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不停电致人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吗要属于什么罪

电工违规操作致工友死亡获刑6个月
来源:京华时报
  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电工徐某违规操作致工友死亡,其单位赔偿死者家属75万元。记者昨天获悉,密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6个月。
  徐某是工地电工。日5时许,在密云县大城子镇密兴路5标前沙岭隧道工地内,徐某在未采取措施固定搅拌机料斗,在未确定维修作业人员杜某离开搅拌机料斗工作范围的情况下,盲目指挥搅拌机操作员启动设备,致使其工友杜某被料斗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有关部门认定,徐某的违规操作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后,徐某所在的施工队已经赔偿杜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5万元。
  法院认为,徐某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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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领导没有电工上岗证,接了电,导致他人触电死亡应该负法律责任吗
该无证领导违规上岗造成他人伤亡事故的,根据所造成事故程度的不同,其责任承担主体和需承担的责任性质有所不同。首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需要从业资格但没有资格上岗致人损害的,雇佣单位应与事故直接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双方经济地位悬殊,受害人可以选择向雇佣单位追偿,用人单位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过失的事故责任人追偿。另外,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无证上岗人在事故中伤亡的,则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由雇佣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乃至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如果后果严重该无证上岗领导还就爱那个面临刑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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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况而定,因为电工是国家规定的特种工种,是必须要有相关单位颁发的上岗证才可以接线。再者既然是领导,就更应该了解相关规范,和制度呀,管理和监管责任总是要负的。如果他的接线是经过三级漏电保护的,也就是说是符合标准,即使有证电工也是这么接的,那么出现触电事故,责任就有不一样了。否则,未按标准接线,出现触电事故就可能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违章操作致人死亡,当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
那是一定的,同意myjsfj 说法
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接电的领导应承担过失责任。
电工上岗证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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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星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滑刑初字第560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东星,男,日出生。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辩护人陈爱宇,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日、日分别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家属贾某某、周某某、周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周树贵、周凤坤、杨春莉、徐素萍、夏丽丽,被告人王东星及其辩护人陈爱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滑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滑县桑村乡后王马厂村村民王某甲家的在建房屋上方有低压电线通过,因安全问题需要将低压电线穿塑料管以绝缘。日晚19时许,滑县桑村乡供电所电工周某甲到王某甲家给电线穿塑料管。周某甲先将位于王某甲家东边(中间隔一水坑)的变压器闸刀分离,后站在建房屋顶的架子上,同王某甲和王某乙一起往低压电线上穿塑料管。被告人王东星在做饭,发现停电后遂到村西头的变压器处。碰到杨某某站在附近,就向杨某某借一板凳,踩着板凳将变压器的闸刀合上,致使电路通电。正在穿塑料管的王某乙触电后蹲到房顶上,周某甲触电后倒在房顶上。周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某甲部分心肌纤维断裂,右手掌及左拇指、食指皮肤局部改变,系电击损伤特征,系电击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东星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害人家属的代理意见:要求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东星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东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日晚19时许,滑县桑村乡供电所电工周某甲到滑县桑村乡后王马厂村村民王某甲家(王某甲家正在建房,其屋上方有低压电线通过,因安全问题需要将低压电线穿塑料管以绝缘。)给低压电线穿塑料管。周某甲先将位于王某甲家东边(中间隔一水坑)的变压器闸刀分离,后站在房顶的架子上,同王某甲和王某乙一起往低压电线上穿塑料管。被告人王东星在做饭,发现停电后,随步行到村西头的变压器处。碰到站在附近的杨某某,就向杨某某借一板凳,踩着板凳将变压器的闸刀合上,致使电路通电。此时,正在穿塑料管的王某乙、周某甲依次触电,王某乙触电后蹲到预制板房顶上,周某甲触电后倒在房顶上,后周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周某甲部分心肌纤维断裂,右手掌及左拇指、食指皮肤局部改变,系电击损伤特征,系电击死亡。另查明,被告人王东星案发后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本案民事部分经依法调解,但数额差距过大,未达成和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东星的供述:日我在外面伐完树以后回到家里,我正在做饭一下子停电了,我以为是连电跳闸了我就出门去我们村西头的变压器,我到变压器旁边碰到了浩浩(音)。我问浩浩咋停电了,他说不知道,我在变压器旁边站着让他回家搬来个板凳,我踩着板凳把变压器的闸刀推上去了。浩浩把自家的板凳拿回家了,我也回自个家了。俺们乡下的变压器闸刀管理很混乱,俺村东地的变压器的线就没有接闸刀上,直接接了表。我推过电闸两个小时后,我正在村里看电影,我听俺村王世林给我说:“周某甲在红海家修电时被电着了。”当时我没有意识到。因为都过去两个小时了,才听说周某甲被电着,我当时感觉不是我的原因。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某证言在周某甲被电死当天,我见我村王东星去合电闸了。那天天快黑了,我那时候正在家玩电脑的时候停电了,我从我家出来,然后见王东星,王东星就说“某某,你搬个板凳过来,让我把电闸推上去。然后我就从家里搬了一个高板凳给王东星,王东星就去变压器那儿用手把开关合上了,然后王东星把板凳给我,我搬家了,大概过了10分钟左右,又停电了,我又从家里出来,这时候我听见有人叫周某某,我以为是周某某来修电呢,过了一会我爸回家了,我爸说周某某被电住了。(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在5月3日那天,我问我儿子杨某某知道是谁合的电闸吗,我儿子给我说是他给我村王东星搬得板凳,然后王东星把电闸合上的。(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昨天晚上19时许,周某甲来我家给房顶上的电线装塑料管,周某甲上楼后,给我们说你们都上来吧,没有电了,一块穿的快,然后我和王某乙王某丁一前一后上楼了,在楼顶的东墙上站着,王某乙在西边站着,周某甲站在中间,我们三人穿好一根塑料管,第二根塑料管在电线上穿到一半的时候,王某乙说了一句坏了,有电了,接着王某乙摇晃几下松手走到旁边楼板上,我看见两根电线也摇晃几下,接着周某甲就说咋有电了,接着周某甲就慢慢的躺在楼板上了,之后我就给绳马厂的电工绳金某打电话让他来,我和王某乙,王某丁把周某甲从楼架板上移到楼板上,我就接着给周某甲做抢救(挤压心脏)不一会,绳金某来了,接着就给120打急救电话,给咱派出所打电话报警了。平时变压器跳闸停电都是由周某甲推电闸。不过我听村里人说有时候周某甲忙不过来,他会打电话安排其他人推电闸。(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日晚上19时,周某甲从外面过来,说是在王某甲房子顶上的电线穿塑料管,我就对周某甲说你穿管还得搭架,你先把电给停了我才好搭架,之后,周某甲说中,我先把电停了,一会儿,周某甲从外面过来说,我已经把电闸给拉下来,现在没电了,之后我就搭架板,周某甲从底下往房顶上拿塑料管,接着就穿管,当时周某甲还说你们都上来吧,没电了一块帮着穿管,我,王某甲,王某丁就上去了,王某丁害怕不敢往前去,我站在楼板上,我在南边,王某甲在东墙上,周某甲在中间架板上站着穿塑料管,再穿第二根的时候,周某甲说穿的时候注意点,电线上有刺,我给刺了一下,我就小心地穿管,在我穿管有6、70公分长时,我被电了一下,我就往下蹲,并说有电了,我就晃着走到了楼板上。我接着就看见周某甲慢慢得到在甲板上。我赶忙过去,我和王某甲王某丁把周某甲抬到楼板上王某甲就给周某甲做抢救(挤压心脏)过了一会绳马厂的绳金某也过来了,当时我不知道谁给120打电话和给派出所打电话的。在穿管前,停电了,我在穿管时,周某甲已经穿好一根了。周某甲被电时没看见有人合闸,在我们被电的时候我们把周某甲抬到楼板上时看见变压器边上有个人影,但我没看见是谁。(5)证人王某丁的证言昨天下班以后,周某甲他来帮王某甲穿线管,因为当时天快黑了,周某甲让我帮忙,当时我村的王某甲,王某乙,因为穿线管需要搭架,当时我和王某乙搭架的时候,周某甲去变压器把电闸停了,等周某甲回来,周某甲和王某甲就开始割线管,我和王某乙就开始搭架。搭好架,割好管,我和王某甲王某乙周某甲就上屋顶上,走到屋顶上,周某甲和王某乙各拿一线管开始穿线,当时王某乙穿的是南边第二根,周某甲在北面第一根和第二根中间穿的,我当时在屋顶上的预制板上站着,这是周某甲说快黑了,你也上来传吧,因为我怕高,我没敢上架板,我正打算上去的时候,王某乙喊了一句咋有电了,接着王某乙就从架板上倒在预制板上,我当时还问王某乙咋回事,王某乙说有电,这是周某甲正传第二根管,周某甲也喊了一句咋有电啊,就在这时我看见低压线头冒一股火星,接着我就问周某甲,周某甲说摇摇手说你别碰我,然后周某甲就慢慢倒在架板上了,我就从屋上下了叫医生,我把我村的医生叫过来之后,我们把周某甲从架板上抬到预制板上,接着医生就拨打了120,大寨乡卫生院的医生来过之后,在现场抢救一个小时,当时医生说晚了,已经死了,当时在周某甲的家属要求下,大寨卫生院把周某甲拉走到医院抢救,大寨乡卫生院的救护车把周某甲拉走之后,我也就回家了。我们穿线的地方距离变压器有50米,在屋顶上就能看见。我当时害怕也没看。(6)证人杨某甲的证言我听见一个人说西边电死一个人,当时我也没注意是谁说的,我就往西走了几步,大概在变压器北边时,我听见王某甲喊风合风合,我又往西走了几步,我看见王某甲、王某戊、王某乙,绳马厂的电工金某在王某甲家正在建设的屋顶上,其中一个人按周某甲的肚子,王东星在南边,我这时才知道周某某被电住了。不一会大寨卫生院的医生来了,过了一会咱们派出所的民警也来了。也不知道为啥停电,当时我正在家里吃饭。家门口的变压器不经常停电跳闸。浇地时候因为电流超负荷经常跳闸,不浇地的时候不经常跳闸,一般跳闸后只要是我在家我就给我村的电工周某甲打电话问让推闸吗,只要是我不在家我就不知道是谁推了。变压器的开关平时一直没有锁。没有张贴禁止非工作人员打开等标志。(7)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光听说周某某给王某甲家的建筑工地上修电呢,正修的时候有人把电闸合上了,然后就发生意外了。变压器有时候会停电,然后王东星就给周某某打电话,然后周某某就来了,有时候下雨还来呢,都是他自己推闸。变压器开关那儿平时不落锁我知道。一般不停电,停电也是周某某本人来。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日,我吃过晚饭时下午6点钟,那时候天还没有黑,在街里玩了一会,具体时间记不清,我就去我哥王东星家了,我去到他家时当时他家里还有电,我嫂刘某某一个人正在吃饭,我就和我嫂刘某某在那儿说话,我哥王东星正在院子里另一个屋里洗澡,停了一会我哥王东星洗过澡也过去吃饭,正吃着的时候停电了,我从进到他家到停电从他家出来也就20分钟,从他家出来去看电影,电影已经开始演了,我看了大概半个小时,就回家了,回到家的时间就是晚上8点钟。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日19时多点突然停电了,大概在19时零几分停的。在街西头的变压器附近没看见其他人。我下班回到家时在大门口见王东星了,我俩就一前一后回家,我家用的电是出事那个变压器。经常停电,不断会停电。我现在才知道可能是王东星推上电闸之后被电死的。之前不知道是王东星推的电闸。(1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我是滑县电力公司桑村电管所所长,后王村的电闸箱里有三个闸刀(左中右),右边那个闸刀控制周某某出事那家的电路,这个闸刀的学名是断路器,是德力西厂家产的,额定电流是100A。这个闸刀是接通和切断电路的功能。当故障电流达到动作电流时会自动切断电路,比如说短路就会使闸刀自动切断电路。该闸刀在自动切断电路后不会自动接通电路,除非人为的把闸刀合上才能接通电路。(11)证人郭某某的证言停电跳闸一般都是周某甲推电闸,但平时浇地的时候都是谁浇地时候停电谁推。不浇地的时候我老公也推过几次,不过都是推之前给周某甲打电话,他让推再推。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和照片、尸检照片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5、被告人王东星的户籍证明、被害人周某甲工作证明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相印证,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星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合上正在维修而断电的电闸,导致电流通畅,造成正在穿电线的电工周某甲被电击身亡的后果。核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关于被告人王东星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指控,经查,被告人王东星主观上并不追求被害人周某某的死亡,客观上没有主动积极实施杀害被害人周某某的行为,其虽然造成周某某死亡,但系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其合上电闸会导致电伤电死他人的后果而没有预见,导致被害人周某某被电死的后果,故对其代理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王东星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东星不是电工,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其合上电闸会导致不利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客观上实施了合电闸的行为,导致被害人周某某被电死的严重后果,且有被告人王东星的供述与证人杨某某、郭某某、王某丁、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之间相互印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和照片、尸检照片与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之间相互印证;证人王某丁、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郭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之间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王东星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东星当庭尚能认罪,被告人王东星及其家属在案发后至今对被害人家属未尽任何赔偿义务。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东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书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士玲审判员  贾 佳审判员  和晓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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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无证电工触电亡 雇主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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