,来自四川、湖南等地。&&&&地毯式检查在建工地&&&&事故发生后,花都区委书记杨雁文、区长林中坚、常务副区长何汝诚立即带领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区建设局、新华街道办等职能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事故处置相关工作。杨雁文、林中坚组织召开现场会,指示区卫生局要全力做好伤员的救治工作;新华街要做好工地和死伤人员的善后工作。要举一反三,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要求全区所有在建工地必须立即停工,进行地毯式检查。&&&&昨日下午,记者向新华街道办了解情况,但相关负责人却一问三不知,对于业主、承建方、监工方是谁,是否违建,以及善后怎么处理等问题,均未作出正面回应。&&&&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报料人:佚名&奖金:100元)
document.write('');【特别关注】南宁:一在建工地脚手架倒塌 3死10多人受伤
  今天(26日)上午,南宁市的一个在建工地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一栋在建厂房的外墙脚手架发生坍塌,导致3人死亡,其中一人当场死亡,两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另外,事故还造成4人重伤,7人轻伤。&
  记者 刘永涛:今天上午8点半,在我旁边这个位于南宁市仁和路和下津路路口的在建工地发生了一起大面积的脚手架坍塌事故,当时发生坍塌的脚手架正在进行拆卸的作业,至少有六七名工人正在脚手架上,随着脚手架一同坠落。
  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的是这栋工业标准厂房的3号楼,坍塌的铁制脚手架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记者赶到时,现场一片狼藉,到处是损毁的脚手架零部件,楼道间的地面成了一片钢筋废墟。由于其他厂房的脚手架也存在垮塌危险,警方在事发后迅速封锁了现场。记者从工地工人口中了解到,新建的这栋厂房已经基本完工,正在进行最后的清理工作。脚手架拆卸的工作是依次从上往下进行的,今天上午工人拆到7楼位置时,意外发生了。
  施工工地工人:当时那个架子都是有点摇晃了,我就说先走了不要呆在这里了,出来没多久,就听到“啊”的一声,轰隆隆的,马上整片就倒下来了,有些人在窗口看见都哭了。
  施工工地工人:工人是怎么掉下来的?就是跟着架子一起掉下来,就是这样摔下来。这么侧着倒下来。
  一些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告诉记者,像这样脚手架大面积坍塌的事故很少见,估计是在拆除中,固定脚手架的防护措施不到位。
  施工工地工人:应该有拉扣的,可能拉扣拆了,估计是这样的,有钢管架在拉扣里的,就像这样架在墙里面,勾在这里,如果你把这条脱了,就会被拉倒了,看这些钢筋应该是被拉下来的。
  记者在现场了解得知,除了脚手架上的拆卸工人,还有好几位在地面搅拌机附近工作的工人也被突然倒下的脚手架压倒,生死不明。事故发生后,工人们第一时间进行了自救。
  施工工地工人:肯定大家都帮忙了,几分钟我们全部进去把人给抬出来了。
  随后在赶到的消防队员帮助下,被困工人被一一抬出,这位来自都安的蓝大哥告诉记者,他的两个堂哥当时就在脚手架上,目前暂时失去了联系。
  蓝大哥:就是联系不上了,我们想进去也进不去,人也看不到,有没有知道是被埋在下面还是被救出来了?现在一个已经被送去医院,另一个现在听说在里面已经不省人事了。
  第一时间被救出的部分工人伤情严重,而现场还有可能有人员被困在坍塌的脚手架底,事故发生后,120急救中心和消防部门陆续赶来增援,十多辆消防车和七八辆救护车赶到现场,上百名的消防队员和急救人员参与了救援。自治区党委常委、南宁市委书记余远辉及自治区安监局、建设厅、南宁市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余远辉要求卫生部门全力救治事故伤员;施工单位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杜绝事故隐患;安监部门要立即组织事故调查,全市要立即开展建筑安全大检查,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施工单位要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截至中午12点左右,救援工作初步完成,事故中共有3名工人遇难,十多人不同程度受伤。&
  10名伤者送往医院抢救 3人伤势严重
  脚手架倒塌事件中,有7名伤者被送到了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其余的则被送往广西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进行救治。事发后,记者在第一时间赶到了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见习记者 陆虹:现在是上午九点四十分,我所在的位置是在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我们可以看到一位男性伤者由于头部受伤严重,已经被紧急地送往急救室抢救,由于院方目前正在着力进行抢救工作,目前还没办法透露给记者更多的情况。
  抢救时间过去三个小时。今天中午一点钟,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安排人员接受了媒体记者采访。院方介绍说,七名伤员分别遭受头脑损伤、胸部损伤、脊椎、下肢骨折等挫伤。
  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 黄克:每一个专科,我们都有主任带队,起码有两到三个人,专门的医生到现场来拯救。
  据医院相关负责人透露,上午十点二十六分,一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名死者今年年仅23岁,是本次事故中年龄最小的。年龄最大的伤者43岁,目前有三名伤者做了手术后已经转往病房休息。还有三名伤者仍在手术中。
  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 黄克:送到我们医院的伤员总共有七位,送来的过程中有一位在来的路上就已经不行了。其余的六位来到医院以后我们进行了积极的抢救,有四个病人我们送到手术室进行了紧急的手术。
  据记者了解,广西区一建负责这个项目的施工。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后,广西区一建也排出人员来到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守候等待抢救结果,以便于进行善后处理工作。
  广西区一建办公室 姚玲:这个也是我们的项目,我们肯定很紧张,而且出现这种事情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而且施工的话有些时候这种问题我们也防不胜防。&&
  工地全面停工 事故原因待调查
  事故发生后,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都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救援并对事故原因展开调查。我们的记者也一直在现场等候,下午1点,建筑工地的项目负责人接受了采访,对事故的基本情况做了说明。&&
  工地项目负责人 钟晓文:我们江南区工业标准厂房3号厂房,进行A轴的外架拆除工作,在8点20分的时候,A轴的外架发生坍塌。
  记者了解到,这个建筑工地的厂房由广西区一建施工,从去年7月份就已经开始建设,目前建设刚刚完成,但脚手架在拆除的过程中究竟因为什么原因突然大面积坍塌,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工地项目负责人 钟晓文:目前的话,我们是全力抢救伤员,工地全面停工,进行处理,还有事故的调查,(我们会)全力配合,看看事故的原因到底是啥。&
来源:广西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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