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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1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1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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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教练医疗投资公司圈钱400万 原是“富婆”在杀熟!
日 10:29字体: |
摘要:一女子投资健康教练(中国)医疗投资集团公司后,以县级代理身份介绍50多人加入,涉案资金400多万,被韶关曲江公安局刑拘。
  消息,一女子投资健康教练(中国)医疗投资集团公司后,以县级代理身份介绍50多人加入,涉案资金400多万,被韶关曲江公安局刑拘。  “国家扶持项目、经营癌症疗养、半年回本利润翻倍、每周进行红利分配”,徐女士禁不住“好姐妹”的强烈推荐,并在这一番番利好消息的诱惑下,最终投资入股了健康教练(中国)医疗投资集团公司。健康教练医疗投资公司集资诈骗  最初每周还能见到分红,追加投资之后分红越来越少并最终停止,徐女士终于发现自己掉进了集资诈骗的陷阱,赶紧报警求助。日前,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经侦大队在接到报警后介入调查,最终侦破了这起涉案资金超过400万元的集资诈骗案。  好姐妹推荐,“回报”很诱人  2014年3月初的一天,徐女士等人应“闺蜜”赵某之约,在韶关城区一家高档酒店喝早茶,期间听赵某说自己有个好的赚钱项目,让她们做姐妹的一起投资受益。  赵某介绍说自己和朋友入股投资了健康教练(中国)医疗投资集团公司,这家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的公司的投资项目是国家扶持项目,主要经营癌症、高血压、糖尿病等重症病患的疗养,投资3万元一股,半年后连本带利可获9万元;投资6万元,半年后连本带利可以获得15万,不仅如此,项目每周还进行分红,3万元级别每周可分得1千元左右,6万元级别每周可分约2千元。  赵某说自己和父母名下一共入股40多万元,已经获得多次分红,现在还剩少许入股名额,推荐徐女士入股投资,见徐女士心有疑虑,赵某打包票说自己亲自去考察过这间公司,公司有药店、医院门诊和办公室共3层约3000多平方米的办公用地,在花都、福建、海南、桂林等地还有疗养院,“很有规模,肯定不是骗人的”。  见到“闺蜜”亲身参与并且言之凿凿称已经有所获利,徐女士心动了,就投资了6万元,约一星期后,她果然就获得了2000多元的红利,在领过几次红利后,她又先后追加了两次3万元的投资。  分红难再续,“富婆”玩失踪  好景不长,徐女士发现之后每周的分红越来越少,到2014年7月份分红甚至停止了。徐女士几次给赵某打电话询问分红停止的原因,对方都以公司网络升级等各种理由进行推搪糊弄。上门寻找,徐女士却发现昔日好姐妹悄无踪影,打电话联系,她居然还威胁不能报警。  眼看血汗钱要打水漂,徐女士报警求助。  接报后,韶关市公安局衢江分局经侦大队迅速进行调查核实,发现犯罪嫌疑人赵某(女,41岁,曲江樟市人)是众人眼中的“富婆”,之前做过产品销售、房地产销售等生意,十几年前便开着豪车到处做生意,2009年曾因搞“纯资本运作”被广西贺州警方刑拘。  随着调查深入,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赵某自2014年3月投资健康教练(中国)医疗投资集团公司后,便以县级代理的级别身份介绍曾某、廖某等50多人加入健康教练(中国)医疗投资集团公司,曾某等人的投资规模在3万元到21万元不等,赵某从中获取代理分红和领导奖。  曲江警方初步统计,仅韶关市曲江区范围内涉案金额就高达459万元,案件共造成多名受害人4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无法挽回。日,曲江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对这起涉嫌集资诈骗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并传唤赵某到案。经审讯,赵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会员”遍全国,主犯已归案  民警通过进一步的调查掌握到,所谓“健康教练(中国)医疗投资集团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公司的董事长为江苏籍男子张某,公司借助互联网搭建了一个名为“健康教练会员管理系统”的网站,投资入股的会员凭借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可登录查看网站内的公司简介、商品中心、收支记录等相关信息。  据了解,所谓“健康教练(中国)医疗投资集团公司”招募入股的会员遍布广东、湖南、福建、吉林等多个省份。据了解,该公司董事长张某及员工等10余人已于日前被广州警方以涉嫌集资诈骗抓获归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赵某已被曲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提醒,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犯罪分子诈骗的手段不断翻新,投资者千万要慎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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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翰: 17:34:50我认为可以王刚: 17:33:58各位朋友,再见王刚: 17:32:35做空起码等10800上方王刚: 17:32:2278加仓,反弹80上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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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颐养年生物科技影响公司这个公司是个彻头彻尾的骗子,我已经被骗了6万。到公司去要说法所有的领导都看不见了,天天给我玩捉迷藏,还威胁我人身安全。所谓的产品都是三
&&安徽颐养年生物科技影响公司这个公司是个彻头彻尾的骗子,我已经被骗了6万。到公司去要说法所有的领导都看不见了,天天给我玩捉迷藏,还威胁我人身安全。所谓的产品都是三无产品,没有工厂更没有直营店,根本就不具备招商的资格。我咨询了相关专家,像他这样公司就是皮包公司,仪器没有医疗证书3D认证,药包都是从外面厂家拿到再高价卖给我们。药包也更什么医药证书类了根本就不具备销售的资格。让我们团结起来告这些无良骗子,太可恨了,手法也就是普通的按摩。药包我做了几个客户都还起疹子了过敏的都有,搞得我还赔偿了客户的钱,后来我问了几个搞中医的人他们说这个药包就是普通的重要做到,这个药包根本就是瞎忽悠人的,也没有相关的医药证书和检测方面的证明是不具备销售资格。可恨的骗子。我要去工商局,税务局,药品监督部门去投诉。
无相关信息被公司诈骗_百度知道
被公司诈骗
我是现在的武昌万豪公司骗的受害者,现在我们在工商明确察到这家公司是诈骗公司,并且这家公司还打了我,当时反抗只受了轻微伤,公安一直说够不成刑事案,要我们协商解决,我们该怎么处理。
提问者采纳
致人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就不可能涉及到量刑。但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应受治安处罚。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方真正被拘留或罚款了,你的利益和伤害还是无法获得赔偿,故公安自然会建议你们双方协商解决。你眼下可在争取公安的支持下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后续治疗等费用提出你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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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行政案件打架这件事也应该拘留。
到法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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