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献血会检查艾滋病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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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彻底排除艾滋梅毒,还需再做检测吗
状态:就诊前
希望提供的帮助:
1,上述两种药是否影响艾滋梅毒检测结果,2,我是否能够彻底排除艾滋梅毒,3,还需要再做检测吗。期盼张主任的回复。祝福张主任和您的家人身体安康,好人一身平安。
1、上述两种药物对检测无影响;
2、可以除外梅毒和艾滋病了;
3、不需要再检测。
对于生殖器疱疹,注意复发。
我的新浪微博/,公众微信号dtzhangbin。
如有需要可以给我电话(周一至周六09:00-19:00)。祝好!
大夫郑重提醒:因不能面诊患者,无法全面了解病情,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诊疗请一定到医院在医生指导下进行!
状态:就诊前
非常感激您的回复,近几天在网站看到丙肝还延长HIV窗口期,心里忐忑不安,所以在176天时又在三甲医院检测了HIV和丙肝抗体,结果为阴,请问张主任,1,我可以完全排除丙肝了吗,2,之前服用的胸腺肽是否影响丙肝检测结果,我还需再做检测吗,3,丙肝窗口期是多长时间,4,戴套会感染丙肝吗。5还需要再做检测吗。期盼张主任逐一给予权威的回复。多次打扰,深感内疚,再次祝您身体健康,生活幸福美满,衷心感谢。
状态:就诊前
通过多次咨询,张主任是病友深深爱戴,医德高尚的好大夫,人品令人钦佩。关于丙肝的咨询,我也在好大夫在线咨询了几位大夫,但我觉得张主任的回复更令我信服。所以再次恳请您在百忙之中抽点宝贵时间,对我咨询的关于丙肝的排除等五个问题给予逐一权威的回复好吗。满怀感恩之心,期盼您的回复,谢谢张主任。
丙肝抗体产生比较慢,建议直接查HCV-RNA,比较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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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就诊前
遵照您的嘱咐,在戴套性交177天检测丙肝抗体阴后,又在195天在当地肝病专科医院检测了丙肝RNA,结果小于检测下限,<1.000E+3,当时义诊的北京专家告诉我没有丙肝。请问张主任,1,检测前67天曾服用过胸腺肽会影响检测结果吗,2,177天抗体为阴,195天RNA结果<1.000E+3,能够完全排除丙肝吗,3,丙肝窗口期是多长时间,4,戴套容易感染丙肝吗,5,我还需再检吗。求您在百忙中抽点宝贵时间,对我咨询的5个问题逐一给予给予权威回复好吗。衷心祝福张主任您这么一位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好大夫一生平安。
丙肝最长窗口期可以达一年,但你的载量阴性可以除外。
不用检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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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斌大夫通知出停诊:春节期间值班:大年三十(2.18),正月初六(2.24)全天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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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斌大夫通知出停诊:4月份、5月份周末门诊:
4.25周日,5.1周五,5.25周日,5.31周日北京儿童医院皮科普通门诊,出诊地点门诊8层
4.28周二下午,5.17周日全天北京儿童医院皮科激光血管瘤、瘢痕门诊,出诊地点门诊一层美容激光室。
4月份、5月份部分停诊安排:
4.24周五停诊(国际部手术),4.30周四停诊(本部手术),5.7周四、5.8周五停诊外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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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斌大夫通知出停诊:6.7-6.14外出开会,停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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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类型:
投诉说明:(200个汉字以内)
张斌大夫的信息
各种小儿皮肤疾病,皮肤良性肿物、小儿皮肤瘢痕、小儿血管瘤、血管畸形的皮肤外科手术治疗、激光治疗等。
张斌,男,主治医师,擅长小儿皮肤疾病,感染性皮肤病,性病的治疗,性病心理问题,皮肤外科手术治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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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通话:
小儿皮肤科可通话专家
山西省儿童医院
副主任医师
上海儿童医院
北京儿童医院
副主任医师
济南儿童医院
副主任医师
山西省儿童医院
副主任医师
北京儿童医院
大连市儿童医院安康市汉滨区艾滋病高危人群调查结果--《职业与健康》2006年23期
安康市汉滨区艾滋病高危人群调查结果
【摘要】:目的了解吸毒者、女性性工作者和性病门诊初诊者3类艾滋病高危人群艾滋病感染情况、行为学特征和防治知识知晓情况。方法在社区、娱乐场所、戒毒所、性病门诊集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H IV血清学检测,并通过问卷了解有关行为因素及防治知识知晓情况。结果100例女性性工作者中未检出H IV感染者,60%的人从不或有时使用安全套,50%以上的人半年内可能得过性病,多数人治疗不规范。96例吸毒者,H IV感染率1.04%,81.2%注射毒品,29.2%共用注射器吸毒,60.4%有商业性性行为,不使用安全套的占84.4%。122例性病门诊初诊者中49.2%有商业性性行为,其中48.3%从未使用过安全套。3类人群艾滋病传播途径及防治知识知晓率60%~85.4%。结论3类高危人群存在自身感染或感染给他人性病、H IV的诸多危险因素,应开展综合干预措施。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R181.3【正文快照】:
性病/艾滋病流行情况显示,性乱和静脉吸毒人群是感染高危人群、调查这类人群的感染状况及行为学特征,以及防治知识知晓情况,是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基础,为制定有效艾滋病行为干预提供依据。我们在3个人群中进行了H IV检测,行为特征、防治知识问卷调查,现将结果报告如下。1对象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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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性病艾滋病综合防治培训会议召开
作者:陈果 文章来源:市卫生局 发布时间:日 点击数: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性病艾滋病防控工作,落实省市下达的各项性病艾滋病防控任务,提高性病艾滋病防控工作质量,8月13日至14日,安康市卫生局、安康市疾控中心组织召开了2014年全市性病艾滋病综合防治培训会议。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性病艾滋病初筛实验室人员、全市综合医院皮肤性病科大夫、各县区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疫情管理人员90余人参加了培训。
  会议通报了全市性病艾滋病防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对下一步工作重点进行了安排部署。邀请陕西省皮肤性病防治所王耀斐副所长就常见性病的传播途径、临床表现、诊断报告及治疗进行了精彩的授课,与参会人员进行了性病诊疗方面的讨论,解答了部分临床医生在工作中的疑难点。
  市疾控中心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了实验室相关技术培训,重点讲解了梅毒实验室检测技术、HIV样品采集保存和HIV实验室常用仪器的使用维护等内容,并对日益增多的医疗机构艾滋病职业暴露问题进行了重点培训。市疾控中心性艾科丁红玲科长就我市艾滋病疫情概况与防治策略为大家进行了讲解,重申了艾滋病阳性告知规则与注意事项。艾防科人员就艾滋病日常业务工作中常见的病例随访、抗病毒治疗、网络操作等疑难点进行了培训,并通过网络实践操作向大家介绍了今年新启动的性病防治信息系统及艾滋病抗病毒药物管理系统的具体应用。会议分享交流了旬阳县性病艾滋病防控工作的做法和经验。会议达到了预期效果,将积极促进全市性病艾滋病防控工作。
文章录入:卫生局 责任编辑:叶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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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保单,两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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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选择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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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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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20-45周岁
投保要求:身体健康的已婚已怀孕女性
可购份数:2份
保险期间:起保日至分娩结束之日起第15日的24时终止,最长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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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及分娩身故、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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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母婴安康保险购买时是否有居住地要求?
母婴安康在购买时没有居住地要求,但不能超出寿险公司经营区域。
4 妊娠疾病保险责任的内容是什么?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条款所定义的妊娠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会按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保险条款:阳光人寿母婴安康定期寿险条款
阳光人寿母婴安康疾病保险条款
温馨提示:阳光保险全国统一客户服务专线95510
阳光人寿母婴安康理赔说明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母婴安康理保险合同”。
1 出险报案
发生保险事故后,请您拨打公司客服电话95510,或前往全国产寿客服中心,进行理赔报案;客服人员会告诉您理赔所需要的单证,并进行相应的理赔引导。
住院探视、直赔服务
如果您在微信投保我公司寿险产品,可通过微信提交您的理赔申请,系统会自动转接理赔服务人员和您取得联系,达到一定标准的理赔案件,我们会安排住院探视服务和理赔直赔服务。
3 提交理赔申请
您备齐理赔所需要的单证后,可直接在微信申请理赔服务,或者到当地客服中心申请理赔。
4 理赔审核
我们在受理您的理赔资料后,会及时进行理赔调查及审核。
我们对案件进行审核后,决定赔付的,将向您发送赔付通知书并通过短信告知您理赔结论和理赔金额;决定不予赔付的,将向您下发书面的拒付通知书,并退还相应的理赔申请资料。
阳光人寿母婴安康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母婴安康定期寿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 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范围
已怀孕的已婚女性,且身体健康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新生儿为附
属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或新生儿的父亲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妊娠及分娩全残保险金额和附属被保险人身
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分娩
结束之日起第 15 日的 24 时终止。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的约定承担以下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妊娠疾病导致身故;
(2)被保险人在分娩之日起 7 日内因分娩身故。
2.3.2 被保险人妊娠及分娩全残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妊娠及分娩全残保险金额给付被保险人妊娠及分娩全残保险金。如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全残鉴定,并据此给付被保险人妊娠及分娩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因妊娠疾病导致全残;
(2)被保险人因分娩导致全残。
2.3.3 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附属被保险人在分娩过程中身故或在分娩结束之日起 7 日内身故,
本公司按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额给付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附属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无论附属被保险人人数多少,我们按实际身故人数给付本项保
险金。每个附属被保险人的身故给付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导致附属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者附属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
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乘坐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醉酒后驾驶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8)被保险人进行除治疗性流产以外的人工流产,其中治疗性流产是指为了抢救孕妇
生命或健康所做的流产;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附属被保险
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
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
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先于附属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
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妊娠及分娩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或附属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
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
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3.3.1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及住院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及出院小结原始件,施行手术
者则需提供手术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 被保险人妊娠及分娩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及住院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及出院小结原始件,施行手术
者则需提供手术证明文件;
(4)本公司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3.3 补充通知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
3.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
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5 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生效后,若未发生保险理赔,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 ,请填写
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投保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
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
使而消灭。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
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
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
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
7.2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
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
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
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
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7.4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1 妊娠疾病
1、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妊娠所并发的致命性疾病,因凝血功能障碍导致全身性出血不止及器官损伤,需经专
科医生确诊,并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的检验报告:
(1) 血小板计数< 100×109 L 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2) 血浆纤维蛋白原含量4g/L 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3) 3P 试验阳性或者血浆FDP>20mg/L;
(4) 凝血酶原时间>15 秒或者超过对照组3 秒以上。
2、侵蚀性葡萄胎(或者称恶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者转移至其他器官或者组织的葡萄
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者手术治疗的。
3、胎盘早期脱离
指怀孕满二十周后,胎盘于胎儿产出前先行脱离,以致胎儿窘迫或者母体休克。胎盘早
期脱离需达第二或者第三级的脱离而施以紧急剖腹产手术,且需经专科医生确诊。
又称“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指血压持续高于160mmHg/110mmHg、蛋白尿≧5g/24h 或
者尿常规中蛋白(++)-(++++)和(或者)伴水肿,有头痛等自觉症状,并且有抽搐
或者昏迷。需经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项的医学证明:
(1) 血肌酐升高(﹥1.6mg%);
(2) 少尿(24 小时总尿量少于500 毫升);
(3) 出现神经系统的异常或者视力异常;
(4) 肺水肿;
(5) 黄疸进行性加重;
(6) 胎儿宫内死亡;
(7) 血小板减少,凝血症;
(8) HELLP 综合症(合并溶血、转氨酶升高、血小板减少)。
5、羊水栓塞
指因羊水进入母体循环所导致的急性呼吸窘迫或者休克。需经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提
供有呼吸困难、凝血功能障碍、休克等相关医学证明文件,并经胸部X 光检查或者血液
沉淀试验证实。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
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
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
诊断证明。
注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
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
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
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
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
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
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
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指所交保险费扣除管理费(含营业费用、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和各项手续费,
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 25%。
未满期净保险费
其计算公式为“净保险费×(1-保险经过天数
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
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
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
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
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若投保时本合同附有定点医院名单或有另外约定的,以合同中所列明的定点医院或约定
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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